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低收入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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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进城务工人员

焦作市进城务工人员

焦作市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一条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和《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焦作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人员(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均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1、被本市城镇单位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以下简称进城务工人员);2、在本市领取营业执照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人缴存者);3、在本市从业且具有执业资格证书的自由职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人缴存者);4、自谋职业人员。

第三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在各自区域范围内承办上述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个人账户设立、汇缴、核算、提取和使用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列缴存人员应当提供相关材料办理缴存登记和开户手续。

1、填写《焦作市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2、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3、本地或外地《户口簿》及复印件;4、营业执照或执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5、本人或家庭在本市辖区住址所在地街道居委会(社区)出具的职业身份和住址证明。

第五条已在其他单位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缴存者,不得重复设立账户,须办理个人账户转移。

第六条进城务工人员和自谋职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和比例比照所在单位其他职工办理。

第七条个人缴存者月缴存基数为全市在岗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或以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等于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

缴存比例最低为10%,最高为24%。

月缴存额一经确定,一年不变,于次年申请调整。

第八条个人缴存者住房公积金由个人全额缴存,每月25日前足额缴存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受委托银行专户。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本办法所列缴存人员住房公积金帐户实行专户管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计付利息。

焦作中心考察报告全本

焦作中心考察报告全本

赴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考察报告索引引言: (2)一、焦作中心基本情况 (2)二、焦作中心的先进经验及做法 (2)(一)、“六大管理体系”保障零风险运作 (3)1、分权管理体系。

(3)2、制度管理体系。

(3)3、科技管理体系。

(3)4、痕迹管理体系。

(3)5、内审管理体系。

(4)6、问责管理体系。

(4)(二)发挥制度政策优势,用好用活住房公积金 (4)1、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 (4)2、适当放宽贷款条件 (5)3、使用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5)(三)、注重窗口建设,提升服务品质 (5)1、完善制度。

(5)2、注重形象。

(5)3、加强学习。

(5)4、活动丰富。

(6)5、标准服务。

(6)(四)增强内部文化建设,提升中心凝聚力和影响力 (6)(五)、加大宣传多措并举扩大归集覆盖面 (6)1、新闻媒体报道。

(7)2、广开宣传平台。

(7)3、上门社区宣传。

(7)4、借助外力宣传。

(7)(六)其他 (7)引言:2011年7月20日,由中心主任王红兵同志、副主任王鸣武同志、副主任刘海霞同志带队,率市中心一行13人,赴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学习考察。

考察期间,认真听取了焦作中心的经验介绍,与各业务科室进行了深入交流和探讨。

现汇报如下:一、焦作中心基本情况(一)焦作市中心近年来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发展迅速,住房公积金主要业务综合指标已位居全省前列。

截至2012年06月底,全市缴存单位累计达3001户,缴存人数达206099人,覆盖面达72.2%;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394480万元,归集余额307967万元;累计提取住房公积金86513万元。

贷款余额163398万元;累计为27705名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294462万元。

(二)焦作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立于1995年4月,是隶属于市房改领导小组、由市财政局兼管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副县级事业单位。

2002年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后,更名为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为直属市政府领导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务工农民纳入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支持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务工农民纳入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支持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务工农民纳入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支持农民进城购房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焦政办[2016]22号【发布部门】焦作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3.28【实施日期】2016.03.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务工农民纳入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支持农民进城购房的实施意见(焦政办〔2016〕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为务工农民建立住房保障,支持务工农民进城购房,扩大住房消费,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民进城购房扩大住房消费的意见》(豫政办〔2015〕1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扩大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将务工农民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支持务工农民进城购房等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基本原则(一)坚持多渠道、广覆盖的原则。

针对务工农民就业的分散、不稳定等特征,采取就业单位或劳务派遣单位缴存、自主缴存、以村为单位缴存等多途径缴存办法,最大限度地将务工农民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为务工农民提供住房保障。

(二)坚持以人为本、依法办事的原则。

从维护务工农民利益出发,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积极稳妥地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对务工农民的覆盖工作。

(三)坚持同等权利、便民利民的原则。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务工农民同等享受住房公积金的低息贷款等各项惠民政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务工农民进城购房提供便利服务。

二、具体要求(一。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工作的实施意见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工作的实施意见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焦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08•【字号】焦政文[2012]11号•【施行日期】2012.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工作的实施意见(焦政文〔2012〕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扩大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基本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依法办事的原则。

从维护职工利益出发,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稳妥推进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工作。

