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代理权争议的举证责任

代理权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为被代理人设定、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在合同关系中,代理人有无代理权、是否超越代理权等等,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和民事责任的承担。因代理权发生争议,在诉讼中如何分配举证责任是审判实践中比较复杂的问题。《合同法》第5条第3款对代理权发生争议时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由于代理权争议存在有无代理权争议、越权代理争议、表见代理争议等,笔者就各种代理权争议的举证责任谈点自己的看法。

一、代理关系是否存在争议的举证责任。

双方对是否存在代理关系发生争执,即一方主张另一方为自己的代理人,其民事活动的后果应由自己承担,而另一方则予以否认。在这种争议中,应由主张对方为自己代理人的一方就代理关系存在的事实负举证责任。代理人在订立合同时,通常是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但实践中也有以自己名义签订而实际上是为他人订立合同的情况。发生争议后,第三人往往起诉订立合同的人,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或者赔偿损失,订立合同之人则主张是为他人代理订立的合同,应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并主张在订立合同时是为他人代理订立合同的情况告诉了第三人,而第三人予以否认。在这种行为人是否为他人代理人真伪不明的情况下,应由行为人举证,因为代理关系的存在是妨碍权利发生的事实,而该事实处于行为人的控制之下,也就是说是否为他人的真实的代理人只有他自己最清楚,所以应由行为人负举证责任。

二、越权代理或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发生争议的举证责任。

当事人双方对有无代理权发生争议时,应由主张有代理权的一方负举证责任。但对于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举证责任分配则不同。当相对人要求“被代理人”履行合同时,被代理人主张代理人订立合同时超越了代理权限或在代理权终止后订立合同,应由被代理人对超越代理权限或代理权终止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如果越权代理或代理权终止的事实已经得到证明,双方就被代理人是否追认发生分歧,相对人或代理人坚持被代理人已追认的,对被代理人追认的事实应由相对人或代理人负举证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48条“行为人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的规定,因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虽然具有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但由于行为人缺乏代理权,原则上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无权代理人自行承担责任。尽管此类合同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可以使无权代理行为有效。追认即事后承认,是一种单方意思表示,应当以明示的方式向相对人作出。追认在性质上属于追授代理权的行为,能使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具有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法律效果。追认具有溯及力,一旦追认,因此订立的合同从成立之时开始即产生法律效力。依法律要件分类说,主张代理权的一方已经证明代理权存在的事

实,对方如主张合同是在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则由对方就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的事实负举证责任。此时,主张有代理权的一方如认为被代理人已经对无权代理行为进行了追认,则应证明追认的事实。主张有代理权的善意一方也可申请撤销合同,但须举证证明以下事实:(1)撤销发生在被代理人未予追认之前;(2)申请人在与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之人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其不具有代理权;(3)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了撤销合同的意思表示。

三、滥用代理权争议的举证责任。

滥用代理权是指代理人违背代理权设立的宗旨,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滥用代理权不同于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而从事的代理行为,滥用代理权以代理人具有代理权为前提,没有代理权就谈不上滥用。在司法实践中,代理人滥用代理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行为,即自己代理。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是合同双方当事人,而代理人与相对人则为同一人,合同的内容实际上由代理人一人决定,很容易造成对被代理人利益的损害。2.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实施同一项民事行为,即双方代理。在这种情况下,合同的内容实际上也是由一人决定,不能反映双方协商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3.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实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即恶意代理。

当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对是否滥用代理权发生争议时,应由主张滥用代理权的一方就滥用代理权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如当被代理人要求代理人和第三人对其受到的损害负连带责任时,应就双方恶意串通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四、表见代理争议的举证责任

《合同法》第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为有效”的规定,即为表见代理的规定。所谓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因被代理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表征,被代理人须对之负授权人责任的代理。简言之,即本无代理权,表面上却足以令人信其有代理权。因表见代理而订立的合同为有效合同,对被代理人发生预期的法律效果。表见代理有三种构成类型:(1)没有代理权的表见代理。这种无权代理之所以构成表见代理,主要是由于本人明示或者默示的行为致使相对人确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行为,尽管事实上本人并未授予其代理权,仍构成表见代理。但是,相对人明知其无代理权或者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比如,在委托代理中,被代理人应当有明确的授权范围,若授权代理时未指明代理权限,或者其指明的权限未在代理证书上写明,以及把有关证明文书包括合同章和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等交给行为人,均可使相对人善意无过失地相信代理人为有权代理。笔者认为,行为人用单位的合同专用章或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的,应视为单位授予行为人以代理权,单位对行为人签订的合同应当承担责任。行为人持有单位出具的介绍信签订合同,应视为单位授予代理权。介绍信中对代理事项、授权范围表达不明的,单位对该合同应当承担责任,行为人应负连带责任。行为人未持有单位出

