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细则(2014年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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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市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泸市府发〔2020〕14号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市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泸市府发〔2020〕14号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市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市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单位):《泸州市市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已经市八届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5月14日泸州市市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配套费属政府性基金,原则上本市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以下统称“建设”)各类建筑物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85元/m2的标准缴纳配套费。

第三条中心城区范围内,除市委、市政府文件规定或批复同意的配套费征收事权下放的区域外,其余区域属于市级征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统一征收管理。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配套费的征收管理。

第四条市政府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配套费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审议配套费减免以及配套费其他管理事项;配套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办理配套费减免等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第五条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面积,原则上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配套费。

重大产业项目、重大民生社事项目、重大生态环保项目可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前缴纳配套费。

第六条《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与缴费建筑面积不一致的,对增加或减少的建筑面积,建设单位和个人按原缴纳的标准补缴或退配套费。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泸州市住房公积金项目贷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泸州市住房公积金项目贷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泸州市住房公积金项目贷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8.01•【字号】泸市府办函[2014]185号•【施行日期】2014.08.01•【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泸州市住房公积金项目贷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泸市府办函[2014]18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确保我市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确保资金安全运行,经市政府同意,成立泸州市住房公积金项目贷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成员名单通知如下:组长:曹俊杰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副组长:刘云市委常委、副市长成员:刘鹏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汪永灵市政府副秘书长张毅贤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章华市财政局副局长周红剑市金融办副主任郭英人行泸州中支副行长曾维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袁晓宏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局长市住房公积金项目贷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试点工作相关政策,研究并审议需提交市政府审批的试点项目,研究试点工作重大事项,负责对试点工作进行协调和监督检查等。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由章华兼任办公室主任、曾维俊兼任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试点工作的牵头机构,负责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试点工作的政策规定,接受省试点工作督导组的指导并及时报告试点工作情况;负责贷款项目的初选并向领导小组报告;负责试点工作的上情下达与下情上报以及完成领导小组分配的其他有关任务。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8月1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3.16•【字号】川建发[2009]9号•【施行日期】2009.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川建发[2009]9号)各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为完善我省市(州)住房公积金决策体系,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工作,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住房公积金安全运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法律法规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四川省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工作规程》。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工作规程四川省建设厅二OO九年三月十六日附件:四川省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省市(州)住房公积金决策体系,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工作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制度的意见》(建房改[2002]149号),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是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决策机构,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履行决策职责,对住房公积金安全运行负全面责任。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代替管委会行使决策职责。

第二章管委会的设置第三条各设区城市和民族自治州,应以行政区域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委会。

管委会的设立须经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省建设厅备案。

管委会换届与政府换届同步,在市(州)人民政府换届后三个月内完成。

第四条管委会由不超过25人的委员组成。

其中,市(州)人民政府及其建设(房地产、房改)、财政、审计、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缴存单位代表占1/3。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正文:----------------------------------------------------------------------------------------------------------------------------------------------------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2005年7月18日建设部、财政部发布)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住房公积金的规范化管理,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水平、工作绩效和风险防范能力,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直辖市、省会城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建设部会同财政部负责指导省、自治区的考核工作,并对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管理中心进行考核。

省、自治区建设厅会同财政厅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管理中心的考核。

第四条考核工作应坚持客观和公正原则,实行考核与奖惩相结合。

第五条考核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考核一次。

第六条考核内容:(一)按规定报请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审议及执行决议的情况;(二)对其分支机构、业务经办网点实行授权管理的情况;(三)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四)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执行情况;(五)银行账户设立和金融业务委托办理情况;(六)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情况;(七)建立住房公积金管理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情况;(八)接受监督情况;(九)信息化管理情况;(十)文明服务建设情况。

第七条考核按《考核计分方法》(详见附件)计分。

管理中心考核总分为60分以上(含60分),并未发生本办法第八条情形的,为合格;总分为90分以上(含90分),并未发生本办法第九条情形的,可以被评为先进。

2023年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丹林镇(社区工作人员100题含答案)高频难、易错考点模拟卷

2023年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丹林镇(社区工作人员100题含答案)高频难、易错考点模拟卷

2023年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丹林镇(社区工作人员100题含答案)高频难、易错考点模拟卷答题时间:120分钟试卷总分:100分共1套试卷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第1卷一.单选题(共50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由谁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A.对戒毒人员严加管制的亲人B.对戒毒人员实施监控的单位领导C.强制隔离戒毒场所D.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2.()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怎样确定?()A.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B.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公积金年度月平均工资C.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D.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本年度月平均工资3.()夫妻双方事前多与对方商量是()A.尊重和体贴对方的表现B.多此一举的行为C.成熟和理智的沟通态度D.是惧怕对方的表现4.()根据相关条例规定,以下哪种情况允许使用现金交易?A.精神药品的买卖B.麻醉药品的买卖C.个人合法购买的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买卖D.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的买卖;5.()标准地名标志不包括:A.楼名B.商店名C.门牌D.巷牌6.()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由()行使。

