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彩礼返还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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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返还范文

彩礼返还范文

彩礼返还范文
亲爱的岳父岳母:
我写这封信是想和您们商量一件事,也是我内心深处一直想做的事。

在我们结婚时,您们给了我们很多的帮助和支持,我们心怀感激。

但是,我一直觉得我们结婚时所付的彩礼,有些过多了。

我知道这是传统习俗,但是我希望能够以另一种方式来表达我们对您们的感激之情。

我和我丈夫商量了很久,我们决定将部分彩礼返还给您们。

这并不是我们不尊重传统,而是出于我们对您们的真诚感激和对传统文化的尊重。

我们希望能够用这种方式来表达我们对您们的感激之情,也希望能够帮助到您们。

我们知道您们在家庭和事业上付出了很多,我们希望能够在您们的生活中尽一份绵薄之力。

我们并不是要求您们接受这份返还,但是我们希望您们能够理解我们的心意。

我们希望能够以这种方式来传承和弘扬中华传统文化,也希望能够让您们感受到我们的诚意和善意。

我们决定将返还的彩礼用于您们的生活和健康上,比如用于您们的医疗费用、旅游费用或者购买一些您们需要的东西。

我们希望能够让您们感受到我们对您们的关爱和尊重,也希望能够让您们过上更加幸福和舒适的生活。

最后,我们再次向您们表达我们对您们的感激之情,也希望您们能够接受我们的诚意和善意。

我们会在信封中附上返还的彩礼,希望您们能够接受并理解我们的心意。

最诚挚的祝福!
您们的儿媳XXX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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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彩礼的诉状(优质21篇)

返还彩礼的诉状(优质2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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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彩礼返还上诉状原告_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汉族,农民,住_______________村,电话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汉族,农民,住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彩礼__________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20230年2月份,经媒人介绍,原、被告开始谈对象,并于当月订婚。

原告按照习俗,除去各种花费外,给付被告彩礼__________元。

经过一段时间的交流,原、被告均发现彼此性格脾气相差太大,不适合结婚。

因此,原、被告就没有结婚。

但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时,遭到被告的拒绝。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被告应当返还彩礼。

据此,特起诉至贵院,请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附:_________________。

起诉状副本一份,证据叁份。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未登记结婚的彩礼返还诉状原告:_________________姓名,性别,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某族,某某省某某市/县人,现住某某市某某区某某镇号,公民身份号码,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姓名,性别,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某族,某某省某某市/县人,现住某某市某某区某某镇号,公民身份号码,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

婚约财产纠纷答辩状

婚约财产纠纷答辩状

婚约财产纠纷答辩状婚约财产纠纷答辩状【1】答辩人:董卓,男,60岁,徐州人。

答辩人就原告吕布诉我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一、本案定性为婚约财产纠纷是错误的,应该是解除同居关系纠纷。

婚约,是男女双方以今后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所做出的一致意思表示,即婚姻预约。

在一些地方又称为订婚或订媒。

所谓婚约财产纠纷是指男女双方在相识恋爱期间,一方因特定原因而从对方获得数额较大的财物,在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时,财产受损的一方请求对方追还财物而产生的纠纷。

而本案的事实却是原告吕布与被告貂蝉订婚后,貂蝉即到原告家中同原告同居生活,长期同居导致了被告貂蝉于20**年12月10日为原告生育了一男孩。

本案的性质已由婚约关系转变成为了同居关系。

"同居关系"即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20**年12月 24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对同居关系的界定,首先是排除了事实婚姻,其次是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再次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未进行结婚登记。

在审判实践中,通常考虑以下几种情形:1、男女双方是否长期持续共同居住生活。

2、男女双方虽未长期持续同居生活,是否以夫妻名义参与社会生活。

3、男女双方是否育有子女或者共同购置数额较大的财产。

4、男女双方是否在户籍登记中存在变动。

结合本案来看,原告与被告貂蝉同居时间较长已经超过两年,对外且又以夫妻名义,应认定为同居关系,而不应作为婚约财产案件处理。

彩礼返还纠纷原告代理词

彩礼返还纠纷原告代理词

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江西xx律师事务所接受江xx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与被告曹xx及被告曹xx彩礼返还纠纷一案的一审阶段代理人。

接受委托后,我们详细了解了案情,调查收集了相关证据。

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了解,结合本案的争议焦点和有关法律规定,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第一,被告方已收取原告方按照习俗给付的近x万元彩礼及金戒指一枚。

