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学中的犯罪与刑法学中的犯罪两者的区别和联系
犯罪学讲义

犯罪学讲义*******************第一章犯罪学第一节什么是犯罪学一、犯罪学的概念(一)关于犯罪学概念的若干观点1、非独立学科说。
不承认犯罪学是一门独立的学科,犯罪学的研究内容可以包括在刑法学之中;这种观点主要反映在某些刑法学家的早期著作中。
2、狭义犯罪学说。
狭义的犯罪学通常被认为是研究犯罪原因的科学。
这种观点主要是一些欧洲犯罪学家的观点,目前较少采。
3、广义犯罪学说(通说)。
犯罪学是由犯罪原因论,现象论以及对策论三部分构成。
(二)犯罪学概念的合理设定犯罪学是为了预防和减少犯罪现象的发生,以实证和思辨的方法研究作为社会现象的犯罪现象的产生、存在和发展变化规律的社会科学。
二、犯罪学的特征(一)犯罪学以承认犯罪的不可避免为研究的逻辑起点(二)犯罪学是前犯罪学科,这一定位集中表明了犯罪学的价值基础(三)犯罪学是多学科交叉的综合性学科,它表现出犯罪学在内容与方法上所具有的独特位置三、犯罪学的功能(一)认识功能——认识犯罪规律(二)导向功能——指导刑事政策(三)促进功能——促进刑法发展四、犯罪学与(狭义)刑法学(一)犯罪学与(狭义)刑法学的共同点1、学科地位相同。
2、终极目的相同。
3、研究对象有部分重合。
4、犯罪学可以为刑法指明方向,而刑法为犯罪学框定了有效的研究范围。
(二)犯罪学与(狭义)刑法学的区别1、学科属性不同。
2、学科任务(直接目的)不同。
3、研究对象不同。
4、观察犯罪的角度不同5、逻辑结构不同:6、从学科功能来看7、从研究方法和知识资源的角度进行比较8、从学科开放程度来看9、从影响社会生活的方式来看五、犯罪学的学科地位(一)一级学科说1、从学科地位上看,犯罪学处于一级学科的地位。
2、犯罪学应当成为一级学科还不等于实际上已经成为一级学科。
(二)三级学科说(目前的通说)“法学”为一级学科,“刑法学”和“民法学”等学科为二级学科,二级学科以下的学科被列为研究方向,也称三级学科。
犯罪学就属于“刑法学”之下的三级学科。
犯罪学 笔记

第一章绪论第一节犯罪学概述一、犯罪的概念(一)、法学上的概念犯罪是指侵害统治阶级的统治秩序,由统治阶级以国家意志的形式在法律上的规定,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刑法学上的犯罪具有如下特性:(1)、侵害统治阶级意志-----社会危害性(2)、违法性(3)、应受刑罚性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指依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
(二)犯罪学上的概念犯罪是指严重危害社会而应受到社会处罚和矫治的行为。
犯罪学上的犯罪概念除包涵法定的犯罪外,还包括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1)、触犯刑法而不受刑罚的行为(2)、有严重社会危害的违法行为(3)、有严重社会危害的不良行为犯罪学上的犯罪概念是广义的犯罪,但须以狭义的刑法学上的概念为基础。
二、犯罪学的概念(一)狭义犯罪学狭义犯罪学狭义犯罪学是指将犯罪和犯罪现象作为整体进行研究,探求犯罪发生的原因及其规律的科学,其核心在于揭示犯罪原因,故又称犯罪原因学或犯罪定量学。
(二))广义犯罪学广义犯罪学广义犯罪学是指在研究犯罪现象的基础上,揭示其发生,发展,变化的规律,特点,探索犯罪产生的原因和条件,研究预防,减少和控制犯罪的措施和途径的科学第二节犯罪学的学科性质及学科地位一、学科性质犯罪学是一门主要以社会学和法学为基础,并运用多种学科如心理学,生物学和统计学等的理论和研究方法,揭示犯罪现象及其原因,探索犯罪预防对策的综合性的社会科学。
(一)、单一学科或边缘学科的观点既无力完成犯罪学所肩负的使命,又没有反映犯罪学研究的客观现实。
(二)、对综合性学科观点的日益广泛的认同,是犯罪学研究走向成熟的客观要求,必然结果和具体体现。
(三)、独立于其所借助的诸多学科,也不是诸多学科的简单相加,而是一种在更高层次上的概括和综合。
二、学科地位(一)、与刑法学的关系(1)、犯罪学从刑法学中分离出来;(2)、刑法学的研究成果可以为犯罪学的研究提供借鉴,如:对犯罪的界定及刑罚的预防犯罪功能;(3)、犯罪学的研究成果也可为刑事立法和司法服务,如犯罪的心理态度,量刑原则,刑罚种类,量刑制度等(二)、与社会学的关系与社会学的关系都研究犯罪的社会原因及社会预防,犯罪社会学是两门学科交叉形成的新学科。
犯罪学 犯罪概论

二、犯罪学的功用
(一)认识功能——认识犯罪规律 以犯罪现象作为犯罪学的首要研究对象,目的在于认识犯罪的特性,探索犯罪规
