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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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印发对发展热电联产的若干规定的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

国家计委印发对发展热电联产的若干规定的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

国家计委印发对发展热电联产的若干规定的有关问题解释的
通知
【法规类别】电力工业管理
【发文字号】计办基础[1999]318号
【失效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1999.06.01
【实施日期】1999.06.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计委印发对发展热电联产的若干
规定的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
(计办基础〔1999〕318号1999年6月1)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原电力部、建设部去年联合印发了《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若干规定》(计交能〔1998〕220号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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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1268号文

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1268号文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文件急计基础[2000]1268号 关于印发《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经贸委、建委(建设厅)、环保局、电力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为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热电联产事业的健康发展,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关于“国家鼓励发展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提高热电机组的利用率”的规定,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环保局、建设部联合对原《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若干规定》(计交能[1998]220号)进行了修订和补充,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印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印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印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印鉴二○○○年八月二十五日主题词:热电联产规定通知抄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农业银行,国家电力公司、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中国节能投资公司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热电联产具有节约能源、改善环境、提高供热质量、增加电力供应等综合效益。

热电厂的建设是城市治理大气污染和提高能源利用率的重要措施,是集中供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公益性基础设施。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热电联产事业得到了迅速发展,对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推动热电联产事业的发展,特作如下规定:第一条各地区在制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细则和相关地方法规时,应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的制定发展和推广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的措施。

第二条各地区在制定发展规划时,应坚持环境保护基本国策,认真贯彻执行“能源节约与能源开发并举,把能源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按照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城市供热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建城 [1995] 126号),认真编制和审查城市供热规划。

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

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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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电厂的建设是城市治理大气污染和提高能源利用率的重要措施,是集中供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公益性基础设施。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热电联产事业得到了迅速发展,对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推动热电联产事业的发展,特作如下规定:第一条各地区在制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细则和相关地方法规时,应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的制定发展和推广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的措施。

第二条各地区在制定发展规划时,应坚持环境保护基本国策,认真贯彻执行“能源节约与能源开发并举,把能源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按照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城市供热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建城 [1995] 126号),认真编制和审查城市供热规划。

依据本地区《城市供热规划》、《环境治理规划》和《电力规划》编制本地区的《热电联产规划》。

在进行热电联产项目规划时,应积极发展城市热水供应和集中制冷,扩大夏季制冷负荷,提高全年运行效率。

第三条热电联产规划必须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以热定电和适度规模”的原则进行,以供热为主要任务,并符合改善环境、节约能源和提高供热质量的要求。

第四条各级计委负责热电联产的规划和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各级经贸委负责热电联产的生产管理、热点联产技术改造规划的制定的审批,各级建设部门是城市供热行业管理部门,各级环保部门要依照相关的环保法规对热电联产进行监督。

国家计委印发对发展热电联产的若干规定的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计办基础[1999]318号

国家计委印发对发展热电联产的若干规定的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计办基础[1999]318号

国家计委印发对发展热电联产的若干规定的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
正文:
---------------------------------------------------------------------------------------------------------------------------------------------------- 国家计委印发对发展热电联产的若干
规定的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
(计办基础〔1999〕318号1999年6月1)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原电力部、建设部去年联合印发了《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若干规定》(计交能〔1998〕220号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下发后,对热电事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但最近,一些地方曲解了国家对热电项目的鼓励政策,把热电项目和“小火电”混为一谈,不考虑热电厂供热的需求,盲目限制热电厂的上网电量,致使一些热电厂只能减温减压供热,浪费了能源。

为此,现就《规定》的有关解释通知如下:
《规定》第五条“符合上述指标的新建热电厂或扩建热电厂的增容部分免交上网配套费。

符合并网运行条件的,电力部门应允许并网,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确定的全年平均热电比和总热效率签定上网电量合同。

