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关系

合集下载

法学中的刑法与犯罪学研究

法学中的刑法与犯罪学研究

法学中的刑法与犯罪学研究引言在法学领域中,刑法与犯罪学是两个重要的研究方向。

刑法是研究犯罪行为的法律规范与制度安排,而犯罪学则是对犯罪现象进行深入研究的学科。

本文将从刑法与犯罪学的关系、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对这两个学科的研究有更全面的了解。

一、刑法与犯罪学的关系刑法与犯罪学作为法学的两个重要分支,相辅相成,相互依存。

刑法是对犯罪行为进行规范和制度化的学科,而犯罪学则是对犯罪现象进行研究和分析的学科。

刑法为犯罪学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框架,而犯罪学则为刑法提供了实证研究的基础和理论支持。

两者的研究相互交融,共同促进了法学的发展。

二、犯罪学的研究方法犯罪学的研究方法主要包括实证研究和理论研究两种。

实证研究是通过对犯罪现象进行观察、调查和数据分析,以获取客观的事实依据。

这种方法可以帮助研究者了解犯罪的原因、动机、模式等方面的信息。

理论研究则是通过对犯罪现象进行归纳、概括和分析,以建立相应的理论框架。

这种方法可以帮助研究者理解犯罪的本质、规律和影响因素等方面的问题。

三、刑法的研究内容刑法的研究内容主要包括犯罪构成要件、刑事责任、刑罚和刑事制度等方面。

犯罪构成要件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和刑事责任限制等方面。

刑罚是对犯罪行为人进行惩罚和教育的手段,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刑事制度是指刑法规定的刑事诉讼程序和刑罚执行程序等方面的制度安排。

四、犯罪学的研究内容犯罪学的研究内容主要包括犯罪的原因、动机、模式和预防等方面。

犯罪的原因是指导致犯罪行为发生的各种因素,包括社会、经济、文化、心理等方面的因素。

犯罪的动机是指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的动力和目的,包括经济利益、报复心理、心理满足等方面的动机。

犯罪的模式是指犯罪行为的方式和手段,包括盗窃、抢劫、诈骗等方面的模式。

犯罪的预防是指通过各种手段和措施,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和危害。

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关系

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关系

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关系
犯罪学和刑法学是两个密不可分的学科,它们都关注着犯罪和刑
罚这一社会问题,并且相互促进、相互支撑。

犯罪学是研究犯罪的学问。

它主要关注的是犯罪的成因、犯罪的
特点、犯罪的类型等内容,是对犯罪的科学研究。

犯罪学的热门研究
方向包括生物学、心理学、社会学、经济学等多个领域。

通过对犯罪
学的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犯罪现象的本质和规律,为预防和打
击犯罪提供科学依据。

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和刑罚的学问。

刑法是指国家为维护社会秩序
和正义,规范社会成员行为而制定的法律,而刑罚是刑法对违法犯罪
行为予以的惩罚。

刑法学主要研究刑法制定、刑罚的目的与原则、刑
罚的种类和执行等问题,目的是建立完好的刑事法律体系,保障社会
的公正和安全。

犯罪学和刑法学的关系非常紧密。

犯罪学为刑法学提供了重要的
研究基础,使得刑法能够更好地对犯罪行为进行定义、分类、评估和
制裁。

同时,从另一个方面来看,刑法对犯罪学的研究也提供了重要
的反馈:刑事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是对犯罪学理论的印证和验证。

因此,犯罪学和刑法学的研究应当互相促进,相互支持。

在现代社会,犯罪和刑罚问题日益复杂,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两个
学科的不断探索和发展。

与此同时,我们也需要充分利用科技手段,
在各领域持续推进研究,不断提高我们的研究水平和应对犯罪的能力。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让我们的社会变得更加美好。

