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运动员形象权保护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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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象权作为独立人格权的法律问题探析

形象权作为独立人格权的法律问题探析



二 、 象权的 基本理 论 形
( ) 象权 的概 念 一 形
我 国 的民事法 律并 没有确立 形象权 的概 念 , 的学者 认为 : 有
及动物 的 形象、 人体 形象等 ) 付诸商 业性使 用或称 营利 性使 用 的
四、 形象 权作 为独立 人格权 的意 义 形象权 是在经济 发展 、 社会文 明进 步的情 况下 , 为适应 新 形 势应运 而 生的一种 新权 利 。把 形 象权 作为 一项独 立 的人格 权具
护人权 。
关键词 形 象权 独立 人格 权 中图分 类号 : 93 D 2
必要 性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0 9 522 1)7080 10 - 9(0 00-7-1 0

我们在 电视上经 常看到这 样一些广 告 , 告策划者 借助一些 及到 了民事主体 的形象利 益 问题 , 广 他们将 民事主 体的形象 利益 开 酷似 明星的人作 为商 品的代言 人, 或者通 过漫画 形式模 仿名人 以 发 出来 用 于商业活 动 , 低廉 的广 告成本 谋取 巨额 的商业利 润 。 用 起到 与明星 代言 相近 的号 召力 和感 召力 。这种低 廉 的广 告成 本 由此 可见 ,社会 的发 展需 要新 的具 体人格 权对这 种情 形予 以规 制 , 也就是 形象权 产 生的经 济基础 。 这 换来 了巨大 的商 业利润 , 而现 行的法律 中的具体人 格权 的保护 范 ( ) 二 弥补法律 漏洞 的需要 围并 不能有 效 的涵盖 这种情 形 ,这就 为形 象权 的产 生提 供 了土 社 会是发 展的 , 师发展 的, 经济 而法律 是具有滞 后性 的 , 这种 壤。 情况必 然引起法 律在调整 新事物 是的盲 区, 国具体人格权 的有 我 我 国人格 权 的现 状 必须 完善法 律 , 弥补 法律 在我 国大部分学者 倾 向于将 人格权 定义为 : 人格权 是指 民事 关法律 已经 不能适 应经济 发展 的需要 , 漏洞 。 主体 专属享 有 , 以人 格利 益为课 题 , 为维 护其独 立人 格所 必备 的 固有 权利。人格权划分为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具体人格 ( 形象权具有独立的属性和价值 三) 项人格 利益能否构 成一个 独立 的人格权 , 最重要 的标 准就 权包括健康权、 生命权、 姓名权、 名称权、 肖像权等。我国现有的 是不是 能够被其他 具 体 人格权体系并不能保护所有的人格利益, 这就出现 了法律相对于 是这个 人格利益 是不是具 有独立 的属性 , 社会 的滞后 性。 随着社 会 的发展 , 出现 了一种新 的人 格利 益一 形 人格权 所概括 、 所涵盖 。根 据这一 标准 , 们 可 以发现 形象 利益 我 象利 益, 这种 利益 的 出现 引起 了关于 形象权 的探 讨 。 了适 应经 时 民事 主 体固有的 , 为 因其特 定人格 本身 而产 生的利 益 , 并不 是基 济的发展 、 克服 法律 的盲 区, 必要 将形象 权作为 独立 的人格权 , 于某种 法律 事实而产 生 , 有 它具有 独立 性 。 同时 形象利益 在维 护 民 这样 才能解 决实 际中 出现的新 问题 、 新情 况 , 一项 新 的人 格权应 事主体 的一般人格 利益 的同时 又能够通过 开发利 用而创造 价值 , 因此形 象权 具有其他 人格 利益所 不具 有 的独立 的价值 。 运而 生。

