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制的新规定

合集下载

国有企业改制的新规定

国有企业改制的新规定

国有企业改制的新规定国有企业改制的新规定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面临着一系列挑战和机遇。

为了适应这一新的时代背景,加快国有企业改革步伐,促进我国经济转型升级,国家决定出台一系列新的规定,以推动国有企业改制的深入进行。

一、清晰的改革目标国有企业改制的首要目标是提高经济效益,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

国有企业作为国家资产的重要代表,其改革关系到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因此,国有企业改制的目标是充分发挥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和行业影响力,使国有企业成为引领行业发展的先锋。

二、深化股权分置改革股权分置改革是国有企业改制的首要任务。

股权分置改革的核心是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改变国有企业管理层的所有权结构,增加市场主体的参与程度,加强企业治理,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国家将大力推动股权分置改革,鼓励国有企业引入优秀的战略投资者,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三、优化国有资产配置国有企业改制的关键是优化国有资产配置,实现资本与劳动的有效结合。

在改制过程中,国家将加强对企业的监管,规范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国有资产的效益。

同时,加大对重点行业和关键领域的支持力度,引导国有企业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创新领域中发挥重要作用,推动经济结构的优化和升级。

四、完善国有企业治理机制国有企业改制的核心问题是完善企业治理机制,提高企业的决策效率和执行能力。

国家将推动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能,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

同时,注重培养和选拔优秀的企业管理人才,提升企业管理水平,推动企业向市场和社会负责,增强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五、加强国有企业创新能力创新是推动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也是国有企业改制的重要内容。

国家将加大对国有企业创新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

同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为企业创新提供良好的环境和保障。

六、促进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国有企业改制不仅仅是为了提高经济效益,更是为了推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国有企业改制的法律与政策措施

国有企业改制的法律与政策措施

国有企业改制的法律与政策措施国有企业改制是指对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重组、并购或私有化等措施,旨在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和竞争力,同时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化,国有企业改制已成为我国经济转型的重要举措。

为了确保国有企业改制的顺利进行,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与政策措施。

一、法律框架我国在国有企业改制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其中最重要的是《公司法》、《国有企业法》和《国有资产法》。

这些法律为国有企业改制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公司法》规定了国有企业转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和要求,明确了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经营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法》则规定了国有企业改制的基本原则和政府的监督职责,保障了国有企业改制的公平公正。

《国有资产法》则规定了国有资产的管理和运营,保护了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二、产权保护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保护产权是首要任务。

我国通过立法和政策手段,为各类所有制企业的产权提供了保护。

一方面,我国建立了健全的产权登记和交易制度,确保产权变更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另一方面,我国加强了知识产权保护,鼓励企业创新,提高市场竞争力。

同时,我国还加大了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市场化改革国有企业改制的目的是为了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促进企业的发展。

为此,我国推行了一系列市场化改革措施。

首先,我国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或引进外部资本,增强了国有企业的资本实力和管理水平。

其次,我国推行了员工持股计划,鼓励员工积极参与企业管理,增强企业凝聚力和员工的归属感。

此外,我国还推行了内部市场化改革,通过落实股权激励和内部竞争机制,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和竞争力。

四、员工保障国有企业改制涉及到大量员工的利益问题,为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首先,我国鼓励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让职工成为企业的股东,分享企业的发展成果。

其次,我国加强了对企业债务和破产问题的监管,防止企业破产导致员工的权益受损。

国有企业改革政策

国有企业改革政策

国有企业改革政策
国有企业改革政策是指政府和相关部门采取的针对国有企业的
改革措施。

这些政策旨在提高国有企业的效率、降低成本、增强竞争力,并推进国有企业市场化、法人化、股份化改革,最终实现国有企业的良性发展。

国有企业改革政策主要包括:
1.转制改革:国有企业通过改制成为股份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集体企业等,实现产权多元化和企业法人化。

2.混合所有制改革:引入民间资本,建立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合作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扩大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股份化的程度。

3.优化企业管理:强化公司治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人事制度和激励机制改革,提高企业经营效率。

4.促进市场化:通过市场竞争机制,在国有企业内部建立竞争机制,促进企业自主经营和内部市场化。

5.加强监管:加强国有企业监管,规范企业行为,提高企业社会责任意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国有企业健康发展。

总的来说,国有企业改革政策的核心是推动国有企业市场化、法人化、股份化,提高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率和竞争力,实现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

- 1 -。

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

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

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印发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

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改制方案不完善、审批不严格,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产权转让不规范,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重视不够等问题。

为确保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健康发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严格制订和审批企业改制方案(一)认真制订企业改制方案。

改制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改制的目的及必要性,改制后企业的资产、业务、股权设置和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等;改制的具体形式;改制后形成的法人治理结构;企业的债权、债务落实情况;职工安置方案;改制的操作程序,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和产权交易市场的选择等。

