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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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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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体现的是人们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

,包括人格关系和社会关系两类。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我国民法所调整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以财产所有和交换为内容,即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范围所指定的各种规范文件之中。

商法:又称商事法,形式上的商法专指民法典以外的商法典以及公司、保险、破产、票据、海商等单行法;实际上的商法是指一切有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民法的体系:是指与交换过程中形成的商品关系的内在要求相适应形成的以调整财产所有和财产交换为目的,由民事主体、无权、债和合同等制度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民法的基本原则:观察、处理民法问题的准绳,它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是民法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反映了市民社会和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表达了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司法自治原则:又称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

它在民法各项基本原则中处于核心地位。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处于法律上特殊联系的民事主体应忠诚、守信,做到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

民法上的诚实守信原则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在法律上的体现。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从国家角度定义公共秩序;二是从社会角度定义善良风俗。

公序良俗原则是现代民法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民法名词解释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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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fǎlǜ)规范的总称。

2.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得损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所有获取民事利益的活动,不仅应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也必须使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jīběn)原则。

(人大教材) 3.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规范在调整人们(rén men)之间的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4.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据以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民事法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chéngdān)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5.法定代表(dàibiǎo)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能够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法律行为,为法人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负责人。

(北大民法学)6.合伙:就行为的角度而言,合伙是指二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协议;就组织角度而言,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组织形态。

合伙的主要特征是: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

(北大民法学)7.监护: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而由特定公民或组织对其予以监督、管理和保护的制度。

8.宣告失踪:是公民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其失踪并对其财产实行代管的法律制度。

9.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0.民事法律行为:又称法律行为,是法律事实的一种,指民事主体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法产生民事法律效力的行为。

11.无效民事行为: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因而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1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又称“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或“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民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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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人身关系:指人与人之间形成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而以主体的人身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1)人身关系是与人的身体不能分离的社会关系。

(2)人身关系的内容是人身利益而非民事主体的经济利益。

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生产生活中形成的以财产为客体,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1)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是以财产为客体的关系。

(2)民法调整的的财产关系是民事主体在平等基础上产生的财产关系。

(3)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具体的经济关系。

(4)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纳入民法调整范围的生活关系(或人与人之间因民法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存在。

民法效力:亦称为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何时、何地、对何人发生法律效力。

分为时间效力、地域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时间效力指适用民法的时间范围,包括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和民法的溯及力等问题第二章民法基本原则:它是指表述民法的基本属性和基本价值、为民法所固有并对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具有最高指导意义的标准。

它是民法基本精神与基本价值的体现。

民法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公平原则3意思自治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5.公序良俗原则6.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教材上的民法基本原则:(一)意思自治原则(二)过错责任原则(三)私有财产神圣原则(四)权利本位原则(五)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六)诚实信用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民事主体可以按照自己的判断设定自己的权利义务,法律尊重这种选择。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一个人的行为造成他人的损害,只有当他具有过错时才被课定责任,而没有过错就没有责任。

私有财产神圣原则:私人财产是当然和自然的权利,权利人对于财产具有排他性和专断性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

财产权是个人人格与自由发展的基础与保障。

民法名词解释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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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法:民法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生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 民法学:广义的民法学研究一切的民法现象,狭义的民法学不研究商法部分的内容。

3. 形式民法: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

4. 实质民法:指所有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5. 广义民法:指调整所有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

6. 狭义民法:仅指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

7. 民法的调整对象:指民法所规范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即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8.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平等主体在生产、分配、交换、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9. 人身关系: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生属性的社会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10. 人格关系: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11. 身份关系:基于一定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12. 公平原则: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对等、利益均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符合法律、公平合理、不偏不倚。

13. 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14.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15. 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行使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对于民事法律关系不过多干预。

16. 公序良俗原则: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及目的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公序,即社会的一般利益。

