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财产上诉答辩状
婚姻财产纠纷答辩状

婚姻财产纠纷答辩状
尊敬的法官:
我是被告方,就本案提起的婚姻财产纠纷一案,特向贵庭提交答辩状如下:
一、案件背景
本案涉及的婚姻财产纠纷源自我与原告的婚姻关系。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我与原告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应当根据家庭情况和财产情况进行公正合理地分配。
二、对原告主张的反驳
原告主张我在婚姻关系解除后转移、隐藏、损毁共同财产,致使其权益受损。
然而,我坚决否认此种指控,并愿意提供相应的证据进行证明。
首先,我并未转移、隐藏、损毁任何共同财产。
在婚姻关系解
除之前,我一直秉持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并按照原告的知情和同意,进行了财产的处置和分配。
其次,根据法律规定,婚姻关系解除后的财产分割应根据双方
的实际损失、贡献和收益进行公正分割。
作为被告方,我愿意接受
法庭的调查,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我在财产分割中遵循了公平原则,并没有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三、请求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我请求贵庭:
1. 综合考虑双方的实际损失、贡献和收益,根据法律规定,公
正合理地进行财产分割;
2. 要求原告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所指控的财产转移、隐藏、损毁等行为;
3. 让我有机会提供证据,证明我在财产分割中遵循了公平原则,并没有违法行为。
在此,我再次声明本人的无罪,并愿意接受法庭的审判和调查。
被告:[你的姓名]
日期:[当前日期]。
婚约财产纠纷答辩状

婚约财产纠纷答辩状婚约财产纠纷答辩状【1】答辩人:董卓,男,60岁,徐州人。
答辩人就原告吕布诉我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一、本案定性为婚约财产纠纷是错误的,应该是解除同居关系纠纷。
婚约,是男女双方以今后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所做出的一致意思表示,即婚姻预约。
在一些地方又称为订婚或订媒。
所谓婚约财产纠纷是指男女双方在相识恋爱期间,一方因特定原因而从对方获得数额较大的财物,在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时,财产受损的一方请求对方追还财物而产生的纠纷。
而本案的事实却是原告吕布与被告貂蝉订婚后,貂蝉即到原告家中同原告同居生活,长期同居导致了被告貂蝉于20**年12月10日为原告生育了一男孩。
本案的性质已由婚约关系转变成为了同居关系。
"同居关系"即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20**年12月 24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对同居关系的界定,首先是排除了事实婚姻,其次是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再次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未进行结婚登记。
在审判实践中,通常考虑以下几种情形:1、男女双方是否长期持续共同居住生活。
2、男女双方虽未长期持续同居生活,是否以夫妻名义参与社会生活。
3、男女双方是否育有子女或者共同购置数额较大的财产。
4、男女双方是否在户籍登记中存在变动。
结合本案来看,原告与被告貂蝉同居时间较长已经超过两年,对外且又以夫妻名义,应认定为同居关系,而不应作为婚约财产案件处理。
离婚纠纷上诉答辩状(精选4篇)

离婚纠纷上诉答辩状(精选4篇)离婚纠纷上诉答辩状篇1被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______族,住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路______小区______号楼______单元______户。
身份证号码:______。
电话:______。
答辩人就李诉我离婚纠纷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一、同意解除与______的婚姻关系我与______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的可能,之前,______已经起诉过一次离婚,法院判不离后,两人一直分居至今,因此,同意解除与______的婚姻关系。
