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彩礼罚则时婚约财产纠纷该如何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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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彩礼纠纷案件分析(3篇)

法律彩礼纠纷案件分析(3篇)

第1篇摘要:彩礼作为我国民间传统习俗,在婚姻关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观念的转变,彩礼纠纷案件逐渐增多。

本文通过对一起彩礼纠纷案件的分析,探讨彩礼纠纷的法律适用和解决途径,以期为类似案件的审判提供参考。

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2018年1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农村居民。

婚前,李某家向张某家支付彩礼人民币10万元。

婚后,李某与张某感情不和,于2019年3月离婚。

离婚后,李某要求张某返还彩礼10万元。

张某认为,彩礼是双方家庭为了支持婚姻而支付的,不应返还。

双方协商不成,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彩礼是否属于婚前财产?2. 彩礼是否应当返还?三、法律适用1. 彩礼是否属于婚前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由此可知,彩礼并非婚前财产。

2. 彩礼是否应当返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中,李某与张某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婚后感情不和,离婚时要求返还彩礼。

根据法律规定,彩礼应当返还。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张某虽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婚后感情不和,离婚时要求返还彩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张某返还李某彩礼人民币10万元。

1. 彩礼纠纷案件日益增多,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社会观念的转变。

田某1、刘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田某1、刘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田某1、刘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婚约财产纠纷【审理法院】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6.24【案件字号】(2022)甘05民终57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虓晖王梅芳冯峰【审理法官】李虓晖王梅芳冯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田某1;刘某【当事人】田某1刘某【当事人-个人】田某1刘某【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彩礼数额是多少,是否应予返还,如应返还,返还数额应为多少;2.上诉人的陪嫁物品应否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应当以感情为基础,彩礼是我国的传统婚嫁习俗,给付彩礼应当作为男方表达与女方缔结婚姻的礼节,而不应当因高额彩礼让男方背上沉重的负担,影响到婚后家庭的和谐。

为了减轻双方当事人的诉累,上诉人的陪嫁物品应在本案中一并处理,上诉人的陪嫁物品为上诉人的婚前财产,在上诉人主张折价而被上诉人不同意折价处理的情况下,对上诉人的其他陪嫁物品应由上诉人取回。

【权责关键词】胁迫撤销证人证言证据交换质证简易程序开庭审理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关于被上诉人刘某给付上诉人田某1的彩礼,双方对第二次给付的80000元和第三次给付的60000元无异议,对第一次见面的见面钱10000元,踩门钱10000元、绑钱10000元及给上诉人亲属给付的红包认可。

对于被上诉人主张的第一次给付的彩礼34000元,被上诉人认为其是通过媒人田某3以现金方式给付,上诉人认为其并未实际收取34000元的彩礼,在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供了其卡号为×××的银行卡流水,该流水有一笔2020年12月12日的42000元的存款,而该笔存款的时间就是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第一笔彩礼的时间,能够与证人证言相互印证,本院对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第一笔彩礼的主张予以采信。

论彩礼案件相关问题及法律适用(婚约财产纠纷案例)

论彩礼案件相关问题及法律适用(婚约财产纠纷案例)

论彩礼案件相关问题及法律适用(婚约财产纠纷案例)论文摘要“彩礼”的表述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但却有特定的含义。

人民法院审理的彩礼纠纷案件的案由按照有关规定被定为“婚姻财产纠纷”。

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我国还相当盛行,已经形成了当地的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甚至还有着比较统一的标准并且礼金数额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有的当事人为了给付彩礼,不得不全家举债,家庭生活苦不堪言。

如果双方最终未能结婚,往往发生彩礼返还的纠纷。

有的离婚案件当事人,在女方提出离婚时,男方也提出彩礼返还的要求。

(一)关于彩礼与婚约问题的关系(二)如何确定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三)关于婚约财产即彩礼性质的界定(四)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审理范围(五)关于同居关系、无效婚姻关系、可撤销婚姻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彩礼返还问题(六)关于彩礼案件的诉讼时效问题关键词:婚约财产诉讼主体彩礼返还诉讼时效“彩礼”的表述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但却具有特定的含义。

人民法院审理的彩礼纠纷案件的案由按照有关规定被定为“婚约财产纠纷”。

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我国还相当盛行,已经形成了当地的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甚至还有着较为统一的标准并且礼金数额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有的当事人为了给付彩礼,不得不全家举债,家庭生活苦不堪言。

如果双方最终未能结婚,往往发生彩礼返还的纠纷。

有的离婚案件当事人,在女方提出离婚时,男方也提出彩礼返还的要求。

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此前,对于彩礼这一在我国现阶段某些地区还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发生纠纷时尚无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4]1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4]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规定(法释[2024]1号)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年(卷),期】2024()3
【摘要】为正确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以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彩礼后,因要求返还产生的纠纷,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总页数】2页(P3-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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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7号文 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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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财产纠纷彩礼返还的案例

