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财产纠纷之起诉状与判决书
婚约财产纠纷起诉状范文

婚约财产纠纷起诉状范文
【起诉状】
原告:[原告姓名]
被告:[被告姓名]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与被告系夫妻关系,经过婚姻登记,现婚姻关系存在纠纷,故原告依法向贵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处理。
二、事实和理由
1. 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于[婚姻登记日期]。
婚姻登记后,原告和被告共同生活,但原告发现被告对财产进行了不当处理,存在侵占原告个人财产的情况。
2.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与被告以夫妻共同生活为前提,相互努力工作,共同积累了一定数量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 [列举财产及价值]
3. 在婚姻关系破裂后,原告要求进行财产分割,但被告拒不履行义务,没有提供合理的解释或提议。
4.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根据婚姻法第五十条规定,夫妻对于个人财产享有
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对于共同财产也有协商、决定、分配和处分的权利。
5. 由于被告未能提供合理的解释和财产分割方案,原告只能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请求法院判决
1. 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其个人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列举个人财产],总价值为[具体金额]。
2. 判令被告与原告进行财产公证,并依法进行公正、平等地进行财产分割,确保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3. 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附:证据目录
1. [证据1的名称及简要描述]
2. [证据2的名称及简要描述]
4. [证据3的名称及简要描述]
以上事实和理由,经原告仔细确认并且无误后,特向贵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贵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公正审理,并依法判决。
婚约财产纠纷起诉状

婚约财产纠纷起诉状法院名称:XXX人民法院当事人信息:原告:XXX(男/女),身份证号码:XXX,住址:XXX被告:XXX(男/女),身份证号码:XXX,住址:XXX案由:婚约财产纠纷起诉状尊敬的法院:原告XXX,系中国公民,身份证号码为XXX,住址为XXX。
被告XXX,系中国公民,身份证号码为XXX,住址为XXX。
原告与被告于XXXX年XX月XX 日在XXX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至今。
一、案情概述原告与被告自结婚以来,一直保持着夫妻关系。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与被告共同努力工作,共同积累了一定的财产。
然而,近期双方因婚姻关系破裂,无法协商解决财产分割问题,故原告不得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财产分割。
二、事实和理由1.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与被告共同努力工作,共同积累了一定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房产:原告与被告共同购买了位于XXX市XXX区XXX街XXX号的房产,该房产现已价值XXX万元。
(2)存款及投资:原告与被告共同拥有多个银行账户,其中包括存款及投资账户,账户余额共计XXX万元。
(3)车辆:原告与被告共同拥有一辆XXX品牌的汽车,车辆现已价值XXX 万元。
2. 原告与被告的财产均为夫妻共同努力所得,应当依法平等分割。
然而,被告在婚姻关系破裂后,未与原告协商解决财产分割问题,致使原告无法获得自己应得的财产份额。
三、诉讼请求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原告请求法院作出以下判决:1. 判决被告归还原告XXX万元,作为原告在房产方面的财产份额。
2. 判决被告归还原告XXX万元,作为原告在存款及投资方面的财产份额。
3. 判决被告归还原告XXX万元,作为原告在车辆方面的财产份额。
4. 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五、证据原告拟提供以下证据:1. 婚姻登记证明书及相关材料;2. 房产证及相关购房合同;3. 银行账户流水及存款证明;4. 车辆购买发票及相关证明材料;5. 其他与本案有关的书证、物证和证人证言等。
肖某、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肖某、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婚约财产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5.12【案件字号】(2022)浙02民终978号【审理程序】二审【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肖某;张某【当事人】肖某张某【当事人-个人】肖某张某【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该组证据系双方当事人交往期间的聊天记录,根据聊天内容并不能证明肖某赠与金手镯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故本院对该组证据不予采信。
彩礼指男方在与女方达成婚约或迎娶女方时给付女方的财物,彩礼的给付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并以当地习俗为依据。
【权责关键词】附条件证据不足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彩礼指男方在与女方达成婚约或迎娶女方时给付女方的财物,彩礼的给付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并以当地习俗为依据。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5月通过某相亲平台相识,2021年5月25日第一次线下见面,2021年5月28日肖某购买了案涉手镯赠与张某,故从常理分析,双方不可能已到谈婚论嫁的阶段。
肖某虽称其向张某赠与案涉手镯系以结婚为目的附条件赠与,但根据其提交的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并不能证明该项事实,据此,一审法院以肖某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肖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肖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6 21:14:05【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5月份通过某相亲平台相识,2021年5月24日互加微信,2021年5月25日第一次线下见面。
