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辅导:紧急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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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紧急避险案例

刑法紧急避险案例

刑法紧急避险案例紧急避险能说是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身或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采取的一系列法律手段和行动。

在刑法中,紧急避险也被称为紧急防卫,是指在面临非法侵害时,为了维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一种自卫行为。

以下将为大家描述一个刑法紧急避险案例。

案例名称:女子自卫杀人案案例描述:一天晚上,李某正在家中休息,突然听到客厅传来异响。

李某立刻感到不对劲,凭借直觉意识到可能有不法分子闯入了家中。

她顺手拿起了家中的一把刀,小心地靠近客厅。

刚一进入客厅,李某就看到一个身影正在柜子前搜寻着贵重物品。

面对这样一个陌生人,李某感到非常害怕,她迅速决定采取行动来保护自己的安全。

李某毫不犹豫地向那个陌生人挥动刀子,并在自卫的过程中将其刺伤,导致其当场死亡。

分析:根据案例描述,可以得出如下几个关键点:1. 李某发现客厅有可疑人物闯入家中,遭受非法侵害;2. 李某拿起刀子自卫,并在自卫过程中将其刺伤致死。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紧急避险行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 非法侵害的存在,即李某发现客厅有可疑人物闯入家中,遭受非法侵害;2. 正当防卫的必要性,即李某采取使用刀子进行自卫的行为是在合理范围内。

法律对于正当防卫的要求是依靠正当防卫的对象、手段、时间和使用的方式来衡量;3. 过度防卫的排除,即李某在自卫过程中没有采取过度防卫的行为。

在这个案例中,李某的自卫行为具备合法性和正当性。

首先,李某在发现可疑人物的时候,立刻意识到自己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可能面临威胁,她的行为属于自卫的一种合法方式。

其次,面对陌生人的侵入行为,李某拿起刀子是在保护自身安全的前提下采取的必要手段。

最后,根据案例描述,李某并没有采取过度防卫的行为,而是在刺伤对方后停止了自卫行动。

因此,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和对案例的分析,可以断定该案例符合刑法紧急避险的要求,李某的行为可以被认定为紧急防卫,并不构成违法犯罪行为。

总结:紧急避险是为了维护自身或他人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一种自卫行为。

紧急避险是什么意思

紧急避险是什么意思

一、紧急避险是什么意思(一)紧急避险的概念: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二)紧急避险的要件:1、必须针对正在发生的紧急危险。

如果人的行为构成紧急危险,必须是违法行为。

2、所采取的行为应当是避免危险所必需的。

3、所保全的必须是法律所保护的权利。

4、不可超过必要的限度,就是说,所损害的利益应当小于所保全的利益。

紧急避险不负法律责任。

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得在发生与其特定责任有关的危险时实行紧急避险。

二、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主要区别是什么1、危险来源不同。

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只有来自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而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比较广泛,不仅可以是人的不法侵害行为,也可以是是自然灾害、动物的侵袭,以及人的生理、病理的原因等。

2、实施的对象不同。

正当防卫只能对不法侵害人实施,而紧急避险则是向第三者实施。

3、行为的限制不同。

正当防卫行为的实施是出于必要,即使能够用其他方法避免不法侵害,也允许进行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行为的实施则出于迫不得已,除了避险以外别无其他选择。

4、行为的限度不同。

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既可以小于、也可以大于不法侵害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而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则只能小于所避免的损害,不能等于甚至大于所避免的损害。

5、主体的限定不同。

正当防卫是每个人都有的权利;紧急避险则不能是有特定身份的人。

三、紧急避险造成他人伤亡要赔偿吗1、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进行赔偿。

2、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且紧急避险措施又并无不当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

3、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仍需要按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进行赔偿。

总而言之,紧急避险造成他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及受害人亲属可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

【司考】考点违法阻却事由之紧急避险(星考点)

【司考】考点违法阻却事由之紧急避险(星考点)

基本概念1.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2.假想避险:客观上不存在现实危险,但行为人错误地认为存在现实的危险,进而实施避险行为的,是假想避险。

3.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指在所造成的损害不超过所避免的损害的前提下,足以排除危险所必需的限度。

