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钓鱼比赛组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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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协会章程

钓鱼协会章程

钓鱼协会章程一、总则1.1 本章程是为了规范和管理钓鱼协会的组织结构、会员权益、活动规范等方面的事项而制定的。

二、组织结构2.1 钓鱼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协会的最高决策机构。

2.2 理事会由协会会员选举产生,任期为两年,每届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2.3 理事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财务部长等职位组成,各职位由理事会成员互相推选产生。

三、会员权益3.1 会员权益包括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享受协会提供的相关服务等。

3.2 协会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和高级会员两类,普通会员享有基本会员权益,高级会员享有更多特权和优惠。

3.3 会员需按照协会规定的会费标准缴纳会费,会费用于协会的日常运营和活动组织。

四、活动规范4.1 钓鱼协会定期组织各类钓鱼活动,包括比赛、讲座、钓鱼技巧培训等。

4.2 活动参预者需遵守协会制定的活动规则,保障自身安全,尊重其他参预者的权益。

4.3 协会会员可以提出活动建议和意见,协会将充分考虑并合理安排。

五、财务管理5.1 协会设立财务部门,负责协会的财务管理工作。

5.2 协会财务部门按照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制定财务预算和报告。

5.3 协会财务部门应当保证财务管理的透明度和合法性,接受会员监督。

六、章程修改6.1 钓鱼协会章程的修改需经过理事会的决议,并由会员大会投票通过。

6.2 对章程的修改应当充分听取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并保证修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七、附则7.1 本章程自通过会员大会后生效,并成为钓鱼协会的基本管理规范。

7.2 钓鱼协会的具体活动细则和管理办法可根据需要制定,并作为本章程的补充。

以上是钓鱼协会的章程内容,旨在规范协会的组织结构、会员权益、活动规范等方面的事项。

协会会员可以根据章程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参预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并享受协会提供的相关服务。

协会通过设立理事会和财务部门,实现决策和财务管理的透明化和规范化。

章程的修改需经过理事会的决议,并由会员大会投票通过,以保证章程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钓鱼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和裁判员管理实施细则

钓鱼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和裁判员管理实施细则

钓鱼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和裁判员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钓鱼竞赛是中国钓鱼运动协会已开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维护中国钓鱼运动的健康发展,同时打造一支具备较高政治觉悟、良好职业道德、先进业务水平的钓鱼裁判员队伍,保证钓鱼竞赛公平、公正、有序进行,规范钓鱼裁判员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奖罚等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2015第21号令),并结合钓鱼运动项目发展实际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国钓鱼运动协会裁判员实行分级认证,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第三条:钓鱼裁判员的技术等级称号为:国家级(A级)裁判员、国家级(B级)裁判员、一级裁判员、二级裁判员、三级裁判员。

中国钓鱼运动协会在必要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设立荣誉国家级裁判员。

自2016年1月1日起,钓鱼裁判员不再按项目分类审批,原国家级海钓裁判员保留其海钓项目执裁资质,再次申请国家级(A、B级)裁判员技术等级时需重新培训考核。

第四条:国家级(A级)裁判员可以在中国钓鱼运动协会主办的国家级特、一、二类赛事中担任竞赛总监。

国家级(B级)裁判员可以在中国钓鱼运动协会主办的国家级三、四类赛事中担任竞赛总监。

第五条:中国钓鱼运动协会注册的荣誉国家级、国家级(A级)、国家级(B级)裁判员均适用于本办法,其他各级别的裁判员,必须服从本人所在地方体育主管部门、钓鱼运动协会或中国钓鱼运动协会省级会员服务中心的管理。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六条:中国钓鱼运动协会负责国家级裁判员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奖罚等(以下简称技术等级认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各地方钓鱼协会或中国钓鱼运动协会省级会员服务中心进行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体育主管部门、钓鱼运动协会在与本办法不相冲突的条件下,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的规定,对其所属的裁判员(主要包括一级和一级以下的裁判员)进行培训、考核及管理。