(二)坚持全面规划、循序渐进的原则。

摸清应建应缴单位底数,制定扩大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工作计划,分阶段逐步推进。

(三)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推进的原则。

按照工作计划,明确阶段性工作重点,根据单位性质分类推进,确保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工作取得实效。

二、工作目标到2013年,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全员(包括在编人员、聘用人员、临时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普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全市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达到80%以上。

三、总体要求(一)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要率先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全员覆盖。

没有建立或没有全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2012年6月底前要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5%的缴存比例全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一步到位有困难的,对聘用人员和临时人员可延期到2013年底前建立。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科技贷款贴息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科技贷款贴息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科技贷款贴息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焦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05•【字号】焦政办[2013]68号•【施行日期】2013.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科技贷款贴息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焦政办〔2013〕6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焦作市科技贷款贴息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9月5日焦作市科技贷款贴息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十届六次全会、市政府第十次全体会议精神,大力实施科技强市战略,突出创新驱动,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推动新兴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经济转型示范市,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贷款贴息资金在市、县两级财政科技经费中列支,在年度预算中予以安排,县(市)区财政按与市财政1:1的比例进行配套。

第三条科技贷款贴息资金主要用于补贴科技型企业实施技术创新项目使用金融机构贷款(贷款期限一年及以上)所发生的利息支出。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条件第四条科技贷款贴息资金重点支持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电子信息等新兴产业和装备制造、食品等传统产业实施的改造升级以及“两化”融合项目;现代农业以及科技服务、现代物流、设计产业等现代服务业领域实施的技术创新项目。

优先支持市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项目以及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项目。

第五条对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一般加工项目和单纯的基本建设项目、知识产权不清晰或有权属纠纷的项目以及对社会或自然环境存在不良影响的项目,科技贷款贴息资金不予支持。

第六条申请贷款贴息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在我市登记注册、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注册成立时间一年以上,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2.申请贷款贴息资金项目必须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3.领导班子具有持续的创新意识、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4.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银行信用,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每年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其销售额的3%。

焦作市科技贷款担保补贴办法(试行)

焦作市科技贷款担保补贴办法(试行)

焦作市科技贷款担保补贴办法(试行)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发展改革规划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根据《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金融结合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焦政〔2015〕8号),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制定了《焦作市科技贷款担保补贴办法(试行)》(附件1)、《焦作市科技贷款贴息办法(试行)》(附件2)、《焦作市科技融资风险池基金管理办法(试行)》(附件3)、《焦作市科技型中小微贷款企业推荐办法(试行)》(附件4),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焦作市科学技术局焦作市财政局2016年6月18日附件1:焦作市科技贷款担保补贴办法(试行)根据市政府《关于促进科技金融结合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焦政〔2015〕8号)规定,设立焦作市科技贷款担保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称“专项资金”),用于向提供科技贷款担保的机构发放补贴。

一、专项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出资,自2015年起,连续出资5年。

每年出资额为:市本级500万元,解放区50万元、山阳区37.5万元、中站区62.5万元、马村区25万元、城乡一体化示范区325万元。

专项资金分县(市)区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二、焦作市科技局和焦作市财政局(以下称“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资金的计划审批和使用监督。

成立焦作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以下称“服务中心”),受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委托,具体负责专项资金运营工作。

三、担保补贴需满足条件:担保机构有正规资质、担保年化收费不超过担保额的1%、担保期限在6个月(含6个月)以上、企业所在辖区专项资金中有足够的资金余额、担保业务在服务中心完成备案。

四、年化补贴额为单笔科技贷款担保额的1%,期限从银行放款之日起至担保期满为止。

区属企业担保补贴由市财政与区财政按1:1负担,市属企业由市财政全额负担。

五、单笔贷款担保期满并全额还款后,担保机构会同企业及银行向服务中心提出担保补贴申请,服务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定期对补贴申请联合审查,提出科技贷款担保补贴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拨付补贴资金。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3.21•【字号】焦政办〔2019〕17号•【施行日期】2019.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焦政办〔2019〕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焦作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3月21日焦作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豫发〔2018〕17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放大作用,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贷款,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设立焦作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

为保障风险补偿金高效、规范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小微企业贷款是指合作金融机构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符合国家划型标准的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

单户企业贷款总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超过限额不予补偿。

第三条补偿资金重点支持科技型企业,优先补偿无抵押、无质押、无担保的小微企业贷款(仅以企业实际控制人保证作为唯一担保方式的贷款),以及向未曾取得金融机构贷款的小微企业发放的首笔贷款。

