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 国家发改委 审计署关于印发《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项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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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细目表

《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细目表
⑻非正常跨区域招生比例高于10%的市县是否制定专项计划
查看专项计划文本,抽查2所学校择校生达到30%以上
查看市级教育部门中招文件,抽查1所高中
4.入学评价
⑽是否存在以任何名义和方式举办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竞赛、办班(特别是“奥数”班、“占坑班”)
走访纠风部门,召开座谈会
(21)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是否做到《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四独立”标准(法人、校园和教学设施、财务、招生及学业证书)
抽查学校
8.特长生招生
(22)本校招收的体育、艺术特长生是否经过省级教育部门审批
查看材料
(23)省级教育部门批准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的学校名单
查看材料
9.收费情况
查看相关报道材料
6.学籍管理
⒄是否有覆盖全省、市、县的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
查看省及被抽查县区的学生学籍管理系统
⒅是否制定招生指定区域外转入学生的学籍管理措施
查看材料
⒆对借读生、插班生、代培生等学生的管理是否规范
查看学校招生名册、花名册等材料
7.“公参民办”
学校
⒇是否存在公办学校以民办名义招生的行为
实地查看1所学校
(27)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是否设立“明码标价”的择校费账户
查看县区教育部门的招生政策、学校账目,走访纠风部门,召开座谈会
(28)学校是否以跨区域招生为名收取择校费
查看学校账目,走访纠风部门,召开座谈会
(29)招收的借读生、插班生、代培生等学生是否违规收费
查看学校收费许可证、账目,与学生交流
(30)是否存在公办学校以民办学校名义收费的行为
附件1
《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细目表

丹阳教育系统2012收费政策试卷答案

丹阳教育系统2012收费政策试卷答案

1、《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12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中的八项任务是什么?(一)切实做好中央教育惠民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坚决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

(三)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

(四)加强对幼儿园收费行为的监管。

(五)深化公办中小学有偿补课乱收费治理。

(六)加强对中小学改制学校的清理规范。

(七)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

(八)深入推进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行为。

2、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计署共同制定的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是什么?一、制止通过办升学培训班方式招生和收费的行为。

二、制止跨区域招生和收费的行为。

三、制止通过任何考试方式招生和收费的行为。

四、规范特长生招生,制止通过招收特长生方式收费的行为。

五、严禁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

六、制止公办学校以民办名义招生和收费的行为。

七、加强招生信息和学籍管理。

八、加大查处力度。

3、教育部、新闻出版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关于认真做好教辅材料自愿购买和无偿代购服务有哪些要求?学生购买教辅材料必须坚持自愿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学校或学生购买任何教辅材料,不得进入学校宣传、推荐和推销任何教辅材料。

若学生自愿购买本地区推荐的教辅材料并申请学校代购,学校可以统一代购,做好服务,不得从中牟利。

其他类教辅材料由学生和家长自行在市场购买,学校不提供代购服务。

4、《镇江市中小学校服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学校应切实加强校服收费管理,规范校服收费行为,禁止哪些行为?(1)提高规定标准收取校服费;(2)违反自愿原则,强制征订校服或增加征订套数;(3)在非征订年级征订校服,扩大征订范围;(4)在校服费中违规列支教师劳务费,收受生产厂家回扣、捐赠等;(5)招投标收取任何费用。

5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要求是什么?各级各类学校要按照“未经公示,不得收费”的要求,在校内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校园网等形式向学生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和文号)、收费范围、减免政策以及投诉、举报电话等,要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中注明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部门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部门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部门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发文字号】渝办发[2012]192号【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6.13【实施日期】2012.06.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部门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12〕19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市教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物价局《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三日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市教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物价局)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计署《关于印发〈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的通知》(教基一〔2012〕1号)精神,为切实解决我市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依法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推行政务公开、校务公开,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维护教育公平公正,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目标任务全市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少年儿童实行就近免试入学。

