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必知的155个民法名词解释
民法155个必知名词解释(2)

民法155个必知名词解释(2)民法155个必知名词解释51)双方法律行为:是基于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该项法律行为的成立不仅需要双方当事人进行意思表示,而且双方的意思表示还必须一致。
双方法律行为是合同行为,如买卖合同等。
双方法律行为的适用最为普遍,在民事法律行为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52)双务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的双方都负有义务的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当事人一方的义务就是他方的权利,因此双务法律行为也可说是双方当事人均享有权利的法律行为,如买卖合同行为等。
53)单务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的当事人一方负有义务,而当事人另一方仅享有权利的法律行为,如增与、使用借贷以及消费借贷等合同行为。
54)有偿法律行为:是指根据法律行为享有某项权利而必须偿付一定代价的法律行为。
例如买卖、租赁等法律行为均为有偿法律行为。
55)无偿法律行为:是根据法律行为享有权利而无需给付任何代价的法律行为。
增与合同、使用借贷合同等法律行为就是以无偿地取得一定的权利为其特征的。
56)诺成性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由要约和承诺所建立。
买卖、租赁、承揽等合同行为均属诺成性法律行为。
除法律规定或双方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双方意思表示达成协议即发生法律行为的效力。
57)实践性法律行为: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交付标的物始成立的法律行为,故又称要物法律行为或实践法律行为。
例如,增与、借贷等法律行为就是属于实践性法律行为。
58)要式法律行为:如法律规定某中法律行为必须采用某种形式,这种法律行为就称为要式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当事人必须遵照法律要求的形式,其法律行为方能成立。
凡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的民事行为便是无效的。
59)不要式法律行为:是指法律没有要求特定形式的法律行为。
这类法律行为的形式可由双方当事人自由议定。
60)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行为中指明一定条件,把条件的成就作为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终止的根据。
民法名词解释(全)

民法名词解释第一篇民法总论1、人身关系:是指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2、意思自治原则:在民法中具体体现为所有权受法律保护、合同自由、婚姻自由、家庭自治、遗嘱自由以及过错责任等民法的概念,其内涵主要表现再赋予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广泛行为自由。
3、公平:就是以利益的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以调整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4、公平责任:又称衡平责任,是当事人双方在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下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5、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市场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协调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保障市场有秩序,有规则进行的重要法律原则,也是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记忆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的原则。
6、法律漏洞:指法律体系还存在着违反立法计划的不圆满状态,其特点在于违法计划性、不圆满性。
7、公序良俗:是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概念构成的,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8、民法的渊源: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几根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文件之中。
9、国际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就政治、经济、贸易、军事、法律、文化等方面的问题确定其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0、国际惯例:也称为国际习惯,分为两类:一类是属于法律范畴的国际惯例,具有法律效力,另一类是属于法律范畴的国际惯例,不具有法律效力。
11、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这种权利义务内容,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直接表现。
12、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13、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
14、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是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
15、正当防卫:是指公共利益,他人或者本人的认识或其他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行为人所采取的一种防卫措施。
民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渊源,即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民法的渊源包括制定法、判例法、习惯以及法理。
3、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4、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5、民事法律事实,是指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6、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7、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8、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9、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0、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11、自然人的住所,是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中心处所。
12、自然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1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14、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5、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16、合伙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订立合伙合同,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17、民法上的物,作为民事权利客体之一,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客体。
18、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19、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
民法 名词解释

1.民法P1:指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调整对象P2: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P21: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结果。
4.民事权利P27:指民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根据自己的意愿实现一定利益的可能性。
5.民事义务P30: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主体法律上的利益而必须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法律约束。
6.民事责任P32: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依法应承担的制裁性法律后果。
7.民事法律关系变动P38: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8.民事法律行为P43: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9.无效民事行为P52:指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根本性有效条件,因而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
10.可变更、撤销的民事行为P54:指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时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并不使之绝对无效,而是赋予表意人变更权或撤销权的民事行为。
11.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P60: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规定一定的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作为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行为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12.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P62: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该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依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13.代理P65: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而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14.无权代理P75: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
15.表见代理P78:指行为人无代理权,但因本人的行为而使无权代理行为具有外表授权的特征,足以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因此与行为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与有权代理发生相同的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民法学名词