体育产业中的运动员经纪人和代理权管理

体育产业中的运动员经纪人和代理权管理

体育产业中的运动员经纪人和代理权管理运动员经纪人是体育产业中一个重要的角色,他们扮演着连接运动员与俱乐部、赞助商以及媒体等各方的桥梁作用。

运动员经纪人的职责涵盖了合同谈判、个人形象塑造、商业合作等多个方面。

而代理权管理则是指在这个过程中如何合理地管理和保护运动员的代理权益,确保运动员获得最大收益的问题。

1. 运动员经纪人的角色与职责运动员经纪人是一位专业化的代理人,他们需要全面了解体育产业的规则和运作机制,以及各种合同的条款和细节。

在与俱乐部进行合同谈判时,他们需要代表运动员争取最佳条件和待遇,包括薪水、转会费、合同期限等。

同时,运动员经纪人还需要为运动员制定个人发展战略,提供咨询和建议,帮助运动员塑造良好的公众形象,吸引更多商业机会和赞助商的青睐。

2. 运动员代理权的保护与管理代理权是指运动员通过合同授权给经纪人代表自己进行谈判和签署相关协议的权利。

保护运动员的代理权是运动员经纪人的义务之一。

在合同谈判过程中,经纪人需要保护运动员的利益,确保合同条款公平合理,并避免运动员在签署合同时被剥夺重要权益。

此外,运动员经纪人还需要监督合同的履行情况,确保俱乐部、赞助商等各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运动员权益。

3. 代理权的授权与收益分配运动员通过签署代理协议来授权经纪人代表自己进行商业谈判和合作。

代理协议通常规定了经纪人代理的范围、代理期限、报酬分配等条款。

在收益分配方面,经纪人通常会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一定比例的薪水、转会费、商业赞助收益等作为报酬。

同时,经纪人还需与运动员建立起长期合作关系,为运动员寻找更好的商业机会,提升运动员的市场价值。

4. 运动员经纪人与俱乐部、赞助商的合作运动员经纪人同时也是俱乐部和赞助商的商业合作伙伴。

他们与俱乐部保持紧密联系,及时了解俱乐部的发展计划和转会政策,帮助运动员获得更好的转会机会和条件。

与赞助商的合作则包括为运动员寻找商业赞助机会,制定合作协议以及代表运动员参与宣传活动等。

全运会运动员福利管理制度

全运会运动员福利管理制度

全运会运动员福利管理制度随着中国体育事业的不断发展,全运会作为我国最高级别的综合性运动会,已经成为体育界的一项重要赛事。

为了保障运动员的权益,提高其竞技水平和生活质量,全运会运动员福利管理制度应运而生。

一、全运会运动员福利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全运会作为我国最高级别的综合性运动会,对运动员的要求非常严格,他们代表着各省市自治区参赛,体现了我国各地体育水平的竞争力。

因此,为了激励运动员取得优异成绩,保障他们的权益,全运会运动员福利管理制度应运而生。

二、全运会运动员福利管理制度的内容1.物质福利全运会运动员在比赛期间,享受一流的住宿和膳食条件,确保他们有一个良好的环境来休息和调整状态。

此外,他们还会得到充足的运动装备和装备支持,确保在比赛中发挥出最佳状态。

2.医疗保障为了确保运动员的健康和安全,全运会运动员福利管理制度还提供全面的医疗保障。

运动员在比赛期间,可以享受专业医疗团队的服务,包括日常体检、急救和治疗。

3.教育支援为了兼顾运动员的学业和竞技事业,全运会运动员福利管理制度还提供教育支援。

运动员可以享受到全方位的教育资源,包括学校特别安排、辅导教育以及灵活的学习时间安排。

4.职业规划随着全运会的举办,很多运动员进入职业化的道路并成为职业运动员。

全运会运动员福利管理制度也关注职业规划,为运动员提供职业咨询、培训和就业机会。

三、全运会运动员福利管理制度的实施全运会运动员福利管理制度的实施,需要各级体育部门的齐心协力。

首先,需要制定具体的政策和规章制度,确保福利管理的具体实施步骤和细节;其次,需要加强对运动员福利管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确保各级运动员都能够了解、理解并积极参与其中;最后,需要建立严格的监督机制,对福利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四、全运会运动员福利管理制度的效果通过全运会运动员福利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实现以下几个方面的效果:1.提高运动员的竞技水平。

