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务部、财政部、国务院人事局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工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07-18黑人社发〔2014〕27号各市(地)、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1981年,国务院出台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原省人事厅下发了《关于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问题的有关规定》(黑人办字〔1998〕131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近年来,随着国家和我省工资政策不断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为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经研究,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政策(一)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机关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警衔津贴,事业单位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教育和卫生提高10%部分、特殊教育学校特教津贴)和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个别市县事业单位津贴补贴仍为岗位津贴、绩效奖金)等福利性补贴全额计发。
(二)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按50%计发,未实行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的事业单位岗位津贴按80%计发,绩效奖金按5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和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按50%计发,未实行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的事业单位岗位津贴按80%计发,绩效奖金按50%计发。
(三)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停发,未实行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的事业单位岗位津贴按60%计发,绩效奖金停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停发,未实行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的事业单位岗位津贴按60%计发,绩效奖金停发。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 事假 休假的规定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的规定劳动法病假规定一机关工作人员患病应及时向主管领导请假,并递交病假条,由主管领导签字,报人事科备案;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患病应及时向单位领导请假,并递交病假条,由单位领导签字后,报办公室主管人事同志备案;三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不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足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按天计发,下同;2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原工资照发;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2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3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4、上述工作人员中享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其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其病假期间工资可在相应工作年限计发病假工资基础上提高10%—15%,但最多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数额;四有关具体事宜1、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工资待遇,应由所在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2、病假工资每月按天折算,折算后的尾数四舍五入;3、本规定中所指的“基本工资”,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指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之和;机关工人指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工人指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4、工作人员计发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工作年限,仍按现行工龄计算有关规定执行,即从参加工作之当年起计算;5、工作人员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的,经定点医疗机构证明身体确已康复方可恢复工作;身体恢复后在两个月内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两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且又休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累计计算;6、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从事有收入活动的,即停发病假期间工资;7、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继续享受除奖金和岗位性津帖以外的其它津补贴和福利待遇;8、新录用人员在见习试用,下同期间休病假的,见习期间工资照发,其休病假时间超过两个月及以上的,见习期时间相应顺延;9、工作人员因公负伤或因公受伤部位复发休病假的,其休病假期间工资照发;10、因病确实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并经医务鉴定委员会鉴定,确属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11、女性工作人员休产假期满,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可享受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12、在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3个月的,不再享受当年的职工休假待遇;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的规定劳动法1、工作人员除国家已明确规定的各种公休节假日和假期以外,如遇特殊情况本人必须离开工作岗位的可请事假;2、事假应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按工作人员管理权限审核批准,由主管领导签字审批后,报人事部门备案;二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1、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未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未超过15天不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2、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超过15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3、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30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4、工作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60天的,超过天数停发本人全部工资;5、工作人员凡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假满未经续假而逾期不归的,按旷工论处;旷工6天及以下的,扣除本人旷工天数的基本工资;旷工7天以上的停发本人当月全部工资;三有关事宜1、事假工资将本人的基本工资折算成日工资每月按天计算计发,折算后的尾数四舍五入;2、本规定中所指的“基本工资”,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指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之和;机关工人指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工人指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3、工作人员按比例计发事假工资期间,可继续享受除奖金和岗位性津贴以外的其它津补贴和福利待遇;4、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请事假的,其事假及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5、新录用人员在见习试用,下同期间请事假不足两个月的,见习工资照发,请事假超过两个月及以上的,从第3个月起,停发见习工资,并相应延长见习期;6、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在探亲假期满又因本人特殊原因请事假的,需提前向单位领导申请,经批准后可按本规定执行;7、女性工作人员产假期满,本人因特殊原因需请事假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按本规定执行;8、工作人员请事假超过6个月的,超过的时间不能计算工作年限;9、工作人员在一年内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不再享受当年的职工休假待遇;10、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按照国家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的规定根据国务院第514号令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相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保证职工年休假,职工在休假期间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各单位无特殊原因,应强制安排干部职工年休假;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五、累计请病、事假一年7天至15天的,不在享受休假工资报酬;六、机关借调人员按此规定执行;借调期间一年累计请病假超过30天的、事假超过20天的一侓退回本单位;。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休假的规定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的规定(劳动法)病假规定(一)机关工作人员患病应及时向主管领导请假,并递交病假条,由主管领导签字,报人事科备案。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患病应及时向单位领导请假,并递交病假条,由单位领导签字后,报办公室主管人事同志备案。
(三)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不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足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按天计发,下同);(2)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原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2)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3)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4、上述工作人员中享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其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其病假期间工资可在相应工作年限计发病假工资基础上提高10%—15%,但最多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数额。
(四)有关具体事宜1、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工资待遇,应由所在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2、病假工资每月按21.5天折算,折算后的尾数四舍五入。
3、本规定中所指的“基本工资”,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指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之和;机关工人指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工人指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4、工作人员计发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工作年限,仍按现行工龄计算有关规定执行,即从参加工作之当年起计算。
5、工作人员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的,经定点医疗机构证明身体确已康复方可恢复工作;身体恢复后在两个月内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两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且又休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累计计算。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期间工资待遇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和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及事假期间待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09〕28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规范津贴补贴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相关规定,现就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期间工资待遇作如下规定:一、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考勤和请假休假制度,工作人员请假、休假均应按规定办理书面审批手续,并及时履行销假手续。
二、工作人员因病住院治疗(或病后短期休养),确需请病假的,需出具县级以上医院就诊的病历、疾病证明、医疗票据和出院小结(工作单位在乡镇辖区的,可以由乡镇卫生院出具相关材料),报所在单位批准,病假期间享受病假工资待遇。
(一)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发放办法:1.工作人员病假在2个月以内,发给原工资。
2.工作人员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基本工资的90%;满10年及其以上的工资照发。
3.工作人员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基本工资的70%;满10年及其以上的,发本人基本工资的80%。
(二)病假期间规范津贴、绩效工资发放办法。
当月病假、事假累计或超过11个工作日的,按如下办法处理:1.机关、“参公”事业单位: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按本人职级标准80%发给。
2.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中,岗位津贴停发,只发生活补贴。
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各单位制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
三、工作人员需要处理私人事务的,应尽量安排在法定节假日及本人年休假期间内进行。
已休完年休假的工作人员仍需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的,可以请事假,但全年事假期限掌握在8个工作日以内。
事假期间工资、规范津贴(绩效工资)发放办法:(一)全年累计事假在8个工作日及以内的,其工资和规范津贴(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
关于发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的通知

