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负伤致残抚恤问题的通知((89)财文455号,1989年7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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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因公致残人员

人事部、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因公致残人员

人事部、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因公致残人员护理费问题的补充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人退发[1993]3号
【发布部门】人事部(已撤销)财政部国家统计局
【发布日期】1993.04.24
【实施日期】1993.04.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人事部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因公致残人员护理费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3年4月24日人退发[199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财政厅(局)、统计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一些地区和部门在执行人退发[1993]1号文件中的反映,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现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因公致残人员护理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1 / 1。

机关事业单位公(工)伤守则初探-杨帆.doc

机关事业单位公(工)伤守则初探-杨帆.doc

机关事业单位公(工)伤制度初探/杨帆-不久前,一位读者反映:他是一名大学教师,两年前在上班途中发生意外,经医疗诊断伤残五级。

他向所在大学申请工伤,单位不同意认定为工伤,他又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但劳动部门却以事业单位职工为由不予受理。

该读者称,这次不幸遭遇不仅给身体带来了重大伤害,而且心里也感到了绝望,由于有关法规政策不明确,导致他投诉无门,至今仍不得不继续在艰难的上访、申诉。

稍微留意不难发现,近来媒体对事业单位工伤问题的ﻪﻭﻭ诚然,跟企业工伤保险制度相比,现行报道、讨论也日渐增多。

ﻭ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伤制度的确滞后、模糊、零散了很多。

自96年我国工伤社会保险全面铺开,加上今年国务院出台了《工伤保险条例》,各地也都纷纷制定、修改了相关工伤配套文件,我国企业工伤保险制度已日趋完备。

而机关事业单位关于工伤方面的制度主要是一些零零散散、明显滞后的规定,以及不同地方的政策,对于工伤认定的条件、部门、待遇等等缺乏统一、明确的规定。

在此局面下,容易导致有关部门的处理缺乏法律政策依据,工伤人员在申请合法权益时也不好操作。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 因此,笔者在此试归纳现有机关、事业单位有关工伤处理的规定,除供读者参考了解之外,也借此文呼吁有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关法规政策,以完善我国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伤制度。

ﻭﻪﻭ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伤,也称“公伤”,其适用范围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军队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主要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人事部门以及军队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负责审核、评定。

由于此类纠纷形式多样,法律关系复杂,在法律调整上有的尚无明确的依据,加上目前一些地方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伤制度已经进行了改革,因此实际处理起来并不一致,下面分别作简单介绍。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在乡革命伤残人员抚恤金标准的通知(96)-民优发[1996]3号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在乡革命伤残人员抚恤金标准的通知(96)-民优发[1996]3号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在乡革命伤残人员抚恤金标准的通知(96)正文:----------------------------------------------------------------------------------------------------------------------------------------------------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在乡革命伤残人员抚恤金标准的通知(民优发〔199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为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保证革命伤残人员的生活,经研究决定,从1996年1月1日起,提高在乡革命伤残人员(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伤残抚恤金标准。

新的伤残抚恤金标准表随文下发,请各地遵照执行。

需要增加的经费,由中央财政另行下达。

附件:在乡革命伤残人员抚恤金标准表单位:元/年------------------------------------|伤残等级|伤残性质|现行标准|提高标准|新标准||----|----|-------|--------|-------|||因战|2,240|1.000|3,240||特等|||||||因公|2,100|980|3,080||----|----|-------|--------|-------|||因战|1,860|600|2,460||一等|因公|1,740|590|2,330|||因病|1,620|580|2,200||----|----|-------|--------|-------|||因战|1,250|180|1,430||二等甲级|因公|1,150|170|1,320|||因病|1,070|160|1,230||----|----|-------|--------|-------|||因战|856|104|960||二等乙级|因公|780|100|880|||因病|740|100|840||----|----|-------|--------|-------|||因战|536|92|628||三等甲级|||||||因公|516|92|608||----|----|-------|--------|-------|||因战|442|84|526||三等乙级|||||||因公||||------------------------------------——结束——。

