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反洗钱法律
反洗钱处罚依据

(一)检查依据1、《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进行检查监督:(七)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
2、《商业银行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国人民银行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商业银行进行检查。
3、《反洗钱法》(二)处罚依据1、《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一条: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的;(三)未按照规定对职工进行反洗钱培训的。
第三十二条: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二)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三)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四)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六)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七)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金融机构有前款行为,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对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建议依法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洗钱及恐怖融资(以下简称“洗钱")活动,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规范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反洗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规章及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全系统反洗钱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系统,具体包括:(一)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简称省联社);(二)农村商业银行总部(简称农商银行);(三)农商银行支行、分理处(简称营业机构).第三条本管理办法中所列条款是对反洗钱“一法四令”的有效补充,未尽事宜按人民银行和省联社相关规章制度执行,与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有抵触的,依国家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第四条全系统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犯罪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协助有权机关对涉嫌洗钱犯罪的单位或个人账户进行查询、冻结、扣划,并按规定记录存档.第五条全系统应当建立客户洗钱风险管理体系,健全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和自评估制度,逐步实施以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工作方法,合理设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评估内部操作规程的健全性、有效性,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制度.第六条全系统应加强反洗钱内部审计,加大对业务条线(部门)或其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的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并纠正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全系统应广泛动员内部员工和社会力量及时发现举报涉嫌洗钱犯罪线索,监控洗钱活动,遏制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规范违规举报及受理行为.第八条全系统应对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真实履行职责,不执行或者拖延办理,不办理或拖延交办工作,致使农商银行受到人民银行、监管部门及上级单位处罚或导致洗钱案件的发生,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九条全系统应建立反洗钱宣传、培训长效机制,加强反洗钱培训工作,积极开展对客户的反洗钱宣传,丰富培训人员层次,充分掌握有关反洗钱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增强反洗钱工作能力。
商业银行涉洗钱案件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涉洗钱案件管理办法一、引言该管理办法旨在商业银行涉洗钱案件的管理和处理,以确保金融体系的稳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案件识别和报告1.商业银行应建立合适的监控和识别机制,及时检测涉洗钱风险,并将发现的可疑交易报告给相关监管部门。
2.商业银行应设立专门的内部机构,负责案件识别和报告的程序管理,确保高效、准确地完成报告工作。
三、内部调查和监察1.商业银行应建立内部调查机构,负责对涉洗钱案件进行调查和追踪,以发现和拦截涉嫌洗钱的行为。
2.内部调查机构应独立运作,并与相关部门保持密切合作,确保案件调查的有效性和准确性。
3.商业银行应加强对内部员工的监察工作,确保员工遵守相关法规和内部规定,防止内部人员参与洗钱活动。
四、案件处理和追诉1.商业银行在发现涉洗钱案件后,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冻结涉案账户,并协助相关执法部门进行调查和追诉。
