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店铺商事登记问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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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购物商城系统的毕业论文

网上购物商城系统的毕业论文

网上购物商城系统的毕业论文目录一、内容描述 (2)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3)1.2 研究目的与内容 (4)1.3 论文结构安排 (5)二、相关理论与技术 (6)2.1 电子商务概述 (9)2.2 网上购物商城系统架构 (10)2.3 关键技术介绍 (12)三、网上购物商城系统需求分析 (14)3.1 用户需求调研 (15)3.2 功能需求分析 (17)3.3 性能需求分析 (19)四、网上购物商城系统设计 (20)4.1 系统总体设计 (22)4.2 数据库设计 (24)4.3 前端界面设计 (26)4.4 后台管理系统设计 (27)五、网上购物商城系统实现 (29)5.1 开发环境搭建 (30)5.2 核心功能模块实现 (32)5.3 系统测试与优化 (33)六、网上购物商城系统部署与维护 (35)6.1 系统部署方案 (37)6.2 系统日常维护与管理 (38)6.3 安全性与性能优化策略 (40)七、案例分析 (42)7.1 案例选择与介绍 (43)7.2 系统功能在案例中的应用 (44)7.3 案例总结与启示 (46)八、结论与展望 (47)8.1 研究成果总结 (48)8.2 存在问题与不足 (50)8.3 未来研究方向展望 (51)一、内容描述本章主要介绍研究背景、意义、研究目标和研究内容,明确毕业论文的研究目的、研究和解决问题的意义,同时提出论文撰写的基本框架和研究方法。

将对网上购物商城系统的特点、发展历程、现状及发展趋势进行详细的阐述,并分析行业内不同模式的运作机制,以及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网上购物商城系统的影响。

本章节将详细介绍网上购物商城系统的设计理念、总体架构设计、模块划分、数据流图以及主要技术选型等内容。

将对系统的实现步骤、关键技术实现、数据库设计等关键环节进行探讨。

此章节将重点讨论网上购物商城的用户体验设计原则和交互设计方法,包括用户界面设计、信息架构、搜索引擎优化(SEO)等,以及如何提升用户在购物流程中的操作体验。

浅谈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的几点体会

浅谈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的几点体会

司法管辖权、征税权、对商业船只颁发许可证、注册财产的所有权等。

基于此,国际法院将两个岛屿判归英国所有。

在2002年的印度尼西亚与马来西亚“利吉丹岛与西巴坦岛”一案中, 国际法院对“有效占领”的要求并没有像在“英法海峡岛屿案”中那么严格。

国际法院在首先审议了1891年英国与荷兰的条约之后,发现两国签署的条约没有涉及到争议的岛屿;于是国际法院转向依据“有效占领”原则来审理案件。

在审理中,国际法院发现马来西亚在争议的岛屿上从事乌龟蛋的商业收集并建立了“鸟类保护区”,还有灯塔;而印度尼西亚并没有在岛上有什么活动,于是国际法院认为对于人口稀疏的利吉丹岛与西巴坦岛,马来西亚在岛上的活动足以构成“有效占领”,因而将争议岛屿判给了马来西亚。

汉斯岛与利吉丹岛、西巴坦岛的相似之处就在于人烟稀少。

尽管丹麦提出了当地因纽特人历史性使用的法律主张,但是这一主张非常薄弱。

因为1917年之后,丹麦才获得了包括汉斯岛在内的格陵兰岛北部的主权,而当时格陵兰岛的因纽特人受自然条件的限制主要定居在格陵兰岛的东西海岸地区,世世代代以捕鱼、狩猎为生。

从国际法院的判例来看,在不能以“有效占领”原则来单方面决定领土主权时,国际法院并不太会考虑国家的地理位置、经济、历史或文化等因素。

尽管这些因素经常由争端当事国作为法律主张,但是国际法院在审理领土争端案中很明显尽量不依据这些因素作出判决结果。

相反,国际法院倾向于采用“公平合理原则”来解决领土争端。

对于汉斯岛的主权之争,国际法院最可能依据的原则正是“公平合理原则”。

如果依据“公平合理原则”来解决汉斯岛的主权问题,最简便的方法就是在小岛两端选定界点,然后划定界线从而将小岛一分为二。

以这种原则来审理汉斯岛之争,既能保护加拿大与丹麦的利益,也能保护那些拥有遥远而无人居住的岛屿所属国的利益;同时它可以向世界明确传达一个信息:多次造访无人定居的遥远岛屿并不能获得这些岛屿的主权,从而避免更多的类似汉斯岛一样的主权之争。

