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货物运输市场秩序,加强货物运输安全管理,保障货物运输的顺利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道路、铁路、航空和水路等运输方式下的货物运输活动。

第三条货物运输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道德风尚,确保货物运输的安全、快捷和高效。

第二章运输合同第四条在进行货物运输前,运输人与托运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运输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运输开始、结束的时间和地点;2.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基本信息;3.货物的名称、数量、重量和包装情况;4.运输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5.运输方式和路线;6.运费和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7.责任险的承保情况;8.货物运输期间的货物保护和安全措施;9.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第六条运输合同一经签订即为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或解除合同。

第三章货物装卸与包装第七条进行货物装卸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货物安全无损。

第八条货物装卸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装卸技能,并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护设备。

第九条进行货物包装时,应当选择适合的包装材料和包装方法,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坏。

第四章车辆与船舶管理第十条货物运输车辆和船舶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保证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可靠。

第十一条车辆和船舶的拥有人或经营者应当对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和船舶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货物运输车辆和船舶必须具备必要的运输许可证明文件,不得擅自进行货物运输活动。

第五章运输安全措施第十三条进行货物运输时,应当加强对货物的保护措施,防止货物受到盗窃、破损或丢失。

第十四条进行危险品运输时,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危险品运输的法律和标准,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五条运输人应当制定应急预案,以应对突发情况和事故事件,保障货物运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进行跨境货物运输时,应当遵循国际贸易和运输的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申报和手续。

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

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

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
一、前言
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是现代经济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对于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和促进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的发展,提高运输效率和服务质量,制定了《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

二、基本原则
1. 客户至上: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的经营者应当坚持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提供高质量、高效率、便捷的运输服务。

2. 公平竞争:鼓励市场竞争,保护和维护运输市场秩序,防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3. 安全可靠: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的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运输安全规定,确保运输过程安全可靠,保障货物和人员的安全。

4. 绿色环保:加强对运输车辆的环保要求,鼓励使用清洁能源和低排放车辆,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三、经营许可和准入条件
1. 经营许可:凡从事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的经营者,必须依法办理运输经营许可,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备案和报告义务。

2. 条件要求:申请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经营者需满足以下条件:
a. 注册登记:具备合法的企业注册或个体工商户登记,具备合法经营资格。

b. 车辆标准:运输车辆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要求,具备稳定的运营能力。

c. 保险和责任:购买相应的交通运输责任险,确保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时对受害方进行赔偿。

d. 从业人员:具备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持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四、运输合同和运输服务质量
1. 运输合同: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经营者应与客户签订明确的运输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包头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包头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包头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1.21•【字号】包头市政府令第100号•【施行日期】2001.01.2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包头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已经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市人民政府第二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实行。

市长牛玉儒二00一年一月二十一日包头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货物运输市场,加强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管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的企事业单位、个人以及其它经济组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货物运输,是指在道路上从事经营性货物运输以及为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提供服务的道路货物运输信息、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搬运装卸、托运代理、仓储理货等。

第四条道路货物运输实行统一管理,依法经营,协调发展的方针。

鼓励并支持发展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和经济联合体。

第五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道路货物运输行政主管机关,并可以委托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办法。

工商、公安、物价、劳动、规划、土地、建设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协助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道路货物运输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开业、停业、歇业第七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与其经营种类、项目、范围相适应的经济技术条件。

第八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书面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进行资质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或者按照规定的权限上报审批。

四川省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四川省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四川省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第一篇:四川省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四川省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货运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对货运车辆进行维护和检测,确保货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货运车辆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

日常维护由驾驶员在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负责执行;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由机动车维修企业执行。

一级维护间隔里程不得超过2500公里;行驶里程不便统计的,以间隔时间1个月为准。

二级维护间隔里程不得超过15000公里;行驶里程不便统计的,以间隔时间3个月为准。

货运车辆进行二级维护后,货运经营者应当将车辆二级维护情况及时记入车辆技术档案,并妥善保存二级维护竣工出厂合格证。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分别建立货运车辆技术档案和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

