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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个最常用民法名词解释

50个最常用民法名词解释民法名词是指在民事法律领域中常常出现并具有重要意义的专业术语,这些名词的准确解释对于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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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财产:指一个人或法人所拥有的权益,可以是物质上可见的,也可以是无形的,如金钱、土地等。
2. 继承:指在遗产人去世后,将其财产权益移交给特定的继承人的过程。
3. 合同:指双方或多方之间达成的法律约定,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具有法律约束力。
4. 民事责任:指违反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包括经济赔偿、精神赔偿等。
5. 名誉权:指个人或法人组织对自己名誉的保护权利。
6. 承诺:指一方向另一方作出的具有约束力的承诺或保证。
7. 侵权: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侵犯财产权、人身权、名誉权等。
8. 过失:指因疏忽或疏漏造成的损害,而无意识违背法律义务。
9. 不正当竞争:指企业或个人通过不正当手段,损害他人利益,干扰正常市场秩序的行为。
10. 损害赔偿:违反法律规定造成他人损失后,需要向受损害方支付经济补偿的行为。
11. 报复性侵权:指个人或法人组织为报复他人而实施的侵权行为。
12. 知识产权:指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等领域创造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益。
13. 遗嘱:指遗嘱人在生前依法对其财产进行分配和处置的意思表示。
14. 国际私法:指处理国际涉案事务时适用的法律规则。
15. 债权人:指向他人主张债权的个人或法人。
16. 定义权:指拥有在合同或法律文件中定义词语或术语的权力。
17.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使合同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
18. 损害赔偿责任:指违反合同或法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后需要承担经济补偿的法律责任。
19. 民事诉讼:指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民事争议的法律过程。
20. 代位权:指代理人或授权人的权利能力,代表他人行使权益。
21. 嫌疑人:指被怀疑参与犯罪活动的个人。
民法名词解释大全

民法名词解释大全一、合同法1. 合同合同指具有合同构成要件,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一致,并经过法定形式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所需程序的行为。
2. 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指卖方将标的物转移所有权或者卖方将标的物转交买方使用,买方支付一定价款的合同。
3. 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4. 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是指出借人将货币借给借款人,借款人按照约定的还款方式和期限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合同。
5. 购销合同购销合同是指卖方将标的物转移所有权或者卖方将标的物转交买方使用,买方支付一定价款的合同。
6. 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将委托的事务委托给受托人处理,受托人按照约定的方式履行职责的合同。
7. 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代理合同是指委托人委托代理人代为从事特定的法律行为的合同。
二、家庭法1. 婚姻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建立的夫妻关系。
2.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中,夫妻共同取得的财产。
3. 离婚离婚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依法解除婚姻关系。
4. 子女抚养子女抚养是指父母承担养育、教育和维护子女身心健康的义务。
5. 父母赡养父母赡养是指子女成年后,父母负有赡养子女的义务。
三、继承法1. 遗嘱遗嘱是指自愿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在遗嘱人死亡后对其财产进行处置的文件。
2. 继承继承是指按照法定规则或者符合遗嘱的规定,合法地获得继承人身份和遗产的行为。
3. 遗赠遗赠是指遗嘱人通过遗嘱,将自己的财产以无偿赠与方式让与他人的行为。
四、侵权责任法1. 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2. 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是指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后,侵权人应当向受害人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3. 故意行为故意行为是指侵权人明知其行为可能会造成损害,但依然实施该行为。
五、物权法1. 不动产不动产指土地、山林、建筑物以及与建筑物相交结的设施和设备等不动的物体。
2. 动产动产指具有物质形态而可动的物体。
民法名词解释