二、同意女儿由______抚养同意女儿______由______抚养,但是______应保证女儿由其亲自抚养,不能送交其父母抚养;保证使其接受良好的教育;保证给予足够的关心与呵护,使其身心都能得到健康的成长与发展,否则我可变更抚养关系孩子年幼,一直由我照顾和看管,______对孩子又不管不问,我一直不能参加工作,生活基本上全靠我父母、哥哥及朋友资助,目前我没有太多的经济能力支付女儿的抚养费,因此,我只能保证支付女儿每月______元抚养费。
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1、结婚后夫妻共同购置房屋一处,位于______,面积______平米,市场价值______万元,房屋归______所有,由______支付我一半的房款计______元。
2、______自孩子出生后就没有向家里交过一分钱,至今已有______时间,其______年前四个月的平均工资为______元,这部分收入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我要求分得一半。
3、银行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我业已申请法院调取婚后______在______银行的存款,存款数额的一半归我所有。
4、其他家庭共同财产(家具)约______余元,因房屋归______所有,这些财产也归其所有,由______支付______元给我。
四、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负担为维持生活,我先后两次借款______元,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和孩子的抚养,这些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已为法院有效判决所确认,应由双方共同负担。
婚前财产答辩状

婚前财产答辩状一、答辩人身份及应诉缘由答辩人:张某,男,35岁,汉族,某市人,身份证号码:XXXX,系本答辩状所涉婚前财产争议一方。
因原告李某提起婚姻财产纠纷诉讼,现答辩人依据事实和法律,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事由作出如下答辩:二、答辩内容(一)关于原告所主张的“共同财产”问题原告在起诉状中声称,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和一辆汽车,并要求分割这些所谓的“共同财产”。
然而,答辩人需要强调的是,这些财产均系答辩人的婚前个人财产,与原告无关。
1. 房产:该房产系答辩人在婚前全款购买,购房合同、付款凭证等均能证明该房产系答辩人的个人财产。
原告在婚姻期间并未支付任何房款,也未对该房产进行过装修或管理。
因此,该房产与原告无关。
2. 汽车:该汽车系答辩人的婚前个人财产,购车款系答辩人个人存款支付,与原告无关。
原告在婚姻期间也未支付过任何款项用于购买或保养该车辆。
(二)关于原告所主张的“婚后收入”问题原告还声称答辩人在婚后没有承担家庭开支,并将此作为证明双方有共同财产的依据。
然而,答辩人需要指出的是,婚后双方的经济收入均系各自独立管理,并无共同财产一说。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但需书面约定。
答辩人与原告在婚前并未签订书面约定,因此不适用该法律规定。
此外,答辩人在婚后确实承担了部分家庭开支,如水电费、燃气费等。
这部分费用系答辩人的个人财产支出,与原告无关。
(三)关于原告所主张的“共同债务”问题原告在起诉状中还提到存在共同债务问题,要求分割债务。
然而,答辩人需要说明的是,这些债务均系原告的个人债务,与答辩人无关。
原告在婚姻期间曾向其父母借款用于购买化妆品、衣服等个人消费物品,这些借款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开支。
因此,这些债务应由原告个人承担。
三、证据及法律依据答辩人在此提交以下证据及法律依据:1. 购房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明房产系答辩人的婚前个人财产;2. 车辆购买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明汽车系答辩人的婚前个人财产;3. 银行流水单据等证明婚后经济收入各自独立管理;4.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XX条、第XX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XX条、第XX条。
婚约财产纠纷的答辩书

婚约财产纠纷的答辩书当男女双方谈婚论嫁的时候,往往都会涉及到财产方面,这个时候,是非常容易导致纠纷的。
如果由于客观或主观原因导致了纠纷而被一方告上法庭时,你知道该如何为自己辩护吗?接下来,律师365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约财产纠纷的答辩书,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当男女双方谈婚论嫁的时候,往往都会涉及到财产方面,这个时候,是非常容易导致纠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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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财产纠纷的答辩状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张某男诉任某女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已由贵院立案受理。
