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国有资产、政府采购制度(2018年修订模板)
机关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机关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政府采购规章制度【篇一:政府采购管理制度】事业单位采购活动控制管理制度为加强对单位采购活动的内部控制和管理,防范采购过程中的差错和舞弊,结合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岗位责任1、办公室采购人员负责按照采购预算实施采购活动,包括确定采购方式、询价议价、拟定采购合同、完善采购文件。
2、办公室仓库保管人员负责所购货物的验收与入库,并完善相关记录。
3、单位聘请法律顾问负责对采购合同协议的审核。
4、单位聘请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对货物、工程验收的审核。
5、分管副主任负责审核采购价格、验收入库和监督完善采购文件。
6、主任负责对采购合同、付款的审批。
7、财务科负责审核确定采购方式、发票真伪、支付货款。
二、采购二、活动流程1、各科室根据实际所需填写“申购单”,经科室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定期报办公室。
2、办公室将各科室申购单汇总后,每月统一提出申购计划,先报分管领导审核,然后经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交由采购人员实施采购。
大宗物品须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实施采购。
3、单项 2 千元(含)以上或批量 2 万元(含)以上的大宗物品、 1万元(含)以上的维修工程,必须通过政府采购途径购买;单项 2千元以下或批量 2 万元以下的小额零星物品、 1 万元以下的维修工程,可以自行购买,并索要正式、合格发票。
对小额零星采购,按照“比质比价、货比三家”的询价原则,确保公开透明,降低采购成本。
4、对大宗物品,办公室负责与供货单位拟订采购合同,然后由法律顾问审核,报主任审批后存档备案。
5、对到货物品,由办公室仓库保管人员进行验收入库,出具验收证明。
对重大采购项目或维修工程要成立验收小组。
对验收不合格的物品要及时上报处理。
6、办公室采购人员将应付款项目报财务科审核,并经逐级审批同意后由财务科执行付款结算。
三、其他相关控制措施1、单位应当确保办理采购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并根据具体情况对办理采购业务的人员定期进行岗位轮换,防范采购人员利用职权和工作便利收受商业贿赂、损害单位利益。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范本(3篇)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范本一、凡单价在____元以上,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一般设施、设备和物品或单价不足____元、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设备和物品(如图书、家具、仪器、仪表等)都属于机关固定资产,此外的公物为低值易耗品。
二、医院资产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对低值易耗品进行登记,建立资产使用保管责任制,对资产的采购、发放、保管等均由专人负责,严格各项手续。
对资产每年进行一次清查,做到帐、物相符。
财务科建立固定资产账目。
三、资产购置应由设备科及总务科根据各科室工作需要提出申请或计划,报院长审批后,按财务管理规定及时购买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集体和个人使用的资产,只有使用权和保管权,转移、报废、报损、调出和变卖必须根据有关规定由设备科负责处理,严格执行有关手续。
五、国有资产需进行变卖、报废、报损的,由设备科和财务科提出意见,报主管院长批准。
六、照相机、放像机、收录机、电视机、洗衣机、摄像机等贵重器材和电器设备,由专人负责,严格管理,认真保养,精心使用,不准外借。
七、更换资产保管人或负责人时,要严格履行移交手续,交接时应有领导监督。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范本(2)一、引言国有资产是国家的重要财富和经济命脉,因此,国有资产的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更有效地管理国有资产,确保其保值增值,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本文将介绍这些制度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方法。
二、目的和原则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国家财产安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国有资产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保护国有资产安全:确保国有资产不受侵害,保证其安全、完整、有效地使用和管理。
2. 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国有资产的效益和利用率。
3. 加强风险防控: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降低国有资产管理的风险。
4. 提高管理效能: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建设和运行,提高管理效能。
5. 落实科学决策:国有资产管理要坚持科学、公正、透明的原则,遵循市场化、法治化的经济规律。
国有资产采购管理制度

国有资产采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资产采购活动,保障国有资产的有效管理和使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有资产采购活动的组织、实施及管理工作,包括国有资产采购计划编制、采购项目立项、采购程序和流程、采购合同签订、验收及结算等。
第三条国有资产采购应遵循公平、公正、透明、高效原则,保证国有资产的有效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国有资产采购的目标是最大限度地节约使用国有资产、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保障采购品质,实现国有资产采购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五条国有资产采购的组织实施主体应当是能够独立行使审批、采购决策权的国有资产单位。
第六条国有资产采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采购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合法规范地开展采购活动。
第二章采购管理机构第七条国有资产采购单位应当建立专门的采购管理机构,负责国有资产采购相关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八条采购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国有资产采购计划的编制、采购项目的立项、采购程序和流程的制定、采购合同的签订、采购验收及结算。
第九条采购管理机构应当由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组成,按照职责分工履行采购管理工作。
第十条采购管理机构应当与国有资产使用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建立紧密的协作关系,做好国有资产采购相关工作的衔接和协调。
第三章采购计划编制第十一条国有资产采购单位应当根据自身业务情况和相关法规规定,制定年度和阶段性的国有资产采购计划。
第十二条国有资产采购计划应当明确采购项目名称、数量、规格、金额、采购方式、供应商资格等内容,并报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采购计划编制应当充分考虑资金计划、物资储备、采购品种、供应商资质、采购需求等因素,并经过充分论证和分析。
第十四条采购计划编制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创新政策和税收政策,促进国有资产的有效管理和使用。
第四章采购项目立项第十五条采购项目立项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和国有资产采购计划,明确采购项目的需求和必要性。
行政机关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范本

行政机关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范本建立采购管理制度,可以明确各岗位、各环节的责、权及相互关系,店铺下面为大家整理关于行政机关政府的采购管理制度范本,欢迎阅读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区商务局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促进廉政建设,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商务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商务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使用区级财政资金和与之配套的自筹资金进行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事项。