A.权力机关B.人民政府C.司法机关D.公安机关7.()《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年以上。

A.4B.3C.1D.28.()国家鼓励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哪类人予以保护,对举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A.举报人员B.举报人员C.实名举报人员D.举报有功人员9.()不属于三大海峡的是()。

A.渤海海峡B.台湾海峡C.琼州海峡D.黄海海峡10.()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符合规定予以供养的残疾人指()。

A.无劳动能力,无亲属,无固定工资收入的残疾人B.无一技之长,无家庭,无固定职业的残疾人C.无劳动能力,无抚养人或者抚养人不具有抚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11.()根据《城市容貌标准》,临街建筑物如需设置遮阳雨蓬,高度不低于()米A.1.5B. 3C.2.4D.2.512.()对从事各类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购销和信贷等方面()。

泸州公积金

泸州公积金

泸州公积金泸州公积金是中国泸州市的公共基金制度,旨在帮助提供住房和退休金福利。

本文将介绍泸州公积金的相关政策和福利,并探讨其对个人和社会的重要性。

第一节:泸州公积金政策泸州公积金是一项由政府设立的强制性储蓄计划,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雇主和雇员每月应按一定比例计算工资的基数缴纳公积金,以确保个人和社会的福利。

泸州市的公积金政策允许劳动者在工作期间缴纳公积金,并在满足条件时享受相关福利。

雇员的公积金缴纳比例通常为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根据当地政策规定。

第二节:泸州公积金福利泸州公积金享受者可以在特定条件下享受多种福利。

首先,公积金可以用于住房购买,包括购买普通住房和商业住房。

符合相关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提取公积金进行购房,以减轻负担。

其次,公积金还可以用于住房租赁。

符合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将公积金用于租房支付,以改善居住条件。

此外,公积金还可以用于购买商业性公寓、自建住房和农村居民自建住房等特定用途。

第三节:泸州公积金的重要性泸州公积金对个人和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个人来说,公积金是一种强制性储蓄方式,可以帮助个人在购房、租房等方面减轻经济负担。

同时,公积金也是个人未来退休生活的一种养老金保障,可以为个人的老年生活提供一定的经济支持。

对于社会来说,公积金制度可以促进城市建设和住房市场的稳定发展。

公积金的引入可以提高购房者的购房能力,帮助提升市场需求。

同时,公积金还可以促进住房租赁市场的发展,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条件。

综上所述,泸州公积金是泸州市的重要公共基金制度。

通过合理的政策和福利措施,公积金可以在住房和退休金方面为个人和社会提供重要支持和保障。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市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若干问题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市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若干问题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市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若干问题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东市人民政府(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14.03.20•【字号】东政办[2014]33号•【施行日期】2014.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市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若干问题实施细则》的通知(东政办〔2014〕3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经研究同意,现将《海东市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若干问题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3月20日海东市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若干问题实施细则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3]254号),为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健全符合国情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监管机制”的新要求,进一步明确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结合海东实际,特制订如下实施细则。

一、关于职工直系亲属之间使用住房公积金问题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在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房款的情况下,经征得本人父母、子女同意,可以申请提取职工本人父母、子女(以下简称“父母、子女”)名下的住房公积金。

申请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价款总额。

(一)提取条件1、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自2014年1月1日起签订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且房款未付清,所购房屋为多层的,提取期限在购房合同签订二年之内;所购房屋为高层的,提取期限在购房合同签订三年之内;所购房屋为二手房的,提取期限在取得交易后的《房屋所有权产权证》一年之内。

2、子女购买具有产权的首套自住住房,在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不足时,经征得本人父母同意,可提取本人父母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的80%。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二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二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二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6.01•【字号】泸市府规〔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二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泸市府规〔2022〕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单位):《泸州市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二十条政策措施》已经市九届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2022年6月1日泸州市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二十条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积极应对国际和国内就业形势变化,扎实做好今年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落实各项稳就业政策,实施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多、更高质量的就业岗位,优化公共服务稳定就业,确保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十五条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府发〔2022〕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保市场主体稳定就业(一)落实社会保险政策减负稳岗。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用人单位缴费费率至0.6%政策,为各类参保单位2022年度减缴失业保险费1.9亿元,其中企业减缴1亿元以上。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规定,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特困行业,实施暂缓缴纳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政策,缓解这些行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资金压力。

