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紧急避险与胁从犯的区别与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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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正当化事由

第八章 正当化事由

第八章正当化事由正当化事由的概念正当化事由,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依法不成立犯罪的情形。

正当化事由的种类刑法明文规定: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无法明文规定:依照法律的行为、执行命令的行为、正当业务的行为、权利人承诺、自救行为第二节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概念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实施侵害的人所采取合理的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的种类一般正当防卫及特殊正当防卫一般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1、起因条件: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

所谓不法侵害,一般指犯罪行为的侵害,还包括一些侵犯人身、财产,破坏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

2、时间条件: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

(1)“假想防卫”;(2)“防卫不适时”3、对象条件: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

4、主观条件:基于保护合法权利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5、限度条件:不得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必要限度重大损害特别防卫的概念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重伤的结果,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特别防卫的成立条件特别防卫除了具备起因、时间、对象、主观条件外,还必须符合特殊的对象条件,及对严重危机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防卫过当的概念是指行为人的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防卫过当的基本特征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第三节紧急避险(2018/8/4)紧急避险的概念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人身权利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1、起因条件,必须有危险发生。

出现了足以使合法权益遭受严重损害的情况;2、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

3、对象条件,是对另一较小合法利益进行损害。

4、主观条件,为了使合法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5、限制条件,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

异同身权利或其他合法权利2、条件相同。

紧急避险是什么意思

紧急避险是什么意思

一、紧急避险是什么意思(一)紧急避险的概念: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二)紧急避险的要件:1、必须针对正在发生的紧急危险。

如果人的行为构成紧急危险,必须是违法行为。

2、所采取的行为应当是避免危险所必需的。

3、所保全的必须是法律所保护的权利。

4、不可超过必要的限度,就是说,所损害的利益应当小于所保全的利益。

紧急避险不负法律责任。

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得在发生与其特定责任有关的危险时实行紧急避险。

二、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主要区别是什么1、危险来源不同。

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只有来自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而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比较广泛,不仅可以是人的不法侵害行为,也可以是是自然灾害、动物的侵袭,以及人的生理、病理的原因等。

2、实施的对象不同。

正当防卫只能对不法侵害人实施,而紧急避险则是向第三者实施。

3、行为的限制不同。

正当防卫行为的实施是出于必要,即使能够用其他方法避免不法侵害,也允许进行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行为的实施则出于迫不得已,除了避险以外别无其他选择。

4、行为的限度不同。

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既可以小于、也可以大于不法侵害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而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则只能小于所避免的损害,不能等于甚至大于所避免的损害。

5、主体的限定不同。

正当防卫是每个人都有的权利;紧急避险则不能是有特定身份的人。

三、紧急避险造成他人伤亡要赔偿吗1、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进行赔偿。

2、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且紧急避险措施又并无不当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

3、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仍需要按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进行赔偿。

总而言之,紧急避险造成他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及受害人亲属可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

紧急避险的概念

紧急避险的概念

紧急避险的概念如果⾏为⼈有犯罪⾏为,并且达到了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的,是需要对⾃⼰的犯罪⾏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的。

但是如果有紧急避险或者正当防卫事由的,应当免除刑事责任。

那么,紧急避险的概念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紧急避险的概念: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或他⼈的⼈⾝、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的危险的侵害,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个较⼩的合法利益的⾏为(《刑法》第21条)。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伤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紧急避险适⽤的条件:1.起因条件。

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是指必须有需要避免的危险存在。

2.时间条件。

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是指危险必须正在发⽣。

3.对象条件。

紧急避险的本质特征,就是为了保全⼀个较⼤的合法权益,⽽将其⾯临的危险转嫁给另⼀个较⼩的合法权益。

因此,紧急避险的对象,只能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即通过损害⽆辜者的合法权益保全公共利益、本⼈或者他⼈的合法权益。

4.主观条件。

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即⾏为⼈必须有正当的避险意图。

5.限制条件。

紧急避险只能是出于迫不得已。

所谓迫不得已,是指当危害发⽣之时,除了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之外,不可能⽤其他⽅法来保全另⼀合法权益。

6.限度条件。

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是指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所谓必要限度,是指紧急避险⾏为所引起的损害必须⼩于所避免的损害。