浅谈我国商事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我国商事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MarketDOI:10.19699/ki.issn2096-0298.2020.16.018浅谈我国商事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中国地质大学 曹文颖摘 要:商事制度是商事行为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健全完善的商事登记制度不仅有利于市场经济体系,还有利于商事交易有序进行。

但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目前还存在较多问题,影响市场经济的良好发展,本文对商事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地解决措施。

关键词:商事制度 问题 措施中图分类号:F7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20)08(b)-018-021 我国商事登记概念及性质商事登记制度是根据法律有关规定提出的一项有关商业变更,终止主体资格的一项请求,该制度要求登记部门对该项进行更改和取消,并在登记簿上进行审查和登记。

商业事项的登记按照法律法规在登记处将商事主体变更、修改等记入登记册。

商业登记具有公法属性。

商业登记是一种评价机制,在商事主体的经营过程中通过授权逐步建立起来,可以确保商业活动的安全和保护公共利益。

商业登记还具有私法属性,从商事登记制度的角度来看,登记规则是根据商事主体自治确定的,当社会交换活动超出一定的地理区域,人们要通过商品交换进行联系,双方当事人相互身份认同,就奠定了商事登记的基础。

所以,商业制度的公法性和私法性相结合,不仅可以确保市场经济的稳定,还可以使我国商事登记制度更加完善。

2 我国商事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2.1 缺乏统一标准目前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缺乏统一标准,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登记法和不同的形式,登记审批程序也各不相同,导致商业主体进入市场造成了相当大的差别,其进入市场门槛或高或低,破坏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从相关法律中,可以看出立法形式复杂,使得在商业登记系统中阻碍了其有机系统的构建,同时也阻碍了企业实体积极履行法律规定的相关登记义务,并增加了登记机构的困难,导致商事登记相关法律法规之间出现矛盾,内容重叠。

例如在法律《公司法》中,法律规定了生产实体的成立和存在的必要条件,除特殊行业外,这些主体可以获得执行的资格,它们符合相关要求即可,不需要行政部门的批准。

在线商务主体法律规制论文

在线商务主体法律规制论文

论在线商务主体的法律规制【摘要】目前电子商务已经在中国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市场竞争主体蜂拥至虚拟市场,以便寻求更为灵活的交易方式和更为简单的交易环节。

在线交易主体与传统主体有着明显的不同,因此,对电子商务主体的研究就显得尤为迫切。

我国政府应当制定并且完善相关的法律,明确电子商务主体的界定,规范在线商业登记,并且对个人网商的发展制定鼓励的法律政策。

【关键词】在线商务主体;虚拟市场;个人网商;在线商业登记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崭新的交易模式,通过信息化和网络化,实现了虚拟主体的网上便捷交易,但是电子商务主体行为的不规范,已经成为阻碍电子商务驶入健康发展的快车道的瓶颈。

在现行法律体制下,对于政府管制网上商业的问题,其难点就在于电子商务主体的确定,包括主体行为和主体登记。

一、电子商务与电子商务主体的界定对于电子商务的概念,国内外尚无一致的看法,依通说广义的电子商务是指利用各种电子通信手段从事商务。

根据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的规定,数据电文是指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商务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或传真。

在线交易(on-line transaction)是电子商务的核心内容,因此狭义的电子商务又称在线交易。

电子商务虽然给消费者网上购物带来了便利,给企业创制了网上交易的新渠道,但同时由于网络经济虚拟化的客观局限,人们在享受交易快捷的同时,对电子商务的安全性提出了更为迫切的要求。

作为防范交易安全的第一道屏障,笔者认为首要问题是要确保在线主体的法定化。

电子商务的主体,又称在线商事主体,是传统交易主体在网络环境下的延伸,其具有传统交易主体的共性,亦是接受政府管制以营利为目的的意思自治体,故应当遵守商业伦理的一般要求。

