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基金老鼠仓的民事法律规制魏光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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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山东政法学院法学专业《民法学》期末试卷B(有答案)

2022年山东政法学院法学专业《民法学》期末试卷B(有答案)

2022年山东政法学院法学专业《民法学》期末试卷B(有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王先生驾车前往某酒店就餐,将轿车停在酒店停车场内。

饭后驾车离去时,停车场工作人员称:“已经给你洗了车,请付洗车费5元。

”王先生表示“我并未让你们帮我洗车”,双方发生争执。

本案应如何处理?()A.基于不当得利,王先生须返还5元B.基于无因管理,王先生须支付5元C.基于合同关系,王先生须支付5元D.无法律依据,王先生无须支付5元2、甲向乙借款20万元做生意,由丙提供价值15万元的房屋抵押,并订立了抵押合同。

甲因办理登记手续费过高,经乙同意未办理登记手续。

甲又以自己的一辆价值6万元的“夏利”车质押给乙,双方订立了质押合同,乙认为将车放在自家附近不安全,决定仍放在甲处。

一年后,甲因亏损无力还债,乙诉至法院要求行使抵押权、质权。

本案中抵押和质押的效力如何?()A.抵押、质押均有效B.抵押、质押均无效C.抵押有效、质押无效D.质押有效、抵押无效3、德凯公司拟为新三板上市造势,在无真实交易意图的情况下,短期内以业务合作为由邀请多家公司来其主要办公地点洽谈。

其中,真诚公司安排授权代表往返十余次,每次都准备了详尽可操作的合作方案,德凯公司佯装感兴趣并屡次表达将签署合同的意愿,但均在最后一刻推脱拒签。

期间,德凯公司还将知悉的真诚公司的部分商业秘密不当泄露。

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未缔结合同,则德凯公司就磋商事宜无需承担贵任B.虽未缔结合同,但德凯公司构成恶意磋商,应赔偿损失C.未缔结合同,则商业秘密属于真诚公司自愿披露,不应禁止外泄D.德凯公司也付出了大量的工作成本,如被对方主张赔偿,则据此可主张抵销4、田某突发重病神志不清,田父将其送至医院,医院使用进口医疗器械实施手术,手术失败,田某死亡。

田父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一系列违规操作,应对田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医疗损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由患方承担举证责任B.医院实施该手术,无法取得田某的同意,可自主决定C.如因医疗器械缺陷致损,患方只能向生产者主张赔偿D.医院有权拒绝提供相关病历,且不会因此承担不利后果5、甲委托乙销售一批首饰并交付,乙经甲同意转委托给丙。

2022年绍兴文理学院法学专业《民法学》期末试卷B(有答案)

2022年绍兴文理学院法学专业《民法学》期末试卷B(有答案)

2022年绍兴文理学院法学专业《民法学》期末试卷B(有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某图书馆复印室复印图书、报刊资料,由私人自费订购,该行为属于()。

A.为个人学习、研究、使用他人已发表的著作B.提供科研成果,为教学、科研服务C.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传播其作品D.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2、刘某提前两周以600元订购了海鸥航空公司全价1000元的六折机票,后因临时改变行程,刘某于航班起飞前一小时前往售票处办理退票手续,海鸥航空公司规定起飞前两小时内退票按机票价格收取30%手续费。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退票手续费的规定是无效格式条款B.刘某应当支付300元的退票手续费C.刘某应当支付180元的退票手续费D.航空公司只能收取退票的成本费而不能收取手续费3、辽东公司欠辽西公司货款200万元,辽西公司与辽中公司签订了一份价款为150万元的电脑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辽中公司指示辽西公司将该合同项下的电脑交付给辽东公司。

因辽东公司届期未清偿所欠货款,故辽西公司将该批电脑扣留。

关于辽西公司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属于行使抵押权B.属于行使动产质权C.属于行使留置权D.属于自助行为4、甲、乙双方连续几年订有买卖“交流电机”的合同。

