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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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细则(优秀7篇)

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细则(优秀7篇)

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细则(优秀7篇)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细则通用(精选篇1)一、入学1、新生入学,采取入学通知书制,并将入学通知书发给其父母或其监护人的手里,接到入学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送子女或其被监护人到指定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2、新生入学后,学校教导处应立刻批准取得学籍,编列正式学号。

学生学号长期不变,休学一年后一律使用原学籍号。

3、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填写新生花名册,上报区教育局教育科审理。

二、转学与借读1、学生因家长变动工作地区、家庭搬迁(户籍普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经学生家长(监护人)申请,学校审查后,按规定办理有关转学手续。

2、个别学生确有特殊情况要求借读的,须由家长或监护人向借读学校申请,取得同意后,经区教育行政监管部门审核,条例条件并办理有关手续,方准予借读。

学校建立学籍时,必须注明是借读,并记录其身份证号码和户口所在地。

3、借读生中途借读的,借读生的学籍由原校保留,学习成绩由借读学校按照有关管理规定考核评定;借读生离校时,借读学校须出具借度证明将学习成绩、在校表现、借度年限等情况转给原学校登记入册;毕业时由原学校发给义务教育证书。

属从始起年级开始借读的,学籍和学习成绩由借读学校管理与考核,毕业时由借读学校发给义务教育证书。

4、毕业年级原则上不办理转学、借读手续;小学借读生毕业后,须回户口所在地升入初中。

三、休学、复学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1)因伤病需长期治疗,不能坚持学习者;(2)患病染性疾病未愈,不适宜集体生活者;(3)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六周,跟班学习有困难者。

2、符合休学条件的学生(病休学生须持县或县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属实后,报区教育局批准,准其休学,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书。

3、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期满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

学生休学期间,学籍仍然保留。

学生休学期满,应按时复学。

复学时,应凭休学证明书和有关材料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即可到校复学,学校原则上安排到原年级的下一年级学习。

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坚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2016年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生应当努力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本校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三条学生要认真学习,刻苦钻研,系统掌握本学科、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研究方法和相关知识,掌握本专业的基本技能和从事本专业工作的能力,注重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职业素养,成为具备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在xxx学院学习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提前向学校请假。

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

未经请假不按期入学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报到时,学校按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及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不符合条件者根据有关规定处理,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退回生源所在地。

复查的程序另行规定。

第七条新生因参军、患病或其他原因,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因参军入学资格可保留至退伍后一年,其他原因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经批准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逾期未到校办理入学手续,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经复查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认为不适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入学体检标准者,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离校治疗,医疗费用自理。

第八条因参军保留入学资格的,应当于退伍后一年内持退伍证明及入学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须于下学年开学前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以及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身体检查合格的诊断证明,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向教务处申请入学,经批准可随下一年级办理注册入学手续,身体检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因其他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须在下学年开学前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向教务处申请入学,并办理相关手续。

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doc

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doc

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那么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生活程序,保证学生身心安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开展和综合素质的提高,为社会主义建立培养合格的高等技术应用型人才,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细那么。

第一条凡按国家招生规定由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的日期到我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提出书面报告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到的,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由学校按招生规定进行文化和安康复查。

复查合格即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在入学环节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有关部门追究。

第三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不属于不符合招生条件疾病)不能坚持,经附属医院诊断短期治疗可到达安康标准者,本人申请,附属医院签署意见,由学校批准,可保存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或原单位治疗,学生离校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医疗费用自理,发现患有不符合招生条件疾病并经学校附属医院复核确认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存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持县级以上医院病愈诊断证明和体检表,向学校申请,并经附属医院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仍不合格或开学后两周内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日期,凭学生证到教务处办理手续,以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料。

1、因故不能如期者,须事先取得有关证明,向教务处请假,否那么以旷课论。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一周不到校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2、凡休学、停学、保存入学资料、保存学籍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者,不准。

3、学生必须于每学年第一学期报到时,先到校财务处按规定交清本学年的学杂费,凭缴费收据及本人学生证到教务处报到,否那么不能取得新学期学籍,所修课程无效。

湖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湖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湖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一、学籍创建
3.学籍创建后,学生应获得学籍证明文件,包括学生档案和学生证。

二、学籍变动
1.学籍变动包括转学、休学、复学、留级、升级、转班等情况。

2.学生转学时,学校应将学籍资料及时和准确地转交给接收学校,接
收学校应在接收方案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籍转接手续。

3.学生休学期限不得超过2年,复学时应提供相关的休学和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核后,恢复学籍。

三、学籍管理
1.学校应建立学生个人档案,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家庭背景、学习成绩、奖惩情况等内容。

2.学生的学籍信息应保密,未经学生或家长授权,不得向任何机构或
个人透露学籍相关信息。

3.学生的学籍信息应定期进行核对,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学籍使用
1.学校应根据学生的学籍信息制定个性化的教育教学计划,合理安排
学生的学习活动。

2.学生在入学报名、升学申请、参加各类考试等情况下,应提供学籍
证明文件。

五、学籍注销
1.学生因转学、休学、退学或毕业等原因离校,学校应及时办理学籍注销手续。

2.学生因迁往其他地区就读或放弃义务教育,学校应将学籍资料及时交给学生户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注销。

