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省级机关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贯彻落实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贯彻落实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11.02•【字号】苏建法〔2021〕160号•【施行日期】2021.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发文件关于印发《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贯彻落实实施方案》的通知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房产局)、城管局、公积金中心,南京、无锡、苏州、南通市园林(市政)局,南京、徐州、苏州市水务局: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结合我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工作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实施方案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11月2日附件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实施方案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江苏省贯彻实施<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实施方案》,结合我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奋力推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治政府建设全面突破(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落实法治江苏建设总体部署,紧密结合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实际,着力完善系统制度规范,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有效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为推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和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法治保障和支撑。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2021)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2021)第一条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细则》以及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
各分中心按照公积金中心授权具体负责所在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管理工作。
缴存单位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
第三条经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7家银行(见附件)受公积金中心委托承办公积金缴存业务。
受委托银行承办业务范围包括:政策宣传、政策咨询、账户设立、汇缴、催建催缴、补缴、提取、转移、封存、启封、信息修改、基数变更、比例变更、托收协议签订、网上业务开通等业务。
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服务网点),公积金中心设立南京住房公积金网上办事大厅(略以下简称网上办事大厅),为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提供便捷服务。
第二章住房公积金登记第四条单位缴存登记。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等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均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城镇个体工商户可比照上述单位办理。
(二)单位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单》(公积金中心网站下载)并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下列资料的原件到服务网点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单位账户设立手续。
1、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副本;2、经办人身份证。
企业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时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同步完成,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录网上办事大厅补充信息后完成账户设立手续。
第五条单位职工缴存登记。
(一)单位应当为下列在职职工办理缴存登记。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并领取工资人员;2、与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领取工资的劳动者(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3、经有权部门认定与单位有劳动关系并领取工资的劳动者。
(2021年整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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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 (2)第三章缴存 (3)第四章提取和使用 (5)第五章监督 (6)第六章罚则 (6)第七章附则 (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企业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企业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06•【字号】苏政办发[2000]55号•【施行日期】2000.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企业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55号2000年6月6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企业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企业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省房改领导小组二000年五月)省政府: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省政府批转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1998〕89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精神,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住房新机制,现结合我省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企业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依据政策,民主决策;实事求是,量力而行;新老有别,前后衔接;合理负担,公平公正。
二、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重点是住房制度的转变。
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货币分配的形式是:逐步增加职工工资中的住房消费含量、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和发放住房补贴。
三、为加快企业住房分配新制度的建立,对新老职工采取不同的住房补贴方式。
对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采取提高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比例的办法,对1998年11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本企业规定的购房面积标准的“老职工”,发放购房补贴。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释义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制定宗旨)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制定宗旨的规定。
本条在修订时未作修改。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也属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新生事物,它的建立是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深化的标志,当前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已成为住房货币化改革的核心内容。
按照朱镕基同志“加紧住房公积金立法”的指示,原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于1996年7月成立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起草领导小组和起草办公室,开始住房公积金立法工作。
起草办公室先后赴广西、云南、四川、江苏、上海、天津、北京等地调研,起草了条例初稿,并征求了有关部门的意见。
由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条例起草工作移送建设部。
1998年4月,建设部在广泛调查研究和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草拟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送审稿)》。