有一次签订合同时,在“标的物”一栏只写了“电机”两字。

当时正值交流电机热销,而甲方供不应求,故甲方就以直流电机交货。

就民法的基本原则而言,甲方违反了()。

A.自愿原则B.诚实信用原则C.禁止权利滥用原则D.公序良俗原则5、甲公司经常派业务员乙与丙公司订立合同。

乙调离后,又持盖有甲公司公章的合同书与尚不知其已调离的丙公司订立一份合同,并按照通常做法提走货款,后逃匿。

对此甲公司并不知情。

丙公司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甲公司认为该合同与己无关,予以拒绝。

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A.甲公司不承担责任B.甲公司应与丙公司分担损失C.甲公司应负主要责任D.甲公司应当承担签约后果6、2001年4月1日,范某从曹某处借款2万元,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

民法学选择试题库与答案

民法学选择试题库与答案

民法学选择试题库与答案一、单选题(共50题,每题1分,共50分)1、抗辩权是当事人享有的对抗对方当事人何种权利的权利?( )A、相对权B、形成权C、请求权D、支配权正确答案:C2、甲17岁,以个人积蓄1000元在慈善拍卖会拍得明星乙表演用过的道具,市价约100元。

事后,甲觉得道具价值与其价格很不相称,颇为后悔。

关于这一买卖,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买卖存在重大误解,甲有权要求撤销B、买卖有效C、买卖无效,甲为限制行为能力人D、买卖显失公平,甲有权要求撤销正确答案:B3、1188/1189甲为了给其3岁的儿子断奶,将儿子乙送到其弟家委托其弟看管几天,甲临走的时候说:“孩子交给你了,你给我看好,出了事你可得负责。

”其弟答应。

某日,乙在玩耍时将沙子撒进了邻居小孩的眼睛,造成损失1万多元,这一损失应当由谁承担?( )A、应当由甲和甲的弟弟共同承担B、应当由甲的弟弟承担C、应当由甲承担,如果甲无力承担,则由其弟承担D、应当由其弟承担,如果其弟无力承担,则由甲承担正确答案:A4、能够代理的行为有( )。

A、表见行为B、占有行为C、民事法律行为D、事实行为正确答案:C5、齐某扮成建筑工人模样,在工地旁摆放一尊廉价购得的旧蟾蜍石雕,冒充新挖出文物等待买主。

甲曾以5000元从齐某处买过一尊同款石雕,发现被骗后正在和齐某交涉时,乙过来询问。

甲有意让乙也上当,以便要回被骗款项,未等齐某开口便对乙说:""我之前从他这买了一个貔貅,转手就赚了,这个你不要我就要了。

”乙信以为真,以5000元买下石雕。

关于所涉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乙可向甲主张撤销其购买行为B、乙可向齐某主张撤销其购买行为C、甲不得向齐某主张撤销其购买行为D、乙的撤销权自购买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内不行使则消灭正确答案:B6、1209甲将自己的汽车借给乙使用。

某日,乙酒后驾驶该车撞伤丙,丙的损害应由( )。

新基金法:谁的盛宴

新基金法:谁的盛宴

董事会078现在开禁基金从业人员炒股,在现有法治环境下,“老鼠仓”行为或更难认定和控制。

现行《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等证券从业人员不得买卖股票,如果基金业人员都可以炒股,那证券业其他从业人员是否也可以炒股,《证券法》是否也得修改?新基金法:谁的盛宴集大会的权利,这与《公司法》有关规定神似。

整体上看,契约型基金治理制度完全可以借鉴公司治理制度的一些精髓。

然而,新《基金法》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立法仍存有遗憾。

目前契约型基金不具有法人资格,由谁代表“基民”利益去实施法律行为呢?按照新《基金法》规定,由公募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这已经不合时宜,既然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了“日常机构”,且比基金管理人更能代表“基民”利益,为什么不由“日常机构”经授权后代行有关法律行为?基金权益性投资时所衍生的参与上市公司治理中的投票权,就可由“日常机构”来履行,以避免利益冲突。

