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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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职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

中职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

中职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职学生的学籍管理,保障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对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包括招生、注册、课程学习、考核、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等各个环节。

第二章招生与注册第三条招生工作应按照教育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确保招生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

学校应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招生计划进行招生。

第四条学生应在收到录取通知书后,按照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新生注册应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明等材料。

第五条学校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为学生办理注册手续,并将注册情况报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生注册后,方可参加本学期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三章课程学习与考核第六条学生应按照学校制定的教学计划参加课程学习,完成规定的学分。

课程学习包括理论教学、实验教学、实习实训等环节。

第七条课程考核分为过程性考核和终结性考核。

过程性考核主要包括课堂表现、作业完成情况等,终结性考核主要包括期末考试、实践操作考核等。

第八条学生课程考核成绩分为合格、不合格。

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应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考,补考仍不合格的,应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第九条学生如需转专业,应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照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继续学习。

第十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应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经批准后,学生可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一条学生休学期满后,应按时复学。

复学手续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学生如遇特殊情况需要退学的,应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退学手续。

第五章毕业与资格认证第十三条学生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修满学分,考核合格,准予毕业。

第十四条学校应为学生发放毕业证书,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毕业证书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

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坚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2016年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生应当努力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本校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三条学生要认真学习,刻苦钻研,系统掌握本学科、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研究方法和相关知识,掌握本专业的基本技能和从事本专业工作的能力,注重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职业素养,成为具备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在xxx学院学习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提前向学校请假。

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

未经请假不按期入学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报到时,学校按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及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不符合条件者根据有关规定处理,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退回生源所在地。

复查的程序另行规定。

第七条新生因参军、患病或其他原因,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因参军入学资格可保留至退伍后一年,其他原因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经批准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逾期未到校办理入学手续,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经复查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认为不适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入学体检标准者,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离校治疗,医疗费用自理。

第八条因参军保留入学资格的,应当于退伍后一年内持退伍证明及入学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须于下学年开学前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以及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身体检查合格的诊断证明,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向教务处申请入学,经批准可随下一年级办理注册入学手续,身体检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因其他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须在下学年开学前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向教务处申请入学,并办理相关手续。

湖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湖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湖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一、学籍创建
3.学籍创建后,学生应获得学籍证明文件,包括学生档案和学生证。

二、学籍变动
1.学籍变动包括转学、休学、复学、留级、升级、转班等情况。

2.学生转学时,学校应将学籍资料及时和准确地转交给接收学校,接
收学校应在接收方案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籍转接手续。

3.学生休学期限不得超过2年,复学时应提供相关的休学和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核后,恢复学籍。

三、学籍管理
1.学校应建立学生个人档案,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家庭背景、学习成绩、奖惩情况等内容。

2.学生的学籍信息应保密,未经学生或家长授权,不得向任何机构或
个人透露学籍相关信息。

3.学生的学籍信息应定期进行核对,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学籍使用
1.学校应根据学生的学籍信息制定个性化的教育教学计划,合理安排
学生的学习活动。

2.学生在入学报名、升学申请、参加各类考试等情况下,应提供学籍
证明文件。

五、学籍注销
1.学生因转学、休学、退学或毕业等原因离校,学校应及时办理学籍注销手续。

2.学生因迁往其他地区就读或放弃义务教育,学校应将学籍资料及时交给学生户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注销。

综上所述,湖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对学籍的创建、变动、管理、使用和注销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有利于确保学生的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促进学校对学生进行个性化教育和教学管理。

同时,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细则的要求进行学籍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教育的公平、公正和高效实施。

浙江师范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浙江师范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浙江师范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浙江师范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保障学生的权益,提升教育教学质量而制定的一套操作性文件。

本细则包括学生学籍管理的基本原则、招生与入学管理、注册管理、学籍变动管理、毕业与离校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下文将就这些方面进行详细的阐述。

一、基本原则1. 公正、公平原则: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要求学校在招生、培养和管理过程中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每一位学生的权益得到公平和公正的对待。

2. 信息透明原则:学生学籍管理应保障信息的透明公开,学校应及时向学生和家长公布相关政策和规定,明确权益和义务,确保学生和家长能够获取到相关信息。

3. 服务为本原则:学生学籍管理应当以学生为中心,关注学生的学业发展和身心健康,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服务,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二、招生与入学管理1. 招生计划制定:学校依据招生政策和需求,制定合理的招生计划。

招生计划应包括录取标准、考试科目和分值、面试安排等内容,并通过官方渠道发布。

2. 报名与录取:学生通过正规渠道报名,并按照学校规定参加考试或面试。

录取工作应做到公平公正,并及时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告知录取结果。

3. 入学报到:学生被录取后,须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和流程报到注册,交纳学费和办理相关手续。

三、注册管理1. 注册信息:学生报到注册后,学校要及时录入学生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

同时,学校要建立学生电子健康档案,并对学生的个人信息保密。

2. 学籍证明与学生证:学生成功注册后,学校应颁发学籍证明和学生证,学生证是学生身份的重要证件,学生要妥善保管。

四、学籍变动管理1. 休学与复学:学生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休学,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向学校提出申请。