律。通过考察犯罪现象而探析犯罪特征,追寻犯罪原因,提炼出犯罪的发生、发 展和预防的规律,是研究犯罪学的基本思路,也是犯罪学的功用所在。 (二)导向功能——指导刑事政策 刑事政策的中心是科学合理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打 击面的宽窄,二是打击力度的大小,三是惩治方式的设计,这三个问题无一不与 犯罪的认识有直接关系。 (三)促进功能——促进刑法发展 犯罪学研究促进刑法思想变化从而推动刑事立法前进。
犯罪学
第一章 犯罪学概述 第一节、犯罪学的研究对象
一、畅所欲言:什么是犯罪?
犯罪的定义: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应采取预防 措施加以抑制的行为。
与刑法上的犯罪相比: 等同说:主张犯罪学的犯罪概念与刑法学上的犯罪概念是一致的,即刑法上已经
构成犯罪的行为。 包含说:不仅包括刑法上的犯罪概念,还包括违法和某些不良行为。 交叉说:与刑法上的犯罪概念不相等同,也不相包容,而是一种交叉关系,以严
2018年5月12日凌晨4时30分许,经多方努力、全力搜寻,警方在郑州市西三环附 近一河渠内打捞出一具尸体。警方已对打捞出的尸体DNA样本完成鉴定,可以确 认,此次打捞出的尸体确系杀害空姐李某的犯罪嫌疑人刘某。案件告破。
犯罪学研究的系统观
1.整体法则
整体法则要求研究者将各犯罪现象、犯罪原因和 犯罪预防作为一个系统,从系统的整体和全部出 发,研究系统内部各要素之间以及各个子系统之 间的整体结构和功能。
5·6郑州空姐打车遇害案
2018年5月5日,空姐李某从昆明飞到郑州,当晚在与航空公司签约的宾馆换装洗 浴后,夜里11点50多分出门乘坐滴滴。买的6日1时37分从郑州到济南的卧铺,要 回老家参加亲戚的婚礼。后失踪。
犯罪学

犯罪学第一篇导论第一章犯罪学概述一、犯罪学的概念1、犯罪学中“犯罪”的概念:严重危害社会利益并应受到制裁的反社会的越轨行为。
不仅包括“犯罪行为”,而且包括了违法行为,甚至包括了不良行为。
因此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在外延(表现为时、空两维)上大于刑法学的犯罪概念。
2、狭义犯罪学和广义犯罪学狭义犯罪学:将犯罪和犯罪者作为整体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探索犯罪发生的原因及其规律的科学。
故又称犯罪原因学。
狭义犯罪学又分为两大分支,一是犯罪生物学,二是犯罪社会学。
广义犯罪学:除了研究犯罪发生的原因及其规律外,还要寻求适当的预防犯罪的对策,即广义犯罪学包括犯罪原因论和犯罪对策论两部分。
1、犯罪人类学1、犯罪生物学2、犯罪心理学3、犯罪精神病学狭义犯罪学4、犯罪生物学(狭义)2、犯罪社会学1、犯罪地理学2、犯罪统计学1、犯罪原因学(狭义犯罪学)1、刑事犯罪学广义犯罪学2、犯罪预防(对策)学2、刑罚学3、刑事侦查学或警察学我国犯罪学概念:犯罪学是以犯罪这种社会现象作为其研究对象和范围的,它通过对犯罪原因和犯罪预防的研究,揭示犯罪这种社会现象产生、发展及其消灭的客观规律。
注意:(1)我们研究犯罪虽然以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概念为依据,但并不局限与刑法的规定。
(2)注重对犯罪人的研究。
主要从人的社会存在去研究人为什么会犯罪,排除单纯的生物学观念。
二、犯罪学的研究对象(一)犯罪现象(Crime Phenomenon)1、犯罪的情况、特点、发展规律情况:指各时期犯罪数量、类型、作案地区、危害程度及犯罪主体的情况(年龄、职业、性别)等;特点:犯罪现象所表现出的某种特殊性。
这种特殊性往往是通过对犯罪情况纵的比较或横的比较而显现出来的。
它可以从犯罪的数量增减,轻重犯罪的比例、犯罪性质、种类、季节等方面表现出来。
犯罪规律:指一定条件下犯罪的起伏、升降发展和变化的一般趋势。
2、犯罪的结构和分类犯罪的结构:各种犯罪之间的对比关系。
它以不同的标准而形成不同的数据,说明不同的问题。
第二讲,犯罪概念

犯罪概念及其作用
一、犯罪概念的类型 (一)形式、实质和混合意义的犯罪概念 形式、
形式意义上的犯罪概念(也称之为犯罪 形式意义上的犯罪概念( 的法律概念), ),认为犯罪是违反刑法应受刑 的法律概念),认为犯罪是违反刑法应受刑 罚处罚的行为。这一概念强调罪刑法定, 罚处罚的行为。这一概念强调罪刑法定,强 调犯罪的刑事违法性( 调犯罪的刑事违法性(即行为与法律规定相 矛盾),进而为认定犯罪提供了法律标准。 ),进而为认定犯罪提供了法律标准 矛盾),进而为认定犯罪提供了法律标准。
(三)定性和定性加定量的犯罪概念
1、定性的犯罪概念 这是从界定犯罪的模式所作的分类。 这是从界定犯罪的模式所作的分类。 定性的犯罪概念是指立法者在规定犯罪 概念时,只对行为的性质进行考察, 概念时,只对行为的性质进行考察,不 作任何量的分析和规定。 作任何量的分析和规定。