罗某、陈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罗某、陈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婚约财产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9【案件字号】(2020)川08民终90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振茂熊剑洪郁华冰【审理法官】王振茂熊剑洪郁华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罗某;陈某【当事人】罗某陈某【当事人-个人】罗某陈某【代理律师/律所】淳博四川鑫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淳博四川鑫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淳博【代理律所】四川鑫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一审判决陈某向罗某返还财产96488元后,陈某并未提出上诉,视为其服从一审判决。
【权责关键词】撤销返还财产证明诉讼请求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判决陈某向罗某返还财产96488元后,陈某并未提出上诉,视为其服从一审判决。
本案二审需解决的争议问题在于,陈某是否还应返还罗某所主张的其余款项。
陈某认可在其与罗某按农村习俗办理结婚仪式前后,累计收到罗某转款的现金84336元,但称已用于双方同居期间旅游、日常生活等支出。
通过已查明事实,陈某与罗某于2018年相识,双方举办结婚仪式前,罗某向陈某通过微信、支付宝转款54814元,举办仪式后转款30322元。
而陈某与罗某均系普通务工人员,并不具有极高的经济水平和经济能力,截止目前,双方依然各自在外务工。
故应当认定,罗某向陈某支付这部分现金,其目的是巩固、稳定及维护双方恋爱关系,直至建立合法夫妻关系。
现其给付目的因双方未能办理结婚登记而不能实现,故罗某主张返还的理由成立。
双方从结识到罗某提起诉讼,期间近两年时间,在此期间,双方基于维护恋爱感情、日常消费等确会有消费支出。
本院结合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经济能力、给付金额大小等因素综合考量后,酌定由陈某就该部分款项向罗某返还3万元。
罗某主张其另向陈某支付3.5万元彩礼,其提交结婚仪式上支客的讲话,以及证人书面证言予以佐证,但支客并未见证款项的交付,证人提交书面证言亦不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婚约财产纠纷诉讼状

婚约财产纠纷诉讼状原告:[原告姓名]被告:[被告姓名]一、案件概述原告与被告于[婚姻登记日期]在[婚姻登记地点]登记结婚,恩爱和睦。
然而,随着双方婚姻关系的破裂,由此引发了婚约财产纠纷。
本案原告因被告违约,无法自行调解解决,现向本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二、事实背景1.原告和被告登记结婚已有[结婚年限]年,原本共同拥有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汽车及存款等。
2.由于婚姻关系不和睦,原告与被告双方多次协商解决财产分割问题,但被告一直拒绝接受合理的协商方案,故原告不得已决定诉诸法律。
3.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应当平等分享,但被告自婚姻破裂以来一直拒绝履行此义务。
三、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按照法定程序共同协商解决财产分割问题,并尽快履行义务,恺裂共同财产。
2.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具体金额]作为损失赔偿金。
3.判决被告负担本次诉讼所有费用。
四、证据清单原告拟提供的证据如下:1.结婚证书复印件:证明双方系合法登记结婚。
2.财产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证、汽车行驶证及相关银行存款凭证等。
3.协商记录:详细记录双方协商过程及结果。
4.其他相关证据:包括聊天记录、银行流水等,证明双方婚姻破裂及财产争议的事实。
五、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夫妻一方有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受损害的一方有权要求赔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后,夫妻一方依法具有个人所有权的财产,属于取得财产的法定方式或者约定,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婚前共同财产、婚后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取得的财产,除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外,由夫妻共同享有。
”4.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六、案件陈述原告再三劝告被告协商解决财产分割问题,但被告始终置若罔闻,且对于原告提出的合理方案不予回应。
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并导致原告权益受损,为了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告不得已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婚姻家庭财产纠纷民事起诉状

婚姻家庭财产纠纷民事起诉状【正文】原告:张三被告:李四案号:2019XX民初0001号一、诉讼请求1. 我是原告张三,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住址位于XXXX路XX号,现以证据充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贵庭提起婚姻家庭财产纠纷民事诉讼,请求判决如下:2. 判决被告李四归还本人名下的财产,即包括但不仅限于:(1)购房合同项下,位于XXXX小区XX栋XXX号的房屋归还原告所有权,并确保原告能够无阻取得房屋产权证书。
(2)存款账户XXXXX中的全部资金返还原告,并向原告支付利息,作为被告非法占有财产所导致的损失补偿。
(3)被告非法占有的汽车以及其他财产归还原告所有权。
二、案件事实与理由1. 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1月1日登记结婚,共同生活多年,并在婚后共同购置了位于XXXX小区XX栋XXX号的房屋。
房屋的支付款项由原告个人支付。
2.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名下的存款账户XXXXX发生了多笔被告非法转移资金的违法行为。
3. 被告李四擅自占有了原告名下的一辆汽车,并在离婚之后拒绝归还给原告,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和工作。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双方一方在婚后所得的财产,应当共同共有。
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合同一方不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当事人有权请求履行,如果履行确实无法实现,也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三、证据目录证据一:购房合同及付款凭证证据二:存款账户交易记录证据三:汽车行驶证和车辆登记证四、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双方一方在婚后所得的财产,应当共同共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合同一方不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当事人有权请求履行,如果履行确实无法实现,也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五、诉讼请求理由1. 购房合同及付款凭证证明了原告张三个人支付了位于XXXX小区XX栋XXX号的房屋款项,房屋应属于原告个人所有,被告李四无权占有。
