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鼠仓”案例
罪恶之源——2010年5大基金老鼠仓

罪恶之源——2010年5大基金老鼠仓作者:奥丁来源:《大众理财顾问》2011年第03期对于全球股市来说,2010年虽然经历了许多动荡,但整体维持上涨, MSCI世界指数上涨9.55%。
有人说是中国经济拯救了世界,然而从中国国内来看,A股却大幅下跌,上证综指累计下跌14.31%。
根据相关媒体调查,有7成投资者亏损。
除了再融资、紧缩政策等“天灾”外,也有人祸因素,屡屡曝光的老鼠仓就是重要的原因之一。
其牺牲了基金持有人的利益而获取了个人的利益,损大家为小家,严重侵害了基民的利益,影响恶劣。
所幸的是,证监会在2010年也明显加大了监管力度,全方位出击,深度挖掘,挖出了很多只“硕鼠”。
李莉、唐建(上投摩根)——老鼠仓第一案旧案后有黑幕主角资料:李莉,证监会职员。
唐建,2006年9月14日起担任上投摩根成长先锋基金基金经理。
事件回放:唐建案是中国老鼠仓的第一案。
2006年证监会发现,原上投摩根基金经理唐建,自担任基金经理助理起便以其父亲和第三人账户,先于基金建仓前便买入新疆众和的股票,其父的账户买入近6万股,获利近29万元,另一账户买入20多万股,获利120多万元,总共获利逾150万元。
证监会决定,取消唐建的基金从业资格、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罚款,终身市场禁入。
虽然这是2007年的事件,但由于它是基金业的老鼠仓第一案,目前依然有很大影响,李莉门事件又揭开了其背后的内幕。
2010年,央视报道证监会工作人员李莉涉嫌股市内幕交易,当时主要涉嫌的股票是三一重工。
就在事件逐步平淡下来时,李莉的前夫再次向媒体曝光,李莉之前曾经大批购买上投摩根基金,获利丰厚。
而之前涉案的三一重工,恰恰是2006年上投3只基金(双息平衡、中国优势和成长先锋)的重仓股。
据调查,2006年12月,有国内某知名基金管理公司高管和证监会基金管理部和法律部多名干部去欧洲“公务考核”,李莉也在其中。
8天行程中只有1天半的公务活动,其他均为观光游览,为此基金公司支付了约26万元的旅游费用。
“基金老鼠仓”案件的后果和影响

“基金老鼠仓”案件的后果和影响(本小组成员:卢潇烨、龚晨晨、康倩、张颖、郭珍宇)波澜壮阔的牛市行情让投资者们切实体会到了“粮食丰收"的喜悦,然而喜悦的背后是“鼠患”横行。
在此,我们小组将详细地讨论几个具有代表性“基金老鼠仓"案例的后果和对以后基金业发展的影响。
1案例详情上投摩根基金经理唐建“老鼠仓”行为于2007年被中国证监会查实,唐建成为中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被查处的第一人.2006年9月14日,唐建成为新募集成立的上投摩根成长先锋基金的基金经理,当时基金发行规模为54亿元,至2006年底净值突破百亿。
根据晨星(深圳)基金数据中心对106只股票型基金的回报率排名,上投摩根成长先锋排第45位。
截至5月15日,成长先锋的单位净值为1.9867元.而事实上,唐建自担任基金经理助理起,便以其父亲和第三人账户先于基金建仓前便买入,总共获利逾150万元。
事实上,唐建案恰与中国证监会基金部发出的《关于切实加强基金投资风险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呼应。
《通知》表示,中国证监会将加大监管力度,监控各公司的行为,对存在问题的公司坚决查处,决不姑息,并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措施,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他人进行股票投资或提供股票投资信息、建议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市场禁入等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证监会拿唐建开出首刀,既是切实加强监管的一个必然,也是对市场中潜流暗涌的“老鼠仓”行为的厉声警告。
这声警告,非常及时而必要。
然而巨大的利益诱惑,并没有阻止此类事情的再次发生。
2008年,王黎敏通过网上交易方式,直接操作其父王法林在华泰证券常州和平南路营业部开立的“王法林”账户买卖“太钢不锈”和“柳钢股份”股票。
证监会认定王黎敏为市场禁入者,7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罚款50万元。
2009年,基金经理韩刚被判有期徒刑一年,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31万元。
金融法“老鼠仓”现象

从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出,虽然证券监管部 门命令制止基金公司的“老鼠仓行为”,但仍 有少数基金公司知法犯法、顶风作案。建“老 鼠仓”违背了职业经理人的诚信原则,是严重 的职业操守问题,情节上已涉嫌犯罪。
Def:
什么是“老鼠仓”现象?
