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第四章 民法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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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_民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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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四版)主编王利明第一编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民法一词的来源纵观各国民事立法,民法一词有多种含义:第一,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第二,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第三,民法典和民法通则第四,民法学我国《民法通则》对民法的定义及意义定义: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意义:第一,确立了我国民法统一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地位。

第二,《民法通则》为我国经济立法确立了这样一种模式,即由民法调整横向的市场交易关系,经济法或称经济行政法调整纵向经济管理关系的立法模式。

第三,确立了民商合一的体制,即由民法统一调整横向的财产关系。

商法只能作为民法的特别法而存在,而不应当与民法相分离。

第二节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1)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平等。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3)等价有偿。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包括:(1)财产所有关系:(2)财产流转关系:二、民法调整人身关系所谓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体现的是人们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它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所谓人格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所谓身份关系,是指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包括亲属、监护等关系,这些关系表现为民事法律关系则为身份权关系。

第三节民法的特点一、民法是权利法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这就使民法具有权利法的特点。

无论民法在历史上是以义务为本位还是以权利为本位,或以社会为本位,民法都强调对私权的充分保护。

二、民法的主要内容是私法划分公、私法的标准:1、利益说2、意思说3、主体说区分公法和私法,并将民法置于私法的范畴,具有如下意义:第一,有助于在私法领域提倡当事人意思自治,尽可能减少国家的干预。

民法总论第四章

民法总论第四章

权利能力的特征(通说)
平等性 普遍性(含外国人):第8条第2款 不可剥夺性:第9条(出生到死亡都具有),不 能剥夺。古代罗马法上有人格减等 不得转让性和不可抛弃性。
课后思考题
民事权利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 参考资料 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第315—316页;另 参见佟柔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总则》,中国 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90—91页;徐 国栋:《民法总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 216页 权利能力与当事人能力(民诉)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民通第9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 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自然人的民 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无需履行任何法定手续。户籍登记 只是行政管理上的要求,并不是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取得 的要件。 关于出生,存在着阵痛说、受孕说、断带说、出声说、独 立呼吸说等各种学说。我国通说认为,胎儿脱离母体并开 始独立呼吸为出生,即“活着出生”。 “活产”——出生时有呼吸、心跳、脐带搏动及随意肌收 缩四项生命体征之一的婴儿(卫发[1992]第1号) 实务上关于出生时间的认定?见后述案例。
徐民总第213页课后思考案例外嫁女与户口迁入情形之补偿款分配杨丽娇等诉腾冲县腾越镇云山村民委员会大罗绮坪第四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云南省腾冲县人民法院2008腾民一初字第438号事实概要原告杨丽娇与四川籍的谢万军于2007年2月在腾冲县腾越镇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在瑞丽打工生活原告杨丽娇偶尔回娘家居住原告杨丽娇的户口至今仍在云山村民委员会大罗绮坪第四村民小组谢万军户口未迁入
一 自然人的概念
民法上的自然人概念,专指有自然生命的人并享 有法律上人格的人。 概念的历史沿革:自然人概念的全面形成,或者 说生物意义上的人得以被全面承认为权利主体, 经历了一个逐渐形成的过程。(罗马法→法国民 法典→德国民法典) 我国民法通则原则上承认一切生物意义上的人当 然为民事主体,但设定国籍限制,对外国人采取 有限制的承认。民通第8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法关 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的概念与本质民法总论

民法的概念与本质民法总论

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
01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民法的渊源主要包 括制定法、习惯法和判例法。
03
02
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来源或表现 形式。
04
制定法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并 公布的法律文件,具有普遍约束力。
习惯法是指经过长期实践被普遍遵守并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05
06
判例法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所遵循 的先例,对后来的同类案件具有约束力。
总结词
根据法律条文的客观目的和社会利益进行解释。
详细描述
客观目的解释是通过考虑法律条文的客观目的和社会利益来解释其含义。这种方法认为, 法律条文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因此应该优先考虑社会利益和公共利 益。在客观目的解释中,解释者需要全面了解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要求,并能够将其
与法律条文的含义联系起来,以得出正确的解释结论。
民法通过确认和保护民事主体 的各项权利,保障民事主体自 由意志的发挥,促进民事主体 自我发展和自我实现。
民法通过规定权利救济方式和 救济途径,为民事主体提供法 律保障,确保民事主体权利受 到侵害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 救济。
民法是私法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尊重当事人的 自主意愿,不涉及公共利益和国家干预。
对人的适用范围
对人的适用范围
民法的对人的适用范围指的是民法对于哪些人具有约束力。一般来说,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所有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的自然人和法人。在这个范围内,民法对于所有民事主体都具有普遍约束力。
对人的适用范围的具体规定
在具体规定上,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至死亡时终止。同时,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则自其成立 时开始,至其解散或注销时终止。此外,对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成为民法的适用对象,但需 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第一部分民法学

