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2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2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21.12.2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〇七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会组织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基层工会组织第五章工会的经费和财产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工会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依法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第四条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改革开放,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50年6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命令公布1950年6月29日起施行)为了明确规定工会组织在新民主主义国家政权下的法律地位与职责,使全国工人阶级更好地组织起来,发挥其在新民主主义建设中应有的作用,特颁布工会法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工会是工人阶级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
凡在中国境内一切企业、机关和学校中以工资收入为其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之体力与脑力的雇佣劳动者及无固定雇主的雇佣劳动者,均有组织工会之权。
第二条工会组织原则,根据全国劳动大会通过之中华全国总工会章程之规定,应为民主集中制。
各级工会委员会,均应由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工会会员有根据工会章程之规定随时撤换其所选举之代表或委员之权利。
各级工会委员会,应向所代表之会员群众或其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并服从上级工会组织之决议或指示。
第三条工会为根据全国劳动大会及各产业工会(包括文化教育工作者工会、公务人员工会等)之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与决议所组成之群众团体,有其全国独立的、统一的组织系统,以中华全国总工会为最高领导机关。
凡工会组织成立时,均须报告中华全国总工会或其所属之产业工会、地方工会,经审查批准后,转请当地人民政府登记备案。
第四条凡不是根据本法第三条之规定所组织的任何其他团体,不得称为工会,不得享受本法所规定之权利。
第二章工会的权利与责任第五条在国营及合作社经营的企业中,工会有代表受雇工人、职员群众参加生产管理及与行政方面缔结集体合同之权。
第六条在私营企业中,工会有代表受雇工人、职员群众与资方进行交涉、谈判、参加劳资协商会议并与资方缔结集体合同之权。
工会法的内容

工会法的内容工会法是一部法律法规,旨在保护工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
它规定了工会的组织、权利和义务,以及劳动者参与工会活动的权益和保护措施。
以下是工会法的主要内容:一、工会组织和注册根据工会法,工会是由劳动者自愿组成的群众组织,依法保护工人的合法权益。
工会的组织形式可以是企事业单位工会、行业工会或地方工会。
工会的组织必须依法进行注册登记,获得法人资格,才能合法开展工会活动。
二、工会的权利和义务工会享有一系列权利,包括代表工会会员维护合法权益的权力、参与劳动关系的协商和谈判、监督企事业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权力等。
工会的主要义务是保护工会会员的权益,维护工人的劳动权益和合法权益。
三、工会会员的权益工会会员有权参加工会活动,享受工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参与工会组织的管理和决策,提出对工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工会会员还享有根据工会章程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参与劳动合同的谈判和签订等。
四、工会的工作内容工会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代表工会会员维护合法权益、开展劳动关系的协商和谈判、参与劳动法律法规的监督和执行、提供劳动法律咨询和援助、开展职工培训和文化活动等。
工会还可以根据需要开展其他与工人权益相关的工作。
五、工会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工会与用人单位是劳动关系的主要参与者之一。
工会有权与用人单位进行劳动关系的协商和谈判,订立和修改劳动合同、劳动规章制度等。
工会还可以提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要求,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劳动争议。
六、工会的监督和法律保护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的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可以提出批评、抗议和诉讼等。
工会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享有法律保护,不得受到侵犯。
工会法的实施对于保护工人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它为工会的组织和工会会员的权益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保障,推动了劳动者的参与和权益保护。
工会应积极履行职责,为工人维护合法权益、推动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作出更大的贡献。
工会法全文

工会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维护社会稳定,规范工会组织的活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全国总工会是全国整个工会组织的最高领导机构。
第三条全国工会根据行业、区域,设立不同层级的工会机构。
工会机构由工会会员选举产生。
第四条工会以劳动者的个人利益为出发点,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
第五条工会发挥自身作用,要遵守法律法规,协助和监督企业依法行使权力。
第二章工会会员第六条有就业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退休人员均可以加入工会成为工会会员。
第七条工会会员享有平等权利,有权参与工会的讨论和决策。
第八条工会会员有义务维护工会的权益,接受工会的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工会会员有权向工会提出合理的利益诉求和建议。
第十条工会会员应当遵守工会的章程和决议,积极参与工会组织的活动。
第三章工会的权益第十一条工会有权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订立和执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十二条工会有权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与劳动者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
第十三条工会有权参与制定和修改与劳动者权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十四条工会有权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劳动报酬、工时、休假等。
第十五条工会有权组织职工教育、技能培训和咨询服务等活动。
第四章工会机构第十六条工会设立办事处,负责处理工会日常事务。
第十七条工会设立委员会,由工会会员选举产生,负责制定工会的章程和决议。
第十八条工会设立各种委员会,如监察委员会、财务委员会等,负责具体事务的执行。
第十九条工会可聘请专业人员为工会服务,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二十条工会在企事业单位设立工会支部,负责与单位内部劳动者沟通、协商。
第五章工会经费第二十一条工会经费包括会费、捐款、赞助和政府拨款等。
第二十二条工会会员每月缴纳会费,缴费标准由工会自行决定。
第二十三条工会经费用于开展工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不得挪用或滥用。
第二十四条工会经费的使用要公开透明,接受工会会员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基本法律,是以法律形式规定和保障工人、农民工、职员和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以及组织和活动自由的法律。
本法的基本原则是“团结、民主、参与、协商”,即保证工人、农民工、职员和管理人员的团结,保护其合法权益,实现工会组织和行政机关之间的协商和合作,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建设。
本法规定了企业工会、地方工会和全国工会组织的职责和权利。
企业工会是由企业员工自愿组成的,依法保护和维护自身权益,促进生产和管理的发展。
地方工会和全国工会是分别由地方和全国工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代表工人、职员和管理人员的利益,维护其合法权益。
本法还规定了工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工会会员有权申请加入工会,参与工会的活动和组织,提出合理要求和意见,监督工会组织的工作。
工会会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维护自身和集体的权益,积极参与和支持工会组织的工作。
本法对于工会组织的财产和经费管理也作出了规定。
工会组织应当依法保护、管理和使用其财产,保障工人、农民工、职员和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
工会经费的收支应当合法、公开、透明,保证工会经费的合理分配和使用,防止滥用职权以及财务舞弊等行为的发生。
