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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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预防和最大程度地减少铁路行车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对公共安全的影响,及时有效处置事故,尽快恢复铁路运输正常秩序。

本预案所称铁路行车事故,是指发生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方铁路和非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上发生的行车事故。其他铁路行车事故处置工作,按《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和《XX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XX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XX国铁路法》、《中华人民XX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XX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X围

本预案适用于重大铁路行车事故。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高效运作;分工负责;预防为主。

2 分级标准

2.1 特别重大铁路行车事故(Ⅰ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重伤(中毒)。

(2)铁路沿线群众需要紧急转移10万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

(4)繁忙干线中断行车48小时以上。

2.2 重大铁路行车事故(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中毒)。

(2)铁路沿线群众需要紧急转移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直接经济损失为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4)繁忙干线中断行车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内。

2.3 较大铁路行车事故(Ⅲ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中毒)。

(2)铁路沿线群众需要紧急转移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铁路行车事故。

(3)直接经济损失为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4)繁忙干线中断行车6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

2.4一般铁路行车事故(Ⅳ级)

(1)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人以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中毒)。

(2)铁路沿线群众需要紧急转移0.1万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铁路行车事故。

(3)直接经济损失为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4)繁忙干线中断行车2小时以上,6小时以内。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应急工作领导协调指挥机构为省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救援指挥部),省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XX铁路(集团)公司,是省救援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

事发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承担铁路行车事故现场群众疏散安置、社会救援力量支援等方面的现场指挥和后勤保障工作。

4 应急响应

4.1 预防预警

4.1.1铁路行车事故信息报告与管理

省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铁路行车事故信息的收集、调查、处理、统计、分析、总结和报告,预测事故发展趋势,发布安全预警信息,制订相应预防措施。

省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铁路行车事故相关信息后,立即向省救援指挥部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当发生Ⅰ级、Ⅱ级铁路行车事故时,由省人民政府在事发后4小时内上报国务院,抄报铁道部。

4.1.2 预防预警系统

根据铁路行车事故特点和规律,适应提高科技保障安全能力的需要,省救援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铁路业主单位,进一步加大投入,采用先进的安全技术装备,进一步整合和完善铁路现有各项安全检测、监控技术装备;依托现代网络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构建完整的铁路行车安全监控信息网络,实现各类安全监测信息的自动收集与集成;逐步建立防止各类铁路行车事故的安全监控系统、事故救援指挥系统和铁路行车安全信息综合管理系统,逐步建成集监测、控制、管理和救援于一体的高度信息化的铁路行车安全预防预警体系。

4.2应急响应

发生铁路行车事故时,在省救援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由发生事故的铁路业主单位、铁路运输企业、事发地地级以上

市人民政府和省救援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处置工作。

当地震、其他地质和洪涝、恐怖袭击等引起的铁路行车事故,达到本预案启动条件的,在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同时,启动本预案。

按铁路行车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X围,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分为Ⅰ、Ⅱ、Ⅲ、Ⅳ级。

4.2.1Ⅰ级应急响应

发生Ⅰ级铁路行车事故时,按《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规定进行处置,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组织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省救援指挥部在国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前,做好各项先期处置工作。

4.2.2Ⅱ级应急响应

(1)Ⅱ级应急响应由省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请省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本预案。

(2)省应急救援指挥部立即将事故信息上报省人民政府。

(3)省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开通与省有关单位、事发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现场救援指挥部的通信联系通道,随时掌握事故进展情况。

(4)通知有关专家对应急救援方案提供咨询。

(5)省救援指挥部根据专家的建议及有关单位意见,

确定事故救援的支援和协调方案。

(6)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指导处置工作。

(7)视情况,由省救援指挥部报请铁道部予以支援。

4.2.3Ⅲ级以下应急响应

发生Ⅲ级以下铁路行车事故,由事发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会同铁路业主等有关单位参照本预案做好处置工作,省救援指挥部办公室适时予以指导。

4.3 指挥和协调

4.3.1 省救援指挥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重大以上铁路行车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指挥、协调和作出决策。各有关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协调相关工作。

4.3.2 省救援指挥部根据铁路行车事故情况,提出事故现场控制行动原则和要求,要求有关单位派出专业救援人员;各相关单位接到事故信息和支援命令后,要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现场。各应急救援力量要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批准的方案,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实施救援起复和紧急处置行动。

4.3.3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在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铁路管理部门的协调指挥下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故态势,防止事故扩大。

4.3.4铁路行车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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