“必要损害”的认定,应掌握以下标准。

(1)⼀般情况下,⼈⾝权利⼤于财产权益。

(2)在⼈⾝权利中,⽣命是最⾼权利。

(3)在财产权益中,应以财产价值过去时⾏⽐较,从⽽确定财产权利的⼤⼩。

(4)当公共利益与个⼈利益不能两全时,应根据权益的性质及内容确定权利的⼤⼩,并⾮公共利益永远⾼于个⼈利益。

7.特别例外限制。

根据《刑法》第21条第3款规定,紧急避险的特别例外限制,是指为了避免本⼈遭受危险的法律规定,不适⽤于职务上、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

刑法学(1)期末复习指导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刑法学(1)期末复习指导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刑法学(1)期末复习指导里面的案例分析参考答案(此答案已打印给你,主要是第12题在这里看一下或打印一下)1、对奥格雷的劫机行为能适用我国刑法予以处理。

刑法1教学法规汇编P277根据我国刑法第6条第1款的规定,凡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外,都适用我国刑法。

这里所说的法律的特别规定,主要包括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民族自治地区作出了变通或补充规定,其他刑事法律有特别规定或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出的例外规定等情况。

除了这些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以外,不论是我国公民,还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只要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都应适用我国刑法。

本案的被告人奥格雷虽然是外国人,但他并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也不符合刑法的其他特别规定,故对其在中国领域内的犯罪行为,应适用中国刑法,由中国的人民法院进行审判。

2、被告人陈某、金某的行为属于一般的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刑法1教学法规汇编P278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的规定,犯罪是其指严重危害我国社会,触犯刑法并且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的最基本的特征;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本案中的两被告的行为虽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不认为是犯罪。

3、王某的行为与陈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王某的行为构成了不作为形式的过失杀人罪。

刑法教学法规汇编 P281从客观方面看,王某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

王某负有保护陈某安全的特定义务,这种特定义务是由王某先行的行为使陈某处于危险状态所产生的。

陈某是儿童,王某答应他将他带到离河岸七米多远处的深水处游泳,这无疑使陈某的生命处于危险状态,因而就产生了王某应当保护陈某的特定义务。

王某有履行保护陈某的特定义务的可能而未能履行。

王某的不作为行为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客体和对象,即陈某的生命权。

并且,王某的不作为与陈某的溺水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刑法学 - 名词解释、简答

刑法学 - 名词解释、简答

刑法学–名词解释刑法、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类推、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法的溯及力、犯罪、自然犯、法定犯、隔隙犯犯罪构成、基本的、修正的、标准的、派生的、加重的、减轻的、简单的、复杂的、完结的、待补充的犯罪构成、犯罪客体、犯罪的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简单客体、复杂客体、犯罪对象犯罪客观方面、危害行为、作为、不作为、犯罪结果、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犯罪主体、自然人犯罪主体、刑事责任能力、辨认能力、控制能力、完全无、相对无、减轻的、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年龄、完全不负、相对负、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特殊身份、纯正身份犯、单位犯罪犯罪故意、直接故意、间接故意、犯罪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目的、意外事件、法律认识错误、事实认识错误、刑事责任正当行为、正当防卫、假想防卫、事前防卫、事后防卫、偶然防卫、防卫过当、紧急避险、假想避险、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完成形态、未完成形态、犯罪既遂、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举动犯、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实施终了的未遂、未实施终了的未遂、能犯未遂、不能犯未遂、犯罪中止共同犯罪、间接正犯、片面共犯、任意的、必要的共同犯罪、事前通谋的、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简单的、复杂的共同犯罪、实行犯、一般共同犯罪、集团共同犯罪、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罪数、标准的一罪、非标准的一罪、实质的一罪、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继续犯、接续犯、徐行犯、法定的一罪、惯犯、常习惯犯、常业惯犯、结合犯、处断的一罪、连续犯、吸收犯、牵连犯刑事责任、刑罚、特殊预防、一般预防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量刑、犯罪情节、法定量刑情节、酌定量刑情节、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免除处罚、累犯、一般累犯、特别累犯、再犯、自首、一般自首、特别自首、立功、缓刑、数罪并罚刑罚执行、减刑、假释、时效、赦免罪状、简单罪状、叙明罪状、引证罪状、空白罪状、法定刑、法条竞合具体罪名恕不一一列举刑法学–简答题1. 罪刑法定原则的四个派生原则2. 罪行法定原则在立法中的体现3.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立法中的体现4.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立法中的体现5. 犯罪构成的意义6.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和联系7. 试述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8.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之特点9. 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意义10.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之区别11.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之区别12. 意外事件的特征13. 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之联系14. 事实认识错误的几种情况15. 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16. 紧急避险成立的条件17.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和联系18. 试述犯罪预备的特征19. 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之区别20. 论述犯罪未遂的特征21. 论述犯罪中止的特征22. 主犯的种类23. 胁从犯与紧急避险的区别24. 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25. 教唆犯的特征26. 教唆犯的刑事责任27. 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28. 刑事责任消灭的法律原因29. 有期徒刑与拘役的区别30. 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期限31. 量刑原则32. 酌定量刑情节有哪些33. 累犯与惯犯的区别34. 一般累犯成立条件35. 一般自首成立条件36. 特别自首成立条件37. 缓刑与监外执行、死缓的区别38. 数罪并罚的基本使用原则39. 生效的判决裁定有哪些40. 刑罚消灭的原因41. 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的区别42. 法条竞合的使用原则分则简答题目恕不一一列举。

