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使用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不是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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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使用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不是侵权行为

为什么使用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不是侵权行为

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细心的人会发现,专利法对外观设计的保护,有别于发明和使用新型.具体而言,他人未经,可以使用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人们会问,为什么使用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是侵权行为,而使用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就不侵权呢原因在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与发明和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不同.专利法第二条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专利固有的那种美感,是有制造商愿意制造这种外观设计专利产品、销售商愿意销售这种产品、进口商愿意进口这种产品、消费者愿意购买这种产品的理由.简而言之,“美”的产品好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第104条规定:“使用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指该外观设计产品的功能、技术性能得到了应用.”根据该条规定,换言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一旦经过销售,到达消费者手中后,除非将其作为部件用于生产其他产品再销售,消费者都无法像制造商或销售商一样使用外观设计的美感用于“招揽”顾客,最终消费者只能使用该外观设计产品的功能、技术性能.而功能和技术性能不是外观设计的客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2款规定:“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并销售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销售行为,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在该另一产品中仅具有技术功能的除外.”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将前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作为零部件,利用其工业上的美感制造另一产品并销售的,法院应认定是侵权的销售行为.但是如果该零部件用的是外观产品的技术功能,则后续的制造和销售行为不构成侵权.赘述一句,消费者使用不应被认定为侵权,不是依据合法来源抗辩或是权利用尽抗辩而可免责,而是因为“使用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技术功能”不是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随着人们的意识增强,越来越多人懂得要做好知识产权的保护,但是知识产权中的商标、专利、版权注册业务坑太多,很多人怕中招.别怕,汇桔网精选知识产权服务商,咨询客服24小时在线,不漏下您的每一次需求,托管监控服务流程,对每一步服务进度负责,保障支付信息安全,守护每一笔交易.。

怎样判定外观专利侵权

怎样判定外观专利侵权

怎样判定外观专利侵权1. 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专利法第56条第二款之规定,其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2.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产品。

通常是以产品的功能、用途作为标准,同时参考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即洛迦诺条约)有关商品的分类。

一、怎样判定外观专利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在实践中,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一般采取以下三个步骤:1.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专利法》第56条第二款之规定,其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2.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产品。

通常是以产品的功能、用途作为标准,同时参考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即洛迦诺条约)有关商品的分类。

如果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在功能、用途上是相同的,就可以确定二者是相同或者类似商品。

如果二者在功能、用途上不相同,可以认定二者既不是相同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从而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

二、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外观设计,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有三个步骤:1、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其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向专利局提交的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包括主视图、俯视图、侧视图等。

其中主视图最为重要,因为它最能体现该项外观设计的美感。

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还要注意从这些视图中找出能够体现该项外观设计美感的各项要素。

外观设计专利与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有着明显的区别,前者是人们视觉可见的美感外观,后者为符合专利性的技术构思或技术方案。

2、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方法,通常是以产品的功能、用途作为标准,同时参考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即洛迦诺条约)有关商品的分类。

如何识别并应对产品外观设计侵权行为

如何识别并应对产品外观设计侵权行为

如何识别并应对产品外观设计侵权行为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产品外观设计的独特性和创新性成为吸引消费者、提升品牌竞争力的重要因素。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产品外观设计侵权行为的日益增多,这不仅损害了原创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

因此,学会识别和应对产品外观设计侵权行为显得尤为重要。

一、产品外观设计侵权的定义及构成要件产品外观设计侵权,是指未经授权,他人擅自使用与受法律保护的产品外观设计相同或近似的设计,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从而损害了权利人的利益。

构成产品外观设计侵权通常需要满足以下几个要件:1、存在有效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即权利人的产品外观设计已经获得了合法的专利保护。

2、侵权行为:未经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口等行为。

3、相同或近似:被指控侵权的产品外观与专利产品外观在整体视觉效果上相同或近似。

4、混淆可能性:使普通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容易对两者产生混淆。

二、如何识别产品外观设计侵权1、进行外观设计特征的对比将涉嫌侵权的产品与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详细对比,包括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组合等方面。

注意观察整体轮廓、各部分的比例关系、细节特征等。

2、考虑消费者的认知和观察习惯从普通消费者的角度出发,判断他们在正常购买和使用过程中,是否会将两者误认为是同一种产品或者认为两者存在特定的关联。

3、借助专业工具和技术可以利用图像分析软件、三维建模等工具,对产品外观进行精确的测量和比较,提高识别的准确性。

4、参考相关案例和司法实践了解以往类似的侵权案例以及法院的判决依据和标准,有助于更准确地判断当前的情况是否构成侵权。

三、产品外观设计侵权的常见表现形式1、完全抄袭直接复制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不做任何改动。

