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例子
法律中的紧急避险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30岁,某市居民。
2019年6月,张某某在自家小区内骑电动车回家。
当晚,天空突然下起暴雨,张某某为了尽快回家躲避雨水,加速骑行。
在行驶至小区门口时,一辆突然左转的货车与张某某发生碰撞,导致张某某重伤。
事发后,张某某立即被送往医院抢救。
经诊断,张某某的伤势严重,需进行多次手术。
在治疗过程中,张某某的家人与货车司机产生了纠纷,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
于是,张某某的家人将货车司机及货车所属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0万元。
二、案件争议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货车司机在事故发生时是否属于紧急避险,以及紧急避险是否构成对张某某的侵权。
三、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本案中,货车司机在行驶过程中,遇到前方有行人正在通过马路,为避免发生交通事故,紧急刹车并左转,导致与张某某发生碰撞。
虽然货车司机的紧急避险行为导致了张某某的损害,但货车司机并非故意造成损害,而是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害,属于紧急避险。
同时,法院认为,货车司机在紧急避险过程中,应当尽量减少对他人造成的损害。
本案中,货车司机在紧急避险时,未能采取更加谨慎的措施,导致张某某受伤严重。
因此,货车司机及货车所属公司应当对张某某的损害承担一定的责任。
四、判决结果根据以上分析,法院判决货车司机及货车所属公司赔偿张某某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0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紧急避险案例。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紧急避险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以及货车司机在紧急避险过程中的过错。
首先,紧急避险行为的合法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货车司机在紧急避险过程中,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害,采取了紧急刹车并左转的措施,符合法律规定。
刑法紧急避险案例

刑法紧急避险案例紧急避险能说是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身或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采取的一系列法律手段和行动。
在刑法中,紧急避险也被称为紧急防卫,是指在面临非法侵害时,为了维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一种自卫行为。
以下将为大家描述一个刑法紧急避险案例。
案例名称:女子自卫杀人案案例描述:一天晚上,李某正在家中休息,突然听到客厅传来异响。
李某立刻感到不对劲,凭借直觉意识到可能有不法分子闯入了家中。
她顺手拿起了家中的一把刀,小心地靠近客厅。
刚一进入客厅,李某就看到一个身影正在柜子前搜寻着贵重物品。
面对这样一个陌生人,李某感到非常害怕,她迅速决定采取行动来保护自己的安全。
李某毫不犹豫地向那个陌生人挥动刀子,并在自卫的过程中将其刺伤,导致其当场死亡。
分析:根据案例描述,可以得出如下几个关键点:1. 李某发现客厅有可疑人物闯入家中,遭受非法侵害;2. 李某拿起刀子自卫,并在自卫过程中将其刺伤致死。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紧急避险行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 非法侵害的存在,即李某发现客厅有可疑人物闯入家中,遭受非法侵害;2. 正当防卫的必要性,即李某采取使用刀子进行自卫的行为是在合理范围内。
法律对于正当防卫的要求是依靠正当防卫的对象、手段、时间和使用的方式来衡量;3. 过度防卫的排除,即李某在自卫过程中没有采取过度防卫的行为。
在这个案例中,李某的自卫行为具备合法性和正当性。
首先,李某在发现可疑人物的时候,立刻意识到自己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可能面临威胁,她的行为属于自卫的一种合法方式。
其次,面对陌生人的侵入行为,李某拿起刀子是在保护自身安全的前提下采取的必要手段。
最后,根据案例描述,李某并没有采取过度防卫的行为,而是在刺伤对方后停止了自卫行动。
因此,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和对案例的分析,可以断定该案例符合刑法紧急避险的要求,李某的行为可以被认定为紧急防卫,并不构成违法犯罪行为。
总结:紧急避险是为了维护自身或他人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一种自卫行为。
法律小讲堂紧急避险案例(3篇)

第1篇导语: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对紧急避险作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通过一个案例,对紧急避险的法律规定进行解析。
一、案例背景某日,甲驾驶一辆汽车行驶在高速公路上,突然发现前方有一辆货车发生故障,占据了一整条车道。
甲为了躲避货车,不得不紧急刹车,车辆失控,导致与旁边车道一辆正常行驶的乙驾驶的汽车相撞。
乙的车撞到一辆正在行驶的摩托车,摩托车司机丙受重伤。
经调查,甲在紧急避险过程中,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
二、案例分析1. 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包括:(1)合法权益受到正在发生的危险;(2)不得已采取避险行为;(3)避险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4)没有法律规定的特殊避险义务。
在本案中,甲为了躲避货车,采取了紧急避险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2. 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是指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保护的权益所遭受的损害。