尽管去年2月27日发布的《基金管理公司代表基金对外行使投票表决权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对基金管理公司行使投票表决权进行了规范和完善,但无论怎么防范利益输送行为,基金管理人毕竟有自己的利益,很难与“基民”一致。

此外,随着制度安排的完善,完全可以赋予契约型基金法人地位,甚至可以明确其法定代表人,例如可由“日常机构”负责人担任。

另一个立法遗憾,是新《基金法》对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门槛设定过高。

第八十七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参会基金份额低于前款规定比例的,可重新召集,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由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证券投资基金法》2012年修订版正式出台,其中虽有些改革亮点,但因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下设日常机构的权益未予明确,放行基金从业人员炒股留下利益输送隐患,未对公司型基金的发展给予更多支持等,留下了诸多遗憾。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喜与忧新《基金法》的最大亮点,莫过于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行使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基金托管人的托管活动,提请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职责。

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在证券民事诉讼中的缺位及其规制——以投资者权益保护为视角

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在证券民事诉讼中的缺位及其规制——以投资者权益保护为视角

1 0 0 0 0名 投 资者 作 了 证 券 民事 赔 偿 案 的 原 告 , 中 , 约 有 其 大
100名 投 资 者 通 过 和解 或判 决 的方 式 获 得 了全 部 或 部 分 赔 0 款 , 余 大 多 数 尚 未结 案或 执 行 到 位I 其 ” 。这表 明证 券 民事 诉 讼 已经 越 来 越 受 到 投 资 者 的 青 睐 , 为 其 维 护 自身 权 益 的 重 要 成 武 器 。但 在 众 多 参 与 证 券 民 事 诉 讼 的 投 资 者 中 , 鲜 见 证 券 却
投 资 者 权 益 保 护 的 视 角 , 析 基 金 管 理 人 缺 位 证 券 民 事 诉 讼 分 的原 因及 其 危 害 , 尝 试 提 出 具 体 可 行 的 对 策 建 议 , 期 对 并 以
我 国 的投 资者 权 益 保 护 有 所 裨益 。
一缺位及其原 因
走 过 了十 年 的 历 程 。 在 此 期 间 , 着 我 国证 券 民 事 诉 讼 制 度 随
的建 立 和 发 展 , 司法 实 践 中涌 现 出 以郑 百文 案 、 广 夏 案 、 银 科
龙 案 为代 表 的 众 多 实 例 。 据 不 完 全 统 计 , 至 目前 , 约 有 截 大
大 。面 对 巨 大 的损 失 , 基金 管 理 人 本 应 依 托 其 在 证 券 投 资 领 域 的 专业 优 势 , 当 证 券 民 事 诉 讼 的急 先 锋 。然 而 , 实 情 况 充 事
笔 者 认 为 , 金 之 所 以 出 现 如 此 大 规 模 的 亏 损 , 方 面 基 一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的专 业 投 资 能力 有 关 ; 一 方 面 与证 券 市 场 违 另 法 违 规 行 为 猖 獗 也 脱 不 了 干系 。毫 无 疑 问 , 金 也 是 证 券 市 基

2022年兰州大学法学专业《民法学》期末试卷A(有答案)

2022年兰州大学法学专业《民法学》期末试卷A(有答案)

2022年兰州大学法学专业《民法学》期末试卷A(有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甲公司于6月5日以传真方式向乙公司求购一台机床,要求“立即回复”。

乙公司当日回复“收到传真”。

6月10日,甲公司电话催问,乙公司表示同意按甲公司报价出售,要其于6月15日来人签订合同书。

6月15日,甲公司前往签约,乙未获同意,乙公司遂拒绝签约。

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买卖合同于6月5日成立B.买卖合同于6月10日成立C.买卖合同于6月15日成立D.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贵任2、陈某外出期间家中失火,邻居家10岁的女儿刘某呼叫邻居救火,并取自家衣物参与扑火。