具的任何授权委托证明签订合同的,如果单位未予盖章,合同不能成立,责任由行为人自负;如果单位已开始履行,应视为对行为人的签订合同的行为予以追认。对借用其他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的合同,借用人与出借单位有隶属关系,且借用人签订合同是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出借单位与借用人对合同的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负连带赔偿责任。

(2)超越代理权的表见代理。行为人虽具有某种代理权,但其超出代理权限而从事代理活动,就其越权代理的事项而言,仍属无权代理。法律要求被代理人应当在授权委托书中载明代理权限,如果被代理人未这样做,就是一种近失,尽管被代理人可能对代理权限有所限制,但有时不能为第三人所了解,而表现再外的客观情况,如能使善意相对人误信行为人就其所为事项具有代理权,与其为民事行为,从而构成表见代理,本人自应承担越权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这就是现代代理制度中“代理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的原则。(3)代理权终止后的表见代理行为人本来享有代理权,但由于某种原因代理权已经终止,在这种情况下,他仍然以代理人的身份为民事行为,此时代理行为已属无权代理。如果因被代理人的过失,使善意相对人不知代理权已终止,仍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则可构成表见代理。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1.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后的代理。凡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或有关授权通知中均应按照法律规定载明代理期间及代理事务,如果本人没有具体作出规定,自然是一种过失行为,即使其与代理人之间对代理人的消灭事由有过约定,只要善意相对人不知这种情况,仍与代理人为民事行为,则成立表见代理。2.本人取消委托后的代理。代理权可以依本人的意思而被撤销,这种撤销行为属单方法律行为,撤销通知到达代理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人丧失代理权。为了避免原代理人向他人实施无权代理行为,本人理应采取收回代理证书,通知第三人,或者发布撤销代理权的公告等措施。如果本人没有这样做,致使相对人不知代理权被撤销,仍与代理人为民事行为,则构成表见代理。

一般情况下,主张无代理行为属于表见代理者,应就下列事实负举证责任:(1)行为人实施了无权代理行为,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2)相对人依据一定事实,相信或认为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并与之签订合同。相对人应证明其所依据的事实,包括被代理人的行为如被代理人知道行为人以本人名义与他人订立合同而不作的反对,以及正当的客观理由如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等。在合同是由行为人持单位出具的介绍信订立的情况下,相对人要求该单位履行合同义务时,只须证明存在该介绍信即可,无须对介绍信是合法取得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如果单位主张介绍信系行为人盗用,则应由单位对此负举证责任。

(完整版)劳动合同审核审查要点

苏州市区和工业园区劳动合同审核审查要点 一、工作地点和岗位的约定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调动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和岗位。对劳动合同已经明确约定的工作地点和岗位进行变更,其性质属于对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是毋庸置疑的。但事前在劳动合同中赋予用人单位的调动权利,法律并无明文禁止,此种约定是否有效要看仲裁委员会或法院的自由裁量,所以建议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进行此种约定。若担心被认定无效而不采用前述方式,对工作地点和岗位进行宽泛、模糊的约定也不乏为一种应对策略。 二、工资标准的选择 标准劳动合同版本中提供了四个选项:“月薪制”、“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工资分配办法”、“计件工资制”和“其他工资分配形式”。 1、对加班比较多的企业,建议选择“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工资分配办法”,基本工资的约定一般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在招聘时往往将包括加班工资在内的各种待遇表述为一个总的薪资报酬标准,劳动者却往往误解为基本工资。对“绩效工资”用人单位操作空间比较大,用人单位可将加班可作为绩效考核的一个要素,因而绩效工资是包括加班工资的,对此应在工资条上予以体现。如劳动者追讨加班工资,单位可以此进行抗辩。 2、如需选用计件工资制,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定额”的确定是关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确定、调整劳动定额或者计件报酬标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确定、调整的劳动定额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用人单位需要作一定的统计工作,保证其确定的劳动定额是本单位同岗位90%的劳动者在8小时内完成。“计件工资制”条款中可增加如下约定:如果劳动者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才能完成用人单位确定的合理的劳动定额,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因完成劳动定额而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法律依据:劳动部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如8小时内未完成劳动定额,也不加班完成的,用人单位可扣减相应的工资。 但需提请注意的是,扣减也是有底线的。按照劳动部关于《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规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履行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即使不能完成劳动定额,只要其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劳动者的工资也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

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及要求

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及要求 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及要求 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应诉时,可提交证据复制件或复制品,但在交换证据和开庭审理时必须携带证据原件或者原物,以供质证。 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或者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根据《规定》第十一条履行相关证明手续。 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4、当事人应当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并装订成册,在证据清单上对证据材料名称、份数、页数及其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并签名或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同时依照对该方当事人人数提出证据材料副本。 律师认为,除了上述举证原则和要求以外,当事人还应该清楚自己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 律师提醒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和要求有如下两点: 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有: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2、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并说明无法收集证据的原因,目前的证据线索,需要收集的证据内容以及待证事实。 律师认为,在经济诉讼案件中,当事人还应该清楚经济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因为这些法律和法律解释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作出了进一步的细化,如果不清楚或者没有按照这些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举证期限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举证规则