学校在审核合格后,为学生进行休学登记。

休学期满后,学生应按时复学。

2. 转专业与转学:学生如需办理转专业或转学手续,应提前向专业、学院或学校教务部门提交申请,并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完成相关手续。

大学学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大学学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落实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正当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校对接收的一般高等学历教育本科生(包括插班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的学籍管理。

###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要求录取新生,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相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所在学院(系)请假,请假不得超出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对其入学资格、思想品德、健康情况等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给予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分情况给予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

第五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医院诊疗不宜在校学习者,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十二个月。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六条学生在学期间,如因故需要休学、转学、退学,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学生如有以下情况之一,学校可予以退学:1. 一学期或累计两学期学业成绩不及格;2. 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组织的课程学习;3. 违反学校纪律,情节严重;4. 其他经学校认定为应当退学的情况。

### 第四章学籍恢复与毕业第八条退学后因故需要复学,需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复学。

第九条学生完成学业,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并颁发相应学历证书。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细则(全文)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细则(全文)

全国中⼩学⽣学籍管理办法细则(全⽂)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中⼩学⽣学籍管理,提⾼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平,保障适龄⼉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制订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于我国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依法举办的⼩学、初中、普通⾼中、特殊教育学校、⼯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以下简称学⽣)。

第三条学⽣学籍管理采⽤信息化⽅式,实⾏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教育⾏政部门宏观指导各地学⽣学籍管理⼯作,负责组织建设全国联的学⽣电⼦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学籍系统),制订相关技术标准和实施办法。

省级教育⾏政部门统筹本⾏政区域内学⽣学籍管理⼯作,制订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学籍管理⼯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学籍系统运⾏环境和学⽣数据库,确保正常运⾏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作并应⽤电⼦学籍系统进⾏相应管理。

地(市)级教育⾏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学⽣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作并应⽤电⼦学籍系统进⾏相应管理。

县级教育⾏政部门具体负责本⾏政区域内学校的学⽣学籍管理⼯作;应⽤电⼦学籍系统进⾏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学籍的⽇常管理⼯作。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电⼦学籍系统开展⽇常学籍管理⼯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章学籍建⽴第四条学⽣初次办理⼊学注册⼿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学籍信息,建⽴学籍档案,通过电⼦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学籍。

第五条学籍号以学⽣居民⾝份证号为基础⽣成,⼀⼈⼀号,终⾝不变。

学籍号具体⽣成规则由国务院教育⾏政部门另⾏制订。

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学校本科学生实行学分制管理,标准学制分为4年制和5年制两种。

4年制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3年至6年,5年制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4年至7年。

因自主创业申请休学者的最长学习年限可在原学习年限的基础上延长2年。

专科学生实行学年制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入学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材料,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2周(14天,下同)。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2.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3.因创业需要,本人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

4. 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保留入学资格者。

经学校批准,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新生应征入伍,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生入学后,学校招生部门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2.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3.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4.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5. 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学籍的建立与变更第一节学籍的建立根据《义务教育法》规定,学籍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由学校按照学生个人申请,提供相关材料的程序进行建立。

第二节学籍的变更一、学籍变更是指学生的个人情况变更,包括下列情况:(一)学生的姓名、性别、民族等个人基本情况发生变化;(二)学生的户籍、家庭住址等个人户口行政变化;(三)学生的监护人、父母情况变化;(四)学生的班级、年级变更;(五)其他需要变更的情况。

二、学生学籍变更的程序由学校负责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学籍的管理与使用第一节学籍档案的管理一、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籍档案管理制度,负责学生学籍档案的保存与管理,并确保学籍档案中的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二、学生学籍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一)基本信息: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籍贯等;(二)学习情况:入学年月、所读年级、班级、学科成绩等;(三)奖惩情况:学生获得的奖项、荣誉,以及受到的惩罚等;(四)个人特长:学生特长领域以及在该领域成绩和表现;(五)其他相关信息。

三、学校应制定合理的学籍档案使用规则,限制学籍档案的使用范围,并加强对学籍档案的保密工作。

四、学生离校后,学校应负责将学生档案交给学生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进行保存。

第二节学籍的使用一、学校应根据学生的学籍档案,制定学生的培养计划和评价方案,并给予学生相应的学业指导和教育帮助。

二、学校可以根据学生的学籍档案,向学生提供个性化的教育服务和指导,帮助学生全面发展。

三、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学生的学籍档案,对学校进行教育质量的评估和监督,并提出相应的指导意见和改进措施。

第四章学籍管理的监督与评估第一节学籍管理的监督一、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包括学籍档案的保存、使用、变更等情况的监督。

二、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进行抽查或检查。

第二节学籍管理的评估一、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定期对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进行评估,以评估学校学籍管理的效果和改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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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需要,提高学校教育管理和服务水平,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及电子注册实施细则》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XX学校职业教育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学籍管理,“3+2”分段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前三年学籍管理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我校学籍管理及学生系统的建设、维护、使用,实行多层责任制的管理制度。