对相关内容的记载应当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主要内容为:车辆基本情况、主要部件更换情况、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技术等级评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行驶里程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理档案主要内容为:车辆基本情况、二级维护和检测情况、技术等级记录、车辆变更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办理过户变更手续时,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将货运车辆技术档案完整移交。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建立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三、《道路运输管理规范》规定,车辆在转籍或过户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要求将货运车辆转籍、过户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向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出具货运车辆转籍、过户的证明,收回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并将车辆变动情况登记在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的车辆管理档案中。

3.货运车辆转籍、过户,属不同管辖区域的,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车辆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移交车辆管理档案。

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

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

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交通部交公路发〔1996〕109号文发第一章总则ﻫ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的管理,维护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护合法经营,保障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ﻫ第二条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以下简称货运服务业,是指服务于道路货物运输的各项经营活动)主要包括:(一)受理货物托运、联托运、货物配载、货运信息等货物运输受理业务方面的经营活动;(二)货物仓储、理货、中转、包装等货物运输辅助业务方面的经营活动; ﻫ(三)交通物流及其它货运服务方面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凡在我国境内从事货运服务经营活动和管理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道路运输服务行业管理,各级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服务行业管理。

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关(以下简称运管机关)负责。

ﻫ第五条货运服务业在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多家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根据当地商品市场发展的需要,以及货运市场建设的情况,制订规划,建立网络,加强调控,促进发展。

ﻫ第二章审批ﻫ第六条凡经营货运服务业,须向当地县(含县,下同)以上运管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开业手续,取得经营资格,依法经营。

ﻫ第七条申请经营货运服务业者,必须符合交通部颁发的《道路运输服务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交运发〔1993〕1384号)的规定。

第八条申请者在申请时须向运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单位申办凭乡镇以上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证明、个人申办凭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乡镇以上政府证明; ﻫ(二)申请项目的可行性报告;ﻫ(三) 资金信用证明或资产评估机构的验资证明;ﻫ(四) 经营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期一年以上的租赁证明(复印件)。

第九条开业审批程序:(一) 申请者持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文件,向经营所在地县以上运管机关提出申请,填报《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开业申请表》;(二)运管机关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其申请要求和可行性报告作出书面答复,符合条件者准予进行开业筹备工作;(三) 筹备工作完成后,报经运管机关审查,合格者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ﻫ(四)申请者持《许可证》到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ﻫ(五)经营业主或主管业务人员须经运管机关进行业务培训,取得上岗证书; ﻫ(六)完成上述程序后,申请者向当地运管机关申领运输单证,及向工商部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正式开业。

运输和物流业运输服务质量管理办法

运输和物流业运输服务质量管理办法

运输和物流业运输服务质量管理办法在当今全球化和高度竞争的商业环境中,运输和物流业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其服务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到客户的满意度和企业的竞争力。

为了提升运输服务质量,规范行业运作,特制定本运输服务质量管理办法。

一、服务质量目标明确运输服务的质量目标是确保服务质量的首要任务。

我们致力于实现以下目标:1、货物按时、安全送达目的地,准点率达到具体百分比以上。

2、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损坏率控制在具体百分比以内。

3、客户投诉率不超过具体百分比,且对投诉的处理满意度达到具体百分比以上。

二、服务质量标准(一)运输设备1、运输车辆和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车辆的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具备有效的行驶证、营运证等相关证件。

2、对于特殊货物的运输,如冷藏货物、危险货物等,应配备专门的运输设备,并确保设备符合相应的安全和质量标准。

(二)人员素质1、运输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如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等。

2、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包括安全知识、服务意识、应急处理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三)货物装卸1、货物装卸应遵循安全、规范的操作流程,避免货物在装卸过程中受损。

2、对于易碎、易损货物,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确保货物的安全。

(四)运输过程1、制定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计划,确保货物按时送达。

2、在运输过程中,应实时监控货物的运输状态,及时向客户反馈运输信息。

3、遇到特殊情况,如天气变化、交通拥堵等,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确保货物的安全和按时送达。

三、服务质量监控(一)货物跟踪建立货物跟踪系统,通过信息化手段实时跟踪货物的运输状态,让客户能够随时了解货物的位置和运输进度。

(二)客户反馈定期收集客户的反馈意见,包括满意度调查、投诉处理等。

对客户的反馈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及时发现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