私法自治是指各个主体根据他的意志自主形成法律关系的原则。

17. 禁止权力滥用原则:指一切民事权利之行使,不得超过其正当接线。

宪法第51条标准: 不得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原则。

18. 人格平等:指权利主体享有平等的人格,在法律面前,民事交往者享有平等的主体资格,能够在平等的条件下行使自己的权利,法律对主体人格利益的保护适用相同的标准。

民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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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以下有关买卖合同个赠与合同的表述,正确的是: 两者都是诺成合同.
14. 下列民事权利中,属于身份权的是: 亲权.
15. 我国继承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范围是: 配偶、父母、子女
16. 甲将自己的花盆放在办公室的额窗外,下半时忘了收回,被风吹落。砸伤杏行人乙,乙的损失应有:甲 承担
名词解释
1. 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简称民事关系),是指民法规范调整的具体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平等社会关系
3. 物:民法上的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可为民事主体所支配并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物质财富
了,所以之同意给400元,于是,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要求处理。
问:这是什么性质的民事行为?为什么?应如何处理?
1.乘人之危的行为
2.甲利用当事人乙被毒蛇咬伤急迫需要到县医院治疗的危难处境,,迫使其作出违背真意签下一张3000元欠条的意思表示,是一种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
3乘人之危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法院应确认乙签下的3000元欠条无效,但应给予甲适当的补偿。
17. 根据债的主体双方的人数多少可以分为: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问答题
1. 简述平等原则在民法中的表现。
1.。主体资格平等。2.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4.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
2.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有哪些?
6. 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特征包括: 双发法律行为.双务合同
7. 遗产的范围包括:公民的林木.公民的文物.劳动抚恤金.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8. 根据责任者的共同关系,民事责任可分为:按份责任,连带责任.

民法的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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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民法是指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的关于公民之间的关系和行为的一系列规则,旨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繁荣发展。

二、公民:法律所说的公民是指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他们应根据法律,尊重公序良俗,维护自己的权利和他人的权利,遵守法律规定。

三、权利:权利是指公民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利益,它可以是物的权利,如财产权利,也可以是人的权利,如人身权利,例如免受残酷待遇的权利等。

四、义务:义务是指公民有义务遵守法律的规定,根据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履行义务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比如履行诺言,偿付债务等。

五、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当公民违反法律规定,犯有刑事罪行时,必须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即受到法律规定的刑罚。

六、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当公民违反法律规定,犯有民事罪行时,必须承担民事责任,即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如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必须偿付赔偿金等。

以上是民法的名词解释,它们构成了民法的基本概念,而这些概念又构成了民法的法律体系,每个公民都有义务遵守民法,并承担相应的刑事、民事责任。

民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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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名词解释:民法: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的渊源: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之中。

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法律中的地位平等平等原则集中发生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

自愿原则: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意志独立、自由和行为自主,即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以自己的真实意志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根据自己的意愿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公平原则:民事主体应本着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司法机关对民事纠纷行使裁判权时,也要体现社会正义及公共道德的要求。

公序良俗原则:公共秩序,国家社会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

善良风俗,国家存在和发展的一般道德,是特定社会所尊重的起码伦理要求。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事实:指民法认可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对象。

民事权利:法律为保障民事主体实现某种利益的意思而允许其行为的界限。

民事义务:民事主体为了实现其他民事主体的权利而使自己的意志受到限制的状态。

民事责任: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它主要是一种民事救济手段,旨在使受害人,被侵犯的权益得以恢复。

按份责任:两个以上的责任人按照各自份额向债权人承担的清偿责任;是按份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招致的法律后果。

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

补充责任:补充责任是指因同一债务,在应承担清偿责任的主责任人财产不足给付时,由补充责任人基于与主责任人的某种特定法律关系或因为存在某种与债务相关的过错而承担补充清偿的民事责任。

自然人: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中国民法名词解释

中国民法名词解释
权的总称
2、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3、职务作品: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4、知识产权:指人们对其创造性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5、专利权:指发明创造人依法对其公开的发明创造所享有的专有权
6、商标权:指注册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权
20、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指行为人对行为有重大误解,或双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明显不公平,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
21、无效民事行为:指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因而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22、代理:指行为人根据本人的授权或法律的规定,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行为的后果归属本人的行为。
19、添附:指不同的物相结合或因加工成新物
20、动产质权:指为担保债权而占有由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的动产,并得就其变卖的价
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21、权利质权:指以所有权、用益物权以外的可转让的财产权为出质财产的质权
三、债权篇
1、债: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财产性民事法律行为
2、债权:指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在对等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
15、提存:指因债权人的原因,务人将无法清偿的标的物交给有关部门保存以消灭债
的行为
16、免除:指债权人以消灭债为目的而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
17、混同:指债权债务归于同一人的法律事实
18、合同: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旨在设立、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双方法律
行为
19、要约:指一方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而发出的,由相对人受领的意思表示
27、连带责任:指以同一给付为标的,各债权人或各债务人之间具有连带关系的多数人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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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渊源,即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民法的渊源包括制定法、判例法、习惯以及法理。

3、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4、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5、民事法律事实,是指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6、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7、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8、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9、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0、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11、自然人的住所,是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中心处所。