综上所述,湖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对学籍的创建、变动、管理、使用和注销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有利于确保学生的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促进学校对学生进行个性化教育和教学管理。

同时,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细则的要求进行学籍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教育的公平、公正和高效实施。

大学学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大学学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落实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正当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校对接收的一般高等学历教育本科生(包括插班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的学籍管理。

###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要求录取新生,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相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所在学院(系)请假,请假不得超出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对其入学资格、思想品德、健康情况等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给予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分情况给予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

第五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医院诊疗不宜在校学习者,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十二个月。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六条学生在学期间,如因故需要休学、转学、退学,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学生如有以下情况之一,学校可予以退学:1. 一学期或累计两学期学业成绩不及格;2. 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组织的课程学习;3. 违反学校纪律,情节严重;4. 其他经学校认定为应当退学的情况。

### 第四章学籍恢复与毕业第八条退学后因故需要复学,需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复学。

第九条学生完成学业,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并颁发相应学历证书。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细则(全文)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细则(全文)

全国中⼩学⽣学籍管理办法细则(全⽂)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中⼩学⽣学籍管理,提⾼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平,保障适龄⼉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制订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于我国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依法举办的⼩学、初中、普通⾼中、特殊教育学校、⼯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以下简称学⽣)。

第三条学⽣学籍管理采⽤信息化⽅式,实⾏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教育⾏政部门宏观指导各地学⽣学籍管理⼯作,负责组织建设全国联的学⽣电⼦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学籍系统),制订相关技术标准和实施办法。

省级教育⾏政部门统筹本⾏政区域内学⽣学籍管理⼯作,制订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学籍管理⼯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学籍系统运⾏环境和学⽣数据库,确保正常运⾏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作并应⽤电⼦学籍系统进⾏相应管理。

地(市)级教育⾏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学⽣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作并应⽤电⼦学籍系统进⾏相应管理。

县级教育⾏政部门具体负责本⾏政区域内学校的学⽣学籍管理⼯作;应⽤电⼦学籍系统进⾏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学籍的⽇常管理⼯作。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电⼦学籍系统开展⽇常学籍管理⼯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章学籍建⽴第四条学⽣初次办理⼊学注册⼿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学籍信息,建⽴学籍档案,通过电⼦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学籍。

第五条学籍号以学⽣居民⾝份证号为基础⽣成,⼀⼈⼀号,终⾝不变。

学籍号具体⽣成规则由国务院教育⾏政部门另⾏制订。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细则(全文)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细则(全文)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细则(全文)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升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各地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全国联网的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制订相关技术标准和实施办法。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实行相对应管理。

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实行相对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实行相对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展开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学籍建立第四条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即时核准学生学籍。

第五条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学籍的建立与变更第一节学籍的建立根据《义务教育法》规定,学籍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由学校按照学生个人申请,提供相关材料的程序进行建立。

第二节学籍的变更一、学籍变更是指学生的个人情况变更,包括下列情况:(一)学生的姓名、性别、民族等个人基本情况发生变化;(二)学生的户籍、家庭住址等个人户口行政变化;(三)学生的监护人、父母情况变化;(四)学生的班级、年级变更;(五)其他需要变更的情况。

二、学生学籍变更的程序由学校负责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学籍的管理与使用第一节学籍档案的管理一、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籍档案管理制度,负责学生学籍档案的保存与管理,并确保学籍档案中的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二、学生学籍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一)基本信息: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籍贯等;(二)学习情况:入学年月、所读年级、班级、学科成绩等;(三)奖惩情况:学生获得的奖项、荣誉,以及受到的惩罚等;(四)个人特长:学生特长领域以及在该领域成绩和表现;(五)其他相关信息。

三、学校应制定合理的学籍档案使用规则,限制学籍档案的使用范围,并加强对学籍档案的保密工作。

四、学生离校后,学校应负责将学生档案交给学生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进行保存。

第二节学籍的使用一、学校应根据学生的学籍档案,制定学生的培养计划和评价方案,并给予学生相应的学业指导和教育帮助。

二、学校可以根据学生的学籍档案,向学生提供个性化的教育服务和指导,帮助学生全面发展。

三、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学生的学籍档案,对学校进行教育质量的评估和监督,并提出相应的指导意见和改进措施。

第四章学籍管理的监督与评估第一节学籍管理的监督一、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包括学籍档案的保存、使用、变更等情况的监督。

二、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进行抽查或检查。

第二节学籍管理的评估一、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定期对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进行评估,以评估学校学籍管理的效果和改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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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一、学籍的取得与保持
1、根据地方政府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规定,学校招收常住户籍在本辖区内达到小学毕业学历或具有同等学历的适龄儿童。

2、新招收的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持《入学通知书》,到学校按规定程序完清报名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的,须凭学生家长(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下同)或有关单位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但延期不得超过一周。

3、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

凡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取得相应的一个由教育局下达的全区统一编排的学籍编号。

4、在校学生在新学期开始时必须按学校规定日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的应凭学生家长或有关单位证明到校请假。