在保证供热和机组安全运行的前提下供热机组参加调峰”、《规定》中的“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确定的全年平均热电比和总热效率签定上网电量合同”系指新(扩)建项目投资2年(省级以上开发区3年)后,应在符合热电联产的热电比和总热效率两项指标规定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根据采暖地区在采暖期的供暖和基本生产用气的需要,按照“以热定电”原则确定上网电量。

请按以上解释协调企业间的关系。

——结束——。

2023年我国及部分省市热电联产行业相关政策 推广大型燃煤电厂热电联产改造

2023年我国及部分省市热电联产行业相关政策 推广大型燃煤电厂热电联产改造

政策影响
大型燃煤电厂热电联产改造政策对行业的影响大型燃煤电厂热电联产改造政策对行业的影响
在我国,大型燃煤电厂热电联产改造是一项重要的能源转型举措,旨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以及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发展。该政策的推广和实施对热电联产行业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首先,大型燃煤电厂热电联产改造有助于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通过将燃煤电厂的余热用于供热,可以减少能源的浪费,降低能源消耗,从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这有助于实现国家的节能减排目标,缓解环境压力。
3. 技术支持: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热电联产技术的研发和创新。此外,政府还组织专家团队,为企业提供技术咨询和指导。
4. 能源市场开放:政府通过政策引导,鼓励各类能源企业参与热电联产改造项目,包括天然气、生物质、地热等可再生能源企业。
5. 激励政策:对于进行热电联产改造的企业,政府将对其上网电量实行优先购电政策,并在电力市场交易中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
为了推动大型燃煤电厂热电联产改造,我国政府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其中包括:
2. 财政补贴:政府可以通过财政补贴的方式,鼓励企业进行热电联产改造。例如,对改造项目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降低企业的改造成本。
3. 技术支持:政府可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企业进行热电联产改造。例如,提供技术咨询、培训和指导等,提高企业的改造能力和技术水平。
The impact of policies on cogeneration transformation
part three
政策对热电联产改造的影响
政策背景
Policy background
大型燃煤电厂热电联产改造政策
政策目标
热电联产政策背景:政府推动解决能源利用、环境污染问题

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

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

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热电联产即热电联合生产,是一种兼顾热能和电能的综合能源利用方式。

通过利用燃气、煤炭等燃料来发电,并利用发电过程中产生的余热,提供供暖、供热等热能。

热电联产具有高效能源利用、减少排放、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等优点,被广泛应用于工业、城市供暖、高能耗行业等领域。

为了促进热电联产的发展,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的规定和政策。

以下是对这些规定的详细解释:1.《热电联产法》《热电联产法》是我国关于热电联产的基本法规,于2024年正式实施。

该法规旨在鼓励和推动热电联产的发展,明确了热电联产的定义、发展原则、制度建设和技术标准等方面的内容。

它对热电联产项目的审批、融资、运营和管理等都有详尽的规定。

2.国家发改委关于热电联产项目审批的规定为了确保热电联产项目的规范运营和高效发展,国家发改委发布了热电联产项目审批的规定。

该规定明确了热电联产项目的准入条件、审批程序和管理要求,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环境评估、投资计划、设备配置等方面的内容。

只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热电联产项目才能获得审批通过。

3.热电联产项目的优惠政策为了吸引更多的企业参与热电联产项目,我国还出台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

这些政策包括贷款利率补贴、投资补助、税收优惠等方面的措施。

例如,国家发改委设立了热电联产发展基金,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热电联产项目。

此外,对于部分重点地区和行业,还可以享受更多的优惠政策。

4.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热电联产技术的规定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和推广应用,我国还出台了一系列的规定。

根据《可再生能源法》,要加大可再生能源热电联产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力度。

各地要制定并实施相应的可再生能源热电联产示范项目,鼓励企业利用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来进行热电联产。

5.加强热电联产技术研究和创新的规定为了提高热电联产的技术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我国还制定了相应的规定。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热电联产技术研究和创新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和升级的力度。

