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问题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经济发展的进程,国有企业改制已成为必然趋势。
然而,国有企业改制往往伴随着大量职工的下岗和失业问题,对社会稳定和个人生活产生了巨大影响。
为了保障职工的权益和社会稳定,制定一个完善的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至关重要。
二、安置原则1.精准安置原则:根据职工的年龄、技能、工作经验等具体情况,制定个性化的安置计划,使每位职工能够找到适合自己的工作。
2.公平公正原则:在安置过程中,遵循平等和公正原则,确保安置机会的公平分配,杜绝任何弄虚作假、腐败和人为干扰。
三、安置内容1.转岗安置:根据职工的实际情况,将其转岗到其他国有企业或者民营企业。
这需要进行相关的岗位培训和技能提升,以满足新工作的需要。
2.创业安置:对有一定创业意愿和能力的职工,提供创业培训和资金扶持,鼓励他们自主创业。
支持创业过程中的各种服务和相关政策。
3.再就业安置:对一些年老或技能不适应转岗需求的职工,提供再就业机会。
与企业和用人单位建立合作关系,为职工提供推荐和介绍服务,帮助他们重新就业。
4.培训安置:对一些需要提升技能的职工,通过培训来提高其竞争力和适应能力。
培训内容包括技能培训、职业规划、创新思维和团队合作等。
四、安置程序1.调查评估:对待安置的职工进行个人调查和评估,了解其技能、教育背景、工作经验和就业意愿,为安置方案的制定提供基础资料。
2.安置方案制定:根据职工的具体情况和需求,制定个性化的安置方案,明确安置的内容、时间和具体措施。
3.实施安置措施:根据安置方案,进行转岗、创业、再就业或培训等具体的安置措施。
确保职工能够顺利转岗或找到新的就业机会。
4.跟踪评估:对安置过程进行跟踪和评估,了解职工的安置情况和满意度,及时调整安置策略和措施。
五、安置保障1.经济补偿:为下岗职工提供经济补偿,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需要得到满足。
2.社会保险:为职工提供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一、背景概述近年来,我国国有企业改革深入推进,面临着职工安置难题。
为确保职工权益,保障社会稳定,制定一个科学合理的职工安置方案尤为重要。
本文将针对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问题,提出一套全面、细致的方案。
二、安置原则和目标1. 安置原则(1)保护员工权益。
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包括工资福利、社保、退休金等。
(2)灵活安排职工就业。
鼓励职工自主创业,提供培训和创业支持,促进其就业和再就业。
(3)加强政府引导。
政府要发挥积极的引导作用,提供就业机会,减少职工安置中的不确定性。
2. 安置目标(1)实现零失业。
力争每个拟安置职工都能够找到合适的工作岗位。
(2)提高生活质量。
通过职业培训和再就业,提高职工就业质量和收入水平。
(3)保障社会稳定。
通过安置方案的落实,维护社会安定与和谐,促进国家经济社会发展。
三、实施步骤和措施1. 变革前准备(1)人员统计和评估。
对改制前的职工进行登记和评估,了解其技能、特长、单位岗位与资历等情况,为安置提供基础数据。
第1页/共3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2)集中岗前培训。
组织专业培训机构,对职工进行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竞争力。
(3)建立安置数据库。
建立一个全面的内部安置数据库,包括职工信息、就业需求和资源信息,通过信息匹配实现最佳安置结果。
2. 工作安排(1)优先内部调剂。
国有企业改制后,应优先考虑内部调剂,将职工安置到其他岗位,解决一部分就业问题。
(2)提供创业支持。
鼓励职工自主创业,政府可以提供相关的创业培训和资金支持,帮助职工实现自主就业。
(3)积极推动外部就业。
国有企业可与当地企业、政府和社会组织合作,推动职工外部就业,开展职业介绍、推荐和公益岗位等。
(4)做好离退休职工安置。
国有企业改制后,要合理安置离退休职工,保障其合法权益。
3. 监督和反馈(1)建立监督机制。
成立职工安置专门工作组,负责职工安置方案的执行和效果的监督,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

引言概述:国有企业改制是指将原本由国家全资或主导经营的企业,通过改革措施使其转变为市场化经营的企业。
在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是一个重要的议题,相应的政策和措施需要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和就业机会。
本文将通过对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的研究,分析其现状和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正文:一、职工安置政策的现状及问题1.员工安置政策的现状分析目前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大多数都有职工安置政策,这些政策主要包括社会保障、再就业创业、培训教育等方面内容。
存在的问题是政策执行不到位,职工安置效果不佳。
职工安置政策主要由国家和企业两个层面共同制定,国家层面的政策制定和实施缺乏统一标准,各企业执行差异较大,职工安置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有待提高。
2.职工安置政策存在的问题职工安置中的劳动力市场问题:许多企业在职工安置时将其视为一种“摆脱”而不是转岗再就业,导致失业职工重新就业困难。
职工安置中的失业风险问题:由于就业岗位不稳定和经济下行压力等原因,职工安置后的失业风险较高,丧失工作保障。
二、职工安置的重要性与挑战1.职工安置的重要性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环节,合理安置可避免大量失业和社会难题的产生。
职工安置也是实施国企改革的基本原则之一,体现了国家对职工的尊重和关怀。
2.职工安置面临的挑战基于企业利润最大化的角度,企业可能会对职工安置政策的执行持谨慎态度,导致职工安置的困难增加。
再就业机会不足以满足全部职工的需求,造成职工安置政策执行效果不佳。
三、职工安置政策的改进措施1.制定统一标准国家应在国有企业改制中制定统一的职工安置政策标准,确保政策的实施结果公平公正,减少不同企业之间执行差异。
2.加强职工培训针对改制企业的职工,提供相关职业培训,提高其市场竞争力,为其转岗再就业提供有力支持。
3.加强与用人单位的对接加强与外部用人单位的合作,确保改制企业的职工能够找到稳定、适合的就业机会。
4.建立安置基金针对改制企业的职工,成立安置基金,以补贴职工安置费用,确保职工安顿稳定,减轻其经济负担。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法律依据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是指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为确保职工权益,保障其合法权益和社会保障待遇,对职工进行转岗安置、培训再就业、职业技能提升等一系列措施和制度的规定和安排。