在本案中,甲的紧急避险行为导致了乙的车辆与丙的摩托车相撞,丙受重伤。
从这个角度来看,甲的避险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
3. 紧急避险的法律后果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紧急避险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但是,避险过当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本案中,甲的紧急避险行为虽然构成避险过当,但考虑到其主观恶性较小,且丙的伤情并不严重,法院最终对甲作出减轻处罚的判决。
三、总结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了解到紧急避险的法律规定及其适用条件。
在实际生活中,紧急避险行为往往涉及到复杂的法律关系,因此,在处理紧急避险案件时,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紧急避险并非绝对无责,避险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超过必要限度。
紧急避险法律典型案例材料(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权益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紧急避险案件,涉及紧急避险的认定、限度以及法律后果等问题。
二、案件事实被告人张某,男,25岁,某公司员工。
某日,张某下班途中,发现一辆失控的货车正向前方行驶,前方不远处有一位老人正在过马路。
张某见状,为了保护老人的生命安全,迅速冲上前去,将老人推倒在地,同时自己也被失控的货车撞伤。
经鉴定,张某所受伤害为重伤二级。
事发后,张某被送往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5万元。
经查,失控的货车司机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案件争议1.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紧急避险?2. 张某的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3. 张某的行为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四、案例分析1. 张某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
根据《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张某的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张某为了保护老人的生命安全,采取了不得已的避险行为,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2. 张某的行为未超过必要限度。
在本案中,张某面对失控的货车和正在过马路的老人,为了保护老人的生命安全,采取将老人推倒的行为,其行为属于必要限度内的避险行为。
如果张某不采取行动,老人很可能会被失控的货车撞伤甚至死亡。
因此,张某的行为未超过必要限度。
3. 张某的行为不应当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张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不构成犯罪。
虽然张某在避险过程中受到了重伤,但根据《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因此,张某的行为不应当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十大经典案例

紧急避险十大经典案例1、指南针示教:1987年,英国一家航空公司发现机组人员没有及时发现飞机严重偏向,最后采用了指南针示教,机组成员迅速响应,避免了飞机抢着地的不幸结局。
2、仪表心算:1964年,飞行员们在飞行任务中发现,没有任何电脑技术的支持,他们依靠自己的仪表、计算和心理力量,完成紧急起降以及返航任务,结局站庄复归。
3、空岛之家:2003年,一对夫妇在飞往瑞典时,飞行路线受到影响,最终在冰岛上空遇到严重的恶劣天气,不得不决定紧急降落,幸运的是,他们准确的发现了一个空岛,令机上乘客安全着陆。
4、全方位向上:1951年,一架航班在航行中发现动力系统故障,没有经过正确的诊断,他们错误的采取斜飞策略,最后发现了紧急降落的途径,有增加全速向上的重大风险,飞行员用机动能力将飞机扳回正确的飞行态势,避免了事故。
5、耐心等待:1984年,一架从索马里开始飞行的私人飞机,发现机内发动机故障,无法前往,航空员们没有救生设备,他们只能耐心等待一架救援飞机的到来,最后,遵循了指示可以安全的返航,乘客们得以生还。
6、勇敢登机:1993年,一架英国去往香港的班机遭遇紊流,乘客登机前发现,机组乘员不能够把机舱的动态压力保持在正常范围内,机组人员采取勇敢的行动,让乘客登机,最后让乘客平安无事,回到家庭和朋友的身边。
7、喘气着陆:1971年,一架波音747客机遭遇发动机熄火,临近独立岛时,飞机只剩下最后一滴汽油,机组采取喘气航行的策略,极低的速度完成了降落,避免了严重的空中灾难。
8、及时前往:1994年,一架空客机在离墨西哥500英里处发现发动机发热,机组人员及时前往降落,及时关闭发动机,最后得以安全降落。
9、快速操控:1989年,一架来自美国的飞机在飞行途中,发现机翼发生严重的损坏,它必须要立即求助,于是,机组人员快速操作,把机翼和尾翼恢复正常,顺利完成了紧急降落。
10、正确抢救:1996年,一架飞往德国的飞机,发生火警,飞机的机组立即执行了正确的抢救措施,采取了适当的放弃飞机策略,安全的落地了,乘客们毫发无损成功逃离危险。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例子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例子
好呀,以下是 7 条关于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例子:
1. 你想想看,要是有人拿刀追着你砍,这时候你顺手拿起旁边的棍子进行反抗,把对方打倒了,这是不是正当防卫呀!就像武松在景阳冈上打老虎一样,那可是为了保命不得不出手啊!