垂钓比赛规则范文

垂钓比赛规则范文

垂钓比赛规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则是定下垂钓比赛的基本规范和投放作品、展示成果的具体办法。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一切以垂钓为比赛项目的比赛。

第三条本规则的目的是:规范垂钓比赛的举办,增加比赛的公正性和可操作性,提高比赛的水平。

第四条所有参赛队员必须严格遵守比赛规则,并对自己的行为和作品负责。

第二章比赛时间和地点第五条比赛时间由举办方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通常包括正式比赛、集训时间以及准备时间。

第六条比赛地点由举办方确定,通常选择在湖泊、河流或其他钓鱼资源丰富的地方。

第三章比赛项目第七条按钓鱼点数计分。

参赛队员通过垂钓方式捕获鱼类,所捕获鱼类的种类和数量将计入比赛得分。

第八条确定比赛的钓鱼种类。

一般情况下,比赛设定较为常见的鱼类种类,如鲤鱼、草鱼、罗非鱼等。

第九条比赛设定不同钓鱼点的价值。

根据各种鱼类的价值和稀缺程度,设定不同钓鱼点的点数,以促进比赛平衡发展。

第四章参赛队伍第十条参赛队伍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地区组成,每个队伍只能报名一支队伍。

第十一条参赛队伍人数不限,但最少应有一名队员。

第十二条参赛队伍需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参赛队员的基本信息,并缴纳报名费。

参赛队员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等。

第十三条参赛队伍可在比赛前调整队员,但不得超过已缴纳报名费的人数。

第五章比赛装备第十四条参赛队员需自行配备垂钓所需的装备,包括钓竿、鱼线、鱼漂、鱼钩等。

第十五条参赛队员需自行携带垂钓饵料,不得使用违法、有害或破坏生态平衡的饵料。

第六章比赛流程第十六条比赛开始前,举办方应向各参赛队伍说明比赛规则,并对比赛进行简要的演示。

第十七条比赛开始后,队员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钓鱼活动。

第十八条比赛结束后,参赛队员需将钓到的鱼类归入指定的鱼桶中,由工作人员介绍进行计分。

第十九条比赛计分按照鱼类的种类和数量进行。

不同种类鱼每尾得分不同,数量越多得分越高。

第七章比赛规则第二十条参赛队员不得使用任何非法手段来增加自己的得分。

第二十一条参赛队员在比赛中,应遵守垂钓的基本规则,不得干扰其他队员。

关于举办上孟2垂钓园钓鱼大奖赛的通1

关于举办上孟2垂钓园钓鱼大奖赛的通1

上孟2号垂钓园《太平洋杯》钓鱼比赛通知为了更进一步推动全民健身运动的深入开展,推动我县垂钓竞技水平再上新台阶,感谢广大钓鱼爱好者对上孟2垂钓园的支持与厚爱,切磋钓技,增加交流,提高钓技。

定于2014年月日,在上孟2垂钓园举办钓鱼大奖赛,诚邀爱好全民健身的钓友踊跃参赛,勇取佳绩。

比赛当日放鲫鱼500斤。

运动员渔获归自己,赛后垂钓另交费30元。

没有参赛的钓友钓鱼交费50元。

19:00结束当天垂钓。

上孟2垂钓园钓鱼大奖赛竞赛规程:一、主办单位: 上孟2垂钓园二、承办单位: 太平洋渔具店三、报名时间、地点2014年月日前在:报名联系人:电话:报名费:每人50元(以交款为准,口头报名无效)四、比赛时间2014年月日7:30----9:00手竿池塘钓鲫鱼(1场)。