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财产关系:基于财产的支配与流转而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关系。
3.民商合一:民法与商法在立法上为一个部门,共同调整社会商品经济关系,在民法典之外不再制定商法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商事单行法。
4.民商分立:严格区分民法和商法,民法与商法为私法中并行的两个部门,分别立法,即在民法典之外另行制定一部商法典,民法典与商法典各成体系,各自调整社会经济关系中的民事关系与商事关系。
5.私法自治:当事人自由设定自身的权利义务关系,国家不得干预。
6.民法法律关系: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平等主体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7.民事权利能力:充当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
8.民事行为能力:民事主体据以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法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9.意思能力:自然人认识自己行为的动机和结果,并认识决定其正常的意思的能力。
10.民事责任能力(侵权行为能力):民事主体据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
11.法人:法律规定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合组织体和财合组织体。
12.法律行为:行为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发生的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13.事实行为: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规定仍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14.重大误解:行为人因自己的过失导致对行为内容的重要事项发生错误判断而为的行为。
15.误传:因传达人或传达机关之错误致表示与意思不符。
16.代理:一人代另一人为法律行为,其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所代得另一人。
17.无权代理:无代理权的人以他人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
18.表见代理: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基于此项信赖与无权代理人进行交易,由此造成法律效果由法律强制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
民法1名词解释文档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如经移动即会损害和降低其经济价值的物。
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间之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
国有土地使用权,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相邻关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与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而达成的联合。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行为及相应的法律制度。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赔偿损失。
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房屋典权,指典权人支付典价,占有他人的房屋,并对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监护,是为保护元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而由特定公民或组织对其予以监督和保护的制度。
法人,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出于共同的经济目的,自愿签订协议,共同出资和经营,共负盈亏和风险,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承包经营权,是指由公民或集体组织,对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依照承包合同的规定而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民法词汇解释 (全)

民法词汇解释 (全)
本文档旨在提供对民法中常见词汇的解释和概念说明。
以下是对几个重要词汇的简要解释:
1. 公民
公民是指具有国家民族性别等一切权利义务,且根据法律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政治权利和民事权利的个体。
公民享有平等权利和受到法律保护的权益。
2. 法人
法人是指具有独立民事权利和能力,在法律上作为独立个体享有一定权益的组织或机构。
法人可以是企业、机关、社会组织等。
3. 合同
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通过协商一致,建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文书。
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履行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4. 承诺
承诺是指当事人表示可以或者将要承担某项义务的意思表示。
承诺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但需要满足法定条件,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5. 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是指当事人因违反法律规定或违反合同约定,给他人造成损失时,应当依法承担经济补偿责任。
损害赔偿的方式和金额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确定。
6. 继承
继承是指在公民死亡后,依法将其财产权益转移给其合法继承人的过程。
继承可以根据遗嘱或者法定继承顺序来决定,继承人应当依法进行财产的处理。
请注意,本文档仅提供对民法词汇的简要解释,具体内容和法律效力请以相关法律规定为准。
(完整)民法名词解释 (全)

民法名词解释第一篇民法总论1、人身关系:是指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2、意思自治原则:在民法中具体体现为所有权受法律保护、合同自由、婚姻自由、家庭自治、遗嘱自由以及过错责任等民法的概念,其内涵主要表现再赋予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广泛行为自由。
3、公平:就是以利益的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以调整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4、公平责任:又称衡平责任,是当事人双方在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下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5、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市场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协调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保障市场有秩序,有规则进行的重要法律原则,也是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记忆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的原则.6、法律漏洞:指法律体系还存在着违反立法计划的不圆满状态,其特点在于违法计划性、不圆满性。
7、公序良俗:是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概念构成的,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8、民法的渊源: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几根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文件之中。
9、国际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就政治、经济、贸易、军事、法律、文化等方面的问题确定其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10、国际惯例:也称为国际习惯,分为两类:一类是属于法律范畴的国际惯例,具有法律效力,另一类是属于法律范畴的国际惯例,不具有法律效力。
11、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这种权利义务内容,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直接表现.12、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13、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14、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是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
15、正当防卫:是指公共利益,他人或者本人的认识或其他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行为人所采取的一种防卫措施。
民法名词解释29页word