2. 假如说房子着火了,你为了活命不得不打破别人家的窗户跳进去,这就是紧急避险嘛!这不就好比在大海里快要淹死了,看到一块木板肯定会紧紧抱住呀!
3. 有人冲过来要打你,你下意识地推了他一下,让他没打着,这难道不是正当防卫吗?就好像一只狼要扑向你,你肯定会本能地闪躲和抵抗呀!
4. 要是发生地震了,你没办法只能跑进别人家里躲避,这不是紧急避险是啥呀!这和遇到暴风雨赶紧找个地方躲起来不是一样的道理嘛!
5. 有人要强暴你,你奋起反抗把他弄伤了,这绝对是正当防卫呀!这就像是被恶狼咬住了,怎能不拼命挣脱呢!
6. 火灾的时候,为了不被火烧到,你把别人的东西拿来挡一下,这不就是紧急避险吗?就好像在战场上,为了避免炮弹炸到自己,会利用周围的物品来保护自己一样啊!
7. 当一个歹徒拿着凶器要伤害大家,有人勇敢地冲上去和他搏斗,保护了其他人,这肯定是正当防卫咧!这跟超级英雄拯救世界有啥区别呀!
我觉得呀,在面对危险的时候,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都是非常必要的手段,它们能保护我们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和合法权益!我们要正确认识它们,在需要的时候合理运用。
紧急避险经典案例

紧急避险经典案例在我们的生活中,紧急情况可能随时出现,而我们需要做好应对的准备。
以下是一些经典的紧急避险案例,希望能给大家一些启发和帮助。
案例一,地震避险。
地震是一种突发性的自然灾害,一旦发生,可能会给我们的生命和财产造成严重损失。
因此,我们在地震来临之前,需要做好相应的避险准备工作。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自己所在地区的地震风险,然后根据地震风险等级来制定相应的应对方案。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需要做好地震应急包的准备,包括食品、水、药品、急救用品等。
在地震发生时,我们需要迅速找到安全的避难场所,避免在高楼大厦、易倒塌的建筑物等危险地点逗留,同时保持镇定,遵守救援人员的指挥。
案例二,火灾避险。
火灾是另一种常见的紧急情况,一旦发生,可能会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因此,我们需要做好火灾避险的准备工作。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需要做好家庭火灾逃生演练,包括熟悉家庭逃生路线、掌握灭火器的使用方法等。
在火灾发生时,我们需要第一时间报警并迅速撤离现场,避免在烟雾中迷失方向,同时不要乘坐电梯逃生,以免被困。
案例三,水灾避险。
水灾是由于暴雨、山洪、河水泛滥等原因造成的紧急情况,一旦发生,可能会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严重影响。
因此,我们需要做好水灾避险的准备工作。
在水灾来临之前,我们需要做好防汛准备工作,包括清理排水沟、加固堤坝等。
在水灾发生时,我们需要迅速撤离危险区域,避免涉水行走,以免被洪水冲走。
总结起来,面对各种紧急情况,我们需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提高自救能力和自救意识,以最大程度地保护自己和家人的生命安全。
希望大家能够认真对待紧急避险问题,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
只有在平时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才能在紧急情况发生时做出正确的决策和行动,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法律_紧急避险_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5月,某市某区某街道的一栋居民楼发生火灾,火势迅速蔓延,楼内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在火势无法控制的情况下,刘某(化名)不顾个人安危,勇敢地冲入火场,成功救出了被困的邻居老李(化名)及其家人。
然而,在救火过程中,刘某不慎触碰到电线,导致自身受到重伤。