遇到仲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6912427165.html, 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举证规则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举证规则》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3〕22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 为规范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的举证行为,保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时查明事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将《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举证规则》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OO三年九月十五日 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举证规则 一、当事人举证

1.申诉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诉或者被诉人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申诉条件的证据材料。 2.当事人有责任对自己提出的申诉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申诉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3.仲裁委员会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调查收集证据:(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仲裁委员会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3)当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可以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1)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2)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审理、终结审理、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4.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

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变更工作岗位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5.仲裁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除外。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导致承认对方申诉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当事人在仲裁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 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6.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仲裁委员会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7.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合同条款争议处理条款

第四条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3.违约一方或对合同争议承担主要责任的一方,应承担对方因仲裁或诉讼活动而产生的合理律师代理费、鉴定(检验)费和其他相关费用。加工合同书(5)[适用各方][法意范本]第二十五条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3.违约一方或对合同争议承担主要责任的一方,应承担对方因仲裁或诉讼活动而产生的合理律师代理费、鉴定(检验)费和其他相关费用。检验鉴定合同[适用受托方(检测机构)][法意范本]第十四条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3.违约一方或对合同争议承担主要责任的一方,应承担对方因仲裁或诉讼活动而产生的合理律师代理费.鉴定(检验)费和其他相关费用。民用工程承包合同书[适用发包人][行业合同]第十四条应当遵守的法规、规章等 对任何国家或州的法规、法令或其他法律,或者任何规章,或者任何地方的或其他正当组成的当局的细则关于工程的执行,和根据规定和章程或其财产或权利受到或可能受到工程的任何形式的影响的公众团体和公会要求给出的一切通知或支付的一切费用,承包方应当给出通知并支付费用。 承包方应当在各方面遵守如前所述的适用于工程的任何这种法规、法令和规章或者任何地方的或其他正当组成的当局的细则的规定,并且遵守这种如前所述的公众团体和公会的规定和规章,而且应当使发包方免受所有因违反任何这种法规、法令或法律、规章、细则的每一种惩罚和责任。 发包方将偿付或酌情考虑承包方应支付和已支付的与这种费用有关的一切费用。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合同①[适用各方][实务合同]第五条适用法律 银行经批准成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人。本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银行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银行的业务活动和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银行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有关机构的管理和监督。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合同②[适用各方][实务合同]第四条合资公司为中国的法人,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条例、规定并受其管辖和保护。浙江省产权交易合同[适用各方][官方文本]第十二条法律适用 本合同的适用和解释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抵押合同[适用抵押权人][实务合同]第十二条争议解决、法律适用与管辖 一本合同的一切纠纷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协商无效时,双方同意采用下述第种方式解决: 1.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经济合同纠纷处理方式及最新起诉流程

经济合同纠纷处理方式及最新起诉流程经济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经济合同纠纷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1、和解。和解是指当事人因合同发生纠纷时可以再行协商,在尊重双方利益的基础上,就争议的事项达成一致,从而解决纠纷的方式。和解是当事人自由选择的在自愿原则下解决纠纷的方式,而不是合同纠纷解决的必经程序。 2、调解。调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过运用说服教育等方法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主要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当事人发生合同纠纷,可以向纠纷当事人所在地或者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3、仲裁。仲裁是指发生合同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机关进行裁决并解决纠纷的方式。仲裁具有“准司法”性质,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4、诉讼。诉讼是指合同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如果没有仲裁协议,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合同纠纷依法予以处理。这是解决合同纠纷的最常见方式。合同纠纷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调解书必须履行,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119条的规定,经济合同纠纷当事人提起诉讼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符合上述条件的,原告(当事人)应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 合同经济纠纷起诉的流程是什么? 1、撰写民事起诉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立案窗口立案; 2、案件被受理后,法院会给你一份缴费通知书,按照指示向指定银行缴纳诉讼费用,再将银行给你的缴费单据拿到法院换票; 3、等待法院通知开庭,一般会给你发开庭传票的; 4、按照传票指示的时间、地点出庭参加诉讼; 5、开完庭等待判决结果,如对结果不服,自收到判决结果之日起至15日可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济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一般的经济纠纷诉讼时效是三年,从权利受到侵害时起计算,符合条件的可以中止、中断、或延长。因此,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采取一些措施避免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不受保护的风险。首先可以制定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比如定期对账、逾期付款超过1年的坏账的催收制度等。其次,面对已经经过诉讼时效的坏账,尽量与对方协商确定债务处理方案,以书面形式固定对方同意履行债务的证据。