五、竞赛编排、抽签办法1、所有参赛运动员按当天比赛前抽签确定比赛。

2、各参赛人员一经确定不得互换,否则停止参赛。

3、钓位签号一经确定当场登记,不得私自调换。

4、若提前离位,按犯规处理。

六、比赛规则1、钓具自备,手竿钓对象鱼,竿长3.6米(±0.03),钓线全长不得超过竿长0.3米,运动员必须手持鱼竿底节垂钓。

可携带同规格一致的备用竿一套,但严禁同时下水垂钓。

2、限用无倒刺钩,钩数不得超过2枚。

3、钓饵自备,不准使用毒饵、虫饵及其它有害鱼类生存的添加物。

4、不准以手抛或器具打窝,除钓钩外,所有钓具任何部位不得沾带饵料入水,不准以任何方式向赛池水中抛放诱饵。

5、运动员进入赛区以后,非比赛时间严禁钩、漂入水。

6、运动员应坚守自己钓位,自觉维持赛场秩序,有事需离钓位和归位时,必须经本区裁判员认可。

7、比赛一律自钓、自取、自存,比赛开始与结束均以执行总裁判长发令为准,比赛结束信号发出后,应立即停止垂钓。

收竿将钩提出水面,原地等候计量;记录单经本人和相邻运动员验证、签名后,成绩有效。

未计量前不得提动鱼护。

8、比赛中严禁喧哗,禁止在钓位上使用通信工具,如有事离开钓位通话。

东城区钓鱼协会举办举办裁判员培训方案

东城区钓鱼协会举办举办裁判员培训方案

东城区钓鱼协会举办举办裁判员培训方案按《东城区钓鱼协会年度工作计划》,为加强我区钓鱼协会裁判员队伍建设,根据《中国钓鱼比赛裁判法》,《北京市钓鱼比赛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定于9月25日上午八点在东城区体育局举办东城区钓鱼协会裁判员培训班,本次培训的主要内容为:一是学习相关体育法规文件;二是垂钓理论技能;三是裁判员规则及裁判员的工作程序;四是实地实践执裁工作;五是书面考试五部分。

经考试合格发给等级裁判证书。

2010年度注册的会员可报名参加。

培训垂询电话130****4905培训报名电话131****8071授课课时表:授课具体内容(共九个附件)钓鱼比赛裁判法(授课附件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国钓鱼比赛组织》,对裁判工作提出规范要求与工作准则,特制定本裁判法。

第二条本裁判法主要适用于中国境内举办的正式钓鱼比赛,其它钓鱼比赛参照执行。

第二章赛前准备第三条组织裁判人员学习中国钓鱼运动协会制定的钓鱼比赛组织办法、规则、裁判法以及竞赛规程,明确任务和要求,布置工作计划。

第四条对比赛的有关情况进行全面了解。

第五条制订比赛所需器材、物品计划,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条在赛前会议上,介绍竞赛工作准备的落实情况。

第三章裁判人员第七条裁判人员与参赛运动员的比例,不得少于20%。

第八条裁判人员包括:(一)裁判长、副裁判长。

(二)编排记录长、分区裁判长。

(三)裁判员。

第四章裁判长职责第九条组织和领导比赛的全部裁判工作,根据竞赛规程处理比赛中出现的问题,掌握全场比赛动态和进程。

第十条组织裁判员学习,分配裁判员工作。

在比赛中可根据情况,调整裁判员的任务,撤换不称职的裁判员。

第十一条比赛中发生意外,决定更换比赛场地,直接向组委会提出暂停、延期或终止比赛。

第十二条审核、签发成绩册,宣布比赛成绩。

第十三条组织裁判人员总结工作,填写裁判工作记录。

第十四条副裁判长协助裁判长处理一切有关事宜,完成裁判长指定的工作。

在裁判长缺席时,代行裁判长职责。

关于举办钓鱼比赛的通知

关于举办钓鱼比赛的通知

关于举办xxxx年xxx老年人钓鱼比赛的
通知
Xxxxxxxxxxx:
为丰富xxxxx节活动内容,增进老年人身心健康,活跃老年人体育生活,促进我市老年人健身活动的进一步开展,定于xxx 年x月x日举行xxxx老年人钓鱼比赛,望积极组织参加。