下面将介绍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的主要内容以及相关的法律依据。
一、职工安置的主要内容1.转岗安置:对于因企业改制而需要进行岗位调整的职工,通过对其现有技能和特长的评估,合理安排其转岗职位,并提供培训机会和转岗补贴。
2.培训再就业:对于因企业改制而无法继续从事原有职业的职工,提供系统的培训机会,帮助其获得新的就业技能,并提供就业帮扶和推荐服务。
3.退休安置:对于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退休政策进行退休安置,并保障其退休待遇。
4.经济补偿:对于因企业改制而需要解除合同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5.社会保障:继续支付职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并保障其享受相关福利和待遇。
6.法律援助:为职工提供法律援助,并保障其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和维护。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该法规定了职工的基本权益和权责,对职工安置提供了一般性的法律保障。
2.《企业破产法》:该法规定了国有企业改制时职工的财产保护和债务偿还等相关规定。
3.《国有企业法》:该法规定了国有企业改制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并对职工安置提供了一般性的法律依据。
4.《国有企业职工培训就业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国有企业改制期间对职工进行培训和再就业的政策和措施。
5.《国有企业职工退休暂行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国有企业职工退休的基本条件和程序。
6.《国有企业工会章程》:该章程规定了工会的职责和职工权益的保护等相关规定。
7.《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该法规定了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程序,为职工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国有企业改制是中国经济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它旨在调整国有经济结构,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企业效率和竞争力。
随着国有企业改制的深入推进,改制职工的安置问题也日益凸显出来。
为了保障改制职工的合法权益,国家制定了一系列职工安置方案,帮助改制职工实现再就业,确保经济改革和社会稳定的顺利进行。
一、职工安置方案的制定背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国有经济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也面临诸多问题,例如过度扩张、效益低下、管理不规范等。
为了改善这种状况,中国采取了国有企业改革的措施,通过改制、重组、股份制改造等方式优化国有企业结构,提高企业效率和竞争力。
但由此也导致了一大批职工失去工作,成为社会稳定的隐患。
为保护改制职工的合法权益,中国政府制定了职工安置方案,以帮助改制职工实现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障。
二、职工安置方案的主要措施1. 再就业补贴为了鼓励企业接纳改制职工,并提供就业机会,国家制定了再就业补贴政策。
按照政策规定,企业应当先优先录用改制职工,再招收其他人员。
针对不同的企业类型和职工人数,再就业补贴标准也有所区别。
补贴标准通常以月为单位,补贴的期限在1年至3年不等。
2. 职业培训为了帮助改制职工提升岗位技能和职业素养,国家制定了职业培训政策。
改制职工可以报名参加职业培训班,提高自己的职业技能和工作能力,以适应市场需求。
国家还为改制职工提供了资金支持和培训费用补贴,以降低职业培训的负担,让更多的改制职工能够受益。
3. 退休安置如果改制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企业应该按照法律规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并提供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如果改制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因工致残或职业病受害,企业还应该为其提供相应的赔偿或补贴。
4. 创业支持国家还为改制职工提供了创业支持政策。
政府设立了创业贷款、创业补贴等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和服务支持,帮助改制职工创业就业。
此外,政府还鼓励企业为职工发放股权和分红,让改制职工分享企业成果,增强他们对企业的归属感和责任感。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引言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国有企业改制已经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国有企业改制的目的是为了提高企业效益和竞争力,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
然而,国有企业改制往往涉及到大量的职工安置问题,如何妥善安置职工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的方案。
一、背景国有企业改制是指对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革,引入市场机制,提高公司的管理效率和运营能力。
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可能出现大量的人员流动,甚至可能会出现职工失业的情况。
因此,制定合理的职工安置方案对于国有企业改制的成功至关重要。
二、职工安置的原则1. 公平性原则在制定职工安置方案时,要坚持公平性原则,确保每个受到影响的职工都能够公平地得到安置。
不论是管理层还是基层员工,都应当平等地享受到职工安置的待遇。
2. 尊重职工意愿原则职工安置方案应当尊重职工的意愿,并给予职工足够的选择空间。
不同职工有不同的能力和兴趣,应当充分尊重职工的个人选择,使其能够选择适合自己的安置方式。
3. 帮助职工转岗原则在安置方案中应当充分考虑职工的能力和特长,帮助职工进行转岗安置。
通过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职工再就业的机会,减少职工的失业风险。