送审稿上报国务院后,国务院法制办征求了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23个部门和北京、上海等16个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并召开了有关部门参加的座谈论证会。
国务院法制办、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还赴上海、苏州、天津等地进行了专题调研,并在全国住房公积金规范化管理座谈会上听取了33个大中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同志的意见,经过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草案)》。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经1999年3月17日国务院第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于1999年4月3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施行。
并于2002年3月24日由国务院第350号令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称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
新《条例》是在认真总结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践经验基础上,针对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结合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加快住房建设的新情况、新形势修订的。
2020-2020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020-2020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6-2017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健全城镇住房制度,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支持缴存职工解决住房问题,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单位和职工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个人住房资金。
前款所称单位,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所称职工,是指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第三条【缴存范围】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由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享有提取、贷款等权益。
第四条【资金权属及运作】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依照本条例规定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运作。
第五条【基本原则】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部门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提取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存贷利率】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随基准利率调整,具体利率水平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征求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八条【政策制定及监督】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对法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拟定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政策,并对法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九条【管委会设置】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操作细则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操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范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力度,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和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对违反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相对人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都有检举、控告的权利和如实作证的义务。
被调查人应如实陈述有关事实,并负有义务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管理中心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章执法机构第五条管理中心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城镇个体工商户等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或个人住房公积金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工作。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稽查支队(以下简称稽查支队)具体负责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并协调、组织分中心开展所辖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相关工作。
管理中心建立行政执法信息化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行政执法系统),用于行政执法日常管理。
第六条管理中心成立行政执法案件审核组(以下简称案审组),由中心领导、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
案审组主要对下列立案查处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进行讨论审定:(一)单位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中心拟对其实施行政处罚金额超过2万元(含)的;(二)涉及面较广的国有改制企业内退、托管人员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三)行政执法案件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四)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五)其他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案情复杂,需要提交案审组讨论审定的。
淮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淮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标准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那么。
第二条本细那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公积金中心下设的管理部依据公积金中心的授权分别承办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业务。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金融业务由公积金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
第二章提取条件第五条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置、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归还购置住房贷款本息的;(六)无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连续两年以上未重新就业,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的;(八)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九)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职工符合本细那么第五条第(一)、(五)、(六)项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以同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父母、子女患慢性肾衰竭、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经查实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九条职工本人、配偶符合本细那么规定的提取条件尚未偿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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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省级机关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办公室、江苏省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
中心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机关贯彻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机房改〔2001〕3号)