老鼠仓是指庄家在用公有资金在 拉升股价之前,先用自己个人(机构 负责人,操盘手及其亲属,关系户) 的资金在低位建仓,待用公有资金拉 升到高位后个人仓位率先卖出获利。 当然,最后亏损是公家资金。基金中 “老鼠仓”交易是一种严重的背信行 为。
触犯刑法第180条第四款: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2013-5-4
涂强自担任基金经理起至其违法行为被发现期间,利 用任职优势,通过网络下单的方式,操纵其亲属赵某、 王某开立的两个证券账户从事股票交易,先于或同步 于自己管理的基金买入、卖出相同个股,涉及浦发银 行等23只股票,为赵某、王某账户非法获利三十万余 元。涂强提供了赵某、王某账户的部分交易资金,是 两个账户股票交易获利的受益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8条有关基金 从业人员丌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证券交易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投资基金法》第 97条所述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证券法》第43条 有关禁止特定人员直接或者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 票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199条所述违法行为。
2013-5-4
“老鼠仓”现象产生的原因
产生此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总的 来说,老鼠仓生的原因有一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人的性格有贪念,目前中国的法 治还不是很健全,可操作性不强,导致查处 内幕交易较难,部分基金经理抵挡不住暴利 的诱惑从而从事老鼠仓交易。 第二、监管层本身由于制度、管理权限等 方面的限制,对于一些问题也存在监管不力 的情况;
上投摩根老鼠仓案例分析

截至2006年4月6日全部卖出前,“唐金龙”证券账户 累计买入“新疆众和”股票60903股,金额76.49万元;全 部卖出所得金额105.45万元,获利28.96万元。此外, 2006年4月至5月,唐建还利用“李成军”证券账户连续买 卖“新疆众和”,为自己及他人非法获利123.76万元。
2007年5月15日,公司免去唐建担任成长先锋基金经 理及其他一切职务,并予以辞退。
案情始末——调查结果(操作手段)
唐建时任担任上投摩根成长先锋基金基金经理,使用 自己控制的1.“唐金龙”证券账户,以2.其父亲及3.第三 人的名义,先于基金建仓前买入新疆众和(600888)的股票, 并在其后连续买卖该股票。
存在于这些大大小小的庄股当中。券商是庄股中的主力队员,
利用自身具有融资的天然优势,从社会各方面融入大量资金坐
庄拉升股票。坐庄本来是为了赚钱盈利的,但券商坐庄很少有
真正赚钱的,原因就在于券商把股票拉升后,大量底部埋仓的
老鼠仓蜂拥出货,券商又在高位接盘。这样的结果就是券商亏
损累累,老鼠仓赚个钵满盆满。这便是当今券商被掏空的主要
2007年2月8日,唐建在上投摩根的投资权限受到限制。但公 司并未马上撤消他的基金经理职务,而是增加原公司研究总监 赵梓峰为基金经理,经上海证监局批复,于2007年3月20日对 外公告。
案情始末——证监会调查和媒体曝光
2007年4月15日,一家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发 表《监管层重拳出击老鼠仓,多家基金公司被调查》,称 “上海某基金公司的基金经理因涉嫌‘老鼠仓’而遭到监 管层的调查”,“据传,该基金经理因个人生活问题引发 家庭纠纷,最终导致其身边人‘大义灭亲’,向公司举 报”,并暗示“该公司在业界有相当地位,口碑颇好,此 事在业内引起相当大的震动”等,直接暗示主角之一是上 投摩根。
老鼠仓概述

基金老鼠仓一、法律法规1、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七)》,其中明确规定,国家将严惩金融从业人员“老鼠仓”行为,最高可处十年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七)》规定,刑法第180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款规定对该行为的处罚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八条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担任基金托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职务,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第九十七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从业人员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基金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老鼠仓”案例