(四)从犯罪概念的作用看,可分为立法 从犯罪概念的作用看, 的犯罪概念和司法的犯罪概念
•
3、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对立性。 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对立性。 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对立性是指两 者在动态发展的实然状态中常常是矛盾的。 者在动态发展的实然状态中常常是矛盾的。 社会危害性作为一种行为评价标准, 社会危害性作为一种行为评价标准,具有 易变性、模糊性两个基本特征; 易变性、模糊性两个基本特征;刑事违法 性作为一种行为评价标准,则具有稳定性、 性作为一种行为评价标准,则具有稳定性、 明确性两个基本特征。 明确性两个基本特征。这种对立性不仅反 映在刑事司法中,而且在刑事立法中, 映在刑事司法中,而且在刑事立法中,也 会出现应出罪而不出, 会出现应出罪而不出,应入罪而不入的矛 盾。
•
实质意义上的犯罪概念是由刑事实 证学派提出来的,认为“ 证学派提出来的,认为“犯罪是反社会 的行为” 犯罪是社会的邪恶” 的行为”,“犯罪是社会的邪恶”。 犯罪是对法律秩序的否定” “犯罪是对法律秩序的否定”。这一概 念将犯罪这种社会现象与社会的关联上 揭示犯罪的本质, 揭示犯罪的本质,一定程度上回答了一 种行为为什么会被刑法规定为犯罪。 种行为为什么会被刑法规定为犯罪。
犯罪学——答案

犯罪学试题一、简答1.简述犯罪黑数及形成原因犯罪黑数,又称犯罪暗数或刑事隐案,是指虽已发生但由于种种原因未予记载的犯罪数量。
犯罪黑数的主要原因:①立案不实,警方不破不立、隐瞒不立、立而不统、立案不准等。
②受害不报,被害单位、群体和个人,因担心名誉受损、害怕遭到报复、不信任警方等种种原因没有投诉,不愿或不敢报案。
③犯罪知情人因为害怕打击报复,顾及连带责任而持与己无关、消极观望等不作为心态不报案。
④犯罪行为人为逃避刑罚制裁,隐姓埋名,流窜作案,制造现场假象嫁祸于人,以对抗警方打击,抵赖受害人、知情人的检举、控告等。
2.简述促成犯罪发生的主体因素一、心理学因素1、本能因素2、人格因素3、感情因素4、智力因素5、能力因素6、认知发展因素7、社会适应不良因素8、精神疾病二、心理学因素1、年龄因素2、性别因素3、体型因素4、遗传因素5、神经生理学因素6、生物化学因素3.菲利的“犯罪饱和法则”是在正常情况下,犯罪现象的总量以及增减幅度总是与一定的社会及自然环境保持相对稳定的比例关系的规律。
犯罪统计资料表明,无论是自然犯罪还是法定犯罪,其总量都是继续增长的,但各年度之间有升有降,呈波动式变化,这些变化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会累积成为一系列真正的犯罪浪潮。
4.犯罪预防的基本原则(P344)1、法制原则2、人道主义原则3、调动公众参与原则4、具体化原则5、统筹协调原则6、科学化原则7、动态性原则5.简述犯罪现象的3个层次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是三阶层递进式。
其由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组成。
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除了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并属于违法之外,行为人亦必须负有责任。
该理论在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首先判断该行为是否符合某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要件该当性就是构成要件符合性)。
如果符合,再判断该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
通常来说,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就是具有违法性的行为。
但有时也有例外,例如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就是不具有违法性的行为。
犯罪学重点

犯罪学重点1.法国人类学家保罗、拖皮纳尔,在1879年出版的《人类学》一书中首次使用犯罪学这一术语,意思是研究犯罪行为问题的科学。
2.意大利犯罪学家拉斐尔,加罗法洛,于1885年出版了题为《犯罪学》的著作,以犯罪人的自然因素、社会因素、应对犯罪的合理刑事措施作为核心内容,成为第一部以犯罪学命名的学术著作。