(二)改制方案必须明确保全金融债权,依法落实金融债务,并征得金融机构债权人的同意。

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外有权审批改制方案的部门及其授权单位,下同)应认真审查,严格防止企业利用改制逃废金融债务,对未依法保全金融债权、落实金融债务的改制方案不予批准。

(三)企业改制中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78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

拟通过增资扩股实施改制的企业,应当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媒体或网络等公开企业改制有关情况、投资者条件等信息,择优选择投资者;情况特殊的,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通过向多个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潜在投资者提供信息等方式,选定投资者。

企业改制涉及公开上市发行股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国企业改制新规定

国企业改制新规定

国企业改制新规定国企业改制新规定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全球经济的不断变化,国企业改制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为了使国企能够适应市场经济的需求,提高经营效能和竞争力,我国在近期出台了一系列的国企业改制新规定。

一、改革的目标国企业改革的目标是完善国有资本经营体制,提高国有资本配置效率,推动国有企业市场化、法治化、世界一流经营管理水平,形成现代企业制度为基础的国有经济改革体系。

二、股权改革国企业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是股权改革,即通过引入民间资本,改变国企的资产所有权结构,提高国企的市场竞争力。

股权改革可以通过股份制改革、引进战略投资者等方式进行。

股份制改革是指国企转为股份制企业,将企业的全部或部分所有权划归国有企业职工、农民工等劳动群众、社会公众等作为股东。

股份制改革的实施可以通过发行股份、配股、转让等方式进行。

引进战略投资者是指引进具备先进管理经验和科技创新能力的企业或财团作为国企的股东,为国企注入新的资源和管理理念,促进国企的转型升级。

引进战略投资者的方式可以通过招商引资、合资合作、引进外国投资等方式进行。

三、企业重组与兼并国企业改制还可以通过企业重组与兼并来实现,即通过与其他企业进行合并、分立、独立或出售等方式来优化企业的资源配置和经营结构,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核心竞争力。

企业重组是指将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为一体,共同经营和管理。

企业重组可以通过资产重组、并购、组建集团等方式进行。

企业兼并是指将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兼并后的企业继承被兼并企业的法人地位、资产、业务和债权债务,并保留兼并实施前的名称。

企业兼并可以通过收购、合资合作等方式进行。

四、市场化选聘和激励机制国企业改制除了意味着改变企业的经营结构和所有权结构外,还需要改变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建立市场化选聘和激励机制。

市场化选聘机制是指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选聘企业管理层和核心技术人才,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创新能力。

激励机制是指通过设立绩效奖励、股权激励、薪酬激励等方式,激励企业员工为企业创造价值,提高企业的效益和竞争力。

国有企业改制规定2024

国有企业改制规定2024

引言概述:国有企业改制是中国经济改革的重要方面,也是推动国有企业发展的关键措施。

国有企业改制规定的继续完善和深化,对于进一步改善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益、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深入探讨国有企业改制规定的相关内容,包括股权结构调整、产权划转、市场化选人用人机制、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等五个大点,以期为国有企业改制的顺利进行提供参考和指导。

正文内容:1.股权结构调整1.1股权结构调整的目的和意义1.1.1提升企业的治理效能1.1.2优化资源配置1.2股权结构调整的具体做法1.2.1改革有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1.2.2推动国有资产划转为股权1.2.3引入战略投资者2.产权划转2.1产权划转的背景和目标2.1.1促进国有资产流转2.1.2提升国有企业的自主经营能力2.2产权划转的途径和方式2.2.1转变国有股权2.2.2交易市场化的产权交易2.2.3国有资产流转平台的建设3.市场化选人用人机制3.1市场化选人用人机制的意义和作用3.1.1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和效能3.1.2激发员工创新活力3.2市场化选人用人机制的实施途径和方法3.2.1引入市场化竞聘3.2.2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3.2.3完善人才评价体系4.激励机制4.1激励机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4.1.1提高企业经济效益4.1.2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4.2激励机制的具体形式和手段4.2.1股权激励4.2.2绩效激励4.2.3基于市场化竞争的薪酬制度5.监督机制5.1监督机制的重要性和作用5.1.1防止权力滥用5.1.2提高企业的透明度和公信力5.2监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5.2.1加强内部监督5.2.2强化外部监督5.2.3健全风险预警机制总结:国有企业改制规定的持续完善和深化是当前中国经济改革的重要任务。

本文从股权结构调整、产权划转、市场化选人用人机制、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等五个大点详细阐述了国有企业改制规定的相关内容。

通过优化股权结构、推动产权划转、引入市场化选人用人机制、建立激励机制和完善监督机制等措施,可以进一步提升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益、改善治理能力,从而推动国有企业发展和提升核心竞争力。