十四五 热电联产 政策

十四五 热电联产 政策

十四五热电联产政策一、背景介绍热电联产(Combined Heat and Power,CHP)是一种高效能源利用方式,通过同一能源源头同时产生电力和热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浪费。

在中国,热电联产被广泛应用于工业、建筑、供热等领域,对于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消耗具有重要意义。

二、十四五热电联产政策概述2.1 政策目标•提高热电联产装机容量比例•促进清洁能源在热电联产中的应用•推动热电联产技术创新和升级2.2 政策措施1.加大政府支持力度–提供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热电联产项目相关手续费用–加强技术培训和人才引进2.完善热电联产市场机制–建立健全热电联产发电权交易市场–推动热电联产企业参与电力市场竞争–鼓励热电联产企业与供热企业合作3.推动清洁能源在热电联产中的应用–加大清洁能源发电设施建设力度–鼓励热电联产企业采用可再生能源–支持热电联产与储能技术的结合4.加强热电联产技术创新和升级–提高热电联产装备制造水平–推动热电联产技术与智能化技术融合–加强热电联产智能监控和管理三、热电联产在能源领域的重要性3.1 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热电联产通过同一能源源头产生电力和热能,利用废热提供供热,大大提高了能源利用效率。

相比传统的分别发电和供热方式,热电联产能够将能源浪费降至最低,减少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

3.2 优化能源结构热电联产能够灵活应用各种能源,包括煤炭、天然气、可再生能源等,能够根据能源供应情况和需求变化进行调整,优化能源结构,减少对传统能源的依赖。

3.3 促进可持续发展热电联产与可再生能源的结合,可以实现能源的可持续发展。

通过采用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热电联产不仅可以减少对化石能源的使用,还可以降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3.4 促进经济发展热电联产作为一种高效能源利用方式,可以提高企业的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成本,提升企业竞争力。

同时,热电联产还能够创造就业机会,促进经济发展。

热电联产管理办法-国家能源局

热电联产管理办法-国家能源局

附件热电联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热电产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热电联产项目(含企业自备热电联产项目)的规划建设及相关监督管理。

第三条热电联产发展应遵循“统一规划、以热定电、立足存量、结构优化、提高能效、环保优先”的原则,力争实现北方大中型以上城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率达到60%以上,20万人口以上县城热电联产全覆盖,形成规划科学、布局合理、利用高效、供热安全的热电联产产业健康发展格局。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四条热电联产规划是热电联产项目规划建设的必要条件。

热电联产规划应依据本地区城市供热规划、环境治理规划和电力规划编制,与当地气候、资源、环境等外部条件相适应,以满足热力需求为首要任务,同步推进燃煤锅炉和落后小热电机组的替代关停。

热电联产规划应纳入本省(区、市)五年电力发展规划并开展规划环评工作,规划期限原则上与电力发展规划相一致。

第五条地市级或县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在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据当地城市总体规划、供热规划、热力电力需求、资源禀赋、环境约束等条件,编制本地区“城市热电联产规划”或“工业园区热电联产规划”,并在规划中明确配套热网的建设方案。

热电联产规划应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

根据需要,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对热电联产规划进行评估。

第六条严格调查核实现状热负荷,科学合理预测近期和远期规划热负荷。

现状热负荷为热电联产规划编制年的上一年的热负荷。

对于采暖型热电联产项目,现状热负荷应根据政府统计资料,按供热分区、建筑类别、建筑年代进行调查核实;近期和远期热负荷应综合考虑城区常住人口、建筑建设年代、人均建筑面积、集中供热普及率、综合采暖热指标等因素进行合理预测。

人均建筑面积年均增长率一般按不超过5%考虑。

对于工业热电联产项目,现状热负荷应根据现有工业项目的负荷率、用热量和参数、同时率等进行调查核实,近期热负荷应依据现有、在建和经审批的工业项目的热力需求确定,远期工业热负荷应综合考虑工业园区的规模、特性和发展等因素进行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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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
热电联产具有节约能源、改善环境、提高供热质量、增加电力供应等综合效益。

