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全省卫生计生科技教育工作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全省卫生计生科技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浙卫办科教[2016]2号【发布部门】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03.08【实施日期】2016.03.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全省卫生计生科技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浙卫办科教[2016]2号)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省级医疗卫生计生单位,医学高等院校:现将《2016年全省卫生计生科技教育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2016年3月8日2016年全省卫生计生科技教育工作要点2016年,全省卫生计生科技教育工作要按照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的要求,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立足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围绕我省卫生计生事业改革发展目标,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一、科学部署,制订好全省卫生计生科教“十三五”规划根据国家和我省卫生计生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完成《浙江省卫生计生科技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并分步实施。
二、创新引领,在重点方向重点领域产出新成果按照国家人口健康领域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积极对接国家“十三五”医药卫生科技发展重点,在精准医疗、移动医疗、转化医学、再生医学等重点发展领域,围绕恶性肿瘤、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出生缺陷等高发和重大疾病,组织凝练重点项目。
积极对接国家科技部、国家卫计委科教司和省科技厅,争取国家及省部项目。
加大对省部共建项目等省医药卫生计生各类科技计划的引导和管理,加强顶层设计,提升其对临床的支撑度及成果贡献率和显示度。
规范科技项目的过程绩效管理,完善成果奖励信息化评审体系,认真做好成果奖励推荐和评审工作。
三、协调发展,合理布局全省科技创新平台突出重点、整合资源、合理布局、分类管理,持续深入开展各级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1.05.27•【字号】浙财社[2011]109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1〕109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卫生局:现将《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厅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政府举办的独立核算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公益性事业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四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正确处理国家、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保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
第五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科学合理编制预算,真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取得收入,努力控制支出;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准确进行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考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对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防范财务风险。
第六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活动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领导下,由财务部门集中管理。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19•【字号】浙政办发[2014]79号•【施行日期】2014.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7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6月19日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和《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省卫生计生新闻出版广电机构设置的通知》(浙编〔2013〕25号),设立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卫生计生委)。
省卫生计生委是主管全省卫生、计划生育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提供计划生育统计资料审批。
2将对医疗机构服务绩效评价等技术管理职责转移给所属事业单位承担。
3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医疗机构法人自主权。
4国务院和省政府决定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1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审核。
2外国医疗团体来浙短期行医审批。
3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
4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5省级托幼机构卫生保健评估。
6根据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经批准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承接的职责。
1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
2港、澳、台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的审批。
3组织我省全国卫生县城、全国卫生乡镇评审。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财政厅文件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浙财社〔2017〕63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卫生计生委(局):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性的基层运行新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精神,在总结海盐、义乌、嵊州、江山等四个县(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现就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总体要求,坚持公平与效率统一、存量调整与增量引导结合的原则,严格落实政府对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推进购买服务,建立专项补助与付费购买相结合、资金补偿与服务绩效相挂钩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新机制,有效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效率,推动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从2018年起全省全面启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工作,到2019年底所有市、县(市、区)全部建立符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点的新型补偿机制。
二、主要内容(一)明确补偿渠道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补偿机制改革后,建设发展等非经常性支出主要由财政专项安排,日常运行等经常性支出主要通过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由政府或医保(个人)按标准付费购买。
(二)完善补偿方式1.落实财政专项补助。
在合理界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职能和任务的基础上,对符合政府规定的建设发展等项目支出,由同级政府纳入财政预算,通过专项补助方式足额安排。
财政专项补助主要包括:按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含修缮)、设备购置、信息化建设、人员培养培训经费、基本人员经费(含基本工资和以基本工资为基数计算的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部分)等。
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财政厅等关于推进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财政厅等关于推进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1.11.16•【字号】浙卫发[2011]252号•【施行日期】2011.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社保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推进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浙卫发[2011]252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局、发改委(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物价局: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意见》(浙政办发〔2011〕12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管理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1〕122号)的精神,为进一步提高基本药物制度的覆盖面和可及性,使广大人民群众能够更加便捷、充分地享受基本药物制度这项惠民政策,决定加快推进村卫生室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巩固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在全省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使农村群众能够更加便捷、充分地享受基本药物制度这项惠民政策,保障农村居民基本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提高人民群众健康保障水平,确保把党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二、实施时间及范围2011年年底前将全省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
三、主要内容(一)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村卫生室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非基本药物。