国有企业改制和注销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国有企业改制和注销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If you forget to wake up, then I would rather close your eyes first.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国有企业改制和注销的相关规定是什么?1.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对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和评估,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认真核实和界定国有产权,严禁隐匿国有资产。

2.国有企业想要改制必须建立在清查的基础上才能实现,从中清出不良资产以及核算资产和评估,而注销就是在清算之后实施的登记注销国有企业。

现如今私营企业如雨后春笋般不断的发展萌芽,国有企业经济链遭到很大的冲击。

唯有科学管理,制度和改革顺应时代变化或者是应该走在发展的前端才能在国内企业里更好的生存,然而还是有很多企业在面临着改制和注销,那么国有企业改制和注销的相关规定是什么?我们通过下文来了解。

一、国有企业改制需要进行资产清查(一)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对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和评估,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认真核实和界定国有产权,严禁隐匿国有资产。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对提交的清产核资的范围、资产及其财务会计报表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出具承诺书,并对其结果负责。

在前一次清产核资有效期内的,经市国资委同意,可不再进行清产核资。

凡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二)国有企业改制中清理出来的不良资产,经中介机构经济鉴证后,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向企业主管部门申报,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国资委审批。

按照审批权限,对申报核销不良资产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内的,由市国资委审批。

200万元以上,由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在批准核销后,企业需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对“账销案存”收回的款项可给予一定的奖励。

(三)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在清产核资和经济责任审计的基础上,依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12号令)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全文)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全文)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2015年09月14日来源:新华网国有企业属于全民所有,是推进国家现代化、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是我们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不断取得重大进展,总体上已经同市场经济相融合,运行质量和效益明显提升,在国际国内市场竞争中涌现出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骨干企业,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开拓国际市场、增强我国综合实力作出了重大贡献,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队伍总体上是好的,广大职工付出了不懈努力,成就是突出的。

但也要看到,国有企业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一些企业市场主体地位尚未真正确立,现代企业制度还不健全,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有待完善,国有资本运行效率需进一步提高;一些企业管理混乱,内部人控制、利益输送、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突出,企业办社会职能和历史遗留问题还未完全解决;一些企业党组织管党治党责任不落实、作用被弱化。

面向未来,国有企业面临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和转型升级的巨大挑战。

在推动我国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和迈向中高端水平、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进程中,国有企业肩负着重大历史使命和责任。

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战略决策,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问题导向,继续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切实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坚定不移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

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适应市场化、现代化、国际化新形势,以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为标准,以提高国有资本效率、增强国有企业活力为中心,完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全面推进依法治企,加强和改进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作出积极贡献。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有企业改制有了新规定国务院办公厅近日转发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国资委负责人就此回答了新华社记者的提问。

问:国有企业改制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请问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原因是什么?答:国有企业改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在于两个方面。

一是改制的过程不够规范。

例如,有些企业改制过程中财务审计不严、资产评估不实,出现了国有资产被低估贱卖的问题;有些企业改制过程的透明度不高,产权没有进场交易,存在暗箱操作的弊端;有些企业的改制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造成债务悬空;也有些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发生了内外勾结、隐匿转移、侵占私吞国有资产的违纪违法行为。

二是改革的推进方式有欠缺。

有的改制方案没有采取多方案比较,缺乏周密考虑;改制方式单一;有些地方推动改革的积极性很高,但采用了下指标、限时间、赶进度的行政办法。

他们希望尽早把改革推到位的出发点是好的,但这种简单的推进方式会人为地制造出一个供过于求的国有资产的买方市场,容易造成国有资产的贬值和损失。

国有企业改制工作中出现的这些问题。

属于探索中的问题、前进中的问题。

究其原因,一是国有资产出资人还没有完全到位,改革还不配套;二是有关国有企业改制的相关政策还不完善,规则还不够健全。

大家知道,国务院国资委是在今年五月份组建完毕、开始工作。

期间大多数省市的国资委还没有建立,机构到位、工作到位还需要一个过程。

另一方面,这几年第一线的改革推进很快,政策指导和规范显得滞后了。

目前,全国还没有一个统一、完整的指导国有企业改制的政策文件,这显然难以适应改制工作规范推进的要求。

所以,要保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健康、有序推进需要在两个方面采取措施。

一是加快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建的进程,使各个层面国有资产监管的责任主体尽快到位。

二是抓紧制订有关的规范性文件,使具体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意见》就是这样一个文件。

问:从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看,改制工作意义重大,但确实十分复杂,作为规范改制工作的文件,《意见》所涉及的内容自然也比较多,为了便于大家了解,能否对《意见》内容做一个概括的介绍?答:《意见》分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的内容是规范改制工作的程序,这部分是《意见》的重点。