在救火过程中,刘某手部烧伤,花去医疗费200元,衣物损失100元。

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陈某应偿付刘某100元B.陈某应偿付刘某200元C.陈某应偿付刘某300元D.陈某无须补偿刘某3、贡某立公证遗嘱:死后财产全部归长子贡文所有。

贡文知悉后,自书遗嘱;贡某全部遗产归弟弟贡武,自己全部遗产归儿子贡小文。

贡某随后在贡文遗嘱上书写:同意,但还是留10万元给贡小文。

其后,贡文先于贡某死亡。

关于遗嘱的效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贡某遗嘱已被其通过书面方式变更B.贡某遗嘱因贡文先死亡而不生效力C.贡文遗嘱被贡某修改的部分合法有效D.贡文遗嘱涉及处分贡某财产的部分有效4、甲不慎落水,乙奋勇抢救,抢救过程中致甲面部受伤,同时乙丢失手机一部。

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乙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不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B.乙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C.乙不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不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D.乙不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5、甲电器销售公司的安装工人李某在为消费者黄某安装空调的过程中,不慎从高处掉落安装工具,将路人王某砸成重伤。

李某是乙公司的劳务派遣人员,此前曾多次发生类似小事故,甲公司曾要求乙公司另派他人,但乙公司未予换人。

2022年华南师范大学法学专业《民法学》期末试卷B(有答案)

2022年华南师范大学法学专业《民法学》期末试卷B(有答案)

2022年华南师范大学法学专业《民法学》期末试卷B(有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甲与乙签订协议,约定甲将其房屋赠与乙,乙承担甲生养死葬的义务。

后乙拒绝扶养甲,并将房屋擅自用作经营活动,甲遂诉至法院要求乙返还房屋。

下列哪,选项是正确的?()A.该协议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B.该协议在甲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C.法院应判决乙向甲返还房屋D.法院应判决乙取得房屋所有权2、甲向首饰店购买钻石戒指2枚,标签标明该钻石为天然钻石,买回后即被人告知实为人造钻石。

甲遂多次与首饰店交涉,历时1年零6个月,未果。

现甲欲以欺诈为由诉请法院撤销该买卖关系,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A.不可以,因已超过行使撤销权的1年除斥期间B.可以,因首饰店主观上存在欺诈故意C.可以,因未过2年诉讼时效D.可以,因双方系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3、甲的一头牛走失,乙牵回关入自家牛棚,准备次日寻找失主。

当晚牛棚被台风刮倒,将牛压死。

乙将牛肉和牛皮出售,各得款500元和100元。

请人屠宰及销售,支出100元。

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甲有权要求乙返还一头同样的牛B.甲有权要求乙返还500元C.甲有权要求乙返还600元D.甲有权要求乙按该牛的市价赔偿1000元4、甲为出售一台挖掘机分别与乙、丙、丁、戊签订买卖合同,具体情形如下: 2016年3月1日,甲胁迫乙订立合同,约定货到付款;4月1日,甲与丙签订合同,丙支付20%的货款;5月1日,甲与丁签订合同,丁支付全部货款;6月1日,甲与成签订合同,甲将挖掘机交付给戊。

上述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就履行顺序产生争议。

关于履行顺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戊、丙、丁、乙B.戊、丁、丙、乙C.乙、丁、丙、戊D.丁、戊、乙、丙5、甲、乙同为儿童玩具生产商。