民法(名词解释)1、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所有获取民事利益的活动,不仅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必须使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
2、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3、撤销权是指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能够通过自己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使民事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权利,属于形成权。
4、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指法律行为效力的开始或终止取决于将来不确定的事实发生或不发生的法律行为。
5、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指以一定期限的到来作为效力的开始或终止原因的法律行为。
6、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地归属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7、本代理代理人的代理权直接来源于被代理人直接授予代理权的行为,或来源于法律的规定以及有关机关的指定的代理。
8、复代理(再代理)代理人为了实现代理权限内的全部或部分行为,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担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该代理人称为复代理人,其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代理人选择他人担任复代理人的权利,叫复任权,是代理权的一部分。
9、代理证书又称授权委托书,是委托授权行为的书面形式,它是由被代理人制作的,证明代理人之代理权并表明其权限范围的证书。
代理证书只存在于委托代理中,在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中,不存在代理证书。
10、交易相对人的催告权交易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得向被代理人发出催告,要求其在相当期限内作出是否追认表示的权利。
11、表见代理是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基于此项信赖与无权代理人进行交易,由此造成的法律效果法律强使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
表见代理为无权代理的一种,是广义的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制度之设,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与交易的安全,对疏于注意的被代理人,令其自负后果。
民法名词解释

一.名词解释:
1.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2.有限合伙:是指由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和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
3.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
4.特定物:是指自身具有独立的特征,或者被权利人制定而特定化,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包括在特定条件下独一无二的物和从一类物中根据民事主体的意志指定而特定化的物。
5.单独虚伪表示:是指表意人把真实意思保留心中,所作出的表示行为并不反映其真实意思,是一种自知并非真实的意思表示。
6.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7.要式行为:是指依法律规定或者依约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或者依据一定程序才能成立的行为。
8.双方代理:是指一人同时担任双方的代理人为民事行为。
9.附期限的民事行为:是指在民事行为中约定一定期限,并把该期限的到来作为行为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变更、消灭的前提的民事行为。
10.诉讼时效:权利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权利,义务人便享有抗辩权,从而导致权利人无法胜诉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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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民法总论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3.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4.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5.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6.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7.绝对权,指其效力及于权利人之外一切人的权利。
8.相对权,指效力及于特定人的权利。
9.支配权,权利主体可以直接对权利客体予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10.请求权,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11.抗辩权,指对抗请求权和否认他人的权利存在的权利。
12.形成权,指权利人得以自己的意思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13.既得权,指其实现条件已经完全具备,权利人即可行使的权利。
14.期待权,指其实现条件尚未完全具备,权利人尚不能行使,需要待一定条件具备时才可以行使的权利。
15.主权利,指两项相关联的权利中不依赖另一权利而可独立存在的权利。
16.从权利,指两项相关联的的权利中依赖另一权利的存在而存在的权利。
17.私力救济,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来保护其权利,包括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
18.公力救济,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由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予以保护。
19.民事权利,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得为某种行为的以实现其利益的可能性。
20.民事义务,义务人在权利限定的范围内应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约束。
21.民事责任,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22.民事法律事实,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现象。
23.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24.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与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5.民事责任能力,对民事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6.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27.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28.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29.住所,指民事主体活动的主要基地和中心场所。
30.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31.法人的机关,是指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个人或集体。
32.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33.法人的变更,是指在法人的存续期间内,法人在组织机构、性质、活动范围、财产或者名称、住所、隶属关系等重要事项上发生的变动。
34.法人的清算,是指法人消灭时,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依据其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全部财产关系。
35.非法人组织,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
36.合伙,二人以上为共同的经济目的,按照共同协议组成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营利性联合体。
37.退伙,是指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脱离合伙关系,丧失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38.入伙,是指合伙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合伙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39.物,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
40.动产,是指能在空间上移动而不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
41.不动产,是指在空间上占有一定位置,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影响其经济价值的物。
42.货币,是物的一种,是可以用票面金额来表现其价值的一种特殊的物。
43.有价证券,是设立并证明某种财产权的书面凭证,是物的一种。
