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工业管道TSGD的实施及气瓶工作的通知
TSG D7006-2020 压力管道监督检验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D7006—2020压力管道监督检验规则Pressure Pipe Supervision Inspection Regulation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2020年5月16日前 言2014年10月,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原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规则》(以下简称《安装监检规则》)的修订任务书。
2015年4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组织相关专家成立起草工作组,在广州召开第一次会议,讨论《安装监检规则》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以及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并且对修订工作进行具体分工,制定修订工作时间表。
2015年11月,起草工作组在北京召开第二次会议,对草案进行讨论和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
2016年4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6〕13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相关单位和专家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
2016年8月,起草工作组在北京召开第三次会议,对征求到的意见进行研究讨论,修改后形成送审稿。
2017年5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原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工作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报批稿。
随着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许可改革的推进,为与《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号)和《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相协调,起草工作组按照特种设备局要求,增加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的相关内容。
2019年4月,召开第四次会议,针对规则中增加的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检相关内容进行讨论,经修改后形成《压力管道监督检验规则》(TSG D7006—2020)(以下简称监检规则)报批稿。
2020年5月16日,本规则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颁布。
本次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是:1.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目录》协调一致,将现行《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国质检锅〔2002〕83号)修订为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2.根据《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埋弧焊钢管与聚乙烯管)》(TSG D7001—2005)、《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国质检锅〔2002〕83号)实施情况以及行业发展,调整完善相关内容,明确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检和压力管道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监检的性质和定位;3.监检规则修订工作基于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要求,本着服务于企业发展的理念,结合近年来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改革和国际上先进的安全管理经验;4.规范监检工作中各相关单位、机构、人员的义务和职责,以及监检程序、内容和要求;5.突出监检项目的针对性、有效性、科学性,提出对压力管道元件、长输管道、公用管道、工业管道的专项监检要求。
《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工业管道》(TSG D7005-2018)

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D7005—2018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工业管道Periodic Inspection Regulation for Industrial Pressure Piping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8年1月26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D7005—2018前言2008 年2 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了在《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试行)》(国质检锅〔2003〕108 号)基础上,制定《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工业管道》的任务书。
2010 年7 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修订工作组,在南京召开第一次会议,讨论修订原则、重点内容以及主要问题,并就修订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修订工作时间表。
2013 年8 月,工作组在北京召开第二次会议,经过讨论,形成征求意见稿。
2014 年7 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4〕21 号文向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专家及公民征求意见。
2015 年8 月,工作组召开第三次会议,对征求到的意见进行研究讨论,形成送审稿。
2015 年10 月,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委员会审议。
2018 年1 月26 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次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目录》《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 D0001)一致。
