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非法学)考研民法50个名词解释(一)
民法学1名词解释归纳

民法学1名词解释归纳1、民法学:是以研究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为对象的学科。
2、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4、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5、人格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6、身份关系: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7、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范围所制订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之中。
8、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规在何时、何地、对何人发生法律效力。
9、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基本准则。
10、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
11、等价有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移转财产等民事活动中要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
12、自源原则:是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充分表达其真实意志,并给予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一定的意志自由。
13、公平原则:是要求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的观念从事民事活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民事活动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14、诚实信用原则:是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该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15、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16、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17、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流转而形成的、满足人们的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18、人身法律关系:是指与当事人的人身不可分离、因人身利益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19、绝对法律关系:是指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名词解释、简答

名词解释1.民法: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事法律关系:指由民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 也就是由民法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3.民事主体: 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 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4.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5.民事权利:指法律为了保障民事主体的特定利益而提供法律之力的保护, 是法律之力和特定利益的结合, 是类型化了的利益或者说是利益和力量的结合。
6.民事义务: 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要求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负担。
7.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8.物:指存在于人身之外, 为人力所能支配而且能够满足人类的某种需要的财产。
9.民事法律事实: 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10.财产权: 指的财产利益为直接内容的权利。
11.人身权:指的人身所体现的利益为内容, 与权利人的人身不可分的民事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12.支配权:指直接支配客体, 并享受一定利益的权利。
13.请求权: 发生在特定的相对人之间的一种一方要求他方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14.抗辩权: 指对抗方的请求或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
15.形成权: 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又称为能为权、变动权等。
16.绝对权: 指无需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 即可以实现, 并能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又称为对世权。
17.相对权: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 权利人只能对抗特定义务人的权利。
又称为对人权。
18.主权利: 指在相互关联的几项民事权利中, 不依赖于其他权利就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也称为独存权。
19.从权利: 不能独立存在而从属于主权利的权利。
20.既得权: 指成立要件已全部实现的权利, 一般权利都是既得权。
21.期待权: 指成立要件尚未全部实现, 而将来有实现可能的权利。
50个最常用民法名词解释

50个最常用民法名词解释民法名词是指在民事法律领域中常常出现并具有重要意义的专业术语,这些名词的准确解释对于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为您解释50个最常用民法名词,以帮助您更好地理解相关法律条文。
1. 财产:指一个人或法人所拥有的权益,可以是物质上可见的,也可以是无形的,如金钱、土地等。
2. 继承:指在遗产人去世后,将其财产权益移交给特定的继承人的过程。
3. 合同:指双方或多方之间达成的法律约定,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具有法律约束力。
4. 民事责任:指违反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包括经济赔偿、精神赔偿等。
5. 名誉权:指个人或法人组织对自己名誉的保护权利。
6. 承诺:指一方向另一方作出的具有约束力的承诺或保证。
7. 侵权: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侵犯财产权、人身权、名誉权等。
8. 过失:指因疏忽或疏漏造成的损害,而无意识违背法律义务。
9. 不正当竞争:指企业或个人通过不正当手段,损害他人利益,干扰正常市场秩序的行为。
10. 损害赔偿:违反法律规定造成他人损失后,需要向受损害方支付经济补偿的行为。
11. 报复性侵权:指个人或法人组织为报复他人而实施的侵权行为。
12. 知识产权:指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等领域创造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益。
13. 遗嘱:指遗嘱人在生前依法对其财产进行分配和处置的意思表示。
14. 国际私法:指处理国际涉案事务时适用的法律规则。
15. 债权人:指向他人主张债权的个人或法人。
16. 定义权:指拥有在合同或法律文件中定义词语或术语的权力。
17.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使合同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
18. 损害赔偿责任:指违反合同或法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后需要承担经济补偿的法律责任。
19. 民事诉讼:指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民事争议的法律过程。
20. 代位权:指代理人或授权人的权利能力,代表他人行使权益。
21. 嫌疑人:指被怀疑参与犯罪活动的个人。
法硕考研:民法学必备术语汇编

法硕考研:民法学必备术语汇编凯程教育郑老师为大家整理了法硕考研民法部分的30个名词解释,2019考研的考生们可以看看自己有哪些没记住或者记得不准确的。
预祝大家取得好成绩!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事法律关系:民法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3、监护: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实行的监督和保护。
4、民事权利能力: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5、民事法律事实:是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
6、诉讼时效:指对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使其丧失在诉讼中的胜诉权的法律制度。
7、法定代理:指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而设立的代理。
8、复代理: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转托他人实施的代理行为。
9、表见代理: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基于此项信赖与无权代理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
10、种类物:指具有共同的属性,可以用品种、规格或度量蘅加以计算的物,具有可代替性。
11、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12、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基于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13、善意取得: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
14、用益物权:指以物的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等。
15、抵押权: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移转占有而作为履行债务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其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16、动产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热闹有权将该动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17、财产所有权: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司法考试卷三民法名词解释(1)