热电厂的建设是城市治理大气污染和提高能源利用率的重要措施,是集中供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公益性基础设施。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热电联产事业得到了迅速发展,对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推动热电联产事业的发展,特作如下规定:第一条各地区在制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细则和相关地方法规时,应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的制定发展和推广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的措施。

第二条各地区在制定发展规划时,应坚持环境保护基本国策,认真贯彻执行“能源节约与能源开发并举,把能源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按照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城市供热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建城 [1995] 126号),认真编制和审查城市供热规划。

依据本地区《城市供热规划》、《环境治理规划》和《电力规划》编制本地区的《热电联产规划》。

在进行热电联产项目规划时,应积极发展城市热水供应和集中制冷,扩大夏季制冷负荷,提高全年运行效率。

第三条热电联产规划必须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以热定电和适度规模”的原则进行,以供热为主要任务,并符合改善环境、节约能源和提高供热质量的要求。

第四条各级计委负责热电联产的规划和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各级经贸委负责热电联产的生产管理、热点联产技术改造规划的制定的审批,各级建设部门是城市供热行业管理部门,各级环保部门要依照相关的环保法规对热电联产进行监督。

第五条根据国家能源与环保政策,各地区应根据能源供应条件和优化能源结构的要求,从改善环境质量、节约能源和提高供热质量出发,优化热电联产的燃料供应方案。

第六条在国务院新的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出台前,热电联产审批暂按以下规定执行:
1.单机容量25兆瓦及以上热电联产基本项目及总发电容量及25兆瓦及以上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机组,报国家计委审批。

2.单机容量25兆瓦以下的热电联产基本建设项目及总发电容
量25兆瓦以下的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机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组织审批,报国家计委备案。

3.现有凝汽发电机组改造为热电联产工程、热电联产技术改造工程和燃料结构变更与综合利用的热电联产技术改造工程,总投资大于5000万元的项目,由国家经贸委审批;总投资小于5000万元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审批,报国家经贸委备案。

4.外商投资热电厂工程总造价3000万美元及以上项目,基本建设项目报国家计委审批;技术改造工程由国家经贸委审批。

5.热电厂、热力网、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应同时审批、同步建设、同步验收投入使用。

热力网建设资金和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不落实的,热电厂项目不予审批。

第七条各类热电联产机组应符合下列指标:
一、供热式汽轮发电机组的蒸汽流既发电又供热的常规热电联产。

应符合下列指标:
1.总热效率年平均大于45%。

总热效率=(供热量 +供电量×3600千焦/千瓦时)/(燃料总消耗量×燃料单位低位热值)×100%*
2.热电联产的热电比:
(1)单机容量在50兆瓦以下的热电机组,其热电比年平均应大
于100%;
(2)单机容量在50兆瓦至200兆瓦以下的热电机组,其热电比年平均应大于50%;
(3)单机容量200兆瓦及以上抽汽凝汽两用供热机组,采暖期热电比应大于50%。

热电比 = 供热量/(发电量×3600千焦/千瓦时)×100%
二、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系统包括:燃气轮机+供热余热锅炉、燃气轮机+余热锅炉+供热式汽轮机。

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系统应符合下列指标:
1.总热效率年平均大于55%
2.各容量等级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的热电比年平均应大于30%
第八条符合上述指标的新建热电厂或扩建热电厂的增容部分免交上网配套费,电网管理部门应允许并网。

投产第一年按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确定的全年平均热电比和总效率签定上网电量合同。

在保证供热和机组安全运行的前提下供热机组可参加调峰(背压机组不参加调峰)。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的开发区建设的热电厂投产三年之后;以及现有热电厂经技术改造后,达不到第七条规定指标的,经报请省级综合经济部门核准,按实际热负荷核减结算电量,对
超发部分实行无偿调度。

