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

合集下载

国家教委关于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的通知-教学[1990]005号

国家教委关于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的通知-教学[1990]005号

国家教委关于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委关于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的通知(教学[1990]005号1990年3月28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自1987年颁布实施以来,作为招生工作的基本法规性文件,收到了比较好的效果。

为稳定政策、加强管理、严肃纪律,抵制不正之风,做好招生工作,现就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地区、各部门、各高校,都要继续认真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切实依照各自职责权限及政策规定办事,不得各行其事,以保证高等学校的新生质量,维护高等学校招生的良好社会信誉,巩固和发展已经取得的改革成果。

二、招生录取体制的改革是为了更好地选拔合格人才,克服统考成绩在决定考生升学与否时权重过大、不利于选拔和培养专门人才的弊端。

但由于各地情况不同,是否扩大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录取体制的实施范围由各地审慎决定。

“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是高校招生录取体制的一项改革,已经实行这种体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在继续实行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逐步完善监督机制。

三、录取新生时,应认真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尽可能全面地考察考生,以体现教育方针在高校招生中的导向作用。

四、高等学校某些文理渗透的专业可以在文史类和理工农医类中兼收新生。

凡兼收新生的专业,有关高等学校必须在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的分专业招生计划中,分别注明各专业的文史类及理工农医类招生数。

五、严格执行招生来源计划,从总体上控制招生规模,从计划形式上控制各类新生数量,把好治理、整顿高等教育,理顺层次、科类及专业结构的第一关。

民政部 国家劳动总局 财政部 教育部 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资

民政部 国家劳动总局 财政部 教育部 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资

来 社去 ” 的 大 学 毕 业 生
普 通 高等 学 校 录 取 的
,
E 作满 一 年

文 化 大 革 命 期 间 入 学 的 学制 不 满 两年 的 普 通 班 大 学 毕 业 生 和 留学 毕 业 生 修

的 国家 正 式 职 工 ( 不 含 末 转 正 的 学 徒
习生
。 、

,
,
在国
试 用 人 员等 )
,

留学 生 )
,
,
分配
可 根 据其 出 国 前 的 学 历
, ,

录 用 后 的 临 时 L 资 和 定 级 工资
按其 实 际
{
_
在国外 学 习 的时间和 成绩 学 历的毕业 生工资待 遇 第 二 项 执行
_
比照国 内同等

修 业 年 限 和 学 习成 绩
待 遇的 原则下
,

,
在低 f 毕 业 生
,
,
应按 照


请示 报 告 》 附

现 对 贯 彻 执行 中 的 若 干 具 体 问 题
:
提出如
表所 列 的 国 家 机 关 行 政 资执行 单位 工作的
,
技 术级 的 定 级 工
企业
,
分 配 做 其他 工 作 或 到 事 业
见 习期 满 后
,
《 请示 报 告 》
的规 定适 用于一九

应按 照文化 大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请示报告 分
由 各省


自治 区 研 究

确定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国发[1986]108号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国发[1986]108号
理、工、农院校应当有必需的教学实习工厂或农(林)场和固定的生产实习基地;师 范院校应当有附属的实验学校或固定的实习学校;医学院校至少应当有一所附属医院和适应 需要的教学医院。 第十条
设置普通高等学校所需的标本建设投资和教育事业费,须有稳定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第三章 学校名称 第十一条
设置普通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学科门类、规模、领导体制、所 在地等,确定名实相符的学校名称。 第十二条
设置普通高等学校,应当由学校的主管部门邀请教育、计划、人才需求预测、劳动人 事、财政、基本建设等有关部门和专家共同进行论证,并提出论证报告。
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建学校的名称、校址、学科门类、专业设置、人才培养目标、规模、领导体 制、招生及分配面向地区; (二)人才需求预测、办学效益、高等教育的布局; (三)拟建学校的师资来源、经费来源、基建计划。 第十九条 凡经过论证,确需设置普通高等学校的,按学校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提出筹建普通高等学校申请书,并附交论证报 告。 国务院有关部门申请筹建普通高等学校,还应当附交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的意见书。 第二十条 普通高等学校的筹建期限,从批准之日起,应当不少于一年,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筹建的普通高等学校,凡符合本条例第二章规定的,按学校隶属关系,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提出正式建校招生申请书,并 附交筹建情况报告。 第二十二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在接到筹建普通高等学校申请书,或正式建校招生申请书后,应当进 行审查,并做出是否准予筹建或正式建校招生的决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应当根据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招生及分配面向地区以及现有普通高 等学校的分布状况等,统筹规划普通高等学校的布局,并注意在高等教育事业需要加强的省、 自治区有计划地设置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教学[1993]12号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教学[1993]12号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3年12月29日教学〔1993〕12号)现将《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按隶属关系转发至所属各普通高等学校及承担研究生教育的其它机构,并遵照执行。