司法考试卷三民法名词解释(1)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了司法考试卷三民法名词解释(1),关于名词解释题很多考生都觉得无从下笔,名词解释重在解释,需要有对概念有一个较深的理解,因而备考的过程中需要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
希望对你有帮助!1. 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非法人团体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和。
2. 民法学的研究对象:民法学是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是法学中的一门分支学科。
3. 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4. 民事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是以财产为客体,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5. 民事财产关系的特征:1) 财产关系以财产为客体2) 财产关系以经济利益为内容3) 财产关系体现的经济利益可以与特定主体相分离6. 财产关系的分类:1) 静态财产关系:又称财产支配关系,是财产在特定主体支配下形成的支配者与社会一般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2) 动态财产关系:又称财产流转关系,是财产由一主体向另一主体转移时,在财产转让者与受让者之间形成的财产关系。
7. 民事人身关系:又称人身非财产关系,是指人与人之间基于彼此的人格或身份而形成的,不以主体的经济利益为内容,而以主体的人身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8. 民事人身关系的特征:1) 人身关系以主体的人身为其发生和存在的基础2) 人身关系不体现主体的经济利益而体现主体的人身利益。
3) 人身关系体现的人身利益具有专属性。
9. 人身关系的分类:1) 人格关系2) 身份关系10. 民法的体系是指民法的内部组织结构。
11. 民法的渊源:是指民法的表现形式。
12. 民法的直接渊源:制定法。
13. 在我国,可作为民法渊源的制定法的有以下两类:1) 法律。
(1)宪法(2)民事基本法(3)单行民事法律(4)综合性单行法2) 准法律。
(1)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制定的法规(2)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3)地方性法规14. 民法的间接渊源:习惯和法理。
民法学(名词解释)

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
3、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为实现一定经济日的而达成的联合。
4、表见代理—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想念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5、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6、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等。
7、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8、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9、有价证券—指能够实现财产价值的某些民事权利的书面凭证。
10、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2、房屋典权—是指典权人支付典价,占有他人的房屋,并对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13、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
14、拍卖—是由拍卖人从多数竞争人中选择出价最优者与之订立合同的订约方式。
15、姓名权—是指公民决定、使用、变更其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的一种人身权利。
16、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17、遗嘱继承—是指依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财产继承方式。
18、紧急避险—是为使他人和本人权利或社会公共利益免受损害,不得已而采取的致人损害的行为。
20、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并造成他人损失的法律现象。
21、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授权的意思表示而发生的代理。
22、侵权行为—指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完整)民法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民法重点一、名词解释1、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财产人们通常说的财产是指土地、房屋、物资等物质财富和金钱的总称。
民法上讲的财产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财产是指有关金钱(即能用金钱表示或者能用金钱衡量的价值)的权利的总和.广义的财产是指财产权利与财产义务(债务)的总和,可称为总财产。
3、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
(公序良俗原则是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的需要,是约束民事行为的最低要求,是当事人行为自主的底线,不可逾越。
)4、公共秩序是指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般秩序。
5、善良风俗是指社会存在及其发展中所必要的一般道德。
6、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有广狭二义,广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意义的社会关系;狭义的民事关系是指现实生活中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意义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7、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法律权利、负有民事法律义务和承当民事法律责任的人。
8、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李和民事义务所有发生的事物。
9、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别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10、行为行为是指人有意识的活动。
认得行为是人有意识的身体动、静。
“动”为作为,“静"为不作为,总称为行为。
11、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没有产生一定法律民事后果的意思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12、非行为事实是指行为以外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学理上又称为自然事实。
13、事件是指某种客观现象的发生。
14、状态某种客观现象的持续。
15、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
16、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并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17、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请求责任人承担责任的权利。
民法1名词解释文档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如经移动即会损害和降低其经济价值的物。
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间之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
国有土地使用权,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相邻关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与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而达成的联合。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行为及相应的法律制度。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赔偿损失。
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房屋典权,指典权人支付典价,占有他人的房屋,并对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监护,是为保护元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而由特定公民或组织对其予以监督和保护的制度。
法人,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出于共同的经济目的,自愿签订协议,共同出资和经营,共负盈亏和风险,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承包经营权,是指由公民或集体组织,对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依照承包合同的规定而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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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非法学)考研民法50个名词解释(一)
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3、人身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5、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6、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7、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8、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9、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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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11、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2、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3、物权关系,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4、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方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5、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16、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17、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8、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19、个体工商户,是指自然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
20、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
21、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
22、退伙,是指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脱离合伙关系,丧失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23、入伙,是指合伙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合伙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24、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5、社团法人,以人的组合作为法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
26、财团法人,是指以一定的财产的设定作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
27、企业法人,以从事生产、流通、科技等活动为内容,以获取盈利和增加积累、创造社会财富为目的的营利性社会经济组织。
28、机关法人,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并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
29、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由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
30、社团法人,是指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法人。
31、法人的机关,是指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个人或集体。
32、法人分支机构,是法人的组成部分,它是法人在某一区域设置的完成法人部分职能的业务活动机构。
33、法人的变更,是指在法人的存续期间内,法人在组织机构、性质、活动范围、财产或者名称、住所、隶属关系等重要事项上发生的变动。
34、法人的清算,是指法人消灭时,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依据其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全部财产关系。
35、物,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
36、动产,是指能在空间上移动而不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
37、不动产,是指在空间上占有一定位置,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影响其经济价值的物。
38、货币,是物的一种,是可以用票面金额来表现其价值的一种特殊的物。
39、有价证券,是设立并证明某种财产权的书面凭证,是物的一种。
40、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41、公司债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42、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43、仓单,是指保管人向存货人开具的证明保管物已经入库的有价证券。
44、特定物,是指具有固定的属性,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
45、种类物,是具有共同的属性,可以用品种、规格和度量衡加以计算的物。
46、可分物,是指进行实物分割而不改变其经济用途和价值的物。
47、不可分物,是指经实物分割后,将使该物改变其原有的经济用途降低其价值的物。
48、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49、诺成法律行为,指仅以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50、实践法律行为,是指除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有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或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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