3.意大利犯罪学家切萨雷,龙勃罗梭1876年在米兰出版了他的代表作《犯罪人论》,被誉为犯罪学之父4.犯罪学概念(现象、原因、对策)犯罪学,是融合各种有关学科的知识,阐释犯罪本质,表述犯罪现象,揭示犯罪原因,寻求犯罪对策的刑事科学。
犯罪本质、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犯罪对策是犯罪学研究的最基本的内容。
(1)犯罪现象:犯罪现象展示犯罪的具体表现状况。
(2)犯罪原因:包括生物因素、心理因素、自然因素、社会因素(3)犯罪对策:关于预防犯罪措施的改革哪怕只进步一点,也比出版一部完整的刑法典的效力要高一百倍。
5、犯罪学和刑法学的区别(1)学科性质不同:刑法学以刑法规范为其研究的基本内容,属于规范学;犯罪学以犯罪事实为其研究的核心所指,属于事实学(2)思维模式不同:犯罪学理论的核心是对犯罪现象的犯罪原因的揭示;刑法学理论的核心是对刑法条文的法理意义的展示。
(3)研究视角不同:犯罪学注重犯罪前的研究;刑法学注重犯罪后的研究。
6、犯罪学形成的背景刑事古典学派将犯罪原因归结为理性人的自由选择,从而至为注重合理的刑罚惩罚,寄期望以此能够遏制犯罪。
在19世纪前,犯罪研究理论的主流是以贝卡利亚、费尔巴哈、边沁等为代表的刑事古典学派。
犯罪学三圣:龙勃罗梭、加罗法洛、菲利7、加罗法洛的犯罪学思想加罗法洛《犯罪学》成为第一部以犯罪学命名的学术著作。
(1)提出自然犯与法定犯的概念自然犯,是指违背怜悯和正直等利他情感的犯罪。
法定犯,是指由法律所规定的犯罪。
(2)衡量犯罪的标准是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3)针对犯罪人的不同类型施以相应的形式处置8、菲利的犯罪学思想(1)犯罪原因三元论人类学因素,包括罪犯的生理,心理,个人状况三个次种类自然因素,是指气候、土壤状况、昼夜的相对长度、四季、平均温度和气象情况及农业状况。
犯罪学 第一编 绪论

二、犯罪学与社会学的联系
(一)历史渊源类似
首先,两者产生于大致相同的历史时期。 其次,早期研究的内容相似。
(二)研究内容交叉 首先,社会学和犯罪学有很多共同的研究
主题 。 其次,犯罪学利用社会学的许多学说和观 点来研究犯罪问题 。 再次,许多研究者的研究领域有交叉。 最后,社会学和犯罪学的训练内容有交叉。
第三节
犯罪学与社会学的关系
一、社会学概述
社会学是对于人类社会和社会互动进行系统、
客观研究的一门学科 。主要研究社会组织与 个体(包括文化、社会及其结构、社会互动、 社会化、群体与组织、社会问题等)、社臵(包括家庭、教育、宗教、 政府等)、社会环境与社会变迁等内容。
犯罪学概念的多样性
通过对犯罪学概念的研究,可以大体上了 解犯罪学的基础理论和理论的基本发展方向。 也说明: 1、犯罪学目前尚是一门正处于蓬勃发展中 的不成熟的学科。 2、犯罪学具有一定的开放性。
1982年美国关于犯罪被害人的总统特 别工作小组的报告讲道: 在美国发生了一些危险的事:犯 罪已经使我们所有人都成为被害人。 对犯罪危险性的认识影响了我们思考 问题的方式,对我们住在何处,去往 何处,买什么东西,怎样教育孩子, 以及我们年老后的生活质量都产生了 影响。……现在,这个国家的每一个 公民都因罪犯的威胁更加穷困,更加 不自由,更加恐惧,更加不安全。
最早使用“犯罪学”这一概念的是 法国人类学家托皮纳尔,他于 1879年在巴黎出版的《人类学》 中第一次提出了犯罪学的概念,意 为研究犯罪行为问题的学科。
1885年意大利犯罪学家加 罗法洛出版了《犯罪学》一 书,此后这一概念被普遍采 用。
一、历史沿革上的犯罪学概念
(一)菲利的犯罪学概念 1882年发表代表作《犯罪社会学》,提出一 个广义的犯罪学概念,犯罪学是一门包含刑 法学、刑事政策学、刑罚学和刑事诉讼法学 内容在内的刑事科学集大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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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与犯罪学犯罪概念的联系
• 二、犯罪学犯罪概念的研究,对于打破陈规陋习,拓宽刑法学研究视野具有 推动性的意义。犯罪学中的犯罪定义的研究成果不断为刑法中犯罪定义的研 究提供帮助。 一方面,犯罪学从宏观的层面上,以作为整体的犯罪现象为出发点,研 究其产生原因及变化规律,对于刑法的制定、修改、分析、解释和具体适用 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尤其是犯罪学对非犯罪化行为和待犯罪化行为的研 究,为刑事立法具体把什么行为规定为犯罪或把什么行为不规定为犯罪提供 了理性思维空问。 另一方面,犯罪学从社会学、心理学、生物学等各个角度对犯罪现象展 开研究,不仅研究犯罪行为的直接原因和影响,而且从根源上研究决定犯罪 行为产生的社会因素、心理因素和生理因素,拓宽了刑法学的思路,使其摆 脱了机械教条的束缚和习思维的框框,从而使刑法能够逐步适应瞬息万变的 社会现实的需要,及时补充、修改和完善。