良好的物质条件和医疗保障可以帮助运动员更好地调整状态、提高竞技水平。

运动员年龄造假行为的刑法规制探究

运动员年龄造假行为的刑法规制探究

第36卷第4期2020年8月吉林体育学院学报Journal of Jilin Sport UniversityVol.36No.4Aug.2020V体育人文社会学运动员年龄造假彳亍为的刑法规制探究王桢(深圳大学体育学院,广东深圳518061)摘要:运用文献资料、案例分析等研究方法,对竞技体育领域中的运动员年龄造假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研究发现,运动员年龄造假行为已经成为影响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毒瘤”,不仅违反了公平竞技原则,还抑制青 少年运动员竞技水平良性增长,破坏我国体育形象,甚至导致运动员性自主权、受教育权等权利的法律保护缺失。

为了实现对行为的合理处罚与全面抗制,对其适用刑法进行规制十分必要,应当分别以滥用职权、替考、贿赂等犯罪进行规制。

关键词:竞技体育;运动员;年龄造假;性质认定;犯罪规制中图分类号:G80-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1365(2020)04-0021-08Research on the Criminal Law Regulation of Age Fraud of AthletesWANGZhen(College of Physical Education,Shenzhen University,Shenzhen518061,China) Abstract:By using the research methods of literature and case analysis,thio paper makes a deep discussion on the criminal law regulation of age fraud of athletes in the field of competitive sports.It is found that the age forgery of athletes has become a"canc­er"fecting the development of sports in China,which noi only violates the principle of fain competition,bui also inhiVits the healthy growth of the level of competition of young athletes,destroys the image of sports in China,and even leads to the lack of le- gai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athletes,such as the right to self-determination and the right to education.In order to realize the reasonable punishment and comprehensive resistance to the behavior,it is vcc necessar to regulate its application of criminal law,which should be regulated by the abuse of power,surrogate examination,bribery and other crimes.Key wordt:competitive sports;athletes;age fraud;nature identification;criminal regulation新世纪以来,运动员的年龄造假行为成为我国竞技体育行业治理的热门话题。

体育赛事现场直播画面著作权保护若干问题——评“凤凰网赛事转播案”再审判决

体育赛事现场直播画面著作权保护若干问题——评“凤凰网赛事转播案”再审判决

编者按:2020年11月11E),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

本次著作权法修改回应了日新月异的科技进步和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是我国知识产权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要求。

本刊特邀专家,以体育赛事问题为例,对著作权法相关规定的法律解释和适用进行阐述,以期为读者更好地理解著作权法修改内容提供参考。

文章不代表本刊观点、。

体育赛事现场直播画面著作权保护若干问题评“凤凰网赛事转播案”再审判决王迁内容提要:在我国著作权法中,独创性的“有无”实际上是指独创性的程度高低,即只有独创性达到一定高度,才可谓“有”独创性。

录像制品的独创性程度艮低,但并非必然不具有任何独创性,认为录像制品仅限于“忠实地录制现存的作品或其他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观点难以成立。

电影和类电作品的“介质”是指可作为作品载体的有体物,信号不属于前述“介质”o将体育赛事现场直播时产生的连续画面认定为电影和类电作品,将架空此次修改《著作权法》的重要成果之------以技术中立的方式规定广播组织权中的转播权,使其可以规制通过互联网进行的转播行为。

法律的适用要避免孤立地理解个别术语或条款,而应当遵从体系解释的方法,谨慎对待。

关键词: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独创性作品类型法定广播权电影作品信号视听作品互联网转播Abstract:In China*s Copyright Law n something is original”should be put in the context of the matter of degree.It means that when above certain level of originality,something is original.The level of originality of video recordings is low but in most cases above zero.The argument that the video recordings protected by producer's right(neighboring right)is confined to"the faithful recording of existing works or other connected series of related images or pictures”cannot hold water.The expression of”recorded on some material"in the definition of cinematographic work indicates physical object that may embody works,and signal is not the “material”in that definition.One of the greatest achievements of the third revision of the Copyright Law is to define the right of r etransmission for the broadcasting organization in a technology-neutral waj^so that the right of r etransmission can cover the act of r etransmission over the Internet of r adio or TV live transmission.The view that the series of related images of the live TV broadcast of sport event constitutes cinematographic work breaks that great achievement.The application of law should avoid understanding individual terms or clauses isolatedly and should cautiously follow the method of systematic interpretation.Key Words:sport event;images of live TV broadcast;originality;statutory type of works;right of broadcasting;cinematographic work;signal;audiovisual work;retransmission over the Internet作者简介:王迁,华东政法大学教授项目基金: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媒体融合中的版权理论与运用研究”(项目批准号19ZDA330),以及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网络游戏产业良性发展的版权保障研究”(编号19YJA8200040)的初步成果。