根据实际使用情况以及行业发展,调整、完善不适用的内容,明确定期检验的性质、定位及检验周期的含义,统一检验结论及检验报告内容;在保证基本安全要求的基础上,建立基于损伤模式制定针对性检验方案的思想,突出检验项目的针对性、有效性和科学性;为新检验、检测技术和评定方法的应用给出渠道;吸纳基于风险的检验等成熟的科技成果,厘清与常规检验方法的关系;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为企业安全与发展服务。
TSGD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TSGD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D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全称为《特种设备压力管道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是中国特种设备行业的一项管理制度。
该规定于2003年1月1日开始实施,对于所有使用TSGD规定范围内压力管道的单位和个人都具有强制性。
1.法律依据和适用范围:TSGD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是由中国特种设备安全协会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并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适用范围包括TSGD规定范围内的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保养使用单位。
2.登记管理的目的和原则:登记管理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压力管道的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管理原则包括依法管理、综合管理、分类管理、动态管理和风险管理。
3.登记管理的内容和程序:登记管理的内容包括对压力管道的基本信息、压力试验和检测记录、维修保养记录等进行登记和管理。
登记管理的程序分为申请、审核、登记、核准和年度审核等阶段。
4.相关责任和义务: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对压力管道进行登记管理,并配合进行审查和核准,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管理机构负责对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必要时可以对使用单位进行处罚。
5.登记管理的要求:登记管理要求使用单位必须对压力管道进行设计、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保养等工作,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应的登记和管理。
同时要对压力管道进行周期性的压力试验和安全检测,并将相应记录进行登记。
使用单位还要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素质提升。
6.风险评估和管控:登记管理要求使用单位根据压力管道的使用环境和特点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以确保压力管道的安全运行。
风险评估包括对压力管道的制造材料、焊接工艺和施工质量等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
7.信息化管理和监管:登记管理要求使用单位建立压力管道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并将相关信息报送给管理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
TSG D7004-2010 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D7004-2010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Periodical Inspection Regulation forCity Gas Pressure Pipeline and Thermal Pressure Pipelin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0年8月30日前 言2007年3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提出《公用管道定期检验规则》起草任务。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组织起草组,在总结近几年开展管道检验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充分研讨,形成了本规则草案。
2008年1月,在江苏常州召开了起草工作会议,就本规则草案进行了研讨,并提出了修改意见,经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
2008年5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8]37号文征求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
根据征求的意见,起草组进行了修改形成送审稿。
2009年6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并改名为《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修改形成了报批稿。
其间,特种设备局多次组织起草组人员与燃气行业协会及有关单位交换意见,并且采纳了合理的建议。
2010年8月30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充分考虑了我国公用管道的使用现状和检验水平,并积极吸收国外发达国家关于公用管道检验的最新成果,提出了公用管道年度检查、全面检验和合于使用评价的基本要求,以指导和规范公用管道定期检验工作。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何仁洋 刘长征 杨 永肖 勇西南油气田安全环保与技术监督研究院 罗文华 涂 强 周方勤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 续 理中国石油管道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门建新 金 虹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王善江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杨惠谷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缪春生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常州分院 沈建强中国石化镇海炼化分公司 徐成裕新疆三叶管道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杨自力 陈 军 宋红旭深圳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陈秋雄目 录第一章 总则 (1)第二章 年度检查 (3)第三章 全面检验与合于使用评价 (4)第四章 附则 (8)附件 A 公用管道年度检查项目与要求 (9)附件 B 公用管道全面检验项目与要求 (11)附件 C 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报告 (16)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用管道定期检验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燃气压力管道安全排查整治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燃气压力管道安全排查整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2.04.02•【文号】市监特设发〔2022〕28号•【施行日期】2022.04.