•
1、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行为对于某一社会形态中的各种利益及整体利益的危害的特征。这一特性 同时也是一切不良行为,包括犯罪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以及不道德行为所共有的。犯罪的严重的社 会危害性特征,可以分解为犯罪行为的侵害性以及与社会主体意志(即统治意志)的不相容性。其 中的侵害性,既可以表现为对一定客体造成实际危害的实害性,也可以表现为产生了足以产生这种 危害后果的危险性。某种行为具有了侵害性之后,还不能说就具有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该行为只 有进而与该社会形态的主体意志不相容时,才能肯定其社会危害性,否则不能认为其有社会危害性。
刑法学与犯罪学犯罪概念的区别
• • 一、从犯罪概念的内涵上讲,两者对犯罪的本质特征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 理解不同。 刑法中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实际上是危害的客观性与主观判定的综合体。 刑法犯罪定义中包含的社会危害性,只是行为的客观危害性与统治意志不相 容的统一,是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和行为的客观危害的统一。在刑法规定的意 义上,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天然地具有不真实的成分。然而,犯罪学中犯 罪的社会危害性只在于危害社会的客观属性。犯罪学的任务是促成社会理性 认识犯罪并预防犯罪。 对犯罪的本质特征——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学和刑法是基于各自特 殊的立场去认识和把握的,是犯罪学犯罪概念与刑法犯罪概念区别的根本所 在。
刑法学与犯罪学犯罪概念的联系
一、刑法学的犯罪概念对于犯罪学研究范围的确立和研究任务的完成具有奠 基性的意义。犯罪学是从刑法中分离出来的,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要受到刑 法的制约。 一方面,刑法所规定的法定犯罪为犯罪学犯罪概念的确立提供了参照。 如果犯罪学仅从社会意义上去考虑犯罪,而没有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概念作为 参照,就无法阐释人的各种行为的性质,无法确定其研究对象。因为犯罪学 所定义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在实践中的范围是甚为模糊的。 另一方面,由于犯罪学是实证科学,其对犯罪原因的探讨和对犯罪对策 的寻求必须建立在大量的犯罪测量资料基础上,但是大量不良行为、准犯罪 行为未受司法机关的追查,要对这部分行为做统计几乎或完全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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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与犯罪学犯罪概念的区别
• • • 二、犯罪学中的犯罪不受刑事违法性要素制约 刑法学犯罪概念中必然包含有刑事违法性要素,而犯罪学犯罪概念不应包含 这一要素,这是两种犯罪概念对犯罪本质特征认识不同的逻辑结果。 犯罪学意义上,刑事司法中需要认定的犯罪只不过是立法者对客观存在的具 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进行有意识的筛选和分类的结果。但犯罪本身具有不依 赖于法的规范性而独立存在的属性。因为,在本来意义上,犯罪并不是违反 刑法或法律范畴之内的行为。 对犯罪学而言,重要的不是现行法律是如何规定犯罪的,而是构成社会的人 是基于什么原因和如何实施危害社会秩序行为的。可以说,对犯罪的考察超 越刑法的规定性,并把“犯罪的法的规范性”本身也纳入自己的犯罪对策体 系中进行理性评价,是犯罪学完成自己帮助社会确立科学的犯罪对策观和促 进犯罪预防对策改善之独特学术职能的根本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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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与犯罪学犯罪概念的区别