2、局部修改对专利产品的外观进行部分修改,如改变颜色、增减某些细节等,但整体上仍与专利产品相似。

3、模仿创意借鉴专利产品的设计理念和风格,虽然在具体形状和图案上有所不同,但整体效果相近。

四、应对产品外观设计侵权行为的措施1、收集证据一旦发现可能的侵权行为,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侵权产品的实物、销售记录、宣传资料、网页截图等。

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

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

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引言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是指保护产品的外观形状、颜色、图案等方面的独创性,并赋予专利权人对其进行独占使用的权利。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指专利权人享有的权利的界定,涉及哪些方面的权利、如何判断是否侵权等问题。

本文将全面、详细、完整、深入地探讨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相关问题。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外观设计专利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观设计专利法》,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包括设计的特征组合在整个设计中形成的整体效果。

即专利权人享有专利产品外观形状、颜色、图案等方面的独占使用权。

根据实施细则规定根据《外观设计专利实施细则》,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还应根据该设计与现有的外观设计之间的区别进行界定。

如果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与已有的外观设计存在差异,即具有新颖性和个性化,那么专利权人将享有独占使用权。

判断外观设计侵权的标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断外观设计专利是否被侵权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是否存在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 2. 是否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与已获得专利权的设计存在显著的不同; 3. 是否存在侵权人对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了实质性的复制或者模仿; 4. 是否存在对专利产品外观设计的商业使用行为。

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案例分析案例一:外观形状保护如果一个产品的外观形状是独特非常的,比如苹果公司的iPhone,其独特的圆角矩形外观形状获得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

其他厂商如果生产类似形状的手机,可能构成侵权行为。

案例二:颜色保护某饮料公司开发了一款瓶装饮料,其瓶身颜色为特定的粉红色,并获得了外观设计专利权。

其他厂商如果在其饮料瓶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粉红色,可能会被认定为侵权。

案例三:图案保护某服装品牌设计了一种独特的图案,将其应用于商品的表面,获得了外观设计专利权。

其他厂商如果在其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图案,可能构成侵权行为。

案例四:综合因素综合判断在具体的案件中,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往往需要考虑多个因素综合判断。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是什么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是什么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是什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申请外观设计不要求提交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等文字说明文件,而是要求提交图片或照片。

判断是否侵权的标准是:如果在与专利产品相同或相类似的产品上使用了相同或相似的外观设计,即被认为侵权。

不同类型的专利保护的范围不同,专利权人要想维护自己的利益,则首先要知道法律对自己权利的保护范围是怎样的。

这样发生了保护范围内的侵权行为,才好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

那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是怎样的?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外观发明专利是指什么?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外观设计是指工业品的外观设计,也就是工业品的式样。

外观设计专利是专利权的客体,是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指依法应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

它与发明或实用新型完全不同,即外观设计不是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专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是指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设计;必须是对产品的外表所作的设计;必须富有美感;必须是适于工业上的应用。

▲二、外观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是哪些?《专利法》第56条第2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该规定表明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对象是产品,外观设计必须与产品结合为一体。

如果单纯是一种创新图案、画稿,没有使用于某一载体之上便不能得到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

只有把某种设计图案用于镜框。

汽车等工业产品上才能得到《专利法》的保护,否则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

不能列入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物品有:1、建筑物、桥梁等不能在工厂组装的产品,如住宅、博物馆等;但建筑构件,如门、窗及小型活动房等建筑可以在工厂形成批量生产的不在此限。

2、无固定形状的物体如气体、液体或流动的物质以及粉末状、颗粒状的集合体。

3、产品的不能单独出售和使用的部分如刀把、水杯的把手等。

专利不侵权行为类型总结

专利不侵权行为类型总结

专利不侵权行为类型总结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如何判断不侵权行为,具体分为哪几类?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下面对专利法69条规定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几种情况具体详细进行解释:①权利用尽:专利权人通过自己制造、进口或者通过许可他人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并予以销售,就可以从中获利,权利人的权利已经实现,权利人不应当就同一产品重复获利。