44.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45.公司债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46.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47.仓单,是指保管人向存货人开具的证明保管物已经入库的有价证券。
48.特定物,是指具有固定的属性,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
49.种类物,是具有共同的属性,可以用品种、规格和度量衡加以计算的物。
50.可分物,是指进行实物分割而不改变其经济用途和价值的物。
51.不可分物,是指经实物分割后,将使该物改变其原有的经济用途降低其价值的物。
52.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53.诺成法律行为,指仅以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54.实践法律行为,是指除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有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或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55.要式法律行为,是指依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的法律行为。
56.不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或行政法规不要求采用特定形式,当事人可自由选择一种形式的法律行为。
57.要因行为,指行为与其原因在法律上相互结合不可分离的法律行为。
58.无因行为,是指行为与其原因可以分离的法律行为。
59.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将其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i.重大误解,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
ii.乘人之危,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中,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
60.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指行为人设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成就与否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民事行为。
61.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以将来确定的到来的客观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的民事法律行为。
62.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根本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自始就确定的当然不能发生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民事行为。
63.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是指因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有瑕疵而不真实,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64.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只有经过特定当事人的行为,才能确定生效或不生效的民事行为。
65.撤销权,是指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能通过自己的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对已成立的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权利。
66.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有被代理人直接承受行为的法律后果。
67.代理权,指代理人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并由被代理人承受其行为后果的法律资格。
68.本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权来源于被代理人直接授予代理权的行为,或来源于法律的规定以及有关机关的指定。
69.复代理(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了实施代理权限内的全部或部分行为,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担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该他人称为复代理人,其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70.代理证书,又称授权委托书,是委托授权行为的书面形式,它是由被代理人制作的,证明代理人之代理权并表明其权限范围的证书。
71.滥用代理权,指代理人行使代理权违背代理的宗旨而实施有损被代理利益的行为。
72.无权代理,是指不具有代理权限的当事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
73.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善意第三人与行为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可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结果。
74.时效,是指一定事实状态持续存在一定的时间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75.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请求,就丧失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76.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期间届满后,权利归于消灭。
77.一般诉讼时效,是指由民事基本法统一规定的适用于法律没有另外特别规定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
78.特别诉讼时效,是指由民法或者单行法特别规定的适用于法律特别规定的民事关系的诉讼时效。
79.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发生法定的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中止事由消除后,再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80.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归无效,待时效期间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81.期限,是指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中止的时间。
第二编人身权1.人身权,是民事主体基于其人格或身份依法享有的对其人格权利或者身份权利的排他支配权。
2.人格权,指民事主体基于其法律人格而依法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需的权利。
3.身份权,指民事主体基于特定的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以身份利益为客体的权利。
4.具体人格权,指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的,以各种具体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人格权。
5.一般人格权,指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的、以人格独立、人格尊严等一般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人格权。
6.生命权,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以其生命利益为客体的人格权。
7.健康权,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以其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为内容的人格权。
8.身体权,是自然人维护其身体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的人格权。
9.姓名权,是自然人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
10.名称权,指自然人以外的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转让自己的名称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一种人格权。
11.肖像权,自然人对其肖像所体现的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依法享有的排他支配权。
12.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以其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为客体的人格权。
13.隐私权,指自然人享有的个人生活秘密、私人行为自由和私有领域安宁不受非法干扰的一种独立人格权。
14.配偶权,是基于合法婚姻关系而在夫妻双方之间发生的,以配偶的身份利益为客体并由夫妻平等专属享有的身份权。
15.亲权,指父母基于其身份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方面进行管教和保护的权利义务。
16.荣誉权,指民事主体对自己的荣誉享有利益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
第三编物权1.物权,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2.物权法定原则,指物权的种类及内容等均有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新物权或变更物权的法定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