此外,本法还规定了工会组织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法的规定,妨碍、干扰或阻碍工会组织履行职责的行为,将被视为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的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是保障工人、农民工、职员和管理人员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有助于加强工会组织的建设,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也有助于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是一部立法成文,以促进和保护工人、农民工和其它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核心目的,为维护劳动者权益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重要作用的法律。
本文将探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相关内容,为读者提供一份全面了解该法律的文档。
第一章总则本章规定了该法律的基本宗旨、适用范围、基本任务和组织形式。
第二章工会组织该章重点强调了工会组织的法人地位、组织形式、设立程序和组织覆盖范围等。
工会作为中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制度之一,其组织形式普遍存在于各个不同行业和领域。
第三章工会会员该章规定了工会会员的范围、权利和义务,包括缴纳会费、参与工会事务、享有工会服务等。
第四章工会与用人单位的关系该章主要规定了工会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包括劳动合同签订与变更、劳动争议调解、劳动关系协调等。
同时,工会依法承担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部分职能和任务。
第五章工会与社会团体的关系该章重点强调了工会与其他社会团体的合作与协调,包括发展工会间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等。
第六章工会经费该章规定了工会经费的来源、用途、监督管理等,同时对工会财务管理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
第七章工会监督与惩戒该章规定了工会对工会组织、工会官员和会员的监督与惩戒措施以及具体的程序和要求。
第八章工会的国际合作该章强调了工会参与国际劳工运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同时规定了工会在国际合作中应遵守的基本原则。
第九章法律责任该章规定了工会组织、工会干部和会员违反该法律所涉内容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中国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法律。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结构的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也需要不断的改进、完善,以适应新时期的发展需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最新版
【文档模板范本】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最新版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挥工会组织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全国工会是中国各族职工的统一组织,代表职工团体行使职权。
第三条工会的任务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和合理利益;协调劳动关系;开展职工文化、技术和业余活动;为国家建设和社会主义事业服务。
第二章工会组织第四条工会组织是由职工自愿组成的群众团体,以维护职工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发展国民经济为目的。
第五条工会组织包括工会委员会、工会主席、工会副主席、工会监事会等组织形式,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三章工会会员第六条工会会员是在工会章程规定范围内的使用劳务的职工和退休职工。
第七条工会会员应当履行缴纳会费的义务,并享有参加工会活动的权利。
第四章工会经费第八条工会经费是工会会员自愿缴纳的经费,用于维护职工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开展职工教育培训等工作。
第九条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工会章程的规定,实行公开透明制度,接受监督。
第五章劳动关系协调第十条工会组织应当协调处理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劳动保障事项等问题。
第十一条工会组织应当推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设,促进企业内部和谐关系的发展。
第六章职工教育培训第十二条工会组织应当为工会会员提供职业技能、文化知识和业余文化娱乐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第十三条工会组织应当积极向职工提供各种教育培训资源,提高职工整体素质。
第七章工会监察第十四条工会监察是指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是否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和工会章程进行监督检查和催促改正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工会监察应当坚持依法遵纪,实施阳光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工会法律法规和工会章程,对于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因职工参加工会活动而限制其个人权利,不得歧视和打压职工工会组织。
【注释】本文档是对中国大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详细阐述和说明。
工会法的内容
工会法的内容
工会法是一项重要的劳动法律法规,其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劳动关
系的和谐与稳定。
工会法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工会组织:工会法规定了工会的组织形式和成立条件。
工会可以按行业、职业、地区等不同划分组织,由劳动者自愿组成,依法设立。
工会的组织结构包括代表大会、委员会和工会会员大会等。
2. 工会权益:工会法规定了工会的权益和职责。
工会有权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劳动合同、制定和修改工资福利待遇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保护。
3. 劳动争议解决:工会法规定了工会在劳动争议解决中的角色和责任。
工会可
以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劳动争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工会还可以组织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劳动纠纷。
4. 工会财产:工会法对工会的财产管理也做出了规定。
工会的财产主要包括会费、经营所得和捐赠等,必须用于工会事业建设和劳动者福利保障。
工会财产的管理必须透明公开,工会会计账目应当作为公开事务向工会会员公示。
5. 法律责任:工会法对违反工会法律法规的行为也做出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
对于违法行为,工会可以提起诉讼,要求依法追究责任,并对违法行为作出相应的处理。
综上所述,工会法通过规定工会的组织形式、权益和职责,劳动争议解决和工
会财产管理等方面的内容,旨在保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遵守工会法的规定,共同维护劳动关系的健康发展。
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职工队伍的组织,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主义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城市社区组织、农村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中的职工。
•第三条单位应当建立工会组织,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协助单位完成生产经营任务。
## 第二章工会组织### 第一节工会组织的设立•第四条工会组织是由职工按照自愿原则组织起来的,行使代表职工权益的权力机构。
•第五条工会组织的级别分为工会总支、工会支部、工会委员会。