第一部分民法学

第一部分民法学第一章民法总论(一)民法概述1.民法的概念2.民法的调整对象3.民法的性质4.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5.民法的法律渊源6.民法的适用范围(二)民法的基本原则1.民法基本原则概述2.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3.平等原则4.意思自治原则5.公平原则6.诚实信用原则7.符合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8.绿色原则(三)民事法律关系概述1.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原理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3.民事法律事实(四)自然人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3.监护4.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5.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6.自然人身份证明和住所(五)法人1.法人制度概述2.法人的成立3.法人的民事能力4.法人的分类5.法人的机关及法人分支机构6.法人的变更和消灭(六)非法人组织1.非法人组织概述2.非法人组织的设立3.非法人组织的财产责任4.非法人组织的解散(七)民事权利1.民事权利的概念2.民事权利的分类3.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八)民事法律行为1.民事法律行为概念和特征2.民事法律行为分类3.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4.意思表示5.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6.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九)代理1代理制度概述7.代理权8.复代理9.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10代理关系的消灭(十)民事责任1.民事责任的概念和分类2.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3.民事责任的免除4.侵害英雄烈士等人格利益的民事责任5.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十一)时效制度和期间1.时效制度概述2.诉讼时效制度3.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4.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断、中止和延长5.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后果6.期间与期日第二章物权(一)物权编概述1.物权概述2.物权法概述3.物权法的基本原则4.物权的行使与保护(二)物权变动1物权变动模式5.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6.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7.动产登记8.动产交付(三)所有权概述1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9.所有权的权能10所有权的取得11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四)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1.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述2.专有权3.共有权4.共同管理权5.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五)相邻关系1.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2.相邻关系的种类3.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六)共有1.共有概述2.按份共有3.共同共有4.因共有财产而产生的债权债务5.共有财产的分割(七)用益物权总论1用益物权概述2.准用益物权(八)土地承包经营权1.土地承包经营权概述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效力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5.土地经营权(九)建设用地使用权1建设用地使用权概述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4.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效力5.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6.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别规则(十)宅基地使用权1.宅基地使用权概述2.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3.宅基地使用权的效力(H)居住权1.居住权概述2.居住权的设立3.居住权的效力(十二)地役权1.地役权概述2.地役权的取得3.地役权的效力4.地役权的消灭(十三)担保物权总论1.担保物权概述2.担保合同3.担保物权的消灭(十四)抵押权1.抵押权概述2.抵押权的设立3.抵押权的效力4.抵押权的实现5.不动产抵押权的特别规则6.动产抵押权的特别规则7.浮动抵押权的特别规则8.最高额抵押权的特别规则(十五)质权1.质权概述2.动产质权3.权利质权(十六)留置权1.留置权概述2.留置权的成立3.留置权的效力4.留置权的实现(十七)担保物权之间及其与其他权利之间的冲突与协调1.竞存担保物权之间的优先顺位规则2.不动产抵押权与其他权利之间的优先顺位规则3.不动产上抵押权与利用权的冲突与协调4.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时的责任顺序与责任分担(十八)占有1.占有概述2.占有的分类3.占有的取得、变更与消灭4.占有的效力5.占有的保护第三章债权(一)债的一般原理1.债的概念及特征2.债的要素3.债的分类4.债的法律适用(二)合同与合同法导论1合同的概念与特征5.合同关系6.合同的分类7.合同法的概念、特征与调整对象(三)合同的订立1合同的成立和法律拘束力2.要约3.承诺4.特殊形式的要约与承诺5.强制缔约6.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7.缔约过失责任(四)合同的内容和形式1.合同的内容概述2.格式条款3.免责条款4.合同的形式(五)合同的履行1.合同的履行概述2.履行的具体规则3.涉他合同4.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六)合同的保全(七)合同的变更和转让1.合同的变更2.债的移转(八)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1债的消灭的一般原因3.合同解除(九)违约责任1.违约责任概述2.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十)典型合同1.买卖合同2.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3.赠与合同4.借款合同5.保证合同6.租赁合同7.融资租赁合同8.保理合同9.承揽合同10.建设工程合同11.运输合同12.技术合同13.保管合同14.仓储合同15.委托合同16.物业服务合同17.行纪合同18.中介合同19.合伙合同(十一)准合同1.无因管理2.不当得利第四章人格权(一)人格权概述1.人格和人格权的概念2.人格权与其他权利3.自然人死亡后人格权的保护(二)一般人格权1.一般人格权的概念与特征2.一般人格权中的价值内涵3.一般人格权的功能4.一般人格权的司法适用(三)具体人格权1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2.姓名权、名称权3.肖像权4.名誉权、荣誉权5.隐私权6.其他人格利益(四)人格权的保护1.人格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2.人格权的商业化利用及其保护3.侵害人格权的民事责任第五章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定与基本原理1侵权责任法基本问题2.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3.数人共同的侵权责任承担4.减轻与不承担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二)损害赔偿1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与损害赔偿概述5.人身损害赔偿6.精神损害赔偿7.财产损失赔偿(三)关于责任主体特殊规定1.监护人责任2.用人者责任概述3.互联网上的侵权责任4.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5.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四)过错侵权责任1.医疗损害责任2.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五)无过错责任1.产品责任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3.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4.饲养动物损害责任5.高度危险责任参考书目:1.《民法学》编写组:《民法学》(第一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19年。