武术的法律规定(3篇)

武术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摘要:武术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瑰宝,历经千年传承,不仅具有独特的健身、防身价值,更是中华民族精神的象征。

随着社会的发展,武术在国内外的影响力日益扩大,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武术的法律规定,分析武术在法律框架下的地位、权利义务、法律责任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的问题,以期为武术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一、引言武术,作为一种古老的体育项目,源远流长,历史悠久。

它不仅是一种健身、防身手段,更是一种文化、一种精神。

在现代社会,武术已经超越了传统的界限,成为了一种国际性的文化现象。

然而,随着武术的普及和发展,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也逐渐凸显。

为了规范武术活动,保障武术爱好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武术的法律规定出发,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二、武术在法律框架下的地位1. 国家法律地位我国《宪法》第20条规定:“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

”武术作为体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享有国家法律地位。

2. 地方政府法律地位地方政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推动武术的普及和发展。

三、武术权利义务1. 武术爱好者的权利(1)学习武术的权利:武术爱好者有权依法学习武术,提高自身技能。

(2)参加武术活动的权利:武术爱好者有权参加各类武术比赛、表演等活动。

(3)合法权益保护:武术爱好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如人身安全、知识产权等。

2. 武术爱好者的义务(1)遵守武术规则:武术爱好者应遵守武术比赛规则、训练规程等。

(2)尊重他人:在武术活动中,应尊重教练、裁判、对手等。

(3)维护武术形象:武术爱好者应自觉维护武术形象,传播正能量。

四、武术法律责任1. 武术教练法律责任(1)依法取得教练资格:武术教练应依法取得教练资格证书。

(2)履行教学职责:武术教练应认真履行教学职责,确保学员安全。

(3)保护学员权益:武术教练应保护学员的合法权益,防止学员受伤。

《浅析集体肖像权的法律问题》范文

《浅析集体肖像权的法律问题》篇一一、引言肖像权作为我国法律保护的重要权利之一,涉及到个人隐私、名誉和形象等多方面权益。

在现实生活中,集体肖像权的问题日益突出,如集体照片、集体活动等涉及到的肖像权问题,以及在媒体传播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侵权行为。

本文将就集体肖像权的法律问题进行浅析,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集体肖像权的定义及特点集体肖像权是指由多个自然人组成的集体所享有的肖像权。

其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主体多元性:集体肖像权涉及多个自然人,每个成员的肖像权都应得到尊重和保护。

2. 权利共享性:集体肖像权的行使需要经过集体成员的共同决定,不能由个别成员单独行使。

3. 保护复杂性:由于涉及多个成员的肖像权,集体肖像权的保护相对复杂,需要平衡个体与集体的利益关系。

三、集体肖像权的法律保护根据我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集体肖像权受到法律保护。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未经许可不得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肖像,包括集体肖像。

2. 合理使用原则:在特定情况下,如新闻报道、学术研究等,可以合理使用他人肖像,但需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3. 侵权责任承担:侵犯他人肖像权的行为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四、集体肖像权常见法律问题1. 集体照片的发布与传播:在互联网时代,集体照片的发布与传播较为便捷,但未经成员同意擅自发布或传播可能侵犯成员的肖像权。

2. 媒体报道中的集体肖像:在新闻报道中,有时需要使用到集体肖像,如体育比赛、演出等,需注意遵守相关法律规定,避免侵犯集体肖像权。

3. 商业利用中的集体肖像:在商业活动中,如广告、宣传等,使用他人集体肖像需经过成员同意,并支付合理的费用。

否则可能构成侵权行为。

五、建议与展望针对集体肖像权的法律问题,提出以下建议: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集体肖像权的认识和保护意识。