农业部全面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农业部全面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关 于 加 强 外 海 作 业 渔 船 管 理 的 通 告 ( 9 4年 l . 19 1月 9
日农 业 部 令 第 4号发 布 , 0 4年 7月 1日农 业 部 令 第 3 20 8号
修订 )
1. 牧 渔 业 部 颁 布 《 药 登 记 规 定 实 施 细 则 》 通 知 6农 农 的 (9 2年 9月 1日【2农 ( ) 第 7 18 8] 农 字 2号 )
1. 8农牧渔业部、 化工部关于转发《 国内农药登记工作会
议纪 要 》 通 知 ( 93年 1 的 18 1月 1 0日f ] 农) 第 14号 ) 8 农( 字 3 7 1. 9农牧 渔业 部 关 于 加 强 农 药 质 量 检 测 和 残 留 分 析 工 作 的 补 充通 知 (9 4年 6月 1 日【 1 农 ) 18 6 8 农( 字第 2 4 7号 ) 2 . 牧 渔 业 部 关 于 转 发 《 药 登 记 评 审 委 员会 第 二 次 0农 农 全体 会 议 纪 要 》 通 知 (9 4年 7月 8日【 ] ( ) 第 2 的 18 8 农 农 字 4 4
弓)
6关 于 如 何 认 定 违 法 所 得 的批 复 ( o o年 9月 2 . 2o 7曰农
政 函 [ o ]7号 ) 2 o1 o 7关 于 如 何 确 定 罚 款 幅 度 的 复 函 (00年 9月 2 . 20 7日农
政 函[0 0 1 2 0 18号 ) 8关 于 杂 交 糯 玉 米 是 主 要 农 作 物 的 复 函 ( 0 1 1月 . 20 年
件进 行 了全 面 清理 ,决 定 废 止 4件 规 章 、 8件规 范 性 文 件 , 4
宣布 l 1件 规 范 性 文 件 失 效

北京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救济对象生活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救济对象生活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救济对象
生活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1989.06.22
•【字号】
•【施行日期】1989.06.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
优抚、救济对象生活标准的通知
(1989年6月22日)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1989)优字第8号《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从一九八九年七月一日起,对我市享受定期抚恤、补助、救济的优抚、救济对象生活标准进行调整、新标准随文下发。

因调整标准增加的经费,由市、区县财政分别负担,具体分担办法是:优抚对象增加的经费,市和区县财政各分担一半,救济对象增加的经费,市财政分担百分之四十,区、县财政分担百分之六十。

这次调整我市部分优抚、救济对象的生活标准,是在国家财政尚有困难的情况下进行的,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民政对象的深切关怀。

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民政对象的思想政治工作,勉励他们要顾全大局,体谅国家当前的困难,积极维护社会安定团结,为四化建设做出贡献。

对这次调整标准工作,区、县民政、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领导,认真做好。

并于今年八月底以前将具体实施情况连同调整统计表一并书面报市民政局、财政局。

教师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教师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者患职业病的 , 其工伤认 定 、 劳动能力鉴定 、 待遇标准 } 》, 知 要求根据财政部 、 民政部 《 于全 民所有制事业 关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等按照《 伤保险条例》 有关规定执行。 工 的 二、 学校教师工 公办 伤
I 单位工作人员因公负伤致残抚恤问题的通知》 l (9 财文 5号) 公办教师评残和抚 按(9 ( 8 ) 45 对 恤。 8)
维普资讯
《 学与 管理 》 教
20 06年 5月 1日
教 师 可 享受
工 遇 伤险 保 待
⑧ 山东高 密市教 育科 学研 究院 解 立军
业 单位 、 民间非营利组织 由于一直未纳入 第 一种是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 范围或没有经 常性财 l
l 民间非营利组织 , 应参加统 筹地 工伤 保险制度 , 当工作人员出现各种职业伤害或上下 政 拨款 的事业单 位 、 l 第二种是依照 或者参照 国家公务员制 班途 中机动车事故等工伤风 险时 ,相 当一批事业单 区的工伤保险。 位、 民间非营利组织无力承担。 事业单位 、 民间非营利 度管理的事业单位, 1 仍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
位、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作人员纳入到统一的工伤保 第2 条规定 : 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 , “ 是指 企业
险中。根据 《 通知》 的规定 , 学校的举办者不 同, 教师 事业单位 、 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 民个人利
的工伤保险也会有所不 同。