1.民法:即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财产关系: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平3.财产所有关系:指因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4.人身关系: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5.人格关系: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所生的社会关系.6.身份关系:是指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7.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基本准则.8.平等原则: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9.等价有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移转财产等民事活动中,要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10.自愿: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充分还达其真实意志,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11.民事法律关系:指由民所法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12.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13.财产法律关系: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而形成的,满足人们的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14.人身法律关系:指与当事人的人身不可分离,因人身利益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15.绝对法律关系:指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16.相对法律关系::指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是具体的即特定的人的民事法律关系.17.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18.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19.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20.事件: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又称自然事实.21.行为: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行为可分为民事行为;事实行为;行政或司法行为.22.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构成: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的总和.23.民事权利: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24.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利益的利益而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必要性.25.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26.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是指权利受到侵犯时,由国家机关给予保护.27.公民: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的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风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都是我国公民.28.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公民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29.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指法律确认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资格.30.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公民所具有的完全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3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指只具有部分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完全具有以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32.无民事行为能力:指完全不具有以自己的独立行为从事民事活动的资格.33.监护: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而由特定公民或组织对其予以监督和保护的制度.34.住所:指公民长期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处所.35.宣告失踪:是公民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其失踪并对其财产实行代管的法律制度.36.法人的清算:指法人终止后由清算组织依据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全部财产关系.37.宣告死亡:是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38.个体工商户: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39.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在出于共同的经济目的,自愿签订协议,共同出资和经营共负盈亏和风险,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40.合伙的债务:指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全体合秋人名义人事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债务.41.合伙的加入:又称入伙,指的是合伙成立之后,解散之前,第三人加入合伙取得合伙人身份的民事法律行为.42.退伙:是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脱离合伙关系,丧失合伙人身份.43.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44.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的是法人作为民事权利主体,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45.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指的是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资格.46.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法人的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47.法人的独立财产:指的是由法人享有的,独立于其他社会组织,法人的创立人以及法人成员的财产.48.法人的变更:指的是法人在其存续期间因各种原因而发生的组织上的变更或活动宗旨,经营范围等事项的变化.49.法人终止:指的是法人资格的消灭.50.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为实现一定经济的目的而达成的联合.51.民法上的物:指能够为民事主体所直接支配和利用,并能满足人类生产和生活需要的物质资料.52.不动产:指不能移动或如经移动即会损害和降低其经济价值的物.53.流通物:指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依照交易程序自由流转的物54.限制流通物:依据法委的规定在民事流转中受到一定限制或被子禁止自由流转的物.55.特定物:指具有独具的特性,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56.种类物:指具有共同的属性,可以度量及品种规格相统一并能互相替代的物.57.货币:是固定地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属于具有特殊作用种类物.58.有价证券:指能够实现财产价值的某些民事权利书面凭证.59.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事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60.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指设定一定的条件,并将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决定效力发生或消灭的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61.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指的是当事人为民事法律行为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的前提.62.无效民事行为: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因而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6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又称想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或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指的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可由当事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64.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的行为及相应的法律制度。
民法名词解释

民法复习名词解释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生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司法始终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其统帅作用的基本准则。
是指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3、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规定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4、民事法律事实:符合民法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5、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
6、自然人:是指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具有自然生命形式的人;基于自然生理状态,作为民事主体的人)。
7、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是自然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和前提。
民事权利能力和人格和民事主体资格都是一个意思。
8、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以意思能力为前提。
指自然人可以判断自己的行为后果的能力,和一定的年龄,智力,精神状态相联系。
9、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民事权益依法实行的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10、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目的在于保护被宣告失踪人生死不明而引起的民事关系的不确定问题。
11、个体工商户:是指公民一个人或家庭财产为经营资本,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一个人名义从事工商业的经营单位。
12、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13、有限合伙:是指由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和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
14、个人独资企业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属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民法名词解释

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事法律关系:广义,是指民法调整社会关系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意义的社会关系。
狭义,是指在现实生活中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
3.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4.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5.民事义务: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约束手段6.民事义务: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7.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力客体,具有排他性的权利8.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义务人履行民事义务或者请求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9.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10.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11.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而享有法律人格的人,是相对于作为法律上的人格的法人的称谓。
1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13.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14.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15.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16.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17.机关法人:是指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18.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
19.社会团体: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20.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法人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或者资格21.法人机关:是指根据法律,章程,或者条例的规定,于法人成立时产生,不需要特别委托授权就能够以法人的名义对内负责法人的生产经营或者业务管理,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者个人22.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指根据法人的意志在法人总部之外设立的法人分部,其活动范围i限于法人的活动范围内23.法人的成立:是指法人取得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事实24.法人的设立:是指创办法人组织,使其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而进行的多种连续准备行为,是法人成立的前置阶段25: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亦称非法人团体26.普通合伙:是指由两个以上的人根据新协议,互约出资,经营共同事业,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社会组织27.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也称民事权利客体28.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们所实际支配或者控制的物质客体29.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民事行为的内心效果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
民法名词解释

