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关于对规范性文件存在问题的处理办法

合集下载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淮安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12.20
•【字号】淮政发〔2017〕146号
•【施行日期】2017.12.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市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淮政发〔2017〕1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意见》(苏政发〔2015〕1号),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淮安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市政府办公室于2017年7月26日印发《市政府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淮政办传〔2017〕73号)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本次清理共收到市政府规范性文件78件,决定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30件,应予修改的32件,决定废止的16件。

一并清理的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其他文件7件,决定继续有效。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附件:1.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2.应予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3.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4.继续有效的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其他文件
淮安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0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28•【字号】宁政办发[2012]120号•【施行日期】2012.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2〕12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维护法制的统一,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相关要求和《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南京市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市政府法制办将组织开展全市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现就有关清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清理范围本次清理范围是:截止2012年8月31日前现行有效的列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标准此次清理要对照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政策规定,国务院决定取消和调整314项部门行政审批项目的要求,并结合落实我市综合改革的工作部署,具体标准如下:1、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废止:(1)与上位法和国家重要的方针政策相抵触的;(2)所依据的上位法(文)已被明令废止的;(3)已被新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4)规范性文件的大部分内容需要修改的。

2、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宣布失效:(1)适用期已过的;(2)调整对象已消失的;(3)所规定的事项及任务已完成的;(4)已明显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

3、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修改:(1)与上位法(文)不一致的;(2)与市级行政权力事项下放规定不一致的(3)机构调整中管理部门发生调整和变更的,监督管理职责已调整或监督管理方式已改变的;(4)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5)所依据的上位法(文)已经修改的;(6)涉及国务院决定取消和调整314项部门行政审批项目的。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新克政发[2011]10号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新克政发[2011]10号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新克政发〔2011〕1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步伐,根据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30号)要求,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完成了对1990年-2009年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集中清理工作。

清理结果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继续有效70件(详见附件1)。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继续做好此类规范性文件的贯彻实施工作。

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应及时与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联系。

二、废止40件(详见附件2)。

因此由于此类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尽一致,或不符合当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故予废止。

从即日起,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再将其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修订47件(详见附件3)。

由于此类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已进行修订,为做好工作衔接并加强管理,按照“谁起草、谁修订”的原则,由原规范性文件起草和实施的部门和单位研究提出修订方案,自行完成修订工作,并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重新发文。

修订工作原则上应在2011年6月底前完成。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做好对规范性文件修订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四、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市人民政府今后将每两年对现行的规范性文件组织一次集中清理,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单位要同期对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民政部公告〔2017〕第424号——民政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

民政部公告〔2017〕第424号——民政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

民政部公告〔2017〕第424号——民政部规范性文件
清理结果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民政部
•【公布日期】2017.12.04
•【文号】民政部公告〔2017〕第424号
•【施行日期】2017.12.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民政部公告
〔2017〕第424号
民政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我部开展了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

经2017年第22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97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25件(截至2017年8月31日)。

现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
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民政部
2017年12月4日附件1
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之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通关检测卷包含答案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之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通关检测卷包含答案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之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通关检测卷包含答案单选题(共20题)1. 某食品生产企业有一套制冷装置,该企业进行了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制冷剂液氨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该企业下列选项中必须遵守的有()。

A.该企业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定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有效、可靠运行B.该企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并配置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并责任到人C.该企业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D.该企业的制冷装置场所,应当配备两套以上气密型化学防护服【答案】 A2.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通报。

A.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B.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C.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D.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答案】 D3.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的规定,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承担。

A.有关地方人民政府B.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C.事故责任单位D.应急救援队伍【答案】 C4. (2013年真题)依据《消防法》规定,商场营业期间发生严重火灾时,下列灭火救援做法,错误是()。

A.商场组织火灾现场扑救时,优先抢救贵重物品B.商场员工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撤离C.消防队接到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救助遇险人员,实施扑救D.医疗单位及时赶赴现场,实施伤员救治【答案】 A5. (2014年真题)依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下列关于职业病病人保障说法,错误是()。

A.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岗位,其依法享有待遇不变B.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C.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D.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职业病病人,可给予当事人一次性补助后解除劳动合同【答案】 D6. 依据《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将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保存备查,保存期是()A.3个月B.6个月C.1年D.2年【答案】 D7.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认定的说法,正确的有()。

