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设计图纸审查流程图
船舶图纸审查工作表

图纸初审意见(可附后)
船体
轮机
电气
验船师:
年 月 日
验船师:
年 月 日
验船师:
年 月 日
图纸审查意见交换
船体
轮机
电气
验船师:
技术人员:
年 月 日
验船师:
技术人员:
年 月 日
验船师:
技术人员: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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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图意见交付
接收人:年月日
交付人:年月日
审图意见答复审核
船体
轮机
电气
验船师:
图纸审查工作表
共2页第1页
申请
人
填写
图纸名称
图号
船舶类定额
航区
附加说明:□ 新建船舶图纸 □ 改建船舶图纸 □现有船舶补图
兹申请湖北省船舶检验局(检验处)对下述图纸进行审查,本单位负责支付审图费。
送审图纸:整批套数
分批:第一批第二批
附送审图纸目录共页
联系人:申请单位(盖章):
发放人:年月日
归档资料
归档资料:
□船舶设计图纸审查申请/过程控制表
□批准图纸
□审图意见书及答复书
□图纸批准书
□其它:
归档人:年月日
负责人:年月日
□归档资料接收确认
档案管理员:年月日
备注:
年月日
验船师:
年月日
验船师:
年月日
□图纸审查合格,编写审图意见书。
□图纸审查不合格,需整改后重新送审
验船师(船体、轮机、电气):
业务负责人:年月日
图纸批准书、计费单编制及审批
□图纸审查批准号:
□计费通知单编号:
编制人:年月日
船舶检验海船审图船体

局部强度(甲板结构)
应将开口线外的甲板纵骨穿过强横梁,且在纵骨与强横梁腹板的相 交处,应予以焊接。当甲板纵骨在舱口端梁或强横梁的腹板处中断 时(限于甲板开口线内或船端部分),在甲板纵骨与舱口端梁或强 横梁的连接处,应设置肘板,肘板的尺寸应符合§1.2.6的有关规定, 并应将肘板沿舱口端梁腹板或强横梁腹板伸至舱口端梁或强横梁的 面板。 (计入总纵强度的甲板纵骨一般应穿过强横梁) 当甲板为纵骨架式时,应在实肋板平面内设置支持甲板纵骨的强横 梁。在机舱区域和尾尖舱内,应将强横梁设在强肋骨所处的肋位上。 开口线外的强力甲板纵骨不应终止于同一横剖面处,而应将其末端 适当错开,并应将其延伸至横向构件。 当甲板纵骨在横舱壁处中断时,在甲板纵骨与横舱壁的连接处,应 设置肘板 。 纵骨架式甲板纵桁:对于支持强横梁的甲板纵桁,其尺寸应由直接 计算确定,计算时,假定甲板纵桁的两端为刚定固定,并承受由强 横梁传递的集中载荷,许用弯曲应力为124 N/mm2。
局部强度(构件尺寸)
肋骨间距; 注意:与内河规范的区别及标准肋骨间距的意义,骨材的 标准间距旨在为船体结构尺寸计算公式设定最低限度值。
(注:内规—肋骨或纵骨间距一般应不大于600mm。)
构件跨距的选取; 根据规范定义,吃水d应为夏季载重线吃水。 根据规范定义,排水量应为夏季载重线吃水时的排水量。 在结构校核计算时,应查阅该船干舷计算书和载重线标志 图。 (采用COMPASS船舶规范结构计算进行校核可以节省 70%的计算工作量)
局部强度(船底结构)
中桁材开孔: 船中部0.75L区域内,中桁材上不应开人孔或减轻孔,在 个别特殊情况下一定要开孔时应适当加强。船中部0.75L区域以外,中 桁材(舱壁前后1个肋距内除外)上可以开孔,但开孔的高度应不大于 该处中桁材高度的40%。 内底板局部增厚度: 双层底内为燃油舱的区域,内底板厚度应不小于 8mm。如货舱舱口下未铺设木铺板时,应将舱口下内底板至少增厚2mm。 如采用抓斗或其他类似机械卸货而又未按规定铺设木铺板时,内底板至 少增厚5mm。 舭肘板: 应在每个肋位上设置舭肘板。可以开圆形减轻孔,孔缘任何 地方的板宽均应不小于舭肘板宽度的1/3。 舭肘板的标准高度和宽度:
第一部分船舶法定检验审图工作指南