事后,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老李及其家人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权益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三、法院判决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1. 刘某的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火灾发生时,老李及其家人的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刘某为了救火,勇敢地冲入火场,其行为具有紧迫性,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2. 刘某的行为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
虽然刘某在救火过程中触碰到电线导致自身受伤,但考虑到火灾的严重性,刘某的行为是在无法选择其他方式的情况下采取的,其损害是必要的,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
3. 老李及其家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由于老李及其家人是火灾的受害者,他们在火灾发生时未能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火灾蔓延,对刘某的受伤具有一定的过错。
因此,法院判决老李及其家人承担刘某部分医疗费和误工费的赔偿责任。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刘某的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 勇敢救火。
在火灾发生时,刘某不顾个人安危,勇敢地冲入火场,成功救出了被困的邻居,体现了其高尚的道德品质。
2. 紧急避险。
刘某的行为是在无法选择其他方式的情况下采取的,其目的是为了保护老李及其家人的生命安全,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3. 损害轻微。
尽管刘某在救火过程中受伤,但其损害程度相对较轻,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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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例子【篇一:紧急避险例子】听过“司马光砸缸”的故事吗?这就是个实例。
再举个例子,当你遇见一个出租车发生车祸,司机严重受伤,你又打不开车门,你将车门玻璃打碎,救出受伤司机。
这就属于紧急避险,你不必赔偿打碎的玻璃。
紧急避险,不仅适用救人,也适合于抢救公共财产。
但要注意:1.紧急施救所采用的措施是必要的;2.不能因救人而伤及其他无辜的人。
【篇二:紧急避险例子】【法宝引证码】【学科类别】刑法总则【出处】《法学家》2015年第4期【写作时间】2015年【中文摘要】国内学界对西方国家紧急避险的理论介绍较为欠缺。
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关于紧急避险的立法理念和司法实践不同,但在法律评价的思路方面却异曲同工,都承认紧急避险在必要的限度内是一种正当的合法行为(权利),也可以成为法律上免责的事由(抗辩理由)。
对大陆法和普通法中丰富的紧急避险理论进行介绍和分析,可以为我国的紧急避险理论提供一种“外部视角”,以弥补当前法律体系对紧急避险行为性质认定的不足,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依据。
【中文关键字】紧急避险;权利;免责事由;犯罪【全文】紧急避险问题常常引发一系列关于法律、道德以及哲学的探讨。
我国当前的犯罪构成理论,对紧急避险问题只采取简约化处理,无法对以下问题作出回应:行为人主观上到底是明知故为还是被(危险情境所)胁迫?即便是主观故意,是否就等同于过错?避险人的行为本质上是视为非罪而不负刑事责任,还是本身就是合法行为?在某些情境下免除避险人(守法)义务的依据何在?避险行为所损害的法益,与避险人本身的法益如何进行权衡?在紧急避险中如何认定避险人的社会危害性?为澄清上述问题,应当对大陆法和普通法中丰富的避险理论进行研究,进而对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和相应法律规则的修改提出建议。
一、我国刑法体系对紧急避险的简约化处理我国刑法理论中犯罪构成四要件说无法对紧急避险问题充分展开,无法解决对某些紧急避险行为的合法评价,只能采取不负刑事责任的简约化处理方式。
