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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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学

1、什么是犯罪学:狭义:研究犯罪现象和犯罪原因的专门科学。广义:研究犯罪现象、犯罪原因和防止犯罪的对策的专门科学。

所谓的犯罪学就是融合各种有关学科的知识,表述犯罪现象,揭示犯罪原因,寻求治理、预防犯罪之对策的刑事事实科学。

2、犯罪学中的犯罪现象:犯罪现象是犯罪学的最基本的内容,是犯罪学研究的基础。(1)犯罪现象是相对于犯罪案件而提出的集合概念,它是犯罪各种反映形式的总和。(2)犯罪现象是一个与犯罪原因相对的概念。

(3)一定时期一定社会里的犯罪行为。

3、古典犯罪学:古典犯罪学派又称刑事古典学派,功利主义认为犯罪是一个人的自由意志的问题,是一个人的自由意志的表现。一个人犯罪与否正是在“驱利避害”、“避苦求乐”的思想指导下自由选择的结果。而刑罚就是针对人们的功利思想所进行的恫吓,以迫使人们不去犯罪。犯罪应是一种十分明确的法律定义,法律应对什么是犯罪作出不容变更的规定,并规定与犯罪相适应的刑罚。

4、刑事古典学派:1、在犯罪观上,采客观主义立场,即认为应受惩罚的是犯罪行为;2、在刑罚观上,主张刑罚的报应性、惩罚性,如康德所主张的等量报应,黑格尔所主张的等价报应;3、主张罪刑法定原则,反对类推适用,反对不定期刑、缓释和假释。

5、刑事人类学派:认为犯罪原因存在于隔世遗传和病理关系两个方面。所谓隔世遗传指犯罪人的身体具有先天的动物特征(如肉食动物及野蛮人)。所谓病理关系指犯罪人身体发育上的缺陷和疾病。

具有这两种先天特征的人,有犯罪的必然性,同“自由意志”没有联系,于是提出“天生犯罪人”的结论。主张预先对他们采取保安措施,予以隔离,从而进行预防。

犯罪人与非犯罪人是否有本质区别是古典学派与人类学派争论的焦点之一。

犯罪人属于人,仍然具有人类的一般属性;

犯罪人并非先天注定或者生物遗传。

6、刑事社会学派:强调犯罪的发生和消灭、增加和减少,都受社会环境的影响。

不承认天生犯罪人理论,但断言有一种人,由于生理或心理上存在某种缺陷,而处于犯罪的“危险状态”,特别容易受社会上的“犯罪传染病”的传染。

7、犯罪的辐射律:是指犯罪的诱因、手段、方式通过信息载体的传播而被扩散。

犯罪社会学派--犯罪人不会因为法律规定了杀人要判处死罪而导致犯罪人不再去犯罪杀人,更多的,犯罪人在犯罪杀人后其所做的,都是想尽一切的办法来逃脱法律的抓捕及追究。犯罪辐射是一种犯罪的具体形态,严重威胁着社会的治安稳定。从法学应用的观点出发,加强对犯罪辐射的遏制,从而希望达到控制在一定的安全范围内甚至是消灭的态势下,保证社会秩序的安全稳定。

8、犯罪原因:是指引起、影响犯罪行为发生的事物和现象。⒈犯罪根源(各种犯罪因素赖以存在的基础)⒉犯罪原因(引起犯罪动机产生的因素)⒊犯罪条件(犯罪条件是指罪犯实施犯罪所借助的必要因素。)⒋犯罪的相关因素(犯罪直接原因发生作用的外围辅助条件)

9、天生犯罪人理论:天生犯罪人是由于被称为返祖的恶劣遗传即隔代遗传,使生物学上进化迟钝的野蛮状态突然释放出来的结果,这种人不能适应文明社会,因而成为天生犯罪人。大部分的犯罪人都是天生的犯罪人。

10、体格性格分型说:是西方犯罪学者提出来的犯罪体质生物学观点,但并不能用此证明犯罪的原因。总结出犯罪人的生理特征,并将其与特定的罪犯联系起来。瘦长型和三角型的人犯罪倾向比较大,情感需要旺盛,意志不坚定,控制力差,容易受物欲影响而犯罪;矮胖型的人性格急躁,容易成为偶发犯罪人;混合体型主要是性犯罪者。

11、社会解组论:是美国20世纪二三十年代主流的犯罪学理论,运用都市发展的同心圆理论,认为同心圆地带的犯罪保持着稳定的模式,其中的过渡区是犯罪发生的高发地带;而且在犯罪的高发地区,社区的犯罪传统导致少年犯罪;经济地位低下的人群拥有最高的犯罪率;过渡性的聚居区的社会解组是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人口成分的不断变化、外来文化的瓦解、不同文化标准的扩散以及地区的工业化,导致聚居区文化和组织的解体。聚居区传统的惯例和组织的持续性被打破。这样,聚居区作为整体控制以及社会道德标准传递媒介的效能,大大的降低)。认为要减少贫困社区的犯罪,必须改变那里的社区环境,粉碎其犯罪的价值观。

12、亚文化论:是指在某个社会群体中存在的不同于社会主流文化的一套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奉行这种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的社会群体被称之为亚文化群体。亚文化与社会的主文化之间的关系可以是一种主从关系,也可能是一种对立关系。

犯罪亚文化是基于犯罪集团及少年犯罪集团内部共有的特定信念和价值观所形成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

13、标签理论:人的行为并不取决于行为的内在性质,而是取决于社会对其的态度,取决于社会的解释和认定,越轨是社会认定的结果,犯罪是对一些人贴上了“犯罪人”的标签。标签论认为,社会对某些人贴上越轨或犯罪人的“标签”,会导致他们重新越轨或重新犯罪的不良后果。

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的“无限犯罪前科制度”,实际上就是一种标签论。一朝为罪犯终身为罪犯,使得出狱后的人背负着罪犯的标签,很难再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或赞美,生活没了期望便又重返犯罪的道路。同样的在青少年犯罪领域,有不良行为、违法犯罪行为的青少年通常被贴上“犯罪”标签,经常受到异样眼光的青睐。

14、中性化理论:认为犯罪行为人往往把受到禁止和否定判断的违法犯罪行为中性化,来为自己的违法行为辩护。

15、犯罪学和刑法学之间的关系:犯罪学是一门以犯罪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研究。它属于部门法学的范畴,是部门法学中最重要的学科之一。犯罪是刑法学的开端,刑法学只提到犯罪的构成,罪名及刑罚。它们互为同源关系。犯罪学不是刑法学的辅助学科。

犯罪学与刑法学互为亲缘学科,但二者之间并非简单的“母子关系”或派生与被派生的关系,而是有着一定亲缘联系的共生关系。按学科属性归类,犯罪学属于行为科学:按学科功能归类,犯罪学可以归于刑事科学。通过对犯罪学的实证研究,对犯罪可以获得本体性和规律性的认识,对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具有指导意义,因此,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发展,需要二者的结盟。

a从历史发端上看,刑法学的起源要远早于犯罪学。而犯罪学则是一部分法学专家在研究刑法学中犯罪是如何产生的问题是提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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