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豫建〔2014〕146号《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豫建〔2014〕146号《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18号令)、《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相关建筑活动的责任主体,都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一)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2 —.(二)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广场、隧道、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三)依法单独发包的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颁发的统一管理工作,并建立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为施工许可管理提供信息化工作平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颁发的统一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实行属地管理,由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可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第一条总则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和管理,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其他相关工程的建设施工合同管理工作。
第三条管理原则施工合同的管理应当坚持合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合同内容施工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内容;(二)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三)合同价格、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四)工程质量标准;(五)工程进度计划;(六)违约责任;(七)争议解决方式;(八)其他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内容。
第五条合同签订(一)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二)合同双方应当进行充分协商,确保合同内容的真实、完整、准确;(三)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四)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当依法进行备案。
第六条合同履行(一)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二)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的要求;(三)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提供施工条件等;(四)双方应当保持沟通,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的问题。
第七条合同变更和解除(一)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二)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三)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当按照约定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违约责任(一)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二)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指导意见-豫建行规〔2020〕4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指导意见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指导意见豫建行规〔2020〕4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加强和规范工程施工价款结算工作,提高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实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工作的重要意义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发承包双方依据施工合同,对约定结算周期内已完工程价款进行结算的活动,其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署认可后,作为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
施工过程结算是工程施工价款结算方式的改革,是有效解决施工企业“结算难”,农民工“讨薪难”等问题的有效途径,是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社会稳定,发挥国有资金投资效益的重要举措,对实现建筑业高质量持续健康发展有重要意义。
二、实施施工过程结算的有关规定(一)适用范围。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合同工期一年以上(含本数)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建筑工程)实施施工过程结算。
(二)结算周期。
实施施工过程结算的项目,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应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计量计价方法、风险范围、验收要求,以及价款支付时间、程序、方法等内容。
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可按月或按工程形象进度确定,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应超过60日,其中人工费用支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精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精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四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工程名称、地点、规模、性质和用途;(二)施工范围、内容和技术要求;(三)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期限;(四)工期、开工和竣工时间;(五)质量标准、保修期和保修责任;(六)安全生产责任和措施;(七)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和程序;(八)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九)其他约定事项。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第七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项,不得拖欠工程款。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内容和技术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对施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检、互检和专检。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需要变更合同的,应当与对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变更协议应当明确变更的内容、范围、价款和工期等。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需要解除合同的,应当与对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解除协议。
解除协议应当明确解除的原因、责任和后果等。
第四章合同的验收与结算第十四条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18号令)、《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相关建筑活动的责任主体,都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一)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二)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广场、隧道、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三)依法单独发包的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颁发的统一管理工作,并建立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为施工许可管理提供信息化工作平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颁发的统一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实行属地管理,由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可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
第六条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不得开工。
《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18号令)、《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相关建筑活动的责任主体,都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一)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二)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广场、隧道、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三)依法单独发包的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颁发的统一管理工作,并建立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为施工许可管理提供信息化工作平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颁发的统一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实行属地管理,由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可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
第六条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不得开工。
非国有资金投资房地产项目发包方流程(2016.8)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地产项目直接发包流程(试行)非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地产项目直接发包(以下简称直接发包)是指该类房地产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非招标发、承包活动。
一、依据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豫建〔2014〕119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地产项目可以由建设单位选择直接发包,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地产项目是指发包人不含国有成份且建设资金来源中不含国有资金、国家融资资金、国际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房地产项目。
二、申请登记材料1、《周口市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直接发包登记表》;2、发包人资质等相关证明材料;3、工程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或投资计划文件;4、用地批准手续;5、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手续;6、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7、建设资金或资金来源落实情况;8、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的工程造价;9、拟定承包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承包人出具的拟派建造师无在建工程承诺,拟派建造师的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项目拟派管理人员岗位证书。
发包人提交以上材料时需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书,所有材料核查原件后,留存加盖单位行政章的复印件。
三、其他要求1、承包人因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限制承接任务处理的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建造师、监理工程师以及选派的建造师有在建工程未竣工的,不得作为直接发包工程的承包人。
2、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自《周口市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直接发包登记表》批准后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其中施工合同按照《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网上备案,其他合同签订后报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3、直接发包建设项目的造价应由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其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应按照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计取。
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签订与备案行为,保护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89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合同包括:(一)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包括:1. 建设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承包合同;2. 总承包企业发包的专业工程分包合同。