刑法第21条第1款规定了紧急避险为阻却犯罪的事由之一,但该规定仅表明了不负刑事责任这一法律后果,并无直接的法律依据来判断避险行为的性质。
根据我国现有的平面耦合式四要件体系,[1]紧急避险行为从形式上说似乎符合犯罪构成的四要件,只不过因未达到社会危害性这一实质要件,而无需承担刑事处罚。
虽然司法实践和学理通说都认为(某些)紧急避险不是犯罪,但从刑法条文的字面意思上推理,可以得出以下两种结论:要么紧急避险在形式上是犯罪,但实质上不是犯罪;要么紧急避险在形式上是犯罪,但免于刑事处罚。
这两种结论都无法令人满意。
第一,形式上是犯罪,实质上不是犯罪这一论断本身就存在逻辑歧义,违背了立法语言必须明白统一的原则。
[2]如果犯罪构成要件是对行为是否是犯罪的法律评价标准,那么只要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就应当推理为是犯罪,不应当出现要么是犯罪,要么不是犯罪的结果。
第二,形式上是犯罪,但可以免于刑事处罚,虽然比第一种论断逻辑上顺畅,但同样否认了紧急避险行为本身的合理性和正当性,直接将其等同于犯罪,这显然附加了一种义务,即避险人必须(而不是在某些情况下应当)容忍危险的义务。
既然法律附加了外部强制性义务,那么刑法对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限度的规定就显得多余,或者说必要限度仅仅成为减免处罚的评判标准,而并非认定紧急避险是合法行为的判定标准。
我国刑法对于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这一简约化的处理,只能借助于未达到社会危害性这一解释。
但这一论证或解释的过程差强人意。
例如海难中抢夺一块浮板的两个人都处于同样的危险状态,如何判定其中幸存一方的社会危害性?在很多紧急避险的情况下,也许根本就不存在社会危害性问题。
并且,即使承认社会危害性是超越犯罪四要件之上的实质构成要件,[3]即采取两阶层体系论,也无法解决紧急避险行为的性质认定问题:在我国刑法规定中,并未澄清紧急避险本身究竟是不负刑事责任的犯罪或违法行为,还是自始正当的权利。
借鉴西方紧急避险理论,将有助于发现我国相关研究的不足,并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素材。
对于刑法上的紧急避险,以及紧急避险的民事责任,我国学界已有相关的研究:既有对紧急避险行为法律性质的探讨,[4]也有对行为人的主观违法性、过失性、被迫性等问题的分析。
[5]然而,学界缺乏对西方国家紧急避险理论的研究:中国知网以及万方数据库博士论文中尚无专门研究西方紧急避险理论的文章。
[6]被北大、南大中文核心期刊收录的文章中,罕有涉及紧急避险比较研究。
[7]遗憾的是,仅有的比较研究中,介绍了日本、俄罗斯、意大利和法国紧急避险理论,却未涉及英美法中丰富的紧急避险内容。
而之后学界也没有对这样重要新颖的论题进行更深入的探讨。
为了弥补学界对西方紧急避险理论了解和研究的不足,本文试图介绍大陆法和普通法系的紧急避险理论,分析以下问题:紧急避险能否视为一种法律上当然的权利?他人对于紧急事故中面临危险的人,是否有救助的义务?紧急避险是一种正当的合法行为,还是法律上免责的事由?紧急避险与犯罪的界限何在?二、大陆法系的紧急避险理论大陆法系建立了递进式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为阻却违法性和阻却责任的区分提供了理论依据。
大陆法系的紧急避险学说主要分为三种:(1)将紧急避险正当化,避险行为被直接认定是适法行为,即违法阻却事由说;[8](2)紧急避险被认为是违法行为,只是基于无责任能力或无期待可能性等理由而阻却责任,即责任阻却事由说;[9](3)结合不同的具体情境来考察,即将前两种观点结合起来的综合说(或称二分说、二元说)。
[10] 大陆法系紧急避险理论的发展也是其立法与司法实践智慧的结晶。
早在公元前2世纪古希腊就有卡尔奈德之板案例,后被贝肯和康德论述为溺水者的木板(或救生圈)假说,[11]成为后世学者论述紧急避险的经典案例。
罗马法对于海难或火灾中为保全自己而毁损他人财物的行为,或者杀害正在伤人的动物、毁坏阻碍交通的他人财产等行为,都不认定为违法。
[12]卡尔奈利亚法( cornelia)中明确规定:于生命危险之际,杀害攻击者或第三人时,不受追诉。
[13]中世纪教会法确立了紧急时无法律的一般原则,规定由于极大的恐怖、紧急、确实重大的灾害,通常可以完全阻却犯罪,其行为内心所不允许,而无视于信仰或教会的权威,以及害及灵魂的场合,前项所说的恐怖等理由,不得阻却犯罪,但可以减轻犯罪的责任。