犯罪学名词解释

犯罪学名词解释

罪学名词解释:■1.犯罪学:犯罪学就是研究犯罪问题的综合性科学,准确地讲,犯罪学是研究犯罪现象及其产生原因,并据以确立对策防卫社会和改造罪犯的刑事社会科学。

■2.犯罪人:犯罪学中的犯罪人,是指实施了犯罪行为,危害了社会,社会应当对其采取矫治措施的人。

■3.犯罪社会学理论:犯罪社会学理论是运用社会学的基本理论和研究方法,探讨社会结构和社会环境与犯罪之间关系的学说,它侧重于以社会因素解释犯罪原因。

■4.作为一个系统的犯罪原因:作为一个系统的“犯罪原因”可以定义为:引起犯罪发生和变化的决定因素和影响因素相互作用的统一体整体。

■5.犯罪预防:犯罪预防就是调动社会上的一切积极因素,限制、消除犯罪的原因,控制“犯罪场”,减少或防止犯罪现象的发生。

■6.被害人:被害人或刑事被害人,是指其人身和财产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或法人)。

■7.犯罪人类学理论:犯罪人类学理论,是以人类学为基础,从人体特征出发研究犯罪原因的学说。

意大利医生犯罪学家龙勃罗梭是这一理论的创始人,其代表著作是《犯罪人论》。

龙勃罗梭的学生、意大利学者菲利和加洛法罗是其主要支持者。

该理论的主要观点是“天生犯罪人论。

”他认为,犯罪者是人类隔世遗传的产物,是向野蛮人退化的返祖现象。

原始人类和低等动物的残忍本能在他们身上的再现导致其实施犯罪行为。

菲利提出,犯罪是人类学因素、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即三因素犯罪原因论,加洛法罗提出了自然犯罪论。

他把犯罪分为自然犯罪和人定犯罪两种。

■8.犯罪预测:犯罪预测,就是运用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对一定社会内未来犯罪现象的种类、数量、发展趋势以及特定个体犯罪或再犯罪的可能性等内容所进行的有根据的推测和估计。

■9.综合治理社会治安:对社会治安实行综合治理,就是在各级党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机关、工厂、学校、部队、街道、农村等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实行政法机关的专门工作和群众工作相结合,运用政治的、经济的、思想的、行政的、教育的、文化的、道德的和法律的等各种手段,预防犯罪,打击犯罪,挽救失足者,教育和保护青少年,不断消除产生犯罪的原因和条件,增强防卫,减少犯罪,维护社会治安,保障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刑法与犯罪学罪责与刑罚

刑法与犯罪学罪责与刑罚

刑法与犯罪学罪责与刑罚刑法与犯罪学:罪责与刑罚在法律体系中,刑法与犯罪学是两个密切相关而又各自独立的学科。

刑法研究的是犯罪行为应受到的法律制裁,而犯罪学则探讨犯罪行为的成因、动机以及预防措施等方面。

本文将对刑法与犯罪学的关系、罪责与刑罚的原则以及刑罚的分类与目的进行讨论。

一、刑法与犯罪学的关系刑法作为一门法律学科,主要研究的是犯罪行为所受到的法律制裁。

它具有明确的法律规范,规定了哪些行为构成犯罪,以及对犯罪者应施以何种刑罚。

而犯罪学则是一门社会学科,通过对犯罪行为进行科学分析,探求其成因与原因,为预防犯罪提供理论基础。

刑法与犯罪学之间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

刑法对犯罪行为提供了法律界定,而犯罪学则通过对犯罪行为的研究,可以进一步帮助我们了解犯罪背后的动机、心理以及社会因素等。

刑法与犯罪学的结合,可以为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刑罚政策提供依据。

二、罪责与刑罚的原则在刑法制裁中,罪责与刑罚是紧密联系的。

罪责是指犯罪者因其违法行为所承担的道义和法律上的责任,而刑罚则是对犯罪者的法律制裁。

刑法与犯罪学共同关注的焦点就是如何在罪责与刑罚之间取得平衡。

在确定罪责与刑罚时,刑法与犯罪学的研究对刑事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刑法要求刑罚应当有因有据,以犯罪的危害性、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者的主观恶性为依据,以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犯罪学通过对犯罪行为的分析研究,可以为判决机关提供有关被告人心理状态、犯罪背景、社会环境等信息,从而有助于准确定罪责与刑罚。