完整、严密的工作程序,是规范改制工作的最重要的前提。

《意见》提出的程序包括批准制度、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交易管理、定价管理、转让价款管理、依法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九个主要环节,《意见》对每个环节都提出了基本要求,各环节之间相互衔接。

从大的方面讲,这一套程序是基本完整的、严密的,但今后还需要出台一些更加具体的、操作性的规定。

《意见》提到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近日将由国资委会同财政部发布。

现在社会上很关注管理层收购。

针对管理层收购存在的问题,《意见》提出,除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意见》的各项要求外,管理层不得参与转让国有产权的决策、财务审计、离任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底价确定等重大事项;管理层筹集收购国有产权的资金,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不得以这些企业国有产权或实物资产作标的物为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经营管理者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责任的,不得参与收购本企业国有产权。

一句话,不能“自卖自买”。

这些限制性规定对于规范行为、减少争议是十分必要的。

《意见》第二部分的内容是关于改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对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

经剖析国有企业改制中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意见》从四个方面列举了应查处的违纪违法行为,并要求各级监察机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加大监督查处力度。

同时还要求加快建设和完善产权交易市场,确保产权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

《意见》第三部分的内容是关于改制工作的组织领导。

《意见》要求全面准确理解和贯彻中央关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部署,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机制,做到进而有为、退而有序,确保国有经济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占支配地位。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规范改制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问:《意见》指出要对各类投资者一视同仁、竞价受让国有产权,请问如何实现?答: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入产权交易市场是主要实现形式。

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信息,各投资者之间形成竞争,竞争则能发现价格,从而真正体现国有产权的市场价值。

据我们对全国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及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进入市场交易情况的抽样调查,进入产权市场交易的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成交价格平均高出评估值的l0%,而不进入的普遍低于评估值30%左右。

当前全国的产权交易市场建设还不能适应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全面进入交易市场的需要,为加快建设和完善产权交易市场体系,《意见》已经明确由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国资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研究有关产权交易市场的法规和监管制度,各地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至于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审批暂按现行规定办理,《意见》要求由国资委会同证监会研究提出完善意见。

问: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入产权交易市场,有利于维护出资人的利益。

除此之外,国有企业改制还应维护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答: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要坚持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把依法维护出资人的所有权、经营者的管理权与充分尊重职工群众的民主管理权结合起来,改制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

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改制。

广大职工群众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我们要满腔热情地关心、帮助他们,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处理好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这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一项基本要求。

因此,《意见》提出,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优先用于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和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职工的社会保险费,以及偿还拖欠职工的债务等。

企业改制还要依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过去曾发生过利用改制逃废金融债务的现象,这违背了市场经济关于法制和诚信的基本要求,损害了金融机构的利益,增加了金融风险,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

所以,企业改制要征得债权金融机构的同意,依法落实金融债务,否则不得进行改制。

问:职工的利益与企业和企业国有资产紧密相联,维护所有者权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就要查处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违纪违法案件,对此你们有何举措?答:从一些群众来信反映的问题和查处的案件来看,在国有企业改制中,少数人利用不法手段,转移、侵占、侵吞国有资产,损害了国家和职工的利益,引起了职工的不满和社会的关注。

对于这些违法违纪行为,我们将与监察部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绝不姑息。

其中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于中介机构有提供虚假审计报告、故意压低国有资产评估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得再聘请该机构及其责任人从事涉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中介活动。

我们将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以便及时发现和查处改制中的违纪违法案件。

我委所监管的中央企业改制中出现了违法违纪行为,我们负责严肃查处;地方国资机构所监管企业改制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由地方国资委负责查处。

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审核批准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和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

第二十一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

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所出资企业中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

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对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

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ll6号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常委会办公厅,总后勤部,武警总部,中央各企业集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92号令),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及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党政机关与所办、所管企业脱钩的实际情况,按照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所确定、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重新修订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重新制订的产权登记表证式样及填报说明另行下发。

附件: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92号令,以下简称《办法》,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下列己取得或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以下统称企业),应当按规定申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一)国有企业;(二)国有独资公司;(三)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四)设置国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五)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或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投资设立的企业;(六)其他形式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

第三条产权登记机关是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部门。

财政部主管全国产权登记工作,统一制定产权登记的各项政策法则。

上级产权登记机关指导下级产权登记机关的产权登记工作。

第四条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和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是依法确认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凭证和政府对企业授权经营国有资本的基本依据。

产权登记证分为正本相副本,企业发生国有产权变动时应当同时变更产权登记证正本相副本。

第五条产权登记机关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确认企业产权归属,理顺企业集团内部产权关系;(二)掌握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的状况;(三)监管企业的国有产权变动;(四)检查企业国有资产经营状况;(五)监督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出资行为;(六)备案企业的担保或资产被司法冻结等产权或有变动事项;(七)在汇总、分析的基础上,编报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产权登记机关呈送产权登记与产权变动状况分析报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