学校明确分管校领导、职能部门及学籍管理专员。

校长是学籍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统筹本校学籍管理工作,督促相关制度和工作的全面开展。

副校长分管学生学籍工作,是学籍管理的主管责任人,负责具体的学籍管理制度的落实。

指导学生处学籍管理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生处为学校学籍管理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学生学籍日常管理工作,同时对按国家规定录取的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的取得、异动和毕(结)业进行在线审核、维护、数据备案和
网上查询等
学生处设学籍管理专员,为学籍管理直接责任人。

负责学生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以便于本校学籍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根据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学校编发的学号及《学生证》。

第五条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校应为学生建立学籍档案,同时在20个工作日内为学生建立电子学籍档案。

学籍档案包括纸质档案和通过学生系统建立的学籍电子档案,学籍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基本信息一致。

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电子档案纳入学生系统管理
学生终止学业离校后,学籍档案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学生所工作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或寄存学生户籍所在地人才市场保管。

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当年录取新生名册和验发毕业证书的毕业生登记表等学籍资料。

第六条应用学生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维护学籍电子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校学籍资料和学生学籍档案。

第七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之前,对新建学生学籍信息进行查重,对信息重复的学生暂不予注册。

第八条学生处经学生系统对学生学籍电子注册信息进行审核,并通过身份证信息认证后,学生获得正式学籍号。

第九条学校注册新生学籍时,对之前在初中及以上其他教育阶段取得学籍的学生,直接接续初中毕业及以上学籍电子档案,并按学生系统要求补充学籍所需其他信息。

第十条新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应当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仍不能正常入学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应当注销其学籍,并报本级学籍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每学期开学,学生应按规定日期返校、缴费、注册,因故不能如期返校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未经请假且未按期到校注册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取得学籍并在学生系统中成功注册的学生,方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免学费等资助政策。

第三章学习形式与修业年限
第十四条学校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全日制学历教育两种形式。

第十五条全日制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3年为主;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1年为主。

第十六条全日制、非全日制新生统一使用学生系统进行学籍注册、管理。

第十七条非全日制学生资助政策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办理提前或推迟毕业手续时,学校及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提交该专业各门课程基本学分、学生学分完成具体情况、学生个人申请及学校考核情况,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学籍变动与信息变更
第十九条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转专业、留级、休学、注销、复学及退学。

采用非全日制学习形式的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转专业或休学。

申请转专业需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专业申请表》。

第二十条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并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学校审核同意后,报学籍管理部门备案。

学生因病必须休学,需提供县级及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

学生休学期限、次数由学校按相关要求进行规定。

因依法服兵役而休学,休学期限与其服役期限相当。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学生服兵役结束后必须于一年内按完整学年返校,否则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生休学结束后应申请复学。

休学时间在一个学期内的,复学时可根据本人要求回原年级就读,也可以到下一年级就读。

休学时间超过一个学期的,复学应到下一年级就读。

核准复学的学生,由学校通过学生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审批后做复学处理。

第二十一条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
批准,可办理退学手续。

学生退学后,学校报学籍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学生非正常死亡,学校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
凭相关证明通过本校学生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二十三条已注册学生(含注册毕业学生)各项个人基础信
息修改属于信息变更,主要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
住址、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等。

对学生个人信息变更,学生本人
或监护人应提供合法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
修改信息后及时报学籍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办理学生留级、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注
销、死亡等学籍异动业务以及信息变更业务时,由学校在学生或
监护人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证明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学生系统启动相关业务办理程序,上传证明材料,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
须依次在10个工作日内核办完成。

第五章成绩考核
第二十五条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参加教学活动。

第二十六条学校按照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和要求组织考试、考查,并将考试、考查结果及时、如实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七条学生成绩考核由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按教学计划规定,采取考试考查或其它考核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学生所学课程考试、考查不合格,学校应当提供
补考机会,补考次数和时间由学校确定。

学生缓考、留级由学校规
定。

学校应当及时将留级学生情况记载进学生系统。

第六章工学交替与顶岗实习
第二十九条学校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文件规定组织学生顶岗实习,并将学生顶岗实习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学生顶岗实习和工学交替阶段结束后,由企业和学校共同完成学生实习鉴定。

学校将学生实习单位、岗位、鉴定结果等情况记入学籍档案。

第七章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一条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表现突出,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应当予以公示。

第三十二条学校对于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可以视其情节和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学校做出开除学籍决定,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三十三条对学生的奖励、记过及以上处分有关资料存入学生学籍档案。

对学生的处分撤销后,学校将原处分决定和有关资料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移出。

第八章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四条满足学校课程要求,思想品德评价合格,准予毕业并颁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对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考核成绩(含实习)仍有不及格且未达到留级规定,或思想品德评价不合格者,未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发给结业证书。

第九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六条加强学校学籍管理学生系统培训、运行维护、技术支持,加强对学籍管理员业务培训工作,提高学籍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

制定相关管理制度,确保管理至U位。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XX学校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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