婚约财产纠纷彩礼返还的案例

婚约财产纠纷彩礼返还的案例
好的,以下是一篇关于婚约财产纠纷彩礼返还的案例:
哎,你知道吗?在咱隔壁那村子发生了一件让人咋舌的事儿!小李和小王,他俩本是一对甜蜜的恋人,都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了。

小李家呢,按照习俗给了小王一大笔彩礼,那真的是不少钱啊!可谁能想到,后面发生的事就像一场闹剧!
婚礼前各项准备都有条不紊地进行着,可突然,小王不知咋的,就像变了个人似的,对小李越来越冷淡,甚至最后提出了分手!这可把小李气坏了,“我这彩礼岂不是白给了?”他心里那个憋屈啊。

于是,小李就找上了小王,想要回那彩礼。

“这彩礼是为了咱俩结婚才给的,现在婚都结不成了,你不应该还我吗?”小李据理力争。

可小王却不这么认为,她说那彩礼是小李自愿给的,凭什么要还。

两个人就这样你一言我一语地吵了起来,谁也不肯让步。

这事儿啊,闹得那是沸沸扬扬,整个村子都知道了。

大家伙也都议论纷纷,有人说小李该要回彩礼,有人说既然给了就不该要。

这不就像是你买了个东西,结果人家不给你货,你还不能要钱了吗?这怎么说得过去呢。

后来啊,小李没办法,只能把小王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场面一度很紧张。

法官呢,也是仔细分析,权衡利弊。

最后判决,小王需要返还一部分彩礼给小李。

我觉得吧,这事儿就该这么判!
彩礼本来就是为了结婚才给的,如果结不成婚,那肯定得退还啊,不然
这不是坑人嘛!大家也都应该吸取教训,在处理这种大事的时候,一定要慎重,别到头来竹篮打水一场空,还惹出这么多麻烦来!以后啊,大家遇到这种事儿都长点心吧!。

李某1、金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1、金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1、金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婚约财产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02【案件字号】(2021)苏12民终311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叶志军于焱缪翠玲【审理法官】叶志军于焱缪翠玲【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某1;金某;李某2;张某1【当事人】李某1金某李某2张某1【当事人-个人】李某1金某李某2张某1【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过错证人证言证据交换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双方除对一审法院认定的彩礼数额存在争议外,对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无异议,本院对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中,张某1与李某1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双方解除婚约,张某1要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应予支持。

关于彩礼的返还主体,按照彩礼的性质,应是男方家庭以联姻为目的给付女方家庭一定数额的礼金或礼物,一般情况下男方所给付的财物主要来自家庭共同财产,女方收受的财物除个人使用的物品外也并非完全由女方个人支配。

一审中到庭作证的证人亦陈述彩礼交付给了李某1及其母亲金某,故一审判决金某、李某2共同返还彩礼并无不当。

关于彩礼返还的具体数额,可根据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原因、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酌情予以确定。

河南商丘市中院关于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

河南商丘市中院关于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

河南商丘市中院关于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裁判指

附:《河南商丘市中院关于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试⾏)【商中法〔2020〕106号】》摘录:
第五条 返还的标准
彩礼返还数额应当结合彩礼的数额、男⼥双⽅共同⽣活时间长短、有⽆⼦⼥、过错程度、当地风俗和经济⽔平等因素综合认定,符合下列情形的,参照下述标准适⽤:
(⼀)双⽅未办理结婚登记⼿续且未共同⽣活的,⼀⽅请求另⼀⽅返还彩礼,彩礼款应全额返还;但超过六个⽉且因给付彩礼⽅提出解除婚约的,返还不超过彩礼款总额的90%;
(⼆)双⽅已办理结婚登记⼿续但确未共同⽣活的,离婚时,⼀⽅请求另⼀⽅返还彩礼,彩礼款应全额返还;若因给付彩礼⽅原因导致离婚,可酌情返还,返还不超过彩礼款总额的70%;
(三)双⽅未办理结婚登记⼿续但确已共同⽣活的,共同⽣活超过⼀年或已⽣育⼦⼥,⼀⽅请求另⼀⽅返还彩礼,不予⽀持;
双⽅未办理结婚登记⼿续但共同⽣活不⾜半年,⼀⽅请求另⼀⽅返还彩礼,按照10万元的标准,返还⽐例为该款的50%-70%;共同⽣活超过半年但不⾜⼀年的,返还⽐例为该款的30%-50%;对彩礼款总额超出10万元的部分,应全额返还;。