• • 三、犯罪学中的犯罪不对应于刑罚处罚 在刑法中,刑罚是作为犯罪的对应物而存在的。只要是犯罪,就必然具有应 受刑罚处罚性。对立法者而言,只有当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超过了通过 其他法律手段处理的界限,应当动用刑罚相威胁,方能防卫社会时,才会被 规定为犯罪。对司法者而言,只有当已发生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达到了触犯刑 律的程度,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时,才会将其判定为犯罪。正是基于刑罚 与犯罪之间的这种内在联系,“应受刑罚处罚性”成为刑法犯罪概念中不可 或缺的要素之一。 而在犯罪学中,与犯罪相对应的则是比刑罚方法要广泛得多的防治措施。 但由于刑法犯罪定义中所包含的刑罚处罚具有预防犯罪人再犯的基本功能, 因此,犯罪学犯罪概念并不排斥“刑罚”这一极端的反犯罪方法。因为,以 刑罚为手段的犯罪预防,是在事前预防归于失败的情况下,必须作为最后的 预防手段加以选择的。因而,这种预防方法也包含在犯罪学所研究的预防措 施体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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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与犯罪学犯罪概念的联系
• 三、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中包含了刑法意义上的犯罪概念。两者都是把 一定的反社会行为视为犯罪行为,都以刑法的规定作为依据。犯罪既是一种 社会现象,也是由法律所确认的,它是一种社会法律现象,离开了法律特别 是刑法的评价,人们的所有行为都无所谓犯罪。在这一点上,两者的概念有 相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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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学中犯罪的概念
• • • 什么是犯罪——哪些行为应该归纳于犯罪学的研究范畴 1、刑法规定的大多数犯罪行为 2、不可罚的犯罪行为 3、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一般违法行为 4、其他社会病态行为
从以上对应该纳入犯罪学研究范围行为的总结中可以得出该行为具有这样的特点: • 1,这些行为都是具有社会普遍现象的行为。这些行为在社会中不是偶然发生 的,具有普遍性,可以探寻其规律,从而寻找原因,制定对策,这使得这些 行为具有被犯罪学关注的可能性。 • 2,这些行为会严重破坏社会正常秩序。无论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还是上 述第四类社会病态行为,都会对社会秩序造成不良影响,并会因此而滋生其 他不良的社会现象,容易滋生其他犯罪的发生。因而具有被犯罪学关注的必 要。 • 据此,笔者认为,犯罪学中的犯罪定义应该表达如下:犯罪是严重破坏社会 秩序而必须予以社会监控或者矫治的社会普遍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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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与犯罪学犯罪概念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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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犯罪学犯罪概念的只能是刑法规定的犯罪,即法定 犯罪,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得列入其研究范畴。刑法学严格地界定 违法与犯罪,二者之问有着不可逾越的鸿沟。然而,犯罪学的犯罪概 念外延就要广泛得多。它不仅研究法定犯罪,还要研究准犯罪(如精 神病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的危害行为)和待犯罪化的犯罪(指一 些已凸显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依法规定为犯罪但尚未为刑法所明确 规定的行为)。犯罪学的犯罪概念之所以把一些准犯罪行为、待犯罪 化的行为包括在内,是因为这些行为往往是真正的犯罪的前奏和起因。 从根源上说,违法与犯罪是没有什么本质区别的。