2.商业银行应遵守国家法律规定,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确保案件得到妥善处理,并追究涉案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培训和宣传1.商业银行应加强对员工的内部培训,提高员工对洗钱案件的识别和处理能力,增强他们的风险意识。
2.商业银行应加强社会宣传,向公众普及洗钱危害和防范知识,共同构建反洗钱的社会环境。
六、监管和评估1.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商业银行涉洗钱案件的监管和指导,促使商业银行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风险防控机制。
2.相关监管部门应定期对商业银行进行评估,确保其对涉洗钱案件的管理和处理达到法律规定的要求。
七、处罚和惩戒1.商业银行在发现员工参与洗钱行为时,应及时采取纪律处分措施,并将相关情况报告给相关监管部门。
2.对于涉嫌洗钱的个人和组织,商业银行应配合相关执法机关开展调查,并协助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附则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相关工作。
如有违反,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为商业银行涉洗钱案件管理办法的内容摘要,具体实施细则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23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235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为落实风险为本工作方法,指导反洗钱义务机构(以下简称义务机构)进一步提高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的有效性,现就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对非自然人客户的身份识别义务机构应当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发布)的规定,有效开展非自然人客户的身份识别,提高受益所有人信息透明度,加强风险评估和分类管理,防范复杂股权或者控制权结构导致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
(一)义务机构应当加强对非自然人客户的身份识别,在建立或者维持业务关系时,采取合理措施了解非自然人客户的业务性质与股权或者控制权结构,了解相关的受益所有人信息。
(二)义务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以及从可靠途径、以可靠方式获取的相关信息或者数据,识别非自然人客户的受益所有人,并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持续关注受益所有人信息变更情况。
(三)对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的追溯,义务机构应当逐层深入并最终明确为掌握控制权或者获取收益的自然人,判定标准如下:1.公司的受益所有人应当按照以下标准依次判定:直接或者间接拥有超过25%公司股权或者表决权的自然人;通过人事、财务等其他方式对公司进行控制的自然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2.合伙企业的受益所有人是指拥有超过25%合伙权益的自然人。
3.信托的受益所有人是指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其他对信托实施最终有效控制的自然人。
4.基金的受益所有人是指拥有超过25%权益份额或者其他对基金进行控制的自然人。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反洗钱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反洗钱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2.11.20•【文号】银发[2002]351号•【施行日期】2002.1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2号――废止《汇兑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关于追回银行被抢、被盗、被骗、贪污、丢失库款和金银处理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发布日期:2010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23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反洗钱工作的通知(银发[2002]351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储汇局:人民银行作为我国金融监管部门之一,负有统一监管我国银行业反洗钱工作的职责。
为确保我国金融及国家安全,预防和打击犯罪分子利用银行系统洗钱或为恐怖活动融资,人民银行要求各银行(含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机构、外资银行,下同)要认真做好本系统的反洗钱工作。
现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认清银行业做好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洗钱犯罪是目前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和热点问题。
随着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肆虐,洗钱活动在全世界日益猖獗,已成为引发其他严重刑事犯罪的社会问题。
在当前经济全球化的环境下,洗钱活动对国际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安全构成越来越大的威胁,洗钱已成为国际一大公害。
“9.11”恐怖袭击事件后,联合国安理会迅速通过了第1373号决议,要求对以任何手段直接或间接为恐怖组织提供或筹集资金的行为定为犯罪,并禁止为协助、资助和参与恐怖行为的组织人员提供任何资金和金融资产及有关服务,冻结切断其资金来源,达到削弱和打击恐怖组织的犯罪活动。