4.避险过当: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属于避险过当。

重点考点详解一、紧急避险构成要件(一)起因条件:存在现实危险1.法益范围:国家、公共法益、本人人身及财产法益2.危险的来源:自然力量、动物侵袭、危害行为,饥饿、疾病等特殊情况。

他人的合法行为不能视为对法益的危险,不能为了避免他人的合法行为进行紧急避险。

3.危险的限定:现实危险不包括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所面临的对本人的危险。

4.自己招致的针对本人的危险,视为放弃自己法益,不允许其紧急避险。

行为人有意识地制造自己与他人法益之间的冲突,引起紧急避险状态的,可以认为制造者放弃了自己的法益,既然如此就不存在对自己“法益”的紧迫状态,因而不能允许制造者实施紧急避险。

至于对自己招致的他人的危险,则允许进行紧急避险。

例如,甲的行为导致对乙的生命产生危险,甲可以对丙进行紧急避险。

5.危险的现实性:客观存在的危险正在发生。

假想避险属于事实认识错误,不成立故意犯罪,可能成立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

(二)时间条件:正在发生、法益处于紧迫威胁中若危险尚未发生或已经消除,属于避险不适时,可能成立故意或过失犯罪。

(三)不得已而为之1.不得已损害另一法益:对于正在发生的危险,没有其他合理的方法排除危险,只能损害另一法益,才能保护面临危险的法益。

2.通常是损害第三者的法益,而不是针对危险来源本身造成损害。

(四)避险意识1.故意引起危险后,以紧急避险为借口侵犯他人法益的,属于故意犯罪。

2.偶然避险:处理原则同偶然防卫(1)按照行为无价值论:偶然避险属于违法行为,成立故意或过失犯罪。

刑法中的紧急避险原则

刑法中的紧急避险原则

刑法中的紧急避险原则紧急避险原则是刑法中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它在特殊情况下为犯罪行为提供了一种合法的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法律依据。

本文将从紧急避险原则的定义、适用条件、适用范围以及在实践中的应用等方面进行讨论。

一、紧急避险原则的定义紧急避险原则,又称为紧急抗危险原则,指的是在紧急情况下,为了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采取的合法行为不应受到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则。

也就是说,当个人处于无奈之境且没有其他合法途径可以保护自己或他人安全时,其行为不应视为犯罪。

二、紧急避险原则的适用条件紧急避险原则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危险迫在眉睫:当紧急情况下犯罪威胁迅速到来,如生命危险、火灾、洪水等,使得个人无法通过其他诉诸法律途径避免危险时,方可适用紧急避险原则。

2. 客观必要:根据紧急避险原则,个人的行为必须是客观必要的,即所采取的行为不能过于严重或不必要,同时要符合抗危险目的。

3. 目的性明确:紧急避险行为必须具备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明确目的,不能为达到非法目的而采取行动。

三、紧急避险原则的适用范围紧急避险原则适用于民事与刑事领域,但其适用范围在刑事领域更为广泛且常见。

在刑事案件中,紧急避险原则可以适用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既避险又防卫等行为。

1. 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紧急避险原则的一种体现。

当个人受到非法的暴力侵害或者面临即将受到非法侵害的危险时,他有权利采取必要的(但不能过于严重的)行为进行自卫。

正当防卫依据的就是紧急避险原则。

2. 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合法行为,以避免危险的发生或减轻危险的程度。

例如,在火灾中破坏财物以逃生,或者在海啸到来之前迅速撤离附近地区等。

3. 既避险又防卫:既避险又防卫是指在紧急情况下,个人采取的行为既具备自我保护的功能,又具备保护他人利益的功能。

例如,当陌生人持有凶器威胁他人时,个人采取防卫行为,既能保护自己,也能保护其他受害人。

四、紧急避险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紧急避险原则在实践中被广泛运用,并且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可塑性。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教案设计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教案设计

第一课时《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教案设计主备课人:郝燕燕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概念、成立条件以及二者的异同;掌握我国刑法中的特殊防卫权;明确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概念,构成条件及其刑事责任.教学重点、难点:正当防卫的概念及成立条件.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紧急避险的概念及成立条件。