第三条商务局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二章采购范围第五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以下项目的,属于政府采购范围:(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其中限额标准为:货物类、服务类20万元;工程类30万元。
第三章组织形式第六条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第七条政府集中采购。
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委托区招投标交易中心实施集中采购。
第八条部门集中采购。
采购人需采购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时,由部门集中统一组织采购活动。
第九条分散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实行分散采购,可以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相应的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的,应在预算申请时与区交易中心对接。
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购需全过程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操作。
第四章采购方式第十条商务局政府采购依法应采用以下方式:(一)公开招标;(二)竞争性谈判;(三)单一来源采购;(四)询价采购;(五)政府采购监督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行政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范本

行政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范本完善、合理的政府采购对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提高财政资金的利用效果起到很大的作用,因而是财政支出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
下面是店铺整理的关于行政单位的采购管理制度范本,欢迎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和监督,保障政府采购质量,改革财政支出管理体制,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是指政府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者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设施和服务的需要,以规范的方式和程序,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凡本市市直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有关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实施政府采购活动的,均适用本办法。
财政性资金是指通过国家预算集中和分配的资金,地方政府和实行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等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收取的资金。
第四条市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是政府采购领导机构,负责制定采购政策法规,统一协调指导采购工作。
市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下设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投资工程管理中心和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采购办是政府采购管理机关,业务归属市财政局领导,履行下列职责:执行政府采购的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政府采购有关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编制政府采购目录、预算;批复政府采购项目计划和概算;负责政府采购资金的拨付和管理;对政府采购全过程进行统计、分析、管理和监控。
采购中心是政府采购执行机构,接受采购办的领导,负责建立政府采购项目库及相应的信息系统,具体组织实施政府采购,签订采购合同或协议以及对采购结果进行验收等 .第二章政府采购原则、程序和方式第五条政府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效益的原则,维护公共利益,提高行政工作效率和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果。
第六条政府采购应有利于区域经济发展,对适应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低耗能、低污染和新兴产业的产品要优先采购。
行政事业单位采购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采购行为,加强采购管理,确保采购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活动。
第三条采购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透明原则:采购活动应公开进行,确保所有潜在供应商有机会参与;(二)公平竞争原则:采购活动应确保所有供应商在同等条件下公平竞争;(三)公正廉洁原则:采购活动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做到公正廉洁;(四)诚实信用原则:采购活动各方应诚实守信,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章采购范围和方式第四条采购范围:(一)货物采购:包括办公设备、办公用品、实验设备、家具、交通工具等;(二)工程采购:包括房屋建筑、基础设施建设、设备安装等;(三)服务采购:包括专业服务、维修保养、物业服务、咨询评估等。
第五条采购方式:(一)公开招标:适用于采购金额较大的项目;(二)邀请招标:适用于具有特殊技术要求、时间紧迫或采购范围较小的项目;(三)竞争性谈判:适用于具有特殊技术要求、难以公开招标的项目;(四)单一来源采购:适用于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项目;(五)询价采购:适用于采购金额较小、供应商数量有限的项目。
第三章采购程序第六条采购计划:(一)采购部门根据单位需求,编制采购计划,并报分管领导审批;(二)采购计划应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内容、采购预算、采购方式等。
第七条采购审批:(一)采购计划经分管领导审批后,由采购部门组织实施;(二)采购项目超过规定采购限额的,需报单位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
第八条采购实施:(一)采购部门根据审批通过的采购计划,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二)采购部门应严格按照采购程序,组织采购活动;(三)采购过程中,应确保采购信息的公开透明。
第九条采购合同签订:(一)采购部门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二)采购合同应包括采购内容、采购金额、交付期限、验收标准等。
2018-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实施-范文word版 (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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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第三条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第四条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第六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第七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行政事业单位采购制度模板

行政事业单位采购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活动。