2.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集体肖像权的保护范围和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运动员管理制度

运动员管理制度运动员是体育项目中的关键角色,他们代表着国家和组织参加各类比赛。

为了确保运动员能够按照规章制度进行比赛,并充分发挥他们的潜力,制定一套完善的运动员管理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本文将就运动员管理制度的内容、实施和改进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运动员管理制度的内容1.选拔与备战为了使优秀的运动员能够进入专业的体育队伍,选拔环节非常关键。

运动员的选拔应根据各项体育项目的特点和要求,采取科学的方法,如选拔赛、体能测试、评估等。

选拔程序应该公正透明,确保最有潜力的人才能够进入专业队伍。

备战是为了让运动员在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必不可少的环节。

管理制度应制定科学的训练计划,并提供专业的教练团队,确保运动员能够得到最佳的训练和辅导。

此外,还需有备战经费保障,确保运动员在备战期间的生活和训练条件都能符合要求。

2.比赛管理比赛管理包括比赛前、比赛中和比赛后的各个环节。

在比赛前,管理制度应确保运动员充分准备,并提供必要的心理辅导,以确保运动员能够保持最佳竞技状态。

在比赛中,管理制度需要确保比赛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并提供必要的医疗保障。

在比赛后,管理制度应该对比赛成绩进行评估和分析,并提供必要的训练和调整建议。

3.权益保护运动员的权益保护是管理制度中至关重要的部分。

这包括对运动员的合同保护、收入分配、健康保险、伤病救助等方面的保障。

管理制度需要确保合同的公平性和合法性,同时保护运动员的隐私权和形象权。

收入分配应按照公平原则进行,保证运动员能够获得合理的收入。

健康保险和伤病救助是对运动员身体健康的保障,体育组织应建立完善的健康保险体系,并提供相应的救助措施。

二、运动员管理制度的实施为了确保运动员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需要以下几方面的支持和配合。

1.法律和规章制度的制定国家和体育组织应制定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明确对运动员的保护和管理要求。

这些法律和规章制度应当具有权威性和可执行性,确保运动员管理制度得以全面落实。

关于马龙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马龙,中国著名乒乓球运动员,曾获得过世界乒乓球锦标赛、奥运会等国际大赛的金牌。

在职业生涯中,马龙取得了辉煌的成就,成为我国乒乓球运动的代表人物。

然而,在事业巅峰期,马龙却陷入了一场法律纠纷,这场纠纷不仅让马龙的形象受损,还让他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本文将以此为切入点,探讨马龙法律案例的相关问题。

二、案件概述2016年,马龙因涉嫌侵犯他人著作权一案被起诉。

原告称,马龙在其所著的《马龙自传》中,未经许可使用了原告的作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原告要求马龙赔偿经济损失、赔礼道歉等。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马龙的法律团队也迅速介入。

三、案件焦点1. 著作权侵权认定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马龙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本案中,原告认为马龙在其自传中使用了其作品,侵犯了其复制权和发行权。

2. 侵权责任承担如果马龙被认定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那么他将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四、案件进展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马龙的法律团队积极应诉,提出了一系列抗辩意见。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1. 马龙在其自传中使用了原告的作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2. 马龙在侵权过程中存在主观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3. 马龙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五、案例分析1. 著作权侵权认定本案中,法院认定马龙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主要基于以下两点:(1)马龙在其自传中使用了原告的作品,未经许可。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行为均属于侵权行为。

