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部关于林业主管部门管理林地事宜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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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部关于林业主管部门管理林地事宜的函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布部门】林业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1993.06.09

【实施日期】1993.06.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林业部关于林业主管部门管理林地事宜的函

(1993年6月9日)

国务院法制局:

《关于国营林业生产经营单位在已取得使用权的林地上建职工住宅是否要经当地政府土地部门批准的请示》(吉政办明电[1993]40号)收悉。虽然该文只谈到国营林业生产经营单位在已取得使用权的林地上建职工住宅是否要经当地政府土地部门批准的问题,但实际上是对《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如何理解和林业主管部门管理林地的具体实施范围的问题。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林业的实际情况提出我部的具体意见:

一、林业主管部门管理林地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森林法》第十一条规定“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

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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