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5]75号)
助学金管理办法(文件)

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为了规范助学金的管理及分发工作,促进学生的学习和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
定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助学金的种类和标准
1.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金等多种助学金形式,具体
种类和标准由学校设立助学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2.助学金的发放标准应当公开、透明,并根据学生的学业成绩、家庭经
济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第三条
助学金的管理
1.学校设立助学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具体助学金评审、发放和管理工作。
2.学生申请助学金需如实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并提交所需材料,经助学
金管理委员会审核后决定是否发放助学金。
第四条
助学金的使用
1.获得助学金的学生应当按照助学金发放的要求使用,不得将助学金用
于不当用途。
2.学校有权对助学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规使用助学金的
学生将做出相应处理。
第五条
助学金管理的监督
1.学校设立独立的助学金监督机构,对助学金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评
估。
2.助学金相关工作应当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助学金的
合理有效使用。
第六条
其他规定
1.对于特殊困难学生的助学金发放,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予以特殊照顾和
支持。
2.学校应当定期公布助学金的发放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和评价。
第七条
附则
本助学金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关规定的解释权归学校助学金管理委员会。
高校国家奖助学金政策解读

。。。申请材料
班级2的申请材料 某班级贫困 班级1的申请材料
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附件9)
班级获奖学生 初审名单表 (附件9)
院系评审报告
学生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相关材料
Part 3 材料报送
各系上报的评审材料包括:
二、国家助学金 1. 《2016年国家助学金汇总表》纸质盖章稿、电子表; 2、学生填写的《2015-2016学年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申请表与以往 不同,有新增内容; 3、拟评定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调查表,已评定过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助学金同学可 不用重复递交该材料,调查表上的盖章只要按表格上的要求盖章即可,无需加盖几 个章。 4、各系另需报送国家助学金评审报告一份,报告内容包括评审组成人员名单、评 审依据、评审程序、分配名额、公示情况和评审结果等情况,内容要具体翔实,并 附上系公示情况表。
4、制定本校 分配方案,下 发相关文件。
5、各系组织 评议工作小 组进行评议
6、各系认定工 作小组对评议 结果进行认定 7、学院资助管 理中心审核汇 总名单,报审 8、学院学生资 助工作领导小 组审批并公示 9、公示无异议
后将材料报送省 中心审核或备案
10、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成立专家评审小组, 对各校上报的国家奖学、国家励志奖学金和 国家助学金材料进行评审,并将有关材料上 报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组审批并公示 11、教育部和 省教育厅印制 荣誉证书
12、学校发放 奖助学金资金, 荣誉证书
10、省中心成立专 家评审小组评审, 上报教育部材料
9、公示无异议
后将材料报送省 中心审核或备案
Part 2 工作流程 1、下达我院名 额和预算 2、提出名额和 预算分配方案 3、报分管院领 导审批
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中央高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
地方高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等因素确定。
在分配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第四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三章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第六条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当年国家奖学金的总人数,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于每年5月底前,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审批。
第七条每年7月31日前,财政部、教育部将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
每年9月1日前,中央主管部门和省及省以下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国家奖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所属各高校。
第四章评审第八条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年级专业意见怎么填_1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年级专业意见怎么填该生家庭经济贫困,家中开销较大,在校期间表现优秀,参加活动积极性高,学习认真,同意参评。
关于国家贫困大学生助学金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资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工作,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并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特设立国家助学奖学金。
第二条国家助学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面向全国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在校本专科学生中的贫困家庭学生。
分为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两种行式。
国家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高校中家庭经济困难,品学肩优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国家奖学金额度每人每年4000元,每年资助5万名学生。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高校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国家助学金以资助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的生活费为目的,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每年资助约53.3万名学生。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或全国统一高考成绩优秀;5.家庭贫困,生活简朴;第四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勤奋学习,积极向上;5.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简朴。
第五条高校可按照上述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分别制定相应的综合测评办法,并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思想品德,学习情况,校规校纪等具体指标对学生进行评审。
第六条国家助学奖学金按年度申请评审。
每年9月开始受理申请,当年10月31日前评审完毕。
第七条学生可根据助学奖学金申请条件,按学年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并提交《国家奖学金申请表》或《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但在同一学年内不得同时享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