民法学总论(全)

民法学总论(全)
杨甲被宣告死亡后,其遗产(六间房屋和1.2万元钱)均由胡乙及其孩 子继承。不久,胡乙携子及 1.2万元钱改嫁邻村,只将房屋留给杨甲的姐 姐。 胡乙改嫁不到半年,杨甲意外回归,原来,他遇洪水后大病一场且失 忆,随后的生意亏本,遂又恢复记忆。回家后见妻子改嫁,就要求复婚并 偿还外债,但其要求遭胡乙拒绝。
四、监护关系的终止
1、自然终止
2、协议终止 3、诉讼终止
案例
第四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
1、概念
宣告失踪:是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定程序宣告下落 不明满法定期限的自然人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
2、条件和程序
条件:下落不明满2年 程序: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民事诉讼程序宣告
3、法律后果
依法行使其民事权利,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案 例

2003年12月,甲建筑公司向乙水泥厂订购水泥1000吨,双方在合 同中约定:乙水泥厂自2004年1月1日起的一年内用火车分四批将水 泥发送至甲所在地,甲每次收货后即结算当期的货款和运费。2004 年春节一过,乙即发送水泥300吨,但进入3月后,市场水泥价格上 涨,乙则不再发货,而是将生产出来的水泥全部销往市场。甲去电催 促未果,为赶工期,遂从市场高价购买了410吨。10月过后,市场 水泥价格下降。乙于11月初给甲发去200吨,月底发送250吨,甲见 状,赶紧去电言明,自己已不再需要水泥,剩余的250吨不必再送,
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法律关系中以财产关系的发生居多 3、民事法律关系的保护主要为补偿性措施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1、财产法律关系与人身法律关系 2、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

民法法律适用讲稿(2篇)

民法法律适用讲稿(2篇)

第1篇一、引言尊敬的各位同仁,大家好!今天我为大家带来的主题是“民法法律适用”。

民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法律适用是司法实践中的核心环节,正确理解和适用民法,对于实现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关于民法法律适用的几点探讨。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在讨论民法法律适用之前,我们先回顾一下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1. 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地位平等,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2. 自愿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原则,不得强迫他人作出意思表示。

3. 公平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4. 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欺诈、胁迫、强迫对方作出意思表示。

5. 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公序良俗原则,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三、民法法律适用的基本要求1. 合法性:民法法律适用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2. 合理性:民法法律适用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兼顾各方利益,达到合理的结果。