第三条采购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采购质量、价格和效率。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采购活动的合规性。
第二章采购计划和预算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在年初制定采购计划,明确采购项目、数量、预算和时间安排等,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采购预算应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财政资金安排,合理预测采购成本,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益。
第七条采购项目预算需经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三章采购方式和程序第八条采购活动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
第九条公开招标应通过媒体公告,邀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供应商参加。
采购文件应明确采购需求、评审标准、时间安排等。
第十条邀请招标应邀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供应商参加,采购文件应明确采购需求、评审标准、时间安排等。
第十一条竞争性谈判应在符合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与多家供应商进行谈判,选择最优方案。
第十二条单一来源采购应在无法进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情况下,经财政部门批准,与供应商直接签订合同。
第四章采购评审和合同签订第十三条采购评审应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标准和程序进行,确保评审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第十四条评审结果应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应予受理并作出处理。
第十五条采购人应在评审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明确合同内容、履约期限和质量要求等。
第五章采购管理和监督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采购管理制度,明确采购流程、职责和权限,确保采购活动的合规性。
第十七条采购活动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进行,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效益。
第十八条采购人应加强对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的履约管理,确保合同履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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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X(单位)政府采购行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合理安排和使用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推动廉政建设,根据《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府采购暂行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和自有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工程建设项目及其货物的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XX(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各县(区)XX(单位)局、直属事业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的规定,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相互支持配合,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政府采购组织领导第六条XX(单位)政府采购工作,实行统一组织领导,由局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各县(区)局、直属事业单位按职责分工具体实施。
第七条计划财务处作为市局政府采购的职能处室,按规定编制采购资产预算,及时、全面、准确地报送政府采购计划以及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等。
第八条办公室负责市局机关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
计划财务处负责政府采购的资金预算。
第九条各县(区)XX(单位)局、直属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的政府采购。
第十条科技处会同有关业务处室负责编制全市XX (单位)系统技术机构的技术装备配置及技术改造项目规划。
负责编制全市技术机构技术装备配置及技术改造政府采购项目技术需求方案。
方案应包括技术装备配置及技术改造项目具体技术参数的确定,采购到位后的组织验收、设备调试及操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特殊性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局长或局长办公会议确定相应处室承办。
由承办项目的处室负责编制技术需求方案。
第十一条市局纪检室负责监督政府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采购方式第十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本系统的政府采购用以下方式:a)公开招标;b)邀请招标;c)竞争性谈判;d)单一来源采购;e)询价;f)协议供货;g)省、市财政批准的其他采购方式第四章采购程序第十三条各县区XX(单位)局的政府采购项目,报送市局计划财务处,由计划财务处审核,报送分管局长审定,局长批准后,由本单位进行政府采购。
第十四条直属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报分管局长审定,局长批准后,由本单位进行政府采购。
第十五条市局各处室配置的办公设备、办公设施等,须报办公室审核、分管局长审定,局长批准后,书面通知计划财务处,由计财处进行政府采购。
第十六条各单位报送的政府采购项目和计划内容包括:申购申请、项目(产品)、名称、品牌、型号规格、技术参数、数量、价格等。
第十七条各单位要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资金预算,按时编报政府采购计划,按省、市政府《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八条各单位应在每年三月一日前,将当年度的政府采购项目报市局计划财务处备案。
临时采购的项目按采购程序办理。
第五章合同的签订和执行第十九条计划财务处根据采购的《中选通知书》和采购文件要求,将采购合同报相关分管领导审定后,及时提交局长和局长的授权代表签署。
第二十条如合同的有关项目、产品涉及到变更,承担政府采购项目的单位和处室须及时制定具体方案,按采购程序申报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一条政府采购完成后,各单位资产管理部门按合同要求对采购项目、产品组织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
采购的项目、产品验收合格后,由资产管理人员在发票背面签署管理人员姓名、日期和注明该资产已进行登记。
第二十二条在资产管理人员签署验收合格、注明资产已登记后,由申购人员办理相关报销手续,经单位领导批准后,交财务部门进行入账登记并报销相关购置费用。
验收不合格的采购项目、产品,计财部门不予报销。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各县区局、直属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攀枝花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攀枝花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促进XX(单位)事业发展,根据《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川XX(单位)办【2010】52号)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结合全市XX (单位)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攀枝花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各级行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投资兴办的各类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有资产是指各单位占有、使用,在法律上确认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据法律认定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土地、房屋、车辆、办公设施、设备等)、流动资产(银行存款、现金等)、无形资产和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XX(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遵循的主要原则: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公开、公平和效率优先;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全省XX(单位)系统国有资产所有者为省政府代表国家所有,全市XX(单位)系统各级单位对国有资产只有占有权和使用权,逐级在权限内依法管理。