第一部分船舶法定检验审图工作指南1 目的1.1 船舶法定检验审图工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规定了省局船检处和各船检所对船舶设计图纸审查的工作流程和质量控制要求,旨在确保审图质量,使经省局船检处和船检所批准的船舶设计图纸满足国家现行规范、规则和其它有关规定。
2 适用范围2.1 本指南适用于新建和重大改建的以及变更船舶检验机构的船舶图纸的审查及管理。
2.2 重大改建系指规范中的有关定义和对现有船舶所作的下述改建:⑴实质上改变了该船的尺度及装载容量;⑵改变了该船的类型。
3 职责权限3.1省局船检处是船舶审图的管理、协调部门和主要工作的承担部门。
负责对市(州)船检所的审图范围进行授权;对审图人员进行确认;按分工规定承担审图工作;受理和协调执行检验单位转移的审图工作,如船舶稳性、船舶强度审核等;必要时省局可组成审图项目组承担船舶的审图工作。
3.2 市(州)船检所根据省局船检处的授权,负责规定范围的船舶图纸审查工作。
3.3 审图工作由省局船检处和授权的市(州)船检所承担,分工如下:⑴省局船检处负责船舶大于20米或主机单机功率大于29千瓦(含新建、改建、初次检验) 的船舶、客船、油船、滚装船、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和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以及首次受理审图的新型船舶或《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中所指的具有新颖特征船舶的设计图纸审批。
⑵经省局船检处授权的各检验所负责船长等于或小于20米、主机单机功率小于29千瓦(含新建、改建、初次检验) 的船舶的设计图纸审批,省局船检处可根据需要,用《船舶审图委托单》单独委托审图任务。
3.4 必要时,省局船检处可在全省范围内组织人力资源成立专门的项目审图小组,集中开展审图工作。
4 管理要求4.1 省局船检处每年对审图机构进行考核评估,重新确定其审图权限和资格。
省局船检处在定期机构资质认可时向主管机关上报变更的各审图机构的名称、权限等信息。
4.2 船舶检验所(站)不得超出本机构审图能力、资质或职权范围进行审图。
船舶图纸与技术文件送审控制要点

本文件规定了船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送审的程序和项目,旨在确保船舶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使用的合法性。
本标准规定了图纸、技术文件送审程序和项目。
本标准合用于船舶图纸、技术文件送审项目及其管理。
委外设计单位负责船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的送审和退审意见的处理。
4.1 船舶图纸、技术文件的送审程序4.1.1 需送审的图纸、技术文件的份数根据建造说明书和入级船级社的要求规定,由产品专业主管人员负责复印准备,填注送审信件,并在产品计划作好相应的送审记录等,交资料室,由资料员负责审批交邮寄。
4.1.2 对于电子送审的图纸,统一为*.PDF 格式,由设计院或者船厂上传审图系统。
4.1.3 送审图纸、技术文件寄出时,应随同附上由产品主管和科长联合签署的信件,信件上写明送审的图号、图纸标题名称、份数和要求及时退审等内容。
4.1.4 根据要求在寄出送审图纸后,用传真或者邮件通知对方以便对方安排审查人员审查并及时退审。
4.1.5 对于电子送审的项目,由各专业主管负责将需送审的图纸及送审信递交资料室统一送审,确认回执并做好记录。
4.2 退审意见的处理4.2.1 退审信件(含传真,电子邮件与退审图纸)由资料室核收、登记,并由专业技术主管对退审意见处理,退审意见应有明确的处理结果,由科长审阅后发送、存档。
退审信函原件与退审图纸一起由资料室保管。
4.2.2 退审信函 (含退审图纸) 由科长与有关专业技术主管进行检查,检查主要内容为:a、退审意见要求是否明确;b、是否超越建造说明书的要求;c、是否超过有关规范、规则、公约等;d、是否与其它专业有牵联;e、是否需对已定货的设计、材料作补充修改或者重新定货。
4.2.3 退审意见如有 4.2.2 中所列项目内容时,应由主管报告技术经理商讨对策,当有与其相关专业牵联的内容时,则由技术经理确认后转有关专业科室处理。
4.2.4 退审意见中不明确部份,由专业技术主管人员联系、问询清晰后处理。
4.2.5 对退审意见中超过建造说明书、规范、规则要求的部份,根据部门领导与技术经理商讨决定的意见处理,必要时,由专业技术主管与公司商务部门联系处理。
船舶图纸审查概述(船舶检验)