结合原告方提供的财物清单、证人的证言、证人证言,相关陈述和被告的答辩、质证、法庭提问的答复,可以认定被告方已收取原告方按照习俗给付的近x万元彩礼。

包括,201x年x月初原告于被告曹x经媒人介绍相识后,x月初x定事当天原告给被告x万元、金戒指一枚及红包打发;x月初x上街给付被告折金钱x万元、x万元上街钱;x月十x查家付x万元礼金;x月十x追节付礼金x万元。

期间,原告除给付上述钱财外,还给付了见面礼、亲朋打发、酒菜钱等x万余元。

以上内容有原告财物清单、媒人黄xx的证人证言及孙xx 的证人证言以证明。

虽然被告只承认被告收到了x万元彩礼,其他以没有收到或者被消费掉为由拒绝承认,但是被告却没有给出任何证据以证明。

第二,被告方依法应当返还原告方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

双方本约定201x年x月初x、初x按习俗举行婚礼,但因故没有举行,此后被告曹x随即另嫁他人。

虽然被告声称,婚约的解除归因于原告,因此原告不能要求返还彩礼,被告也不会归还一分钱彩礼。

对于被告声称的婚约的解除归因于原告,原告不予否认;但是,“因此原告不能要求返还彩礼”的说法于法无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同时,根据《xx县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婚姻彩礼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未同居生活的或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一方起诉要求返还彩礼的,原则上另一方应全额返还。

彩礼和三金退还反驳意见书

彩礼和三金退还反驳意见书

彩礼和三金退还反驳意见书
摘要:
1.引言:介绍彩礼和三金退还的背景和争议
2.彩礼和三金退还的法律规定
3.反驳彩礼和三金退还的常见理由
4.结论:总结彩礼和三金退还的争议和法律规定
正文:
在我国,彩礼和三金退还一直是婚姻习俗中的一大争议点。

有些人认为,彩礼和三金是男方家庭为了迎娶女方而付出的代价,如果婚姻关系破裂,女方应该将彩礼和三金退还给男方。

然而,这种观点并不完全正确。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彩礼和三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婚姻关系破裂,彩礼和三金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分割。

但是,如果男方家庭在婚前给付彩礼和三金,且女方并未给出相应价值的嫁妆,那么彩礼和三金可以视为男方家庭的财产,不需要退还给男方。

有些人反驳彩礼和三金退还的观点,他们认为,彩礼和三金是男方家庭为了迎娶女方而付出的代价,如果婚姻关系破裂,女方应该将彩礼和三金退还给男方。

然而,这种观点并不完全正确。

事实上,彩礼和三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婚姻关系破裂,彩礼和三金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分割。

彩礼和三金退还的争议,归根结底,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地位和权益问题。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应该平等对待,彩礼和三金也应该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彩礼和三金退还的问题,应该根据夫妻双方的具体情况和
法律规定来决定,而不是简单地将彩礼和三金退还给男方。

总结起来,彩礼和三金退还的争议,是我国婚姻习俗中的一大难题。

婚约财产上诉答辩状

婚约财产上诉答辩状

婚约财产上诉答辩状
答辩人:马某,女,汉族,1988年出生,住某县某镇某村12组
被答辩人:周某,男,汉族,1985年出生,住某县某镇某村3组
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答辩人现作如下答辩:一,被答辩人在诉状中陈述的关于双方相识、过门办酒、互不了解草率同居生活的情况属实,其他部分不属实。

二,双方在2016年正月经人介绍相识,十多天后就仓促按风俗订婚过门,开始共同生活;双方家庭都置办了结婚酒,彼此都有各种支出,男方没有给付女方彩礼4、2万元,该彩礼是男方父亲交给女方父亲的,并没有交给女方,女方也没有收到这4、2万元;同时女方也置办了被褥等嫁妆,给男方置办了衣服鞋袜等;关于男方诉称36克黄金三金首饰,根本就没有这么重,实际上只有近20克,而且2018年6月6日已在六都寨陈炉光金店变卖,按照当时行清,黄金市场价是265元一克,所以变卖价款是5131、68元。

三,皮卡车是男方家庭因为涉嫌其他案件,所以在2017年将其放置女方家外面空地,当时买车也只有二万多,是一部二手车,不到三成新的;2020年6月,经过男方本人同意才变卖的,卖车款只有8800元,不知男方价值20000元从何而来?而且男女双方订婚时间是2016年正月,该车实际处置时间是2020年6月,时间跨度就整整六年,何以成了婚约财产?
综上,答辩人与被答辩人虽然没有登记结婚,但是双方共同生活时间有两年,又生育小孩,没有登记结婚不是答辩人的过错,而是被答辩人给不了答辩人安全感,使答辩人看不到希望,且答辩人置办了嫁妆,举办了结婚酒,没有足够充分的理由让答辩人返还彩礼和三金,至于皮卡车则不在婚约财产范围之内,答辩人处置也是被答辩人同意的,因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以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答辩人;马某
2023年8月11日。