### 第二节工会组织的权益•第六条工会组织有权组织和领导职工进行集体协商和集体谈判,与单位协商订立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七条工会组织有权对本单位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事项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工会组织有权向有关机关提出代表职工利益的议案和建议,参与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和修改。
## 第三章职工权益 ### 第一节劳动条件•第九条单位应当为职工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环境,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十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 第二节劳动报酬•第十一条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职工的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
### 第三节社会保障•第十二条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医疗、养老等各项社会保障待遇。
### 第四节职工教育、培训•第十三条单位应当为职工提供岗位培训和职业技能提升机会,提高职工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
## 第四章工会工作 ### 第一节工会工作领导机构•第十四条工会工作由工会委员会领导,工会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组成。
### 第二节工会经费•第十五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预留一定比例的财务收入用于工会活动开支。
### 第三节工会活动•第十六条工会应当组织和开展各类职工活动,关心职工的思想、生活和工作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最新适用,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9年修正)(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功令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会组织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基层工会组织第五章工会的经费和财产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肯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拟定本法。
第二条工会是职工自愿星散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在止您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俯、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与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第四条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对峙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止您共产党的辅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拟定或者修改《止您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功令相抵触。
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功令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辅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第六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995年8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5年8月17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工会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代表和维护职工的权益。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工会的权利,并有退出工会的自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和剥夺。
本办法所称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内联企业、私营企业等各类单一或混合所有制企业。
第三条工会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依照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的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工会的主要职责是: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参与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的民主管理;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物质利益;动员和组织职工参加经济建设;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第二章工会组织第五条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工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的派出机构外,都由民主选举产生。
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并接受其监督。
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上级工会有权派员指导、帮助基层单位的工会组建工作。
经济较发达、职工人数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应当设立地方工会的派出机构。
第六条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产业工会实行产业和地方相结合的双重领导原则,其中管理体制实行垂直管理的产业,以产业工会领导为主;其他产业实行以地方工会领导为主。
第七条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产业工会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基层工会组织所在的企业终止,或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相应撤销,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将依法建立的工会组织及其机构随意撤销、合并或者归属其他工作部门。
第八条各级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自依法建立之日起,即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建立的基层工会组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法八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工会主席为社会团体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凡独立管理工会经费的各级工会组织,应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对本级工会及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工会的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实行审查监督。
第十条女职工满25人的基层工会委员会,设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不足25人的设女职工委员,依法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工会主席、副主席,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依照中国工会章程民主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可以连选连任。
工会主席、副主席在任期内一般不得调动其工作,确需变动的,必须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上一级工会在接到征求意见书后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
工会主席、副主席缺额时,应及时补选,空缺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
工会主席、副主席在任期内享有国家规定的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
第十二条专职或兼职工会主席、副主席在任期内非因触犯刑律、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与单位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得辞退。
辞退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
企业、事业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会主席、副主席劳动合同期满而任职期未满的,合同期应当延至任职期满。
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与同级工会,政府部门与相应产业工会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就关系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及其他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通报和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或起草涉及职工利益的规章或重大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在成立涉及职工利益的社会性管理机构时,应当吸收工会代表参加。
第十五条各级工会有权对劳动法律、法规在本地区、本产业、本单位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对违法的单位,工会有权要求纠正,或支持职工依法向劳动执法部门申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工会可以派出代表对所属工会组织所在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并提出意见,有关单位及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并对工会的意见及时予以处理、答复。