②先用权:在专利申请以前实施或者准备实施专利技术的行为被称为在先使用。

在先使用产生先用权,可以对抗专利权。

这样规定的原因在于申请并获得专利权的人不一定是首先作出发明创造的人,也不一定是首先实施该发明创造的人。

在专利权人提出其专利申请之前,可能有人已经研究开发出同样的发明创造,并且已经实施或者准备实施,这样的人被称为先用者。

专利侵权法律规定(3篇)

专利侵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专利制度是国家鼓励创新、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法律制度。

专利侵权法律制度作为专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

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专利侵权法律规定,包括专利侵权的构成要件、侵权行为的认定、侵权责任的承担等方面。

二、专利侵权的构成要件1. 专利权有效专利侵权的前提是专利权有效。

专利权人享有专利权的法律依据是专利法。

专利权有效是指专利权人在专利法规定的保护期内,其专利权未因法律规定的情形被宣告无效。

2. 专利侵权行为专利侵权行为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实施其专利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专利侵权:(1)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2)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使用其专利方法或者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3)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4)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假冒他人专利。

3. 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专利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即侵权行为违反了专利法的规定。

专利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他人的专利权。

4. 侵权行为具有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与专利权人遭受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是导致专利权人遭受损失的直接原因。

三、侵权行为的认定1. 实施行为与专利权的重合侵权行为的认定首先要判断实施行为是否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重合。

如果实施行为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完全重合,则构成侵权。

2. 等同原则在判断实施行为是否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重合时,可以适用等同原则。

等同原则是指,如果实施行为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在技术效果、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则认定构成侵权。

3. 功能性限定在判断实施行为是否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重合时,可以对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功能性限定进行解释。

如果实施行为符合功能性限定,则认定构成侵权。

四、侵权责任的承担1. 责任主体专利侵权责任的主体包括直接侵权人和间接侵权人。

外观专利适用法律(2篇)

外观专利适用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外观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外观设计给予专利保护的制度。

在我国,外观专利制度始于1985年,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外观专利制度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本文将对外观专利适用法律进行探讨,旨在为相关企业和个人提供参考。

二、外观专利的定义及特征外观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外观专利具有以下特征:1. 创新性:外观设计应当具有新颖性,即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2. 富有美感:外观设计应当富有美感,即能够引起人的审美愉悦。

3. 适于工业应用:外观设计应当适于工业应用,即能够应用于工业生产。

4. 不可分离性:外观设计必须依附于产品,不能单独存在。

三、外观专利的申请与授权1. 申请: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包括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

2. 审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申请的外观设计进行初步审查,主要包括新颖性、美观性和工业应用性等方面的审查。

3. 授权:经审查合格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将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

四、外观专利的保护期限我国外观专利的保护期限为1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

五、外观专利的适用法律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作为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核心,专利法对外观专利的申请、审查、授权和保护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对专利法中未作规定的内容进行了细化和补充。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审查指南》:对专利申请的审查标准、程序和具体要求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外观设计专利与商标保护有一定的关联,商标法对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具有一定的补充作用。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外观设计专利与著作权保护也有一定的联系,著作权法对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具有一定的补充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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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细心的人会发现,专利法对外观设计的保护,有别于发明和使用新型。

具体而言,他人未经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许可,可以使用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人们会问,为什么使用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是侵权行为,而使用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就不侵权呢?
原因在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与发明和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不同。

专利法第二条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外观设计专利固有的那种美感,是有制造商愿意制造这种外观设计专利产品、销售商愿意销售这种产品、进口商愿意进口这种产品、消费者愿意购买这种产品的理由。

简而言之,“美”的产品好卖。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第104条规定:“使用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指该外观设计产品的功能、技术性能得到了应用。


根据该条规定,换言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一旦经过销售,到达消费者手中后,除非将其作为部件用于生产其他产品再销售,消费者都无法像制造商或销售商一样使用外观设计的美感用于“招揽”顾客,最终消费者只能使用该外观设计产品的功能、技术性能。

而功能和技术性能不是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2款规定:“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并销售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销售行为,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在该另一产品中仅具有技术功能的除外。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将前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作为零部件,利用其工业上的美感制造另一产品并销售的,法院应认定是侵权的销售行为。

但是如果该零部件用的是外观产品的技术功能,则后续的制造和销售行为不构成侵权。

赘述一句,消费者使用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不应被认定为侵权,不是依据合法来源抗辩或是权利用尽抗辩而可免责,而是因为“使用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技术功能”不是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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