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教育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教育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教育局,郑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9.06.15•【字号】郑价费[2009]9号•【施行日期】2009.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教育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郑价费〔2009〕9号)各县(市)、区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的通知》(郑政文[2006]127号)精神,现行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已执行到期,现将修订后的《郑州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郑州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治理乱收费,切实保障受教育者和园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3]13号)、教育部《幼儿园工作规程》以及郑州市物价局、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关于开展民办非学历教育收费备案工作的通知》(郑价费[2008]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幼儿园、幼儿班、学前班、幼儿艺校等学前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幼儿园收费实行在核算幼儿教育成本的基础上,分等定级,确定收费标准。
第四条幼儿园可以收取的费用包括四项,除此之外,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园摊派销售各种资料和商品或代收其他费用。
1.托幼费(管理费和杂费)主要用于保健室物品购置,保健卫生预防接种、晨检,教职工工资、社会保险、统筹,水电费,取冷、暖费,校舍、场地、设备折旧或租金,以及幼儿教育需要购置的教学用品、教学玩教具、办公费、教学费、实验费、维修费等;日常消毒、日常用品毛巾、肥皂、手纸、清洁用具等低值易耗品等。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5.09.16•【字号】沪发改价费〔2015〕5号•【施行日期】2015.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发改价费〔2015〕5号各区、县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为规范本市幼儿园收费行为,促进幼儿园健康有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2015年9月16日上海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维护幼儿家长的合法权益,促进幼儿园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并面向社会招生的公办和民办幼儿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收费项目)幼儿园可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
保育教育费是指幼儿园向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向幼儿家长收取的费用。
保育教育费应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
代办服务性收费是指为保证幼儿保育教育正常开展,由幼儿园或其他单位提供必备服务,并由幼儿园收取或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
除保育教育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外,幼儿园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的具体办法按市物价局、市教委、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公办幼儿园收费第四条(定价形式)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区教体局学前教育工作意见

区教体局学前教育工作意见年是贯彻国家、省、市、区教育规划纲要,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和市《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文件精神,推进我区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关键一年。
全区学前教育工作要紧紧围绕增强公益性和普惠性这一核心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重点突破带动全局工作,关键环节带动整体建设,全面落实《区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年度目标,努力构建“示范园创特色,民办园上规范”的发展格局。
年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注重政府主导,加大财政投入,进一步构建公办为主、民办补充的学前教育服务体系1.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政府、社会、家庭合理分担的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按照市《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文件精神,全面落实《区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年度目标,确保区级财政预算内学前教育经费占预算内教育经费支出8%的既定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市有关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公办和公办性质幼儿园建设、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等有关政策,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与其相关的各项管理使用制度,确保各项经费的有效利用。
2.推进公办幼儿园建设,进一步扩大优质教育资源。
积极协调开发建设部门及时交付小区和小区两处配套幼儿园。
交付后,将根据市有关规定新开办为公办幼儿园;完成机关幼儿园改扩建工程,并进行园舍装修,更新办园设备,改善办园条件,扩大招生名额。
3.落实好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制度。
按照市有关要求,从区级财政安排的预算内学前教育专项经费中,为我区公办幼儿园足额拨付生均公用经费,保障公办幼儿园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4.建立公办幼儿园奖补资金。
对新晋升为省、市十佳园、示范园的单位进行资金奖励;对园所建设投入较大的公办幼儿园,根据实际投入按比例给予奖补,提高其办园积极性。
5.积极扶持普惠性民办园发展。
根据市有关要求和《区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扶持民办园发展的具体要求,建立普惠性民办园奖补资金。
通过自愿申请的方式,对收费低,园所类别达到相应级别标准的园所,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补。
教育部机关干部调研蹲点组赴各地调研

我 区已为农村 学校 更新课桌椅 9 万套 7
本 刊讯 截至 2 1 年 年底 , 区 已 01 我
教育局 日后将定期组 织开展与此相关 的 系列活 动 , 通过组 织学 习 、 讨论交流 等方 式开拓学校 思路 , 推动全市学 校朝着 “ 有
文化 、 有特色 、 有质量 ” 的方 向发展 。
高 中特 色发展 ” 两项 主题 , 分别 在鄂尔多 斯 、 头 、 和 浩特 等 地进 行 了实 地调 包 呼 研 。在 四川 , 围绕藏 区 “+ ” 即对 藏 区 9 3(
接受 九年 义务教 育后 的学生开 展 3 年免 费 中等职业教育 ) 工作 , 调研 蹲点组先后 与该省 教育厅 、 部分地市 教育局 、 有关职 业 院校 的负责 同志和相关 师生进行座谈
教育 阶段贫 困寄宿生 生活 费资助 、 中 高
色 学 院等 9 所高 校 的重 点培育 教师教 育
基 地 已分 别获 得 10万至 20万 元 的建 0 0
国家助学金 等。该资助体 系 目前 已涵盖
八 步 区学 前 教 育 到 大 学 新 生入 学 前 各 阶
设 资金 。另据 了解 , 西幼 儿师 范高 等 广
关 系 , 现教 师教 育与 基础教 育 的无缝 实 对接 , 到引领 和 服务全 区基 础教 育改 起 革 的作用 。 ( 桂文 )
工作 暨学校特色 开放周启动会在 南宁市
三 中召开 , 自治 区教 育厅 副厅 长 白志繁 等 领导 出席 了会议 。此次工作是 南宁市
探 求学 校多元 化发 展 、 避免 “ 千校一 面 ” 局 面 、 重 学 校 软 实 力 建 设 的 重 要 体 注