婚姻财产纠纷起诉状范本

婚姻财产纠纷起诉状范本原告:被告: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原告向贵庭提起起诉,请求依法判决如下:1. 判决确认本原告和被告的婚姻关系有效,婚姻关系终止后,存在婚姻财产共同所有关系;2. 判决将婚姻共同财产进行合理的划分,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3. 判决被告偿还原告购买房产的房款;4. 判决被告给付原告经济损失赔偿;5. 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本案中,原、被告于(婚姻登记日期)登记结婚,婚姻关系于(婚姻关系终止日期)终止。
婚姻关系终止后,双方对婚姻财产的共同所有关系应当得到确认和合理划分。
根据中国婚姻法第34条的规定,结婚时的财产、婚后增加的财产以及离婚时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双方共同财产应当在离婚时进行合理的分割。
根据事实,原告购买了位于(房产地址)的房产,并支付了相应金额的房款,但被告却未按约定偿还房款。
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根据以上事实与理由,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婚姻登记证明;2. 婚姻关系终止证明;3. 婚姻财产共同所有的相关证明文件;4. 购房合同及支付凭证;5. 相关银行转账记录和对账单;6. 其他与本案相关的证据。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4条的规定,对婚姻财产的划分应根据婚姻关系终止时的情况进行,夫妻双方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协商处理婚姻财产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和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本案符合诉讼条件,历经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符合起诉的要求。
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结语:鉴于上述事实与理由,为了维护本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原告诉请贵庭依法判决如上请求,希望法院给予支持和保护。
婚约财产纠纷起诉状

婚约财产纠纷起诉状原告:(原告姓名)被告:(被告姓名)伊,原告(原告姓名),男/女,身份证号码xxxxxx,住址:xxxxxxxxxxx,在本市法院诚挚起诉以下事项:一、案情描述1. 婚姻关系:原告与被告于(婚姻登记日期)登记结婚,婚姻关系持续至今。
2. 婚约财产:在婚姻关系中,双方共同积累了大量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车辆、存款、投资等。
3. 财产归属:根据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应进行公正合理的财产分配。
4. 被告侵占:自离婚之日起至今,被告非法占有并侵占了XXX财产,并拒绝履行财产分割协议的义务。
5. 起诉要求:原告要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履行财产分割协议,并归还原告应得的财产,同时承担违约责任。
二、事实依据1. 婚姻登记证明(附件一):证明原告与被告确实有婚姻关系。
2. 财产证明(附件二):列明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及其估值。
3. 财产分割协议(附件三):原告与被告已于xxxx年xx月xx日达成财产分割协议,约定原告应获得部分财产。
4. 证人证言:将邀请相关证人提供关于被告非法占有原告财产的证言。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XXX条,离婚时应进行财产分割。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XXX条,合同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另一方有权请求履行或者请求赔偿损失。
四、诉讼请求原告在此诉讼状中向贵法院提出以下请求:1. 要求被告立即履行财产分割协议,归还原告应得的财产。
2. 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因被告拒绝履行协议而导致的经济损失。
3. 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五、案件证据1. 婚姻登记证明(附件一)。
2. 财产证明(附件二)。
3. 财产分割协议(附件三)。
4. 证人证言(择期提供)。
六、诉讼费用及方式1. 原告愿意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 本案的诉讼费用应由被告承担,具体数额依法计算。
七、法律援助申请原告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不需要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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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财产纠纷之起诉状与判决书
民事起诉书
原告:李某1,男,汉族,1996年6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
原告:李某2,男,汉族,1970年8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系李某1之父。
原告:米某1,女,汉族,1971年6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系李某1之母。
被告:刘某1,女,汉族,2003年2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
被告:刘某2,男,汉族,1978年12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系刘某1之父。
被告:徐某1,女,汉族,1979年8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系刘某1之母。
诉讼请求:
l、判令被告连带返还原告彩礼、物品、财物及赔偿损失147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9年4月份,原告李某1与被告刘某1经人介绍于2019年5月30日订婚,当天原告给付被告彩礼128000元,其他礼品6000元。
2019年6月24日经双方协商去被告家中
商量婚期,当天给付被告彩礼10000元,礼品3000元,约定于2019年11月24举办婚礼,2019年10月31日,被告拒不履行婚约。
原告认为,原告李某1与被告刘某1订立婚约,原告给付被告彩礼现金,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未共同生活,原告请求返还订婚给付彩礼,被告应予返还,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鹿邑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手签姓名,摁指印):