民法名词解释————————————————————————————————作者: ————————————————————————————————日期:ﻩ1、财产关系:是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2、静态财产关系:是特定民事主体由于支配财产而形成的支配着与他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3、动态财产关系:是财产转让者与受让者之间因财产转移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4、人身关系:是指人与人之间基于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5、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民法的立法、司法、守法的根本思想,是贯穿民法各个部门和制度的总的指导原则。
6、意思自治原则:指民事主体自由地按照自己的意思,自主自愿地进行各种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
7、合同自由原则:指参与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完全的自由,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思自由决定缔结合同关系,为自己设定权利或对他人承担义务,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8、平等原则:指在民事活动中一切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9、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时必须本着诚实和善意进行,在行使权利时不侵害他人利益与社会公益,履行义务时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
10、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权利的行使,不得超过其正当界限。
11、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和目的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12、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13、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14、自然人:因出生而获得生命的人类个体。
15、法人:由法律赋予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的集合体或组织。
16、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担的民事义务。
17、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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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必知的155个民法名词解释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财产关系,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所发生以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3、人身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以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5、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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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7、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8、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9、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10、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11、绝对法律关系,是指在权利人之外一切不特定人均为义务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2、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具体、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13、物权关系,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4、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的权利必须由义务人的一定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5、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16、监护,是指为了监督和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项民事法理制度。
17、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8、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由人民法院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死亡的法律制度。
19、个体工商户,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
20、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
21、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约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行为或组织形式。
22、入伙,是指合伙存续期间,非合伙人申请加入合伙并取得合伙人身份的行为。
23、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组织,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24、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简单地说,法人就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5、社团法人,以人的存在为成立基础,并以章程作为活动依据的法人。
26、财团法人,是指以捐助的财产为成立基础,并以捐助目的和设立的章程为活动依据的法人。
27、企业法人,以盈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经济组,因此,企业法人相当于传统类中的营利法人。
28、机关法人,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以国家预算作为独立活动的经费,具有法人组织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
29、事业单位法人,是从事非营利性、社会公益事业的各类法人,如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
30、社会团体法人,是指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从事社会公益、文学艺术、学术研究、宗教等活动的各类法人。
3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样,不是自然能力,而是法律所赋予的一种资格。
3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33、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法人行为能力中的一种特殊形式,指法人在自己权利能力的范围内,对于自己所为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4、法人的设立,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使社会组织获得法律上人格的整个过程,即它是创设法人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
35、法人的变更,是指在法人的存续期间内所发生的法律人格、组织、宗旨等重大事项的变化。
其结果可能直接导致法人人格的消灭或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改变。
36、法人的终止,也称法人的消灭,是指法人资格的消灭,即法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状态。
37、货币,是物的一种,是可以用票面金额来表现其价值的一种特殊的物。
38、有价证券,是设立并证明某种财产权的书面凭证,是物的一种。
39、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40、公司债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41、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42、仓单,是指保管人向存货人开具的证明保管物已经入库的有价证券。
43、特定物,是指具有固定的属性,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
44、种类物,是具有共同的属性,可以用品种、规格和度量衡加以计算的物。
45、可分物,是指进行实物分割而不改变其经济用途和价值的物。
46、不可分物,是指经实物分割后,将使该物改变其原有的经济用途降低其价值的物。
47、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领域内基于其意志所实施的,能够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48、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了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而实施的合法行为。
49、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指仅以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50、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不仅要求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要求交付实物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又称要物法律行为。
51、要式法律行为,是指必须采用某种形式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保证合同、质押合同。
52、不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没有规定特定形式而允许当事人选择约定形式的民事的法律行为。
53、有因民事法律行为,指民事法律行为与其原因在法律上相互结合不可分离的法律行为。
54、无因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与其原因可以分离的法律行为。
55、明示形式,是行为人用积极的、直接的、明确的方式表达其内部意思于外部。
具体包括用语言进行表达内心意思的口头形式;用文字表达内心意思的书面形式;其它形式。
56、默示形式,是指不依赖语言或文字等明示形式,而通过某种事实即可推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形式。
57、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追求民事法律后果(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或消灭)的内心意思用一定的方式便是于外部的活动。
58、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59、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针对欠缺有效条件而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60、撤销权,是指民事行为的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对于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权利。
61、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成立后,是否能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成事实使之确定的行为。
62、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决定该民事法律行为为效力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63、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以期限的到来决定其效力产生或者终止的民事法律行为。
64、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范围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法律制度。
65、委托代理,是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关系。
其一般建立在特定的基础法律关系之上,可以是劳动合同关系、合伙关系、工作职务关系,而多数是委托合同关系。
66、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产生的代理关系。
67、指定代理,根据人民法院或者行政主管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关系。
其主要适用于在社会生活或民事诉讼过程中需要代理人代为法律行为,而没有代理人或无法确认代理人的特殊情况。
68、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其只是徒具代理的表象缺因其缺乏代理权而不产生代理效力的行为。
69、表见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
70、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事实状态经过法定时间而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取得时效,二是消灭时效。
71、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民事实体权利的存续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消灭。
72、普通诉讼时效,又称一般诉讼时效,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诉讼时效。
73、特别诉讼时效,是指由民事基本法或特别法就某些民事法律关系规定的短于或长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时效。
74、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诉诉时效依法暂时停止进行,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继续进行的情况。
75、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已经开始的诉讼时效因发生法定事由不再进行,并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丧失效力。
76、物权,指权利主体依法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是以物为权利客体、直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77、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等。
78、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定限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典权等。
79、物权公示制度,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80、原始取得,即所有权第一次产生,或者说所有权非由他人手中而取得。
取得方法主要有生产、先占、添附、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及善意取得。
81、添附,是指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从而形成一种不能分离的财产。
如果要是添附后从财产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在此情况下,则要确认该新财产的归属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