(2)马龙在侵权过程中存在主观过错。

马龙在撰写自传时,应当知晓其使用了原告的作品,但并未征得原告的许可,存在明显的主观过错。

浅论形象权及其民法保护

2 日本 学者 荻原 ・ . 有里 认 为: 形象权 是指 对顾客 具有 吸引 “ 力 的形象 要素 享有 的排他 性独 占权” 。
人 身份 的人格 要素 。 3 形象权 的 内容 , 即形象权 的本质 问题 。 . 也 市场经济 是发达 的商 品经济 , 在市场 经济 中, 何东西 都有可 能被商业 性利用 , 任 形
L g l y t m A dS ce y e a S se n o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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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形 象权及其 民法保护
刘 然
摘 要 形 象权是 在形 象利 益 商品化 的过程 中产 生 的一种新 型权 利。但 在我 国现 阶段 ,形 象权 仍然是 一种应 然 的法益 而
观 点:
国 内外学者 在 “ 象权 ” 念 问题 上主 要有 以下几个 代表 性 每个 人 都重要度 相 同。 形 概
1 美 国学者 帕米拉 ・ . 爱德华认 为 : 形象权 是个人 得据 以控 消 费者 具有一 定影 响力 、 引力的形象 要素 , “ 吸 形象要 素不 是具体 制其 姓名 、 呢称 、 外表 肖像 、 表演 ( 一定环 境下的) 生物 性特征 等一 的有形 物 , 是包 括姓名 、 而 肖像 、 音、 名等 一切 可 以认 定权利 声 签 切 可 以市 场化 的形象 要素 并避 免其被 非法 利用 的权利” 。
出的人和 动物 的形 象 、 体形 象等 等” 人 。
4 Ni . mme 教授 的劳动 成果 说 。Ni r教授主 张把对 知名 r mme
用 ,使这 些形象 要素所 具有 的影 响力 了和吸 引 力移植 于商业 领 域, 以影 响、 引潜 在消 费者 。 吸 综上所 述 , 笔者 认为可 将形 象权定 义为 : 自然人 享有 的可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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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 ” 。
有 关形象权 概念 出现了许 多种 的法律定 义和学理 解释 : 是尼默 ( mm r 先生 1 5 Ni e) 9 4年在 其 出版 的《 象 权》( teRi t 形 “h ih s o P bit” 一书 中对这 一权 利所 下 的含 义 , 形 象权 是 “ f ul i ) cy 即 每一 个人 对 其 产生或购 买来的形 象价值进 行控制并从 中获 取利 益 ( 收益 ) 的权 利 。 ” ( 根据尼默 的观点 , 2 ) 不但是 当被 告通过 为商业或广告 目的使用 原告 的姓 名 和 肖像而攫 取原告 的公开价 值时 , 告的 形象 权被 侵害 , 原 而且 当被 告
1. 运 动 员 的 形 象 权 概 述 2
20 年 , 0 3 姚明 委托其代 理 律师 , 可 口可 乐公 司告 上 法庭 , 由是 将 理 该公司未 经要命本人 同意 , 自将 其 肖像权 打印 在产 品上 , 犯了 其 肖 擅 侵 像权, 要求 可 口可乐 公司立即 停止 侵 害 , 除影 响 , 礼道 歉 , 消 赔 并赔偿 精 神 损失费 1 。虽然最 终以双方 的庭外和 解而告终 , 本案 的许多 问题 元 但 引起 了法学 界的争论 。其中很重 要的一 点是对侵权 客体的认 定 , 命认 要 为 可 口可乐公 司侵权 了其 肖像权 , 而许 多学者 却认 为其 侵害 的是 “ 然 形 象权 ” 因为 肖像权属于人 格权 范畴 , 而人 格权 制度 的 主要 目的在 于保 障 人格 之完整性 与不可侵 犯性 , 重于 非财 产 性的 人格 利益 之保 护 , 案 着 本 中 , 口可乐 公司商业性 地使用 了姚明 的肖像 , 可 并未侵 犯其人格 利益 , 仅 仅是 利用姚明 的指名形 象 , 高产品 的 知名 度 , 大销 售 , 提 扩 因此 , 其行 为 实质 上是对姚 明的商业 价值开 发 。侵害 了姚 明人格 权 中包 括的 商业 利 益, 而不是人格权 本身 。 