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院国家奖助学金的评选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高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高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高校品行表现较好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条国家奖助学金一般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在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同时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学院成立国家助学工作领导小组。
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财务处、学生处、教务处等部门负责人任成员,全面领导国家奖助学金的评选和组织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第六条各院系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办公室主任、团委书记、各班辅导员及学生会主席或团委副书记(学生)等为成员的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的评选工作。
第三章奖励资助标准与评选条件第七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72号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72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为规范和加强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教育部2021年4月10日附件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殊教育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特殊教育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
实施期限根据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支持特殊教育改革发展政策等确定。
第三条补助资金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突出重点、讲求绩效、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补助资金支持范围为全国独立设置的特殊教育学校和招收较多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的普通中小学校。
重点支持中西部省份和东部部分困难地区。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支持特殊教育学校改善办学条件(不含新建),配备特殊教育专用设备设施和仪器;对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学生较多的普通学校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
(二)支持承担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含孤独症儿童教育中心)职能的学校和设置特殊教育资源教室的普通学校配置必要的设施设备。
(三)支持向重度残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提供送教上门服务,为送教上门的教师提供必要的交通补助;支持普通中小学校创设融合校园文化环境,推进融合教育。
关于评选2006年度国家助学奖学金和省政府助学奖学金的

附件 7: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地址:大学生事务服务中心 107 室 电话:(0635)8239608
山东省政府助学金申请表
本
姓名
人
情
学号
况
聊城大学
曾获何种奖励
家
庭
家庭户口
经
济 家庭月总收入 情
况 家庭住址
性别 学院
出生年月 入学时间
系
民族 班
A、城镇 B、农村 人均月收入
家庭人口总数 收入来源 邮政编码
1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地址:大学生事务服务中心 107 室 电话:(0635)8239608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 6、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及公益活动,积极交纳学费; 7、在校期间无违纪记录,未受过学校纪律处分。 (三)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助学金的申请条件参照国家奖学金及国家助学金 申请条件执行。 (四)申请国家助学奖学金和省政府助学奖学金的 2006 级新生人数,原则上 不得超过所分配推荐人数的 10%。 四、国家助学奖学金及省政府助学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1、符合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须向各学院提出申请,上 报个人事迹材料(A4 纸,不少于 1500 字),并分别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表》(附 件一)、《山东省政府奖学金申请表》(附件五); 2、各学院对学生进行综合考评,依据考评结果和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按 照学生工作处下达指标确定初评名单; 3、各学院将公示无异议的初评学生名单(附件二和附件六)、学生事迹材料 和申请表(附件一、附件五)报学生工作处评审,并按要求用 Excel 电子表格同时 报送初审合格的学生名单(附件二和附件六); 4、各学院在考评推荐中,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不能同时兼得。 (二)国家助学金和省政府助学金的评审程序 1、符合国家助学金和省政府助学金申请条件,但在同一学年内未获得国家奖 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的特困学生可向各学院提出申请(A4 纸,不少于 1000 字), 并分别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件三)、《山东省政府助学金申请表》(附 件七); 2、各学院对学生进行综合考评,依据考评结果和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按 照学生工作处下达指标确定初评名单; 3、各学院将公示无异议的初审学生名单(附件四、附件八)和申请表(附件 三、附件七)报学生工作处评审,并按要求用 Excel 电子表格同时报送初审合格的 学生名单(附件四、附件八); 4、各学院在考评推荐中,国家助学金和省政府助学金不能同时兼得。 五、国家助学奖学金及省政府奖学金的发放办法 (一)国家奖学金及省政府奖学金由学校财务处一次性发放。 (二)国家助学金及省政府助学金由财务处按月拨入学生个人帐户。 (三)在一年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或暂停发放国家助学金和省政府 助学金: 1、违反校纪校规,受警告以上处分; 2、平时有高消费行为,抽烟、酗酒、铺张浪费且屡禁不止; 3、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 4、购买个人电脑或手机、高档次消费品或其他奢侈消费; 5、谈恋爱且行为不检点; 6、学期内学习成绩明显下降,考试有两门以上课程不及格或经补考仍有不及 格记录。 六、评选要求
学生资助工作述职报告范文【三篇】