3. 公正性:民法法律适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及时性:民法法律适用应当及时、高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四、民法法律适用的具体方法1. 文义解释:文义解释是民法法律适用的基本方法,即按照法律条文的字面意思进行解释。

2. 体系解释:体系解释是在解释法律条文时,应当考虑法律的整体结构和内在逻辑关系。

3. 目的解释:目的解释是根据法律制定的目的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

4. 历史解释:历史解释是根据法律制定的历史背景和立法过程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

5. 比较解释:比较解释是通过对国内外相关法律制度的比较,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

五、案例分析以下是一个关于合同纠纷的案例,用以说明民法法律适用的具体应用。

案例: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民法_第一编_第四章_民法的适用范围_百度文库.

民法_第一编_第四章_民法的适用范围_百度文库.

第四章民法的适用范围非重点搞清楚三个维度如何适用即可(时间、空间、人民法的效力,又称民法的适用范围。

是指民法发生效力的范围, 即民法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在什么时间发生效力。

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 指民法在哪些地方发生效力。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领域:我国旅领土、领空、领海,还包括根据国际法规定视为我国领域的我国驻外使领馆, 以及在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的船舶和飞行于我国领空以外的我国飞行器。

1、《民法总论》第 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领土。

特殊:1 澳门:参照葡萄牙民法典制订了澳门民法典。

2 香港:新界甚至适用大清民律草案, 每个男丁分一块宅基地。

——港英政府在新界这一租借地,上述规定是根据《大清民律草案》制定的。

3 台湾:《中华民国民法典》4 少数民族地区的变通执行(大的方针原则不能相违背 e.g. 青海的草原习惯法。

牧民流传下来的习惯传统。

部族间冲突造成死亡的,按照血亲复仇、同态复仇的做法进行报复。

e.g. 林芝地区墨脱县原始的做法。

同态复仇, 死亡后有一年的谈判时间。

e.g. 纳西族的走婚现象。

母系社会形态。

e.g. 一女嫁两男。

5 地方性法规:按照法律关系发生地的法规。

e.g. 交通事故赔偿数额有差别,按照发生地的法规执行。

地方性法规与全国性法规相冲突时适用全国性法规。

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 是指民法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 以及民事法律规范对其生效前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有无溯及力。

1. 生效的时间:1 颁布就生效;2 颁布后一段时间才生效。

(让社会学习法律, 让法官做好司法工作展开的准备。

e.g. 《民法通则》 1986.4.12颁布, 1987.7.1生效。

德国民法 1896颁布, 1900生效。

2. 关于追溯力:1 一般是没有追溯力的, 不然就丧失了行为自我评判能力, 限制了人们的行为自由。

我国民事法律规范, 贯彻法律无溯及既往的原则, 一般没有溯及力。

民法总论(1-9周)

民法总论(1-9周)
已出生。即,如果其出生时尚生存,则与已出生婴儿 一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如果其未能活着出生,则视 为胎儿自母体怀孕时起从未有过民事权利能力。 例:罗马法、瑞士民法典、中国台湾地区民法典 “胎儿以将来非死产者为限,关于其个人利益之保护, 视为既已出生。”(《台湾民法典》第7条) 仅赋予胎儿民事权利资格,不能使其承担民事义务。源自四、民法的特点
民法是权利法,而非义务法 民法的内容主要是私法,而非公法 民法是实体法,而非程序法 民法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民法强调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原则 民法与部门法的关系
七、民法的渊源

宪法 民事法律 国务院发布的民事法规、决议和命令 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 国务院各部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民事规范 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 法理
(一)“自然人”的法律语义 概念:生物学意义上的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 主体资格的人。 外延:包括本国公民、外国公民、无国籍人 辨析:自然人 VS 人、公民、人民、国民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法律赋予自然人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 事义务的资格。 辨析:民事权利能力 VS 民事权利 (1)资格;(2)义务;(3)法律赋予,是否可取 决于主体意志;(4)与人身可否分割,可否放弃 或转让 特征:普遍性和平等性;不可转让性 思考:自然人是否有权“卖身为奴”?