(三)内部检查成立专门的质量检查小组,定期对运输服务的各个环节进行检查,包括运输设备、人员操作、货物装卸等。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一、总则道路货物运输是现代物流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城市经济的正常运行及人民生活的需要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道路货物运输行业,提高货物运输效率,保障运输安全,本文旨在制定道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二、运输证1. 进行道路货物运输的车辆必须持有有效的运输证,由相关部门或资质认证机构发放。

运输证的核发与管理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 运输证的内容应包括车辆基本信息、运输证编号、有效期等。

车辆所有人应保管好运输证,不得涂改、转让或伪造运输证。

三、承运人资质要求1.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承运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且必须具备良好的信誉。

2. 承运人应建立健全的组织架构和管理体系,确保运输过程的安全可控。

3. 承运人应拥有一支经验丰富、素质优良的驾驶员队伍,并定期对驾驶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四、货物装载与运输1. 货物装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严格控制超载超限行为。

货物运输车辆应配备相应的计重设备,对装载的货物进行称重,并确保在允许范围内。

2.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应妥善保护,防止损坏、丢失等情况发生。

运输过程中,发生货物损坏或丢失的,由承运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液体、气体等特殊货物的运输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进行,防止发生泄露、爆炸等危险情况。

五、运输安全措施1.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车辆的正常工作状态。

驾驶员应按照运输安全规定,进行日常的车辆检查和维修。

2.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包括灭火器、急救药箱等。

驾驶员应熟悉安全设备的使用方法,并能够在紧急情况下有效使用。

3. 承运人应建立健全的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培训、应急预案、事故报告等。

并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提高驾驶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六、违规行为处理1. 对于违反道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进行超载超限、运输违禁品、伪造运输证等违规行为的,相关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运输证等。

陕西省道路运输业管理办法

陕西省道路运输业管理办法

陕西省道路运输业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5.03•【字号】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施行日期】1996.05.0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陕西省道路运输业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程安东一九九六年五月三日陕西省道路运输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育发展道路运输市场,维护道路运输秩序,促进我省道路运输事业的发展,以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满足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搬运装卸、汽车维修、运输服务业(统称道路运输业)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县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道路运输管理机关(以下简称道路运输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道路运输业应坚持各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原则,鼓励正当竞争,保护合法经营。

第二章开业和歇业第五条凡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道路运输业经营者)应持本单位证明,个人持当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证明,向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道路运输管理机关对审查符合开业条件者,在三十天内发给道路运输业《经营许可证》,对从事客货运输申请者同时核发《道路运输证》后,方可开业。

第六条凡从事三个月以内临时营业性道路运输业的,须经当地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关批准,发给《临时营运证》。

第七条道路运输业经营者申请停业、歇业,原核发《经营许可证》的机关应于十日内予以答复;道路运输业经营者申请合并、分立、迁址以及增加或变更经营项目,原核发《经营许可证》的机关应于三十日内予以答复。

第八条经批准从事道路运输业的单位和个人,须按核准的类别、经营范围及作业内容进行经营。

第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关对道路运输业经营者的经营资格、运输证照、经营行为、规费缴纳情况实行年度审验制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部办公讨论后的修正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的管理,维护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护合法经营,保障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以下简称货运服务业)是指服务于道路货物运输的各项经营活动。

主要包括:(一)受理货物托运、联托运、货物配载、货运信息等货物运输受理业务方面的经营活动;(二)货物仓储、理货、中转、包装等货物运输辅助业务方面的经营活动;(三)交通物流及其它货运服务方面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凡在我国境内从事货运服务经营活动和管理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道路运输服务行业管理,各级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服务行业管理。

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关(以下简称运管机关)负责。

????货运服务业在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多家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根据当地商品市场发展的需要,以及货运市场建设的情况,制订规划,建立网络,加强调控,促进发展。

第二章审批第六条凡经营货运服务业,须向当地县(含县,下同)以上运管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开业手续,取得经营资格,依法经营。

第七条申请经营货运服务业者,必须符合交通部颁发的《道路运输服务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交运发【1993】184号)的规定。

第八条申请者在申请时间须向运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单位申办凭乡镇以上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证明,个人申办凭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乡镇以上政府证明;(二)申请项目的可行性报告;(三)资金信用证明或资产评估机构的验资证明;(四)经营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期一年以上的租赁证明(复印件)。