退还彩礼女方法庭辩论

退还彩礼女方法庭辩论

退还彩礼女方法庭辩论
退还彩礼是一种传统习俗,但在现代社会,许多人开始质疑这一习俗的合理性和道德性。

意见分歧的核心是如何处理已支付的彩礼,并确定彩礼是否应该退还给女方家庭。

以下是关于退还彩礼的女方方法庭辩论的观点:
1. 彩礼是尊重和关心的象征:彩礼是男方向女方家庭传达对女方的尊重和关心的方式。

因此,彩礼支付后不应退还,因为这代表了男方对女方家庭的尊重和感谢。

2. 彩礼是婚姻承诺的一部分:彩礼的支付是婚姻承诺的一部分,代表了男方对女方的承诺和责任。

一旦彩礼支付,男方就应该负责承担自己的责任,不应该要求退还彩礼。

3. 彩礼是交换婚姻的一部分:彩礼在某些文化中被视为男方家庭给予女方家庭的交换物品。

因此,退还彩礼可能会被视为对这种交换的不尊重和冒犯。

4. 退还彩礼是保护女方权益的一种方式:一些人认为,退还彩礼是对女方权益的保护措施。

如果婚姻不幸福或出现问题,退还彩礼可以帮助女方独立地选择自己的未来。

5. 彩礼支付违背了男女平等原则:彩礼的支付违背了男女平等原则,因为它让男方在婚姻中扮演主导角色,而女方则被视为被购买的物品。

退还彩礼可以为促
进男女平等提供一个机会。

6. 社会和法律逐渐认同退还彩礼:在一些国家和地区,法律已经开始规范彩礼的支付和退还。

这表明退还彩礼正在成为一种趋势,并且受到越来越多人的认可和支持。

女方的方法庭辩论围绕这些观点进行辩论,以寻求退还彩礼的合法性和道德性。

这些观点可以根据特定的文化、社会和法律背景来辩论和论证,并且可能会在不同的地方和时间产生不同的影响。

婚约解除返还彩礼案被告方代理词怎么写

婚约解除返还彩礼案被告方代理词怎么写

婚约解除返还彩礼案被告⽅代理词怎么写依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男⼥双⽅确定婚姻关系后,如果⼥⽅收受男⼥的彩礼后,不办理结婚登记、没有⽣活在⼀起等情形时,男⽅可以要求退还彩礼,那么婚约财产返还彩礼案被告⽅代理词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婚约解除返还彩礼案被告⽅代理词怎么写代理词审判长:内蒙古**律师事务所接受**的委托,指派我作为他们的代理⼈。

现根据本案事实及证据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以供法庭参考。

⼀、原告所诉事实不清。

本案的事实是,被告并未向原告索要任何彩礼,也未接到原告给付的所谓的彩礼。

原被告双⽅共有两个介绍⼈,⽽原告在庭审中仅提供了其⼀⽅⾯介绍⼈的证⼈证⾔,该证⼈不能说清“彩礼”的给付时间、过程、及具体钱数,庭审时均以不太清楚了、记不清楚了等话来陈述其所证明的事实,且该证⼈与原告系亲属关系,故该证⼈证⾔法庭不应予以采信。

⼆、本案证据不⾜。

原告**与被告**介绍⼈系⼆⼈,原告为证明其所诉请求成⽴,理应申请⼆位介绍⼈同时出庭作证,但原告仅申请⼀位证⼈出庭作证,且该证⼈刘*系原告之姑⽗,与原告有着明显的利害关系。

该证⼈对其所证明事实不能⾃圆其说,在庭审时总是以不太清楚了、记不清楚了、我不知道等话来陈述其所证明的事实,被告对原告所诉事实⼜加以否认。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若⼲问题的规定》第⼆条:当事⼈对⾃⼰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以证明当事⼈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六条:当事⼈对⾃⼰的主张,只有本⼈陈述⽽不能提供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持。

第六⼗五条:审判⼈员对单⼀证据可以从下列⽅⾯进⾏审核认定:(五)证⼈或者提供证据的⼈,与当事⼈有⽆利害关系。

第六⼗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与⼀⽅当事⼈或者其代理⼈有利害关系的证⼈出具的证⾔。