专 科 学校 已顺 利完 成 了 2 1 年基 地 建 01 中小学“ 文化立校 、 特色兴校 、 质量强 校”
新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自治区幼儿园收费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

新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自治区幼儿园收费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7.11•【字号】新发改收费[2014]1461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新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自治区幼儿园收费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14〕1461号)伊犁州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现将自治区幼儿园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一)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指导性收费标准具体如下:1、全日制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指导性标准:一级幼儿园按每生每月450元收取,二级幼儿园按每生每月380元收取,三级幼儿园按每生每月300元收取;2、半日制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指导性标准:按相应级别全日制幼儿园保教费的60%收取;3、全日制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指导性标准,不分级别均按每生每月250元收取。
自治区级示范性幼儿园保教费可在相应级别幼儿园保教费标准上上浮20%;地(州、市)级示范性幼儿园保教费可在相应级别幼儿园保教费标准上上浮10%。
(二)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实行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按照《自治区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三)享受自治区学前两年双语教育发展保障经费的农村(不含县城)公办幼儿园(含学前班)不得收费。
享受自治区学前两年双语教育发展保障经费的县城公办幼儿园(含学前班)和民办幼儿园要将财政补助在收费成本中予以抵减。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06.20•【字号】苏价规[2012]2号•【施行日期】2012.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2]2号)各市、县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教育局、财政局: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要求,修订了《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日附件: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10〕136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收费项目实行省级统一管理,幼儿园可以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幼儿园不得收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五条保教费是幼儿园向幼儿提供保育教育而收取的费用。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12.28•【字号】浙价费[2012]368号•【施行日期】2013.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价费〔2012〕368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幼儿(家长)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健康持续发展,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2012年12月28日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发展全面提升学前教育质量的意见》(浙政发〔2008〕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幼儿园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按规定登记注册、对幼儿集中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以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
幼儿园包括公办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
公办幼儿园是指由政府有关部门或事业单位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幼儿园。
民办幼儿园是指政府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幼儿园。
民办幼儿园包括民办公助幼儿园和其他民办幼儿园。
民办公助幼儿园是指民办幼儿园中享受部分政府财政补助的幼儿园、由民办幼儿园承办的公建配套幼儿园和各地规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优惠划拨土地、派驻公办教师、政府安排专项资金及补贴或奖励、政府购买服务以及其他政府优惠政策。
2012年中国学前教育大热点新闻

2012年中国学前教育大热点新闻作者:来源:《今日教育·幼教金刊》2013年第01期1我国学前教育法纳入2012年教育立法重点项目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在有关报告中提出,将与有关部门加强联系,继续推动学前教育立法进程。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1年12月31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这份报告说,一些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全面阐述了学前教育的性质和作用,深入分析了当前学前教育面临的问题及其原因,建议制定学前教育法并提出了立法方案和具体意见。
这些议案指出,应当通过立法对学前教育的法律地位和性质、政府责任、投入保障、标准制订、教师队伍建设和质量评价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来源:中国江苏网2012年1月15日)2幼儿安全不能依赖校车就近入园是根本2012年2月23日,教育部、财政部在郑州联合召开国家学前教育项目工作会,教育部副部长刘利民出席会议。
刘利民说,按照去年制定的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国内各地学前教育取得可喜的发展成绩,但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期盼还有相当大的距离,“入园难”还没有得到明显的缓解。
当下任务是大面积增加城乡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解决幼儿安全入学问题,不能够依靠大量使用校车来接送孩子入园。
(来源:中国新闻网2012年2月28日)3幼儿园男女教师失衡男幼师主要集中在公办园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真正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男幼师只占幼师总人数的1%,远低于发达国家水平。
幼儿园男女教师严重失衡,以及家庭过度溺爱,容易造成小男孩性格软弱。
社会人士担心在这种环境下成长,很容易让男孩长大后失去“阳刚之气”,高声呼唤幼儿园引进男老师加强“阳刚教育”。
媒体报道称,武汉最近甚至流行“租借”男幼师,其中一名“畅销”的男幼师竟同时为7家幼儿园服务,堪称就业奇观。
记者采访珠海多家幼儿园发现,目前珠海有男幼师的多为公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男幼师成了稀罕人物,他们的生存状况不容乐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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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1]32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
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
园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
行。
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 育 部