第九条开业审批程序(一)申请者持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文件,向经营所在地县以上运管机关提出申请,填报《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开业申请表》;(二)运管机关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其申请要求和可行性报告作出书面答复,符合条件者准予进行开业筹备工作;(三)筹备工作完成后,报经运管机关审查,合格者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四)申请者持《许可证》到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五)经营业主或主管业务人员须经运管机关进行业务培训,取得上岗证书。

(六)完成上述程序后,申请者向当地运管机关申领运输单证,及向工商部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正式开业。

第十条申办交通物流业务、经县、地(市)级运管机关审核后,报省级运管机关审批。

????组建省际或中外合资合作货运服务企业,需经地方交通主管部门逐逐审核后,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报交通部审批。

第十一条货运配载线路专营审批????经营者固定受理、配载同一起运和到达地的货物,为货运配载线路专营。

从事货运配载线路专营向运管机关提出特别申请,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者向经营所在地县以上运管机关提交货运配载线路专营开行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填报专营线路申请表,经审核同意后,由运管机关在《许可证》上加盖《货运配载线路专营章》,并核发专营线路起讫两地的经营站点,核发线路专营标志。

(二)县(市)内线路,由县(市)运管机关审批;跨县(市)线路,由县(市)运管机关审核后,报地(市)运管机关审批;跨地(市)及跨省市线路,经县地二级审核后报省级运管机关审批。

国际专营线路,经省级运管机关审核后,报交通部审批。

经批准的货驼专营线路批文要报送到达地运管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变更审批????已开业的运输业户及货运服务业户,需作扩大经营范围或合并、分立、迁移、改变服务项目等变更时,按以下规定办理手续:(一)运输业户增设新的货运服务项目,或对外开放,向社会车辆提供货运服务(含社会车辆挂靠经营),须由经营业户向当地运管机关填报新增经营项目申请表,经同意后,在原《许可证》上注明新增的经营项目。

(二)经营业户分为二个以上同为业务或不同业务的货运服务业户,须由的经营业户按开业审批规定,重新办理开业审批审批,经运管机关审核批准后,收回的《许可证》,核发新证。

(三)经营业户迁移新址,应提前30天向原审批运管机关申请,当地运管机关对新址审核批准后,书面通知迁址,并发布公告。

(四)经营业户改变服务项目,需按开业审批手续,重新审核服务项目的经营资格,经批准后,交回原《许可证》核发新证。

第十三条异地经营审批????经营业户在非注册地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经营活动,须持注同地县级以上运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向异地以上运管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歇业、停业????经营业户歇业、停业须提前30天向原开业审批运管机关提出申请,并在事情前将受理的货物全部发送或交接完毕,结清来往帐目,上交所颂单证和票据,并向社会公告。

歇业者将《许可证》上交发证运管机关保存;停业者提交债权债务清理证明,经原审批机关同意,缴销《许可证》,关闭经营场所。

第三章受理业务第十五条货运受理是指为货主代办运输手续、代提代送货物,为车主组织货源、代办运输业务等货运服务经营活动。

各种受理货物托运、联托运、货物配载等均属货货运受理。

货运受理业户经运管机关批准可兼营货运辅助业务的仓储、理货、中转、包装等经营项目。

????单纯为车主和货主提供车货信息或货运咨询服务的货运信息中心、货运咨询中心等,是货运受理的组成部分,兼营其它货运服务项目,作为扩大经营范围,须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货运受理业户在受理货物时须做到:(一)按《汽车货物运输规则》与托运人办妥委托手续,代办业务时,小批量的零星货物要填写货物运单,大宗货物和长期固定货源要与货主签订运输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二)查验货物,保证运单与货物一致,货物包装完好,对限运货物、危险货物等要查验有关证明,符合规定。

第十七条货运受理业户在配载时须做到:(一)一承运业户签订合同,办理货物承运手续,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二)为空驶车辆配载时,要验明车主身份,各项证件必须齐全有效,车辆符合技术要注,对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须经当地运管机关根据规定,办理临时营运手续后,方可承运货物;(三)按车辆标记吨位配载,不得超高、超宽、超长,集零为整货物配载必须同一线路,同时不得混装危险货物;(四)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和抢险、救灾等紧急物资,应优先发运;(五)货物装卸时,要与承运人清点货物,办好交接手续,注明运输要求事项。