现被告任某根据婚姻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案客观事实,提交答辩如下:1、原告声称与被告举行订婚仪式并向被告交付订婚彩礼,这根本不是客观事实,更不符合地方婚俗习惯,完全是原告为要回见面礼金而单方捏造事实。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2月7日相识,不久于2013年2月21日举行订婚仪式。
原告索要财物的心情可以理解,但其诉称情况与客观事实完全不符,有悖于常理。
第一、作为正常人的思维来讲,双方相识不到半月时间绝对不会发生订婚事实。
原告之所以捏造双方发生订婚事实,是为了将交付给被告的见面礼金视为订婚彩礼,要求被告予以返还。
第二、按照诉讼法院当地的订婚习俗及其标准,订婚彩礼最普通的已达到3.3万,最高甚至达到及8.8万元,除此彩礼标准外,举行订婚仪式还有其他方面的支持,比如宴请家属,男方还要携带一定的其他财产。
如果原告仅支出1.2万元作为订婚彩礼,根本不会得到被告父母的支持。
原告所称12000订婚彩礼,事实上是原告要求与被告父母见面而支出的见面礼金。
原、被告相识之后,在原告的催促下,被告父母才安排与原告父母举行一个见面仪式。
被告家人为接待原告父母等人,肯定会支出一定的经济代价。
按照农村的习俗,男方给付女方的见面礼,就是对女方家属支出的一个补偿。
婚约纠纷答辩状范本

婚约纠纷答辩状范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李某宇甲方:李某宇乙方:王某琳婚约纠纷答辩状尊敬的法官:我是被告李某宇,特向贵庭提交我的答辩状,并诚恳希望得到公正的审理。
一、关于婚约的成立根据我所了解,双方在2019年3月5日签订了一份婚约协议。
该协议中明确规定了我们的婚姻意愿和约定,作为一份法律文件,具有强制力。
二、关于约定情况1. 在婚约协议中,双方一致同意共同承担婚姻的责任和义务,包括共同负担生活费用、共同照顾家庭、互相尊重等。
在过去两年的共同生活中,我始终尽力履行了婚姻中所承担的各项责任。
2. 然而,在今年2月以后,王某琳开始明显改变了她对婚姻的态度。
她逐渐变得冷淡,并表示不再愿意履行她在婚约协议中所约定的义务。
作为丈夫,我曾多次与她沟通,希望能够解决我们之间的问题,但她始终拒绝与我进行有效的交流。
三、关于王某琳的不当行为1. 近期,我发现王某琳与一名男性保持过于亲密的关系。
这让我对我们的婚姻产生了质疑,并与她进行了质问。
然而,她不但没有做出解释,还责怪我对她的不信任,并表示不再爱我。
2. 在我们共同生活的这段时间里,王某琳的言行举止发生了明显的变化。
她开始对我进行人身攻击、成天寻找我的过错,并试图将婚约纠纷转嫁为我对她的不公平对待。
四、请求贵庭支持的决定考虑到上述情况,我特向贵庭提出以下请求:1. 判决婚姻关系无效:基于王某琳违背婚约协议中的条款,我请求贵庭判决该婚姻关系无效。
我坚信,婚姻需要双方共同的努力和承诺,而王某琳显然已不再愿意与我共同走下去。
2. 经济赔偿:考虑到我在婚姻期间所付出的时间、精力和金钱,我请求贵庭给予我经济赔偿,以弥补我所承受的损失。
3. 分配财产:在协议中约定的财产分配中,王某琳应当遵守约定,并按比例进行分配。
五、明示与陈述在答辩状中,我郑重声明如下:1. 答辩状中所提到的事实均属实,我愿意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婚约财产上诉答辩状

婚约财产上诉答辩状
答辩人:马某,女,汉族,1988年出生,住某县某镇某村12组
被答辩人:周某,男,汉族,1985年出生,住某县某镇某村3组
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答辩人现作如下答辩:一,被答辩人在诉状中陈述的关于双方相识、过门办酒、互不了解草率同居生活的情况属实,其他部分不属实。
二,双方在2016年正月经人介绍相识,十多天后就仓促按风俗订婚过门,开始共同生活;双方家庭都置办了结婚酒,彼此都有各种支出,男方没有给付女方彩礼4、2万元,该彩礼是男方父亲交给女方父亲的,并没有交给女方,女方也没有收到这4、2万元;同时女方也置办了被褥等嫁妆,给男方置办了衣服鞋袜等;关于男方诉称36克黄金三金首饰,根本就没有这么重,实际上只有近20克,而且2018年6月6日已在六都寨陈炉光金店变卖,按照当时行清,黄金市场价是265元一克,所以变卖价款是5131、68元。
三,皮卡车是男方家庭因为涉嫌其他案件,所以在2017年将其放置女方家外面空地,当时买车也只有二万多,是一部二手车,不到三成新的;2020年6月,经过男方本人同意才变卖的,卖车款只有8800元,不知男方价值20000元从何而来?而且男女双方订婚时间是2016年正月,该车实际处置时间是2020年6月,时间跨度就整整六年,何以成了婚约财产?