[14]从中世纪教会法的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其对阻却犯罪和减轻责任已经开始进行区分。
近代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典要么对紧急避险没有明文规定,如法国1810年刑法典;[15]要么将紧急避险置于其他罪名之下处理,例如德意志帝国刑法典制定前的1813年贝恩(bayern)刑法。
[16]1871年德意志帝国刑法典的立法者将紧急避险作为阻却责任的理由,而未对阻却违法和阻却责任进行区分。
1913年法国刑法典将紧急避险单独列入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责任一章。
[17] 近代两个著名案例推动了法、德两国关于紧急避险的立法。
案情如下:案例1 1898年法国地方轻罪法院审理的紧急盗窃案:一名寡妇因偷窃了一块面包而被控有罪。
被告犯罪时身无分文,所领的救济也没有了,与其两岁的婴儿都连续36小时以上没有吃任何食物。
法院认为悲惨与饥饿,可能减低一般人的自由意思,而降低某种程度的善恶观念自本案被告的所为,并未表现出自由与故意的恶意从而判决无罪。
良好组织的社会中,特殊家庭的母亲竟然不得不犯罪而获取面包,此种事实的存在,诚属遗憾。
[18] 案例2 1927年德国帝国法院审理的堕胎案:一名妇产科医生诊断并确定一名少女怀孕,这一事实导致少女陷入情绪激烈状态并使其萌生自杀念头,为少女进行神经障碍诊断的神经科医生,在确认少女因怀孕所产生的忧郁症将导致自杀的重大危险后,建议妇产科医生为少女实施堕胎手术,妇科医生接受了他的建议。
检察官对少女以堕胎罪、妇产科医生以营利堕胎罪、神经科医生以堕胎罪的教唆犯起诉。
本案在当时的德国引发了对胎儿和母亲之间权利冲突问题的讨论。
在当时堕胎还是一种犯罪,三被告的行为无疑涉及法律否定性的评价。
1927年德国地方法院对三被告作出免诉的判决;二审法院驳回对妇产科医生的控告,同时宣告另两位被告无罪;三审时,最高法院仍然支持原判决。
[19] 从现代法学观点看,无论从守法义务、社会危害性,还是法益权衡等不同的视角,以上案例中的避险行为都应当直接视为无罪。
从守法义务的角度看,案例1中的寡妇在遭受饥饿36小时的时间内,都是以忍耐困苦的方式恪尽守法之义务。
而在超过忍耐饥饿限度的情况下,为生存而窃取食物,应当免除行为人继续忍耐的义务,而承认其自救、自保生命这一最为基本的人权。
从社会危害性的角度看,行为人在极度饥饿困苦的情况下偷窃面包的危害性较小,甚至可以认为没有社会危害性,仅仅是损害了面包店主的私人利益。
而从法益权衡的角度看,面包店损失的财产法益与饥饿困苦的妇婴的生命权相比,后者是更重要和更紧迫的权利,是以(少量)财产挽救生命的紧急避险情境。
从现代的角度看,当年的判决不仅合乎情理,也合乎法理。
从案例2中我们可以推测法院承认了以下事实:本案是对母亲和胎儿之间的生存权利进行权衡,而基于胎儿将威胁母亲生命这一紧急而重大的危险,不认为在这种情境下的堕胎是犯罪。
同样,从守法义务的角度看,如果行为人继续遵守法律,将危及本人(或他人)的生命,这本身与设立法律的目的相矛盾,应当承认在这一紧急情况下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合理性甚至是正当性。
从社会危害性的角度看,本案当事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甚至可以说不涉及社会危害性,其本质是为救治生命而采取的一种无奈手段。
而从法益权衡的角度看,母亲的权利和胎儿的权利至少是同等重要,但母亲的权利是真实的,即刻面临危险的,而胎儿的权利是潜在的,并且是导致危险的重要因素。
本案还涉及医生职业伦理上的困境:救助病人是医生的本职,如果因为是违法(堕胎在当时是刑事犯罪)而不作为(不救治母亲),将违背医生的职业伦理。
另外,从可预见的结果来看,如果医生不采取紧急措施终止妊娠,因怀孕而极度抑郁的母亲如果自杀,最终也无法保存胎儿的生命。
医生不得已做出的治疗方式,是在损失两条还是一条生命这两种艰难抉择之间的选择。
基于以上理由,判决三被告无罪同样合乎情理和法理。
以上两个案例,在当时都没有紧急避险的具体法律条文可以直接引用,但判决的结果都承认了紧急避险是违法阻却的事由。
案例的超法规裁判最终推动了大陆法系立法上对紧急避险条款的进一步改革。
[20] 可以推测将紧急避险直接规定为不违法(违法阻却)的理由:紧急避险属于法上自由的领地,[21]应承认法律适用的限度,直接认为在紧急危险下法律不在场亦即紧急时无法律,[22]法律不对法外之事做出评价。
或者,在紧迫的危险中,行为人与他人权利冲突时,产生了一种紧急权,对抗他人部分受损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