但是由于电子商务主要依赖交易相对方的陈述,因此,在线商事主体无法在虚拟世界里实现依靠传统方式获得交易信息和防止欺诈的目的。

是以,电子商务主体准入法律制度比起传统商事主体而言有着一些新的要求。

浅谈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现状及问题与完善措施

浅谈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现状及问题与完善措施

浅谈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现状及问题与完善措施论文摘要长期以来,我国在商事登记立法和商事登记执法实践中,形成了一种以“营业执照”制度为中心的商事登记制度,通过相应的营业执照,可以提供市场主体的明确的身份证明以及经营行为证明、资本信用证明等。

这种制度的基本价值判断理念是“管理本位,安全至上”,在以计划经济为主的市场环境取得了相当的成效。

但是,在当前的市场经济环境下,这一商事登记制度的弊端日益凸显。

本文结合当前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全面分析,同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

论文关键词商事登记制度现状问题完善措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社会生产力得到了飞速提升,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各类企事业单位主体面临着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局面。

在这种情况下,我国传统的以营业执照制度为主的商事登记制度暴露出了许多的问题,如登记依据和登记程序不统一,信息透明度较差等,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因此,针对这些问题,相关部门要充分重视起来,对商事登记制度进行改进和完善,解决其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市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一、商事登记概述(一)概念商事登记也称商业登记,自古罗马时代就已经存在。

各国在商主体、商行为以及商事登记立法原则等方面存在的差异,使得在不同的国家,商事登记的概念也存在一定的区别。

对于我国而言,由于缺乏专门的商事登记立法,不同学者基于不同的角度,对商事登记制度也有不同的理解。

一部分学者认为,商事登记属于一项法律制度,是对商主体的设立、变更或者解散的事实进行记录、登记,同时公示的法律制度。

另一部分学者则认为,商事登记从本质上来看,是一种法律行为,其行为的主要目的,在于取得法律上的效果。

对以上两种观点进行总结和分析,所谓的商事登记,应该是指商主体的申办人为了保证主体资格设立、变更或者其他经营活动的有效进行,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内容,以向第三方或者社会宣示某种关系或事实的存在为目标,将相关事项向登记义务机关申请记载,经登记义务机关审查后,在商事登记薄上进行登记的一种法律行为。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初探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初探
加 了登 记人 员 的工 作难 度 和工作 量 . 使得 登记效 率 降
低; 另 一 方 面 导 致 监 管 难 度 大 和不 同 商 事 主 体 的待
遇 不平 等 现象 。


我 国现 行 商事 登 记 制 度 及 存 在 的 问题
( 二) 商事主体 的主体 资格与经 营资格合一 , 导致准
不 同的主 体采 用不 同的登记 规则 , 不 同类 型 的商 事 主
发展 的需 要 , 改 革势 在必 行 。本 文就 我 国商 事登 记 现
行制 度及 试 点改 革情 况 进行 分析 , 并 提 出商 事登 记 制
度 改革 的构 想 。
体 违 反登记 法 规承 担不 同的法律 责任 。 一 方 面大 大增
① 石慧荣: 《 商业登记 的制度检讨 与立法展望》 , 《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 第2 0 3 期第 2 1 3页。 ② 乔军、 白廷举 : 《 对我 国商事登记法律制度 问题的探讨》 , 《 攀登》 第1 3 9 期第 1 2 3页。
十 团工 商管理轩完 1 5
工 商 登 记 制 度 改 革
可 。现 行商 事 登记 制度 下 , 营业 执照 既是 商事 主体 的
主 体 资格凭 证 , 又是 商事 主体 的经营 资格凭 证 。 《 企 业
法 人 登记 管 理 条例 施 行 细 则 》 第 三 十七 条 明确规 定 ,
本 文获 2 0 1 2年 度 中 国工 商 学 会优 秀课 题 成 果一 等 奖 。
入 门槛 高 . 登记 效 率 低
我 国 现行 商 事 登 记 制 度 是市 场 主 体 准 人 与 监 管 制度 , 由工 商 行 政 管 理机 关 负责 对 公 司 制企 业 、 非 公

网上商店购物系统 毕业论文

网上商店购物系统  毕业论文

分院名称:软件学院学生学号:0911240321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理工类)题目:网上商店购物系统专业: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作者姓名:指导教师姓名:指导教师职称:长春师范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作者承诺保证书本人郑重承诺:本篇毕业论文(设计)的内容真实、可靠。