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燃气压力管道安全排查整治的通知市监特设发〔2022〕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各有关单位: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燃气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务院安委会印发了《全国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方案》,明确市场监管部门的任务是排查整治在建燃气压力管道未开展施工告知和安装监督检验、在役燃气压力管道超期未开展定期检验等违法违规行为。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2—2025年)》。
为切实履行市场监管部门燃气压力管道相关安全监管职责,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提升压力管道本体安全质量水平,现就加快推进燃气压力管道安全排查整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排查摸清燃气压力管道底数。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当地安委会统一部署,积极配合燃气行业管理部门,督促推动管道使用单位查清本单位燃气压力管道数量,掌握建设时间、产权归属、管道材质、运行参数、检验状况等信息。
在此基础上,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于2022年6月30日前汇总完成燃气压力管道检验信息统计表(见附件1)。
届时,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本地区燃气压力管道监管实际情况,完成燃气压力管道安全监管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
二、严格燃气压力管道生产环节监督管理。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新建及更新改造的燃气压力管道生产环节监督管理,严格实施燃气压力管道相关生产许可,督促相关机构认真开展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和型式试验,从源头上严把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质量关。
督促监督检验机构加强对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燃气压力管道设计、施工单位以及施工人员相关资质的核查,严把新建及更新改造压力管道施工质量关。
质检总局办公厅压力管道气瓶安全监察工作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压力管道气瓶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2015〕6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贯彻落实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要求,进一步完善压力管道气瓶安全监察工作,结合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和《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6-2014,以下简称《瓶规》),现就压力管道气瓶安全监察有关问题的意见通知如下:一、关于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一)关于新《目录》中压力管道介质范围。
新《目录》的压力管道定义中“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表压)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所指的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不包括液化气体、蒸汽和氧气。
(二)关于新《目录》中压力管道元件类别和品种。
列入新《目录》的压力管道元件公称直径均应大于等于50mm。
1.新《目录》中的“球墨铸铁管”不包括该品种以外的其他铸铁管;2.新《目录》中增加“复合管”品种,具体包括金属与金属复合、金属与非金属复合、非金属与非金属复合三类;3.新《目录》中“金属阀门”品种中典型产品包括:调压阀、调节阀、闸阀、球阀、蝶阀、截止阀、止回阀、疏水阀、隔膜阀、节流阀、旋塞阀、柱塞阀、低温阀、减压阀(自力式)、眼镜阀(冶金工业用阀)、孔板阀(冶金工业用阀)、排污阀、减温阀、减压阀等;4.新《目录》中“旋转补偿器”品种不包括原《目录》中的“特种型式金属膨胀节”;5.新《目录》中不包括原《目录》中的“铸造管件”“汇管”“过滤器”“特种型式金属膨胀节”“金属波纹管”“紧固件”“阻火器”品种以及“压力管道支撑件”“压力管道材料”。
(三)关于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TSG D2001-2006)许可项目及级别表中所列的铸铁管、有色金属及有色金属合金制管件、铸造管件、管接头、金属软管、弹簧支吊架、紧固件、汇管、汇流排、过滤器、阻火器、其他元件组合装置(除污器、混合器、缓冲器、凝气(水)缸、绝缘接头)、低温绝热管、直埋夹套管、阀门铸件、锻制法兰的锻坯、锻制管件的锻坯、阀体锻件的锻坯、压力管道制管专用钢板、聚乙烯管材原料、聚乙烯复合管材原料、聚乙烯管件原料、聚乙烯复合管件原料等未纳入新《目录》范围,制造上述压力管道元件不再需要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
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TSG_D7004-2009[1]
![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TSG_D7004-2009[1]](https://img.taocdn.com/s3/m/5bd7387cda38376bae1fae6d.png)
第三条按照定期检验方式和要求,GB1级管道依据设计压力(P,单位为MPa)划分为以下级别:
(一)GB1-Ⅰ级 、GB1-Ⅱ级 高压燃气管道;
(二)GB1-Ⅲ级 、GB1-Ⅳ级 次高压燃气管道;