附件:一、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二、《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附件一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维护国家学历教育制度和学历证书的严肃性,保证高等教育的质量和规格,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系普通高等学校以及承担研究生教育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发给学生受教育程度的凭证。

第三条国家承认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所证明的学历,持证人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待遇。

第四条按国家规定招收,入学后取得学籍的学生,完成某一阶段的学业后,根据考试(考查)的结果,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第五条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分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三种。

第六条毕业证书应具备以下内容:(一)毕业生姓名、性别、年龄、学习起止年月(提前修完者应予注明);(二)学制、专业、层次(研究生、本科或专科),毕业;(三)贴有本人免冠照片并加盖学校骑缝钢印;(四)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院)长签名;(五)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第七条结业证书应具备以下内容:(一)结业生姓名、性别、年龄、学习起止年月;(二)学制、专业、层次(研究生、本科或专科),结业;(三)贴有本人免冠照片并加盖学校骑缝钢印;(四)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院)长签名;(五)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2002修订稿)(国务院二OO二年月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加强和改进对高等教育的宏观指导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普通高等学校,是指通过国家规定的专门入学考试招收高级中等教育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考生,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学校。

包括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本科学院,高等专科学校(主要指师范、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

设置普通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其中,高等职业学校的设置,经国务院授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审批高等学校的设立,应当聘请由专家组成的评议机构评议。

第三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人才需求预测和办学条件以及发展普通高等教育同发展成人高等教育、中等专业教育和基础教育的关系,科学地编制普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适时地调整普通高等学校的布局和结构,合理地确定学校层次和学科门类。

高等学校的调整中涉及到分立、全并、终止、变更名称、层次、类型和其他重要事项,均需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第四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举办高等学校。

举办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并按照办学层次、类型,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

第二章学校名称第五条设置普通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其层次、类型、所设学科类别、规模、教学和科学研究水平以及学校所在地,使用相应的学校名称。

一般不冠以“中国”、“中华”、“国家”的字样。

不以个人姓名命名,也不宜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学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名。

第六条称为大学的普通高等学校,须符合下列规定:(一)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培养本科及本科以上专门人才。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教高[1993]13号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教高[1993]13号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正文:----------------------------------------------------------------------------------------------------------------------------------------------------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教高[1993]13号1993年7月1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推动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扩大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和地方、中央部委的管理权限,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对高等学校本科专业(以下简称“专业”)的宏观管理,增强普通高等学校主动适应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需要的能力和活力,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普通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及其调整,应当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同时又要遵循教育自身的规律,正确处理好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当前与长远、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第三条普通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及其调整,应考虑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设置,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布局。

通过现有专业扩大招生或拓宽专业服务方向等办法可以基本满足人才需求的,不应再新增设专业。

第四条普通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及其调整,应符合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及其有关要求。

设置专业目录外的专业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章专业设置的条件第五条普通高等学校新设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的学校发展规划,有稳定人才需求的预测报告,招生规模一般以每年60人为宜,不低于30人;(二)应有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教学计划和其他必需的教学文件;(三)应与学校已设专业之间有相互支持关系,能完成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任务(包括各项实践性教学环节),能有比较稳定的专业基础课程(工学类专业含技术基础课程)、专业课程教师队伍及实验技术人员;(四)具备该专业必需的开办经费和办学基本条件,包括教室、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馆及图书资料、实习场所、体育设施和学生宿舍、食堂等必备的条件。

国务院批转民政部、教育部关于对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进行统一调剂的报告-国发[1980]126号

国务院批转民政部、教育部关于对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进行统一调剂的报告-国发[1980]126号

国务院批转民政部、教育部关于对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进行统一调剂的报告正文:---------------------------------------------------------------------------------------------------------------------------------------------------- 国务院批转民政部、教育部关于对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进行统一调剂的报告(国发[1980]126号1980年5月16日)国务院同意民政部、教育部《关于对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进行统一调剂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

望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

一九八○年五月十六日关于对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进行统一调剂的报告国务院:建国以来,中等专业学校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各条战线输送了五百多万专业人才,他们是科学技术队伍的一个重要来源,是我国建设的一支不可缺少的技术力量。