参考书目
• 张远煌《论犯罪学犯罪概念与刑法犯罪概念的区别》 • 李綦通《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 • 张志超《刑法学与犯罪学犯罪概念的比较》
刑法学与犯罪学犯罪概念的区别
• 五、研究的角度不同。刑法中犯罪定义主要针对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关系; 而犯罪学中的犯罪定义则主要是从犯罪原因的角度来探讨的。 六、任务不同。刑法学中确定犯罪定义的目的或则说是任务是根据规范研究 如何准确惩罚犯罪。而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主要是研究预防犯罪,制定防控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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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犯罪,主要从三个方面去把握:“触犯刑律”、“具有刑事违法性”、 “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刑法》中犯罪概念是对各种犯罪现象的理论概 括,它不仅揭示了犯罪的法律特征,而且阐明了犯罪的社会政治内容,从而 为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提供了原则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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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特征 根据上述定义,它揭示出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
犯罪学中的犯罪与刑法学中的犯罪 两者的区别和联系
赖虹励 20124907
刑法学中的犯罪概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这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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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 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 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 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 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刑事违法性是指犯罪行为违反了刑法规定的特征。刑事违法性不仅表现为行为人违反了外在的 刑法规范,同时也表现为行为人对于人们内在的刑法观和刑法意识的背离。刑事违法性与严重的社 会危害性具有内在的联系,凡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也必然具有刑事违法性。 3、应受刑事处罚性是指犯罪行为应受刑事处罚的特性。此特性具有两层含义,其一,刑事处罚是 犯罪的必然后果,某种行为一旦被认为是犯罪,国家就要把刑事责任加诸于行为人,刑事处罚是刑 事责任实现的一个重要方式。现代意义上的刑事处罚已不是单纯的刑罚,各国关于刑罚种类设置的 差异很大,但总的趋势是限制和消除生命性,自由性趋于轻性化,大量使用财产刑和非刑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