三、职工安置方案的具体内容1. 培训和继续教育职工安置方案中应当包括培训和继续教育的内容。
通过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职工的竞争力和就业机会。
可以组织职工参加各种培训班和技能培训,提升职工的专业能力。
2. 置换岗位和内部调整在职工安置方案中,可以考虑将一些职工置换到其他部门或企业,并提供相应的培训和支持。
另外,内部调整也是一种常见的安置方式,通过调整职工的岗位,使其能够适应新的工作环境和要求。
3. 创业支持对于有创业意愿和能力的职工,可以提供创业支持。
通过提供资金支持、政策支持和专业指导,帮助职工成功创业,实现就业自主。
4. 外部就业介绍和推荐对于无法在原企业内安置的职工,可以提供外部就业介绍和推荐。
通过与其他企业的合作,为职工提供就业机会,并提供相应的岗位推荐。
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3篇(关于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3篇(关于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训练,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样本(一)职工安置。
1.改制企业(以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即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等于或小于50%的企业为例)依据《劳动法》、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看法的通知》(粤府办〔20xx〕25号)等文件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赐予经济补偿金。
解除职工人数为××名,其中安置到改制后企业的××名,分流到社会的××名。
2.经济补偿标准和支付方法。
(1)企业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方法》(劳部发〔1994〕481号)、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看法的通知》(粤府办〔20xx〕25号)等文件的规定,对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按单位正常生产(工作)状况下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月平均工资或企业月平均工资高于单位所在地上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单位所在地上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计发。
如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训练,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支配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除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

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国有企业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和机遇。
为了更好地适应市场变化和提升企业竞争力,许多国有企业开始进行改制,即通过产权制度改革、管理体制改革和市场拓展等方式,实现企业的转型升级。
而在国有企业改制的过程中,职工安置问题一直是企业和社会的焦点。
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问题关系到企业的稳定和发展,也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
如果职工安置不当,可能会引发社会矛盾,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转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因此,职工安置问题在国有企业改制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职工安置问题关系到企业的稳定。
职工是企业的重要资源,如果他们在改制过程中没有得到合理的安置,可能会引发不满和矛盾,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转和生产效益。
因此,合理安置职工是企业改制过程中的重要任务之一。
职工安置问题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
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职工的权益往往受到较大的影响。
如果职工没有得到合理的安置和保障,可能会引发不满和矛盾,甚至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
因此,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国有企业改制中的重要原则之一。
职工安置问题关系到企业的长远发展。
如果企业没有合理安置职工,可能会影响其声誉和形象,进而影响其市场竞争力和长远发展。
因此,合理安置职工是保障企业长远发展的重要保障之一。
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职工安置存在许多难点和问题。
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包括:人员分流困难:由于历史原因和体制问题,国有企业中存在着一部分富余人员,而这部分人员的分流是国有企业改制中的难点之一。
这些富余人员往往年龄偏大、技能单一,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同时也面临着家庭和社会等方面的压力和困难。
如何合理地分流这些人员,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和生活需求,是国有企业改制中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
劳动关系调整困难: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职工的劳动关系也需要进行调整和改革。