小微企业贷款必须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不包括房地产公司贷款、融资平台公司贷款、非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和消费性贷款。

第四条风险补偿金规模暂定为2亿元。

2019年首期1亿元,一季度前到位,其中市财政5000万元,其余5000万元由六县(市)每家筹措500万元、四城区和示范区每家筹措400万元。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5.06.02•【字号】焦政办〔2005〕48号•【施行日期】2005.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焦政办〔2005〕4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小额担保贷款是促进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政策,不仅能够帮助下岗失业人员解决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资金困难,为他们再就业创造条件,而且也是政府为下岗失业人员办实事的具体体现。

为确保省政府下达给我市2005年度450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任务的顺利完成,现就加快推进我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通知如下:一、各县(市)要进一步完善贷款担保机制。

未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担保中心的,要抓紧建立;已经建立的,要积极运作,加快进度。

二、2005年,对各县(市)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实行目标管理。

分配县市目标任务2000万元,从市担保基金中安排300万元作为配套基金,县市自筹300万元,共计600万元做为县市小额担保贷款基金,以600万元担保基金完成贷款任务2000万元(具体任务分解见附件)。

分配各区推荐小额担保贷款人员900名,其中,解放区、山阳区各300名,中站区、马村区各150名。

三、各商业银行放贷规模不得低于放贷基金的5倍,即按1:5规模放贷。

四、扩大个人贷款额度,今后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放大到3万元以内。

五、降低反担保门槛。

凡在市职介中心代理档案并且交10年以上社保费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个人出具承诺证明,职介中心出具参保证明(担保贷款额度在1万元以内),可免予反担保。

六、各商业银行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银发〔2004〕51号)要求,积极稳妥开展小规模企业贷款工作,鼓励中小企业积极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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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低收入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贴
息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体现住房公积金制度优越性,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切实帮助低收入职工家庭改善住房条件,减轻其还贷压力,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实施细则所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是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对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低收入家庭发放适当的贷款利息补贴,以减轻借款人家庭还贷压力的政策措施。

第二章贷款贴息对象与条件
第三条贷款贴息对象。

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对象为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尚未还清的借款人或配偶。

第四条贷款贴息条件。

贴息对象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或配偶在申请前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2年以上;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的自住住房建筑面积小于 90 平方米(含 90 平方米),且家庭只有一套住房,在本市无其他自主产权的房屋。

住房建筑面积按《房屋所有权证》或备案的购房合同所注明的建筑面积认定;
(三)借款人在申请贴息前已按合同约定正常还贷1年以上,无恶意违约记录;
(四)被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认定享受焦作市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列为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或者被市总工会认定的困难职工(认定标准按照我市当年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第三章贴息额度
第五条贷款贴息的计发标准为:借款人本人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按上年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额的
50%计发;借款人及配偶均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按上年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额的60%计发。

单笔当年贷款最高贴息限额为4000元。

第四章贴息申请材料
第六条借款人在向市中心和县(市)区管理部提出贷款贴息申请时,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一)《焦作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申请表》;
(二)借款人及配偶工作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或无收入来源的,由所居住社区或街道审核盖章);
(三)借款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
(四)民政部门核发的《焦作市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认定证明;或者总工会出具的困难职工家庭认定证明;
(五)个人信用查询授权书;
(六)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存折、卡;
(七)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提供的材料均留存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以便核对。

第五章贴息办理程序
第七条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采取个人申报、集中审核、公示、发放等流程,每年10月1号至31号为贴息申报月,具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借款人于每年10月份,持贷款贴息申请材料向市中心和县(市)区管理部申报(超过10月31号申请的,当年不再受理);
(二)集中审核。

市中心和各县(市)区管理部初审人员对申报人提供的贷款贴息材料逐项调查、审核,符合贴息条件的,出具《焦作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审批表》,然后集中报中心审批;
(三)公示。

经过审批符合贷款贴息条件的,市中心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天;对经公示后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中心将其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对象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借款人;
(四)贴息发放。

市中心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贷款贴息资金转入贴息对象的银行还贷账户内。

第六章其他
第八条对获得贷款贴息的家庭,要按照一户一档的要求留存申请资料、相关调查、审批和发放凭证等原材料,由中心档案科统一保管。

第九条借款人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的,由市中心负责查实并收回贴息资金,取消以后年度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申请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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