在我国,近年的洗钱犯罪活动对国家经济秩序特别是金融秩序造成了危害。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最新【全文】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反洗钱监督管理第三章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第四章反洗钱调查第五章反洗钱国际合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制定本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四条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
第五条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
司法机关依照本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
第六条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洗钱活动,有权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举报。
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保密。
第二章反洗钱监督管理第八条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制定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履行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范围内,对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参与制定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对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提出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履行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
商业银行的反洗钱政策解析

商业银行的反洗钱政策解析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金融体系的不断完善,洗钱活动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问题。
为了应对洗钱威胁,商业银行采取了一系列的反洗钱措施。
本文将解析商业银行的反洗钱政策,提供对这一关键议题的深入了解。
一、反洗钱政策概述反洗钱政策是商业银行为防范洗钱风险而制定的一套管理制度和控制措施。
其目标是识别、预防、监测和报告可疑交易,确保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
反洗钱政策的基本原则包括“了解你的客户”(KYC)和“报告你的怀疑”(STR),以及通过合规合法的手段追踪资金流动。
二、客户尽职调查商业银行在开展业务前应进行客户尽职调查。
这是一项关键措施,旨在了解客户身份和背景,识别潜在的洗钱风险。
客户尽职调查应包括个人或组织身份的验证、资金来源的审查,以及风险评估等。
当发现可疑事项时,银行应进行更严格的尽职调查,并在需要时向监管机构报告。
三、交易监测和报告商业银行通过建立交易监测系统,监测各类交易活动,包括大额交易、频繁现金存取,以及来自高风险地区的资金流动等。
当系统发现可疑交易时,银行应立即进行内部调查,并根据相关法规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这些报告将提供给当地的金融情报单位,以协助犯罪打击和潜在威胁的调查。
四、培训和教育为确保反洗钱政策的有效性,商业银行应对员工进行反洗钱培训和教育。
培训内容应包括洗钱的识别方法、可疑交易的报告要求,以及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知识。
定期的培训计划能够增强员工的反洗钱意识,并提供最新的指导和保持员工技能。
五、合规审计商业银行应定期进行合规审计,以评估和监督反洗钱政策的执行情况。
审计团队将检查银行的内部控制体系和相关制度是否符合法规要求,监测员工执行反洗钱程序的有效性,并对任何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六、国际合作与信息共享洗钱活动往往跨越国家边界,需要全球金融业界的合作与协调。
商业银行通过国际合作与信息共享,参与国际反洗钱标准的制定和实施。
这些合作主要通过国际金融机构、监管机构和执法部门等渠道进行,以便及时跟踪和回应洗钱活动的新变化。
商业银行的反洗钱合规要求

商业银行的反洗钱合规要求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金融业务的广泛增长,打击洗钱行为变得日益重要。
为了防止非法资金流入金融体系,商业银行必须遵守一系列严格的反洗钱合规要求。
本文将介绍商业银行在反洗钱合规方面的重要要求和措施。
一、KYC(了解你的客户)KYC(Know Your Customer)是商业银行的基本合规要求之一。
银行必须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之前进行尽职调查,确保客户的身份和背景信息得到核实。
KYC政策要求银行收集客户的身份证明文件、居住地址、雇佣情况等信息,并进行验证。
此外,商业银行还需要了解客户的业务类型、来源和预期交易规模,以准确评估其风险水平。
二、CTR(现金交易报告)CTR(Cash Transaction Report)是商业银行反洗钱合规的另一个重要方面。
根据法律规定,银行必须向当地监管机构报告一定金额以上的现金交易。
CTR报告包括交易金额、交易双方身份、交易时间等信息,以便监管机构能够监测和识别可疑交易。
商业银行必须建立健全的CTR报告系统,并确保及时、准确地提交报告。
三、STR(可疑交易报告)STR(Suspicious Transaction Report)是商业银行反洗钱合规的核心要求之一。
如果银行怀疑某笔交易涉嫌洗钱或与其他犯罪活动有关,就必须提交STR报告给当地的金融情报单位。
STR报告应包括可疑交易的详细信息、涉及的客户身份等,并通过报告通道将信息传递给有关方面进行调查。
商业银行必须设立专门机构或部门负责监测和识别可疑交易,并保证及时上报相关报告。
四、合规培训和守则商业银行必须确保员工充分了解和遵守反洗钱合规要求。
因此,合规培训是至关重要的。
银行应提供定期的培训课程,确保员工了解反洗钱规定和最新法规的变化。
此外,银行还应制定具体的守则和操作手册,明确员工在处理客户交易时应遵循的程序和标准。