彩礼与婚约财产纠纷裁判案例精选

彩礼与婚约财产纠纷裁判案例精选

彩礼与婚约财产纠纷裁判案例精选2015-12-07何文骏承凤家事承凤家事2015年11月25日,《人民法院报》刊载文章“为婚外情人买车买房,分手后能要回来吗?——法院判决:有违公序良俗,驳回诉讼请求”,法院审理认为,两起案件中,双方之间的财物往来均系基于双方之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有违社会公德,为社会主义法治下的公序良俗观念所不允许。

王飞、杰克作为不法行为的当事人,不应享有相应的追偿或要求返还权利。

此文一经发布,又一次引发了关于彩礼、婚约财产纠纷等问题的讨论,本文就此相关问题,检索部分案例予以分享。

宣某与祝某甲、祝某乙等婚约财产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浙民申字第1484号本院认为:本案系婚约财产纠纷。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法院应当支持。

宣某与祝某甲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所给付的彩礼应当予以返还。

由于双方已按当地习俗举行婚礼,并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宣某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系因女方过错致其解除婚约,结合宣某医疗就诊情况以及农村风俗习惯等情节,原审酌情确定祝某甲等返还彩礼75000元,并无不当。

现宣某提交诊断证明一份作为新证据,以证明其无性功能障碍,原审认定事实有误,应全额返还彩礼。

因该诊断证明不能否认宣某曾因性功能障碍接受治疗的事实,且身体病症只是原审考虑彩礼返还金额的众因素之一,原审是在综合考量各种因素之后对彩礼返还金额作出认定。

故该诊断证明不属于再审新的证据,宣某的该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汪永存与代延生婚约财产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青民申字第266号本院认为,2013年9月,代延生与汪永存通过婚姻介绍所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后,代延生分两次给付汪永存彩礼款共计57000元的事实清楚,应予确认。

代延生与汪永存虽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未领取结婚证,属非法同居,不受法律保护,汪永存所收受彩礼依法应予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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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彩礼罚则时婚约财产纠纷该如何审理来源:中国法院网
2012年3月,原告胡某某、被告刘某某通过杨某某和周某某介绍相识谈婚。

4月底,被告到原告家中,原告父母给了被告见面礼1000元。

端午节时,原告父母给了被告现金600元;被告父母给了原告现金600元、价值900元的服装一套和价值50元的伞一把。

2012年8月6日,原告及其父母、介绍人杨某某和周某某及其他亲友去被告家,给付被告彩礼50000元,被告家摆酒席两桌宴请了原告一行人。

原告父亲的老表、介绍人周某某提出:若男方悔婚,女方不向男方退还50000元彩礼;若女方悔婚,女方应将50000元彩礼如数退还男方。

原、被告双方对周某某的提议均表示同意。

后原、被告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矛盾越来越大,互相觉得彼此并不合适,8月中旬双方分手。

同年9月12日,原告及其家人去被告家讨要
彩礼时,双方发生争吵,原告及其亲属在被告家大吵大闹。

2012年9月19日,在介绍人杨某某、周某某的劝说下,被告向原告退还彩礼27000元,其余24600元彩礼未退。

原告向
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退还剩余彩礼。

【审理】
陕西省南郑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在谈婚过程中因生活琐事发生分歧,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的目的没有达到,原告和被告对此后果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诉讼中,对被告辩称的摆了两桌酒席招待原告,被告的父母给了原告600元现金,一套900元的服装和一把50元的伞,原、被告分手后被告已向原告退还彩礼27000元,庭审中原告予以认可,故对被告支出的这部分费用依法应从51600元彩礼中扣除。

被告辩称的双方应遵守彩礼返还的约定,在原告悔婚后,其自愿向原告退还彩礼27000元,剩余彩礼作为对其的精神补偿,该意见不应予以支持。

鉴于原告在向被告讨要彩礼时,在被告家采取大吵大闹的不当方法,给被告及其家人造成一定不良影响,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鉴于原、被告在婚约财产纠纷中过错及原因力相当,由被告向原告返还剩余彩礼数额减去被告物质损失价值的一半。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一、限被告刘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返还原告胡某某彩礼10500元;二、对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宣判后,双方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
律效力。

【分歧】
若男方悔婚,女方不向男方退还50000元彩礼;若女方悔婚,女方应将50000元彩礼如数退还男方,该彩礼罚则应否适用是原、被告诉争的焦点。

因原、被告对该罚则适用与否产生不同的认识,致使双方因彩礼返还发生纠纷,以致原告采取不当方式讨要彩礼而对被告及其家人造成不良影响。

现原、被告分手,被告能否以适用彩礼罚则为由拒绝向原告返还彩礼存在三种不同的认识:
第一种意见为:本案可以适用彩礼罚则。

原告及其家人去被告家讨要彩礼,足以表明是原告家悔婚,故被告可以主张适用彩礼罚则而拒绝向原告返还彩礼,被告向原告返还彩礼27000元系被告对权利的处分,其余24600元彩礼被告可以拒绝退还。