图纸审查概述一、前言船舶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的审查是一项相当重要和比较细致的技术工作,是船舶检验的第一道工序.图纸审查的目的就是依据有关法规、规范、规定和技术标准,在船舶检验的范围内将送审的船舶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中的错误或遗漏了的部分指出来,从而使法规、规范及有关标准的要求在图纸和技术文件中得到进一步落实。
因此,从事图纸审查的验船人员必须有较为全面的理论知识和一定的实践经验,同时能正确理解和灵活运用现行的法规、规范和标准。
必须指出,由于图纸审查的差错而造成返工浪费,影响船舶的安全航行、安全作业和污染水域,甚至导致重大恶性事故是时有发生的。
船检部门应把好这一关,将存于图纸中的影响船舶安全航行等隐患剔除,以避免和减少损失。
此外,提交船检部门备查而作为施工依据的施工图纸必须符合经船检部门批准的船舶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
现场验船人员亦应给予足够重视,须进行核实。
二、船舶建造主要依据的现行法规、规范、规程(一)国内航行海船《国内航行海船建造规范》(2006)《钢质海船入级规范》(2006)及2007、2008修改通报《材料与焊接规范》(2009)《游艇建造规范》(2008)《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游艇法定检验暂行规定)(2009)《敞口集装箱船法定检验技术暂行规则》(2008)《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及2006、2008修改通报《沿海小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7)《船舶与海上设施起重设备规范》(2007)《海上高速船入级与建造规范》(2005)《船舶建造检验规程》(1984)(二)内河船舶《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2009)《钢质内河船舶入级与建造规范》(2002)《钢质内河船舶入级与建造规范修改通报》(2004)《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及2007、2008修改通报《内河小型船舶建造规范》(2006)《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7)《内河高速船入级与建造规范》(2002)《船舶建造检验规程》(1984)三、船舶设计图纸审查程序和一般方法新建造的船舶和重大改建船舶在开工前,船舶设计部门应将设计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送船舶检验机构审查,图纸经审查批准后,船舶才准予施工建造。
渔业船舶图纸设计审查规定

时,在图纸的有效期内可不必重新送审。但承担建造的船厂应将审批的图 纸,连同原审图意见书及批准函的复印件,送至建造地执行检验的部门备 查。同时应附有原设计单位同意转厂用图的证明文件。 3.6 设计图纸原则上应整批送审,若需分批送审时,应经验船部门同
意,并在“渔业船舶设计图样及技术文件审查申请表”的备注中予以说明, 同时在送审图纸目录中予以标示。
序号 一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项目 船体部分 总布置图 基本装载情况稳性计算书 倾斜试验报告 完工稳性报告书 干舷计算书 载重线标志及吃水标志图 船体结构规范计算书 主要横剖面图 基本结构图,包括纵剖面、甲板和船底结构图 艏结构图,包括艏柱结构 艉结构图,包括艉柱结构 外板展开图 水密舱壁图 主机(含辅机额定功率不小于 110kW)基座、推力轴承座结构图 艉轴架结构图 固定压载布置图 舱口结构及作业甲板平舱口盖结构图 甲板室及上层建筑结构图 全船舷墙、栏杆、扶手、梯子布置图 通风筒、排水舷口、泄水孔、进水口和排水孔布置图 水密门、窗布置图 牺牲阳极保护布置图及计算书 焊接规格书 重点结构节点图
第 4 章 审批与退审 4.1 在收到《渔业船舶设计图样及技术文件审查申请表》后,验船部
门应指派适任的验船师负责对所送审图纸是否齐全、质量是否完好、是否符 合受理要求等进行检查,并负责填写申请表中的受理意见、审图人员等内 容。 4.2 审图依据主要有: 1) 主管机关颁布(或承认)的现行规则、规范、规程; 2) 行政或行业主管部门以及航道、港口管理部门发布的特殊规 定; 3) 国家或行业的制图或质量标准; 4) 设计任务书。 4.3 审查内容主要有: 1) 正确性,即审查船舶的各种性能、结构、布置、材料、设备、
海上设施设计图纸审查程序