韩刚获刑一年成基金业老鼠仓领刑第一人2011年05月23日02:42 来源:上海证券报日前,深圳证监局向辖区内各基金管理公司下发《关于汲取教训,加强守法诚信教育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基金管理公司应加强内控管理,完善自我约束机制,形成良好的合规文化,从源头上防控“老鼠仓”等违法违规行为。
近期,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基金经理韩刚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作出公开判决,判处韩刚有期徒刑一年,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31万元。
该案成为我国第一起基金从业人员因利用未公开信息违规交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首例案件的警示和教育意义不容忽视“韩刚适用的是刑法第180条第四款: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挺指出,该条款规定: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该案件作为首例基金经理违反规定从事相关交易活动获刑案件,其警示和教育意义不容忽视。
”胡挺表示。
韩刚虽然是第一例因利用未公开信息获刑的基金经理,但并不是第一位从事此类违法交易的基金经理。
此前,证监会曾查处了基金经理王黎敏、基金经理助理唐建利用职务便利和未公开的基金投资信息,通过其所控制的证券账户为私人利益买卖相同股票获利的行为,认定王黎敏、唐建为市场禁入者,给予取消基金从业资格,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处罚。
道德风险难控是形成“老鼠仓”主因基金行业“老鼠仓”的不断出现,主要在于基金行业的道德风险较难控制。
一般而言,影响基金资产安全的有两类风险:一是市场风险,二是道德风险。
市场风险主要来自基金经理的专业素质、投资理念、市场经验,此类风险会随着资本市场进一步发展逐步解决。
而道德风险起于基金经理的道德修养,因道德修养不够而从事违规交易的行为,无疑将基金经理引向了违法境地。
老鼠仓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老鼠仓,又称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者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我国法律对老鼠仓行为持严厉打击态度,旨在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关于老鼠仓的相关法律规定。
二、老鼠仓的定义及特点1. 定义老鼠仓是指证券交易者利用内幕信息,通过自己或他人的账户,在证券交易中进行与内幕信息相反的操作,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2. 特点(1)利用内幕信息:老鼠仓行为的发生依赖于内幕信息的获取,内幕信息具有高度的秘密性、重要性和价值性。
(2)与内幕信息相反的操作:老鼠仓行为者通常会在内幕信息公布前进行反向操作,即在内幕信息公布后,通过买入或卖出证券,获取不正当利益。
(3)涉及账户分离:老鼠仓行为者通常会将内幕信息用于个人账户或他人账户,以达到避税、避风头等目的。
三、我国关于老鼠仓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第一百二十三条:证券交易者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获取不正当利益。
(2)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以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一百八十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第一百八十一条: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或者证券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证券从业合规案例

证券从业合规案例案例一:老鼠仓事件。
有个证券经理叫老王。
老王呢,在管理客户资金进行股票投资的同时,自己偷偷搞小动作。
他利用自己提前知道的客户投资计划,比如客户要大量买入某只股票,他就赶紧用自己老婆的账户悄悄先买入这只股票。
等到客户的买入操作让股票价格上升的时候,他再把老婆账户里的股票卖掉获利。
这就像在粮仓里养了老鼠,偷偷把本应属于客户利益的那部分粮食(股票收益)据为己有。
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证券行业的合规要求,损害了客户的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的公平性。
老王被监管部门发现,受到了严厉的处罚,不仅被罚款,还被行业禁入,声誉也彻底毁了。
案例二:内幕交易的小李。