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 , 从事非营利性社 会服务活 动的
位”的规定 。这些单位从履行职能的性质看 , 其行 使 。 形势的发展 , 结合实际制定 了符合现行法 律精神 的地
的实际上就是行政管理职权, 但使用的是事业编制和 I 方政策, 如规定包括教师在内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 事业经费。而学校的基本职能是组织教育教学, 并未 l 公负伤评残条件根据 《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

民政部关于统一使用伤残评定和伤残抚恤决定书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统一使用伤残评定和伤残抚恤决定书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统一使用伤残评定和伤残抚恤决定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1999.07.29•【文号】民发[1999]12号•【施行日期】1999.07.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民政部关于统一使用伤残评定和伤残抚恤决定书的通知(民发[1999]12号1999年7月2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加强优抚法制建设,促进依法行政,决定从1999年10月1日起,在伤残抚恤工作中统一使用伤残评定和伤残抚恤决定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属民政部门负责并作出的不予评残或抚恤决定,可由作出决定的民政部门区分情况分别使用《不予评残(备案)决定书》、《不予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暂停抚恤决定书》、《取消抚恤决定书》。

决定书按要求填写盖章后,送达申请人或当事人。

二、对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按《行政复议法》或《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三、《决定书》由各省印制。

对需要作出的其他类型的有关评残或抚恤的决定,在民政部尚未制发统一式样前,暂由各省按有关要求和本通知精神自行设计《决定书》式样。

附件:一、《不予评残(备案)决定书》(式样)二、《不予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式样)三、《暂停抚恤决定书》(一)(式样)四、《暂停抚恤决定书》(二)(式样)五、《取消抚恤决定书》(式样)附件一:不予评残(备案)决定书存根┆不予评残(备案)决定书┆文号:┆文号:申请人:┆经审查,(申请人)提出的评残申请:┆1.没有负伤的档案记载或确切证明;┆2.残情达不到《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中相应的伤残理由:┆等级;┆3.其他。

送达时间:┆依据: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第条第┆款的规定;(章)2.《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如何办理的审批人:┆通知》;决定不予评残(接收备案)。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军队服务津贴计入军队在编职工死亡一次性扶恤金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军队服务津贴计入军队在编职工死亡一次性扶恤金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军队服务津贴计入军队在编职工死亡一次性扶恤金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
•【公布日期】1995.05.22
•【文号】民优函[1995]128号
•【施行日期】1995.06.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优抚安置,财务制度
正文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军队服务津贴计入军队在编
职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问题的通知
(1995年5月22日民优函[1995]12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
根据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职工的军队服务津贴可作为计发离退休费基数问题的通知》[(1990)后司字第412号]中关于军队无军籍在编职工在享受军队服务津贴的单位离休退休且在军队服务时间累计满20年的,军队服务津贴计入离退休费基数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将已计入离退休费基数的军队服务津贴计入军队在编职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

本通知从1995年6月1日执行。

抄送:总后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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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民政部
关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负伤致残抚恤问题的通知
(89)财文455号
(1989年7月1日起施行)
【文件号】(89)财文455号
【颁布部门】财政部/民政部
【颁布日期】1989年08月09日
【实施日期】1989年07月01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加发南京市、成都市财政局、民政局:
为统一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评残政策,进一步做好这些人员的伤残评定和抚恤工作,现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各地区、各部门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负伤致残,均可按本通知给予评残和抚恤。