2019年9月15日
李某1、李某2等与刘某1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豫1628民初55@@号原告:李某1,男,汉族,1996年6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
原告:李某2,男,汉族,1970年8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系李某1之父。
原告:米某1,女,汉族,1971年6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系李某1之母。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光,河南博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1,女,汉族,2003年2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
被告:刘某2,男,汉族,1978年12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系刘某1之父。
被告:徐某1,女,汉族,1979年8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系刘某1之母。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河南诚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1、李某2、米某1与被告刘某1、刘某2、徐某1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当事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1、李某2、米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连带返还原告彩礼、物品、财物及赔偿损失147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9年4月份,原告李某1与被告刘某1经人介绍于2019年5月30日订婚,当天原告给付被告彩礼128000元,其他礼品6000元。
2019年6月24日经双方协商去被告家中商量婚期,当天给付被告彩礼10000元,礼品3000元,约定于2019年11月24举办婚礼,2019年10月31日,被告拒不履行婚约。
被告刘某1、刘某2、徐某1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要求全部返还彩礼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男女双方自订婚以来,女方共收到男方彩礼120000元,其他物品属于赠予礼品,不予返还,男女双方在男方家共同生活4个月,应适当返还部分彩礼。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
原告李某1、李某2、米某1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原告李某1、李某2、米某1申请证人李某3、米某2出庭作证,证明李某3系原告李某1与被告刘某1的媒人,二人订婚当天,原告给付被告彩礼126000元、肉钱2000元及其他礼品。
经质证,被告刘某1、刘某2、徐某1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经审查,对以上二证人证言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2.照片三张,证明双方解除婚约关系的过错方是女方刘某1,与其他人存在暧昧关系。
经质证,被告刘某1、刘某2、徐某1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异议认为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且不能证明被告刘某1存在过错。
经审查,该照片无拍摄时间,且无法证明被告刘某1在双方退婚过程中存在过错,被告异议成立,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刘某1、刘某2、徐某1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鹿邑县马铺镇刘瓦行政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书写人是村支书白宗玉,证明被告刘某1随原告李某1自2019年端午节至同年8月底共同生活4个月。
经质证,原告李某1、李某2、米某1异议认为由村民委员会证明双方共同生活不合法。
经审查,该证据待证事实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双方同居一事,明显不当,原告异议成立,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2.被告刘某1、刘某2、徐某1申请证人徐某2用出庭作证,证明原告李某1与被告刘某1订婚当天,原告向被告交付彩礼现金126000元、肉钱2000元,经被告徐某1向证人转述,被告刘某1在原告李某1家中共同生活4个月。
经质证,原告李某1、李某2、米某1对订婚支付彩礼数额无异议,对双方共同生活有
异议。
经审查,原告异议成立,对该证人证言中订婚支付彩礼数额内容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李某1与被告刘某1经媒人李某3介绍相识,于2016年5月30日订立婚约,被告刘某2、徐某1收到原告给付彩礼现金126000元、肉钱2000元及部分礼品。
现原告李某1与被告刘某1均同意解除婚约。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1与被告刘某1订立婚约,原告给付被告彩礼现金,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未共同生活,原告请求返还订婚给付彩礼,被告应予返还。
原、被告双方对订婚彩礼126000元均无异议,肉钱2000元属于消耗品,应予以扣除,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其他给付彩礼行为,三被告共计收到三原告给付彩礼款126000元。
被告收到原告彩礼的行为是基于当地风俗习惯而取得财产的占有,被告并无主观恶意索要的故意,其本身亦有财产上的消耗,三被告可以酌情减轻返还责任,本院酌情认定二被告按照收到彩礼数额的90%(126000元×90%=113400元)向原告予以返还。
三被告关于原告李某1与被告刘某1已同居四个月,应按照50%比例返还彩礼的抗辩意见,因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请,因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对原告李某1、李某2、米某1的诉请,本院予以部分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1、刘某2、徐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李某1、李某2、米某1彩礼款113400元;
二、驳回原告李某1、李某2、米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20元,由被告刘某1、刘某2、徐某1负担1284元,原告李某1、李某2、米某1负担3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叶杨杨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丁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