三、刑罚的分类与目的刑罚作为对犯罪行为的惩处手段,根据其性质和目的可以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是指法律规定的对犯罪者适用的直接制裁措施,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等。

附加刑则是在主刑之外,根据犯罪性质和罪责程度适用的一类刑罚,如罚金、没收财产等。

刑罚的目的主要包括惩罚目的和预防目的。

惩罚目的是通过刑罚的施行,对犯罪者进行惩处,以达到应有的法律效果,体现社会对犯罪行为的谴责。

第2章 犯罪学与相邻学科的关系

第2章 犯罪学与相邻学科的关系
• 一、心理学概述 • 心理学是研究人和动物心理活动和行为表
现的一门学科。 • 现代心理学从很多的方面研究人的心理活
动和行为表现,从而形成了不同的心理学 分支学科,如生理心理学、认知心理学、 社会心理学 、理论心理学等等。
• 二、犯罪学与心理学的联系 • (一)研究内容有一定交叉
• 首先,在心理学与犯罪学的研究中,都涉及犯罪 问题。
• 刑法学主要是研究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 理论,不是犯罪和刑罚这两个现象的本身 ,而只有犯罪学才是研究犯罪现象本身的 。刑法学是研究法律的法学,犯罪学是研 究事物规律的科学。
• 刑法学是研究刑法的科学,所以,犯罪学 与刑法学的关系,主要表现为犯罪学与刑 法的关系。
• “没有犯罪学的刑法是个瞎子,没有刑法 的犯罪学是无边无际的犯罪学”。
• “尤其应当强调的是,犯罪学的发展对丰富刑法 的内容所产生的影响。面对犯罪学经过长期研究 所得到的结果,法学家仅仅付之一笑的时代已经 过去。所有的科学,在开始时总要受到某种天真 的迫不急待情绪地催促,并且会遇到同时代人的 怀疑。……社会科学也逃脱不了这一规则(经济 学家对此是有所了解的),犯罪学就是其中之一 。但是,犯罪学的成果已是有目共睹,人们再也 不可能拒绝承认其对法律的影响。”
• 刑法对犯罪学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 首先,刑法为犯罪学提供了研究犯罪概念 的逻辑点。
• 其次,不管犯罪学如何定义自己的犯罪概 念,法律所定义的犯罪始终是犯罪学所研 究的基本的和主要的对象。
• 再次,刑法和刑法学为犯罪学中的犯罪对 策提供了最充分、最明确的刑事法律对策 理论及其实践。
• 从犯罪学的角度看,刑法学有其特有的局 限性。
• 二、犯罪学与社会学的联系 • (一)历史渊源类似 • 首先,两者产生于大致相同的历史时期。 • 其次,早期研究的内容相似。

刑法学、犯罪学、刑事政策学关系解析

刑法学、犯罪学、刑事政策学关系解析

刑法学、犯罪学、刑事政策学关系解析李卫红*内容提要:刑法学、犯罪学、刑事政策学是在刑事一体化范畴内各自独立的学科,但它们的研究对象又有一些交叉。

犯罪的生成与发展需要它们先后出现,以不同的方法与手段来解决犯罪问题。

它们之间是面对犯罪层层递进、互为补充的关系,后一学科是对前一学科明显存在不足的发展。

关键词:刑法学犯罪学刑事政策学刑法学作为刑事法学中最古老的学科基本已有定论,犯罪学在19世纪后期也具有了明确的研究对象,而刑事政策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至今在全球还处于备受争议的阶段,我国刑事法学界对此也是众说纷纭1。

笔者认为,刑事政策学应当具有的独立学科属性,这也是本文研究的前提。

学科的独立性取决于研究体系的独立与完整,逻辑层次的清晰与分明,研究对象的明确与科学。

而人们对于社会问题的认识与研究也常常是由浅到深、由表及里、从简单到复杂、从低级到高级。

人类之初的理念与实践不过是杀人偿命,即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以后,犯罪人最直接地受到惩罚,以实现人们原始的公平与正义,这些是刑法学的研究对象。