然而,由于历史原因和体制问题,许多职工对原有国有企业的劳动关系有着强烈的依赖和信任感,对于新的劳动关系存在疑虑和抵触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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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问题根据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要求,国企改革的目标就是明确政府与企业的责任,做到政企分开,分离企业办社会的职能,对国有资产实行授权经营,对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并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国企改制中涉及的问题较多,主要有政企关系的理顺、国有出资人的确定、改制方案的审批、国有企业的清产核资、金融债权的处置、国有产权的评估和转让、职工安置方案的确定等等。
一、职工安置中涉及的主要问题(一)员工身份置换通俗点讲,所谓员工身份置换就是通过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规定,国有企业改制要切实维护职工的权益,实施改制前,原企业应当与投资者就职工安置费用、劳动关系接续等问题明确相关责任,并制订职工安置方案。
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方可实施改制。
职工安置方案必须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处理办法等。
2、买断工龄国有企业改革初期,“买断工龄”成为众多企业安置富余人员的一种办法,即参照员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工资水平、工作岗位等条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经企业与员工双方协商,报有关部门批准,由企业一次性支付给员工一定数额的货币,从而解除企业和富余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把员工推向社会。
时至今日,“买断工龄”根本违反劳动法,1999年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也强调:“确保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出售方应在申请出售前征求职工对出售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的意见,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企业出售中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不得借出售之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职工‘买断工龄’或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把职工推向社会。
”因此,国企改制过程中的职工安置必须严格贯彻《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严禁推行或变相推行“买断工龄”。
对企业富余人员要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法定标准给予经济补偿,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3、经济补偿的支付方式实践中存在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方式主要有货币补偿、股权补偿和债券补偿等方式。
现金支付方式是指在转换企业员工身份时一次性以货币形式补偿员工的支付方式;股权支付方式是指将企业应付给员工的补偿金转为职工对改制后企业所享有的股权;债权支付方式是指将企业应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转化成职工对企业的债权,通过企业与职工签订合同进行偿还。
不同的支付方式有各自的利弊,选择不同的支付方式决定了相应的利益调整方式,支付方式的选择取决于职工意愿、企业的财务状况、资本结构和公司治理结构等。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对分流进入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富余人员,原主体企业要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职工个人所得经济补偿金,可在自愿的基础上转为改制企业的等价股权或债权。
”4、拖欠、欠缴费用的支付《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改制企业对所欠原主体企业的债务,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按期偿还;原主体企业要按规定妥善处理拖欠职工的集资款、工资、医药费和欠缴社会保险费等债务问题。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60号)第四条第(五)款规定“企业改制时,对经确认的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 原则上要一次性付清。
”二、职工身份置换的具体情况下面,笔者将就职工身份置换过程中通常会遇到的几种情况以及处理的相关政策法律依据进行分析:(一)与企业保持正常劳动合同关系的在岗职工: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与这部分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若企业欲与这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通常的做法及法律依据为:1、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改制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8]34号)第2条:“二、在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与职工经协商确实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三)项的规定办理。
”2、付清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3号)第1条第5款:“(五) 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规定。
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第八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改制企业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和第九十七条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办法。