海上设施设计图纸审查程序Procedure of Offshore Installations Plan Approval目录1.目的5.总则2.适用范围6.职责3.参照文件7.实施步骤4.定义与缩写8.附录版本号 修改页次 修 改 原 因4.0 全部 根据QSCS2000,做进一步的完善。
编 写 审 核 会 签 批 准 批准日期 朱琪 林钟明 李斯强 高照杰 2003.3.251.目的1.1.本程序规定了本社对海上设施设计图纸进行审查(以下统称为审图)的职责、原则和方法,旨在保证被审查的图纸符合有关的规范、标准、规则和法定的要求,满足用户的需要。
2. 适用范围2.1. 本程序适用于本社对海上设施建造检验、初次检验以及修理和改装检验的审图,具体为:(1) 海上设施的入级检验和授权的法定检验项目的审图;(2) 外国船级社与本社有合作协议检验项目的审图;(3) 海上设施的修理和改装检验项目的审图;(4) 海上设施发证检验项目的审图。
2.2. 对于海上设施上所用的通用船用产品按本社《产品图纸、文件审批/确认须知》进行审图。
3. 参考文件3.1. 《海上设施检验管理程序》3.2. 《质量监控实施程序》4. 定义与缩写4.1. 本社《质量手册》的定义与缩写适用于本程序。
4.2. 海上设施:指海上固定平台、移动平台、单点系泊装置、海底管道系统、潜水系统和潜水器、海上浮式装置、人工岛及其它用于海洋工程的专用设备等海上结构物。
4.3.审图单位:中国船级社海工审图中心(以后简称“审图中心”),大连、青岛、天津、上海、广州分社。
4.4.重大改建:系指:(1)海上设施的功能、主体尺度、生产流程系统的改变;(2)影响海上设施的总体强度、稳性、载重线的改建;(3)海上设施两个以上系统发生变更的改建。
5. 总则5.1. 保证审图质量,对审图工作实施有效的控制, 确认、帮助送审方/申请方的设计图纸满足规范、规则和授权国政府等有关标准及实际使用的要求。
船舶建造和监督流程图

船舶建造重要日期记录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范船舶建造和重大改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和《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在中国登记和拟在中国登记的海船。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组织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各船舶检验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新建船舶或实施重大改建的船舶应在下述日期3个工作日前向建造(改建)地直属海事管理机构(位于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管辖区域以外的,按就近原则由主管机关指定管辖,下同)申请对相应重要日期的确认:(一)建造第I阶段日期:新建船舶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日期;实施重大改建船舶的开工日期。
(二)建造第II阶段日期:船舶建造或重大改建的完工日期。
上述两个阶段的日期统称为船舶建造重要日期。
第五条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的申请应由船舶所有人或定造人会同船厂提交。
未确定船舶定造人的新建船舶,由实际建造船厂提交。
第六条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的确认,由建造(改建)地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会同执行船舶检验任务的验船师与船舶所有人或定造人、船厂法定代表授权人在船舶实际建造(改建)地于相应日期四方共同现场实施,并实名签署相应阶段格式的《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
第七条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的现场确认是船舶建造检验工作和船舶检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
《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是船舶检验技术资料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为一式五份,船舶所有人或定造人、船厂、船舶检验机构各保留一份备查,海事管理机构保留二份,其中一份移交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
第九条申请第I阶段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应陈明申请实施确认的准确日期并提交下列资料:(一)对于新建船舶,提交拟登记港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即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核准的船舶名称核准书(如已取得)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