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苏省省级机关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九日
江苏省省级机关贯彻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增强住房保障能力,认真落实《条例》的具体内容,结合省级机关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对象和范围
1、省级机关、事业、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三资企业)单位中的所有在职中方职工,都必须建立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公积金)
2、单位聘用的外地户口的中方在职职工,未在户口所在地建立公积金的,单位也须为其在本市建立公积金。
二、公积金的缴存
1、新成立的单位必须按《条例》规定,在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办理开
户手续。
已建立帐户的单位必须在每月发薪后五日内将公积金足额缴存至“中心”指定的专户内。
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帐户。
2、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公积金缴存比例。
新参加工作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公积金,其计缴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为职工本人参加工作第一月的工资。
3、单位因故撤销的,应在撤销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中心”办理注销公积金帐户的手续,对于暂时不能转移和支取的职工公积金,原单位须在正式撤销前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和工会委员会章),经“中心”审批同意后,将公积金转至“中心”的“集中户”中,由“中心”直接管理。
4、因分立、合并或原单位破产后由新单位托管的,原单位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到银行办理公积金转移手续。
5、由于单位特困、严重亏损等无能力缴存公积金的,可凭有关证明办理申请缓缴手续。
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单位出具有关证明报“中心”审核批准后,可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在缓缴期中可暂停扣职工的应缴部分。
对以往欠缴的公积金,单位在办理缓缴的同时,应补缴到位,对因特殊情况确实无力补缴的,经批准,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时,一并办理补缴手续。
6、少数单位由于历史欠帐较多,一时无力补齐以往所欠公积金的,经“中心”批准,可先补交近期月份,待经济效益好转时,再补足所欠部分。
对于欠缴部分,其单位必须订出补交计划,再补足所欠部分。
对于欠缴部分,其单位必须订出补交计划,除单位加盖公章外,还须加盖工会委员会章,以确保补缴承诺的严肃性。
7、行政、事业和企业单位的内退、提前退休、待岗、退养等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单位仍须为其缴存公积金。
对于收入低于本市劳动部门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经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批准,个人可暂缓缴存。
8、企业转轨、改制后,由个人承包的,其原单位职工公积金帐户,须由承包人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属于终止劳动关系的,进行职工公积金帐户的转移或封存;未终止劳动关系的,参照前款处理;对于新招聘录用和继续留用的职工,要按规定办理缴存手续。
9、对逾期三个月不缴存公积金的单位,除封存其公积金帐户外,“中心”还将根据《条例》“罚则”部分的有关处罚条
款对其执行处罚。
10、住房公积金的基数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一经调整,一般不予变动。
11、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公积金帐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今后随国家利率的调整而调整。
三、公积金的转移
1、职工在本市调动工作时,单位应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中心”授权的银行办理公积金转移手续。
调出单位根据该职工的公积金帐户余额,开具《转移通知书》,盖章后,去银行办理。
调入单位应按重新确定的月工资计算该职工的月缴存额。
2、因欠缴公积金被封存的单位,若职工公积金发生转移时,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办理转移手续。
四、公积金的支取
1、支取的条件及有关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支取公积金:
(1)首次或再次发生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翻建大修私房的,在其证明材料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支取本人和配偶的公积金;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的;
(5)偿还个人购买自住房抵押贷款本息的申请支取本人及配偶公积金(一年办理一次);
(6)职工住房在规定面积标准内的租金支出,超出职工家庭平均工资收入10%以上的部分可申请支取本人及配偶公积金(一年办理一次);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可支取该职工的公积金;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职工公积金纳入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8)因房屋拆迁后,购买安置房全部产权的可申请支取本人及配偶公积金。
2、支取时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职工支取公积金时,须持本人身份证,并提供以下证明:
(1)职工购买住房,须持《公有住房买卖契约》或《商品房买卖契约》;职工配偶一方在外地,且在外地购房的,须提供外地合法有效的购房买卖契约;支取公积金后又发生购房的,可凭新的契约再次支取,不得用同一契约重复支取;
(2)建造、翻建住房须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大修私房的,须持房屋产权证和大修证明;支取公积金后又发生建房的,可凭新的证明材料再次支取,不得用同一许可证重复支取;
(3)职工离休、退休,须持离休、退休证书或劳动人事部门的有关证明;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须持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5)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的,须持户口迁移证明或出境定居证明;
(6)偿还个人购买自住房贷款的,须凭《贷款合同》;
(7)用于支付房租的,须持《租赁契约》、《职工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审批表》;
(8)职工死亡的,须持死亡人的户口注销证明和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明;
(9)拆迁购房的,须持拆迁部门的《拆迁安置协议书》。
3、支取的程序
职工凭有关证明,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核定后,开具《支取申请书》,职工携带身份证和有关支取公积金证明材料到“中心”授权银行办理支取;
单位集中办理支取时,提供整体支取清单、职工有关支取公积金证明、《支取申请书》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交“中心”授权的银行办理支取;
用于归还住房贷款的支取,职工凭《贷款合同》向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开具《支取申请书》(“支取原因”栏填明还贷)后,到银行办理,银行将所支取金额,全部作归还贷款处理(每年7月1日至10月31日办理);
用公积金支付房租的,先到“中心”授权的银行领取《审批表》,按表格内容填写清楚交单位初审后,到“中心”审批,单位按“中心”审批后的金额开具《支取申请书》,职工携以上材料及证明,到银行支取(每年7月1日至10月3l日办理);购、建自住住房,翻建、大修私房,归还住房贷款以及用于交房租的支取,为保证职工支取后的帐户能正常缴存,
凡拾元以下的尾数仍须存在职工帐户内,以确保职工支取后,次月正常缴存公积金。
4、下列情况不予支取
(1)因辞职、合同期满、解聘、自动离职、开除、判刑等各种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未落实新的工作单位的职工,其公积金均须在单位帐户中作个人封存,职工再就业或恢复与单位关系后,办理转移或缴存,或待符合支取条件时,再给予支取;
(2)逾期不缴被封存的单位,其职工公积金一律不予支取(购建住房、归还住房贷款除外),待单位补缴到位或按规定办理缓缴手续后,再给予支取;
(3)虽有购房行为,但未取得合法生效“买卖契约”的,不予支取;
(4)装修、装饰、非大修房屋的,不于支取。
五、公积金贷款
连续缴存公积金一年以上的职工,在购买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个人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对非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暂不办理个人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
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为8万元,最长期限为15年。
职工向江苏省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时,应提供合法、完备材料,并同意办理贷款抵押和保险。
六、缴存公积金单位应按规定的列支渠道列支单位为职工缴存的公积金。
同时,单位应设立公积金台帐,及时记载单位公积金帐和职工个人明细帐,并按要求做好年度的结息、对帐工作。
有条件的单位可使用计算机来进行公积金的记帐、管理工作。
七、以往文件与本《细则)有关内容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