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投资基金法律制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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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管理规章制度

基金投资管理规章制度

基金投资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金投资管理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提升基金管理水平,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基金管理人实施基金投资管理活动。

第三条基金投资管理行为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开放、诚信的原则,确保基金资产安全,实现投资者合理预期。

第四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义务,加强内部控制,保护基金投资者权益。

第五条基金管理人应当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基金投资管理,确保其独立性和专业性。

第二章投资管理基本原则第六条基金投资管理应当注重风险控制和收益增长的平衡。

第七条基金投资应当遵循合规性、透明度、流动性和有效性原则。

第八条基金投资应当具备充足的尽调和风险评估工作,确保投资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九条基金投资应当依法合规,保证合法权益,谋求长期稳定收益。

第十条基金投资应当遵循分散投资、差异化投资和风险分散的原则。

第三章投资管理流程第十一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结构,确保投资目标的实现。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风险偏好、投资期限和收益预期,确定投资品种和比例。

第十三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收集、研究分析和决策制定机制,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十四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投资风格、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确保投资活动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第十五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风险管理措施,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确保投资风险可控。

第四章投资管理职责第十六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投资决策程序和决策责任制度,确保投资决策的透明可控。

第十七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的投资研究和决策机构,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十八条基金管理人应当落实投资管理责任,履行授权和托管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的绩效评价和激励机制,促进投资管理团队的稳定和发展。

第五章投资管理监督第二十条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资管理监督制度,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行为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基金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模板

基金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模板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金关联交易行为,维护基金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的所有基金产品。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基金管理人与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第四条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关联交易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

二、关联方和关联关系的认定第五条关联方包括以下类型:(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基金管理人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股东;(二)直接或间接控制基金管理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五)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关联方。

第六条关联关系认定标准:(一)控制关系:直接或间接持有基金管理人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股东;(二)共同控制关系: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重大影响关系:对基金管理人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四)其他关联关系: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关联关系。

三、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第七条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如下:(一)关联交易事项提交给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二)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基金管理人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三)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第八条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关联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二)关联交易定价依据及合理性;(三)关联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四)关联交易对公司未来发展的潜在影响。

五、关联交易的风险控制第九条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关联交易风险控制机制,确保关联交易不会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

私募基金公平交易制度模板

私募基金公平交易制度模板

私募基金公平交易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私募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得到公平对待,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公平交易的相关规定,在投资管理活动中公平对待不同投资组合,严禁直接或者通过与第三方的交易安排在不同投资组合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第三条本制度规范的范围至少应包括境内上市股票、债券的一级市场申购、二级市场交易等投资管理活动,同时应包括授权、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业绩评估等投资管理活动相关的各个环节。

第四条管理人应合理设置各类资产管理业务之间以及各类资产管理业务内部的组织结构,在保证各投资组合投资决策相对独立性的同时,确保其在获得投资信息、投资建议和实施投资决策方面享有公平的机会。

第五条管理人应建立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加强交易执行环节的内部控制,并通过工作制度、流程和技术手段保证公平交易原则的实现。

同时,应通过对投资交易行为的监控、分析评估和信息披露来加强对公平交易过程和结果的监督。

第二章投资决策的内部控制第六条管理人应不断完善研究方法和投资决策流程,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确保各投资组合在投资机会的获取和投资决策的制定方面享有公平的机会。

第七条管理人应建立健全研究分析和投资决策的沟通机制,确保各投资组合的投资建议和决策得到充分的讨论和平衡,避免个别投资组合利益影响整体投资策略。

第八条管理人应建立投资决策的记录和跟踪制度,对投资组合的决策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和跟踪,以便及时发现和纠正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和不公平交易行为。

第三章交易执行和信息披露第九条管理人应建立健全交易执行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交易执行的公正、公开和透明。

交易执行应严格按照投资决策和交易规则进行,避免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第十条管理人应建立交易执行的监控和审计机制,对交易执行的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审计,确保交易执行的公正性和合规性。

投资基金成立章程模板范本

投资基金成立章程模板范本

一、总则1.1 为规范投资基金的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1.2 本基金名称:[基金名称](以下简称“本基金”)1.3 本基金为有限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名称](以下简称“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

1.4 本基金设立地点:[基金注册地]1.5 本基金成立日期:[成立日期]二、基金宗旨2.1 本基金的宗旨是:通过专业化的投资管理,实现合伙人资产的保值增值,为合伙人创造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2.2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范围,如:证券市场、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三、基金规模3.1 本基金总规模为人民币[基金总规模]万元。