小李在一家证券相关的公司上班,偶然间听到公司高层在讨论一个大消息,就是某家上市公司即将被一家巨头企业收购。
这可是超级机密的内幕消息啊。
小李那叫一个贪心,他觉得这是个发大财的好机会。
于是,他背着公司,用自己所有的积蓄,还找朋友借了不少钱,买入了那家即将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大量股票。
可是呢,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监管部门有一套严格的监控系统。
他们发现小李这种异常的交易行为,经过调查,就发现了小李利用内幕消息交易的真相。
小李最后不仅没赚到钱,还欠了一屁股债,而且还面临着法律的制裁。
这就告诉我们,在证券行业,内幕消息就像个诱人的陷阱,一旦碰了,就会掉进合规的大坑里。
案例三:未如实披露信息的证券公司。
有家证券公司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来购买某个企业发行的债券,在宣传材料里把这个企业的财务状况描绘得超级好,就像一朵盛开的鲜花一样完美无瑕。
但实际上呢,这个企业的财务状况有很多隐藏的风险,比如说有高额的债务即将到期,而且盈利模式也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证券公司为了自己的利益,没有如实披露这些重要信息。
很多投资者就被忽悠了,纷纷购买了这个债券。
后来,这个企业的财务问题爆发,债券价值暴跌,投资者损失惨重。
监管部门介入后,发现证券公司未履行如实披露信息的合规义务,对这家证券公司进行了严肃的处罚,要求他们赔偿投资者的损失,还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警告和罚款,让他们知道在证券行业里,信息披露必须像镜子一样真实透明,一点都不能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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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刚获刑一年成基金业老鼠仓领刑第一人2011年05月23日 02:42 来源:上海证券报日前,深圳证监局向辖区内各基金管理公司下发《关于汲取教训,加强守法诚信教育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基金管理公司应加强内控管理,完善自我约束机制,形成良好的合规文化,从源头上防控‚老鼠仓‛等违法违规行为。
近期,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基金经理韩刚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作出公开判决,判处韩刚有期徒刑一年,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31万元。
该案成为我国第一起基金从业人员因利用未公开信息违规交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首例案件的警示和教育意义不容忽视‚韩刚适用的是刑法第180条第四款: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挺指出,该条款规定: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该案件作为首例基金经理违反规定从事相关交易活动获刑案件,其警示和教育意义不容忽视。
‛胡挺表示。
韩刚虽然是第一例因利用未公开信息获刑的基金经理,但并不是第一位从事此类违法交易的基金经理。
此前,证监会曾查处了基金经理王黎敏、基金经理助理唐建利用职务便利和未公开的基金投资信息,通过其所控制的证券账户为私人利益买卖相同股票获利的行为,认定王黎敏、唐建为市场禁入者,给予取消基金从业资格,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处罚。
道德风险难控是形成‚老鼠仓‛主因基金行业‚老鼠仓‛的不断出现,主要在于基金行业的道德风险较难控制。
一般而言,影响基金资产安全的有两类风险:一是市场风险,二是道德风险。
市场风险主要来自基金经理的专业素质、投资理念、市场经验,此类风险会随着资本市场进一步发展逐步解决。
而道德风险起于基金经理的道德修养,因道德修养不够而从事违规交易的行为,无疑将基金经理引向了违法境地。
对于此类风险,基金持有人最为深恶痛绝,亦最可能动摇行业信赖基础,同时也难以控制。
事实上,监管部门早已对此类现象给予了足够重视。
早在2009年7月,深圳证监局曾下发《关于告诫证券、期货、基金从业人员进一步增强守法观念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为警示从业人员,《通知》列举了中国证监会查处的一系列违法违规案件,要求各证券、基金、期货公司及其全体从业人员要提高职业道德修养,加强自我约束,以已被查处的案例为戒,深刻认识从业人员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和严重后果,坚决防止利益输送行为和背信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行业形象。