2012年每所公办学校非正常跨区域招生人数比2011年减少50%,2013年每所公办学校非正常跨区域招生人数比2012年减少50%,2014年每所公办学校非正常跨区域招生比例控制在当年招生计划的10%以内。

低于当年控制指标的公办学校要巩固并继续减少非正常跨区域招生比例。

到2015年,全市基本消除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现象,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不再成为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三、工作原则(一)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原则。

完善招生政策,规范招生行为,加大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择校乱收费查处力度。

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缩小校际差距,从根本上解决择校乱收费问题。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计署关于印发《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计署关于印发《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计署关于印发《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的通知【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发文字号】教基一[2012]1号【发布部门】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审计署【发布日期】2012.01.20【实施日期】2012.01.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计署关于印发《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的通知(教基一[20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审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审计局:2010年印发的《教育部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10〕6号),提出了治理工作的目标、原则和要求。

各地相继出台了实施办法,经过努力,不同程度上缓解和遏制了择校乱收费。

但是,从近期开展监督检查的情况看,一些地方治理目标不明确,政策执行不到位,效果不明显,群众对择校乱收费问题反映依然强烈。

为实现“力争经过3到5年的努力,使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得到明显缓解,使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不再成为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的工作目标,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计署共同制定了《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以下简称《八条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治理工作责任。

《八条措施》是教育系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突出问题,确保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治理择校乱收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摆在重中之重位置,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加强对实施《八条措施》的组织领导和部署实施;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建立完善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责任制,把治理择校乱收费作为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政绩考核、行风评议的重要内容,完善考核机制和问责制度;各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加强对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强化责任分工和责任考核。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经费与财务【发文字号】内教办发[2012]58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发布日期】2012.06.01【实施日期】2012.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教办发〔2012〕58号)各盟市教育(教体)局:今年初,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计署印发了《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的通知》(教基一〔2012〕1号),要求各地按照2010年印发的《教育部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10〕6号)要求,加大治理义务教育择校乱收费工作力度。

随着招生工作即将开始,一些地方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现象有所抬头,个别地方呈现出蔓延势态,成为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为创设我区义务教育发展良好环境,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地实际,严格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一日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加大查处择校乱收费行为,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计署印发的《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的通知》(教基一〔2012〕1号)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依法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为中心,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基础教育领域的不正之风,维护教育公平公正。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改革和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方式,扩大优质普通高中“分招”比例,加大查处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工作力度,强化盟市、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的监管责任。

二、工作目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

国家教委印发《关于坚决制止中小学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教财[1991]38号

国家教委印发《关于坚决制止中小学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教财[1991]38号

国家教委印发《关于坚决制止中小学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委印发《关于坚决制止中小学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1991年5月3日教财〔1991〕38号)近年来,各地按照国家教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中小学收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对中小学收费项目进行了清理整顿,多数地方中小学校乱收费现象得到纠正。

但少数地方重视不够,抓得不力,仍有一些中小学校还存在乱收费的现象,个别地方及学校还比较严重,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中小学乱收费的现象,个别地方及学校还比较严重,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中小学乱收费不仅加重了群众负担,影响了学校的声誉,而且不利于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为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坚决制止中小学乱收费现象,现将我委研究制定的《关于坚决制止中小学乱收费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坚决制止中小学乱收费的规定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坚决制止中小学乱收费现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小学、初中阶段的学生免收学费,只收取杂费;非义务教育阶段的高级中等学校可收取杂费和学费。

杂费、学费的范围、标准和收取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群众经济收入水平研究制订方案,报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中小学校对于确因学生家长工作、生活方面的特殊情况,需接收户口不在本地的学生借读时,必须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可适当收取借读费。