综上,答辩人与被答辩人虽然没有登记结婚,但是双方共同生活时间有两年,又生育小孩,没有登记结婚不是答辩人的过错,而是被答辩人给不了答辩人安全感,使答辩人看不到希望,且答辩人置办了嫁妆,举办了结婚酒,没有足够充分的理由让答辩人返还彩礼和三金,至于皮卡车则不在婚约财产范围之内,答辩人处置也是被答辩人同意的,因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以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答辩人;马某
2023年8月11日。
关于婚姻财产纠纷的答辩状

关于婚姻财产纠纷的答辩状亲爱的法庭评议员们:我是被告方,对于原告方对我们之间的婚姻财产提出的指控,我有几点进行回应和澄清。
首先,关于婚姻财产的归属问题。
根据我在与原告方的婚姻中所扮演的角色和我对婚姻法的了解,婚姻财产在离婚时应该进行公平分配。
在我们的婚姻中,我们共同努力工作,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并共同投入了财产。
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不应该简单地将财产分割为原告方所要求的七五开比例。
我希望法庭可以考虑我们共同的贡献和权益,进行更为公正的判决。
其次,关于原告方对我的经济能力和收入的指控。
原告方声称我有着丰厚的收入,并试图控制我们共同的财产。
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我是一个普通的工薪阶层,我的收入并不丰厚。
我和原告方都有自己的职业,在婚姻中扮演着平等的角色。
原告方所指控的收入差距并不存在。
因此,我请求法庭全面考虑双方的经济能力,以公正的方式进行财产分配。
第三,关于我如何对待婚姻财产的问题。
原告方声称我将财产用于个人消费,并将婚姻财产用于不正确的目的。
然而,事实并非如此。
我一直尽力确保我们的财产合理使用,将其用于我们共同的需要和婚姻生活的维持。
我没有将财产用于任何不当目的,并一直致力于遵守法律和婚姻义务。
我恳请法庭对这些指控进行审慎评估,并全面考虑双方在婚姻中的财产行为。
最后,我对我们的婚姻破裂感到非常遗憾,但我坚信只有通过公正和合理的财产分配,我们才能继续过上正常的生活。
我请求法庭在判决中考虑以上的情况,做出符合法律和公平的裁决。
再一次感谢您审理此案,并给予我表述的机会。
我相信公正的法庭一定能够做出正确的判断,还我们一个公平的婚姻财产纠纷解决方案。
我将等待着法庭的审判结果。
此致被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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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财产上诉答辩状结婚彩礼是现代婚姻的一个重头戏,但离婚时的纠纷也是这个,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婚约财产上诉答辩状,给大家阅读。
【一】关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的答辩状答辩人:xx,男,60岁,徐州人。
答辩人就原告吕布诉我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一、本案定性为婚约财产纠纷是错误的,应该是解除同居关系纠纷。
婚约,是男女双方以今后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所做出的一致意思表示,即婚姻预约。
在一些地方又称为订婚或订媒。
所谓婚约财产纠纷是指男女双方在相识恋爱期间,一方因特定原因而从对方获得数额较大的财物,在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时,财产受损的一方请求对方追还财物而产生的纠纷。
而本案的事实却是原告吕布与被告貂蝉订婚后,貂蝉即到原告家中同原告同居生活,长期同居导致了被告貂蝉于2008年12月10日为原告生育了一男孩。
本案的性质已由婚约关系转变成为了同居关系。
同居关系即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2001年12月24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对同居关系的界定,首先是排除了事实婚姻,其次是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再次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未进行结婚登记。
在审判实践中,通常考虑以下几种情形:1、男女双方是否长期持续共同居住生活。
2、男女双方虽未长期持续同居生活,是否以夫妻名义参与社会生活。