第五条XX(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成立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监管尚未脱钩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攀枝花XX(单位)局国有资产管理实行领导负责制。
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副局长、纪检组长为副组长,计划财务、纪检室、科技处、办公室等部门为成员。
市局国有资产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认真贯彻执行《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三)制定XX(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四)负责研究制定本系统国有资产配置方案。
(五)负责按规定进行资产配置、处置和产权变动等事项的审批。
(六)负责国有资产清查核实、资产统计报告等工作。
(七)负责对所属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审批和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监督工作。
(八)向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市局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计划财务处,负责全市XX(单位)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具体日常工作。
市局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由市局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七条各县(区)XX(单位)局、直属事业单位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成立国有资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市局备案。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上报、审批事项。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负责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
(五)负责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六)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三章资产管理第八条局长为本系统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负责人,各区(县)局、直属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为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负责人,各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国有资产的具体负责人。
第九条局计划财务处负责全市XX(单位)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各县(区)XX(单位)局、直属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办公室负责登记国有资产卡片,对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化,进行数量和金额的核算。
国有资产卡片一式两份,一份由使用处室管理,一份由办公室登记保管。
计财处建立本单位国有资产财务总账和明细账,对国有资产的动态和资金渠道进行财务管理和监督,并会同办公室做好国有资产的账、卡、物相符工作。
第四章资产配置第十一条国有资产配置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三)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能优先通过调剂等办法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四)现有资产无法满足本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五)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必要资产而配置。
第十二条有配备标准的资产配置,应当按照配备标准进行配置;对没有配备标准规定的资产配置,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三条各单位在配资产时,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各县(区)局、直属事业单位,局办公室会同各单位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拟购资产的项目、数量和经费预算,报局国有资产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配置申请报省局审批。
(二)购(建)办公检测用房立项,按照省局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上报相关材料,报市局国有资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局计财处)负责初审,经市局国资领导小组同意后,报省局国资领导小组审批。
(三)购置车辆按照省局【2006】24号文件要求上报相关材料,报局国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局计财处)初审,经市局国资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报省局国资领导小组审批。
(四)专用设备一次性购置单价10万元以上,批量购置50万元以上的,申报单位应对资产配置项目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报市局科技处初审,初审合格项目提交市局国有资产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报省局(科技处)初审,初审合格项目,由省局国有资产领导小组审批。
一次性购置单价10万元以下,批量购置50万元以下的专用设备配置项目,由各单位国有资产领导小组负责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报市局科技处初审,初审合格项目提交市局国有资产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报省、市局国有资产领导小组备案。
(五)各县(区)局,一次性购置单价5000元以上,批量购置1万元以上的办公设备、执法装备等,须报市局国有资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局计财处)初审,经市局国有资产领导小组审批同意。
各直属事业单位一次性购置单价1万元以上,批量购置3 万元以上的办公设备、办公设施等,须报市局国有资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局计财处)初审,经市局国有资产领导小组审批同意。
市局机关各处室购置办公设备以及办公设施等,报局办公室初审后,报局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或主管领导审批同意。
(六)经省局国有资产领导小组审批同意的配置项目,应在每年8月31日前,将资产购建项目列入项目库,并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将批复和相关材料一并上报,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项目经省财政厅批准后列入单位次年度部门预算专项支出;年度预算下达后,省局新批准的购建项目,应及时向省局申请调整支出预算,经省财政厅批准后执行,未批准的项目,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