总代理合同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总代理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是总代理合同范本,供大家学习参考! 条总则 本合同于—年—月—日由下列双方共同签订: 根据法律登记注册的XXX甲有限公司, 其地址(以下称“委托人”),与根据法律 登记注册的XXX乙有限公司,其地址(以下称“总代理人” )o 鉴于: 委托人欲从X X X丙有限公司(以下称卖 方)引进技术。委托人及总代理人双方同意,由委 托人指定的总代理人系全权代表,委托人授权其代表可根据本协议所列的条款和条件,与卖方洽谈欲引进技术的价格及其他有关事项。 兹同意下列条款: 第二条定义 本合同内所有术语的意义,明确阐述如下: “佣金”系按本协议所列的条款和条件由委托人按照 6. 1 条款支付给总代理人的佣金。 “许可证协议”系指委托人与卖方所签订的技术转让或许可证协议,包括与技术有关的于任何时候所作的补充、修改和增补的技术、由卖方出售、转让该技术并向委托方予以报价。 “价格”系指委托人为引进该项技术而支付给卖方的款

额。 各条款所列的标题仅为醒目而用,对本合同的解释无影响。 第三条总代理 委托人指定总代理人为其全权总代理,并代表委托人与卖方洽谈引进该项技术应付的价款及有关许可证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以及代表委托人联系一切有关事项。为此,总代理人愿意接受此委托。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委托人不得指定其他任何人为其代理人洽谈引进该项技术的价款及有关许可证协议的条款和条件或代表委托人联系有关任何事项。 根据本合同,总代理人作为委托的全权代理,代表委托人洽谈许可证协议及引进该项技术之事宜,为此,一旦成交, 委托人予以承认并生效。委托人与卖方洽谈该项技术的价格及其他条款和条件,经谈妥及各方当事人正式签署许可证协议及总代理取得佣金,代理关系终止。 委托人指定总代理人为全权代理,代表委托人洽谈许可证协议及引进该项技术之事宜,本协议的委托人与总代理人不因此再成合股关系,总代理人亦不因此获得本协议指定范 围外的代理权。 第四条总代理人的职责 于本合同期内总代理人: (1)必须努力与卖方洽谈,向卖方取得最好的价格及最优

民事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

民事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它包含了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两层含义:其一、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其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当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由依法负有证明责任的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 “谁主张,谁举证”是对行为意义上举证责任最典型的概括。它是诉讼过程中无条件出现的一种举证责任。凡有诉讼即有请求,而任何请求又必须以一定的主张为依托;只要提出主张即会发生提供证据的责任。在民事诉讼中,一方面,民事权益主体必须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和具体的诉讼主张;另一方面,民事权益主体必须通过积极的行为提供与其主张内容相符的证据,以获取法官对其主张事实的确信,弱化和消解对方当事人的事实主张,避免发生不利的法律后果。 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存在与否不能确 定时应当规定由哪一方当事人对不利后果进行负担的一种风险和责任。它解决了两个问题:一是法官不能因案件事实不清而拒绝裁判。只要案件符合起诉的条件,法官就必须对原告的起诉以判决或裁定的方式作出回应。二是法官在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如何裁判。尽管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法官仍可对当事人主张的请求权作出肯定或否定的判决。德国著名的诉讼法大师罗森贝克教授认为:“证明责任的本质和价值就在于,在重要的事实主张的真实性不能被认定的情况下,它告诉法官应当作出判决的内容。也就是对不确定的事实主张承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将承受对其不利的判决。”③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由法律预先设定的,是一种不能转移的举证责任。当案件中的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就会凸现出来,才能要求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证据规定》以五个条文,从三个层次进行了规定。第一个层次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普遍适用于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第二个层次是举证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也称之为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证据规定》规定,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

合同争议解决方案.[工作范文]

合同争议解决方案. 篇一:合同中成本争议问题处理方案 合同中成本争议问题处理方案: 1)合同内容分为四大部分: (1)协议书(价款、工期等的约定) (2)合同条款:通用条款、专用条款 (3)合同条款附件(质量保证书、发票承诺函、劳务工资支付承诺、阳光合作协议等) (4)合同计价清单(构成合同总价的明细清单) 2)把工程服务费(指配合甲方服务费非总承包服务费)综合考虑在综合单价内如: (1)配合检查费:集团月度或季度检查、第三方检查、外部单位参观等(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及人员配合等)(2)配合营销费:如配合营销部对客户的开放日参观活动等(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及人员配合等) 3)工期约定指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按照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此条把法定节假日计入工期避免工期延误发生的天数计算争议) 4)合同中不但包括了甲供材料、甲限品牌材料,还包括了甲限品牌限价材料(指由乙方在甲方限定的品牌进行采购,并按照甲方限定的价格进行结算的材料)