12、自然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1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14、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5、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16、合伙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订立合伙合同,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17、民法上的物,作为民事权利客体之一,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客体。

18、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19、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

20、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

21、形成之诉: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判决变更现有的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形成某种新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诉讼。

22、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旨在发生一定民法上效果的行为.23、民事法律行为的有(生)效要件,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能够按照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法律效果所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

24、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是指一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所必不可少的共同要件。

25、意思表示,是指民事主体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的民法上法律效果的行为。

26、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效力的开始或终止取决于将来不确定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

27、解除条件又称消灭条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失去法律效力。

生效条件又称延缓条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要在所附条件成就时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28、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29、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没有代理权,但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

30、代理权是指代理人基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或法律的直接规定或有关机关的指定,能够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

31、无权代理是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

32、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行为。

33、双方代理是一个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为民事行为的情况。

34、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

35、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中止事由消除后时效继续计算。

36、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7、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问答题一、民法的特征1、民法是私法2、民法是权利法3、民法为实体法4、民法是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二、民法渊源的表现形式包括制定法、判例法、习惯以及法理。

1、制定法①宪法中的民法规范②民事法律③行政法规中的民事规范④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中的民事规范⑤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⑥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2、判例①判例法②成文法3、习惯一般情况下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国家认可的习惯是裁判的重要参考依据。

4、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法理是民法的渊源。

法律的学理解释、法学著作、法学原理,对法官裁决案例实际上起着重要作用。

三、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1、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适用于哪些人。

2、我国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采用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四、民法的基本原则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2、新法优于旧法3、特别法优于普通法4、法律文本优于法律解释规则5、强行法优于任意法五、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指导功能补充功能约束功能六、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守信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七、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2、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4、民事法律关系体现当事人的意志八、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2、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某些权利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有的民事义务。

九、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是指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民事法律事实的总和。

1、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是指因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实出现,民事主体之间形成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因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实出现,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了变化。

3、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因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实出现,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终结。

十、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根据发生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民事法律事实可分为行为和事件两类。

1、事件,是指不直接包含人的意志的法律事实2、行为是指人有意识的活动。

民事行为准民事行为事实行为十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民事行为能力3、无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十二、宣告失踪的条件1、自然人下落不明达法定期限2、利害关系人的申请3、人民法院公告十三、死亡宣告撤销的法律后果1、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但是,如果配偶已再婚的,应保护现行婚姻关系。

2、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撤销死亡宣告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3、撤销死亡宣告后,本人可请求返还财产,但原物已经由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退还。

因继承法而取得财产的自然人或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4、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和孳息以外,还应对给他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十四、监护人的设立1、父母为未成年人的当然法定监护人2、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双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十五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年人设立监护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十六、自然人住所的判断1、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2、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十七、法人的特征1、法人是社会组织(具有独立民事主体地位)2、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或经费3、法人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具有独立的组织)4、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成员和创立人不负法人的责任,法人不负成员和创立人的责任)十八、法人的分类1、大陆法系的法人分类(1)公法人和私法人;(2)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社团法人:以人的组合作为法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财团法人:以一定的财产的设定作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3)公益法人和营利法人;公益法人:以不特定大多数人的公共利益为目的所设定的法人营利法人:以营利为目的所设定的法人2、我国对法人的分类①营利法人②非营利法人③特别法人十九、法人设立条件1、依法设立(成立)依法设立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而设立。

首先,法人组织的设立合法,其次,法人的成立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二十、法人设立的原则1、自由设立主义2、特许设立主义3、准则设立主义4、许可设立主义5、强制设立主义二十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二十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特点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能超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

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法人机关或代表人实现。

4、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团体意思为前提。

二十三、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的标准1、经营活动说2、法人名义说3、执行职务说二十四、法人机关的种类二十五、法人清算.1、法人清算是指清理将终止的法人的财产,了结其作为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从而使法人归于消灭的必经程序2、法人清算可分为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两种3、清算组织是指负责进行清算的组织或个人,又称清算人4、清算组织或清算人的职责(1)了结现存事务(2)收取债权(3)清偿债务(4)移交剩余财产5、清算终结,应由清算人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

完成注销登记和公告,法人即告终结二十六、论述合伙的无限连带责任1、合伙人对合伙组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入伙人对入伙以前的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合伙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4、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二十七、物的特征1、物存在于人身之外2、物以有体物为限3、物能独立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4、物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二十八、从物的条件1、从物与主物是两个独立的物;2、从物须辅助主物的使用,且具永久性;3、从物非主物的构成部分;4、从物与主物同属于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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