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上”企业统计台账(参考表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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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上”企业统计台账
(参考表式)
20 年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松滋市统计局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统计台账填写要求
1.统计台账的各项指标必须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统计标准及2020年《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统计口径、指标解释和计算方法填写,登记台账的基础数据要依据企业的原始记录,并与企业报出的统计报表一致,出现调整要加注说明。
2.本统计台账按时间先后分月、季、年记载。
3.台账必须用签字笔或钢笔填写,不得用圆珠笔、铅笔填写,数码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要清楚工整。
4.为了保证统计台账的连续性,台账管理须由企业领导确定责任人,统计人员变更、流动,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5.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使用纸介质或电子台账,电子台账可在湖北省统计局外网自行下载。使用电子台账的企业每年应将电子台账打印装订成册,实行归档管理。
6.本统计台账应妥善保管,并作为历史资料存档。
7.本台账列入统计执法检查范围,企业在接受统计执法检查时,应主动出示本台账,接受执法人员的检查。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政府统计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对企业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8.本台账由湖北省统计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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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万元及以上固定资产投资月度统计台账(企业通用表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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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经管、交接、检查记录
备注:(1)本表由企业综合统计人员填写,或由企业统计负责人指定的专人填写。
(2)检查情况由检查单位填写,企业内部对台账的检查、政府各级统计部门对台账的检查情况均应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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