第十七条工会可以代表职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与企业、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与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集体合同须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八条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签订个人劳动合同,教育职工正确履行劳动合同,遵守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因签订或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工会有权要求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研究处理,双方协商不能解决的,按劳动争议处理法规办理。
第二十条工会参与协调劳动关系。
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由工会代表担任主任委员,成员中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的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县级以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工会代表并应参加仲裁庭工作。
第二十一条工会应当配合企业加强劳动保护管理,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
企业发生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安全和健康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上一级工会报告。
工会有权参加上述事故和问题的调查工作,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行政领导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工会依照国家规定有权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提出意见,企业和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
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不得投产使用。
第二十三条工会协调职工与投资经营者的关系,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尊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企业因劳动争议发生停工、怠工时,工会应当会同有关方面协调解决职工的合理要求,说服职工放弃不合理的要求,恢复正常生产和工作秩序。
第二十四条工会协助政府负责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培养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工会教育职工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思想,培育良好的职业道德。
工会教育职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提高经济效益;组织职工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提合理化建议等活动。
工会会同企业、事业单位开展有益于职工身心健康的文娱、体育活动,丰富职工业余文化生活。
工会维护职工的疗养、休养权利。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按国家规定选送职工疗养,工会具体负责职工疗养、休养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工会监督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按政府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共同做好劳动保险工作,工会可以兴办职工自愿参加的以互助互济为宗旨的补充保险。
第二十七条地方各级总工会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可以设立为工会组织和职工服务的法律咨询服务机构。
第四章基层工会组织第二十八条基层工会组织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以公有制为主体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检查、监督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实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的,工会依法维护职工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就职工的合法权益与企业、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三十一条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以国有资产为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工会负责人应以职工代表身份作为董事会成员候选人。
企业董事会成员没有职工代表的,董事会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和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工会主席应当列席会议。
企业设监事会的,监事会成员候选人中应有职工代表。
第三十二条机关工会协助行政领导加强民主管理,参加干部民主评议,关心职工生活,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基层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活动,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所在单位行政方面的同意。
基层工会的脱产委员或经单位行政同意参加工会组织的活动的职工所占用的生产(工作)时间,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三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机关工会委员会的脱产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补贴,由所在单位行政支付,劳动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与本单位其他职工相同。
第五章工会的经费和财产第三十五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应按上月全部职工(含外籍职工)工资总额的2%于当月向工会拨交经费。
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计算,按国家统计局的统一规定执行。
由财政拨款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应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将工会经费列入年度预算。
行政拨交的工会经费按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四川省总工会现行规定的分成比例留用和上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三十六条各级工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财政法规及上级工会的有关规定,严格财务制度,按规定编制和审批预算、决算报告,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工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
第三十七条各级工会和基层工会委员会的经费审查委员会应当对同级工会经费的预算、决算报告、经费收支情况、财产管理情况和工会举办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实行审查监督。
上级经费审查委员会有权对下级工会及其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情况进行审查。
工会经费的审计工作,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具体办法由省总工会与省政府审计部门制定。
第三十八条各级工会(不含机关工会)可以依法兴办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
工会举办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
工会兴办的企业、事业单位属工会所有,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或侵占。
第三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为同级工会组织提供用于办公、生活和开展活动必需的房屋、场地和设施。
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应为基层工会提供必需的办公用房、设施和活动场所。
第四十条工会的经费和用工会经费兴建、购置的房屋、设备、设施等固定资产及其下属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属于工会资产。
人民政府和单位行政方面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工会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随意调拨。
第四十一条工会组织合并,其经费和财产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组织撤销或解散,其经费和财产由本级工会在上一级工会的监督下进行清理,对依法扣除有关费用后的结余部分,交上一级工会;工会组织分立,其经费和财产按建会职工人数比例,参考其他标准进行适当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