对姓名 、 肖像 等人格的 商业使用 , 人格的 商品化现象( 的出现 , 即 1 ) 使 传统 的民法理论 中人格和财 产二元权 利受到 了冲击 。( 众所 周知 , 统 2 ) 传 民法理论 是以权 利为 中心构 建起 的一 套 完整体 系 , 在权 利制 度 内部 , 又 以民事权 利客体所体 现 的利 益为标准 区分了人格 权与财产权 , 产权主 财 要保护主 体对客观享 有的财 产利益 , 因而可 以转让 。而人格 权I I 重反 II 映主题 的精神和 人格 利 益 , 具有 人 身专 属性 , 法转 让 。兼 具 人格 “ 无 外 壳” 和财产 “ 内核 ” 人 格商品化 ” 人格权 和 财产 权之 间原 来清 晰 的 的“ 使 界限变得模 糊起来 , 二元权 利体 系因而 陷入 了 前所未 有 的困 境 , 者们 学 为了回应这 种新现象 给现有 的法律制度 带来的冲击 格的商业使用, 使得传统的民法中的人格权和财产权之间原来清晰的界限变得模糊起来, 二元权利体系因而陷入 了前
所未有 的困境 , 本研 究拟 选择运动员这一特殊群体 , 结合运动员商业开发 的实际过程 , 综合运用 民法、 知识产权 法的基本 知识 , 引入 ‘ 象权 ” 并 ‘ 形 的概 念进 行 相 关 的理 论 探 索 ’
【 关键词 】 运动员i 形象权; 法律保护
中图分 类号 : F1 D 5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号 : 0 88 (0 9o — 19 0 1 9— 23 20 )5 06 — 2 0
星)并不 因为他们 肖像 的公 开而 感到 情感 的 伤害 。但如 果他 们不 能授 权他 人在广告上使 用 自己的肖像 , 不能让 自己的 肖像出现在报 纸 、 杂志 、 公 共汽车 、 火车或 地铁上 , 并且不能 由此 而获得 金钱报酬 , 们就会 痛苦 他 地 感觉到被剥夺 了什么 ” 。 在 “ 兰” 海 一案的次 年 , 著名 知 识产 权学 家 尼莫 教授 发 表 了一 篇题 为“ 论形 象权 ” 的文 章 , 认为名 人需要的 不是 对于隐 私 的保护 , 而是 对于 自己身份的商业价 值 的保 护 , 以及 控制 自己身 份 中的 商业 性 价 值 的权 利 。至 此 , 形象权 终于从传统 的隐 私权 中独 立 出来 , 成 为一 种新 的财 形 产权 。 ( )形象权的法律 属性 3 我个 人也 认为应将 形象 权归 人知 识产权 , 由如下 : 理 ①形 象权 的客 体具有 非物质性 。“ 客体 的非物质性 是知 识产 权 的本 质属 性所 在 , 也是 该权利与传 统意义上 的所 有权 的最根本的 区别” 1 美国的一 些州的 。( ② ) 法律 已将 形象权纳入 知识产权 范 围, 而且 似乎 有很 强 的适 用性 , 因为 美 国的名人 商业 开发活动特 别发达 , 带来的社会 效应也 很显著 。③将 形 所 象权纳入无 形财产 , 利于司法 实务 的操 作 , 不 因为 无形 财产 尚未 有完 整 成 熟的理论和 制度框架 。
20 0 9年 5月 ( 第 11 ) 总 0 期
大 众 商 务
Po u a p l rBusn s ies
No 5, 00 . 2 9
( u uai l, O.0 ) C m lte N 1 1 vy
我 国运动 员形象权保护 问题研究
王 伟 彭 赞
( 中国地质大 学 , 湖北武汉 4 07 ) 3 0 4
念。
( )运动 员形象权的 含义 I
1运 动 员 形 象 权 基 础理 论 概 述
1 1 形 象 权 概 述 . ( )形 象 权 的 含 义 1
运动 员的形象权 是指知 名运 动 员对 自己的姓名 、 肖像 等进行 商业 性 适 用的权利 。该 权利的主体 是知名运 动 员, 即体 育明星 。而那些 不知 名 的运动 员, 不具 有现实的 商业 开发价 值。正如著 名的奥塔 根公 司的运 动 员管理负责人 克利福德所 说的“ 企业还像 过去那样 愿意花钱 找运动 员做 形 象代 言人 , 但这 些钱全 部集 中在 最好 的 5 %身 上 , 对另 外 的 9 % 的 而 5 运 动员来说 , 他们 的知识 产权对 经纪 人来 说不 是可 开发 的 资产 , 是 负 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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