3、男女双方是否育有子女或者共同购置数额较大的财产。
4、男女双方是否在户籍登记中存在变动。
结合本案来看,原告与被告貂蝉同居时间较长已经超过两年,对外且又以夫妻名义,应认定为同居关系,而不应作为婚约财产案件处理。
二、原告的起诉被告董卓主体错误原告把董卓作为被告起诉是错误的,本案既然是婚约财产纠纷。
最高法院下发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
该规定对婚约财产纠纷作了解释:婚约财产纠纷是指婚约关系存在期间订婚双方因维持婚约关系而产生的财产关系。
这里的婚约关系即是指以结婚为目的而事先达成协议的无配偶的男女之间的关系。
因婚约财产产生纠纷,其诉讼主体应是解除婚约的男女而不应是其他人。
婚约财物的给付是按照当地风俗而为的一种行为,无论是双方父母,亦或媒人的参与,均为一种形式,是一种婚约财物赠与的中间人,是代理一方的行为。
是基于婚约双方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行为,即为表见代理行为,表见代理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系婚约双方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当然也包括婚约双方亲属以该方所为的赠与行为,对方亲属以婚约名义所接受的行为。
从赠送和接受的对象上讲,婚约财产赠送和接受的对象都是特定的,只有订婚人才能以婚约财物相赠送和收受。
从赠送和收受的目的上讲,只有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赠送和接受的财产才叫婚约财产。
即使是订婚的男女未直接实施赠送和接受婚约财产的行为,而是由其父母或其他人实施赠送和接受的行为,所赠送和接受的仍应是以订婚为目的的婚约财产,而不是其他的财产,其父母或其他人的行为,只能视为是代办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据此,婚约财物纠纷案件应以婚约双方为当事人。
本案无论是婚约财产纠纷还是解除同居关系纠纷,其被告主体应是貂蝉。
三、本案应是分家析产而不是退还彩礼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是指男女双方符合婚姻的实质要件,没有经过结婚登记程序即开始在一起同居生活,在双方自愿解除同居关系后,为分割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产生的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第十一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根据这两条规定和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双方共同产生的债权、债务,主要包括:(1)工资、奖金;(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被告貂蝉所收受的原告方财物已经转化为共同财产,不应予以返还。
同时在订婚时及同居生活后,被告方也给付了原告较多的财物,被告也要求原告予以返还。
四、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的数额确定问题原告在和被告同居之前给付的财物有无、数额数量是否属实,因被告董卓不是当事人,没有收到原告的所谓的彩礼。
对此不清楚。
即使原告给付被告貂蝉财物属实,也有绝大一部分,是为了增加感情的无条件的赠与行为,不应返还。
况且该财产亦转化为共同财产。
五、本案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所生孩子应由女方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
法律规定得非常明确,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所以,在处理同居关系生育的子女问题上,审判实践中,和婚生子女没有任何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六、原告应赔偿给被告方造成的精神损害。
被告貂蝉长期在原告家中生活,现原告却告知被告貂蝉失踪,现貂蝉生不见人死不见尸。
被告董卓寻找多日仍无踪影,已经向公安机关报警立案。
董卓保留向原告要人的诉请。
被告貂蝉为原告生育了孩子且长期同居生活,对外已然是夫妻名分。
原告却提出分手要彩礼,给被告带来了严重的伤害和打击,让被告无颜面面对邻居和亲朋。