六一节前夕,丙与甲商谈进货事宜。

乙知道后向丙提出更优惠条件,并指使丁假借订货与甲接洽,报价高于丙以阻止甲与丙签约。

丙经比较与乙签约,丁随即终止与甲的谈判,甲因此遭受损失。

老鼠仓频出投资者该赎回基金吗

老鼠仓频出投资者该赎回基金吗

老鼠仓频出投资者该赎回基金吗作者:暂无来源:《投资与理财》 2014年第6期尽管老鼠仓频频发生让人痛心,但依然不得不承认,中国公募基金的监管其实是最严格的。

基金总数早已突破1000只,而每年被查的老鼠仓只有几例,只是极个别事件,投资者没必要恐慌。

投资与理财记者叶辉中邮基金前冠军基金经理厉建超或因涉及老鼠仓被调查。

3月初传出这个消息后,掀起巨大波澜,因为在公募基金15年历史中,这还是首次有业绩冠军基金经理被查。

在此10天之前,最大规模的老鼠仓、原博时基金经理马乐老鼠仓案开庭审理。

何为老鼠仓?老鼠仓是指庄家在用公有资金拉升股价之前,先用自己个人(或关系户)的资金在低位建仓,等到公有资金拉升到高位后,个人股票率先卖出获利。

显而易见,如果基金经理做了老鼠仓,就会对投资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那么,基金频出老鼠仓,投资者该怎么办?该赎回基金吗?基金专家和业内人士的一致看法是,应该声讨,但没必要恐慌。

尽管老鼠仓频频发生,但依然不得不承认,中国公募基金的监管其实是最严格的。

基金总数早已突破10 0 0只,而每年被查到的老鼠仓只有几例,只是极个别事件,投资者没必要因噎废食。

北京一家基金公司市场部人士指出,老鼠仓让基金公司也很头疼,声誉受损严重。

他同时指出,老鼠仓频频被追究,并不是投资环境变差了,而是监管变得更严了。

根据证监会公布的调查细节显示,马乐案线索来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日常监控,其通过海量数据筛查比对,及时发现了该案线索。

据了解,2013年4月,上交所市场监察部监控显示,严某等3个个人A股账户与博时精选基金账户交易股票存在很高的趋同性,共涉及股票2 9只。

作为重要线索,上交所将其上报中国证监会,随后证监会稽查局将线索移交深圳稽查局调查。

其实,2013年陆续披露出一系列公募基金从业人员涉嫌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被调查的事件,新的捕鼠“神器”威力尽显。

在大数据之下,隐蔽性极高的老鼠仓也很难遁形,做老鼠仓的基金经理虽然只是个案,但也不断被揪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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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卷第7期湖南科技学院学报V ol.33 No.7 2012年7月Journal of Hun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Jul.2012我国基金“老鼠仓”的民事法律规制魏光禧金勇(北京大学,北京 100871)摘要:我国在防治基金“老鼠仓”方面,要构建“法律—行政规章”双层法律规制体系,基金从业人员个人证券交易应当改绝对禁止为原则性禁止,在继续强化行政法律规制的同时,要完善基金“老鼠仓”的民事法律责任,从而充分发挥出民事法律责任在我国基金“老鼠仓”防治以及资本市场净化方面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老鼠仓;背信;民事法律规制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219(2012)07-0142-05一问题提出2006年3月,唐建利用担任上投摩根研究员兼阿尔法基金经理助理之便,在建议阿尔法基金买入“新疆众和”股票的过程中,利用自己实际控制的“唐金龙”、“李成军”证券账户先于阿尔法基金买入“新疆众和”股票,后利用职务 之便多次查询阿尔法基金投资“新疆众和”股票的信息,并连续买卖该股,非法获利152.72万元。

中国证监会认为,唐建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唐金龙”及其关联证券账户多次交易“新疆众和”股票并获利的违法行为构成了《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七条所述基金从业人员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以及《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违反法律规定参与股票交易的行为。

2008年7月14日,唐建“老鼠仓”涉案基金的投资者于畅(申请人)依据仲裁条款,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尔法基金托管银行)为被申请人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被申请人向上投摩根基金管理公司行使追偿权;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为本案仲裁而发生的费用共计人民币2464元。

针对上述争议,仲裁庭认为:申请人合同权利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时效内仍然受到保护,享有诉权;唐建未动用基金财产,也无权动用基金财产,唐建个人违法行为并非基金管理人的授权行为,其买卖股票的行为并非唐建的职务行为;由于申请人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也未提供可信的损失计算方收稿日期:2012-01-07基金项目:重庆市科委2011年软科学项目部分成果(项目编号CSTO2011CX-YKXA0009)。