5)工程指令/设计变更单是工程签证结算的唯一依据;工程联系单是指甲方、监理指出乙方在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缺陷或要求的文件,不作为结算依据(此条指出了甲方下发的各种文件的效力,避免了签证的随意性)6)乙方代表及乙方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指技术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质检员、安检员)不得擅自更换,对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更换的情况进行相应的违约条款,同时对甲方认为乙方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情况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人员更换(此条约定有助于提高甲方对乙方的管理效率,避免由于乙方人员流动给甲方带来的管理困难)7)合同规定由乙方完成或提供配合的工作(包括合同、会议纪要约定内容以及设计变更工程指令执行、安全文明施工、成品保护、示范区或样板房的开放等),凡乙方原因未能完成或未能按质按期完成,乙方负责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上述情况下,甲方有权另择施工单位完成,所发生的费用(另加20%的管理费)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延长(此条约定乙方不但要承担甲方另行委托的全部费用还要承担甲方另行委托额外增加的另行委托全部费用的20%的另行委托管理费) 8)由于乙方造价工程师不到位等原因造成对审工作不能按时完影响进度款的支付由乙方自 行负责。(此条约定适用于模拟清单及费率合同在施工

全国总代理合同范本

全国总代理合同范本 总代理是指委托人在指定地区的全权代表,从事一般商务活动和某些非商务性事务。那么关于全国总代理合同你了解多少呢?以下是学习啦小编整理的全国总代理合同,欢迎参考阅读。 全国总代理合同范文篇一甲方: 乙方: 为拓展网络销售渠道,提高“**”品牌及产品在网络上的知名度及市场占有率,甲方将现生产经营的“**”牌商标的包装品、物,特许给乙方网络销售总代理。经双方协商同意,特订立如下协议: 一、代理产品,区域、期限: 1、代理产品名称:“**”牌商标的商品、包装品及宣传品。 、代理区域:在互联网上进行直销和分销。 、代理期限:3年,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期满后,双方满意可续约,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代理权。 二、双方责任、权利: (一)甲方: 1、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成为甲方在网络销售成为合法网络总代理商。

、甲方依照本合同之约定管理乙方代理范围的经营活动,协助乙方做好网络营销推广工作。 、甲方保证乙方货款到账天内发出货品(特殊订货除外),并保证产品长期供应。 、甲方积极开发适合网络销售的产品。积极配合和实现乙方提出的产品设计及包装等方面的要求。 、甲方提供相关的产品证书和文件资料等。 、甲方保证产品质量,对产品实行的质保承诺。 、甲方积极配合乙方进行销售人员的产品知识培训。 、甲方授于乙方“代理授权书”并享受调价时的库存差价补偿与其它优惠措施。 (二)乙方责任、权利: 1、乙方应根据互联网的特殊情况自行完善经营甲方产品的各项手续。 、乙方在授权范围内依法经营,认真负责地完成甲方授权代理事项,做好销售工作,因乙方不依法经营,违反代理协议书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乙方必须贯彻,融汇甲方营销理念,接受甲方的业务培训,服从甲方的营销指导及考核。 、乙方必须具备一批高素质的销售人员,在所属范围内,建立自己的销售网络,并经常性、有针对性开展一系列合法有效的网络推广宣传活动。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与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适用法律得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一、【解释得适用范围】?第一条【用人单位得界定】本解释所指得用人单位就是指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得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以及依法成立得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与基金会。?企业设立得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得,属于本解释所称得用人单位;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得,不属于本解释所称得用人单位,但可以受用人单位委托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自然人、家庭与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属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与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争议得处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得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七条;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第三条【社会保险争议得范围】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基本医疗、工伤、失业与生育保险而遭受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直接支付基本医疗、工伤、失业与生育保险赔偿金发生得争议,属于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得社会保险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补办社会保险手续,或者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但由于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发生得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但应告知劳动者向劳动行政部门与其她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 二、【诉讼主体得确定】 第四条【不具备经营资格与挂靠情形下得主体确定】劳动者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得用人单位因用工关系发生争议,应当将用人单位与其出资人作为共同当事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得用人单位借用她人营业执照经营得,还应当将出借营业执照得一方作为当事人。?劳动者与挂靠在其她单位名下得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得,用人单位与被挂靠单位为共同当事人。(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实施条例第四条) 第五条【发包后得主体界定】建设工程层层转包、分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得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得劳动者与其发生劳动争议得,最近上一层转包、分包关系中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得单位与实际施工人为共同当事人。(实施条例第四条) 三、【劳动关系得认定】?第六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得用工认定】用人单位招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得人员,双方形成得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第七条【企业停薪留职人员、内退人员得用工认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得内退人员,与新得用人单位建立了用工关系得,可按劳动关系处理,但原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基本生活费或社会保险费得,企业停薪留职人员、内退人员请求新得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或缴纳社会保险费得,企业停薪留职人员、内退人员请求新得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或缴纳社会保险费得,不予支持。?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得内退人员请求在新得用人单位享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得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职业危害防护、福利待遇得,应予支持。(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制度有着自身的复杂性