第九条热电联产能有效节约能源,改善环境质量,各地区、各部门应给予大力支持。

热电厂应根据热负荷的需要,确定最佳运行方案,并以满足热负荷的需要为主要目标。

地区电力管理部门在制定热电厂电力调度曲线时,必须充分考虑供热负荷曲线变化和节能因素,不得以电量指标限制热电厂对外供热,更不得迫使热电厂减压减温供汽,否则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十条城市热力网是城市基础设施的一部分,各有关部门均应大力支持其建设,使城市热力网与热电厂配套建设,同时投入使用,充分发挥效益。

第十一条凡利用余热、余气、城市垃圾和煤矸石、煤泥和煤层气等作为燃料的热电厂,按《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文件执行(国发[1996]36号)第十二条在有稳定热负荷的地区,进行中小凝汽机组改造时,应选择预期寿命内的机组安排改造为供热机组,并必须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的要求。

第十三条鼓励使用清洁能源,鼓励发展热、电、冷联产技术和
热、电、煤气联供,以提高热能综合利用效率。

第十四条积极支持发展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

1.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污染小、效率高及靠近热、电负荷中心。

国家鼓励以天然气、煤层气等气体为燃料的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

2.发展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应坚持适度规模。

根据当地热力市场和电力市场的实际情况,以供热为主要目的,尽力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和季节适应性,可采用余热锅炉补燃措施,不宜片面扩大燃机容量和发电容量。

3.根据燃气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厂具有大量稳定用气和为天燃气管网提供调峰支持特点,合理制定天然气价格。

4.以小型燃气发电机组和余热锅炉等设备组成的小型热电联产系统,适用于厂矿企业,写字楼、宾馆、商场、医院、银行、学校等较分散的公用建筑。

它具有效率高、占地小、保护环境、减少供电线损和应急突发事件等综合功能,在有条件的地区应逐步推广。

第十五条供热锅炉单台容量20吨/时及以上者,热负荷年利用大于4000小时,经技术经济论证具有明显经济效益的,应改造为热电联产。

第十六条在已建成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和规划建设热电联
产集中供热项目的供热范围内,不得再建燃煤自备热电厂或永久性供热锅炉房。

当地环保与技术监督部门不得再审批其扩建小锅炉。

在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工程投产后,在供热范围内经批准保留部分容量较大、设备状态较好的锅炉做为供热系统的调峰和备用外,其余小锅炉应由当地政府在三个月内明令拆除。

在现有热电厂的供热范围内,不应有分散燃煤小锅炉运行。

已有的分散烧煤锅炉应限期停运。

在城市热力网的共热范围内,居民住宅小区应使用集中供热,不应再采用小锅炉等分散供热方式。

第十七条各级政府有应积极推动环境治理和节约能源,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在每年市政建设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发展热电联产、集中供热。

第十八条住宅采暖供热应积极推进以用户为单位按用热量计价收费的新体制。

从2000年10月1日起,新建居民住宅室内采暖供热系统要按分户安装计量仪表设计和建设,推行按热量收费;原有居民住宅要在开展试点的基础上。

逐步进行改造,到2010年基本实现供热计量收费。

第十九条热电联产项目接入电力系统方案,电力管理部门必须及时提出审查意见。

热力管网走向和敷设方式必须由当地城市建设管
理部门及时提出审查意见。

第二十条热电联产项目的建设、安装、调试、验收、投产必须遵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管理程序和有关规定执行。

在热电厂和城市热网的建设过程中应分别接受电力及城市建设管理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热电厂热价、电价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的规定制定。

热电联产热价、电价的制定应充分考虑热电厂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社会效益,在兼顾用户承受能力的前提下,本着热、电共享的原则合理分摊,由各级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按价格管理权限指定公平、合理的价格。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发布单位的其它文件中有关热电联产的部门,凡与本文不符的应与本文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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