如果存在弄虚作假、抄袭的情况,本人愿承担全部责任。

论文作者签名:钱明泽日期:2013年4月26日长春师范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承诺保证书本人郑重承诺:我已按有关规定对本篇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与内容进行指导和审核,坚持一人一题制,确认由作者独立完成。

如果存在学风问题,本人愿意承担指导教师的相关责任。

指导教师签名:日期:年月日摘要随着信息技术、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崛起,互联网已经逐渐介入到生活的各个领域,网上购物随之兴盛起来越来越多的人们看到其中的商机纷纷建立起大大小小的网络商店,向消费者提供一个最新的消费观念。

几大流行的网络选购系统,B2C,B2B(Business to Customer,,即“商”对“客”),本设计主要是基于B2C的网络商城系统。

本次设计主要用到的技术是JSP、SSH,。

框架的开源开源和系统良好的跨平台特性使得系统更加稳定,可维护性更强。

本着实用和操作简单的原则,此系统主要包含两种资源。

静态资源:商家店铺的介绍以及一些希望消费者看到的页面需要显示的信息;动态资源:随时随地查看商店不停变化的最新消息,其中包含了商品的价格,数量,上下架时间等等。

除此之外此次设计也同样继承了几大购物网站(淘宝、当当、亚马逊等)的优良传统,用户除了可以进行注册和登录等基本操作外还可以分类浏览商品、模糊查询商品、查看商品信息、给商品进行评分、将商品添加到购物车、最后进行结算后系统将自动生成订单。

管理员将商品分类以及最新商店信息显示在首页供用户查看用户选定商品后可以直接添加购物车也可以点击查看详细后添加购物车。

友好的用户操作极大地增强了管理员和用户的交互功能。

“互联网 ”背景下佛山市商事登记流程再造研究

“互联网 ”背景下佛山市商事登记流程再造研究

(一)国内商事制度改革的历程 (二)国内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案例
(一)国外商事登记制度历史沿革 (二)国外商事登记改革特色
(一)国外商事流程再造的特点 (二)国内商事流程再造的特点 (三)国内外商事登记流程再造对佛山市的启示 (四)本章小结
一 “互联网+”背景 下佛山市登记业务流
程再造目标
二 “互联网+”背景 下佛山市登记业务流
程再造原则
三 “互联网+”背景 下佛山市企业登记业 务流程再造的配套保 障
四 “互联网+”背景 下佛山市业务流程再 造的方式
五 “互联网+” 背景下佛山市 业务流程再造 的关键点
六 “互联网+” 背景下佛山市 登记系统流程 再造策略
(一)登记业务流程再造的人性化 (二)登记业务流程再造的便捷化 (三)登记业务流程再造的规范化 (四)登记业务流程再造的智能化 (五)登记业务流程再造的安全化
(一)以商事主体需求为根本导向原则 (二)部门间的信息整合和信息共享原则 (三)政务服务的高效率原则 (四)登记业务组织结构扁平化原则 (五)登记业务流程公开透明和时限原则 (六)登记业务流程的创新性原则
(一)变管理理念为服务理念 (二)组织重构,打破壁垒 (三)法律法规保障 (四)商事主体个人隐私安全保障 (五)绩效评估驱动
(一)研究假设 (二)变量测量 (三)模型构建
(一)问卷设计与发放 (二)调查对象基本情况统计 (三)直接回归结果分析 (四)信度分析后的回归结果
一商事登记行政审批 流程本身存在的主要
问题
二从商事主体满意度 挖掘商事登记业务流
程存在的问题
三问卷调查调研存在 的主要问题
四现场走访调研存在 的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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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店铺商事登记问题的思考
摘要:网上店铺简称为网店,是我国近年来兴起的一种商业交易模式。

网上店铺是网络化、虚拟化的交易空间,但其行为具有营利性、持续性等特征,其经营者与普通的商事主体并无差异,具有一般商事主体的特征,属于具有营利性特征的商人。

但是网上店铺毕竟不同于传统商铺,对其登记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制度上都存在较大问题。

我们需要采取措施,对网上店铺进行商事登记,这是出于对市场监管的需要,也是为了使网上店铺这一新兴消费交易模式能够更完善的发展,是应当采取的一种市场监管模式。

关键词:网上店铺;商事登记;监管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35-0144-02
网上店铺简称网店,是近年来非常流行的一种网上交易模式,它是互联网普及和进步的产物。