作者简介:魏光禧(1985-),男,湖北孝感人,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商法。

金勇(1984-),男,安徽巢湖人,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商法。

法,说明或计算说明实际损失额,也无法证明唐建的违法所得就是基金财产的损失,请求被申请人为基金财产行使“追偿权”,并将所谓的追偿数额按《信托法》的规定“归入”基金财产,缺少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

2009年2月3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中国贸仲京裁[2009]第0022号《裁决书》,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中国第一个基金“老鼠仓”案——唐建“老鼠仓”案,带给我们的法律思考:基金“老鼠仓”如何界定?其法律本质为何?其与内幕交易有何区别?基金“老鼠仓”为何屡禁不止?基民维权之路为何困难重重?我国现行法上对基金“老鼠仓”法律规制的现状如何?存在哪些问题?美国等成熟资本市场中如何防治基金“老鼠仓”等证券市场中的背信行为?如何完善我国基金“老鼠仓”的法律规制体系,从而有效地打击和遏制基金“老鼠仓”?二基金“老鼠仓”法律本质关于“老鼠仓”的概念、内涵及其法律责任,国内外都没有明确规定。

“老鼠仓”,并非严格的法律术语,是一个从国外传进来的证券业术语,即“先跑的鼠”,原意是指证券市场上一旦有某种消息会对股价的涨跌产生明显的影响,总有一些最先获知这一消息的人能够在交易中获利或者躲避风险。

现在通常认为,基金“老鼠仓”,是指基金经理或者实际控制人,在运用公有资金(基金资金)拉升某只股票之前,先用个人资金(包括亲朋好友或本人)在低价位买进股票建仓,等到用公有资金将股价拉升到高位后,个人的仓位会率先卖出获利,而机构(公有)和散户的资金可能因此而套牢。

从我国基金“老鼠仓”的实际情况和刑法导向性规定来看,这种对基金“老鼠仓”概念的界定方式存在一些缺陷。

虽然此种界定方式涵盖了基金“老鼠仓”抢先交易的行为特142143征,但是却忽略了基金“老鼠仓”另外一个极其重要的行为特征——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

此外,将基金“老鼠仓”行为主体限缩在基金经理或者实际控制人,也不合理。

实践中,既非基金经理也非实际控制人的基金从业人员也可以利用职务便利获取未公开的基金交易等信息,从而实施“老鼠仓”行为。

对于基金“老鼠仓”行为的定性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基本达成共识,认为基金“老鼠仓”行为属于背信行为、侵权行为。

最重要的是,我们要厘清证券投资基金各方当事人的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组织。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性质是信托。

信托法律关系中主要存在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当事人。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依信托文件的约定,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并在信托期满后,依照信托文件将信托财产交给受益人或委托人指定的第三人。

相应的,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也有三方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这些主体之间以基金财产为纽带,构成了多个层面的多重法律关系。

其法律关系结构图如下:然而基于以上的分析,我们会尴尬地发现,基金“老鼠仓”的行为主体——包括基金经理在内的基金从业人员,与基金“老鼠仓”行为的受害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在我国现行的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框架下,并未规定。

另外,基金从业人员与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也不存在合同法上的关系,因为基金从业人员不是基金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对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负有合同法上的义务。

再者,基金从业人员与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不存在复代理关系,因为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不是代理关系而是信托关系。

由此可见,无论是法律上的规定,还是合同上的约定,都没有直接界定基金经理等基金从业人员与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那么基金从业人员对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是否负有信托义务?尽管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基金合同上,基金从业人员与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都不发生直接的信托法律关系,但是不能以此推导出基金从业人员对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负有信托义务或类似的义务。

事实上,基金经理等基金从业人员作为基金管理人的雇员,直接负责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事实上的“信任关系”。

根据信赖关系和信赖义务理论,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被信任者,基金从业人员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负有类似于信托义务的信赖义务,但是这种信赖义务的产生不是基于二者之间的信托关系,而是建立在二者事实上存在某种信任关系。