附件: xxxxx老年人钓鱼比赛规程
Xxxx年x月x日
附件
Xxxx年xxxxx老年人钓鱼比赛规程
一、比赛时间与地点:
X月x日,地点待定。

二、比赛项目:
团体赛、个人赛
三、参加单位:
全x各单位及个人均可报名参赛
四、竞赛办法:
(一)本次比赛为手杆赛,杆长6米以内,线长不得超过杆长0.5米,鱼钩限用两只。

-1-
(二)每队可报领队(教练)各一名,队员不限,参加团体赛4人。

名次按四人所钓鱼尾数之和计算,相同则按单尾重量计算。

(三)参赛队员的钓位除统一更换外,不得擅自更换。

比赛一律自钓、自取、自存。

(四)钓具、饵料自备,不得使用毒饵及危害鱼类生存饵料。

比赛开始与结束均以发令为准。

赛前不得将鱼钩下水。

结束后立即收杆,违规者将取消参赛成绩。

(五)个人赛按本人所钓鱼尾数计成绩,若相同则按单尾重量计算。

五、录取名次:
团体成绩录取前三名,个人录取前6名。

六、报名:
(一)各单位和个人于x月x日前将报名表报到xxxx老年人体育协会(xxxxxx,电话:xxxxxxx)。

(二)报名时每人交报名费50元。

七、定于xxx月xxx日上午xxxx时在xxxxxx召开领队、教练联席会,并进行抽签。

八、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2-。

岸钓路亚比赛规章制度

岸钓路亚比赛规章制度

岸钓路亚比赛规章制度一、赛事概况1.1 岸钓路亚比赛是一种以钓鱼技术、钓鱼器材和比赛策略为基础的钓鱼比赛形式,旨在促进钓鱼运动的推广和发展。

1.2 比赛采用总尺寸计算分数的方式进行评分,选手需要在规定时间内钓到尽可能大的鱼类。

1.3 比赛分为个人赛和团体赛两种形式,选手可以选择参加其中一种或两种比赛。

1.4 比赛地点设在岸边水域,比赛时间如有变动会提前通知选手。

二、参赛资格2.1 参赛选手必须具备良好的钓鱼基本技巧和经验,能够独立操作钓鱼器材。

2.2 参赛选手必须遵守比赛规章制度,拥有良好的比赛品德和团队合作精神。

2.3 参赛选手必须携带个人身份证明和钓鱼器材参赛。

2.4 团体赛的参赛队伍必须由3-5名队员组成,选手不可重复参加不同团体。

2.5 参赛选手需要提前报名参赛,名额有限,先报名先得。

三、比赛规则3.1 所有参赛选手需根据比赛主办方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集合,准时参加比赛。

3.2 比赛开始前,主办方会对选手进行器材检查,禁止携带违规器材参赛。

3.3 比赛开始后,选手需在规定时间内钓鱼,不得提前开始或延迟结束。

3.4 比赛过程中,选手需按照规定的标准、方式和尺寸计算分数,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成绩。

3.5 比赛结束后,主办方会根据选手的成绩评选出个人赛和团体赛的冠亚季军,并颁发奖牌和奖金。

3.6 比赛过程中,选手需遵守比赛纪律,不得使用作弊手段,否则将取消比赛资格并承担相应的处罚。

四、器材规定4.1 比赛使用的钓鱼器材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不得使用违禁器材。