药品配备和使用以国家基本药物为首选、省增补非基本药物为补充。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4.27•【字号】浙发改规划〔2021〕141号•【施行日期】2021.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浙发改规划〔2021〕14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浙江省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1年4月27日附件浙江省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人民健康是民族昌盛和国家富强的重要标志。
加快提高卫生健康供给质量和服务水平,是适应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求的要求,是实现经济社会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发展的基础,也是浙江建设“新时代全面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窗口”的重要内容。
为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实现健康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健康浙江2030行动纲要》和《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结合浙江省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背景(一)现实基础在“八八战略”持续引领下,浙江坚持一张蓝图绘到底,扎实推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卫生健康的重要论述在浙江生动实践。
“十三五”期间,围绕全面建成卫生强省、全力打造健康浙江总体目标,聚力推进“1+5”卫生健康改革发展攻坚战,服务体系不断健全、服务能力显著增强、数字化治理水平快速提高,“十三五”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健康浙江建设大格局基本形成,浙江省委省政府印发《健康浙江2030行动纲要》,率先推进健康浙江考核,深入开展新时期爱国卫生运动,率先实现国家卫生城市(县城)全覆盖。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7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7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社会办医是医疗服务供给的重要力量,是满足城乡居民多样化、多层次医疗服务需求的有效途径,也是健康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我省大力支持社会力量办医,努力破解发展瓶颈问题,先后出台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6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加快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13〕4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22号)等一系列文件。
为进一步扶持社会办医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精神,在继续执行好既往政策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明确发展目标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发挥市场机制配置医疗资源的作用,优化发展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提升社会办医水平,加快形成互为补充、有序竞争、良性发展的多元办医格局,不断满足城乡居民多样化、多层次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到2017年,全省社会办医总体规模和发展水平明显提升,社会办医疗机构床位数和服务量占比较2015年提高2—3个百分点;到2020年,全省社会办医疗机构床位数占比达到25%以上。
二、拓展发展空间(一)加强规划引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总量控制、调整存量、优化增量、提高质量的原则,严格控制公立医院数量和规模,拓展社会办医发展空间。
浙江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物价局等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物价局等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监察厅•【公布日期】2009.11.26•【字号】浙卫发[2009]260号•【施行日期】2009.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浙江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物价局、省经信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商务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09〕260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局、发改委、物价局、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监察局、财政局、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贸易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2009]81号)的精神,根据卫生部等九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的文件要求,我省制定了《关于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物价局省经信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商务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关于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对基本药物的遴选、生产、流通、使用、定价、报销、监测评价等环节实施有效管理的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中共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积极稳妥地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意见》及其配套文件要求,结合本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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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责任分工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卫办体改发函[2016]1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8.08
【实施日期】2016.08.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责
任分工的通知
(浙卫办体改发函[2016]1号)
各市卫生计生委(局),委机关各处室:
现将《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责任分工》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6年8月8日
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责任分工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浙政办发〔2016〕69号)对2016年深化医改提出了18个方面的工作任务,其中由省卫生计生委牵头完成14个方面、配合完成4个方面。
现提出任务分工如下。
一、牵头任务
(一)启动实施综合医改试点工作。
根据国家部署和要求,制定实施我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及相关配套政策,围绕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加快建立、有序就医秩序基本构建、全民医保体系更加健全、智慧医疗服务特色鲜明和多元办医格局进一步形成等目标,部署落实全面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建立健全“双下沉、两提升”长效机制、全面建立分级诊疗制度、巩固完善全民医保体系、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大力发展智慧医疗健康服务和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等重点任务。
确定宁波市、温州市为综合医改先行先试市,其他设区市各选择至少1个县(市)作为综合医改先行先试县(市),为全省面上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
(体改处负责,本任务分工只确定牵头处室,不另列委内配合处室,下同)
(二)深入实施“双下沉、两提升”工作。
严格控制城市公立医院总体规模和单体规模,各级政府原则上不再新建城市综合性医院。
大力支持纵向医疗集团和医疗联合体建设,形成利益共同体、发展共同体、责任共同体。
推动“双下沉、两提升”长效机制建设,落实省级医院带资金下沉项目,加大市级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工作力度,打造优质医疗资源下沉精品项目、示范工程。
加快推动县级医疗资源下沉乡镇,积极探索县域医疗联合体建设,支持基层医疗卫生发展。
进一步完善医学人才下沉制度,启动实施“百千万”医学人才下基层工作,严格执行城市公立医院医生晋升中高级职称前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后下基层工作规定。
进一步加强“双下沉、两提升”工作考核,建立健全
考核办法和财政补助方式,并纳入医院绩效考核内容。
(医政处、中医药局、规划处、人事处分别负责)
(三)全面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
研究制定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按照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进分级诊疗工作。
实行当地医疗机构首诊制,鼓励各地探索制定区域首诊疾病种类目录,引导参加基本医保的人员在当地医疗机构就诊。
上级医院要为转诊患者提供优先接诊服务,畅通恢复期、康复期病人向下转诊通道,并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逐步减少城市三级医院普通门诊服务,提高门诊预约转诊比例。
充分发挥好医保支付、价格调控的杠杆作用,完善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医保差别化支付政策。
到2016年底前,全省预约转诊服务平台改造完成,上级医院优先向下级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责任医生开放资源、分配号源,为患者提供精准、便捷的双向转诊服务。
(医政处、中医药局)(四)全面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继续深化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全面深入推进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在取消药品加成的基础上,开展药品耗材阳光采购、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人事薪酬制度改革和强化公立医院综合监管等综合改革。
公立医院不得举债建设,对经清理甄别认定为政府债务的公立医院存量债务,逐步通过政府债券方式予以置换。
(体改处)
(五)开展公立医院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
研究制定省级公立医院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和指标体系,组织开展目标责任制考核,探索引入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各地也要全面推进辖区内公立医院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工作。
强化公立医院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结果运用,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医保支付、绩效工资总额以及院长薪酬、任免、奖惩等挂钩。
加强财务预算管理,对公立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