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制度有着自身的复杂性,合理地分配举证责任,不仅关系到法律的实体公正能否在诉讼中得到实现,而且关系到能否构建一个有效率的诉讼程序,因此举证责任的分配在行政诉讼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有待于我们进一步研究和完善,从而使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得以顺利进行和行政诉讼价值目标得以更好地实现。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是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制度的核心部分。本文首先从举证责任的概念界定及其分配原则两方面,对我国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制度进行了理论性阐述;接着指出了我国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立法现状中存在的问题;最后从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被告、原告及第三人举证范围等四个方面提出了几点完善建议。 :我国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应在借鉴国外理论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审判制度、法律传统以及法官制度的结构,来确定我国举证责任的理念。具体应从诉讼的目的、举证责任的分配标准、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来确定原告和被告各自的举证责任分配的标准与具体理由。 一个政治社会的制度框架,通过并依据法律组织起来,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的权利而制约绝对权力。在众多的公共权力之中,行政权无疑是最受关注的,而在众多的控权模式中,行政诉讼制度是最为行之有效的,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使公权与私权达致平衡是行政诉讼不懈追求的目标,而举证责任的分配在这一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摘要: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是在双方当事人举证能力穷尽, 而案件的证明仍处于“悬案”状态下所启用的一种司法推测机制。最大程度的获得贴近客观现实的司法推测, 是司法公正的集中体现。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 其实质是当事人之间诉讼利益的风险分担。单一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是无法适应复杂的行政诉讼实践需要的, 以公民权对抗行政权的行政诉讼, 其诉讼宗旨注定了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的确立, 应在坚持保障人权和司法公正的法律理念指导下, 建立起一个以请求权人承担权利形成要件的证明责任为基础、以遇有疑问时有利于自由民等标准为补充的多层次综合分配体机制。

劳动争议中加班费的举证责任

常见劳动争议中加班费的举证责任探讨劳动争议中加班费的举证责任分配离不开劳动争议的性质,以及国家对劳动争议案件纠纷的特殊规定。所以劳动争议中加班费的举证责任分配不仅仅具有民事诉讼案件中举证责任一般分配规则,而且具有民事诉讼案件中举证责任倒置分配规则以及特殊情况下的举证责任分配。 1、劳动争议中加班费的一般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是一种基于劳动关系而产生的争议,劳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即为劳动关系的双方。劳动关系是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因此其具有普通民事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据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劳动争议中加班费争议作为民事纠纷案件的一种,其举证责任分配当然适用这两个规则,即劳动者对自己提出的加班费诉讼请求或者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如劳动者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加班事实的,则会承担败诉的风险。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这是我国法律第一次对劳动争议案件中加班费的举证责任分配的一

般规定。从此,劳动争议案件中加班费的一般举证责任即是否存在加班的事实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 2、劳动争议中加班费的特别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 劳动争议兼具公法性质与私法性质的特点,如果劳动争议案件中仅仅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必然会导致诉讼的不公平,不利于当事人利益的正当维护。因此劳动争议案件中有特别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即举证责任倒置。 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这是我国劳动争议相关法律法规第一次对劳动争议案件举证倒置的规定。2001年4月3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这是我国司法解释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倒置的一般规定。《证据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这是我国

关于合同顺序常识

关于合同顺序常识 篇一:合同顺序--- 合同顺序号:评审编号: 信息编号:非标产品派生单号:合同编号: 塔式起重机产品买卖合同 出卖人(全称):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买受人(全称):签订时间:年月日 使用说明:1、可选项中,选择请在该项前的“□”中划“√”,未选请在该项前的“□”不填。2、本合同第一联(白色)由出卖人总部留存,第二联(黄色)有受买人留存,第三联(绿色)由出卖人分支机构留存,第四联(红色)有本合同担保人留存,第五联(蓝色)由银行按揭货款方式购买产品的贷款银行备案。 第二条质量标准:按国家有关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的按行业有关标准执行,没有行业标准的按出卖人的企业标准执行。 第三条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 按《质量保修条款》执行《质量保修条款》为合同的附件,若因非正常操作等人为因素造成损坏,出卖人不负责任 第四条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按“随机附件清单”提供,随同主机发运(“随机附件清单”作为合同的附件)。 第五条合同签订地点: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第六条货物验收及到达站(巷)和费用负担:

1、验货:□出卖人代办运输,在买受人指定地点验货,运费包含在合同总额中。□出卖人代办运输,此合同总额不含运费,运费另签协议。□受买人自提,在出卖人仓库验货。2,、无论交货方式为“自提”还是“代办”,买受人都应在满足本合同第一条条款中供货条件后,出卖人才予发货。3、在出卖人仓库内装车由买受人负责,其它 地点的装卸及运费用由买受人承担。货物价款由出卖人开具发票运费由承运人另外开具运输发票。 收货单位:货物到达地址(分开填):;主机:联系人:电话:加高部分:联系人:电话:其它:联系人:电话:第七条货物验收、使用及培训: 1、验收买受人在货到提货地或货物到达或买受人指定验货地点后12小时内验收并在“随机附件清单”、“产品及配件发运交接单”上签字或盖章,逾期不验收或验收合格后不签字或不盖章确认,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处置货物,并有权向买受人追偿损失;买受人在验收时发现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时,有义务妥善保管设备及附件使之完好无损并不得使用,同时应在24小时内提出书面异议,如买受人擅自使用或未在前述气息内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验收合格 2、调试交验、使用设备开机时,出卖人听买受人通知派人调试,完毕后,双方在“产品安装调试交验单”上签字盖章。如有异议,须在24小时内提出。如出卖人交货后10日内买受人不通知出卖人前往调试,或调试后买受人不“产品安装调试交验单”上签字或盖章,且在24小时内提出书面异议,均视为验收合格。买受人设备投入使用

代理权合同模板

代理权合同模板 代理商合同是指独立营业的民事主体与另一个商人之间达成的,由前者受后者的委托,在一定的处所或者区域内,以后者的名义从事买卖等经营活动,由后者向前者支付报酬的合同。接下来小编搜集了代理权合同模板,仅供大家参考,希望帮助到大家。 代理权合同模板【一】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为了使甲方的XX产品全面推向市场,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方本着合法、公正、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份合同书,以资双方信守。 1、代理产品名称:____________ 2、代理区域:____________辖区范围内。 3、代理期限:____________年,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XX年XX月XX日止,合同期满后,双方满意可续约,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代理权。 甲方 1、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成为甲方在__________市场销售合法总代理商,甲方不得在乙方代理区域内另设总代理商。 2、甲方依照本份合同之约定管理乙方代理区域的经营活动,协助乙方做好区域内营销推广工作。

3、甲方保证乙方货款到账12小时内发出货品,并保证产品长期供应。 4、甲方提供相关的产品证书和文件资料等。 5、甲方保证产品质量,对产品实行三个月内包换,一年保修,终身维护的质保承诺。 6、甲方积极配合乙方进行销售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 7、甲方授于乙方“代理授权书”并享受调价时的库存差价补偿与其它优惠措施。 乙方责任、权利 1、乙方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完善经营甲方产品的各项手续。 2、乙方在授权区域内依法经营,认真负责地完成甲方授权代理事项,做好销售工作,因乙方不依法经营,违反代理协议书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3、乙方必须贯彻,融汇甲方营销理念,接受甲方的业务培训,服从甲方的营销指导及考核。 4、乙方必须具备一批高素质的销售人员,在所属区域内,建立自己的销售网络,与甲方同时进行网络化经营,并经常性,有针对性开展一系列的促销宣传活动。 5、协议生效后,乙方可以以甲方总代理或办事处的名义对外宣传。 6、乙方负责在代理区域内本产品的广告宣传及费用,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和技巧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和技巧 (一)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在试用期间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许多用人单位都认为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实际上这是一个认识上的误区。滥用关于试用期的单方解除权,常常是用人单位方面容易出现的问题。其表现是:在没有约定试用期,或者试用期的约定违法,或者已过了试用期的情况下,仍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由此而产生的争议纠纷,仲裁和诉讼时单位必然会败诉。因此,必须提出一个忠告:试用期内不得随意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要为有录用条件而且已经向劳动者公示和告知举证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这一项规定的要点是:用人单位首先要证明单位是否有“录用条件”。如果有录用条件,辞退员工时还得证明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不知何为录用条件,或无法证明该录用条件已经公示和劳动者已经知悉就贸然辞退试用期内的员工,是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处理中败诉的重要原因。违规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承担法律责任,还要按照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此,已经公示和已经使劳动者知晓的录用条件,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考核证明,就成为用人单位必须提供的重要证据。因此,用人单位要尽可能使自己的录用条件具体化,书面化,公示化,证据化。 (三)用人单位证明录用条件已经公示和告知的技巧和方法: 录用条件如何证明已经公示并已经向应聘的劳动者告知呢?方法有以下几种: 1、通过招聘公告发布招聘简章来公示。在公示时采取一定方式予以固定,以为诉讼保留证据;但实际上在公告栏内张贴是很难保存的,如果是报刊登载可保存登载的报纸。 2、招聘员工时向其明示录用条件,并要求员工签字确认。最好的办法是印制在《员工招聘登记表》上,供应聘人员填写和阅读后要求其签名表示已经知晓。 3、发送聘用函明示录用条件。劳动关系建立以前,通过发送聘用函的方式向员工明示录用条件,并要求其签字确认。 4、在劳动合同中设计条款明确约定录用条件或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例如,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这样的条款: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1)提供本人基本情况时隐瞒真实情况,告知虚假信息,违背诚实信用要求; (2)职业技能考察、考核不合格,不符合所从事岗位工作的要求; (3)身体患有不宜所从事岗位工作的疾病; (4)不能按照所从事岗位的职责完成劳动和工作任务;