(三)GB1-Ⅴ级 、GB1-Ⅵ级 中压燃气管道。
第四条GB1管道定期检验的基本方式和要求如下:
(一)GB1-I级、GB1-II级高压燃气管道,定期检验包括年度检查、全面检验与合乎使用评价,定期检验要求(包括报告格式)参照《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长输(油气)管道》(TSG D7003),其地区级别按照GB 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执行;
第七条全面检验,是指按一定的检验周期对在用管道进行的基于风险的检验。新建管道的首次全面检验时间不能超过本规则第二十九条表1的规定,首次全面检验之后的检验周期按照本规则第三十条确定。
承担管道全面检验的检验机构,应当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其中高压燃气管道的全面检验应当由具有长输(油气)管道全面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
(六)风险评估发现风险值较高的;
(七)年度检查中发现除本条前几项以外的严重问题的;
第八条合于使用评价,在全面检验之后进行。合于使用评价包括对管道进行的应力分析计算,对危害管道结构完整性的缺陷进行的剩余强度评估与超标缺陷安全评定,对危害管道安全的主要潜在危险因素进行的管道剩余寿命预测,以及在一定条件下开展的材料适用性评价。
承担管道合于使用评价的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
第五条GB2级管道,如果为管沟敷设或者架空敷设,管道本身、附属设施与安全保护装置定期检验参照工业管道、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有关要求执行;如果为直埋敷设,定期检验按照本规则中压燃气管道的要求进行。
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

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压力管道在工业生产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们被广泛应用于输送液体、气体和其他物质。
然而,由于长期使用和外部环境的影响,压力管道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
为了确保压力管道的安全运行,定期检验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介绍压力管道定期检验的规则和要点。
一、检验周期根据《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压力管道的检验周期一般为1年或3年。
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如高压、高温、腐蚀等,检验周期可能会缩短。
在检验周期内,需要进行定期的外观检查和内部检测,以确保管道的安全运行。
二、外观检查外观检查是压力管道定期检验的重要环节之一。
在外观检查中,需要对管道进行全面的视觉检查,包括管道的连接部分、支架、阀门、焊缝等。
检查人员需要注意管道表面是否有裂纹、腐蚀、变形等情况,以及管道周围的环境是否存在损坏管道的可能性。
外观检查还需要对管道的标识、防护措施等进行检查,确保管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三、内部检测除了外观检查,内部检测也是压力管道定期检验的重要内容。
内部检测主要包括超声波探伤、射线检测、磁粉探伤等技术手段。
这些技术可以帮助检测人员发现管道内部的裂纹、腐蚀、疲劳等缺陷,及时采取修复措施,确保管道的安全运行。
四、材料检测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中,材料检测也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检验人员需要对管道的材料进行检测,包括管道的材质、厚度、硬度等。
通过材料检测,可以了解管道的材料是否符合标准要求,以及是否存在材料疲劳、腐蚀等情况。
五、记录和报告在进行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时,检验人员需要对检验过程进行记录和报告。
记录包括外观检查、内部检测、材料检测等内容,报告需要对管道的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并提出必要的维护建议。
这些记录和报告对于管道的后续维护和管理非常重要。
六、维护和修复根据定期检验的结果,需要对管道进行必要的维护和修复。
对于一些轻微的缺陷,可以采取修复措施,如焊接、涂漆等。
对于严重的缺陷,可能需要更换管道或进行大规模的维修。
维护和修复工作需要由专业的人员进行,以确保管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工业管道T S G D的实施及气瓶工作的通知
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工业管道》(TSG D7005-2018)的实施意见及气瓶安全监察
有关工作的通知
市监特〔2018〕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有效实施《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工业管道》(TSGD7005-2018,以下简称《管检规》),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气瓶安全监察工作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管检规》的实施意见
(一)关于过渡期的要求
1.本文发布之日起,工业管道定期检验应当执行《管检规》。
年5月1日前已签订检验合同或已经按照《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试行)》(国质检锅〔2003〕108号,以下简称《原管检规》)进行定期检验的工业管道,仍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和《原管检规》的规定完成定期检验,出具检验报告。
(二)关于范围及级别划分
工业管道包括工艺管道、动力管道和制冷管道,应符合《特种设备目录》中压力管道定义范围,并按照《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 D0001)附件A划分管道级别。
(三)关于涉氨制冷管道的定期检验
对于以氨为介质的制冷装置中的压力管道,原则上应按《管检规》进行定期检验。
对远离人员密集区域且暂时无法按《管检规》实施检验的氨
管道,可按《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氨制冷装置特种设备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质检特函〔2013〕61号)执行,否则,应停止使用。
(四)关于非金属管道的定期检验
非金属工业管道的定期检验可以参照《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TSG D7004)中非金属管的相关检验要求实施。
(五)《管检规》部分条款内容的说明
1.工业管道一般在投入使用后3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