教育部等七部门联合发文规范治理教育乱收费

教育部等七部门联合发文规范治理教育乱收费

0〕41号)的要求,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幼儿园收费管理办 法。各省(区、市)有关部门要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 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各地根据实际研
究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 加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完善备案程序,加强分类管 理。幼儿园收费要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幼儿园(所)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严禁违规以开办各 种特长班、兴趣班、实验班等为名向家长另外收取费用, 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
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 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11〕8
)、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审计厅 (局)、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纠风 办、监察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务局、审计局、
新闻出版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教育部 部属各高等学校:为认真贯彻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 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关于继续深化治
有关中职学校要加强学籍管理,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 可靠;严格落实中职教育收费、资助和免收学费等政策 规定,未经批准,中职教育不得收取除学费、住宿
费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加强对涉及教育事业的政府投 资项目资金,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资金,中 职助学金、免学费资金等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
计,推进审计结果公开。(二)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 发展,严禁在义务教育阶段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各种 费用。各地要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
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 号)、《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义 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教基一〔2010
〕1号)和《教育部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 题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10〕 6号)要求,坚持义务 教育阶段学生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切实

最新-认真落实八条措施 规范教育收费行为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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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落实八条措施规范教育收费行为认真落实八条措施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市认真贯彻执行广东省教育厅、省政府纠风办、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计厅、物价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教基[2019]13号)精神,结合实际,研究制订了《潮州市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工作实施方案》,一并下发各县区教育局、发展改革局、审计局,市直各学校,要求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在春秋季学校开学后,市及时组织联合检查组,对各县区、市直学校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计署《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情况进行督查,发现问题立即纠正,限期整改。

从检查的情况看,各县区和绝大多数学校都能严格执行《八条措施》和各项教育收费政策,没有出现违规收费行为,社会群众反映良好。

一是严禁举办各类培训班。

各县区和学校都能严格执行《八条措施》的有关规定,没有发现有学校单独或和社会培训机构联合或委托举办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培训班(占坑班),没有公办学校教师参与各类“占坑班”活动和收费行为。

二是规范特长生招生。

我市除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可招收特长生方式收费的学校以外,没有发现有义务教育学校以特长生的名义招收学生。

三是严禁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

严格规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收取捐赠款时都为其出具了凭证。

目前无发现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违规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资助学费、赞助费等各种费用。

四是规范收费行为,坚决杜绝教育乱收费。

从检查的情况看,我市义务教育学校没有收取以跨区域为名的择校费,无设立择校费账户。

没有出现招收借读生、插班生的违规收费现象。

无存在公办学校以民办学校名义收费的行为。

全市各学校都能严格按照收费许可证所列项目、标准进行亮证收费,使用规范的收费票据,收费公示规范,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认真落实八条措施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全文共有781个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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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基一[20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审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审计局:
2010年印发的《教育部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10〕6号),提出了治理工作的目标、原则和要求。

各地相继出台了实施办法,经过努力,不同程度上缓解和遏制了择校乱收费。

但是,从近期开展监督检查的情况看,一些地方治理目标不明确,政策执行不到位,效果不明显,群众对择校乱收费问题反映依然强烈。

为实现“力争经过3到5年的努力,使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得到明显缓解,使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不再成为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的工作目标,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计署共同制定了《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以下简称《八条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治理工作责任。

《八条措施》是教育系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突出问题,确保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治理择校乱收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摆在重中之重位置,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加强对实施《八条措施》的组织领导和部署实施;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建立完善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责任制,把治理择校乱收费作为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政绩考核、行风评议的重要内容,完善考核机制和问责制度;各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加强对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强化责任分工和责任考核。

二、狠抓落实,务求取得治理成效。

本通知下发后,各地要立即组织相关部门认真落实《八条措施》,切实掌握政策要求;要因地制宜,结合本地区实际,深入研究贯彻意见,制订切实可行的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完善配套政策,制定落实措施,对于八条措施中相关指标加以量化明晰。