二、评残条件:参照《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见附件二)执行。

三、评残程度:工作人员因公负伤后,应给予积极治疗。

对负伤致残者,在医疗终结后,凭指定的县以上医院的检查证明,由所在单位按评残条件评定伤残等级,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评残审批表”,按隶属关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中央直属单位报中央主管部门)批准,发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伤残抚恤证”。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凭残审批表”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伤残抚恤证”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印制。

四、伤残保健金(即原在职残废抚恤金)的发放和列支:伤残保健金由所在单位按批准的伤残等级和规定的伤残保健金标准(见附件一),于每年一月、七月分两次发给,每次发给全年保健金的一半。

发给的伤残保健金在各单位事业费的“其它费用”目列支。

五、伤残人员在本部门(指发证部门,下同)内事业单位之间调动工作,原单位应将伤残抚恤卡片转给调入单位,伤残人员凭伤残抚恤证在调入单位领取伤残保健金;从事业单位调到本部门非事业单位的或离退休的,伤残保健金由原单位发给。

伤残人员调出本部门的,其伤残保健金仍由原单位发给。

六、因公致残人员治疗终结后,应及时办理评残手续。

三年后申请补办评残手续的,由档案记载的确切证明,残情符合二等乙级以上者,可予以办理评残,三等的不再补办。

七、本规定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过去一些事业单位已按规定评残发证的继续有效。

符合本通知规定而未予评残抚恤的因公伤残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进行评残,伤残保健金从批准之日起发给,以前的不补发。

对于调动人员,由致残时所在单位负责评残、报批和发给伤残保健金。

八、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致残抚恤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各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

附件: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伤残保健金标准表
二、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
三、参考表式(略)
附件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伤残保健金标准表
(从1989年7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
━━━━━━━━━┯━━━━━┯━━━━━━━━━━━━━━━━━━━━━━
伤残等级│标准│备注
─────────┼─────┼──────────────────────
特等│216│
─────────┼─────┤表列伤残保健金标准为全年应
一等│184│领数。