故原告所诉证据不⾜,请法庭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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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彩礼返还答辩状 恋爱关系结束,通常男方家庭会要求返还彩礼,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婚约彩礼返还答辩状,给大家阅读。

婚约财产纠纷案 案情:20XX年12月底原告黄某(男)与被告陈某(女)经媒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

20XX年1月,双方举办订婚家宴,黄某给付陈某2万元订婚钱,给付王某家参加订婚仪式的亲戚1万元红包,并给付了彩礼10.6万元,还为陈某购买了戒指等。

按当地乡俗,订婚后当日将陈某接至黄某家中同居生活并一同到外地打工,20XX年4月,黄某因陈某患有精神病将陈某送回娘家,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黄某为追要订婚礼金、物品及彩礼诉至抚州崇仁县人民法院。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1、彩礼的情况?2、原告黄某是否实施暴力?3、被告的赔偿权事实和法律依据?

我作为被告陈某的代理律师。 作出如下答辩: 一、起诉状称给付的彩礼13.6万元不属实,实际上被告只是得到10.6万元;并非四金齐全,只有一对金耳环、一只玉手镯,一枚金戒指;

20XX年农历12月22日收到的打鞭炮款壹仟陆佰元已购置鞭炮燃放了,收到男方给被告陈某的一对金耳环、一只玉手镯。 20XX年农历12月28日收到订金10.6万及一枚金戒指。 20XX年元月初八收到的订婚钱肆仟陆佰,同时被告陈连来给了原告黄某大红包肆仟陆佰元,

另外买了两套衣服两双鞋子(计花费叁仟伍佰元)作为见面礼,为此,被告处已用去捌仟壹百元;收到的打发钱壹万捌仟捌佰元已按乡俗派发给了双方的亲戚,并且由于原告给的打发钱不够数被告还垫出贰仟元。

在原告即将带陈某去南京生活之时,其父陈连来按乡俗给陈某现金1.2万元,后来被原告送回娘家后,身上已身无分文,此钱已被原告黄某拿走了。

因此,我们认为本案中原告给被告陈某的品饰、 订婚钱红包 是不应返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给对方的财物,可以比照赠与关系处理。

陈某家也因为只有一个女儿,在办理女儿的婚事上也花费不少,比如女方家在定亲的第二天,就办了十余桌酒席款待亲朋好友,化费了壹万多元,加上给陈某的压箱钱1.2万元,予原告的见面礼、过年的压岁钱及二套衣服二双皮鞋等,被告在作这门亲事时,也花费了三万多元;

至于 鞭炮款 、 打发钱 属于按照当地婚俗消耗的部分,原告还诉之法庭,真是岂有此理:原告一次一次地差媒人提亲,难道为此已消耗的 鞭炮款 、 打发钱 ,也是能主张的吗?

二、原告存在故意的重大过错,以结婚为由,侵犯被告陈某人身权、贞操权,被告不应予以返还彩礼。 按当地的乡俗被告收原告的彩礼是为了稳固男女的感情,女方获得一定的保障,不至于被男方骗色。

本案中原告的媒人先是故意建议被告带陈某到精神病医院看痛头,失眠,陈某也服用了一些镇靜药,病情已等到缓解,慢慢康复了,

原告的媒人也知道陈某服药,病情也好转,就替原告向被告说亲,被告起先因陈某还在服药的情况拒绝亲事,

并告知了原告及其家人有关陈某有病在服药的事,可是原告家人多次与其媒人一起到被告家中说亲,被告以为原告是真心要迎娶、善待陈某,同时相信了原告媒人的话就同意了这门亲,订完婚原告就接被告陈某到自己家中共同居住,原告家人给了7盒镇定药给被告带回去给陈某吃,在共同居住的二十多天的日子里

,原告并未提出陈某精神异常,被告也能常常了解陈某的情况,谁知没过多久原告就将陈某带到外地南京,被告无法与陈某联系上,原告未专业医师的指导,故意不给陈某吃药,不带她去医院治疗,给她精神刺激,致使被告陈某病情加重,致使她思维紊乱、乱语、闹自杀,

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无能力保护自己,进一步患上精神分裂症,从而原告可以达到侵犯了被告身体及贞操后,又可以被告陈某患精神分症为由要求退婚,并要求返还彩礼,原告行为极其恶劣。