五、风险评估和监测为了有效地防范洗钱风险,商业银行需要建立风险评估和监测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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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反洗钱法律一、反洗钱的内容和现状(一)洗钱的界定1988年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将洗钱定义为:(1)明知资产来源于毒品,为了隐瞒或掩饰其非法来源,或为了协助任何涉及此种犯罪的人逃避其行为的法律后果而转换或转让该资产;(2)明知资产来源于毒品犯罪,而隐瞒或掩饰该资产的性质、来源、位置、处置、转移、控制关系或所有权的行为。
巴塞尔银行条例则侧重于金融交易,将洗钱描述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可能无意间被利用作为犯罪资金转移或存储的中介。
犯罪分子及其同伙利用金融系统将资金从一账户向另一账户作支付和转移,以掩盖款项的真实来源和受益所有权关系;或者利用金融系统提供的安全保管服务存放款项,此即常言之洗钱。
美国《洗钱控制法》、《银行保密法》等规定了洗钱犯罪,依据美国相关法律规定:洗钱是指犯罪分子通过银行把非法得来的钱财加以转移、兑换、购买股票或者直接进行投资,从而掩盖其非法来源和非法性质,使该资产合法化的行为。
一般的行为表现是:第一、把钱存入海外银行;第二、先把钱存入本国银行,然后尽快以电汇方式把这些金钱转到国外保密银行;第三、从本地及外国证券公司买入股票,然后卖出;第四、把钱带入合法赌场,购买筹码,马上兑换回现金,造成钱是从赌场赢来的假象。
关于洗钱罪的界定,我国学者有多种观点,如: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丽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通过转账结算等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以及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意图使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合法化,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191条对洗钱定义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由此可见,各国因为立法传统、实际情况的不同,在洗钱罪的界定上存有一些差异。
首先,对洗钱罪界定的角度有所不同,如有的界定注意该罪与金融等机构的关系;有的界定注重该罪与“上游犯罪”的关系;有的界定则注重该罪的行为方式等。
其次,对洗钱罪性质的认定有所不同,如有的着眼于其对社会经济和被害人财产的侵害,把它规定为侵犯财产罪;有的着眼于它对司法的妨害,把它归结为妨害司法罪的一种;有的则着眼于它与为取得黑钱而实施的所谓的“上游犯罪”的密切关系,把它规定在“上游犯罪”的条文之后。
作者认为,就其本质而言,确定洗钱犯罪时,应当考虑的主要因素有:是否具有掩盖财产或财产利益的来源或性质的行为,财产的来源、性质有违法性;次要因素主要有:洗钱行为利用金融等中介机构,洗钱的行为方式,如“清洗”性质的行为或“投资”性质的行为等。
(二)洗钱的形式及其影响洗钱的方式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作出不同的分类,比如根据其存续时间的不同,可将其分为传统的洗钱方式和新的洗钱方式。
传统的洗钱方式主要有:货币走私,货币兑换,投资不动产;此外,利用赌场、合法公司、地下钱庄、中介机构等进行洗钱,利用虚假信用证、篡改发票等手法进行洗钱都是传统的洗钱方式。
所谓新的洗钱方式,是在科技进步和金融创新的形势下出现的洗钱方式,如通过通信账户进行洗钱,通过互联网信用卡进行洗钱,运用国际互联网银行进行洗钱,利用智能卡进行洗钱等。
作者认为,洗钱的方式也可以根据是否借助金融机构进行划分,那么,与金融机构相关的洗钱方式主要有:将犯罪所得以现金方式存入金融机构,将金融票据兑换成现金再将现金换成银行汇票汇出,通过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进行洗钱,在金融监管不完善的国家进行投资进行洗钱,在银行保密制度较严的国家开立账户存入或提取现金进行洗钱等。
此外,新的洗钱方式也表明目前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洗钱是洗钱的主要方式,而金融机构则包括银行性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性的金融机构。
由此可见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反洗钱的必要性。
洗钱的影响是多方面的。
对于金融机构而言,不仅会影响其经济效益,也会影响其社会效益。
首先,洗钱会损害金融机构的声誉。
银行一旦被卷入洗钱丑闻,会极大的损害其在客户心目中的形象和声誉,进而影响客户对银行的信任及银行的经济效益。
其次,洗钱影响金融机构进入国际市场。
因为我国尚未有反洗钱立法,所以,我国银行进入国际金融市场会遇到很大的防碍。
再次,洗钱影响国家的金融市场。
洗钱对金融市场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如因为脏钱的流入影响异国的利率变动、因为洗钱行为对金融机构的影响而使一国潜在的金融危机的风险加大等。
近几年来,国际洗钱活动呈现出若干趋势:洗钱分子将会更多的利用金融机构和金融从业人员为其洗钱服务;洗钱分子将会更广泛的利用新型的金融工具与金融衍生产品洗钱;洗钱分子将会利用国际金融系统的一体化,把洗钱网络铺设到世界各地;洗钱分子将会增强洗钱手段的复杂化和洗钱技术的现代化等。
这些趋势表明,国际洗钱活动将与金融机构发生更密切的联系。
(三)我国反洗钱的现状1.立法现状。
目前我国尚无统一的反洗钱立法。
我国反洗钱立法方面的主要内容如下: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191条)规定了洗钱罪的罪状和法定刑,结束了洗钱方面无明确规定的局面;国务院发布施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有利于反洗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规定》和《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如《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规定,个人储户一次性从储蓄账户提取现金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上的,储蓄机构柜台人员需要求取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经储蓄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支付;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也对异常交易报告制度、客户身份识别等有所规定。