劳动争议中地举证责任分配

劳动争议中的举证责任分配转自华律网原文作者于洋

劳动争议中举证责任是劳动双方不可避免的问题,劳动者对自己提出的请求,有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如果提不出证据或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的,其主无法获得法律的支持,劳动关系的双方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劳动关系主体在平等下掩盖着的不平等的地位关系,如何在劳动争议处理中平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地位,合理分配证明责任,使得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负担适当的举证义务,实现争议处理的公平正义。同时结合劳动领域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具体应用.结合劳动争议实践,就我国劳动争议中的分配原则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用人单位,劳动者,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分配,举证责任倒置 目录 摘要 (Ⅰ) 一、劳动争议举证责任的概念及一般原则 (1) (一)劳动争议的概念及种类 (1) (二)劳动争议举证责任的概念 (1) (三)劳动争议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 (1) 二、劳动者在劳动争议中的举证责任及法律规定 (2) (一)劳动者就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的举证责任 (2) (二)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举证责任 (4) (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而发生争议的举证责任 (4) 三、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中的举证责任及法律规定 (5) (一)用人单位应当就其掌管的和其作为的承担举证责任 (5) (二)用人单位应当就由用人单位履行的积极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5) 四、我国劳动争议中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定的不足及完善 (7) (一)相关法律规定实践操作还存在困难 (7) (二)对现行劳动争议举证分配提出完善的建议 (8) 参考文献 (9) 一、劳动争议举证责任的概念及一般原则 (一)劳动争议的概念及种类 [1]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劳动权利义务的享受与履行产生的矛盾而引起的劳动纠纷。 劳动争议的种类包括: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劳动争议举证责任的概念 所谓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请求,有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如果当事人提不出证据或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的,其主无法获得法律的支持。如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发放工资的,就需要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如果无法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发放工资的请求就无法获得法律的支持。举证责任是

最新版从涉外合同纠纷看涉外合同中争议解决”及法律适用”条款

从涉外合同纠纷看涉外合同中争议解决”及法律适用”条款摘要:我国法律对于涉外合同的定义并无直接规定。一般而言,我们会将涉外理解成“带外国因素”,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就是专门为涉外民事诉讼所设,其中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据此,合同一方系外国人,标的物在外国的,或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可以理解为我国民法及民事诉讼法范畴内的涉外合同。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涉外合同纠纷案件,除与国内合同一样会出现买卖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等实体纠纷外,法律适用和法院管辖的问题,更是司法实践中涉外合同纠纷需面对的首要问题。 一、案例介绍 (一)不方便法院原则 2008年10月9日,Baron Motorcycles INC.(巴润摩托车有限公司)以海上货物运输事同货损赔偿纠纷为案由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AWELL LOGISTICS GROUP,INC.(美顺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返还货物。①该案中,原告系收货人、被告系承运人,货物由中国宁波港运至美国MIAMI,原、被告双方都是在美国注册的公司,涉案提单系被告签发,运费由收货人到付,而提单背面载有第40条第

2项载明的“美国区法院(U.S District Court)裁决”的条款。但原告认为,提单为被告与发货人之前的合同关系,而涉案货物在我国的宁波港装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原告认为中国法院本应有管辖权。而被告提出管辖异议,被告认为原、被告都是美国公司,提单按美国法律制作并由被告签发,诉称的事件发生在美国,诉讼标的也在美国,与美国的联系最密切,故该案应由美国法院管辖。最终,宁波海事法院以不方便原则为由,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不方便法院原则,源自2005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发[2005]26号),该通知第11条规定,我国法院在审理涉外商事纠纷案件过程中,如发现案件存在不方便管辖的因素,可以根据“不方便法院原则”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应符合下列条件:(1)被告提出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请求,或者提出管辖异议而受诉法院认为可以考虑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2)受理案件的我国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3)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选择我国法院管辖的协议;(4)案件不属于我国法院专属管辖;(5)案件不涉及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6)案件争议发生的主要事实不在我国境内且不适用我国法律,我国法院若受理案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难;(7)外国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且审理该案件更加方便。 本案是两个外国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其当事人、涉案标的、法律事实均发生在国外,由外国法院管辖确实能够方便双方当事人,也有利于该案的审理。但是司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