不请假者,视为旷课。

未经请假而无故逾期四周不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5、实施义务教育,凡辍学学生经动员仍不入学,由学校向学生家长或单位发出《限期复学通知书》,敦促学生复学。

学生自动离校,经动员仍不能复学者,学籍注销。

6、凡已取得学籍的学生,不能同时在其他学校取得学籍。

二、转学、借读
7、学生因常住户口随家长迁移或其他特殊原因,在本校就读有困难的,可向学校申请转学,并按下列程序办理转学手续。

(1)学生或学生家长持《转学申请书》(需经班主任签字)、变更后的《户口簿》(或户口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学校教务处提出转学申请。

(2)学校审核,符合转学条件者,填写《初中学生转学联系表》,并转教务处主任和校长签署意见。

(3)将《中学生转学联系表》报经区教育局教育科审批。

(4)持经教育局审批同意的转学联系表与户口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联系,在征得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原校开具有关证明,到
转入学校报到注册,插入适当的班级学习。

(5)转出学生需向原校交回接受学校出具的入学证明材料。

(6)对已取得学籍的学生,班主任及科任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

8、凡因父母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离开自己户口所在地到异地借读,且借读地又有亲友能履行监护人责任的,经学生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或家长书面申请,并持接收借读学校证明,经同意后,学校可办理借读手续。

9、我校学生因故需要在本区其他学校办理借读,经过两校同意,
准予借读。

凡办理借读手续的学生应办理相应借读手续,并报区教育局教育科备案,对于外地或外校到我校借读的学生办理手续参照上述第7 条规定执行。

10、外出借读期限一般为一学期或一学年,特殊情况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报经区教育局教育科批准后可以延长。

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学校,但借读学校应对学生在借读期间的品德表现进行评定,对学科成绩和体育成绩、操行进行考核,并建立借读学生临时档案,如实记载。

借读期满,借读学生将临时档案移交回学校。

11、借读学生,其学籍由寄读学校负责办理,借读应与正读生一视同仁。

12、在我校借读学生可随在籍学生一起登记参加毕业会考。

对于借读学生参加会考的毕业成绩通知单或相关的证明材料由学生交回原学校。

13、转学、借读手续一般在寒、暑假期间进行办理。

三、休学、复学
14、在校学生因病(尤其是传染病、精神病)或其它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由学生家长持区(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同时报经区教育局审批,由学校发给休学证。

15、学生在一学期内累计病假时间超过六周仍不能到校上课,应办理休学。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但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在休学期满前半个月内,由学生家长持区级以上医院
证明向学校申请,经学校核准,并报教育局审批,可继续休学,
但连续休学最多不超过两年
对休学期已满未能及时返校复学又没有办理有关手续的,学校要向家长发《限期复学通知书》,敦促其返校复学。

16、学生休学期满或休学期间休学原因消除,要求复学的,应持休学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核准,并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即可复学。

学校准予复学的学生,可按其实际学习进度编班(但已读过毕业年级的复学学生,只能编入毕业年级学习)。

复学学生有补考学科的应随所在年级参加补考。

四、毕业、结业、肄业
17、凡取得学籍,有统编学号的学生,学习期满,德育合格(含学习期间受过处分已撤销者),结业和毕业学年必修课各科合格(含补
考合格)、体育合格,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18、学生《毕业证书》由学校填写,报区教育局教育科审核并加盖学籍专用章后,由学校颁发。

19、毕业班学生在德育合格、体育合格前提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发给校发《毕业证》。

(1)毕业会考语文、数学两科不及格经学校补考合格;
(2)毕业会考科目中任意三科不及格,经补考后合格;
(3)非毕业学科有四科不合格,经补考后合格;学校发放毕业证,应先报区教育局教育科审核批准后,方可发给学生。

否则无效。

20、毕业班学生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或肄业证书。

(1)毕业年级操行等级不及格者;
(2)毕业年级经补考后必修课目成绩仍不及格者;
(3)体育成绩不合格者。

21、借读学生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由学籍所在学校发给。

五、学籍管理资料、学生档案、学籍核对
22、学校健全学籍资料和学生档案。

逐步建立电子学籍档案资料。

学籍资料包括初中《入学通知书》存根、初中录取审批名册、报名册、学籍名册、成绩册、点名册、转学联系表(及存根)、借读申请表、转学证明(及存根)、休学证明(及存根)、肄业证明书(及存根)、结业书(及存根)、毕业证书(及存根)。

在校学生情况统计表、九年义务教育统计表、辖区内(外)借读学生名册。

23、学生转学由学校提交《中学生素质教育评价手册》。

24、学籍资料和学生档案的管理工作,在修业期间,由教务处负责管理。

在毕业(结业)后学籍资料由学校资料室保存。

25、学校教务处务必于每年 3 月初、6月中旬、9月底、12月底按时到教育科核对学生学籍。

核对学籍时,对学籍的更改,必须有学籍变动手续,转入、转出有转学联系表,休学有休学证明等。

26、在招生范围内的“三残”儿童、少年进行摸底,建立台帐。

切实做好“三残”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落实措施,健全制度,确保“三残”儿童、少年顺利接受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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