(二)与企业保持劳动合同关系但外借到其它单位工作的职工,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与这部分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若企业欲与这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通常的做法及法律依据与在岗职工相同。
(三)与企业保持劳动合同关系但已签订专项待岗协议的职工,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与这部分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若企业欲与这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通常的做法为:1、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2、支付经济补偿金。
职工待岗前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参照在岗职工的情形;待岗后每满一年按照企业所在地最低月工资标准进行补偿。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第58项:“58、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中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
女职工因生育、哺乳请长假而下岗的,在其享受法定产假期间,依法领取生育津贴;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照发原工资。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142号令)第二十七条:“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国家或者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符合国家内部退岗(养)条件的职工。
这种情况主要是指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
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
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视为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
其中月生活费不低于企业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最高不超过按所在省(区、市)计算正常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办法核定的数额。
改制企业根据所有实行内退职工所享受的内退待遇提取至退休年龄前的退岗生活费及应当由改制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在改制企业的净资产中提留,专款专用。
◆法律依据:《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劳社部发[2003]23号)第一条第(六)款:“一、关于国有企业改制分流中劳动关系处理工作……(六)企业改制分流时,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职工,原主体企业或国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实行内部退养。
职工在改制前已经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一般由原主体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的内部退养协议。
由改制企业履行原内部退养协议的,应当在改制分流总体方案中明确。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1993年国务院第111号令)第九条:“第九条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
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
已经实行退休费用统筹的地方,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视为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
”《关于中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9号)第二条第(三)款:“(三)预留因改制分流实行内部退养的人员的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
预留生活费标准由企业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最高不超过按所在省(区、市)计算正常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办法核定的数额。
社会保险费按内退前的基数一次核定,不再调整。
原主体企业对预留费用应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进行专项管理,确保内部退养人员费用按时、足额支付。
中央企业应根据21号文件的规定,将原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人数、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总额及资金来源)、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以及预留内部退养人员费用等,报企业所在地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并按有关批复文件规定进行支付和预留。
”(五)与企业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停薪留职、离岗挂编的职工。
停薪留职是上个世纪80年代的产物,主要指企业富余的固定职工,保留其身份,离开单位,另谋职业。
主要由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人计[1983]61号)规范。
我国自1997年全面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度以来,停薪留职早已失去存在的合理性,但相关部门对此没有明文规定,亦未明确废止有关停薪留职文件。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9条规定:“原固定工中经批准停薪留职人员,愿意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不愿意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