其理由为:原、被告同意介绍人周某某提出的彩礼罚则系双方自由真实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且周某某系原告父亲表兄,其提出的彩礼罚则更偏重于保护原告的利益,向被告表达出要么结婚要么全部返还彩礼的意思,现原告向被告提出分手,在被告主张适用彩礼罚则时,被告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返还彩礼以及返还多少彩礼,故被告向原告返还彩礼27000元后有权拒绝返还剩余彩礼。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不应当适用彩礼罚则,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彩礼,但彩礼返还数额应当减去被告及其父母在原、被告谈婚过程给付原告财物而所受物质损失。

其理由为:原、被告虽然均同意彩礼罚则,但是结婚系男女双方形成身份关系,根据《合同法》第2
条第2款的规定,身份关系不应适用合同的约定,故原、被告对于不能形成身份关系的后果约定应无效。

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的彩礼数额为原告给付被告礼金的总数,被告及其父母在原、被告谈婚过程中也给了原告礼金、衣服、伞和置办了酒席,因此,根据公平原则,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的剩余彩礼数额应减去被告及其父母给付原告财物所受物质损失的数额。

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不应当适用彩礼罚则;在被告已向原告返还27000元彩礼的情况下,原告要求被告继续返还的数额不仅应当减去被告及其父母给付原告财物而受的物质损失数额,而且应当综合衡量原、被告悔婚的原因力和“过错”的大小、谈婚过程中男女的价值消耗、机会成本。

【评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理由详述如下:
1、彩礼给付是男女双方及其家庭联姻的传统风俗和常见程序。

我国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带来了群众生活水平的极大提高,大额彩礼的给付已经越来越多的显现出来。

根据民间联姻的习惯,彩礼的给付彰显出男女愿意结婚的正式承诺和各方家庭同意接纳对方的明确表示,其具有婚约的性质。

男女双方及其家庭希望通过彩礼给付来促进结婚登记,因此,中间人提出的彩礼罚则具有一定的可接受性和合理性。

但是,适用彩礼罚则存在现实危害和法律困境。

首先,说媒人可能会为自身利益而强为说合结婚或者共同骗取彩礼;其次,彩礼罚则违背了结婚前提的自愿性,彩礼给付仅为自愿结婚的一部分因素而非全部内容;再次,适用彩礼罚则的事实是由证据来还原的,女方作为彩礼的实际占有人,女方悔婚完全可以消极应承或积极躲避的方式表现,而男方通常会主动找女方返还彩礼,这成为女方证明男方悔婚的证据,男方主张女方悔婚的证明责任重于女方主张男方悔婚的证明责任;最后,彩礼罚则违背了悔婚后果的公平性,大额彩礼的支付通常是男方家庭共有财产的重大转移,而女方在谈婚中的无形价值(时间、容貌等)和付出的机会成本通常大于男方,悔婚后的彩礼返还需要进行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

因此,根据《合同法》第2条第2款之规定,原、被告不能形成婚姻身份关系的后果约定在其发生适用争议时应当无效。

2、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第1款第(一)项之规定,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的请求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根据公平原则,女方及其家人给付男方财物的价金应当首先从男方给付女方礼金的总数额中减去。

3、婚姻是男女自愿性的结合,放弃结婚往往是双方共同“过错”的结果。

本案原、被告因琐事发生争吵且矛盾越来越大的现实足以证明悔婚“过错”的共同性和原因力的相当度。

同时,由于男女生理结构和社会分工的不同,女方谈婚论嫁时消耗的无形价值(时间、容貌等)和付出的机会成本通常大于男方,女方为补偿女性特有的价值消耗和较大的机会成本而不愿退彩礼的想法尚有情理可原。

当女方不想退彩礼和男方要求退彩礼的意愿发生冲突时,男方若以不当或不法方式来催促女方返还彩礼,彩礼返还纠纷则会对女方造成有形或无形(精神)的损害。

因此,综合本案原、被告悔婚的“过错”共同性和原因力相当度、谈婚时男女价值消耗的差异、纠纷损害后果的程度,应判决女方减半返还已减去女方主张物质损失的剩余彩礼部分。

综上所述,男女双方在给付彩礼时约定彩礼罚则,因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发生彩礼返
还纠纷的,法院在审理中应首先排除彩礼罚则的适用;其次,在女方主张其因给付男方财物而遭受物质损失时,应当将女方所受物质损失从原告主张的彩礼数额中予以扣除;最后,男方可向女方请求返还的彩礼数额应当综合双方未登记结婚的原因力和“过错”的大小、谈婚的价值消耗差异以及彩礼返还纠纷(有形和无形)损害后果的大小来合理裁量彩礼返还的额度。

(作者单位: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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