同年8月,深圳证监局在辖区开展了针对基金从业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违规交易行为的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韩刚、涂强、刘海等三名基金经理涉嫌违法行为,并进行了立案稽查。
2010年7月,中国证监会对涂强、刘海作出了取消基金从业资格、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还采取了市场禁入措施,而韩刚则因情节严重被移送公安机关,最终获刑。
惩教结合综合治理鉴于以上三名基金经理已依法受到严惩,深圳证监局再次告诫全体基金从业人员,应引以为戒,严防危害基金财产安全的道德风险,落实尚福林关于‚三条底线‛的指示精神。
近几年,监管部门在打击从业人员‚老鼠仓‛方面采取了‚惩教结合、综合治理‛的思路。
‚惩教结合‛,一方面通过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使违法者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教育广大从业人员引以为戒,汲取教训,诚信守法,勤勉尽责,切勿重蹈覆辙。
‚综合治理‛,体现在不仅多次下发通知,劝导从业人员提高认识,诚信为本;而且从源头入手,要求各基金公司切实负起内控管理职责,组织学习、建章立制,以从源头上减少从业人员违法行为的可能性,维护行业的良好声誉和公信力,打造一支守法、专业、勤勉的从业队伍,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更多的价值。
首例"老鼠仓"入刑案敲响警钟韩刚顶风犯案受严惩2011-5-23江沂中国证券报中国第一起基金从业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违规交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已经审定。
近期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公开判决,38岁的基金经理韩刚被判有期徒刑一年,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31万元。
2009年8月,深圳证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了基金经理韩刚、涂强、刘海涉嫌违法行为并进行立案稽查。
后两者在韩刚案审结前已被处以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韩刚则因情节严重被中国证监会移送公安机关侦办,成为首例基金经理‚老鼠仓‛入刑案。
本月中旬,深圳证监局发布《关于汲取教训,加强守法诚信教育的通知》,要求辖区基金从业人员以违规违法者惨痛代价为戒,珍惜从业生涯,诚信守法,以免重蹈覆辙;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加强内控管理,完善自我约束机制,形成良好的合规文化,从源头上防控‚老鼠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顶风犯案受严惩2009年8月,深圳证监局在下发《关于告诫证券、期货、基金从业人员进一步增强守法观念的通知》一个月后,针对基金从业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违规交易行为进行了一次现场检查,韩刚、涂强、刘海三名基金经理被立案稽查。
此举在基金业引起震动,市场亦对此次监管部门重手整治‚老鼠仓‛予以高度关注。
2010年7月,中国证监会对涂强、刘海作出取消基金从业资格、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还采取了市场禁入措施,而韩刚因情节严重最终获刑。
在2009年2月28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首次规定,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依照内幕交易犯罪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法律界人士认为,违法交易发生时间是否在2009年2月28日之后是决定处罚的一个关键因素。
在2009年2月28日后,韩刚仍存在多次违规交易行为,获利较大,无论从时间、金额还是情节严重度上都应严惩。
越线即丧失职业生命韩刚在案发前担任基金经理的时间并不很长,因利用未公开信息违规交易而获刑,职业生涯就此告终。
事实上,当前中国基金经理整体上年龄不大,从业经历不长。
深圳证监局局长张云东认为,这一群体因市场经验不足而给基金持有人带来市场风险可以理解,但若因自身道德问题损害持有人利益,破坏市场秩序、市场文化,那就绝不能原谅。
近年来,中国证监会一直高度重视打击不法交易、利益输送等行为。
2008年上半年,证监会查处了王黎敏、唐建利用职务便利和未公开的基金投资信息,通过其所控制的证券账户为私人利益买卖相同股票获利的行为。
2009年对基金经理张野‚老鼠仓‛行为及时进行了查处。
深圳证监局在《关于汲取教训,加强守法诚信教育的通知》中强调,将一如既往地落实尚福林主席关于‚三条底线‛的指示精神,对‚老鼠仓‛、非公平交易、利益输送等违规行为绝不姑息。