被告要求原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综上,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答辩人:xx20xx年xx月xx日【二】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答辩状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张某男诉任某女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已由贵院立案受理。
现被告任某根据婚姻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案客观事实,提交答辩如下:1、原告声称与被告举行订婚仪式并向被告交付订婚彩礼,这根本不是客观事实,更不符合地方婚俗习惯,完全是原告为要回见面礼金而单方捏造事实。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xx年2月7日相识,不久于20xx年2月21日举行订婚仪式。
原告索要财物的心情可以理解,但其诉称情况与客观事实完全不符,有悖于常理。
第一、作为正常人的思维来讲,双方相识不到半月时间绝对不会发生订婚事实。
原告之所以捏造双方发生订婚事实,是为了将交付给被告的见面礼金视为订婚彩礼,要求被告予以返还。
第二、按照诉讼法院当地的订婚习俗及其标准,订婚彩礼最普通的已达到3.3万,最高甚至达到及8.8万元,除此彩礼标准外,举行订婚仪式还有其他方面的支持,比如宴请家属,男方还要携带一定的其他财产。
如果原告仅支出1.2万元作为订婚彩礼,根本不会得到被告父母的支持。
原告所称12000订婚彩礼,事实上是原告要求与被告父母见面而支出的见面礼金。
原、被告相识之后,在原告的催促下,被告父母才安排与原告父母举行一个见面仪式。
被告家人为接待原告父母等人,肯定会支出一定的经济代价。
按照农村的习俗,男方给付女方的见面礼,就是对女方家属支出的一个补偿。
综上,在相识仅十几天的时间,原被告发生订婚的事实,仅是原告单方的口头诉愿;支付1.2万元(被告已返还6000元)与被告举行订婚仪式,是原告为要回见面礼而捏造的事实,不然,原告要回见面礼,就找不到相应地法律支持。
2、本案中1.2万元现金,其性质应认定为原告支付给被告父母的见面礼金,不属于具有婚约合意的订婚彩礼。
对此,被告应向原告返还,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法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但对结婚前根据习俗男方给付女方财产的行为,既不禁止,也不提倡;对于可以认定为订婚彩礼的财物,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相关规定情形的,应当返还。
鉴于此,男方支付的财物认定为具有婚约合意的订婚彩礼,是女方应返还财物的一个前提。
而,本案中原告给付被告的1.2万元现金,其性质属于见面礼金,而不是具有婚姻合意的订婚彩礼。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告要回见面礼金,没有法律依据、更不应得到合议庭的支持。
3、被告对原告支付的见面礼金,做出了妥善地处理:除支付接待支出外,另将其中的6000元返还原告。
本案中,被告方在举行见面仪式接待原告等人时具有一定的经济支出,被告接受见面礼,支持接待费用后并适当地返还原告6000元,足见被告对此事妥善地处理。
原告要求被告全部返还礼金,显得有失常理。
综上,被告认为,原告为要回全部见面礼金,捏造事实且无法律依据,恳请合议庭驳回原告诉求。
答辩人:任某20xx年x月xx日【三】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诉讼案情:XX与XX经人介绍认识,20XX年2月23日订立婚约,订婚时XX 给被告88000元订婚彩礼。
XX给付彩礼时,将现金给予XX的母亲。
20XX年6月20日,XX母亲告诉XX解除婚约,但拒绝返还彩礼。
于是,XX将XX及XX的母亲起诉至法院,并查封了XX母亲的财产银行账户。
这是一起典型的婚姻彩礼纠纷案件,但就本案,XX能不能将XX母亲列为该案被告?观点:婚约财产纠纷被告一方应为女方及父母。
因为按照我国的民俗习惯,男方给付彩礼时都是父母及亲属出面,而接受彩礼也是女方及其家人,且收受彩礼用于购买结婚用品,女方父母收益也仅在少数。
所以,婚约财产纠纷,当事人仅限于男女双方,与他人无关系。
理由:1.婚约财产纠纷因解除婚约而产生,实质争议发生在解除婚约男女之间,因此,其诉讼主体也应是解除婚约的男女双方。
按照农村的风俗,男女双方产生婚约的一个显著标志是男方给女方一定数目的彩礼,这是男女订婚的物质体现,它随着婚约关系的产生而产生。
虽然婚约不受法律保护,但婚约这一契约行为事实上存在。
因此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不能无视婚约来确定财产的诉讼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