做好任务分解,明确职责分工。

要突出重点,分析难点,抓住主要矛盾,解决突出问题。

对问题严重地区要加强个别指导,单独制订工作方案,重点督办,力求突破工作瓶颈,推动治理工作取得成效。

三、创新机制,提升治理工作科学化水平。

各地、各学校要配合治理工作,完善公开承诺和收费公示制度,完善信访举报反馈机制、教育行风评议机制、行风问题督查督办机制、校务公开工作机制、典型乱收费案件通报机制,不断提升治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

要进一步完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物价、审计、财政和教育部门在治理义务教育择校乱收费中的职能作用,形成统一部署、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协作联动的工作格局,形成治理择校乱收费的工作合力,共同抓好《八条措施》的贯彻落实。

四、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治理氛围。

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八条措施》和治理乱收费相关政策的宣传,向社会和群众做好政策内容宣讲;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对媒体反映的社会关切的特别是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要快查快办,及时反馈,主动公布结果;要加大治理义务教育择校乱收费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推广先进经验,广泛动员各级主管部门、各学校和师生员工积极开展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引导社会各界和家长加强监督,自觉抵制义务教育择校乱收费行为。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本地区以及所辖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的实施方案于2012年3月底前报教育部备案。

实施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教育部。

附件: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附件:
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依法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推行政务公开、校务公开,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维护教育公平公正,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特提出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
一、制止通过办升学培训班方式招生和收费的行为。

坚决禁止学校单独或和社会培训机构联合或委托举办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培训班(以下简称“占坑班”)。

严禁公办学校教师参与各类“占坑班”活动。

严厉查处学校和教师在举办“占坑班”过程中的收费行为,对于违反规定的学校和教师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制止跨区域招生和收费的行为。

按照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学校分布情况合理划定每所公办学校的招生范围,并根据学
校招生规模、生源数量等变化情况,及时动态地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确保就近入学的新生占绝大多数。

非正常跨区域招生比例高于10%的要制订专项计划,3年内减少到10%以下;低于10%的要巩固并努力继续减少。

要将优质普通高中的招生名额按不低于30%的比例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各初中,现在已经高于30%的要巩固提高并逐步扩大分配比例。

在此过程中不得以跨区域为名收取学生择校费。

三、制止通过任何考试方式招生和收费的行为。

小学生入学和小学升入初中招生工作要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城市和有条件的农村义务学校招生工作要在教育部门设定的招生网上进行,禁止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

坚决禁止要求家长到学校或到学校指定单位缴纳各种名目的择校费行为。

四、规范特长生招生,制止通过招收特长生方式收费的行为。

除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可招收体育和艺术特长生的学校以外,义务教育学校一律不得以特长生的名义招收学生。

坚决禁止学校以招收特长生的名义收取任何费用。

五、严禁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

规范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行为,收取捐赠款时必须依法为其出具凭证。

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违规收取与入学升学挂钩的各种费用,一经查实,要坚决予以清退,无法清退的要收缴国库,对相关责任人要严肃问责。

六、制止公办学校以民办名义招生和收费的行为。

禁止公办学校以与民办学校联合办学或举办民办校中校等方式,按照民办学校的收费政策,向学生收费。

凡未做到“四独立”的义务教育改制学校和未取得民办学校资格的学校一律执行当地同类公办学校收费政策。

七、加强招生信息和学籍管理。

坚持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向社会公开学校性质、办学规模、经费来源、招生计划、招生条件、招生范围、招生时间、录取办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招生结果要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要进一步完善学籍管理办法,积极
推行中小学学籍管理电子化。

建立学生信息库,特别要加强招生指定区域外转入学生的学籍管理,接受检查与监督。

八、加大查处力度。

加强对治理择校乱收费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违规收费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严肃追究校长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要畅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电话、信箱,接受群众监督,做到有诉必查,有错必纠。

对设立“小金库”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

教育部等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对重点城市部分学校的整个招生过程进行专项督导检查。

同时,吸收媒体参与监督,对典型案件及时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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