目前,我国初步形成以刑法为核心、以行政法规为准则、以部门规章为规范的反洗钱法律框架。
其中,新刑法是我国反洗钱领域效力最高,与国际规范联系最为密切的部分;行政法规对反洗钱活动也作出了相对应规定;而将法律法规落实到实际反洗钱工作中的是相关部门规章。
2.银行的反洗钱实践。
我国银行开展反洗钱是由内因和外因等多方面的因素促成的,内因如银行自身发展及应对挑战的需要,因为银行是否建立及建立何种水准的反洗钱机制,不仅影响到银行业务的开展,也影响到银行的经营风险和竞争力和社会形象,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 后,增强银行的反洗钱工作成为银行增强自身竞争力的重要工作。
对此,我国银行有着清醒的认识,纷纷增强本行的反洗钱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
1997年,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公告》,《公告》对银行开户单位基本账户设立及现金支付问题、严禁公款私存问题和银行卡的管理等八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同时,一些针对反洗钱活动所需要其他配套措施已经出台:如《纳税申报制度》、《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商业银行法》以及《人民银行法》等,这些都为实施反洗钱作了重要铺垫,提供了支持。
2002年1月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第七条规定设立银行应具备的审慎性条件中包括:“(六)具有有效的反洗钱措施”,这说明中国人民银行将反洗钱工作视为一项重要工作。
据悉,目前《反洗钱条例》已修订第三稿。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中国人民银行于2002年7月成立了支付交易监测处和反洗钱工作处,进一步加大了反洗钱工作力度。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在国内同业中最早开展反洗钱工作。
在1998年就制定了《中国银行海外机构反洗钱基本原则》,要求海外分支机构切实增强反洗钱工作。
2001年6月又成立了反洗钱工作委员会,由行长亲自领导,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
该委员会统一负责中国银行的反洗钱工作,依照我国相关法规及监管要求,通过规范业务流程,健全反洗钱内部监管。
此外,中国银行还制定了《中国银行反洗钱手册》,该手册表明中行的反洗钱措施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了解客户及其业务、可疑交易的识别和处理、内部交易记录和业务凭证的保存以及内控机制的增强和完善,而且,自2001年起,中国银行将反洗钱工作纳入了对分行绩效考核范围。
中国银行还于2002年4月在北京召开反洗钱及合规工作会,并召开了反洗钱国际论坛,增强与国家相关部门的沟通,探讨在国际背景下如何应对洗钱活动。
中国工商银行。
2002年1月22日,工商银行总行召开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
本次会议对工商银行反洗钱工作的组织机构、工作重点、工作要求及措施等进行了研究和部署。
总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由两名行长分别任组长及副组长,小组成员为与反洗钱相关部门的总经理。
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具有各自明确的职责,如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就反洗钱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制定行内反洗钱规则,并监督和检查该规则的执行情况;研究和改进反洗钱措施,提升员工的反洗钱意识;开展多种形式、多种层次的与国内国际反洗钱组织的合作及交流。
二、反洗钱涉及的若干法律问题(一)反洗钱的“上游犯罪”与反洗钱的界定所谓上游犯罪是指可以构成洗钱罪的犯罪种类,是刑法领域谈及洗钱罪不可不论的问题,它不仅影响到对洗钱罪的认定,也影响着一国的反洗钱水平。
一般认为,我国《刑法》规定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三种,而不同的国家对上游犯罪的规定则各有不同,如有的只规定惩处贩毒所得的洗钱行为,有的只惩处某些特定犯罪或超过一定危害性的犯罪的洗钱行为,有的则对所有犯罪的洗钱行为予以惩处。
作者认为,我国对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的规定,存有以下问题:一是仅限于规定的三种犯罪,能否涵盖洗钱罪能涉及的罪刑,除上述犯罪外是否都不会引起洗钱罪;二是我国对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罪的界定存有不同的认识,这对于认定洗钱罪是否会构成障碍;三是如果采用三种上游犯罪的规定,是否所有的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和走私犯罪都能构成洗钱罪;四是目前的规定是否会导致以其他犯罪行为引发的洗钱犯罪的发生,是否会影响到人们对其他洗钱行为的忽视。
因为这些问题不是本文关注的重点,所以不再进一步分析。
(二)洗钱的立法模式与反洗钱实务的选择本文以“了解你的客户”制度为例进行分析:了解你的客户(knowyourcustomer,KYC)是反洗钱领域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作者认为,KYC的实践包括其在法律方面的实践和银行实务上的实践1.法律方面的实践。
对客户身份的识别,因各国国情和立法选择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比如,根据是否建立了身份证制度,采取以身份证为基础的KYC制度,或以交易记录等为基础的KYC制度。
根据各国的实践,在建立KYC制度时应考虑的问题主要有:对客户采取身份识别的条件,如何对客户的身份进行识别;对客户身份识别的程序规定,各国立法实践所体现出的立法模式有两类:一类是规定银行进行客户身份识别的各种情形;另一类是规定KYC的总体要求而赋予金融机构较大的裁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