“阿里巴巴”、“聚美优品”、“淘宝天猫”等等国内知名的网络交易平台和网上店铺逐渐渗入到人们的生活之中,改变着人们传统的消费观念和消费模式。

然而,随着网上店铺商家数量以及网上店铺所占市场份额的飞速增长,各种问题也接踵而至,淘宝虚拟交易、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商家偷税漏税等等新闻更是屡见报端。

而这一切问题的出现,归根结底是因为对网上店铺缺乏相应的监管。

那么,对于网上店铺这一新兴事物,我们到底应该如何对其定位,进而对其进行监管,这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大问题。

一、关于网上店铺是否应当进行商事登记的争议
对网上店铺如何进行监管,从而减少纠纷和问题的产生,一个比较可行的方法就是对其进行商事登记,使其像普通的企业一样受到行政机关的审批监督,从而淘汰掉那些不符合发展需要的店铺。

所谓的商事登记是指商事主体或商事筹办人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机关审查核准后将登记事项记载在登记簿的法律行为[1]。

在网上店铺兴起的早期,开办网上店铺是不需要进行注册登记的,经营者向电子商务平台申请开办网上店铺时,只需注册简单的信息即可。

以淘宝网为例,笔者曾于2009年和2010年先后在淘宝网申请注册过两个淘宝小店,其申请、注册程序非常简单,所需材料也只需身份证和银行卡即可。

但是,近年来,随着网上店铺的发展,其暴露出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国家对网上店铺的监管也越来越重视,网上店铺进行商事登记,通过提高市场准入门槛来规范网上店铺的发展似乎已成为一种趋势,但遗憾的是由于中国在商事登记方面本身所存在的弊端,各地对网上店铺经营者是否必须强制进行商事登记的规定并不统一。

例如《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就明确规定在北京凡以营利为目的的电子商务经营者都需登记注册,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才能开展经营;而在广东最近开始实施的《关于鼓励支持我省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则规定,在国家相关规定明确之前,只需对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经营者实行实名制审查,而不强制要求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那么,网
上店铺进行经营是否应当注册登记?学界对此认识不一。

有的学者认为经营网上店铺应当进行相应的商事登记。

他们认为网上店铺尚处于不规范的发展阶段,利用网上店铺进行虚假交易、避税逃税、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大量存在。

因而,有必要利用登记审查的手段消除上述弊端,强化对网上店铺的监督管理。

此外,由国家来对进入市场的网上店铺设置一系列限制和登记审批程序,能够防止不符合条件的网上店铺进入市场,对网上店铺的长远发展,市场经济秩序的稳步运行也能起到协调作用,因此,要求网上店铺履行相应的登记手续是非常有必要的。

认为不应当对网上店铺进行商事登记的学者则认为网上店铺与实际存在的店铺不同,它是虚拟的,它最大的优势就在于手续简单、便捷,任何人都能轻松成为网店经营者,以笔者来说,在开办淘宝小店之时只是一名普通的在校大学生,身上亦无过多资金,纯粹是因为兴趣和兼职的需要而开店的,如果要求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势必对资金、经营范围等有过多的限制,必将挫伤网上店铺经营者的积极性,它与传统商铺相比,其所具有的优势也将得到弱化,不利于网上店铺的发展壮大。

笔者认为,网上店铺这一新兴事物的出现对于解决就业、繁荣经济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因此应当鼓励这一类商业交易行为。

但是,这并不是说对其放任不管,任其发展,实践中,确实大量存在利用网上店铺偷税漏税、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例,如果任其发展,缺乏监管的网上店铺也必将受到重创。

所以,对于网上店铺进行适
度的监管,要求其依法进行登记是非常必要的。

但是如何进行登记才能既起到监管作用又不限制其正常运营则是需要考虑的问题。

二、我国现阶段网上店铺进行商事登记存在的主要问题
网上店铺是网络化、虚拟化的交易空间,但其行为具有营利性、持续性等特征,其经营者与普通的商事主体并无差异,具有一般商事主体的特征,属于具有营利性特征的商人,因此,对网上店铺进行商事登记不应受到质疑,但是网上店铺毕竟不同于传统商铺,对其登记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制度上都存在较大问题。

1.立法分散,缺乏统一
就我国现行立法来看看,涉及商事登记的法律主要有《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实体立法,当然也包括《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程序性立法,涉及商事登记的既有法律,也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部分地方性法规。