4.2 参赛选手需自备必要的钓鱼器材,包括钓竿、鱼线、鱼钩等。

4.3 比赛中,主办方会提供一定数量的鱼饵,选手也可以自备鱼饵。

4.4 钓鱼器材的设置和使用必须符合比赛规定,否则将影响比赛成绩。

五、奖励政策5.1 个人赛的冠亚季军将获得相应的奖金和奖牌。

5.2 团体赛的冠军队伍将获得团体奖杯和奖金。

5.3 每位参赛选手都将获得比赛纪念品和证书。

5.4 主办方将对比赛场地进行奖励,鼓励各地开展更多的岸钓路亚比赛。

钓鱼比赛组织办法

钓鱼比赛组织办法

中国钓鱼比赛组织办法中国钓鱼比赛组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我国钓鱼比赛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保证竞赛质量和加强组织管理,促进我国钓技水平不断提高并与国际接轨,推动群众性钓鱼活动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倡导勇攀高峰的精神,坚持科学的管理制度,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弘扬优良的垂钓道德作风,为发展我国钓鱼事业和两个文明建设服务第三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各英标准与要求,适用于中国境内举办的正式钓鱼比赛第四条本办法由县级以上各级钓鱼协会负责组织实施,垂钓基地、俱乐部、企业钓鱼协会参照执行并接受指导第二章比赛审批程序第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三十一条关于“全国单项体育竞赛由该项运动的全国性协会负责管理”的规定,凡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名称的钓鱼比赛,需向中国钓鱼协会申报,经批准同意,方可举办第六条举办全国性钓鱼比赛,由申办单位经当地主管部门、钓鱼协会审核,呈报地方人民*批准后,向中国钓鱼协会申报第七条地方钓鱼比赛的管理办法,由地方钓鱼协会参照本办法在当地主管部门指导下制定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八条条级正式钓鱼比赛均应建立组织委员会,全权负责比赛工作组委会应由相应级别的钓鱼协会负责人、有关部门和单位代表组成,如有必要可设名誉主任或顾问第九条组委会可设秘书长或公室、竞赛处、财务处、宣传处、后勤处、保卫处等工作机构其职责范围如下:秘书长或办公室:负责制订比赛工作计划,办理申办、登记、报名、资格审查等手续,编印比赛文件资料并做好归档工作竞赛处:负责裁判人员的落实与分工,比赛场地的选择与准备,赛前会议的召开,比赛规程的制订与执行,成绩公告的发布,为运动员具比赛成绩证明等财务处:负责管理集资、广告活动及财会会计工作宣传处:负责会议及比赛场地的布置和宣传报导工作后勤处:负责安排车旅、交通、食宿、赛场救护及环保等事宜保卫处: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第四章项目设置第十条手竿比赛,是用一定规格的手竿进行的钓鱼比赛,可设如下项目:“总尾数”按规定时间内钓获鱼的总尾数决定成绩“总重量”按规定时间内钓获鱼的总重量决定成绩“单尾重量”按规定时间内钓获最大一尾鱼的重量决定成绩“单品种总尾数”按规定时间内钓获单一鱼种的总尾数决定成绩“单品种总重量”按规定时间内钓获单一鱼种总重量决定成绩“规定数量”按规定数量钓获鱼的时间决定成绩第十一条抛竿比赛,是用一定规格的抛竿进行的钓鱼比赛,可设如下项目:“总尾数”与手竿比赛同“总重量”与手竿比赛同“单尾重量”与手竿比赛同“规定数量”与手竿比赛同第十二条陆地抛投比赛,是用一定规格的抛竿,按《陆地抛投比赛规则》进行的陆地抛准、抛远比赛:“陆地抛准”按规定距离的抛投落点的准确度计算成绩“陆地抛远”在有效区内按抛投距离远近计算成绩第十三条各项比赛可按年龄、性