2018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联考考试大纲

2018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联考考试大纲

2018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联考考试大纲来源:文都教育Ⅰ考试性质专业基础课考试是为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招收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而设置的具有选拔性质的全国联考科目,其目的是科学、公平、有效地测试考生是否具备继续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所需要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评价的标准是高等学校非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能达到的及格或及格以上水平,以利于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择优选拔,确保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招生质量。

Ⅱ考查目标专业基础课考试包括刑法学和民法学两部分,在考查刑法学和民法学基本知识、基本理论的同时,注重考查考生运用刑法学原理和民法学原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运用法律语言的能力。

考生应能:1.准确地再认或再现刑法学和民法学的基本知识。

2.正确理解和掌握刑法学和民法学的重要概念、特征、内容和其法律规定。

3.运用刑法学和民法学原理解释和论证某些观点,明辨法理。

4.结合社会生活背景或特定的法律现象,分析、评价有关案件、事件,找出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

5.准确、恰当地使用法律学科的专业术语,要求论述有据,条理清晰,符合逻辑,文字表达通顺。

Ⅲ考试形式和试卷结构一、试卷满分及考试时间本试卷满分为150分,考试时间为180分钟。

二、答题方式答题方式为闭卷、笔试。

三,考试内容结构刑法学 75分民法学 75分四、试卷题型结构单项选择题 40小题,每小题1分,共40分多项选择题 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简答题 4小题,每小题10分,共40分法条分析题 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案例分析题 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Ⅳ考查内容第一部分刑法学第一章绪论第一节刑法概述一、刑法的概念刑法的定义、形式和特征。

二、刑法的任务和机能三、刑法的体系和解释第二节刑法的基本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与体现二、刑法适用平等原则的基本内容与体现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内容与体现第三节刑法的效力范围一、刑法的效力范围的概念和种类二、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的空间效力的概念;确立刑法空间效力范围的学理根据: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管辖原则;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

刑法中的紧急避险与紧急状态

刑法中的紧急避险与紧急状态

刑法中的紧急避险与紧急状态在刑法中,紧急避险与紧急状态是两个重要的概念。

紧急避险指的是在遭遇危险或受到威胁时,为了自保或他人保护的合理行为;紧急状态则是指在紧急避险行为后的状态,即危险已经解除或威胁已经消除,但仍然需要继续某些行为以保护自己或他人。

在刑法中,这两个概念被广泛运用于对紧急避险行为的认定和限制,以及对紧急状态下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评判。

下文将详细阐述刑法中紧急避险与紧急状态的定义、特点和适用条件,并就相关条款进行分析。

一、紧急避险的定义与特点1.紧急避险的定义紧急避险是指在非法攻击或其他危险威胁到来时,为保护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身体、财产等利益而采取的行为。