同时尽管同为企业,如果组织形式不同,在设立时也会实行不同的登记条件和登记程序。

这种极为庞杂和分散的立法模式实质上是人为地设定不同的市场准入门槛,不仅容易造成网上店铺的不平等,同时也会在无形中提高网上店铺的设立成本,导致企业在设立中无所适从[2]。

2.立法层级低,立法漏洞多
现行有关网上店铺管理的立法,大多是一些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各地方省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立法层级比较低,与迅猛发展的网上店铺已经不相适用。

另外,由于缺乏统一的立法规范,而各个省市的地方性法规又太过分散和庞杂,也容易导致在内容上相互
冲突。

3.审批程序繁杂,不能充分发挥优势
长期以来,我国对企业的设立采取强制登记主义的模式,强调国家各级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企业登记审批程序,加强审查力度,实行“实质审查主义”[3]。

而网上店铺这一新型交易模式之所以能够迅猛发展起来,依赖的则是其本身所具有的低成本、高效率和开放性等特征,因此对其设立也应当本着适度和高效的原则,不能限制过多。

而实际生活中,如果按照现有的商事登记模式对网上店铺进行登记,则必定会使得网上店铺本身所具有的优势得不到充分发展。

4.监管体系落后,无法适用市场发展需要
由于我国目前的商事登记制度是在传统的商铺模式下建立的,是为设立传统的商铺而制定的,所以必定有其滞后的一面,而借助于网络和信息技术发展而来的网上店铺是虚拟存在的,它在空间上没有行政区域之分,甚至可以跨越国界,所以首先表现为在地域上不好界定,其次在时间上也不再局限于传统的时间概念。

加上网上店铺本身的虚拟化特征,都对传统的商事登记制度提出了很大挑战,大大增加了网上店铺的登记难度。

三、完善我国网上店铺商事登记制度的建议
通过上面的表述,我们知道,当前我国网上店铺的登记制度主要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立法不健全,二是监管不到位。

因此,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笔者主要从以下方面对完善我国网上店铺商
事登记制度提出一些建议。

1.制定《商事登记法》,建立一个统一的商事登记体系
要克服当前我国在商事登记中存在的立法分散、法律层次低等方面的不足,笔者觉得较为可行的方法是尽快建立一部统一的《商事登记法》,以取代现今存在的大量的“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从而实现对网上店铺进行监管的统一。

当然,由于网上店铺属于特殊的市场主体,应当对其类型进行区分,从而区别对待,适用繁简程度不同的登记规则。

2.改革登记模式,构建网络化的登记模式
考虑到网上店铺网络化和信息化的新特点,我国在网上店铺的设立登记和审批管理模式中应区别于现有的登记管理模式,逐步建立起网络化的登记管理模式,实现网上店铺登记申请和审查的网络化及营业执照的电子化,唯有这样才能既保证了对网上店铺的监管,又能满足网上店铺便捷、低成本的需要。

当然,为确保交易主体和交易关系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安全性,也必须明确登记机关的职责和权限,这样才能满足网上店铺的发展需要。

3.强化行业自律,建立政府与社会相结合的二元监管体制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政府职能也在悄然发生着改变。

由微观到宏观的调控凸显了政府在调控方面更加注重引导。

而各种各样的行业协会的出现,在市场中的监督和管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而网上店铺是依赖于淘宝网等网上交易平台而存在的,在这里,淘宝网等网上交易平台就应发挥类似于行业
协会的作用,对其旗下的各类网上店铺进行监管和引导,例如,通过信誉评估等办法来规制网上店铺的发展,逐步建立起一个诚信和谐有序的竞争环境。

四、结语
从政府规制的视角来看,商事登记是政府对商主体进入市场设置的最低级别的门槛,能够阻止欠缺资质、信誉不良的商业主体进入特定市场,从而达到瓦解市场失灵、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

对网上店铺进行商事登记,是出于对市场监管的需要,也是为了使网上店铺这一新兴消费交易模式能够更完善的发展,是应当采取的一种市场监管模式。

参考文献:
[1]覃有土.商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24.
[2]刘俊斌.中小型制造企业电子商务解决方案研究[j].甘肃社会科学,2007,(4).
[3]宋玉萍.电子商务企业的法律风险及防范[j].决策探索:下半月,2009,(8).
(责任编辑:田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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