3.2 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承担基金的风险和收益。

四、合伙人及出资4.1 合伙人包括:[合伙人名称]4.2 合伙人出资方式:[出资方式,如:货币出资、实物出资、知识产权出资等]4.3 合伙人出资比例:[出资比例]4.4 合伙人出资时间:[出资时间]五、基金管理5.1 本基金设立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的投资决策和管理。

5.2 管理委员会成员:[管理委员会成员名称及职责]5.3 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1)决定基金的投资策略、投资方向和投资额度;(2)监督基金运作,确保基金投资合规、合法;(3)定期向合伙人汇报基金运作情况;(4)根据市场变化,调整基金投资策略;(5)其他与基金运作相关的事项。

六、基金运作6.1 本基金按照以下原则运作:(1)风险控制原则:在确保基金资产安全的前提下,追求投资收益最大化;(2)合规经营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合规开展投资活动;(3)公平公正原则:公平对待所有合伙人,维护各方合法权益;(4)信息披露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基金运作情况。

6.2 本基金的投资决策流程:(1)提出投资建议;(2)管理委员会审议;(3)合伙人会议审议;(4)投资执行。

七、基金终止7.1 本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1)合伙协议约定的终止事由;(2)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终止;(3)基金投资标的全部或大部分已到期,且无新的投资标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运作和监管,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依法成立,由基金管理人以集合资金的方式,投资于证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标的物,以分散风险、共同获取投资收益为目的的基金。

第三条证券投资基金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经营,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利益。

第四条国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稳定和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基金发行和投资第五条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发行基金份额,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为投资者提供充分信息,以保护投资者权益。

第六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将基金管理规定、投资策略、运作方式、投资风险、费用、收益分配等条款充分披露。

基金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业界规范。

第七条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投资策略和投资风险,制定合理的投资组合和风险控制措施,保证基金投资安全和投资收益。

第八条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业务规模和资产管理规模等要求,设立相应的投资顾问机构或聘用专业人士,提供投资建议和决策。

第九条基金管理人应当明确收取的费用项目和费用标准,并将其充分告知投资者,不得擅自改变合同规定的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

第十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发挥自律作用,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体系,防范潜在风险,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三章基金运作第十一条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管理基金资产,保障基金财产安全。

不得协助或从事与基金投资策略无关的业务。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平、公正地执行基金收益计算和分配,不得实行反悔条款和歧视投资者的行为。

第十三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基金运作情况以及与投资者权益相关的信息,并接受基金投资者的查询和监督。

第十四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基金估值工作,采用公允的估值方法,公正公平地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并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基金单位净值和资产净值。

基金会章程范本

基金会章程范本

基金会章程范本基金会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公益事业的建设,促进社会进步,依法设立本基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会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基金会为非营利组织法人,全称为“****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为了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以促进社会公益为己任。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管理机构是理事会,名誉理事是负责基金会承诺的工作,并在必要时为基金会提供联系、协调和帮助的资深人员。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财产源泉包括:捐赠、遗产、投资收益等。

第五条、本基金会遵循“自愿捐赠、服务社会、公正透明”的理念,贯彻“合理使用、合规经营、稳健投资、风险控制、依法合规”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基金会的目的和任务第六条、本基金会的宗旨是推动和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起到服务社会、回报社会的使命和责任。

第七条、本基金会的主要任务是:(一)资助社会公益事业和扶助社会弱势群体;(二)推进科技创新和进步,以及技术开发的资金支持;(三)倡导并推广环保、文化、教育等领域的公益事业;(四)组织社会志愿者的活动,提升社会志愿者的能力和水平;(五)进行公益项目之间的合作,共同推进国家优先发展的领域等。

第八条、本基金会的具体项目以及业务范围,应当在法规和本章程的范围之内,接受有关部门的审核和备案。

第九条、本基金会不得利用资助公益事业和扶助社会弱势群体的名义谋取商业利益或者滥用资金。

必须通过现代化的财务和管理手段,对基金会的受助者、捐款结算进行核查,便于责任追究和事业推进,做到用人不煽、用财不腐。

第三章:基金会的组织架构第十条、本基金会的管理机构为理事会,承担基金会的管理、监督、指导和决策等职责。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