按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上限标准支持企业稳岗。

使用上亿元失业保险基金,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和大型企业分别按照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90%和30%标准返还失业保险费,实现“免申即享”。

根据国家、省政策规定,使用1000万元失业保险基金,加大推进新型学徒制培训、项目制培训,促进企业培训学员稳定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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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细则(2014年试行)1、字迹清晰、印章齐全的有效缴存票据(支票、进帐单或汇票等);2、如有人员变动,需提供加盖有效印章的《住房公积金增减变更清册》。

(二)补缴川建发[2007]72号第二十一条:职工因下列情形未缴、少缴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单位应及时按规定补缴:1、单位未按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的;2、新增或调入职工,未按时缴存的;3、其他需要补缴的情形。

单位年初变更基数按月正常汇缴后,未缴足部分可以在当年年末一次性补缴。

职工当年正常汇缴和年末补缴之和,不能超过本市当年的缴交上限要求。

应提交的资料:1、字迹清晰、印章齐全的有效缴存票据(支票、进帐单或汇票等);2、加盖单位有效印章的《职工公积金补缴清册》。

三、变更(一)新增人员泸市府办发[2007]21号第十五条单位新录用职工,应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或区县管理部办理缴存登记。

需填写《住房公积金增减变更清册》新增个人账户。

单位应提供正确的个人信息、缴存基数,确保数据录入正确。

(二)封存和启封川建发[2007]72号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的单位,应在办妥相关手续后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1、职工与单位暂时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2、调出原单位或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落实新单位或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3、其他需要封存的情形。

应提交的资料:加盖有效印章的《住房公积金增减变更清册》。

(三)转移川建发[2007]72号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的单位,应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1、职工调入、调出本单位的;2、单位合并、分立的;3、其他需要办理转移手续的情形。

转移包括市本级及各区县内部转移、异地转移。

转移后经办人应同时合并账户,保证职工公积金账户的唯一性。

市本级及各区县内部转移应提交的资料:1、单位调动文件或解聘通知;2、加盖有效印章的《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一式四份。

异地转移转出单位应提交的资料:1、单位调动文件或解聘通知;2、转入方公积金中心出具并加盖有效印章的《公积金接收函》3、加盖有效印章的《公积金转移审批表》一式三份4、转移人身份证复印件,上面写转移申请并签字。

作为接收方时,须向转出方出具《公积金接收函》一式两份。

一份由转移人交转出方公积金中心划转款项,一份留存备查。

款项到账后凭银行回单入账。

四、单位注销川建发[2007]72号第十二条: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而终止的,应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或封存手续。

应提交的资料:1、加盖有效印章的单位注销住房公积金申请;2、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撤销、解散或破产的文件,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的文件,工商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和注销工商登记等文件复印件;3、加盖有效印章的《提取审批表》一式三份,加盖有效印章的《提取公积金明细表》一份;4、如暂不作销户处理的,需填制加盖有效印章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作封存处理。

五、提取泸市府办发[2007]21号第二十九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的部分或全部存储余额: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偿还购房贷款的;3、承租自住住房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30%的;4、离休、退休的;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6、出国出境定居的;7、在职期间死亡或宣告死亡的;8、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被单位开除公职或解除劳动关系的;9、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并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10、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或其他突发事件等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11、职工调离本市,住房公积金无法转入新单位的。

(一)购房提取川建发[2007]99号第七条“非贷款购买自住住房或参加集资建房者,凭有关证明材料,在办妥产权证或购房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并付清购房款或支付首次购房款(集资款)后,可申请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中一次性提取不超过购房款的住房公积金。

”公积金账户余额未超过购房款的,可支取至上月余额的千元位。

应提交的资料:1、审核房产证的原件或已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审核后退回原件);2、现房、期房提供《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二手房提供《税收通用完税证》,以上应提供原件和复印件,中心审原件留复印件;3、提取人身份证复印件,上面写书面申请并签字;4、加盖有效印章的《提取审批表》一式三份,《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明细表》一份。

(二)贷款提取川建发[2007]99号第七条“贷款购买自住住房者,凭相关证明材料,可申请提取本人和配偶账户余额内不超过支付额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或从首次归还贷款之月起一年后,申请每年度一次从本人和配偶账户的余额中提取不超过当年或提前还款本息额的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本息。

”提取金额为上年还贷总额,四舍五入到千元位。

当年未提取的,可在下一个支取年度申请支取两年或以上年度还贷总额的公积金。

支取年度对年对月计算,不足一年的月份不予计算。

应提交的资料:1、加盖有效印章的《提取审批表》一式三份,《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明细表》一份。