教学方法:讲解、案例讨论、分析。

教学过程:一、正当防卫(板书)(一)正当防卫的概念(板书)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在我国,正当防卫既是法律赋予一切公民的一项合法权益,又是法律规定某些特定社会成员应尽的法律义务.(二)正当防卫的条件(板书)1、必须有实际的不法侵害存在(板书)这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不法侵害并非仅限于犯罪行为。

不法侵害通常应是人的不法侵害。

2、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板书)这是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状态。

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的情况下进行的所谓防卫行为,刑法理论上称之为“防卫不适时",包括事先防卫和事后防卫。

3、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板书)】就是说防卫人必须有正当防卫意图,这是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具备正当的防卫意图,则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

这类行为有重要主要有:防卫挑拨;相互的非法侵害行为;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行的防卫。

4、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防卫,不能及于第三者(板书)这是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

5、必须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板书)这是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

(三)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板书)防卫过当,是指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防卫过当不是独立的罪名.对防卫过当构成犯罪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研究论文(推荐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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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研究论文(推荐5篇)第一篇:刑法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研究论文摘要: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迫不得已的情形下而采取的牺牲另外相对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而在现实的生活中,往往会出现为了保全一方的生命而牺牲另一方生命的案件,在这种一命换命的情形下,是否还可以适用我国刑法中的紧急避险来免责?一命换命从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的角度来看又属于什么法律性质?生命权是否可以作为我国紧急避险的客体呢?这些问题都是近年来我国刑法界学者讨论和争议的焦点。

本文主要是从我国刑法中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入手,分别论证生命权是否可以作为我国紧急避险的客体及紧急避险在涉及到生命权并造成他人生命权损害的情况下,是否可以以紧急避险来主张免责等方面来论证。

关键词:紧急避险;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生命权;紧急避险的客体一、我国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分析目前世界各国对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的分析主要分为两种主流观点:第一种观点是紧急避险所要保护的权益必须要大于其所要损害的权益。

代表国际主要有:俄国、美国等国。

第二种观点是紧急避险所要保护的权益一定要大于或者等于其所要损害的权益。

代表国家主要有:日本等国。

我国刑法第21条明确的规定了:“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①从我国刑法第21条中不难看出,我国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是正在发生的危险,主观条件是为了使合法的利益不受到侵害,除此之外我国的刑法还为紧急避险设置了一个限度条件———不应超过必要的限度,对于究竟什么是必要的限度我国的刑法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我国学理界对限度条件持有不同的看法,其中张明楷教授和陈兴良教授赞成第二种观点②,即紧急避险所要侵害的权益可以等于行为人所要保护的权益,但是二人都认为这种情况只能发生在“迫不得已”且“唯一手段”的情形下,否则不得适用。

紧急避险刑法学

紧急避险刑法学

1.性质①“正对正”②责任阻却事由说,违法阻却事由说,二分说→所谓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在自己的生命面临紧迫危险时采取紧急避险行为时,也可阻却违法性。

→对紧急避险的不可正当防卫,但仍可以(再)紧急避险。

2.成立条件(1)现实的危险→不能为保护他人自愿放弃的法益而实行紧急避险。

【伤害避险案】→自招危险①自招针对本人的危险时,考虑行为人是否有意识地制造自己与他人的法益之间的冲突,是否发生了没有预想到的重大危险。

②自招针对他人的危险时,允许紧急避险。

但仍应考虑招致危险的违法行为本身应否承担刑事责任。

→不包括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所面临的对本人的一般性危险(21条3款)。

→为保全第三人的法益时,或者为保全生命等重大的自我利益时,可成立紧急避险(适用21条1款)。

→误以为存在危险而避险时,属于假想避险。

→未能认识到他人自愿放弃法益而避险时,也成立假想避险。

(2)现在性:法益处于紧迫的威胁之中→避险不适时:事前避险,事后避险→可比正当防卫中的急迫性要件稍微缓和一些。

【先发制人案】(3)避险意识:→避险意识:避险认识与避险意志→主观的正当化要素→报复意识并存时,不能直接否定避险意识。

→避险意识不要说,避险意识必要说→即使认为不具有避险意识的行为不成立紧急避险,也不能直接得出该行为成立犯罪的结论。

完全可能是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

→如何理解21条中的“为了……”这一表述?→偶然避险的处理:属于紧急避险,无罪→结果无价值论(4)避险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①适合性→紧急避险的成立不以避险行为现实地避免了危险为前提。