(国发〔1981〕52号)现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为了适当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困难问题,有利于病休人员早日恢复健康,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作如下规定:一、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二、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二)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三、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二)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三)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上述(一)、(二)、(三)项工作人员中,获得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经过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提高。
四、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行政公署副专员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四级以上的干部,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人民政府正副县长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八级以上的干部,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五、病假期间工资低于三十元的按三十元发给,原工资低于三十元的发给原工资。
六、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七、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生活待遇,应有医疗机构证明,并经主管领导机关批准。
八、工作人员工作年限的计算,按照国务院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九、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本规定由国家人事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休假的规定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的规定(劳动法)病假规定(一)机关工作人员患病应及时向主管领导请假,并递交病假条,由主管领导签字,报人事科备案。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患病应及时向单位领导请假,并递交病假条,由单位领导签字后,报办公室主管人事同志备案。
(三)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不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足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按天计发,下同);(2)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原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2)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3)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4、上述工作人员中享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其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其病假期间工资可在相应工作年限计发病假工资基础上提高10%—15%,但最多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数额。
(四)有关具体事宜1、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工资待遇,应由所在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2、病假工资每月按21.5天折算,折算后的尾数四舍五入。
3、本规定中所指的“基本工资”,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指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之和;机关工人指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工人指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4、工作人员计发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工作年限,仍按现行工龄计算有关规定执行,即从参加工作之当年起计算。
5、工作人员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的,经定点医疗机构证明身体确已康复方可恢复工作;身体恢复后在两个月内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两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且又休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累计计算。
关于工龄计算的相关政策问答doc

关于工龄计算的相关政策问答doc 关于工龄计算的相关政策问答1、1970-1978年进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他们在校期间是否计算工龄,答:这些职工在学校学习期间,都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教育部关于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80]教计字第279号(1980年7月19日)注:1973年4月3日国务院国发[73]39号文规定: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计算工龄。
1977年11月11日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77]教计字420号文件规定:国家职工(包括国营农、林、牧、渔场中的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当职工的),进入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无论是普通班,还是进修班,其学习时间,都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2、1979年以后考入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在学校学习期间是否计算为工龄,答:他们在校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入学前和毕业后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
——《教育部关于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80]教计字第279号(1980年7月19日)3、1979年后进入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是否计算工龄, 答:他们在校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入学前和毕业后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集体单位职工进入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学习期间上大学后工龄计算的复函》[81]劳险字4号(1981年3月12日)4、公派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是否计算工龄,答:公派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获得博士学位后,在批准攻读博士学位期限内,国内计算工龄。
——《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107号(1986年12月13日)5、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的,其工龄如何计算,答: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回国工作后,出国前的工龄可以保留,并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机关事业单位病假待遇明确了

机关事业单位病假待遇明确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病假,对工资、绩效奖金、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发放,都有什么具体规定和法律依据?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待遇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1] 52号)、中组部《关于公务员病假待遇有关问题的答复》,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问:病假期间工资如何计发?答:一、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二、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二)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三、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二)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二、问:病假期间工资计发基数包含哪些项目?答: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工资计发基数为:基本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高海拔地区折算工龄补贴、93工改保留补贴、老粮贴、规范津贴补贴( 地区附件津贴)。
机关工勤人员病假期间的工资计发基数为:基本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高海拔地区折算工龄补贴、93工改保留补贴、老粮贴、规范津贴补贴(地区附件津贴)。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工资计发基数为:基本工资、中小学教师和护士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艰苦边远地区津贴、高海拔地区折算工龄补贴、93工改保留补贴、老粮贴、特殊教育津贴、教龄津贴、护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军队服务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
病假期间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办法,由用人单位在绩效工资分配方案中明确。
三、问:对勋章、荣誉称号获得者以及国家级表彰奖励、省部级表彰奖励明确享受待遇的人员并仍然保持荣誉的,适当提高病假期间工资计发比例,其幅度如何掌握?答:对勋章、荣誉称号获得者,按本人工资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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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务部、财政部、国务院人事局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联合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56]内优字第16号
【发布部门】内务部(已变更)财政部
【发布日期】1956.02.21
【实施日期】1956.02.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内务部、财政部、国务院人事局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病假期间的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联合通知
(1956年2月21日(56)内优字第16号)
(一)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工作年限计算问题,可暂按1954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组织部组酉字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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