别分组进行第五章参赛队和运动员第十四条参赛队:各级钓鱼协会组织的正式钓鱼比赛,其参赛队必须是本协会团体会员参赛队人数,由竞赛规程加以规定第十五条运动员:各级钓鱼协会组织的正式钓鱼比赛,其参赛运动员必须是当年注册的中国钓鱼协会会员;参赛运动员必须赛风端正,身体健康,具备比赛要求的相应钓技水平第六章裁判员第十六条裁判人员应公正严明,作风正派,具有裁判经验和鱼类有关知识,熟悉钓鱼技术第十七条比赛现场的裁判工作,由总裁判长和副总裁判长负责领导实施下设编排记录长、分区裁判长和裁判员裁判人员要分工明确,标志明显第十八条不同等级的比赛应配备相应等级的裁判员第十九条全国性比赛,由中国钓鱼协会选派必要的裁判人员第七章成绩统计和设奖原则第二十条正式钓鱼比赛根据规程规定的运动员人数,分赛区进行,比赛成绩以各赛区的名次分计算得出第二十一条奖项可设个人手竿、个人抛竿、个人陆地抛准、抛远、个人总成绩以及团体成绩等项第八章仲裁委员会第二十二条仲裁委员会在组委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复审比赛期间执行竞赛规程、规则中所发生的纠纷,保证竞赛规程、规则的正确执行仲裁委员会决定为最终裁决第九章安全与环保第二十三条比赛场地应确保参赛人员的安全,防止触电、溺水等事故第二十四条注意保护赛场环境和水质,提倡文明垂钓,不随着抛弃废弃物第二十五条珍惜鱼类资源,不钓幼鱼、种鱼和稀有鱼,禁止毒鱼、挂鱼等第十章附则本办法自修订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中国钓鱼协会钓鱼比赛规则一、比赛项目1、钓重:不限鱼种,以总重量多少排列名次2、钓大:不限鱼种,以单尾重多少排列名次3、钓小:以小为胜,由小到大排列名次4、钓多:不限鱼种和大小,以尾数多少排列名次5、钓单鱼种:只限某一种鱼,钓其他鱼种不计成绩钓单鱼种也可进行“钓大”、“钓重”、“钓多”等项目的比赛6、多项目比赛:一场竞钓,分项裁判,分别排列名次,每个运动员和团体均可兼得优胜亦可分钓区多项目同时进行,由运动员自选项目参加比赛7、抛竿投远赛:在陆地或水面用抛射投钩,以远和准两项指标评定优劣二、比赛时间的规定1、单项比赛,每场净钓时间不得少于4小时2、同时进行两个项目以上的比赛,每场净钓时间不得少于6小时三、划分赛区1、凡赛区岸边地形地貌比较整齐,上下游水深差别不大的地方,可将赛区分段编号,采取组、队抽签对号入座的办法分配位2、凡赛区岸边地形地貌比较复杂,上下游水深差异较大的地方,应采取在指定的较大区域内,让各组、队自选钓位的办法分配钓位四、怎样裁判钓鱼比赛一般设有总裁判、副总裁判直接指导裁判员工作,较大规模的比赛,也可分若干裁判组,设正副组长同时设有若干名裁判员和记录员钓鱼比赛的裁判方法,一般根据比赛规模和项目而定其主要的裁判方法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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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钓鱼比赛组织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我国钓鱼比赛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保证竞赛质量和加强组织管理,促进我国钓技水平不断提高并与国际接轨,推动群众性钓鱼活动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倡导勇攀高峰的精神,坚持科学的管理制度,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弘扬优良的垂钓道德作风,为发展我国钓鱼事业和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各英标准与要求,适用于中国境内举办的正式钓鱼比赛。