这类行为在刑法中被认定为正当防卫,是对于紧急情况下采取的一种合理反应。

紧急避险行为通常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抗辩和必要避险。

2.紧急避险的特点紧急避险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紧急性:紧急避险行为是一种在危险到来时迅速响应的行为,常常发生在紧张的时间窗口内,需要及时有效的措施。

(2)合理性:紧急避险行为在实现自保或他保的目标上是合理的,其手段和程度不能超出必要范围,且不得为违法行为。

(3)独立性:紧急避险行为是主体在面临威胁时自主选择采取的一种行为,主体自身的意愿和目的至关重要。

(4)主动性:紧急避险行为是主体为了自己或他人的利益主动采取的行为,不同于紧急状态的被动状态。

二、紧急状态的定义与特点1.紧急状态的定义紧急状态是指在紧急避险行为后,危险已经消除、威胁已经解除,但在一定的时间内仍然需要继续某些行为以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利益,以及减轻紧急状态下的不良后果。

刑法对紧急状态给予了一定的法律保护,并对在紧急状态下的行为进行限制。

2.紧急状态的特点紧急状态具有以下特点:(1)短暂性:紧急状态的持续时间有限,一旦危险解除或威胁消除,紧急状态也随之结束。

(2)合法性:在紧急状态下采取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必须是为了实现保护自身或他人利益的合法目的。

胁从犯与紧急避险的区别

胁从犯与紧急避险的区别

胁从犯与紧急避险的区别⽹友提问:“什么是胁从犯,什么是紧急避险,两者如何区分?”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胁从犯与紧急避险的区别⽅⾯的知识,欢迎⼤家阅读!如何区分胁从犯与紧急避险我国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或者他⼈的⼈⾝、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刑法并未将受胁迫⽽为的⼀切造成损害的⾏为都认定为胁从犯⽽以共同犯罪⼈论处,⽽是视其社会危害性区别对待的。

在⾏为⼈受到的胁迫是直接威胁到本⼈或者他⼈⼈⾝权利、财产权利安全,或者公共利益安全的危险时,如果⾏为⼈造成的实际损害⼩于他所保护的利益,则⾏为⼈的⾏为应认定为紧急避险,⽽不应作为胁从犯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此,胁从犯与紧急避险的界限就在于⾏为⼈损害的利益是否⼩于他所保护的利益。

如果是因为受⼈胁迫,为了保护⾃⼰的某种利益,⽽对第三者的利益造成损害,且这种损害⼤于其所欲保护的利益时,则属于胁从犯。

例如,某甲为了使⽩⼰免遭某⼄的伤害,在某⼄的胁迫下,将某丙开枪打死,则显然超出了紧急避险的范畴,⽽构成胁从犯,因为⼀般⽽⾔,⽣命权是⼤于健康权的。

然⽽,如果某⼄威胁某甲如不开枪将某丙打死,则将某甲打死,某甲在这种情况下开枪将某丙打死,是否构成胁从犯呢?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某甲同样应当构成胁从犯。

因为紧急避险与避险过当的界限就在于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必须⼩于所避免的损害,即为了保护⼀个合法利益⽽损害的另⼀合法利益,既不能⼤于,也不能等于所保护的利益,否则就构成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如果避险过当是因受⼈胁迫导致的,则⾏为⼈构成胁从犯。

由于⽣命权的价值在刑法上都是平等的,因此如果某甲为了保护⾃⼰的⽣命⽽损害某丙的⽣命,则当然构成胁从犯,但是可以考虑其受胁迫程度较⼤⽽对其免除处罚。

以上便是什么是胁从犯,什么是紧急避险,以及两者如何区分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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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紧急避险与胁从犯的区别与联系
一、紧急避险的概念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在必要限度内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行为。

外国刑法一般称“紧急避险”为“紧急避难”我国第一部刑法在起草过程中,也曾使用过“紧急避难”的称谓,不过后来为了使表达更准确,我国立法改为了“紧急避险”,我国1997年修订的刑法仍援用了“紧急避险”的称谓。

二、紧急避险的性质
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学者,对紧急避险的性质主要有以下观点:
1.阻却违法说
此学说又称阻却违法一元说,认为紧急避险之所以不为犯罪、不受刑事处罚,是阻却了违法性的缘故。