第十一条、会长主持理事会的工作,根据理事会的决议、指示实施和监督基金会的工作。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分管基金会各部门。

理事按照选举产生,在理事会的决定下批准基金会的各项事宜,并对基金会的财务状况和活动进行监督。

投资业务的控制制度模板

投资业务的控制制度模板

投资业务的控制制度模板一、引言为了规范投资业务操作,防范投资风险,确保投资收益,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要求,制定本投资业务控制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投资活动,包括股票、债券、基金、期货、外汇等各类投资产品。

二、投资业务组织架构1. 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公司投资政策的制定、投资计划的审批和投资业务的监督。

2. 设立投资部,负责投资业务的执行、投资项目的跟踪和管理。

3. 设立风险管理部,负责投资风险的识别、评估和控制。

4. 设立财务部,负责投资收益的核算、资金的调配和财务风险的控制。

三、投资业务流程1. 投资调研与分析:投资部门负责对投资标的进行市场调研、财务分析和技术评估,形成投资研究报告。

2. 投资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投资研究报告,制定投资策略和投资计划,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3. 投资执行:投资部门根据董事会批准的投資计划,开展投资操作,包括买入、卖出等。

4. 投资跟踪与评估:投资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定期跟踪,评估投资效益,及时调整投资策略。

5. 投资退出:根据投资目标和市场情况,制定投资退出策略,确保投资收益。

四、投资风险控制1. 风险识别:风险管理部负责识别投资过程中的潜在风险,制定风险防范措施。

2. 风险评估:风险管理部对投资项目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实行差异化管理。

3. 风险控制:投资部门在投资操作过程中,遵循风险控制原则,确保投资安全。

4. 风险监测:风险管理部对投资风险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异常情况,采取应对措施。

五、投资内部审计1. 内部审计部门定期对投资业务进行审计,确保投资业务的合规、有效运行。

2. 内部审计部门对投资部门的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和财务报告进行审查,提出改进意见。

3. 内部审计部门对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部门和风险管理部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激励和约束建议。

六、投资业务信息披露1. 投资部门按照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投资情况,确保投资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基金章程_模板

基金章程_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本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组织与运作,明确基金会的宗旨、任务、业务范围、组织机构、负责人以及管理运作等方面的规定。

第二条基金会名称:______基金会第三条基金会性质:______基金会(公募或非公募)第四条基金会宗旨:______(简述基金会设立的目的和意义)第五条基金会原始基金数额:人民币______万元,来源于______。

第六条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______,业务主管单位:______。

第七条基金会住所:______。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八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如下:(一)______;(二)______;(三)______;(四)______;(五)______。

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第九条基金会设理事会,负责基金会的决策和管理。

第十条理事会成员构成:(一)______;(二)______;(三)______;(四)______。

第十一条理事会成员资格:(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热心公益事业,具有丰富的社会经验;(三)无不良信用记录;(四)遵守基金会章程,履行理事职责。

第十二条理事会成员任期:______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三条理事会职权:(一)制定和修改基金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决定基金会重大事项;(四)监督基金会财务状况;(五)决定基金会终止事宜。

第十四条基金会设监事会,负责监督基金会财务和理事会的决策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监事会成员构成:(一)______;(二)______;(三)______;(四)______。

第十六条监事会成员资格:(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热心公益事业,具有丰富的社会经验;(三)无不良信用记录;(四)遵守基金会章程,履行监事职责。

第十七条监事会职权:(一)监督基金会财务状况;(二)监督理事会决策执行情况;(三)提出对基金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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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投资基金法律制度模板.投资基金法律制度2008-09-16 09:49:25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第二十九讲投资基金法律制度厉以宁(2004.3.2)一、投资基金概述(一)投资基金的定义和特征投资基金是通过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资金形成独立财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的投资组织。

根据这一定义,在我国经济生活中早就存在的政府建设基金、社会公益基金,都不属于投资基金。

投资基金一般说来有以下三个显著特征:1.专家理财。

基金财产须交由专业性较强的基金管理机构投资运作,这些机构具有专门的理财专家和市场分析人员,他们专门对国内外经济形势、各个行业甚至某一公司的运营状况和潜力,进行科学系统的分析,并在此基础上作出投资决策。