第四条本办法由县级以上各级钓鱼协会负责组织实施,垂钓基地、俱乐部、企业
钓鱼协会参照执行并接受指导。

第二章比赛审批程序第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三十一条关于“全国单项体育竞赛由该项运动的全国性协会负责管理”的规定,凡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名称的钓鱼比赛,需向中国钓鱼协会申报,经批准同意,方可举办。

第六条举办全国性钓鱼比赛,由申办单位经当地主管部门、钓鱼协会审核,呈报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向中国钓鱼协会申报。

第七条地方钓鱼比赛的管理办法,由地方钓鱼协会参照本办法在当地
主管部门指导下制定。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八条条级正式钓鱼比赛均应建立组织委员会(简称组委会),全权负责比赛工作。

组委会应由相应级别的钓鱼协会负责人、有关部门和单位代表组成,如有必要可设名誉主任或顾问。

第九条组委会可设秘书长(组)或公室、竞赛处(组)、财务处(组)、宣传处(组)、后勤处(组)、保卫处(组)等工作机构。

其职责范围如下:(一)秘书长(组)或办公室:负责制订比赛工作计划,办理申办、登记、报名、资格审查等手续,编印比赛文件资料并做好归档工作。

(二)竞赛处(组):负责裁判人员的落实与分工,比赛场地的选择与准备,赛前会议的召开,比赛规程的制订与执行,成绩公告的发布,为运动员具比赛成绩证明等。

(三)财务处(组):负责管理集资、广告活动及财会会计工作。

(四)宣传处(组):负责会议及比赛场地的布置和宣传报导工作。

(五)后勤处(组):负责安排车旅、交通、食宿、赛场救护及环保等事宜。

(六)保卫处(组):负责安全保卫工作。

第四章项目设置第十条手竿比赛,是用一定规格的手竿进行的钓鱼比赛,可设如下项目:(一)“总尾数”按规定时间内钓获鱼的总尾数决定成绩。

(二)“总重量”按规定时间内钓获鱼的总重量决定成绩。

(三)“单尾重量”按规定时间内钓获最大一尾鱼的重量决定成绩。

(四)“单品种总尾数”按规定时间内钓获单一鱼种的总尾数决定成绩。

(五)“单品种总重量”按规定时间内钓获单一鱼种总重量决定成绩。

(六)“规定数量”按规定数量钓获鱼的时间决定成绩。

第十一条抛竿比赛,是用一定规格的抛竿进行的钓鱼比赛,可设如下项目:(一)“总尾数”与手竿比赛同。

(二)“总重量”与手竿比赛同。

(三)“单尾重量”与手竿比赛同。

(四)“规定数量”与手竿比赛同。

第十二条陆地抛投比赛,是用一定规格的抛竿,按《陆地抛投比赛规则》进行的陆地抛准、抛远比赛:(一)“陆地抛准”按规定距离的抛投落点的准确度计算成绩。

(二)“陆地抛远”在有效区内按抛投距离远近计算成绩。

第十三条各项比赛可按年龄(老年、成年)、性别(男子、女子)分
组进行。

第五章参赛队和运动员第十四条参赛队:(一)各级钓鱼协会组织的正式钓鱼比赛,其参赛队必须是本协会团体会员。

(二)参赛队人数,由竞赛规程加以规定。

第十五条运动员:(一)各级钓鱼协会组织的正式钓鱼比赛,其参赛运动员必须是当年注册的中国钓鱼协会会员;(二)参赛运动员必须赛风端正,身体健康,具备比赛要求的相应钓技水平。

第六章裁判员第十六条裁判人员应公正严明,作风正派,具有裁判经验和鱼类有关知识,熟悉钓鱼技术。

第十七条比赛现场的裁判工作,由总裁判长和副总裁判长负责领导实施。

下设编排记录长、分区裁判长和裁判员。

裁判人员要分工明确,标志明显。

第十八条不同等级的比赛应配备相应等级的裁判员。

第十九条全国性比赛,由中国钓鱼协会选派必
要的裁判人员
第七章成绩统计和设奖原则第二十条正式钓鱼比赛根据规程规定的运动员人数,分赛区进行,比赛成绩以各赛区的名次分计算得出。

第二十一条奖项可设个人手竿、个人抛竿、个人陆地抛准、抛远、个人总成绩以及团体成绩等项。

第八章仲裁委员会第二十二条仲裁委员会在组委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复审比赛期间执行竞赛规程、规则中所发生的纠纷,保证竞赛规程、规则的正确执行。