后来人们发现这并没有解决犯罪问题,反而,犯罪现象愈演愈烈,因此,人们就想到事前预防,从条件预防、被害预防等等着手,以期减少犯罪的发生,这些是犯罪学研究的对象。

但是,犯罪案件并没有因此而减少一起,而是不断地花样翻新、层出不穷,人们又不得不重新面对已然的犯罪,而刑法规定的刑罚及非刑罚制裁措施等已被几千年的社会现实证明于犯罪无益。

百般无奈之中,扩大解决已然犯罪问题的思路,不仅仅有刑罚还有非刑罚制裁措施及刑事诉讼法、监狱法、行政法、经济法、民法中对于犯罪的处理方式。

如实体上的刑事和解、社区矫正、劳动教养、赔偿损失等,程序上的司法转处、恢复性司法等等,这些都是刑事政策学研究的对象。

上述脉络恰恰是从刑法学到犯罪学再到刑事政策学的发展轨迹,刑事政策学从此脱离了刑法学与犯罪学的现有框架,具有了真正独立的学科属性。

三门学科在刑事一体化的范畴内,从不同角度研究犯罪的身前事后,形成相对完整的层层递进、互为补充的关系。

犯罪学中的犯罪与刑法学中的犯罪两者的区别和联系

犯罪学中的犯罪与刑法学中的犯罪两者的区别和联系

犯罪学中的犯罪与刑法学中的犯罪两者的区别和联系联系: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中包含了刑法意义上的犯罪概念。

两者都是把一定的反社会行为视为犯罪行为,都以刑法的规定作为依据。

犯罪既是一种社会现象,也是由法律所确认的,它是一种社会法律现象,离开了法律特别是刑法的评价,人们的所有行为都无所谓犯罪。

在这一点上,两者的概念有相同之处。

区别:一、从犯罪概念的内涵上讲,两者对犯罪的本质特征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理解不同。

刑法中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实际上是危害的客观性与主观判定的综合体。

刑法犯罪定义中包含的社会危害性,只是行为的客观危害性与统治意志不相容的统一,是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和行为的客观危害的统一。

在刑法规定的意义上,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天然地具有不真实的成分。

然而,犯罪学中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只在于危害社会的客观属性。

犯罪学的任务是促成社会理性认识犯罪并预防犯罪。

对犯罪的本质特征——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学和刑法是基于各自特殊的立场去认识和把握的,是犯罪学犯罪概念与刑法犯罪概念区别的根本所在。

二、犯罪学中的犯罪不受刑事违法性要素制约刑法学犯罪概念中必然包含有刑事违法性要素,而犯罪学犯罪概念不应包含这一要素,这是两种犯罪概念对犯罪本质特征认识不同的逻辑结果。

犯罪学意义上,刑事司法中需要认定的犯罪只不过是立法者对客观存在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进行有意识的筛选和分类的结果。

但犯罪本身具有不依赖于法的规范性而独立存在的属性。

因为,在本来意义上,犯罪并不是违反刑法或法律范畴之内的行为。

对犯罪学而言,重要的不是现行法律是如何规定犯罪的,而是构成社会的人是基于什么原因和如何实施危害社会秩序行为的。

可以说,对犯罪的考察超越刑法的规定性,并把“犯罪的法的规范性”本身也纳入自己的犯罪对策体系中进行理性评价,是犯罪学完成自己帮助社会确立科学的犯罪对策观和促进犯罪预防对策改善之独特学术职能的根本保证。