─────────┼─────┤
二等甲级│140│
─────────┼─────┤
二等乙级│122│
─────────┼─────┤
三等甲级│98│
─────────┼─────┤
三等乙级│82│
━━━━━━━━━┷━━━━━┷━━━━━━━━━━━━━━━━━━━━━━
附件二: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1989年4月15日民政部公布)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负伤致残,依其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评定伤残等级分为4等6级:
(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完全丧失,日常生活需要专人照顾的,为特等:1.3肢以上部分失去(自腕、踝关节以上)或3肢完全丧失功能;
2.两肢完全失去,不能安装假肢;
3.脊髓或脊神经受伤致两上肢完全瘫痪,或两下肢完全瘫痪且伴有大小便失禁;
4.髋、膝、肩、肘关节中4个以上强直,功能完全丧失;
5.具有一等两种残情或具有一等的和二等甲级的各一种残情;
6.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基本丧失,日常生活大部分活动需要人扶助的,为一等:
1.两肢部分失去(自腕、踝关节以上)或伤后髋、膝、肩、肘关节中3个强直,功能完全丧失;
2.一肢完全失去,不能安装假肢;
3.脊髓或脊神经受伤致两上肢基本瘫痪或两下肢完全瘫痪;
4.颅脑损伤致一侧上、下肢完全瘫痪;
5.两手全掌完全丧失或挛缩畸形经矫形仍完全失去功能;
6.两足各失去二分之一以上兼有一侧踝关节功能障碍;
7.颅脑损伤致成痴呆;
8.双目失明;
9.咀嚼和语言机能完全丧失;
10.肝脏切除三分之二或胰腺全切除;
11.心脏损伤致主动脉返流,二尖瓣腱索断裂;
12.胃全切除且小肠或结肠切除五分之一;
13.一侧肺全切除兼有对侧肺功能明显障碍;
14.三期矽肺或二期矽肺合并肺结核;
15.具有二等甲级两种残情或具有二等甲级和二等乙级的各一种残情;
16.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三)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大部丧失,日常生活活动受到较大影响,为二等甲级:
1.一肢部分失去(自腕、踝关节以上)或功能完全丧失;两足各失去二分之一;
2.髋、膝、肩、肘关节中两个强直,功能完全丧失;
3.两手拇指全失兼有其他3指以上各失去两节以上(或3指伤后失去功能);
4.脊椎3个以上(不含骶尾椎)损伤致强直、畸形,功能重大障碍;
5.颅脑损伤致经常(每月两次以上)发生癫痫;
6.两耳全聋(电测听检查语音频率平均值均在90分贝以上)且语言机能完全丧失;
7.咀嚼机能完全丧失,或舌缺损三分之二以上;
8.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06以下,且不能矫正;
9.大便或小便失禁,或伤后行永久性肠或膀胱造瘘;
10.伤后双侧睾丸失去或外生殖器缺损;
11.一侧肺全切除或两侧肺各切除一叶;
12.胸廓改形术后严重影响呼吸功能或肋骨切除六条以上;
13.一侧肾切除兼有对侧肾轻度损伤;
14.胃全切除或小肠或结肠切除三分之一以上;
15.肝脏切除二分之一以上,或胰腺切除三分之二以上,或膀胱全切除;
16.二期矽肺或一期矽肺合并肺结核;
17.具有二等乙级两种残情;
18.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四)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丧失近半,日常生活活动有一定困难的,为二等乙级:
1.髋、膝、肩、肘关节中一个强直且功能完全丧失,或腕、踝关节两个以上强直且功能重大障碍;
2.两手拇指全失,或一手拇指全失兼有同侧食指全失,或一手拇指全失兼有其他3指以上各失去两节以上;
3.两足足趾全失或一足失去二分之一以上;
4.脊椎两个以上(不含骶尾椎)损伤致强直、畸形且功能重大障碍;
5.语言功能完全丧失;
6.颌骨损伤,牙齿脱落二分之一以上,不能安装假牙;颌骨缺损二分之一或颞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及咀嚼困难;
7.一目失明,另一目裸眼视力在0.3以下;或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1以下,且不能矫正;
8.肺切除一叶且有较重并发症;
9.胃大部切除,或胃、肠、肝、膀胱某一脏器多处受伤经行修补术或部分切除且有较重并发症;
10.一侧肾摘除;
11.烧伤后遗留瘢痕占全身面积30%以上;
12.一期矽肺;
13.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五)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和日常生活活动受到一定影响的,为三等甲级:1.一目失明,或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2以下,且不能矫正;
2.鼻子脱落,或双鼻孔闭锁不能修复;
3.两耳全聋(电测听检查语音频率平均值均在90分贝以上);
4.一手拇指全失,或一手拇指末节和同手食指失去两节以上,或一手拇指末节和其他二指以上各失去两节以上;拇指以外的其他三指以上全失;
5.两足拇趾全失或一足拇趾全失兼有其他足趾失去两个以上;拇趾以外的其他足趾失去五个以上,或五个以上跖趾关节强直;
6.脊椎一个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二分之一以上),并伴有功能障碍;
7.长骨骨折畸形愈合或大关节(腕、踝关节以上)伤后畸形,致影响功能且不能矫正;
8.脾脏摘除;
9.面部烧伤后遗留瘢痕占面部三分之二以上;
10.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六)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和日常生活活动稍有不便的,为三等乙级:
1.语言不清;
2.一耳全聋,或两耳听觉有很大障碍(电测听语音频率平均值均在50分贝以上);双侧耳廓全脱落或一侧耳廓全脱兼有一侧耳廓损伤;
3.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3以下且不能矫正,或一目裸眼视力在0.1以下,且不能矫正;
4.一手拇指失去末节或其他二指以上各失去一节以上,或其他一指全失;
5.一足拇趾全失,或其他足趾失去两个以上;
6.一侧睾丸摘除;
7.其他部位受伤,相当上列残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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