《关于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法律适用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意见》中第(四)部分关于实体处理中提到,在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数额时,应注重考虑以下因素:离婚或解除婚约关系的原因及过错;订婚时间、同居时间或结婚时间的长短;女方是否遭受家庭暴力;女方接受的彩礼是否已全部或大部用于共同生活;可能影响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数额的其他因素等情况。 本案中,原告存三个重大过错:1、原告明知被告陈某有病在服药,受刺激或病情恶化可能会诱发患精神病;2、原告故意不给被告陈某服药,不带她去医院治疗,任陈某的病情恶化,直至被告陈某患上精神分裂症;3、原告侵犯了被告陈某身体和贞操权,多次向被告陈某实施暴力,给她造成巨大的精神刺激,使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无能力保护自己。

婚约财产案件的处理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民物质生活、文化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新的思想意识、新的道德观念、新的生活方式对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产生了较大的冲击。

因退婚返还彩礼产生婚约财产纠纷诉至法院的案件大量增加,这类返还彩礼案件多发生在农村。

正确认识并审理好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笔者结合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审理,谈一下审理农村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应注意的问题。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男)与被告王某(女)经媒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于同年举行订婚仪式当时原告家人当场将订亲现金30000元交于媒人。

由媒人在订亲仪式上交于女方及其父母。 女方父母当时给男方回礼2000元。 后双方终止恋爱关系。 原告诉至法院。 审理中,媒人出庭证明订婚仪式上将订亲款如数交至被告及其家人手中,当时被告及其父母给原告回礼2000元。

本案中的媒人与原告有亲属关系。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被告返还原告28000元;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

宣判后被告不服,上诉于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1、依公序良俗采信媒人证言 民事诉讼的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诉讼案件事实的一切依据和方法。 对法院而言,要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进行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裁判,证据是查明案件事实作出正确裁判的根据。

农村婚约财产案件所涉及的证据除具备证据的各个特征外,尚具有其特殊性。 司法实践中,婚约财物的给付一般有三种证据予以证明,即当事人陈述(含被告自认)、媒人证言、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其中,媒人证言是最常见、当事人利用最普遍的一种证据。 从法理上分析,媒人证言是证人证言,是媒人就其所亲身经历和感知的事实所作的陈述,属原始证据,就处理此类纠纷起着重要作用,既可以用于认定案件事实,鉴别其他证据的真伪,又可以促使当事人放弃无理的事实主张,接受法院的调解和裁判,甚至能为法院收集证据提供线索。

在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媒人往往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有着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就其证言应区别情况处理。

首先应核实媒人证言内容是否与当地风俗习惯相符合;其次要核实媒人与当事人双方的关系,并结合媒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社会经验、法律意识来作出判断;第三要综观全案把媒人证言与其他证据作出比较,看是否相吻合,能否构成证据链条,以对全案证据辨别真伪。

笔者认为,只要媒人能自愿出庭作证,该证言不利一方不能提出足以推翻的证据,且该证言符合地方习俗,即应认定为有效证据。

这种观点也符合优势证据原则,因为,原被告民事诉讼中处于平等的诉讼地位,双方的陈述在没有其他证据相佐证的情形中,各自负有对自己所述事实举证的责任,一旦媒人出庭作出符合法定条件的证言,该证言有利一方即处于证据优势地位,其主张应得到支持。

本案中涉及到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两种证据,根据证据规则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被告方对原告主张的彩礼款28000元予以否认,可见本案只能依据两方证人证言的效力大小作出裁判。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原告享有证据优势,从情理上分析,该案中,原告赠与财物的行为符合当地民间习俗,媒人的证言完全符合证据的证明力原则。

故其证言应予采信。 2、准确定性和适用法律 笔者认为本案定性为婚约财产纠纷是比较妥当的。 这类案件所要返还的财物通常形成于双方有了婚约以后,同时一方是基于将来的共同生活才给付对方财物的,属于传统意义上的 彩礼 的概念。

通常这类给付有三种情况:一是基于习俗给付的作为订婚标志物品;二是一方给付的贵重物品及生产生活资料,在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后直接融入家庭生活;三是相互赠送的小额钱款、礼品等。

由于这类给付的时段特定性、物品特殊性、价值不确定性,使它有别于一般的财产纠纷。

一般来说,对于巨额给付的生活资料,在给付的时候给付一方是建立在将来缔结婚姻、共同生活的基础上才进行的给付,可以说这样的给付是非常具有针对性有条件的。

在双方没有办法继续婚约、结婚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受给付方继续占用给付的贵重物品、生活资料则失去了事实上、法律上的依据,因为这样的给付形成的时间是订立婚约后,为了共同生活而进行的,但最后没有办法共同生活,另一方也就无权继续占有这类物品,从而给付方可以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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