因此,做好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的分配工作,使他们在四个现代化建设中充分发挥作用,是十分必要的。

国务院1964年10月12日(64)国高教字485号文批转“高等教育部关于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分配统筹规划的报告”中规定:“实行毕业生余缺调剂的办法。

”“此项工作,建议由内务部主管”。

根据上述规定,原内务部对1965年和1966年的中专毕业生进行了全国统一调剂,并于1965年制订了《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调遣试行办法》,经国务院批转全国执行。

从执行结果看,起到了互相支援,互通有无,调剂余缺的作用,解决了一些部门和地区对中等专业人才的部分急需,使中专毕业生的分配和使用更趋合理。

由于林彪、“四人帮”的干扰破坏,从1967年起这项工作停止了。

当前中专毕业生在分配和使用上存在一些问题,有的部门有些专业的毕业生多余分不出去,改做其他工作,造成学用不一致;而有的部门却非常缺乏,还要重新培养,造成人力、物力上的浪费。

这些问题不同程度地影响到中专学校师生的毕业生的积极性。

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执行民政部、财政部民(1986)优6号文件的复函-[86]教计厅字022号

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执行民政部、财政部民(1986)优6号文件的复函-[86]教计厅字022号

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执行民政部、财政部民(1986)优6号文件的复

正文:
---------------------------------------------------------------------------------------------------------------------------------------------------- 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执行
民政部、财政部民(1986)优6号文件的复函
([86]教计厅字022号1986年11月17日)
一、财政部[86]财文字第276号《关于事业单位人员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的通知》中已明确规定:各部门、各地区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人员,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一律比照民政部、财政部民[1986]优6号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

因此,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职工以及其他事业单位的人员,均可按民(1986)优6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原教育部、财政部一九七九年八月九日颁发的《关于教职工牺牲、病故抚恤金标准的通知》同时废止。

二、根据财政部[86]财文字第762号文规定,计发教职工因公牺牲、病故抚恤金的工资基数,应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包括教龄、护士工龄津贴及中小学特级教师补贴费)和所在地区工资补贴。

三、企业举办的各类学校的专职教职工,如牺牲、病故前是享受企业劳保福利待遇的,其因公牺牲、病故后的抚恤标准,应按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结束——。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目前,对招生制度改革以后入学的大学毕业生的工资,是否仍继续执行一九七七年规定的工资标准,各方面都很关心。大家认为,这批统考录取的学生文化基础较好,学制已经延长,教学质量较高;选派出国的留学生大多是选拔出来的优秀青年,他们毕业后,如仍执行一九七七年规定的工资标准是不合理的。同时,文化大革命期间入学的大学生,对现行工资待遇也有意见,普遍说他们是“有钱无级”,“工资不如同工龄工人”,“论学习,和老五届(指一九六六年至一九七0年毕业的)差不多,但工资比他们低得多”。许多部门也主张给他们适当提高工资,明确工资级别。据统计,全国文化大革命期间入学的大学生已毕业和将毕业的共有八十二万人。从人数和从他们所处的地位来说,妥善解决其工资待遇问题,很有必要。
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资待遇问题的请示报告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国发[1980]121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教育部
文化大革命前,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工资待遇,是按照一九五七年国务院议字57号文《关于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在见习期间的临时工资待遇的规定》和一九五八年国务院人事局(58)国人事字第429号文《关于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以后工资待遇等问题的综合答复》执行的(以下简称两个文件)。即:见习期临时工资,以六类工资区为例,本科毕业生为四十六元,专科毕业生为三十九元,研究生为五十七元五角。一年见习期满经考核评级,本科毕业生定为行政二十二级或技术十三级,专科毕业生定为行政二十三级或技术十四级,研究部毕业生定为行政二十一级或技术十二级。这两个文件基本上适合我国情况,是可行的。文化大革命中,由于大学招生制度和学制的改变,于一九七七年另行制定了文化大革命期间入学的大学毕业生和留学生的工资标准(即:六类工资区为四十三元),上述两个文件就停止执行了。
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资待遇问题的请示报告
(1980年5月14日 国发(1980)121号)
国务院同意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资待遇问题的请示报告》,现发给你们,请遵照办理。关于文化大革命期间入学的大学生、留学生的定级工资,于今年四月份起执行。
一九七七年改革招生制度后,录取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于一九八0年春有十万名专科学生毕业,现在已经开始分配工作。他们执行什么工资待遇,各地纷纷要求尽快明确。在这次职工升级中,对现行的大学毕业生工资待遇反映很强烈,需要相应解决。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