深圳证监局要求,辖区基金公司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法制教育和合规培训,全体从业人员应签署合规承诺书;各家公司要建立长效机制,切实防控可能触犯‚三条底线‛、内幕交易的行为,加强利益冲突的行为管理。
监管将更趋严厉分析人士表示,从海外资本市场情况看,资产管理机构从业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买卖股票牟利是个顽疾,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通过严格的制度设计、持续的监管以及基金公司严密的内控制度尽力规避其道德风险。
海外成熟市场经过多年发展,已经逐步建立起对内幕交易监控、侦查、定罪等一套打击体系。
分析人士认为,随着《刑法修正案(七)》的颁布,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牟利的刑罚更趋严厉。
有律师认为,韩刚不会是最后一个受到惩处的,以后对此类案件的司法打击力度将日益增强,‚违法所得超过15万元可能都要移送‛。
同时,证券监管部门将对‚老鼠仓‛行为持之以恒地从严监管。
对于首例‚老鼠仓‛获刑案件,广大从业人员更应闻者足戒,珍惜职业生命,真正从源头上避免悲剧的发生。
基金经理“老鼠仓”刑事第一案宣判2011年05月23日01:55来源:证券时报作者:杨磊证券时报记者杨磊近期,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韩刚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作出公开判决,判处韩刚有期徒刑一年,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31万元。
该案成为我国第一起基金从业人员因利用未公开信息违规交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证券时报记者获悉,深圳证监局近日已向辖区基金公司发出通知,要求汲取教训,加强基金业守法诚信教育,完善自我约束机制,从源头上防控‚老鼠仓‛等违法违规行为。
一是提高认识。
各基金公司要进一步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法制教育和合规培训,深刻领会《基金法》所规定的基金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的立法精神。
二是组织学习。
各基金公司近期应组织全体从业人员认真学习《证券法》、《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讲教训,谈认识,并形成相关学习记录。
三是建章立制。
各基金公司要建立长效机制,切实防控任何可能触犯‚三条底线‛、内幕交易的行为,加强利益冲突行为管理。
深圳证监局曾于2009年7月发布《关于告诫证券、期货、基金从业人员进一步增强守法观念的通知》,并在8月对辖区基金公司开展了针对基金从业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违规交易行为的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韩刚、涂强、刘海等3名基金经理涉嫌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稽查。
2010年7月,中国证监会对涂强、刘海作出了取消基金从业资格、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还采取市场禁入措施;鉴于韩刚案情节严重、涉嫌犯罪,中国证监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侦办。
据悉,为严防基金从业道德风险,落实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关于‚三条底线‛的指示精神,深圳证监局将对基金业‚老鼠仓‛、非公平交易、利益输送等违规行为持续加强监管。
证监会严惩融通基金张野“老鼠仓”行为朱宝琛,侯捷宁证券日报日前,中国证监会已依法调查、审理完毕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通基金)原基金经理张野违法违规一案。
证监会决定,取消张野的基金从业资格,没收其违法所得2294791.90元,并处4000000元罚款,同时对其实施终身市场禁入。
目前,行政处罚决定、市场禁入决定已作出,正在按程序办理送达手续。
而对其原先所在的融通基金,则责令进行为期六个月的整改,整改期间,对其新业务进行了限制。
据悉,中国证监会于2009年4月对张野立案调查。
调查发现,2007年起至2009年2月,张野在担任融通基金的基金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获取融通基金的基金投资与研究信息,并操作他人控制的‚周蔷‛账户,采取先于融通基金旗下的有关基金买入或卖出同一股票的交易方式为他人牟取利益,其个人从中获取好处。
此外,2006年12月至2007年7月期间,张野还通过网络下单方式,操作其配偶的同名账户交易了广宇发展等多支股票,获取不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