→即便避险失败了,仍然可成立紧急避险。

【引洪失败案】②补充性(最后手段性)→退避方法亦在考虑之列→受强制的紧急避险:限定说,非限定说【受迫抢劫案】③相当性(法益均衡)→侵害的法益与所保护的法益相等时,亦可成立紧急避险。

→能否牺牲一个人的生命以保护其他人的生命?【海上浮板案】→限于被牺牲者特定化的情形。

紧急避险理论讲授教案

紧急避险理论讲授教案

紧急避险理论讲授教案一、教学目标1. 让学生了解紧急避险的定义和适用范围。

2. 使学生掌握紧急避险的基本原则和条件。

3. 培养学生具备在紧急情况下正确判断和采取避险行动的能力。

二、教学内容1. 紧急避险的定义解释紧急避险的概念,强调其目的是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

2. 紧急避险的适用范围介绍紧急避险在各个领域的应用,如自然灾害、事故、犯罪等。

3. 紧急避险的基本原则讲解紧急避险应遵循的原则,如合法性、必要性、相当性等。

4. 紧急避险的条件阐述紧急避险的具体条件,包括危险的存在、无法避免危险、采取避险行动的必要性等。

5. 紧急避险的程序介绍紧急避险的实施步骤,如预警、评估、决策、执行等。

三、教学方法1. 讲授法:讲解紧急避险的基本概念、原则、条件和程序。

2. 案例分析法:分析典型案例,使学生更好地理解紧急避险的运用。

3. 小组讨论法:分组讨论紧急避险相关问题,培养学生的判断和分析能力。

4. 情景模拟法:设置模拟场景,让学生实际操作,提高其在紧急情况下的应对能力。

四、教学准备1. 准备相关法律法规资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紧急避险法》等。

2. 收集紧急避险的案例,用于教学分析和讨论。

3. 准备模拟场景道具和器材,如警报器、安全标志等。

4. 制作PPT课件,用于辅助教学。

五、教学评价1. 课堂问答:检查学生对紧急避险基本概念的理解。

2. 案例分析报告:评估学生在分析紧急避险案例时的判断和分析能力。

3. 情景模拟演练:评价学生在实际操作中的应对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4. 期末考试:检验学生对紧急避险理论的掌握程度。

六、教学安排1. 课时:共计30课时,每课时45分钟。

2. 课程安排:第1-4课时:讲解紧急避险的定义和适用范围。

第5-8课时:介绍紧急避险的基本原则和条件。

第9-12课时:阐述紧急避险的程序和实施步骤。

第13-16课时:分析紧急避险案例,培养学生的判断和分析能力。

第17-20课时:进行小组讨论,提高学生的团队合作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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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辅导:紧急避险
一、紧急避险的概念和成立条件(一)紧急避险的概念按照刑法第21条第1款的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紧急避险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起因条件。

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是指必须有需要避免的危险存在。

2.时间条件。

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是指危险必须正在发生。

3.对象条件。

紧急避险的本质特征,就是为了保全一个较大的合法权益,而将其面临的危险转嫁给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

因此,紧急避险的对象,只能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即通过损害无辜者的合法权益保全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4.主观条件。

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即行为人必须有正当的避险意图。

5.限制条件。

紧急避险只能是出于迫不得已。

所谓迫不得已,是指当危害发生之时,除了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之外,不可能用其他方法来保全另一合法权益。

6.限度条件。

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是指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所谓必要限度,是指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必要损害”的认定,应掌握以下标准。

(1)一般情况下,人身权利大于财产权益(2)在人身权利中,生命是最高权利(3)在财产权益中,应以财产价值过去时行比较,从而确定财产权利的大小。

(4)当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不能两全时,应根据权益的性质及内容确定权利的大小,并非公共利益永远高于个人利益。

7.特别例外限制。

根据我国刑法第21条第3款规定,紧急避险的特别例外限制,是指为了避免本人遭受危险的法律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

二、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异同(一)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相同点1.目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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