三、犯罪学中的犯罪不对应于刑罚处罚在刑法中,刑罚是作为犯罪的对应物而存在的。

犯罪学与刑法学

犯罪学与刑法学

犯罪学与刑法学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区别是什么1、范围不同,犯法是指一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而犯罪是指违反《刑法》的行为;1、范围不同,犯法是指一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而犯罪是指违反《刑法》的行为;2、程度不同,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程度不同,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二、违法行为有哪些二、违法行为有哪些二、违法行为有哪些二、违法行为有哪些一般地说,违法行为由以下四个要素构成,缺少任何一个就不能称违法行为:一般地说,违法行为由以下四个要素构成,缺少任何一个就不能称违法行为:1、必须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1、必须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2、违法必须是在不同程度上侵犯法律上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

2、违法必须是在不同程度上侵犯法律上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

3、违法一般必须有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

原则上,由于过错,才构成违法行为。

但没有过错,法律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仍应承担。

3、违法一般必须有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

原则上,由于过错,才构成违法行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关系
2012-06-14 09:36:07 来源:检察日报查看评论进入光明网BBS手机看新闻
[键盘←→翻页]
犯罪学是什么?犯罪学能为刑事法制改革做什么?为何中、英两国犯罪学研究同时代起步,却有不同发展现状?在提问、回答、争论之中,来自中国、英国、西班牙、墨西哥等国的数十名犯罪学、刑法学学者共聚6月11日在京召开的“犯罪学与刑事法制改革”国际研讨会,围绕犯罪学与刑事司法改革、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刑事法制、刑罚制度改革等问题展开研讨。

“犯罪学是刑法学的眼睛和牙齿”
犯罪学以犯罪这一特殊社会现象作为研究对象,研究犯罪事实与对策问题。

犯罪作为典型、标准的价值事实的特殊性,决定了犯罪学的特殊性,它很难如政治学、经济学等社会科学那样总结出具有高度一般性的犯罪现象发展变化规律与系统理论。

因此,中国犯罪学学会会长王牧教授谈到,犯罪学诞生百多年来,至今没有形成令人满意的学科理论体系。

英国牛津大学犯罪学中心主任伊恩·路德教授对英国犯罪学发展作出介绍,实际上英国的犯罪学发展之初与中国近似同步,都是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逐渐兴起。

他说,“犯罪学的发展壮大部分是由于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犯罪学研究的客体———犯罪、监管、司法、刑罚、恐惧、受害者、管控、秩序、安全等,开始在英国及其他一些欧洲民主国家的公民生活和意识中、在当权者的演讲和行动中,占据了突出而有争议的位置。


伊恩·路德总结认为,犯罪学在全球视域内的发展呈现以下趋势:犯罪的政治化;将“刑罚政府”重新置于中心位置;加强犯罪控制的“无声变革”;监管与治安形式的多元化;犯罪与犯罪政策的全球流动等。

然而,犯罪学与刑事法制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从学科意义上讲,犯罪学从属于刑法学或法学吗?抑或犯罪学就等于刑事政策学?
北京大学法学院王世洲教授引用域外学者的论述,“犯罪学是刑法学的眼睛和牙齿”,形象析清二者之间的关系。

王世洲谈到,现代社会的犯罪扩张问题引发人们对刑法扩张必要
性的质疑。

从理论上讲,刑法谦抑性原则并不排斥刑法扩张,因为前者意指“刑法规定的越准确越好,而非越少越好”。

在犯罪日益轻型化(犯罪轻型化意指适当扩大犯罪圈,将本属保安处分规制的行为纳入犯罪,如醉驾入刑等)的现代社会,刑罚轻刑化应当成为必然趋势。

他进一步提出刑法运动的方向,应是新的刑罚种类出现、现有刑罚方式改革(如将缓刑设为独立刑种、扩大罚金刑、资格刑的适用范围等)。

以上刑罚改革的研究,都是犯罪学的涵盖范围,犯罪学为刑法学提供了实证研究的材料与对策。

犯罪学归入社会学还是法学,并未得到与会学者统一认识。

北京师范大学张远煌教授介绍域外经验,在美国一些大学将犯罪学归属于社会科学学院,在法国将犯罪学归入法学范畴,并无定论。

张远煌认为,我国犯罪学先天不足、起步较晚,然而在当下经济与社会双重变革之际,犯罪学无疑迎来了发展的春天,其更多被纳入风险管理议题中,以新思维应对犯罪预防与社会维稳问题。