(1)放任说:认为当紧急避难处于正当对正当关系时,一般不能说是合法行为,而应该视为被法律所放任的
(2)合一说:此说基本上是从放任说出发,认为紧急避险既是阻却违法使用,也是阻却责任事由。

(3)优越利益说或法益权衡说:此说认为,当两个价值不同的的法益处于对立地位时,牺牲小的法益而保护大的法益是与秩序的要求相一致的。

紧急避险正是法益与法益之间发生冲突时的行为,所以,为了保护大的法益而牺牲小的法益是合法的。

2.阻却责任说
此说又称为阻却责任一元说,认为紧急避难是阻却责任的事由。

(1)无责任能力说:认为紧急避难由于是行为人失掉控制自己行为的意思即缺乏责任能力时的行为,所以成为阻却责任的事由。

(2)无期待可能性说:认为紧急避难侵害的是第三者的正当法益,只是由于不可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合法行为(无期待可能性)而阻却其责任。

3.二分说
持二分说的论者认为,无论是把紧急避难一律当作阻却违法性的事由,还是一概视为阻却责任的情形,都有失片面性。

(1)以阻却违法为基础的二分说:这种二分说认为,紧急避难在原则上是阻却违法性的事由,但在某些特殊场合,可能成为阻却责任的事由。

(2)以阻却责任为基础的二分说:这种二分说认为,紧急避难在原则上是阻却责任的事由,但是在相冲突的两种法益之间有显著的差别时,例外地成为超法规的阻却违法事由。

4.阻却可罚的违法性说
此种说法认为,违法性的概念应该统一,不能说民法上的违法的行为,在刑法上是合法的。

由于紧急避难一般要承担赔偿损害的民事责任,在民法上是违法的,所以,认为紧急避难阻却违法性是不妥当的。

5.我国学者关于紧急避险的性质的理论主张
紧急避险之所以不是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是因为它不具备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不具有刑事违法性。

关于紧急避险行为有无社会危害性,学者们的意见还不完全一致,多数学者持否定态度,也有少数学者紧急避险行为有社会危害性。

在我国立法方面,受苏联的影响,前苏联著名法学家A.H.特拉伊宁曾在《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一书中指出:“应当充分考虑到,在正当防卫的条件下,牺牲的是进行侵犯的犯罪人的利益……由此必须得出下面的结论:紧急避难状态所排除的是在这种状态下所实施的行为的违法性。

6.个人通过认真理解这几种学说后,更倾向于无期待可能性说和以阻却违法为基础的二分说。

就无期待可能性说而言,行为人在紧急状态下,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在无其他办法可选择的情况下,将危难转嫁给第三者,可以说这是一种基于自我保护的本能的行动。

就以阻却违法事由为基础的二分说而言,只有生命与生命、身体与身体相对的紧急避难才是阻却责任事由,其他法益可以衡量的场合均为阻却违法事由。

日本学者本村龟二之处:“关于生命、身体的紧急避难被解释为责任阻却说,理由不是因为它是与法益价值相等的对等状态……生命或者身体是人格的基本要素……其实质是用任何尺度也不能相比较,同时,人格的尊重和保护法律秩序的基本要求。

因此,即使在紧急状态状态下侵犯作为社会生活基本支柱的人格,从法的观点来看也应认为。

因为生命与生命,身体与生体并非完全不能比较,生命虽然在质上不能做比较(一个人人的生命与数人的生命应该是有差别的),牺牲一个人的生命保全数人的生命的所谓:量的紧急避险是允许的。

三、紧急避险的成立要件
成立紧急避险必须具备以下几个基本要件。

(1)合法权益遭到了正在发生的危险——危险状态
1.危险的来源:紧急避险的前提是有危险发生,所谓危险,是指某种利益可能遭到损害的一种事实状态。

2.危险的指向:危险所指向的利益必须是合法利益,才能实行紧急避险。

至于合法利益的范围,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包括“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

(2)为避免危险出于不得已而损害了其他人的合法权益——避险行为
1.避险意思:我国学者大都把避险意思理解为避险意图,认为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避险人对危险状态有认识;二是在此基础上产生避险目的,即保护合法权益免受危险损害。