综上所述,基金从业人员实施的“老鼠仓”行为严重违反其对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负有的信赖义务,尤其是违反了信赖义务中的忠实义务,属于证券市场中典型的背信行为、侵权行为,而且日本等国家规制“老鼠仓”的立法司法实践,也进一步佐证了基金“老鼠仓”的背信本质。

三 我国基金“老鼠仓”民事法律规制的现状及评价我国现行法上,对基金“老鼠仓”行为的法律规制主要有三种方式:民事法律规制、行政法律规制和刑事法律规制。

由于我国客观上采用的是以证券稽查和证券违法处罚为主的“行政权中心主义”的证券监管模式,造成了基金“老鼠仓”的行政和刑事法律规制体系比较完备,而民事责任却没有发挥应有的功能。

实际上,三者之间是互相补充、彼此协调的,从而构成一个均衡的法律责任体系,不应有所偏废。

如前文所述,我国基金“老鼠仓”法律规制的最大立法缺憾在于《证券投资基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基金从业人员与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没有明确规定基金从业人员的信托义务和法律责任,从而导致了基金“老鼠仓”纠纷中受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维权之路,困难重重,没有充分发挥出民事责任在净化资本市场上的应有功用。

此外,我国现行法上未将基金“老鼠仓”纳入内幕交易的范畴,所以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措施也不能适用于基金“老鼠仓”。

虽然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七条对基金“老鼠仓”的民事责任已经作出了明文规定,但是该条文过于原则化、简单化,实践中如何追究基金“老鼠仓”的民事责任,存在重大困难。

我们仔细分析该条文会发现,基金从业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行为上必须实施了《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八条禁止的“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2)主观上存在过错;(3)造成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损失;四、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财产利益的损失必须与基金“老鼠仓”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可见,我国在基金“老鼠仓”行为民事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上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证明规则,这就意味着,原告必须负担基金“老鼠仓”的如下证明责任:第一,原告必须举证证明自己是基金“老鼠仓”案件适格的原告当事人。

事实上,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中,基金财产是一个相对独立的主体。

那么基金财产遭受基金从业人员“老鼠仓”行为的侵害,谁享有诉权?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基金合同中也没有对此予以约定。

诉讼主体的不明,导致了基金“老鼠仓”民事赔偿案件的起诉或者仲裁,困难重重。

第二,原告还必须证明被告主观上存在过错。

虽然理论上基金从业人员实施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的行为本身即足以证明其具有主观过错,且是故意,而非过失,但是由于基金“老鼠仓”行为的隐蔽性、专业技术性等特点,致使普通基金投资者在实践中难以发现,更加难以证明被告主观上存在过错。

第三,原告还必须证明自己所购基金财产存在损失和自己因基金“老鼠仓”事件的披露而造成的损失。

无损失即无赔偿。

损失额的确定是基金“老鼠仓”诉讼的关键点,也是难点,并最终决定案件的胜诉与否。

虽然基金“老鼠仓”行为必然会造成基金投资成本的增加和、或者基金投资收益的减少,但是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老鼠仓”资金在其建仓、出仓时点上对股价的拉动或者降低的幅度都难以准确计算,更何况让处于弱势地位的受害基金投资者提供损失额或者损失计算方式,根本就是奢谈。

至于基金“老鼠仓”事件的披露而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财产利益的损失,更是难以计算。

譬如,以上市封闭型基金为例,基金份额的净值受多种因素综合影响,可能和基金“老鼠仓”事件的披露有关,也可能是正常的投资风险或者是证券市场的系统风险等因素造成的。

如何排除这些干扰性因素,准确计算出基金“老鼠仓”事件的影响,迄今为止恐怕没有一种完美的计算方法。

第四,原告还必须证明损失与基金“老鼠仓”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这在英美法系被称为“损失因果关系”。

这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受害基金投资者而言,根本无法举证证明“损失因果关系”的存在,败诉在所难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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