因此,他认为犯罪学应作为刑法学的设计师而存在。

王世洲提出不同意见,“犯罪学不是刑法学的设计师,而是侦察兵。

”犯罪学是一门实践性的学科,侧重研究事实,刑法学则侧重研究规范,前者的研究成果可以为后者吸收以加强预防犯罪的效果。

正是犯罪学促成了古典刑法向实证刑法的转向。

在犯罪学与刑法学关系问题争论中,不可避免涉及到犯罪学与刑事政策学的关系。

王牧认为,刑事政策学由日文翻译而来,容易产生误解,应将之理解为“犯罪对策学”,归属于犯罪学研究范围。

对此,亦有学者提出不同意见。

对于犯罪学与刑法学关系,尚需学界仔细厘清。

但正如北京大学樊文副教授所指出的,“现代的预防刑法关心刑罚的效果,需要实证的预测、检验和评估。

”由此,刑法学离不开犯罪学的支持。

刑事法制助力社会管理创新的古今中外智慧
在社会管理创新的视域与语境下,刑事法制改革问题在与会学者中形成“古今中外”四种思路。

他们共同的理论前提在于,面对风险社会的管理创新,预防犯罪应优位于惩罚犯罪。

“当我们论述教育刑的正当性时,不需要从西方边沁思想中寻找支撑,中国古代的慎刑文化就是现成的本土资源。

”西北政法大学付玉明副教授认为中国古代法律中的明德慎罚、德主刑辅思想,均可作为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文化渊源。

有关新时期社会力量参与犯罪防治的实践与前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李春雷副教授提出,治安防控体系“六张网”———街面巡逻防控网、城乡社区村庄防控网、单位和行业场所防控网、区域警务协作网、技术视频防控网、虚拟社会防控网等,存在覆盖不全面的漏洞。

从防控主体上讲,我国警民比例为750:1,与部分发达国家30:1的比率相距尚远。

在警力不足的前提下,李春雷认为逐步让渡警察的非核心权力与辅助职能,培育社会治安自治组织、发展安保服务市场等,都是有效的犯罪防控途径探索。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王文华教授提出,中国的刑法处罚范围适当,应关注刑法防线提前这一立法趋势。

从惩罚结果犯到惩罚危险犯、行为犯,我国在刑法防线提前方面走得要比其他国家远。

王文华建议,“软法”与“最硬之法”刚柔并济,以软法来促成刑法的谦抑。

英国牛津大学犯罪学中心研究员本·布拉德福德介绍了犯罪学中一个关键性问题,即在应对犯罪和混乱时,什么类型的警察行为能够最有效地预防犯罪并促进公民的配合。

威慑理论和理性选择理论占据支配地位。

而美国学者Ty1°“提出的“程序正义理论”认为,警察行为的公正性和由该理论催生的合法性意识及归属感可能会对个体的行为产生更强烈且持久的影响。

另外,刑罚改革问题亦是本次研讨的重点之一。

有人说美国司法界只有两类案子:堕胎案与其他案。

那么中国刑事司法界似乎也可以套用此种分类:死刑案与其他案。

死刑存废、死刑适用等问题,一向令理论与实务界争论不休。

“刑起于兵,死刑与战争具有极大相似性”,中国人民大学谢望原教授认为,二者具有相似的破坏性与残忍性,具有同样的不得已性与最终性。

国际主流社会没有基于人道主义考虑主张完全放弃战争,同理国家刑罚制度不能完全放弃死刑。

谢望原教授将刑罚看做是对犯
罪的报应,并对这一古典刑法原则提出修正:强调应受处罚的是犯罪人而非犯罪行为,即刑罚是对犯罪人的报应。

从以上理论出发,他认为死刑应当有限存在。

本次研讨会由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英国牛津大学犯罪学中心共同主办。

(张伯晋)。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