因此相对于个人投资者来说,更能把握市场的脉搏,从而赢得较高收益。

2.组合投资,分散风险。

从短期来看,基金投资体现了“鸡蛋不放在一个篮子里”的现代投资理念,它的投资要遵循一定的组合和限制。

如证券投资基金,它一般要同时买十种以上、甚至几十种不同的股票,假设其中一半亏了,而另外的一半则赚到了钱,这样一平均下来,总体上不会有大的输嬴。

而从长期来看,投资基金有总的平衡问题。

由于市场行情此涨彼落,投资基金短期内可能有赚有亏,但从较长时间考察,随着经济的发展,投资基金大体上是盈利的。

国外实践证明,投资基金的风险介于银行存款和买卖股票之间,适合那些不想将资金存在银行又害怕股市风险的中小投资者。

3.基金财产具有独立性。

基金财产的独立性意义非常重大,这也是投资基金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和独立运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通常情况下,基金财产的独立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基金财产虽然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但基金财产在基金托管人手中,基金管理人并未实际掌握基金财产,也没有权利从基金托管人手中取走基金财产。

同时,基金托管人虽然掌握基金财产,但并不能具体进行投资运用;二是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财产,不得归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三是基金的债权与不属于基金的债务不得相互抵销,不同基金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四是非因基金本身承担的债务,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主张强制执行;五是基金托管人对其托管的不同基金应当分别设置账户,确保每只基金的完整与独立。

(二)投资基金的分类投资基金根据不同的分类方法,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1.根据组织形式的不同,投资基金可以分为信托制基金、公司制基金和有限合伙制基金等。

信托制基金依据基金合同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等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依法由基金合同约定。

信托制基金的特点是必须有人履行受托职责,对基金投资者负责。

各国对此规定不一:有的由基金托管人担任,有的由基金管理人担任,有的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外单独设立受托人,有的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共同履行。

公司制基金则依据基金章程设立,基金持有人、基金董事会的权利、义务依法由基金章程规定。

基金董事会代表基金持有人委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并依法由委托合同确定各方权利、义务。

公司制基金的董事会,相当于信托制基金中履行受托职能的人,对基金投资者负责,并负责监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目前,国内对于公司制基金的认识,还不尽一致,主要在于公司制基金和公司法的关系问题。

有限合伙制基金依据合伙协议设立,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合伙协议确定。

基金成立后,通常交由合伙事务执行人管理,它的优点是普通合伙人必须承担无限责任。

这种基金的组织形式目前在美国发展很快,在创业投资方面得到了广泛应用。

在我国,法律尚未规定,有关方面正在研究之中。

2.根据运作方式的不同,投资基金可以分为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等。

一般来说,封闭式基金的持有人在基金存续期内,可以在规定的场所转让其所持基金份额,但不得请求基金管理人赎回。

而开放式基金的持有人则可以依据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在规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其所持基金份额。

例如,我国第一个开放式基金是华安基金管理公司于2001年推出的“华安创新”开放式基金,它的总规模为50亿基金份额(每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元),其中30亿面向个人投资者销售,交通银行为其基金托管人和代理销售人。

该基金在13个城市同时发行,采取“总量控制、限额发号、领号预约、凭号认购”的方法,基金发行的头3个月内不受理赎回。

发行时间从2001年9月11日到18日,个人认购的最低额为1万元,超过部分必须是1万元的整数倍,最高限额为30万元。

3.根据投资对象不同,投资基金可以分为证券投资基金和实业投资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对象,主要是流动性强、变现性好的股票、国债、企业债券等有价证券。

实业投资基金的投资对象,主要是实业,包括高新技术产业、传统产业、基础设施、房地产业等。

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或称风险投资基金,都属于实业投资基金。

2002年8月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是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

有关实业投资基金的法律制定,目前仍处于研究阶段。

4.根据募集方式的不同,投资基金可以分为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

公募基金可以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布信息并募集资金,而私募基金则只能在有限范围内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

两者的界限,从人数上看,私募基金一般不得超过一定人数,如100人或100人以下。

证券投资基金主要采取公募方式,实业投资基金主要采取私募方式。

(三)投资基金当事人投资基金当事人包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是指具体对基金财产进行投资运作的机构。

它主要由基金管理公司担任,但也可由资产管理机构、信托机构等担任。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基金的设立、募集、投资与管理,进行基金会计核算,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以及办理由其负责的有关信息披露事项等。

2.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是指依法保管基金财产的机构。

它主要由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在实行混业经营的国家,它也可以由资产管理机构或者信托机构等担任。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安全保管基金资产,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以及办理由其负责的有关信息披露事项等。