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进行首次定期检验的管道,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使用单位法人代表及安全管理负责人签字批准,并将延期申请书面告知使用登记机关后,可以延长检验期。
延长检验期的时间不得超过2年,使用单位及其法人代表和安全管理负责人对延期检验的管道安全负责。
2.《管检规》所述新技术、新评定方法是指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均无明确要求的技术、评定方法。
4.《管检规》中管道材料抗拉强度均指材料的标准抗拉强度的下限值。
5.工业管道定期检验中发现的焊接原始缺陷,不超过该管道所依据的施工验收标准中规定的允许缺陷的限定值,不影响该管道的评级,否则应按照《管检规》要求进行评级。
6.关于基于风险的检验(RBI)。
在运行状态下,从事基于损伤模式和风险水平进行管道定期检验的检验机构,应具有RBI资质。
基于风险的检验结论中只需确定风险等级和检验周期,不需要确定安全状况等级(即
1、2、3或4级)。
二、关于气瓶安全的有关要求
(一)关于气瓶定期检验
2.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定期检验,气瓶检验机构认为能够保证安全时,可以免做水压试验(超过使用年限进行安全评定的除外)。
鉴于目前气瓶阀门漏气事故较多,对无法继续安全使用一个检验周期的瓶阀必须予以更换(应采取以旧换新的方式降低更换瓶阀的成本)。
3.低温绝热气瓶、液化二甲醚钢瓶的定期检验机构,应当依据《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按照GB/T34347-2017《低温绝热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T34531-2017《液化二甲醚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规定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和判定依据,开展气瓶定期检验工作。
(二)关于车用气瓶的监督管理
1.压缩天然气CNG或液化天然气LNG车用气瓶的使用应当满足《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相应国家标准的要求。
对违规改变设计用途的车用气瓶(例如固定在小推车等可移动装置上或者串联成组等作为工业和民用燃料供给装置),不得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
车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不得对未办理使用登记的车用气瓶进行充装。
2.燃气叉车等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装配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应当满足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GB17259《机动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要求,可以不固定在车辆上进行充装,但应按照车用气瓶办理使用登记、开展定期检验。
(三)关于气瓶公称直径和公称容积系列化
为规范气瓶规格系列,无缝气瓶(车用无缝结构气瓶和消防用气瓶除外)和车用液化天然焊接结构气瓶设计文件中,所包含的规格(公称容积与公称直径)应当系列化。
中容积气瓶公称容积应当优先采用整数系列,
大容积气瓶公称容积应当优先采50的倍数系列。
中容积无缝气瓶相邻两档公称容积差一般应大于较小容积的10%,且不小于2升。
(四)关于吸附式天然气钢瓶的管理
充装吸附天然气钢瓶的加气站,应当针对吸附式天然气钢瓶工作压力及重量充装等特点,制定相应企业标准并自我公开声明后,通过减压后设置单独的充装系统,配置重量充装自动控制装置并用计算机记录充装重量,确保出厂气瓶不能超重。
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基础上,可予办理吸附天然气钢瓶的充装许可。
(五)关于气瓶及瓶阀新国家标准的实施
对新颁布的国家标准(GB/T7512-2017《液化石油气瓶阀》、GB/T33145-2016《大容积钢质无缝气瓶》、GB/T34510-2017《汽车用液化天然气气瓶》),在实施时提出如下要求:
1.气瓶制造单位应当按照新标准对原设计文件(含气瓶阀门)进行修改转化,并对修改情况作出书面说明。
设计文件修改转化完成后,气瓶制造单位应向取得相应资质的气瓶型式试验机构提出气瓶设计文件鉴定申请。
2.气瓶和气瓶阀门型式试验机构应对未超过4年的原型式试验报告进行复核。
新标准存在新增试验项目或相比原标准在试验方法、判定依据存在差异时,原型式试验机构应主动告知制造单位需要增补的试验项目,在增补的型式试验项目完成后由型式试验机构完成型式试验报告的转化,否则,型式试验机构应直接转化原型式试验报告。
对于新标准仅对个别试验项目的试验气瓶数量要求与原标准不一致的,转化时不需要增加取样进行该项目的试验。
超过4年的型式试验应按新标准重新进行试验。
3.对汽车用液化天然气瓶进行型式试验转化时,型式试验机构应当至少增补绝热材料点燃试验、自动限充功能试验、安装外置增压器的气瓶安全性能试验、振动试验(试验参数要求变化时)等试验项目;对于其他新增的型式试验项目,如果属于气瓶生产批量检验项目,可以免做。
4.气瓶和气瓶阀门型式试验工作均应在本型式试验机构内进行并在报告中注明试验地点,对本机构暂无能力进行的试验项目,本机构可以委托其他型式试验机构进行试验,但不得在申请企业或试验设备生产厂家进行试验。
5.气瓶产品的设计文件和型式试验报告转化工作,应当在2019年1月1日前完成。
新标准实施后,各气瓶和气瓶瓶阀制造单位应严格按照新标准进行型式试验,合格后方可批量生产。
6.自2019年1月1日起,液化石油气瓶制造单位和检验机构制造出厂或者检验合格的气瓶,应当统一装配按GB/T7512-2017标准生产的液化石油气瓶阀门。
(六)关于车用氢燃料气瓶新国家标准的实施
GB/T35544-2017《车用压缩氢气铝内胆碳纤维全缠绕气瓶》实施后,新设计的车用压缩氢气铝内胆碳纤维全缠绕气瓶应按照GB/T35544-2017的规定完成全部项目的型式试验和设计文件鉴定。
型式试验机构暂不具备进行氢气循环试验和使用性能试验等项目的试验能力和条件的,可以委托经市场监管总局同意的试验机构进行单项试验。
对GB/T35544-2017实施前已经按照企业标准完成型式试验并投产的车用压缩氢气铝内胆碳纤维全缠绕气瓶,暂不要求按照GB/T35544-2017《车用压缩氢气铝内胆碳纤维全缠绕气瓶》补做国标新增项目的型式试验。
三、关于“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有关要求
特种设备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以下简称“三新产品”),与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不一致,或者安全技术规范未作要求、可能对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相关单位应当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申请和技术评审,要求如下:
2.对有型式试验要求的“三新产品”,原则上应在通过技术评审后再进行型式试验验证工作,且参与“三新产品”研发和试验的单位不得承担型式试验工作。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8年6月22日(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