仲裁委员会决定为最终裁
决。

第九章安全与环保第二十三条比赛场地应确保参赛人员的安全,防止触电、溺水等事故。

第二十四条注意保护赛场环境和水质,提倡文明垂钓,不随着抛弃废弃物。

第二十五条珍惜鱼类资源,不钓幼鱼、种鱼和稀有鱼,禁止毒鱼、挂鱼等。

第十章附则本办法自修订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中国钓鱼协会。

钓鱼比赛规则
一、比赛项目
1、钓重:不限鱼种,以总重量多少排列名次。

2、钓大:不限鱼种,以单尾重多少排列名次。

3、钓小:以小为胜,由小到大排列名次。

4、钓多:不限鱼种和大小,以尾数多少排列名次。

5、钓单鱼种:只限某一种鱼,钓其他鱼种不计成绩。

钓单鱼种也可进行“钓大”、“钓重”、“钓多”等项目的比赛。

6、多项目比赛(钓鱼运动协会):一场竞钓,分项裁判,分别排列名次,每个运动员和团体均可兼得优胜。

亦可分钓区多项目同时进行,由运动员自选项目参加比赛。

7、抛竿投远赛:在陆地或水面用抛射投钩(带砣),以远和准两项指标评定优劣。

二、比赛时间的规定
1、单项比赛,每场净钓时间不得少于4小时。

2、同时进行两个项目以上的比赛,每场净钓时间不得少于6小时。

三、划分赛区
1、凡赛区岸边地形地貌比较整齐,上下游水深差别不大的地方,可将赛区分段编号,采取组、队抽签对号入座的办法分配位。

2、凡赛区岸边地形地貌比较复杂,上下游水深差异较大的地方,应采取在指定的较大区域内,让各组、队自选钓位的办法分配钓位。

四、怎样裁判
钓鱼比赛一般设有总裁判、副总裁判(或正副裁判长)。

直接指导裁判员工作,较大规模的比赛,也可分若干裁判组,设正副组长。

同时设有若干名裁判员和记录员。

钓鱼比赛的裁判方法,一般根据比赛规模和项目而定。

其主要的裁判方法有:
1、裁判可以按钓区分工,定区包段,不定运动员;也可抽签定队(组),包队不包区。

2、钓鱼比赛一般应当一尾一称重、一记录,同时收鱼。

在钓鱼运动员少的小型比赛中,亦可采取一次称重、点数和记录的法。

3、裁判员检斤记录工作,一律在钓位就地完成,运动员不经检斤记录不得离位。

严禁到闭幕会场检斤。

4、两人(组、队)数量同等者,应并列同等名次。

5、限制刺鱼的口腔,对于钩刺其他部位者不记成绩。

6、在不限鱼种的比赛中,甲鱼(鳖)应记录成绩,虾、鳖和其他贝类动物不记成绩。

五、赛场规则
1、各代表队选手一律凭大会签发的证件参加比赛。

2、自选钓位时,运动员间隔不得小于5米。

发现故意妨碍他人垂钓者,应当立即取消比赛资格。

3、钓具、钓饵、诱饵由选手自备,但每一场比赛必须明确规定统一钩数。

备用钓具放置岸上,更换时应先起出水中之钩,后撒下新钩。

4、撒窝方法不限,但不准使用有毒、有害饵料,不准提前撒窝,不准撒备用窝。

5、比赛开始2小时不上鱼,运动员可向裁判申请更换钓位,但每场比赛更换钓位不得超过2次。

6、比赛中,一律自钓自取,不准互相帮助,不准两人共用一个盛鱼器。

7、运动员应遵守纪律,听从指挥,随时接受裁判员检查,不得弄虚作假。

8、在规定时间内迟到者,准其比赛,但损失时间不予补偿。

9、比赛时间结束,听到终止令应立即起钩。

但此时已上钩而未出水的鱼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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