2、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应提交以下资料:A、公积金贷款:提取人身份证复印件,上面写书面申请并签字,中心根据身份证信息对该职工公积金贷款还贷情况进行核查,无不良记录的准予支取。

B、商业贷款:1、银行近3个月的还款明细加盖银行鲜章;2、提取人身份证复印件,上面写书面申请并签字;3、首次还贷提取时,个人提供《借款合同》原件和相关几页复印件,中心录入数据后退回,第二次开始不再提供。

(三)租房提取泸市府办发[2007]21号第三十一条(四)承租自住住房的房租支出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30%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超出30%的部分。

申请时,应提供工资收入证明、租赁合同。

应提交的资料:1、房监所出具的无房证明;2、承租方和租赁方签订的签名并加盖手印的《房屋租赁合同》;3、加盖有效印章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单身的提交民政局出具的《未婚证明》;4、提取人身份证复印件,上面写书面申请并签字;5、加盖有效印章的《提取审批表》一式三份,《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明细表》一份。

如:房租每年18000元,家庭总收入是50000元,则每年可提房租为3000元。

(四)大修自住住房提取川建发[2007]99号第八条缴存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一)在城镇国有土地上,建造自住住房凭县(区)及以上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凭县(区)及以上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的鉴定证明、规划及建设管理部门批准文件、《房屋所有权证》等,可申请提取不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费用的本人和配偶账户余额。

(二)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自住住房凭县(区)及以上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和《集体土地使用证》,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还应凭农村房屋安全管理机构的证明、《房屋所有权证》等,可申请提取不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费用的本人和配偶账户余额。

应提交的资料:1、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出具的鉴定书(只受理鉴定为大修的鉴定书,详见《关于大修自住住房的解释》);2、工程决算报告;3、房产证复印件;4、提取人身份证复印件,上面写书面申请并签字;5、加盖有效印章的《提取审批表》一式三份,《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明细表》一份。

(五)生活困难职工提取川建发[2007]99号第十二条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缴存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可申请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应提交的材料:1、社区出具的加盖公章的低保证明;2、单位出具的低保确认证明;3、提取人身份证复印件,上面写书面申请并签字;4、加盖有效印章的《提取审批表》一式三份,《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明细表》一份。

川建发[2007]99号第十一条缴存职工及配偶或子女等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或遭遇重大灾难事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申请提取个人账户内部分住房公积金。

(一)缴存人及配偶或子女等家庭成员,患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所规定的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凭医保定点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支付证明、本人和配偶及子女身份证明,可申请合计提取本人、配偶、子女账户余额中最多不超过个人应负担医疗费用的住房公积金。

重大疾病提取应提交的资料:1、医保定点医院或二级甲等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2、医疗费支付证明;3、派出所或所在社区出具的生活困难和亲属关系证明;4、缴存人及提取人身份证复印件,由提取人在复印件上写书面申请并签字;5、加盖有效印章的《提取审批表》一式三份,《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明细表》一份。

(二)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交通事故,凭相关单位灾难事故处理情况证明和家庭收入证明,以及缴存人和配偶、子女的身份证明,在灾难事故发生一年内,可申请从本人、配偶、子女账户余额中合计提取最多不超过处理灾难事故所需费用的住房公积金。

六、职工销户川建发[2007]99号第十条职工离职、退休、因特殊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国(境)定居、死亡等,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一)职工退休或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三个月后仍无新单位接收的,可以申请销户,缴存单位应在相关手续办妥后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手续,如有公积金贷款的,须进公积金贷款管理系统查看还贷情况,并打印还贷明细表确认无逾期贷款后方可销户。

应提交的资料:1、加盖公章的退休文件或退休证,加盖公章的离职文件或解聘通知;2、提取人身份证复印件,上面写书面申请并签字;3、加盖有效印章的《提取审批表》一式三份,《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明细表》一份;4、有公积金贷款的须附还贷明细。

(二)职工死亡或宣告死亡的可申请销户。

应提交的资料:1、火化证或医院的死亡证明书;2、近亲属(配偶、子女)身份证复印件,上面写书面申请并签字;3、单位书面申请;4、加盖有效印章的《提取审批表》一式三份,《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明细表》一份。

如有继承权争议,由中心出具相关《律师函》送缴存单位。

(三)职工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凭护照、签证、国内户籍注销证明等相关材料申请销户。

应提交的资料:1、单位离职文件;2、签证;3、提取人身份证复印件,上面写书面申请并签字;4、加盖有效印章的《提取审批表》一式三份,《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明细表》一份。

(四)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凭司法部门判决裁定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申请销户。

应提交的资料:1、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文件;2、司法部门裁定书;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上面写书面申请并签字;4、加盖有效印章的《提取审批表》一式三份,《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明细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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