【导语】不⾜之处⼀要找准,⼆要分析透彻,三要有切实可⾏的改进措施,不⾜即是给别⼈听的,让他们看到你的实事求是的客观分析,监督你不断改进;更是给⾃⼰说的,不断改进、完善⾃⼰,在市场竞争中才会⽴于不败之地。
---以下是为⼤家整理的《学⽣资助⼯作述职报告范⽂》,欢迎阅读。
【篇⼀】 ⼀年来,在省学⽣资助管理中⼼的指导下,在市教育局的正确领导下,我们克服学⽣资助⼯作量⼤、⾯⼴、对象复杂、管理难度⼤等问题,努⼒完成各项⼯作任务,认真落实国家各项资助政策,把惠民⼯程实施到位。
现将⼯作总结如下: (⼀)加强了资助队伍建设 学⽣资助⼯作是国家的⼀项惠民政策。
这项⼯作⼯作量⼤,任务重,需要专门的机构,专门的⼈员来落实。
经过努⼒,市委编办于2014年7⽉批⽂同意,南平市职成教研室成⽴南平市学⽣资助管理中⼼,调剂1个编制,专门从事学⽣资助管理⼯作。
建瓯市经编办批复确定了3个编制的学⽣资助机构,队伍建设迈出了可喜的⼀步,但具体⼯作⼈员尚未安排到位。
其它⼤部分县(市、区)因编制问题尚未建⽴由编办核准批复的专门学⽣资助机构,资助队伍尚不健全。
(⼆)规范了资助档案⼯作 为了规范全市学⽣资助⼯作,我市出台了资助档案建设专项⽂件,进⼀步推进了资助档案建设⼯作。
⼀是建章⽴制,规范档案管理,对办理完毕的⽂件集中管理,及时收集、定时清理、年终复查,保证⽂件材料收集完整、齐全,严防遗失和泄密;⼆是注重收存,科学合理归档,分类(综合类、表册类、财务业、声像类)整理装订成册;三是存放有序、⽅便查找利⽤;四是以查促建,整改提⾼,结合资助检查对档案材料进⾏补缺补漏,⾃我完善;五是树⽴档案意识,熟悉档案制作程序,培育档案规范建设典型,以点带⾯地推进资助⼯作档案建设。
2014年,经研究,确定南平市教育局、邵武市教育局、武夷学院、闽北卫校、南平⼀中、建阳⼀中等单位为省资助档案建设试点单位。
(三)实⾏了阳光操作制度 全市中职学⽣实⾏“中职卡”制度,⾼中学⽣实⾏“⾼中资助卡”制度,实现了“统⼀办卡,集中⽀付”;实⾏“助前”和“助后”公⽰,确保了惠民政策的“阳光操作”;明确资助⼯作操作流程,准确掌握学⽣变动状况,做到“不错报、不多报、⽆漏报”,确保了统计报表的准确⽆误。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教[2005]75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并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国家决定设立“国家助学奖学金”。
现将《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
二OO五年七月六日
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资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工作,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并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特设立国家助学奖学金。
第二条国家助学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面向全国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在校本专科学生中的贫困家庭学生。
分为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两种形式。
国家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高校中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国家奖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年4000元,每年资助5万名学生。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高校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国家助学金以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生活费为目的,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每年资助约53.3万名学生。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或全国统一考试成绩优秀;
5、家庭贫困,生活俭朴。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高校可按照上述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分别制定相应的综合测评办法,并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思想道德、学习状况、校规校纪等具体指标对学生进行评审。
第六条国家助学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
每年9月开始受理申请,当年10月31日前评审完毕。
第七条学生可根据国家助学奖学金申请条件,按学年向所在学校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并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表》或《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1、2),但在同一学年内不得同时享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第八条国家助学奖学金的评审程序如下:
1、财政部根据中央高校和地方高校上一年度在校本专科学生人数,于每年9月1日前确定并下达对各中央主管部门和各地的国家助学奖学金预算及分配名额。
分配名额时,对西部地区的高校适当予以倾斜。
2、中央主管部门和各地财政厅(局)(会同教育主管部门)按照财政部确定的国家助学奖学金名额,确定各高校的国家助学奖学金名额。
对农林、水利、师范、民族、地质、矿产、石油、航海等专业的学生占在校生比例较大的高校适当倾斜。
3、各高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家助学奖学金名额,受理学生的申请材料,组织等额评审,并在正式确定资助学生名单之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向全校师生公示,以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4、公示结束后,由各高校每年10月31日前将正式确定的获资助学生名单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报送中央主管部门或省教育厅(局)、财政厅(局)备案。
第九条各中央主管部门和各省财政厅(局)(通过省教育主管部门)在接到各高校上报的国家助学奖学金获资助学生备案名单后,于15日内将资金全部拨付给高校。
第十条国家奖学金由各高校统一发放给获奖学生本人;国家助学金由学校按月发放给学生,或直接打入学生每月的伙食卡。
第十一条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品学兼优的贫困家庭学生,确保国家助学金切实用于学生生活费开支。
第十二条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奖学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要接受财政、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由本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参照本办法设立本地区的政府助学奖学金,可以称为“XX省(市、区)政府助学奖学金”。
具体资助人数及实施细则,由各省自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原《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2])33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附表1.doc
2. 附表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