党内规范性文件清理报告(共10篇)

党内规范性文件清理报告(共10篇)

党内规范性文件清理报告(共10篇) :党内规范性文件清理报告规范性文件清理怎么写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报告篇一:规范性文件清理总结规范性文件清理总结报告按照安县依法行政领办?2011?15号文件精神,我局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坚持把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作为清除制度性障碍,保证法制统一,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狠抓工作落实,对我局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取得了一定成效。

现将清理工作情况总结报告如下:一、我局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基本情况我局结合法制办要求,制订了《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方案》,召开了专题会议,明确了清理职责,清理范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全方位清理审核,共清理规范性文件1件,属继续有效文件。

二、清理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做法。

(一)领导重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领导高度重视,指示要认真按照上级指示要求,成立清理领导小组,细化了清理办法,提出清理目标要求。

从依法行政依法护路的高度全面抓好这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二)统筹安排,落实清理责任召开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会议,对清理性工作进行了安排落实,明确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会议明确要求,凡违反或有悖法律法规规定的,越权设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内容的文件,一律失效,逾期仍执行的,将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清理公开,确保清理社会效果在清理工作开展过程中,要求对收到的各种建议和要求进行认真分析,形成书面材料,该进行清理的坚决清理予以撤销或修改重新发布,对不属清理范围,及时向上级反映情况,予以整改。

三、建立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长效机制的建议第一,建立定期清理制度。

要及时解决规范性文件运行中存在的矛盾和冲突,坚决杜绝“依法打架”现象的发生。

要长期坚持开门清理,建立奖惩机制,鼓励人民群众通过提出合理建议,充分行使民主权利,积极参与制度的建设和完善。

第二,建立健全评估制度。

对规范性文件情况及时进行评估。

评估工作有利于分析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与可行性,有利于规范性文件更好地指导工作,以便进一步规范文件,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

规范性文件的几个问题

规范性文件的几个问题

• *《行政处罚法》第14条规定:除本法第9条、第
10条、第11条、第12条以及第13条的规定外,其 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 *《行政复议法》第7条在表述这类规范性文件时 用了“行政规定”。
• *《行政许可法》第十七条 除本法第十四条、第 十五条规定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 行政许可。 • *《行政强制法》第十条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一规范性文件的概述?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发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发布的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和特定事项涉及或者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或其管理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够反复适用的行政措施决定命令或者指示等行政规范


(十四)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 市县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发布之 日起15日内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市县政府部 门发布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 日内报本级政府备案。备案机关对报备的规 范性文件要严格审查,发现与法律、法规、 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权 限、违反制定程序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切 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建立受理、处 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规范 性文件建议的制度,认真接受群众监督。
• 规范性文件的特点:
• 1、制定主体的特定性;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 及其派出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 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 职能的组织。 • 2、规范对象的不特定性;是指文件具有普遍 约束力,不是针对特定的人或事物,对本行 政管理区域所有的人和事都具有约束力,都 发生法律效力。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
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1.12.29
•【字号】渝人社发〔2021〕64号
•【施行日期】2021.1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
件的通知
渝人社发〔2021〕64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社会保障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按照《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府令329号)相关规定,我局对2021年10月31日前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保障局、市人力社保局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2021年12月24日第9次局务会审议,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废止61件行政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1),继续有效43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2)。

附件:1.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2月29日
附件1
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61件)
附件2
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434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对规范性文件存在问题的处理办法
通过几年来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发现,个别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制发程序和内容上不同程度的存在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前后发文互相矛盾等问题,为了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适当性、协调性,对经审查发现存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规范性文件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由负责备案审查的法制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部分撤销或者责令备案单位自行撤销或者修正;
二、规范性文件同国家、省、市的现行方针、政策相违背的,由负责备案审查的法制部门通知备案单位在限期内修改或者自行废止;
三、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有矛盾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主管法制的领导进行协调。

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相关部门必须遵守;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负责备案审查的法制部门提出意见,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四、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内容超越法定权限范围的,由负责备案审查的法制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
五、规范性文件所涉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显失公正的,由负责备案审查的法制部门提出意见,通知备案单位自行调整;
六、规范性文件不符合制定程序及规范化要求的,由负责备案审查的法制部门提出建议,通知备案单位自行处理。

1。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