3.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是基金的投资者。

投资者购买了基金份额,便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他们的义务主要是在申购基金份额时足额支付认购款项;同时享有以下权利:一是赎回或者转让持有的基金份额;二是分享基金收益;三是向基金管理机构查询有关资料,如公开说明书、财务报告等信息资料;四是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参与一些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的决策,并行使表决权。

这种大会不同于公司的股东大会,它并不定期而是根据实际需要召开,召开可以采用现场方式,也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委托代表行使表决权。

可以用下面这张简图来说明信托制证券投资基金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注:简图见文末)二、国外有关投资基金的立法投资基金起源于英国。

它是在金融信托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19世纪,英国出现了最早形态的投资基金,即由政府出面组成投资公司,集中众多中小投资者的资金,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理财能手代为投资。

1868年英国组建的“海外和殖民地政府信托”(Foreign and Colonial Government Trust),是世界上第一家较为正式的投资基金。

1921年4月,美国组建了国内第一个投资基金,即美国国际证券信托基金(The International Securities Trust of America)。

在随后的几十年里,投资基金成为美国发展最迅速的一种投资工具。

1940年,美国仅有投资基金68只,总资产为4.48亿美元。

1978年,发展到500只,总资产580亿美元,期间增长了130倍。

其后,美国投资基金业抓住当时在金融业中实施利率管制的机遇,又有了新的发展,1987年底基金总资产为7699亿美元,1997年底达44000多亿美元。

截至2000年年底,美国投资基金共7791只。

其中资本市场基金6746只,货币市场基金1045只,资产总额近7万亿美元。

有基金管理公司434家,基金投资者达8280万人次。

据了解,目前全球各类投资基金资产总额已达数十万亿美元。

其中开放式基金资产近11万亿美元,美国约占66%,其余依次是法国、意大利、日本、英国和我国香港地区等。

随着全球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目前投资基金以其专业化管理和分散投资等诸多优点,受到各国投资者的普遍青睐,成为当代国际金融市场变化最突出的特征之一,也成为国际资本流动的重要渠道和发展中国家与地区吸收外资的一种有效形式。

伴随投资基金的产生与发展,各国相继在投资基金方面进行了立法。

英国的投资基金一开始采用的是信托形态,也就是今天我们常说的“单位信托”,它主要遵循英国信托方面的有关法律规定。

1879年,英国颁布了《股份有限公司法》,在原有信托制基金的基础上,开始出现了公司制基金,这种公司制基金的经营方式和一般公司差不多,不同之处在于它不是实体,不从事一般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而只投资于证券类和其他流通性强的金融产品。

此外,英国在投资基金方面的立法还有:1939年颁布、1958年修订的《防止诈骗(投资)法》,1944年颁布的《投资业务管理法》,1986年颁布、1990年修改的《金融服务法》,1991年颁布的《金融服务受管计划法》以及1995年颁布的《证券公募管理条例》等。

美国的投资基金立法是伴随问题的出现而进行的。

1929年以前,美国政府对投资基金业基本未实施监管,经济危机的出现使美国股市暴跌,同时也使许多基金管理机构破产倒闭。

为此,美国政府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加强了对金融市场的监督管理,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1933年颁布了《证券法》,1934年颁布了《证券交易法》。

1940年颁布的《投资公司法》和《投资顾问法》,专门对投资基金进行了规范,从而保证了投资基金业的平稳发展。

此外,美国规范投资基金活动的法律还有1990年颁布的《证券投资者保护法》、《证券保密实施细则》和州一级的证券法等。

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出,投资基金源于英美法系国家,并在英美法系国家得到运用和发展。

大陆法系国家对投资基金制度的引入和运用,当以日本为代表。

20世纪30年代,日本从英国引进投资基金制度,当时由于战争没有得到很好的发展。

1951年,日本颁布了《证券投资信托法》,奠定了投资基金发展的基础。

根据这部法律,日本投资基金采用的是信托制,它属于一种信托业务。

直到2000年,日本才对该法进行修改,增加规定允许设立公司制基金。

此外,日本在投资基金方面的立法还有:1948年颁布的《证券交易法》,1966年颁布的《关于基金制度的改革纲要》,1986年颁布的《证券投资顾问业管理法》,以及1994年颁布的《关于投资信托制度改革的纲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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