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审计监察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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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监察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审计监察工作,加强公司及下属单位的管理和监督,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管理水平,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作为审计监察工作的依据。

第二条审计监察人员要努力学习和掌握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熟悉相关的理论和专业知识,精通审计业务。

第三条审计监察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行为规范,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一)

(二)

(三)忠于职守;

(四)坚持原则;

(五)客观公正;

(六)

第四条审计监察工作人员依法和本制度行使职权,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违者将严

第二章审计监察机构与职权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监察室,直属董事长领导,由公司董事兼任主任。其主要任务是加强对公司审计监察工作的行政领导和业务指导,对涉及到财务、基建等方面比

第六条公司财务中心下设审计监察部,作为公司审计监察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对财务总监负责并报告工作。它依照本规定运用法律、强制手段,对公司总部及下属单位的

第七条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审计监察室经董事长批准,可聘请专业人员,参与某项审计工作。受聘人员在工作期间与公司正式审计人员享有同等职权。

第八条

(一)有权调审或就地审查公司总部及下属单位的实物、财务、经济计划、会计凭证、

(二)有权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索取证明材料,并对有关文件、材料、实物等进行复印、复制、现场拍照等,有关单位、部门和个必须积极配合,不

得设置障碍。

(三)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的决定。

(五)有权提出制止、纠正和处理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等事项的意见,情节特别

(六)对阻挠、拒绝和破坏审计工作的,经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有权采取封存其帐

(七)

第三章审计监察任务与范围

第九条审计监察工作的任务是:确保国家有关财经政策、法令制度以及财经纪律和公司方针、目标、计划、规章制度在公司总部和下属单位正确贯彻执行和达到预期目标,

第十条审计监察室(

(一)

(二)公司下属各单位和合资企业,包括各分公司、零售部、售后服务中心、广州易达公司。

第十一条

(一)

(二)董事会决议及公司经营方针、目标、计划可行性及落实与执行情况;

(三)公司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四)对公司总部及下属单位基建工程项目的概(预)算的执行、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和经

(五)

(六)

(七)对公司总部及下属单位的资金、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和完整安全进行监督审计。

(八)对公司总部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计划、投资和经费的预算、信贷计划和经济

(九)

(十)对公司总部及下属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侵占公司资产、严重损失浪费等损害国家、公司利

(十二)贯彻执行有关审计法规,制定或参与研究制定公司总部及下属单位有关的规章制度。

(十三)单位或个人承包、租赁经

(十四)办理公司领导、政府审计机构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以及配合政府审计机

第十二条对公司总部的下列项目审计监察部必须会签(不包括下属单位)

(一)

(二)

(三)

第四章审计监察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审计监察主要工作程序如下:

(一)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监察室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和公司具体情况,确定审计重点,指导审计监察部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二)编制月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监察部根据批准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有关问题的发展趋势编制月度审计工作计划,经财务总监审核,由总经理批准。

(三)确定审计对象和制订计划。审计监察部根据批准的月度审计工作计划,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对象,并指定项目负责人—审计监察组组长。审计监察组组长

在对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状况、财务收支等情况初步了解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审计计划,确定具体的审计时间、范围和审计方式,项目审计计划经审计监察部

(四)发出审计通知书。审计监察组组长根据批准的项目审计计划,在项目审计开始7天前,将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间、要求等事项通

(五)提出审计报告。审计监察组在审计结束后,应进行综合分析,在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后(不是同意审计意见),于两周内写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总的要求是:事实清楚、数据确实、依法有据、建议恰当。审计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审计范围、内容和发现的问题、评价和结论、处理意见和建议,必须附有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六)作出审计决定。审计报告须经审计监察部经理初审、财务总监复审,经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做出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由审计监察部通知被审计单位执行。(七)复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决定如有异议,应在10天内向审计结论和决定批准人(总经理或董事长)提出复审申请。批准人接到复审申请后7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并指定复审小组的人员构成。复审小组应在15日内进行复审,在复审中如发现隐瞒或漏审、错审等情况,应重新作出审计结论和决定。复审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照常执行。复审小组的复审结论和决定为终审结论和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八)监察审计决定执行。审计监察部负责在一定时期内监察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情况,并向审计决定批准人报告执行结果。审计决定后由于情况变化或有新的重要数据,事实查明后,被审计单位应向审计监察部报告,同时向审计决定批准人

(九)建立审计档案。审计监察部办理的每一审计监察事项都必须按规定要求建立审

第十四条在审计监察过程中,审计监察人员要根据工作具体要求,认真编写审计工作底稿,获取有价值的审计证据。各种旁证资料齐全,做好调查记录并应有相关人员的签

第十五条审计监察人员在工作中态度应力求亲切,如有争议应如实反映给领导,必

第五章审计监察工作主要类别与注意事项

第一节帐务审计

第十六条帐务审计范围主要包括:记帐凭证、帐簿、报表。

第十七条记帐凭证的审查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每一笔交易行为发生,是否按规定填制传票,如有积压或事后补制者,应查明其原因。

(二)会计科目、子目、细目有无误用,摘要是否适当,有无遗漏、错误以及各项数

(三)

(四)

(五)

(六)

(七)记帐凭证的保存方法及放置地点是否妥善,是否

(八)

第十八条帐簿检查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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