(三)其他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合同备案管理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合同当事人所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实施监督的行为。
第六条施工合同备案系告知性备案,合同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一经发现或通过举报投诉证实,合同存在违法违规、违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情形的,备案管理实施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和依法作出处理。
第七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和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备案监督管理,具体实施由招投标监督机构负责,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合同备案管理机构明确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和专业分包合同向受理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机构备案。
第九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系统”(以下简称:合同备案管理系统),与《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平台》项目数据库建立链接,实行省、市、县(市)三级对合同备案数据管理,业务协同,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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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签订与备案行为,保护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89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合同包括:(一)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包括:1. 建设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承包合同;2. 总承包企业发包的专业工程分包合同。
(三)其他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合同备案管理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合同当事人所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实施监督的行为。
第六条施工合同备案系告知性备案,合同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一经发现或通过举报投诉证实,合同存在违法违规、违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情形的,备案管理实施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和依法作出处理。
第七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和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备案监督管理,具体实施由招投标监督机构负责,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合同备案管理机构明确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和专业分包合同向受理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机构备案。
第九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系统”(以下简称:合同备案管理系统),与《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平台》项目数据库建立链接,实行省、市、县(市)三级对合同备案数据管理,业务协同,信息共享。
第十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查验施工合同备案情况;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合同结算备案情况。
第十一条合同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另行订立的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以备案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合同履行中发生合同争议,应以备案的合同为准。
备案合同虚假的,合同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前款规定的实质性内容是指工程承包范围、工程价款、计价方式、施工工期、质量标准等。
第二章合同备案要求第十二条使用合同文本的要求:(一)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合同,当事人应当使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专业工程分包应当使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二)合同当事人使用前款所列合同文本,均视为合同当事人双方共同意愿的真实表述,不视为当事人一方提供的格式条款。
(三)合同当事人要遵循前款所列合同文本的公平、公正的原则,将合同文本的主要条款作为编制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内容。
第十三条合同内容要求:(一)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1. 工程概况: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
2. 承包范围、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项目经理。
3. 对涉及工程价款的约定:(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2)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3)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4)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5)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6)承担计价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风险内容、范围的价款调整方法;(7)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8)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9)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金额、支付要求、使用规定;(10)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11)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
4.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5. 专业工程分包的约定:总承包人对专业工程需进行分包的,应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分包内容、要求等事项。
6. 保险与担保。
(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分包合同的签订应符合以下规定:1. 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的主要内容参照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2. 总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承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人对专业工程的分包,应符合有关规定和施工总承包合同的约定。
3. 发包人可依法将专业工程发包给专业承包人施工,但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工程内容以专业工程的名义肢解发包给专业承包人。
第十四条合同的审核要点:1. 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将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作为招投标条件,严禁将此类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2. 是否采用示范文本;全部合同的内容是否完全一致;3. 合同主体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工程肢解发包;对于双方同意的分包工程合同中是否约定;是否存在违法分包;企业是否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接工程;4. 应当实行招标的工程是否招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与招投标文件是否一致;5. 未招标的工程项目是否存在压级压价(工程预算是否按规定经造价部门签章);6. 项目负责人及项目主要管理人员资料是否与投标承诺的人员一致;7. 安全文明措施费的落实证明文件等材料是否按规定提交;8. 实行工程担保的工程,双方的担保权利、义务和责任是否对等;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规定。
第三章合同网上备案办理第十五条合同网上备案程序和时限:(一)承包人登陆“河南省工程建设信息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系统》(http://),通过企业端口登陆合同备案管理系统,下载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签订施工合同草案;发包方、承包方确认正式施工合同后上传到合同备案管理系统,同时上传中标通知书扫描件,不经招标方式发包的工程,需提供相关部门的核准文件或其他证明文件的扫描件。
合同备案管理机构5个工作日内对施工合同进行审核确认完毕,承包人打印出带条形码的备案合同。
(二)合同备案后,合同当事人如对合同进行补充、变更的,应在补充、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合同备案管理系统》承包人企业端口上传合同变更事项,原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审核确认后,承包人打印出带条型码的变更备案合同。
合同符合解除条件时,合同当事人应当签订解除协议。
合同解除协议须经原合同备案部门备案,否则,发包单位不得重新发包。
(三)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在审核施工合同内容中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在承包方上传的施工合同电子版上作明确标识后予以退回。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或补正,并上传双方签订的合同草案,经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审核确认后,承包人打印出带条型码的备案合同。
(四)合同履行完毕终止后,合同当事人应按规定进行竣工结算,及时办理合同结算备案,并通过合同备案管理系统上传相关信息。
第四章合同备案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合同备案管理机构要指导施工企业对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施工企业合同管理人员素质。
同时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合同备案系统电子档案资料的管理,负责统计、分析当地施工合同备案情况,定期上报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企业在资质升级、增项、延续、评奖评优、信用综合评定以及招投标活动中需进行业绩认定的,以备案的合同为依据。
第十八条施工合同未按规定报送合同管理机构备案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豫建〔2012〕197号)第64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九条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合同不予审核确认备案的;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施工合同予以备案或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接受他人财物、谋取其他利益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施工合同的备案、变更、结算管理。
合同备案管理机构要加强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检查,遏制阴阳合同等违法违纪行为,减少施工合同纠纷发生,建立和完善解决合同纠纷的有效途径和调解机制,维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建筑市场秩序。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违法、违规和恶意低价竞争等扰乱建筑市场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对相关责任主体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外省施工企业在河南区域承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参照本省施工企业进行合同备案管理。
应通过《外省进豫建筑业企业备案系统》的中标备案,领取施工企业CA数码证书,登陆河南省工程建设信息网《合同备案管理系统》,按照工程项目所在地管理原则进行合同备案。
第二十二条本省施工企业跨地区承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按照工程项目所在地管理原则进行合同备案;其它建设工程可参照本省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进行合同登记。
第二十三条本省施工企业在外省承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和其它建设工程项目,可参照本省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进行合同登记。
登陆河南省工程建设信息网《合同备案管理系统》进行合同备案登记,施工企业也可打印出带条形码的施工合同。
合同备案应执行当地合同备案管理机构或其它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机构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未尽事项,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