第十八条货运受理业户在提供货运信息和咨询服务业务时须做到:(一)提供信息准确及时;(二)货运咨询必须依据国家现行法规,提供资料可靠;(三)信息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九条承运人要按受理业户注明的货物运输注意事项和要求,将货物及时、安全送达目的地或收款人,办清交接手续,并将运单回执联寄回货物受理业户。

????当发生货运质量责任事故,需承运人赔偿时,托运人可向货运受理业户提出,受理业户查清确属承运人责任后,先行赔偿,然后再向实际承运人追偿。

信息服务经营者因提供信息失误造成车辆空台、货物延滞等经济损失,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辅助业务第二十条货运辅助服务是指为货物运输过程配套服务的仓储、理货、中转、包装等货运服务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从事仓储服务的业户须做到:(一)按货主或共代理人的要求以及货物的性质分类存储。

(二)危险货物必须专库存储,不得与普通货物同训混装;危险货物仓库四周必须设置安全隔离带;仓库管理人员肌经运管机关专业培训,取得岗位证书。

(三)仓库面积小于200平方米,以及库房设置在居民区的业户,只能从事普通货物的存储业务,不得从事危险货物及其它特种货物的存储。

第二十二条从事理货服务的业户须做到:(一)按装货单或载货清单等货运单证的记载作业;(二)分清货物标记、核点件数、整理货物、合理装载,对到达货物要按要求分类进库存放;(三)作业完毕。

要办肖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从事中转服务的业户须做到:(一)与委托中转的业务单位签订合同,按合同规定代办中转;(二)按货物到达的先后次序,及时中转发运,造成货物积压延滞,按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三)负责向货方和发运、到达站通报中转情况。

第二十四条从事包装服务的业户须做到:(一)按货主或其代理人的要求作业;(二)包装物和包装技术、质量要符合运输要求,经包装后的货物因包装不善而造成损失的要负责赔偿;(三)货物装车后按商定方法作业,捆扎固定。

第五章交通物流及其他第二十五条交通物流是指货物在道路上进行位移全过程的运输活动和各类服务的总称。

交通物流是综合性经营项目,经营业户应具有运输、货物受理和货运辅助的各项业务能力,要有相应的场站设施和各种专用设备。

从事交通物流的业户在经营中应遵守本办法第三、四章的各项规定,同时遵守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从事搬家运输服务的业户,应配备必要的车辆和搬运工具,办理开业手续,规范服务行为。

第二十七条从事货运车辆租赁的业户,须经运管机关批准,办理开业手续,其车辆必须符合技术要求,办理《道路运输证》,建立车辆档案,制定检验制度,保证安全运行。

运输单证的领取和交通规费的缴纳,由租赁业户负责。

第六章运价和单证第二十八条货运服务业户要遵守国家价格规定,在经营场所内经挂服务项目价格表,做到明码标价,按价收费。

第二十九条货运服务业户须使用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货运单证和票据。

车辆装载货物后,经营一户必须填发货运单证和票据。

第三十条货运受理业户为运输车辆配载后,结付给承运人的运费,不得低于运费实际收入的70%。

第三十一条货运服务业户须按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填报统计表,缴纳运输管理费。

第三十二条货运服务业户不得欺行霸市、垄断货源、转包经营、强行代办业务、转让运输单证。

第七章罚则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由运管机关按下列各项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一)未经批准,擅自开业,无证经营的,责令共停业关闭,没收全部非法收入,并处非法收入二至三倍罚款。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营项目或经营范围的,责令其停业整顿,补办手续,没收全部非法收入,并处非法收入一至一倍罚款;(三)在经营活动中,不遵守本办法经三、四、五、六章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停业整顿、取消经营资格的处罚,并处200-5000无罚款;(四)违反道路运输的其它有关规定,按《道路运输违章处罚暂行规定》(交通部23号令)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运管机关决定,并出具书面处罚通知。

????罚款不得以货物抵押。

被责令停业的业户所受理的货物,必须归还货主,尚末运输的应退付全部运费。

无法交付的货物由作出处罚的运管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运管机关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运管机关的上一级运管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运管机关应当在30日内给予答复;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内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运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