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事件:与当事人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 观现象。
• 例:人的死亡引起继承;物的自然灭失引起所有权关系灭失。
行为:当事人有意识的活动。分为表示行为和非表示行 为。表示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和准民事法律行为;非 表示行为是指事实行为,如从事智力创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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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法优先于旧法原则
新法优先于旧法的原则,即同一事项已有 新法公布施行时,旧法当然废止。 新法优先于旧法原则适用于两种情况: 一是如果新法颁布后,旧法已经被废止,则 自然应当适用新法; 二是新法颁布以后,旧法没有被废止,则旧 法继续有效。如果两部法律所涉及的内容 相同或相似,则应当适用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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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原则

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原则,是指在效力较
高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与效力较低的规范性 法律文件相冲突的情况下,应当适用效力 较高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该原则主要适用于位阶具有高低之分的规 范。上位法和下位法的界定,主要是从三 个方面来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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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民法的适用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 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解释 民法案例分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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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
一、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三、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所谓域内效力,就是指一国的法律效力可 以及于该国管辖的全部领域,而在该国管 辖领域以外无效。

域外效力,就是指法律在其制定国管辖领
域以外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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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就是民事法律规范对于 哪些人具有法律效力。 一国法律的对人效力,存在两种不同的理论: 一是属人主义,不论其处于国内或国外,只要该 人具有本国国籍,属本国国民即适用本国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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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规在何时、
何地、对何人发生法律效力。 民法的适用范围,也是民用民事法律规范的重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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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 在时间上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具体来说包括两个 方面:民法的生效和民法的失效。 民事法律规范开始生效的时间通常有以下两种 情况:一是自民事法律颁布之日起生效,二是民 事法律通过并颁布以后经过一段时间再开始生效。 如果立法对法律规范效力的停止时期不加规定, 应认为法律一直有效,直至法律明文废止或修改 时才停止生效。也有少数法律规范在公布之时即 规定了停止生效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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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事法律规范对其实施前发生的民事关系有无溯 及既往的效力,是民法在时间上效力的一个重要 问题。 法律是否溯及既往,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实施后, 对它生效之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 适用,即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即不具有溯 及力。 一般的原则是新法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当然,法律不溯及既往不是绝对的,在某些情况 下,民事法规也可以作出有溯及力的规定,但需 以有明文规定为限。
二是属地主义,即是以领土主权为原则,以地域 为标准,确定法律对人的拘束力。凡是居住在本 国领土之内的人,无论其国籍属于本国还是外国, 均受本国法律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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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
一、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原则 二、新法优先于旧法原则 三、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原则 四、法律文本优先于法律解释规则 五、强行法优于任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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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强行法优于任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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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原则

在具有相同等级效力的法律之间,特别法 应当优先于普通法而适用。 如果特别法为前法、普通法为后法,仍以 特别法优先。例外情况下,即如果在新普 通法中明文规定修改或废止特别法时,则 新普通法优于特别法。不过,特别法与特 别法之间并没有何者优先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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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原则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在我国的具体表现形式是: 第一,宪法具有最高的效力。

第二,法律的效力低于宪法但高于其他任 何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第三,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 规章。
第四,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政府制 定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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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适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法的适用是指运用法律规范调整社 会关系。它包括法的遵守和司法适用。 而狭义的法的适用,就是司法适用,即法 院和仲裁机构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行 使司法权、运用法律处理具体案件的专门 活动。 由于民法法源的多元化,民法的适用应当 遵循一定的原则,以便准确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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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原则

在法理上,根据法律的适用范围有无限制,可以 将法律分为普通法和特别法。

所谓民事普通法,是指适用于全国领域、规定 一般事项,并且无适用的时间限制的民事法律。

民事特别法是指适用于特定区域、规定特定的
事项,或在适用时间上有限制的民事法律。普通 法和特别法只有在同一法律部门内部,并且法律 规定的事项为同类的情况下才能作出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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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文本优先于法律解释规则

法律文本是法律的书面条文的表现形式,
而法律解释是对法律条文的含义所作的解 释,这种解释包括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

一般来说,法律解释与法律文本的含义是 不冲突的,在特殊情况下,两者发生冲突, 仍然应当以法律文本为准。
民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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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 规范在地域上所具有的效力。任何国家都 是根据主权、领土完整和法制统一的原则, 来确定各种法律、法规的空间效力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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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关于空间效力一般可以分为域内效力和域外 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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