财 政 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
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
例》、《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
干意见》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
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
(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 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
(以下简称“保教费”),对在幼儿园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 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
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五条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
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省级价格
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 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时,应 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二)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
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
(五)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七条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根据年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
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项目: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
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
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第八条 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九条 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幼儿园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
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根据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合理确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
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享受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和税收、以奖代补、派驻
公办教师、安排专项奖补资金、优惠划拨土地等)的民办幼儿园,可由当地人民
政府有关部门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
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十条 民办幼儿园将保教费、住宿费标准报有关部门备案时,应提交下列
材料:
(一)幼儿园有关情况,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登记证
书以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园许可证;
(二)制定收费标准的具体成本列支项目,包括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
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正常办园费
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经费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三)幼儿园教职工人数、在园幼儿人数、生均保育教育成本、固定资产购
建情况等;
(四)价格、教育、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
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一并统
一收取。
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提
出意见,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后执行。
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
第十二条 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
费、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
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
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
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第十三条 社会团体、个人自愿对幼儿园的捐资助学费,按照国家《公益事
业捐赠法》和有关社会捐助教育经费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幼儿园对入园幼儿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不得跨学期预收。
第十五条 幼儿因故退(转)园的,幼儿园应当根据已发生的实际保教成本
情况退还幼儿家长一定预收费用。具体退费办法由省级教育、价格和财政部门制
定。
第十六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应酌情减免收取保教
费。具体减免办法由省级教育、价格和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幼儿园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
幼儿园招生简章应写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
第十八条 公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应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
可证,按规定进行收费许可证年审,并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或省级财政
部门印(监)制的财政票据。民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要按规定使用税
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
第十九条 幼儿园接受价格、教育、财政部门的收费监督检查时,要如实提
供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财务报告、会计核算等资料。
第二十条 幼儿园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
善办园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向幼儿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 各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
检查,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制定的幼儿园教育收费
政策。对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要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行政事业
性收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教育、财政部门要根据
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教育部、财政部负责解
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后30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