2.“过失的紧急避险”
按照我国的刑法理论,基于过失行为的紧急避险不可能成立,一则这是因为我们以主客观相统一为基本原则,其次,紧急避险的基本特征从表面上看似乎是故意实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构成了故意犯罪,但实质上却是为了使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避险行为,因而不具有刑事违法性、不构成犯罪。

3.不得已的避险行为
“不得已”是相对于紧急避险行为而言的,在当时情况下,为了保护某种合法权益,不得不实施紧急避险行为损害另一种合法权益,不得已意味着实施紧急避险行为是保护某种合法权益的唯一选择,但并不是说紧急避险行为的手段或方法是唯一的。

4.避险行为损害的对象
避险行为损害的是他人的合法权益。

(3)造成的损害在必要限度内——损害限度
紧急避险的一大特点是当某种合法权益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时,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通过损害另一种合法权益来避免此种合法权益遭受损害,但是紧急避险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应当在必要限度内。

生命利益问题是紧急避险中比较难以权衡的问题,生命利益不仅涉及到法学,还涉及到哲学以及伦理学等众多学科,关乎生命利益,最著名的是1884年发生在英国的“杜德雷和史蒂芬斯案”,关于这个问题本人不在此展开讨论。

避险行为的相当性是紧急避险的独立要件,日本学者认为,它是“现在的危难”、“为危
难而实施的行为”、“补充性”、“法益均衡性”。

我国现有的关于紧急避险的论著,尚未涉及避险行为的相当性问题,现行刑法也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四、胁从犯的概念和认定
胁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外国刑法中一般没有胁从犯),它有两个特征:一是在主观上行为人虽然明知自己实施的行为是共同犯罪行为,但从其内心而言,行为人本不愿意或不完全愿意参与共同犯罪,只是由于受到他人的暴力威胁才参加了共同犯罪。

二是在客观上行为人虽然参加了共同犯罪的实施,但是其犯罪行为显得比较消极,缺乏积极主动精神。

胁从犯的本质特征在与参加共同犯罪是违背其意志的,也就是说其本身没有犯罪的故意,其参加犯罪是在他人的精神强制比如威胁、揭发隐私等情形下不自愿地作出的。

五、被胁迫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被胁迫行为是指行为人在他人威胁之下,处于不得以而按他人旨意实施的侵害第三者利益的行为,其特征如下:
1.必需有来自他人的紧迫和威胁。

2.威胁必须达到相当的严重程度。

如美国伊利诺州刑法典规定:“行为人在死亡或者重伤紧迫威胁之下实施的但不是该处死刑的罪行,不负刑事责任;如果他合理的相信要是他不实施这种行为,他就会遭到死亡或者身受重伤。


3.受威胁的对象一般是行为人,但也可能是与行为人有密切关系的他人。

4.按威胁着的旨意实施侵害第三者的行为,必须是出于不得已。

5.被胁迫行为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只能小于自己所要避免的损害。

如果有人在犯罪分子的死亡威胁下,按其旨意杀死了第三者,即使这是保全其生命的唯一途径,也是不允许的。

六、紧急避险与胁从犯的区别
从主观方面来看,实施紧急避险的行为人目的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在主观方面没有或者有很小的恶性,其实施的是逼不得已的行为。

但是胁从犯却恰恰相反,在行为人的身体或者精神在受到胁迫的情况下,
如其财产受到威胁,起隐私有被曝光的威胁等,此时的行为人有条件和有能力选择实施合法的行为,但却因种种主观方面的原因行为人没有选择合法的行为而是实施了犯罪行为,则从胁迫犯的主观恶性相对大于紧急避险行为人的主观恶性。

在客观方面,从胁迫性上来说,紧急避险时行为人的被胁迫程度明显大于胁迫犯的被胁迫程度。

从行为的性质方面来看,紧急避险所做的行为是刑法中所认定的合法行为,而胁迫犯所做的行为则是违法的行为。

最后从定罪量刑方面,紧急避险的行为不被认定为犯罪行为,因策紧急避险的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相反,由于胁从犯的主观原因,被胁迫而实施犯罪的行为被认定为犯罪行为,胁从犯的量刑则是比照主犯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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